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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细则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6 热度:93

作业管理细则

第1篇 十类高风险作业管理细则

1.设备检修作业

在已经投用的生产及其辅助设施上检修作业,应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制定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1.针对检修内容采取有效的隔离、泄压、置换等措施:

2.动设备检修要对动力源有效隔离;

3.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配备合适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4.作业应得到设备管辖部门的确认和许可;

5.涉及信号旁通、连锁旁通、热工等特殊作业,还应申请相应的作业许可并经批准。

2.电气作业

1.检修线路和设备须停电进行,实行有效的隔离锁定和安全警示;

2.做好电荷释放和检验,禁止接触高压带电设备;

3.作业过程中确保有作业监护人;

4.送电前应专人检查线路上是否还有人工作、有无漏电,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5.电工应经专业培训并取证;

6.应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7.停送电和电气检修应申请作业许可并得到批准。

3.热工作业

1.在防火防爆区产生明火的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和产生高温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等离子切割、氩弧焊、钢铁工具的敲打、凿打、电烙铁和高温熔融物等,应与生产系统隔离;

2.在设备、管道上动火应清洗和(或)置换;

3.清除周围易燃物,限制火花飞溅;

4.按时做动火检测分析;

5.应设动火作业监护人,配备充足应急灭火器材;

6.应申请作业许可并得到批准。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进入受限空间应确定各种有影响的能源已被隔离,并挂牌和锁定,对受限空间进行置换、通风,按时对空气检测;

2.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能胜任其工作岗位,限制进入受限空间人员数量,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品;

3.在受限空间外应有专人监护,有应急抢救措施;

4.应申请作业许可并经批准。

气体检测仪

5.挖掘作业

1.在作业场所内开挖、掘进、钻孔、打桩和爆破等挖掘作业活动,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

2.在挖掘作业之前,应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所有可能的地下危险物,例如:管道、电缆等已被确认、定位,必要时应隔离;

3.当人员进入开挖面时,若属进入受限空间,则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4.通过采取系统的支护、放坡、台阶等适当的措施来控制滑坡和防止塌方;

5.在挖掘作业周围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关注地面状况和环境变化;

6.应申请作业许可并经批准。

6.起重作业

1.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作业风险评估,大型起重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

2.作业前所有的吊索、吊具须经专业人员检查;

3.起重装置和设备应处于检验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正常工作;

4.负载不得超过起重设备的动态和(或)静态装载能力;

5.设置安全警戒区;

6.操作动力起重装置的工作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7.高处作业

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的场所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平台、脚手架、吊架、防护栏或安全网等,作业前检查确认是否牢固;

2.使用合格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其它防坠落设备;

3.防止高处落物伤人;

4.应设专人监护;

5.工作人员应能胜任相应的工作,有登高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禁止垂直进行高处交叉作业,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7.遇有不适宜的恶劣气象条件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8.接触危险化学品作业

1.从事接触或潜在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2.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措施;

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防止暴露、防止泄漏,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作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技能,掌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有关信息,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9.陆上交通运输

1.按要求对车辆定期检验,使用前要对车辆检查,以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驾驶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取证;

3.禁止超员、超载和超速行驶;

4.交通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驾乘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5.驾车时不得使用手机和对讲机;

6.推广采用《ogp 陆上运输安全推荐准则》

10.联合作业

1.除执行专项作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将作业对周边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相关各方;

2.充分评估相关各方作业产生的互相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指定专门的协调联络人,作业过程中充分信息沟通;

4.制定协调一致的应急方案;

5.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联合作业。

第2篇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细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乘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部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单位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 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 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 一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 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 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 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 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 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 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 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 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 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 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

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挡脚板或40cm 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 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 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 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 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 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条、第3.1.3 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 条 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 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 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 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 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 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 并应控制在10cm 以内。

第4.1.12 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 条 悬空作业所

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 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条 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 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 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 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 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 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 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 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 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 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 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 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 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 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 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 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 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 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4篇 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等施工作业hse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业hse管理内容

第四条 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原则。

(二)应当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

(三)单位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并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

(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

(七)上岗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

第五条 施工作业hse安全管理

(一)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劳动纪律;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对危险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过检验,有有效的牌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过检验,性能可靠。

第六条 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一)员工进行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

(二)上岗操作须身着劳动保护护具;

(三)暑期作业,现场有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

(四)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员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条件和卫生条件;

(六)员工工作场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操作空间。

第七条 消防管理

(一)在气区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禁止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手续。

(三)进入气场所,必须穿防静电服;在天然气气、甲醇泄漏处和可能有天然气气扩散的地方进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四)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布局,设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作业场所、临时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动火现场5米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七)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动火施工完毕,要检查施工现场,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八)遇6级及以上大风,不准动火和进行登高作业。

第八条 环境管理

(一)作业现场应完善环保设施,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液)、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因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时通报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

(四)施工作业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杜绝使用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工艺、设备。

(五)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六)承担气田建设的土建、钻井、井下作业等施工单位,在完工交验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项目建设安全总监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好泥浆池、废酸池、固体废弃物的合理掩埋(处置);接井负责人应予监督。

(八)严禁用渗坑、渗井和稀释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矿化度工业废水,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九)泥浆池应当有防渗措施。

(十)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合理处理;严禁排入水体,禁止乱倒。

(十一)试气、吹扫作业(使用天然气吹扫)等作业要尽量减少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并易于扩散的地方放空;站区内的放空必须进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采取设置火炬点火燃烧的方式,防止硫化氢对空气的污染;储存盐酸等易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密闭,禁止敞口。

(十二)禁止将废酸液、废水泥浆、废油直接倒入泥浆池。

(十三)禁止无故伤害野生动植物。

第九条 事故管理

(一)施工作业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报告自已上级部门的同时,须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有权利越级报告。

(三)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填报综合事故月报及分类统计表。

(四)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 事故处理

(一)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中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条款按下列标准扣除风险抵押金:每轻伤一人扣除2000元;每重伤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2000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

(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  开工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范围:

(一)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施工、产能建设遗留工程施工。

(二)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和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三)厂级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四)各集气站、维修点改扩建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等大型施工作业由产能建设项目组主管钻井、井下作业、地面建设的副经理负责签发。

第十三条 产能建设移交后遗留工程施工、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公司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厂级集气站改扩建、维修点改扩建等重点气田维护项目施工由厂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签发。

第十四条 作业区一般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作业由各作业区主管经理负责签发。主要包括集气站标准化、设备防腐、冬防保温、防洪防汛、采气树及管线喷漆等作业区负责整改项目。

第十五条 要严把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实行“谁准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六条 钻井、试气、测井、录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业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面施工建设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不得准入。

第十七条 施工资质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内容: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相应等级作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

(三)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核发的市场准入证;

(五)施工单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要制定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开工前所有施工队伍必须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得开工,对未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就开工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审查。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配备满足特殊情况下一般安全环保应急处置的物资器材,主要包括。

(一)灭火器及消防锹、镐、毛毡、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二)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空气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器材及中毒、受伤等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器材。

(四)井控相关设备、材料及制度。

(五)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

(六)防止环境污染的相关设施和措施。

(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环保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保护审查。

