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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技术规程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建筑安装技术规程

内容

一、项目启动与准备 1.1 确定项目规模与范围:在开始建筑安装工程前,需详细分析项目需求,明确安装的建筑类型、规模以及涵盖的设施设备。

1.2 制定施工计划:依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包括预估工时、资源分配、关键节点时间点等。

1.3 现场勘查: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查,评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确保安全施工。

二、设计与图纸审查 2.1 设计规范:所有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建筑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2.2 图纸审核:由专业团队进行图纸审查,确认设计无误,包括尺寸、材料选择、工艺流程等方面。

三、材料与设备采购 3.1 材料选型: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高品质建筑材料,确保其耐久性和安全性。

3.2 设备检验:所有设备在进场前须通过质量检验,确保设备性能稳定,满足工程需要。

四、施工过程管理 4.1 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2 工程质量控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4.3 进度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实时跟踪工程进度,对延误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调整。

五、验收与交付 5.1 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相关验收标准,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功能验收。

5.2 技术文件归档:完成工程后,整理所有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便于后期维护。

六、后期服务 6.1 培训与指导:为业主提供设备操作及维护培训,确保用户能够正确使用。

6.2 维保服务: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标准

本建筑安装技术规程旨在确保建筑安装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规程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2. 强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3. 注重工程质量,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提供优质的后期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规程的实施需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规程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动态进行适时更新,以适应建筑安装技术的发展。

建筑安装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题注】(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章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建设(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章名】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工人,应该供给工具袋。

第七条 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许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条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应该有常用电灯外,并且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第十一条 寒冷地区施工单位,冬季施工的时候,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置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施工现场和职工休息处所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应该合乎防火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汽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采取防止工人被蒸汽或者配汽设备烫伤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进行电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在作业地区设置围栏和悬挂警告标志。用六十伏特以上电压加热的时候,除测温工作外,应该在作业地区内禁止进行其他工作。

【章名】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六条 工地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八条 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要的时候,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者工作地点保持安全的距离,并且适当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设电线保护网;在电线入口处,还应该设有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

第二十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经常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二十一条 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该平坦,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上述车辆都应该备有制动闸。铁轨终点应该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挡。

第二十二条 轨道和行人道、运输道的交叉处所,应该满铺和轨顶取平的木板;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该设落杆、标志和信号。

第二十三条 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二十四条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第二十五条 在山沟、河流两岸,铺设交通线路或者设置一切临时建筑,都应该事先了解地形、历年的山洪和最高水位的情况,以防灾害。

第二十六条 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必须和厂矿、房屋、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等保持安全距离。仓库要用耐火的材料(砖、石等)建筑,库顶应该采用轻型结构和安设避雷针,库内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该向外开,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铁钉不能外露。仓库周围应该设防爆掩护物,五十公尺内严禁烟火,并且应该设有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工地临时存放的少量的炸药、雷管、引线等,必须以有盖的木箱分别存放于安全处所,并且应该派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雷管、引线和炸药应该分库存放,不能混淆;各库之间应该保持安全距离。在存有爆炸物的仓库内,严格禁止火药加工和装插雷管引线等工作。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内,应该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第二十九条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章名】第四章 脚手架

第三十条 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木杆做脚手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竿做脚手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公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竿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三十三条 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结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三十四条 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竿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竿。竹脚手的小横竿,它的两头伸出大横竿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竿和立竿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三十五条 搭架子可以根据各地经验采用坚韧的麻绳、棕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尺;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三十七条 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钭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拦杆。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四十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空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四十一条 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者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四十二条 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

第四十三条 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置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

第四十四条 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条 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二十公分。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该随墙身提高。

第四十六条 里脚手使用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作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空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四十七条 跳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长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第四十八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四十九条 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五十条 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六十度为适宜。

第五十一条 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五十二条 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章名】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五十三条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察工作。

第五十四条 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五十五条 在深坑、深井内操作的时候,应该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并且注意对于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可疑现象,应该立即停止工作,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十八条 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九条 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应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六十条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他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六十一条 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六十二条 一切爆炸物的运输,要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和炸药不许放在同一舟车或者同一容器内运输。运送的时候,应该妥为包装捆扎,不能散装、改装,也不能震动、冲击、转倒、坠落和摩擦等。运输时严禁抽烟,或者携带烟火等易燃物品。运输途中,不许在人多的地方休息。

