篇1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检查与故障诊断
2. 维修工具的使用与保养
3. 安全操作流程
4. 维修工艺与步骤
5. 应急处理措施
篇2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一、设备检查与诊断
1. 定期巡检设备运行状态,识别异常声音和振动。
2. 检查设备润滑情况,确保油路畅通无阻。
3. 观察设备磨损情况,如轴承、齿轮等关键部件。
二、故障处理
4. 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是否需要立即停机维修。
5. 使用专业工具拆卸故障部件,注意保护周围设备不受损坏。
6. 根据设备手册进行维修,如更换零部件、调整间隙等。
三、设备保养
7. 按照保养计划执行定期维护,包括清洁、紧固、润滑等。
8. 对关键部位进行预防性维修,减少突发故障的可能性。
9. 记录每次保养和维修的情况,为设备历史记录提供参考。
四、安全操作
10. 严格遵守矿井安全规定,佩戴必要防护装备。
11. 在设备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1 2. 维修完成后,确认设备无异物、工具遗失,方可启动设备。
篇3
1. 设备检查与识别
2. 安全防护措施
3. 维修工具使用与保养
4. 故障诊断与处理
5. 紧急情况应对
6. 工作完成后清理与报告
篇4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检查与维护
2. 故障诊断与处理
3. 安全操作规定
4. 工具使用与管理
5. 维修记录与报告
6. 现场清洁与整理
篇5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的工作涉及多种安全技术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检查与诊断:定期对矿井设备进行细致的检查,识别潜在故障,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维修与保养:执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润滑、清洁、紧固等工作,及时修复设备故障。
3. 应急处理:在设备突发故障时,迅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防止事故扩大。
4. 安全防护: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防止人身伤害。
5. 工具操作:正确使用和保养各类钳工工具,避免工具损坏和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范本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维修钳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条维修钳工必须掌握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
第3条维修钳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4条维修钳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设备操作的有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5条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作业前的准备
第6条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合格。
第7条作业前要分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气源,挂作业警示牌,并对电气设备进行验放电,对压力容器进行压力释放;作业警示牌应由专人负责摘挂。
第8条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检查,以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9条要熟练掌握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三、维修作业
第10条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如下:
1.检查设备的紧固件、联结件等是否齐全完好。
2.各转动部件有无异响、异震。
3.减速器、液压站等各轴承温度是否超过规定。
4.检查设备各部位液压油、润滑油的油量、油质、油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对易损零部件作重点检查维护。
6.对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内容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12条拆下的部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13条拆卸设备时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有相对固定的位置或对号入坐的零部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第14条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5条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部件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16条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垫。
第17条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18条在装配滚动轴承且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或顶压装配。
第19条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和油质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0条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第21条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22条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栓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栓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第23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检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24条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指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5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四、收尾工作
第26条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的零部件等进行清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27条检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由指定专人进行恢复、检查,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28条试运转前必须清除设备上的浮放物件;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
第29条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需盘车的设备,必须做盘车试验。
第30条设备检修后应进行试运转,并应由负责人统一指挥,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并特别注意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温度、震动情况、转动声响及润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1条检修结束后会同司机及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
第32条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填写清楚检修部位、检修内容、检修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33条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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