(一)施工区场地坚实、平整、清洁、不存积水,便于行人、车辆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二)应急撤离方向明确,逃生路线畅通无阻,各类安全警示标示规范、齐全。

(三)机械、设备安装牢固,材料、器材摆放整齐,电器线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泥浆池做防渗处理,含油、含酸碱污水集中回收,不随意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议标、招标时,应通知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管人员安全资格证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相关资质证复印件。经审查确认,由生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查确认通知单后,由工程施工组织单位或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务hse合同。

第二十二条 “开工许可证”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由检查组开具不符合项通知书,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发。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hse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到位情况;

(二)hse作业计划书、施工方案编制、安全合同签订情况;

(三)员工生活设施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四)作业场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五)检测仪器仪表必须配备到位、施工作业场所设置警戒和安全标志;

(六)防护设施、消防应急器材到位;

(七)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凡是“开工许可证”审批签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监督人员未到位私自开工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经许可的单位一律不允许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开工许可证有效日期已过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开工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归施工单位所有,一份交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工许可证只针对外来施工单位,本单位维护检修施工无需办理。

第四章 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气田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动火作业超过1d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九条 动火等级划分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三级。

(一) 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现场紧急动火;

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上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分液罐、分离器罐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天然气集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自用气管线及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2.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已通天然气的单井线、干管、支线、干线)上动火;

3. 天然气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动火(已投运);

(三)三级动火

1、新天然气管线站外及井口连头动火;

2、在非生产区域内对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3、天然气集配气站、清管站等生产区域的非生产设施上的其他动火;

4、在严禁烟火区域内的其他动火。

(四)动火级别根据动火场所、生产状态、影响范围、危险程度、时间要求和前款规定确定,下级管理人员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第三十三条 工业动火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必须保留现场交底记录,并作为附件上报至工业动火审批流程中,以备查阅。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基层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具体部位、动火措施、应急预案、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监护人等。

(二)施工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动火部位、应急预案、防火措施、本单位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动火作业人等。

(三)生产运行科

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四)技术管理科

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

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工程概况、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六)质量安全环保科

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现场交底与动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七)厂主管领导

全面审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及各部门审查意见,确定厂安全部门是否担任现场监督,最终决定是否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三十七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必须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

(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三十八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一)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三)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四)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2),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四十条 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遇到5级(含5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三)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

(四)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五)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检测可燃气体、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内部照明采用12伏电压。高处作业,须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六)需要动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线,进行严格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

(七)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醇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八)动火现场应有紧急疏散通道,5米以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

(九)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十)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施工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十一)一份《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处一次使用。改扩建施工动火限定为一个动火区域在一个动火周期内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动火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四)禁止与《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五章 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二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井房等进出受到限止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四十三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

(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以及高含硫气井井房内的作业属于一级特种作业,纳入厂统一管理。

(二)进入盛装清水等无毒、无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从未投用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等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无毒、无腐蚀、无燃物质的下水道、沟、井、池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气井井房内作业等;属于二级特种作业,由基层单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作业单位向生产(管辖)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理;

(二)办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办公室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办理二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是:

(一)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做出评价;

(二)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提出暂不作业;

(三)与作业人员商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监视、保护作业人员,制止违章作业;

(四)熟悉应急预案,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

(五)携带、保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一)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二)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措施;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和工具;

(四)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

第四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作业前,生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在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或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检测指标不合格,立即停止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到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证(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经生产办公室的批准;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防爆手电和防爆照明灯;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和外出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十二)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注意中暑、冻伤人员。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一)发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

(二)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三)在清理受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五)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安全措施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派人现场监护作业;

第五十条 禁止以下作业:

(一)禁止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二)禁止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禁止超时作业;

(五)禁止在受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六)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第五十一条 进入非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适当放宽。

第六章  动土作业

第五十二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采气、配气(井)站等生产作业场所内进行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四条  动土作业单位填写动土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  动土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动土作业票的内容进行动土作业,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的内容、范围和动土地点;严禁涂改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六条  动土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作业场所的所属单位共同就动土的内容、范围和地点进行确认,并进行危害识别;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辨识并标记。

同时,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内主要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第五十七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作业。对于动土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他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动土作业票审批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五十八条  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五十九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动土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穿戴符合作业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服装。

(二)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三)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必须设置两个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

(四) 动土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土方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五)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走动,也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现场必需时,则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并保持良好通风。发现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八)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

(九)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第六十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装置,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六十二条  动土作业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动土作业票相关内容,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或作业现场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现场监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十三条  当动土作业的范围、内容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办动土作业票。

第七章  高处作业

第六十三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六十四条  作业票的管理

(一)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高处作业票应分级审批,一、二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由厂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外来作业单位在生产区进行高处作业,由外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基层单位审批,作业场所所属单位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酒后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需经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等高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一)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三)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六)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七)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九)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十)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十一)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六十七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票进行高处作业。

(二)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

(三)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六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

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的安全保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在高处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票。

第八章 临时用电作业

第七十条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作业票需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  厂所属单位内部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三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第七十四条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穿越施工场所车辆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架空临时线路:

(一)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第七十六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七十七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七十八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七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十一条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八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第八十三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二)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三)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五)配电箱应保持整洁;

(六)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八十四条  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第八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第八十六条  结束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第五采气厂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6篇 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脚手架、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施工机械、拆除、试车、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的作业防护要求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的施工生产作业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4 定义和术语

4.1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为在生产厂内或生产装置区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槽、井、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虽未在生产厂内或装置区内,但作业场所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缺氧造成窒息的,进出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封闭、半封闭空间内的作业也视为受限空间作业。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施工作业项目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实施监控管理。

5.2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防护器具使用标准的监控管理工作。

5.3 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对参与所管辖项目施工的作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5.4 施工生产作业单位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6 活动描述

6.1 土石方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1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 开挖坑(槽)、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

6.1.3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4 开挖坑(槽)的土方距沟边至少1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1.5 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1.6 使用机械挖坑(槽)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

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6.1.7 在化工厂区内开挖坑(槽)必须注意有毒气体的检查,所有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地沟内休息。

6.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6.1.9 在基础、地沟的连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安放施工机械设备,并不得通过任何运输机械。

6.1.10 作业人员上下深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阶梯,避免发生坠落。

6.1.11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坑(槽),沟边缘处必须设置两道1.2 m高牢固的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6.1.12 夜间开挖坑(槽)时,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应尽量减少扰民。

6.1.13 爆破石方施工必须事先提出爆破方案,经公安、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14 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如需要变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1.15 爆破工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否则不准作业。

6.1.16 爆破施工按规定设安全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200m。

6.2 脚手架作业防护规定

6.2.1 脚手架的原材料及搭设标准

a. 木脚手杆要求

脚手杆名称 最小梢径 备 注

立杆

大横杆 大于7厘米

大于8厘米 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

b. 扣件式钢管脚手材料要求

名 称 规 格 备 注

钢管 直径48-51毫米

壁厚3.0-3.5毫米 焊接管或无缝管

扣件 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 玛钢制作

c. 木脚手架支搭要求

名 称 要 求 说 明

立杆埋入深度 30-50厘米 底部应夯实、填砖、石,如遇松土无法挖坑时可以绑扫地杆

立杆的间距

大横杆间距 小于1.5米

小于1.2米 大小头应错开绑扎,搭接长度不小于1.5米

小横杆间距 小于1米

d. 剪刀撑和支撑

名 称 要 求

剪刀撑和支撑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支杆底端埋入地下深度 大于30厘米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 不小于60°