第六十三条 爆炸石方工作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打眼、装药、放炮要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进行,并且应该有严密的组织和检查制度。

(二)在闪电打雷的时候,禁止装置炸药、雷管和联接电线。捣填炮药,严禁使用铁器。所用引线,要加以检验。

(三)使用电雷管的时候,应该指定专人掌握电爆机,并且必须等待电线完全接妥,员工全部避入安全地带后,才可以通电点炮。电爆机距炮眼电线的长度应该视现场情况决定。联接雷管和引线要用特制的钳铗挟紧,严禁用牙齿咬紧和用力敲压。

(四)使用炸胶爆炸石方的时候,应该以挤压办法使炸胶结实,严禁捣击。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者半溶化的炸胶。已冻炸胶的解冻处理工作,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谨慎进行。取用炸胶应该戴手套。炸胶溶化时避免和皮肤接触。

(五)在城镇房屋较多的场所爆炸石方的时候,最好放闷炮(药量较少的炮),并且要在施放前在石上架设掩护物。

(六)放炮后要经过二十分钟才可以前往检查。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六十公分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七)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危险区内的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并且在危险区四周设立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通行。

【章名】第六章 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六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或者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

第六十七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六十八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六十九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每座工业锅炉都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七十二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维护保养、检查修理和水压试验制度,并且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司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七十四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七十五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七十六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设施。

第七十七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七十八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它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七十九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八十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表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八十三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八十四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取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八十五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许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车的支架。

第八十七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八十八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八十九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检修。

【章名】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九十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九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九十四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九十五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九十六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九十七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按照本规程有关爆破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一00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章名】第八章 防护用品

(注解: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原劳动部颁发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目前都按各地的现行标准执行。)

第一0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且要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办法。

第一0二条 对下列工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一)架子工: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

(二)砌砖工:供给帆布指套或者手指涂胶的线手套。

(三)不使用卡砖器的搬砖工:供给手垫。

(四)抹灰工:供给套袖、手套、风镜。

(五)喷灰工:供给工作服、风镜、口罩、手套、鞋盖。

(六)淋筛、合白灰工:分别供给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风镜、口罩、手套、披肩头巾。

(七)混凝土搅拌、捣固、平灰、养护工:分别供给围裙、手套、胶靴(或者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

(八)石工:分别供给防护眼镜、口罩、帆布手套。

(九)打桩工:供给手套、裹腿。

(十)水磨理石工和电磨理石工:分别供给胶鞋或者胶靴,电磨理石工加发绝缘手套。

(十一)水暖:供给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时候供给工作服、胶靴、口罩。

(十二)钢筋工:供给帆布手套、垫肩、帆布围裙、口罩。

(十三)白铁工:供给手套、围裙。

(十四)油漆和喷漆工:油漆工供给带袖围裙、手套;喷漆工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五)扛挑工:供给垫肩或者有领垫肩,搬运水泥、石灰的时候,加发披肩头巾、口罩、风镜、鞋盖、长袖手套。

(十六)木工:分别供给套袖、围裙。

(十七)电锯工:供给口罩、风镜、帆布围裙、套袖!

(十八)挖土机、平土机、推土机、起重机的司机和助手:分别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九)电气操作工: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线手套、风镜、套袖、裹腿等。

(二十)钳工、铆工、焊工、锻工、起重工:根据工作情况不同,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0三条 对于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分别供给坚实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服、防护镜、防护口罩或者过滤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盖和防护油膏。工作完毕后必须洗澡。

第一0四条 对于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发柳条帽或者藤帽:

(一)在高空作业的下方进行工作的工人。

(二)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

(三)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一0五条 对于在水中工作的工人,应该供给胶靴,在深水工作的时候,应该供给胶皮工作服。

第一零六条 对于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没有防护装置,应该供给安全带。

第一0七条 对于在雨中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胶鞋、胶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