架子高度超过7米不能支杆时 每高4米,水平距离每7米必须与建筑物相连接

e. 铺脚手板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铺设宽度 大于1.2米

离墙面 不大于20厘米

脚手板搭接长度 不大于20厘米

对头接时 设双排横杆,间距不小于20厘米

f.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脚手架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宽度 大于0.8米

立杆间距 小于2米

大横杆间距 小于1.8米

6.2.2 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a.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b.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c. 杉松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铁丝;

d.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米;

e.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

f.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g. 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6.2.3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6.3 高处作业防护规定

6.3.1 高处作业划分

6.3.1.1 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6.3.1.2 高度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处作业:

a.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作业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b.高度在两米及以上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车、铁路槽

车、特殊集装箱上的作业;

c.在高大的塔、釜、罐等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d.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有升降(吊装)口、坑、井边、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传动机械,以及易燃、易炸、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的作业;

e.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可能致伤因素的作业。

6.3.2 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是特级高处作业。

6.3.3 高处作业的种类

6.3.3.1 一般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两米及以上,作业地段大于45度的坡度,阵风风力6级以下(风速10.8米/秒以下)部位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作业。

6.3.3.2 特殊高处作业

a.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的作业;

b.雪天高处作业;

c.雨天高处作业;

d.夜间高处作业;

e. 带电高处作业;

f. 悬空高处作业;

g. 抢救高处作业;

h. 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i.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标的场所高处作业。

6.3.4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6.3.4.1 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预测、评价,根据风险削减措施,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6.3.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

6.3.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轻便,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铁掌、易滑鞋。

6.3.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正确拴挂安全带。

6.3.4.5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各种孔、洞、临边安全防护符合安全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

6.3.4.6 垂直高度四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在作业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并随作业位置升高及时调整,安全网设置要符合标准、牢固、可靠。

6.3.4.7 管廊上的高处作业要设置平台或铺设安全网,悬空作业要设置安全绳。

6.3.4.8 攀登高处作业梯子超过四米时,梯子应加护栏圈或加平台或加安全网。

6.3.4.9 不得垂直交叉高处作业,上下层同时作业必须设隔离防护措施。

6.3.4.10 夜间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电压设置照明。

6.3.4.11 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编制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作业。

6.3.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3.5.1 凡业主在高处作业施工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按业主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由高处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有关单位审批。

6.3.5.2 凡业主没有明确规定的高处作业及公司自行管理的施工区、施工部位,高处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a. 一级一般高处作业可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但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教育。高处作业人员身体必须符合高处作业要求,安全措施切实可行;

b. 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非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审批,作业单位安全员对安全措施复检签字;

c. 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项目部领导审批,项目部安全员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联合复检并签字;

d.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开始作业到该项目施工作业结束,如中间作业条件、作业高度变化必须另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3.6.1 现场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可以拒绝高处作业。

6.3.6.2 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作业单位负责人可为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工长、承包队长,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提出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对审批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负责贯彻执行。

6.3.6.3 作业单位领导

对作业单位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对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进行审批。对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申请做确认签字。

6.3.6.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本单位提出的各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对不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补充,对无安全措施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的高处作业,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6.3.6.5 项目部经理、现场经理

对项目部施工范围的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并签发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6 项目部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无安全措施,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有权拒签不符合高处作业规程的高处作业。

6.3.6.7 监护人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一、二级一般高处作业监护人,可由作业组长、代班人兼做。三级、特级及特殊高处作业要专设监护人。

6.4 临边作业防护规定

6.4.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6.4.2 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6.4.3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6.4.4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6.4.5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4.6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6.4.7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6.4.8 拆除后,临时堆放物品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6.5 洞口作业防护规定

6.5.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有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因工作需要拆除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

6.5.2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十米设一道安全网。

6.5.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

6.5.4 孔、洞口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边长为25-50厘米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b. 边长为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c. 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d.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e.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米时,应加设1.2米高的临时护栏。下设挡脚板。

6.6 攀登作业防护规定

6.6.1 攀登的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原则上严禁在梯面上进行特殊超荷载作业。

6.6.2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厘米为宜,立梯不得有缺档。

6.6.3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度不大于50厘米。超过2米时,梯子顶端的踏脚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米高的扶手。使用直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米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4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7 悬空作业防护规定

6.7.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6.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栏、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6.7.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钢结构、屋架、构件等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搭设高空作业平台,吊装时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设备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物件及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c.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6.7.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b. 支设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c.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6.7.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c.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铺满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d.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6.7.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浇筑离地2米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

c.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6.7.7 悬空进行门窗口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b. 在高处外墙作业,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c. 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6.7.8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立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还应进行稳定验算;

b.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毫米;

c.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6.8 交叉作业防护规定

6.8.1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6.8.2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

6.8.3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臂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9 起重吊装作业防护规定

6.9.1 大、中型设备或构件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虽不为大中型设备,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6.9.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起重工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指挥作业。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规范指挥。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6.9.3 吊装作业前应制定方案,并向参加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9.4 注意施工环境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

6.9.5 索具与重物的尖锐棱角间接触点,需用麻袋、木板等衬垫。

6.9.6 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站人或行走。

6.9.7 在生产厂区内的吊装,禁止利用厂区管道、设备、正在运行的设备基础和正在运行的管架做锚点。如确实必需,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6.9.8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9.9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过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6.9.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10 垂直运输架作业防护规定

6.10.1 井字架、龙门架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的长度。

6.10.2 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

6.10.3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盘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吊盘运行中不准乘人。

6.10.4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米,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

6.10.5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毕,应进行空载与重载试运行,运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6.11 施工机械作业防护规定

6.11.1 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6.11.2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1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6.11.4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6.11.5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必须采取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中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

6.11.6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6.11.7 履带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规定,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厘米,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11.8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严禁乘人及堆放物件。

6.11.9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11.10 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6.11.11 塔式起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6.11.12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吊臂必须处于平衡状态,并制动回转部分。顶升作业中严禁回转臂杆及其它作业。

6.11.13 龙门、桥式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从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6.11.14 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米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

6.11.15 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

6.11.16 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

6.11.17 电动凿岩机电缆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要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18 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米以内,不准钻孔。

6.11.19 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和作平土作业。

6.11.20 油罐车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6.11.21 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油罐车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6.11.22 轮胎式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严禁乘人。

6.11.23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叉齿上严禁载人。

6.11.24 桩机周围5米以内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用桩机吊2.5米以外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6.11.25 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11.26 雷雨季节施工的桩机,应装避雷器。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6.11.27 震动沉拔桩机用吊车悬挂震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

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6.11.28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6.11.29 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手套。

6.11.30 钢筋冷拉机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米以外。

6.11.31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6.11.32 升降平台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平台四周应有护栏并插上锁销。

6.11.33 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好用,并备有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易燃品。

6.11.34 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11.35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未清洗置换合格的工艺管线设备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6.11.36 在容器内施焊时,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11.37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6.11.38 电焊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6.11.39 电弧焊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11.40 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6.12 拆除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2.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拆除的生产装置,管线,塔器设备,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2 必须按拆除工程方案向参加拆除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6.12.3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许用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6.12.4 进行检修作业拆除,必须进行管线设备的动火分析,办好动火手续。进入塔罐内拆除必须办理进罐作业手续、并设罐外监护人,否则不准作业。

6.12.5 拆除物件不准自上向下抛掷、也不得在楼板上长期存放。

6.12.6 对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再折除。

6.13 工程试车作业内容与防护标准

6.13.1 试车前必须编制试车方案、试车方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6.13.2 试车工作需在试车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试车危险区,必须设围拦或有危险标志的围绳。

6.13.3 试车前必须对试车人员进行培训和进行安全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格按试车程序进行试车。

6.13.4 试车中任何人不得靠近和触摸危险部位。

6.14 受限空间作业防护规定

6.14.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6.14.1.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打开封闭、半封闭空间的盖、口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6.14.1.2对与生产装置相连的阀门、管口必须加堵盲板进行隔断,并对进入的设备空间进行清洗、置换、隔离,分析合格达到:

a. 氧含量18-21%(体积);

b. 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卫生允许浓度;

c. 易燃易爆物质符合安全动火浓度。

6.14.1.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电压应低于36伏,潮湿情况下不大于12伏。在受限空间内照明必须采用高处悬挑,防止人员碰撞,采用大型照明器具对各种罐体内部的照明,必须采取编制安全措施方案,采取可行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执行。

6.14.1.4 受限空间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加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为0.1s。

6.14.1.5 受限空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时,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准设于受限空间内,焊接完毕后,必须把所有焊具移到作业空间以外。

6.14.1.6 进入有搅拌设施的设备应切断电源。

6.14.1.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按安全措施进入监护。

6.14.1.8 进入年久失修的封闭、半封闭、坑、井、沟、槽、池、下水道必须采取防坍塌措施。

6.1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14.2.1 进入生产装置区内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单位审批后执行。

6.14.2.2进入与生产单位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单位安全员检查确认,项目部施工副经理审批,项目部安全员检查确认。

6.14.2.3 进入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如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应委托生产厂做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合格,空间含氧量在18-21%之间方可进入作业。

6.14.2.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作业开始到结束,但气体分析应每日作业前进行。

6.14.2.5 作业时间比较长的球罐、各种储罐应加强通风,对罐内含氧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安全措施,每日复检一次,由监护人进行确认。

6.14.3 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14.3.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工长、队长

对受限空间作业提出申请,提出安全措施,并对经审批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负责贯彻执行。

6.14.3.2 项目部施工副经理

负责对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并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3.3 项目部安全员

负责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并监督安全措施贯彻执行。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证上签字。

6.14.3.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确认,有权对安全措施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6.14.3.5 作业监护人

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护,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拒绝无安全措施的监护。

6.15 化工区检修施工作业防护规定

6.15.1 参加年度生产厂大检修的项目部、子公司必须按生产厂检修任务书要求,编制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经公司和生产厂批准后方可实施。

6.15.2 按公司下达的检修计划由项目部向参加检修的子(分)公司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如向外发包,由发包单位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签发任务书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5.3 安全检修任务书包括:检修项目,检修地点,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6.15.4 参加生产厂年度大检修的人员必须经生产厂检修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检修。

6.15.5 检修前必须严格办好甲方及业主要求的 “动火证”、动土证”、“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许可证”和“停送电作业票”。

6.15.6 检修前要认真搞好检修机具及安全防护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确保安全检修。

6.15.7 检修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线时,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堵加盲板,切断电源、蒸汽、水及各种有害物质来源,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经责任人员确认方可移交检修单位进行检修。置换、检验分析不合格,检修单位不得进行检修。

6.15.8 参加检修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得到生产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阀门、盲板及附件。

6.15.9 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设备原始记录,并注明设备损坏,磨损短缺等情况后方可办理检修交接手续。

6.15.10 检修后,检修单位应对检修部位进行复检,确认安装无误,并调试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

第7篇 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2、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绝缘手套;

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唱票,监护人不到位;

4、监护人未按操作顺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三、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拉开,后将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无工作票工作;

2、不按规定停电、验电、使用接地线;

3、不认真使用作业指导书,无危险点预控措施;

4、工作地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四、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工作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使用绝缘手套。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操作人员不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

2、操作前未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绝缘棒;

3、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

4、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五、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工作时,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现场;

2、砍剪树木时未设专人监护;

3、工作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和绳索;

4、砍剪树木时未做防范动物、昆虫伤害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六、安装标识牌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登杆前不检查杆根;

2、作业时抛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业时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七、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工作时,登杆塔时要认真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作业人员未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

2、作业中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

4、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止感应电伤人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八、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测量仪或绝缘测量工具测量。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测量人员未戴手套;

2、测量人员不了解仪表的使用方法;

3、测量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测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九、进行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的工作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特殊天气不按规定操作的;

2、工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现场工作中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5、现场作业中未使用围栏和悬挂警告标示牌;

6、配电线路接地电阻测试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第8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_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z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2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3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3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_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_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

a) 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等;企业射线检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b) 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异地施工单位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持有迁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没有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的单位严禁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

6.1.2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3 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和索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4 采用移动式_、γ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域现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和《工业_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

6.1.5 施工单位每次作业完成后立即将放射源送到其单位的源库中,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

6.1.6 申请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可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

6.2 管理内容

6.2.1作业安全措施

a) 施工单位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措施主要有:

1)屏蔽防护:施工单位应制作一定数量简便易行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加厚定向_机壳铅板,尽量减少42度角以外其他方向的漏射剂量。对离生产区域较近的探伤作业点,经测定射线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在现场增设铅防护屏。

2) 时间防护:应尽量利用工休、晚上时间,撤离一切可以离开的人员,熟练运用操作技巧以减少照射时间。

3)距离防护:辐射强度与距射源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利用距离的“平方反比律”减少辐射接触,防护距离的确定由施工单位根据源强度计算出控制区和管理区距离,实测为准。一般情况在使用管电压大于200kv,_射线定向机42度角范围内,43米内为控制区,100米范围定为管理区,其它角度25米以上为管理区。γ射线拍片按照射线种类及活度计算控制区和管理区,以实测为准。

b)探伤距离应严格按照作业票内安全措施限定在控制区内,以免生产装置现场作业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严禁超作业票许可区域和时间的透照。射线探伤期间施工单位应在控制区外设置警绳或明显的警示标志,晚上作业时还应在各路口行人可能误入的地方设警戒灯和警戒绳,新建项目射线探伤主要路口须设置射线探伤公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警戒,在现场操作室内监护。整个探伤过程必须保证探伤作业人员通讯设施畅通。

c)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按作业票上的内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接受作业点或邻近装置当班班长以及值班干部的指挥,停止射线作业。

d) 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射线工作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施和装备,有专、兼职的射线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辐射剂量监测,作业过程应符合职业卫生辐射标准的要求。

e) 申请单位在射线作业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要利用便携式射线监测仪器加强监测与检查,发现超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f) 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7 工作程序