第一0八条 对于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寒用品。

第一0九条 对于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一0条 对于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指本规程内未提出的工种),都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章名】第九章 附 则

第一一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一一二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2篇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土木建筑架子工

第一节 脚手架材料

第1条 钢管脚手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的钢管,长度以4~6.5米和2.1~2.3米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和裂纹的不得使用。

第2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第3条 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第4条 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厘米,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厘米,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

第5条 竹脚手的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厘米;小模杆不得小于9厘米(6~9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白麻、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第6条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2~3毫米的ⅰ级钢材,长度为1.5~3.6米,宽度23~25厘米,肋高5厘米为宜,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钻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7条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厘米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厘米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厘米处应有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8条 竹片脚手板,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螺栓孔不得大于1厘米,螺栓必须拧紧。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杠直径不得小于4.5厘米,长度一般以2.2~3米,宽度以40厘米为宜。

第9条 脚手架的绑孔材料可采用8#镀锌铁丝,直径不少于10毫米的麻绳或水、葱竹蔑。

第二节 外脚手架

第10条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钢管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要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准用铁丝绑扎。

第11条 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厘米,埋杆前先挖好土坑,将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木脚手架的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第12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3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0.75米。

第13条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用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0.8米,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

第14条 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米。绑孔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两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15条 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少于24厘米;伸同大横杆不得少于10厘米。通过门窗口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米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米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16条 18厘米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第17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270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架设。

第18条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大于60度,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厘米。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19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米。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小于20厘米。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第20条 翻脚手板应两人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块脚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

第21条 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不得大于一比三,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

第22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厘米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第23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杆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度,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少于25厘米。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栏杆。

第三节 里脚手架

第24条 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20厘米。里脚手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1.5米,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必须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撑拉固。

第25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160公斤荷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第26条 搭设安全网应每隔3米设一根支杆,支杆与地平一般须保持45度,在楼层支网须事先预埋钢筋环或在墙的里外侧各绑一道横杆。网应外高里低,网与网之间段拼接严密,网内杂物要随时清扫。

第四节 其他脚手架

第27条 金属挂架的间距,一般不得大于2米。预埋的挂环(钢销片)必须牢固,挂环距门窗口两侧不得少于24厘米,60厘米的窗间墙只准设一个挂环,最上一层的挂环要设在顶板下不少于75厘米。安挂架时,应两人配合操作,插销必须插牢,挂钩插入圆孔内须垂直挂到底,支承钢板要紧贴于墙面。在建筑物转角处,应挑出水平杆,互相绑牢。

第28条 吊栏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悬挂吊栏的钢丝绳围绕挑梁不得少于三圈,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三个,每个吊栏不少于两根保险绳,每次提升后要将保险绳与吊栏卡牢固定。钢丝绳不得与建筑物或其他构件摩擦,靠近时应用垫物或滑轮隔开。散落在上面的杂物要随时清除。

第29条 用手扳葫芦升降的吊栏,操纵时严禁同时扳动前进杆与返回杆,降落时要先取掉前进杆上的套管,然后扳动返回杆徐徐降落。

第30条 桥式脚手架的支承架底座应夯实,并用垫木垫稳,每层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桁架应在地面组装,桁架两端的角钢必须卡抱支承架两侧角钢。用倒链或手扳葫芦提升时要安好保险绳,就位后立即与支承架挂牢。

第31条 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少于50厘米,横杆和剪刀撑(十字撑)要同时安装。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毫米。

第32条 钢门架整体竖立时,底部须用拉索与地锚固定,防止滑移,上部应绑好缆风,对角拉牢,就位后收紧固定缆风。

第33条 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米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米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度,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蓝螺丝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栓在树木、电杆等物体上。

第34条 脚手架、井架、门架安装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节 脚手架拆除

第35条 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第36条 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顺杆子。

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第3篇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一节 施 工 现 场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8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9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10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 电 设 备

第11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12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13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4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的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5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6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7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

1.5

2

4

5

6

第18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19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20条 _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21条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验。

第三节 高 空 作 业

第22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23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24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5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26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27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28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 季节施工

第29条 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30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31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32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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