7.1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携以下资料到所在单位hse部门办理《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a) 探伤作业内容,影响范围说明;

b) 作业区域平面图:平面图要标明周围环境设施名称、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工艺流程示意图(必要时);

c)施工方案或hse计划书(含应急预案)。

7.2 作业前,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3 射线作业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受射线作业有影响的单位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告知,完成书面会签后,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经确认无误后,签发《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7.4 每天下午16:00之前,由申请单位将“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和“作业区域平面图”以复印件的形式送达射线影响区域管辖单位,并由管辖单位通知本区域内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7.5 为确保安全生产,凡在公司生产装置区域内射线探伤作业时间规定在0:00-6:00时间段内进行作业。

7.6 星期六、日(包括其它节假日)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应在星期五(或节日前一天)下午公告。

7.7 作业票管理

在生产装置区,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新建项目若不影响其他单位所辖区域,χ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若影响其他单位的,χ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 (保存期为1年)

第9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检维修管理,保障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设施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3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3 gb 2894 《安全标志》

3.4 mn-01-02 《 设备检维修管理办法》

4释义

4.1 检维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5职责

5.1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本细则,并组织执行。

5.2 公司生产管理部监督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的全程监控管理,包括设备检维修前的设备倒空、置换、委托分析、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检维修过程安全监护等。

5.4检维修作业单位负责制定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核查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设备检维修作业监护人由申请单位指派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的人担任。

5.4.3 现场hse责任人

负责检维修作业现场hse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违章行为和意外情况,应及时制止作业。

现场hse责任人由申请单位指派,一般是班组兼职安全员,涉及风险性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由本单位hse工程师或主管担任。

5.4.4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设备检维修方案、安全措施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4.5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4.6 申请单位批准人

必须到现场了解设备检维修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申请单位批准人由申请单位指定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对安全生产与安全作业具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担任。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6.1.2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1.3当设备检维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前,须按规定先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6.1.4《设备检维修作业票》作业期限由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情况下需与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

6.1.5 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申请单位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6.2 检维修前的安全要求

6.2.1检维修前,申请单位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2.2 检维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2.3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6.2.4 检维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维修组织落实、检维修人员落实和检维修安全措施落实。

6.2.5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6.2.7 申请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6.2.8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与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维修安全要求。

6.2.9 应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10 对检维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6.2.11 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6.2.12 对检维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6.2.13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维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6.2.14 对检维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6.2.15 应将检维修现场影响检维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6.2.16 应检查、清理检维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6.2.17 需夜间检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2.18 检维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6.3 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3.1 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3.2 检维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3.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维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6.3.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3.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维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维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3.6 夜间检维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维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6.3.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维修人员安全时,申请单位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维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4 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4.1 因检维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4.2 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4.3 检维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 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第10篇 高晶钒钛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达到人、机、物、环的和谐统一,为公司创造更大、更好的经济效益,增加广大职工的劳动收益。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奖惩条例,需广大干部职工共同遵守。

第一章 劳动纪律

1、迟到10分钟,每次扣减工资20元,每增加5分钟增扣工资5元(扣减工资的50%奖励推迟交班者),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早退10分钟内,每次扣减工资20元,每增加10分钟增扣工资10元,半小时及以上须有书面请假证明,按事假半天处理,没有书面请假证明,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半天或一天按照所在岗位半天或一天工资加倍扣减工资.串岗10分钟内,每次扣减工资10元,每增加5分钟增扣工资10元。

4、脱岗10分钟内,每次扣减工资20元,每增加5分钟增扣工资1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5、上班在岗位坐着睡觉,每次扣减工资20元,在岗位躺着睡觉每次扣减工资50元,同班发现两次及以上睡觉,每次加倍叠加扣减工资。脱岗睡觉、 每次扣减工资100元并按旷工处理。一月之内查出两次,参加学习班,只发生活费。躺着睡觉、脱岗睡觉第三次责令辞职。一年之内累计五次睡觉责令辞职。

6、上班时间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打赤膊、穿短裤、背心,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7、岗位员工禁止离岗、脱岗吃饭,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8、工作时间禁止在岗位上看小说、书报、杂志、玩手机,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9、工作时间禁止在岗位上聚众闲聊及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10、工作时间禁止在岗位上或离岗打牌、赌博,违者每人次考核20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一年之内累计两次责令辞职,特殊情况需提前报经主管厂领导批准。

11、因生理和心理因素出工不出力,非能力因素造成无法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按实际情况扣减工资20~50元,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

12、接班者未到岗而交班者就离岗按脱岗(早退)处理。

13、严格执行班前会、岗位交接班、周安全例会制度,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

14、接班迟到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工作岗位,交班员工不允许擅自离岗,或强行下班,违者每人次考核100元。迟到人员按迟到时间进行相应考核。

15、岗位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工作记录要求做到连续编号。记录编号不完整或记录内容不真实,对岗位职工每次考核100元。

16、交接班记录要完整、准确,记录要求连续编号。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编号不齐全,交接人员每人一次考核50元。

17、未经批准,带亲属朋友等进厂(非生活区),每次扣减工资50元,若这些人进入生产岗位按失密处理,并每次扣减工资50~500元,情节严重和后果可能严重者责令辞职。

18、未经批准未到岗,每次扣减工资50元,并按旷工处理。

19、无特殊原因,未佩带有效证件上岗,每次扣减工资20元。

20、不属上岗时间(交接班和加班除外),未经许可返回工作区域内,每次扣减工资50元。

21、私下调岗换班,每次双方各扣减工资50元,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

22、工作时间内在计算机、手机上、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每次扣减工资50元,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按级别翻倍扣减工资。

23、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24、以上情况一年内累计出现6次,待岗培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40元/天,累计12次,责令辞职。

第二章 安全

1、劳保用品穿戴不全,每次扣减工资50元,逐次翻倍考核。一月之内出现二次参加安全学习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1年内给予两次参加学习机会,第三次对违规人员责令辞职。

2、禁烟区域抽烟,每次扣减工资100元,逐次翻倍考核。一月之内出现二次参加安全学习班,只发生活费。1年内给予两次学习机会,第三次责令辞职。关键禁烟禁火区域内绝对禁止员工吸烟,违者责令辞职。

3、酒后上岗(包括有酒气)、上岗期间饮酒,一次扣减工资50元(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按100~200元),立即停工学习,只发生活费。1年内给予两次学习机会,第三次责令辞职。

4、违反安全管理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中安全规定未造成安全后果按违章和险肇事故考核50—100元,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考核规定处理。

5、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司和各生产、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会议,未参加人员每人次考核50元。

6、2米以上(含2米)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

7、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谎报、瞒报,考核相关责任人50-200元。

8、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9、微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医药费、伙食补助、护理费,休假工资)2000元以下,休工30日以下。

10、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30日<休工<105日。

11、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休工>105日。

12、安全领导小组(安委会)成员由公司(厂)负责人、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组成。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纳入领导小组范围考核,不作重复考核。

第三章 消防

1、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消防禁区,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2、需要办理但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电(含电炉、烤火炉),根据严格程度,每人次扣减工资100~500元。

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漆、稀释剂区域,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4、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然易爆装置,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5、未经批准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禁火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6、未经批准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装置、油、喷漆区及易然、易爆区,按严格程度车次扣减工资100~500元。

7、未经批准就地排放易然、易爆物料、废油、切屑液及化学危险品,按严格程度每次扣减工资100~500元。

8、未经批准在油、煤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每扣减工资100~500元。

9、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及交通设施,违者除了照价赔偿以外,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10、损坏厂内各类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及消防设施,违者除照价赔偿以外,每件次扣减工资100元。

11、违反“五不动火”原则(置换不彻底不动火,分析不合格不动火,管道不加盲板不动火,没有安全部门确认不动火,无监火人不动火)。按严重程度每人次扣减工资100~500元,对直接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12、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按事故等级考核相关责任人50-200元。

13、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第四章 环境卫生

1、岗位、车间责任区域环境卫生达不到考核要求,每次每处扣减工资20元,操作室、变配电室、控制室、化验室、仓库、地下室卫生不达标,每次每处扣减责任单位工资 50元。

2、发现岗位责任区域有烟头,每个烟头扣减责任单位(班组)工资20元。

3、发现岗位、科室责任区域有大小便行为,每次每处扣减责任班组工资100元。

4、发现在厂区内及厂区外50米以内随地乱扔乱倒各种垃圾,每次每处扣减责任单位工资50元。

5、发现在厕所、浴室、水池内、沟渠乱扔卫生巾、毛巾、手套、烟盒、石块以及其它不溶垃圾(含试样),每次扣减责任人工资50元,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按区域有关人员平摊。

6、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按事故等级考核相关责任人50-500元/次。

7、损坏环保设施,管道、沟渠、花台、花草树苗、考核50—200元/次

8、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第五章 设备设施运行及维护(包括特种设备、车辆)

1、设备润滑、卫生不符合设备保养要求,每次每台扣减工资50元。

2、违反基础设施管理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中设备操作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减50元,造成设备事故按单位事故考核规定考核。

3、检修完毕后,达不到质量或技术要求,扣减工资50~500元/次台。

4、巡检岗位设备有隐患不及时汇报、安排处理,扣减工资100元/次。

5、完不成当天的设备检修任务扣减工资50元/次项。

6、检修不按检修时间完成、干返工活影响生产扣减工资50~500元/次。

7、不执行特种作业许可票制度,扣减工资50~500元/次。

8、违反高压侧配电的巡视制度并作好运行记录扣减工资50元/次。

9、停、送电时无专人现场监护、不挂牌、不取牌扣减工资100元/次。

10、带负载分合隔离刀闸扣减工资200元/次。

11、带电操作、检修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不挂牌扣减工资100元/次。

12、各低压侧的补偿应随用电设备的投入而同时投入运行,违反扣减工资50元/次。

13、停送高压电网时,应在设备冷备用状态下执行,严禁带负载投送高压电,违反者扣减工资500元/次。

14、严格执行电调指令,做到令行禁止,万无一失保障设备安全运行,违反者扣减工资100元/次。

15、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按事故等级考核相关责任人50-500元/次。

16、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第六章奖励

1、避免重大火灾、安全、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分别奖励100—1000元/次。

2、发现、报告偷摸扒窃行为,责任人被抓获者给予100——200元/次奖励。

3、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事故损失(安全事故费用)明显减少,根据其价值每项奖励100~500元/次。

4、提出建议和意见、采取方法使生产成本明显下降,或原辅材料消耗明显降低者奖励100——500元/次。

5、紧急事故抢险、救援、处理过程中成绩突出者,根据其贡献每次奖励50~500元/次。

6、其他符合奖励条件或集体讨论认为应该奖励的,根据情况给予50~200元/次。

7、年终评比先进员工按富邦公司制定的奖励方案和标准奖励,厂部级优秀员工和获得公司特别贡献奖的员工,按照公司奖励方案和标准奖励。

8、班组(科室)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1000元/班组,车间(工段)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5000 元/工段。

9、高晶钒钛生产车间员工个人全年无安全事故、无违章违纪违规考核,年终奖励200元/年人。

第一至五章中各项考核条款如果与考核细则表中细项重合或不相符者按照条款考核。

轻重伤事故标准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1990]6号文件执行

高晶钒钛安全事故暨违章违纪考核细则表 (元/次.人)

a、安全考核表(元/次.人)

部 门

违章违纪违规项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互保对子

班组长

车间主任

主管领导

安全员

个人一般违章

50

30

20

个人严重违章

100

50

30

50

集体一般违章

100

50

集体严重违章

100

200

100

50

一般险肇事故

50

30

30

50

50

100

30

严重险肇事故

100

50

50

100

100

100

50

重大险肇事故

150

100

100

100

150

100

100

微 伤

50

30

20

30

轻 伤

200

100

100

100

150

100

50

重 伤

致 残

500——1000

200——500

100-200

200—500

500-

800

600-

900

200-

500

劳保用品穿戴不齐

50

30

20

未开/参加周安全活动

50

30

未做安全记录或记录不全

50

30

未填写预知预警活动卡

50

30

部 门

违章违纪违规项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互保对子

班组长

车间主任

主管领导

安全员

特殊作业、煤气、电气作业票、动火作业票、重大检修等未有作业方案和未办作业票

100

50

100

50

二米以上高空作业未拴安全带保险绳

100

50

30

50

油库、仓库、煤气区域、配电室及变电室、化验室、分析室、及车间库房、喷漆打包区域吸烟

100

50

50

50

化验室、分析室、仓库、变配电室、喷刷漆及包装区域发现烟头

50

30

20

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

50

30

20

特种机械设备载人或无证驾驶

100

50

违反起重十不吊之一

100

50

50

检维修未挂牌、无监护

200

100

100

50

擅自进入禁止区域

100

50

氧气乙炔距离不达标

100

50

50

30

安全附件、设施无效或损坏

100

50

30

30

b、消防考核表(元/次.人)

责任单位

(人)

事故类别

单位人均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车间主任

班组长

领导班子/ 安全员

一般岗位发生火情火警

50

30

30

30/50

要害岗位发生火情火警

100

50

50

50/100

一般火灾事故

5

100

50

100

100/200

重大火灾事故

10

500

300

200

200/500

特大火灾事故

50

2000

500

500

500/1000

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20

20

消防隐患未整改

50

25

25

20

损坏消防器材

50

25

25

20

丢失消防器材

50

25

25

20

非正当场合使用消防器材

50

25

25

20

下达整改通知到期未整改

100

25

50

20

灭火器、灭火机失效无压(一台次)

20

20

20

防火重点部位人员不在岗

50

25

25

20

堵塞疏散安全 通道

50

30

20

20

c、 环保考核表(元/次.人)

单位 部门

事 故

类 别

主要责任单位(车间班组)

管 理 责 任

单位人均(元)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车间主任

班组长

领导班子/安全员

轻微污染事故

当班20

50

20

20

一般污染事故

当班20

100

50

50

50/50

严重污染事故

当班20

200

100

100

100/100

重大污染事故

50

500

200

200

200/200

特大污染事故

100

1000

500

500

500/500

物流损失/污染

查出环保隐患未及时整改

50

30

20

地面污染物未及时处理

50

30

20

未按规定倾倒垃圾、排放废水

20

20

涵洞、沟、渠、管道,堵塞

50

25

20

20

垃圾桶、(箱、池、袋)未起作用

50

25

20

20

冷却水池满流、散流

50

20

无故打开循环水池排水管

50

25

20

沉淀池(沟)、循环水池满流

50

20

沉淀池、原辅材料场垮塌泄漏

200

100

50/50

消烟除尘设施、通风设施未正常运行

200

100

50/50

50

未按规定倾倒工业和生活垃圾

100

50

20

d、设备事故考核表 ( 元/次.人)

单位部门

金 额

事故类别

主要责任单位(车间班组)

管 理 责 任

单位人均(元)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工段长班组长

领导班子/安全员

1. 一般设备事故

当班20

100

50

25

100/50/25

2. 严重设备事故

当班50

1000

500

300

500/300/100

3. 重大设备事故

当班100

2000

1000

500

1000/500/200

攀枝花市高晶钒钛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生产运行部

2022年6月20日

第11篇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所辖生产生活区域等施工作业中的有关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脚手架是一种临时搭设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厂所属各单位(包括厂监管的多元经济单位)及承揽水电厂施工任务承包商的任何金属(木)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作业。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管理要求

第四条 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应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应有许可票见附件),并详细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识别脚手架作业对生产区域的具体影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六条 由施工单位编写脚手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等级划分逐级办理作业许可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没有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人以及脚手架作业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作业。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条 脚手架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hse控制措施,并组织作业方案与hse控制措施的专门培训,使作业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和熟知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2、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脚手架作业安全方案,应具体描述脚手架作业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围工艺设备和容器、工艺管线、电力线、危险区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4、个人防护装备;

5、其他相关资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和容器;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第十一条 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

第十二条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移动、改装等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第十四条 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脚手板除了用作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条 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第十七条 当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的4倍时,应在其顶部采取防倾覆的措施。

第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jgj46标准。

第二十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禁止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牢固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四章 脚手架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期间遇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逐项检查确认,并根据结果设置警示牌: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脚手架警示牌参见附录b。

第二十三条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风(六级及以上)、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检查依据包括《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离与防护

第二十五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条 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置避雷装置。

第六章 脚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的使用

1、脚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2、脚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动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3、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设计的除外。

5、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6、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措施。

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8、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水电厂动火相关规定。

9、脚手板材料应为木板或竹架板,脚手板放置在脚手架上后,两头应用直径不低于5mm的铁丝捆绑,防止负重后翻板。

第七章 脚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材料包括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质量要符合国家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厂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单位入场前对其脚手架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脚手架厂商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验。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脚手板材料应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严禁使用腐朽的脚手板。

第三十条 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三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八章 脚手架作业许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实行三级审批管理。凡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脚手架作业前,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区域所属基层单位办理许可票,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级划分签发脚手架作业许可票。

对搭设高度5米及以下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一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报施工作业所在区域的基层单位审批签发。

对于搭设高度5米至15米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二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在基层单位审批后,报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签发。

对于搭设高度15米及以上的脚手架作业,实行三级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在基层单位和业务部门审批完后,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作业结束后,申请人和许可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脚手架作业许可。

第九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厂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厂业务部门职能职责,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脚手架许可手续审批和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合理安排施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环保措施;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督促对业务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落实作业许可制度和现场安全环保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属地管理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环保责任及安全措施;并对作业许可制度、脚手架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作业审查及许可人职责:

1、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3、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票;

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单位职责:

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

3、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脚手架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范、操作规程,落实作业许可,负责现场监护;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油田公司相关规定;

2、负责制定切实可靠的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批准后严格组织施工;

3、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

4、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5、负责对施工作业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如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脚手架搭建现场负责人,其安全责任如下:

1、对脚手架现场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对脚手架作业的现场指导;

3、负责脚手架搭建期间的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设置绿色或红色警示牌;

4、负责办理作业许可票,督促作业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作业许可票、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作业;

5、作业前,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6、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险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四十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安全职责

1、现场监管人由基层单位或监理公司指派,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现场监管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3、现场监管人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环境状况,熟悉工艺设备运行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救护器具及消防器材;

4、现场监管人在接到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准作业,当发现作业部位与作业许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

5、现场监管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6、作业过程中,现场监管人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必须对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行为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作业许可票、作业方案的行为,应先停止其作业,监督其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现场监管人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存在后,在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职责:

1、作业人是施工具体操作者,对作业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2、脚手架作业人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3、作业人必须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4、作业人在作业前,必须核准作业方案,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接到作业指令后,必须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可作业;

5、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经负责人、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作业;

6、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作业设备和工具,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规划计划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检维修作业的hse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程序,强化施工作业的全过程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中海油烟台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3 编制依据

3.1 《中海油烟台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hse-01,2022。

3.2 《中海油烟台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承包商hse管理办法》,hse-01-10,2022。

4 职责分工

4.1 生产部负责油库、管道日常运行中的检维修项目计划、审批与施工组织实施。

4.2 hse部负责对施工人员的hse教育培训和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 管理要求

5.1 程序流程图

见附件1。

5.2 确定作业任务、内容、地点和期限

公司立项完成后,生产部明确施工作业任务、内容、地点和期限,对重大工程和检维修项目可分若干阶段分别进行hse管理。如重大检维修项目可分为停工(准备)、检修(施工)和开车(投用)三个阶段。

5.3 施工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小组,指定各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审批以及项目控制管理。

5.4 制定施工项目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规格书)

生产部应制定(或委托设计)相应的《技术方案》(见附件2)(在方案中明确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项目的内容、要求、主要步骤与危害识别与分析以及防范措施)。项目《技术方案》需召开技术审查会会审,最终版报公司相应的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会签与批准。项目《技术方案》需在完成公司审查与批准流程。

5.5 选择施工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

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与技术方案审查后,申请招标程序,在合格承包商中,择优选择邀标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本工程的承包商。需采购供应的物料和设备,需从中海油供应商名册中选择。各承包商资料需报hse部进行资质审查。

5.6 制定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承包商)应根据技术方案或技术规格书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见附件3)报生产部,通过生产部组织审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和批准等后方可实施。《施工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组织机构及职责、施工准备、施工程序和方法、交工文件。参照《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管理程序》和《环境因素识别和影响评价管理程序》对其施工作业任务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5.7 组织项目施工交底与hse教育培训

项目实施管理小组召开由施工人员与现场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交底会。交清楚《技术方案》的内容与要求,并到现场实地检查施工条件等。并组织对所有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监护人员开展hse教育培训,包括常规性的安全制度和项目实施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与要求。如一、二级动火、吊装等特殊关键作业必须由生产部到现场后方可实施。

对参加教育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给施工人员发放《施工作业临时出入证》。施工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hse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环境和健康保护方面的责任。《hse协议》要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考核的奖惩条款。

针对检维修项目,一般由长期合同的运保单位承担,生产部每次下达检维修任务后,编制检维修方案(明确维修内容、工艺要求与安全措施等),须生产部管理人员派人到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实施过程由施工单位现场监护,并最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施工。

5.8 确认施工条件

5.8.1 由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管理人员填写《施工条件确认表》(见附件4),生产部与hse部会同施工单位到现场,对施工条件进行确认。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再次确认,直到全部合格。

5.8.2 无特殊作业的情况下,开具《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检查、签字确认后生效。

5.8.3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如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破土等作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特殊作业的监护由公司管理部门到现场。

5.9 施工过程中的监护与隐蔽工程的验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明确现场监护人,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规定的,公司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开据《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根据考核办法开具罚款单交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完成后需提出申请中间验收,生产部按规定组织进行。验收人员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字。

5.10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内容、部位、施工程序、工艺等变更时,必须向生产部提出申请,对变更的设施、设备和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策划并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5.11 验收

生产部应按有关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的中交和竣工验收工作。

5.12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立即上报,立即停止现场施工作业,按程序由hse部组织调查处理,避免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5.13 记录及反馈

为准确、有效地反映施工作业管理中的hse绩效,并为考核承包商、供应商提供客观依据,施工单位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6 附则

本细则行政部组织解释。

第13篇 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范本

1 目的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脚手架、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施工机械、拆除、试车、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的作业防护要求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的施工生产作业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4 定义和术语

4.1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为在生产厂内或生产装置区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槽、井、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虽未在生产厂内或装置区内,但作业场所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缺氧造成窒息的,进出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封闭、半封闭空间内的作业也视为受限空间作业。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施工作业项目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实施监控管理。

5.2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防护器具使用标准的监控管理工作。

5.3 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对参与所管辖项目施工的作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5.4 施工生产作业单位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6 活动描述

6.1 土石方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1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 开挖坑(槽)、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

6.1.3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4 开挖坑(槽)的土方距沟边至少1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1.5 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1.6 使用机械挖坑(槽)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

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6.1.7 在化工厂区内开挖坑(槽)必须注意有毒气体的检查,所有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地沟内休息。

6.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6.1.9 在基础、地沟的连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安放施工机械设备,并不得通过任何运输机械。

6.1.10 作业人员上下深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阶梯,避免发生坠落。

6.1.11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坑(槽),沟边缘处必须设置两道1.2 m高牢固的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6.1.12 夜间开挖坑(槽)时,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应尽量减少扰民。

6.1.13 爆破石方施工必须事先提出爆破方案,经公安、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14 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如需要变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1.15 爆破工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否则不准作业。

6.1.16 爆破施工按规定设安全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200m。

6.2 脚手架作业防护规定

6.2.1 脚手架的原材料及搭设标准

a. 木脚手杆要求

脚手杆名称 最小梢径 备 注

立杆

大横杆 大于7厘米

大于8厘米 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

b. 扣件式钢管脚手材料要求

名 称 规 格 备 注

钢管 直径48-51毫米

壁厚3.0-3.5毫米 焊接管或无缝管

扣件 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 玛钢制作

c. 木脚手架支搭要求

名 称 要 求 说 明

立杆埋入深度 30-50厘米 底部应夯实、填砖、石,如遇松土无法挖坑时可以绑扫地杆

立杆的间距

大横杆间距 小于1.5米

小于1.2米 大小头应错开绑扎,搭接长度不小于1.5米

小横杆间距 小于1米

d. 剪刀撑和支撑

名 称 要 求

剪刀撑和支撑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支杆底端埋入地下深度 大于30厘米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 不小于60°

架子高度超过7米不能支杆时 每高4米,水平距离每7米必须与建筑物相连接

e. 铺脚手板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铺设宽度 大于1.2米

离墙面 不大于20厘米

脚手板搭接长度 不大于20厘米

对头接时 设双排横杆,间距不小于20厘米

f.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脚手架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宽度 大于0.8米

立杆间距 小于2米

大横杆间距 小于1.8米

6.2.2 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a.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b.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c. 杉松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铁丝;

d.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米;

e.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

f.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g. 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6.2.3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6.3 高处作业防护规定

6.3.1 高处作业划分

6.3.1.1 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6.3.1.2 高度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处作业:

a.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作业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b.高度在两米及以上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车、铁路槽

车、特殊集装箱上的作业;

c.在高大的塔、釜、罐等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d.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有升降(吊装)口、坑、井边、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传动机械,以及易燃、易炸、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的作业;

e.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可能致伤因素的作业。

6.3.2 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是特级高处作业。

6.3.3 高处作业的种类

6.3.3.1 一般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两米及以上,作业地段大于45度的坡度,阵风风力6级以下(风速10.8米/秒以下)部位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作业。

6.3.3.2 特殊高处作业

a.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的作业;

b.雪天高处作业;

c.雨天高处作业;

d.夜间高处作业;

e. 带电高处作业;

f. 悬空高处作业;

g. 抢救高处作业;

h. 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i.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标的场所高处作业。

6.3.4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6.3.4.1 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预测、评价,根据风险削减措施,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6.3.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

6.3.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轻便,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铁掌、易滑鞋。

6.3.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正确拴挂安全带。

6.3.4.5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各种孔、洞、临边安全防护符合安全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

6.3.4.6 垂直高度四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在作业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并随作业位置升高及时调整,安全网设置要符合标准、牢固、可靠。

6.3.4.7 管廊上的高处作业要设置平台或铺设安全网,悬空作业要设置安全绳。

6.3.4.8 攀登高处作业梯子超过四米时,梯子应加护栏圈或加平台或加安全网。

6.3.4.9 不得垂直交叉高处作业,上下层同时作业必须设隔离防护措施。

6.3.4.10 夜间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电压设置照明。

6.3.4.11 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编制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作业。

6.3.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3.5.1 凡业主在高处作业施工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按业主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由高处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有关单位审批。

6.3.5.2 凡业主没有明确规定的高处作业及公司自行管理的施工区、施工部位,高处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a. 一级一般高处作业可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但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教育。高处作业人员身体必须符合高处作业要求,安全措施切实可行;

b. 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非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审批,作业单位安全员对安全措施复检签字;

c. 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项目部领导审批,项目部安全员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联合复检并签字;

d.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开始作业到该项目施工作业结束,如中间作业条件、作业高度变化必须另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3.6.1 现场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可以拒绝高处作业。

6.3.6.2 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作业单位负责人可为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工长、承包队长,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提出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对审批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负责贯彻执行。

6.3.6.3 作业单位领导

对作业单位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对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进行审批。对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申请做确认签字。

6.3.6.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本单位提出的各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对不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补充,对无安全措施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的高处作业,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6.3.6.5 项目部经理、现场经理

对项目部施工范围的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并签发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6 项目部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无安全措施,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有权拒签不符合高处作业规程的高处作业。

6.3.6.7 监护人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一、二级一般高处作业监护人,可由作业组长、代班人兼做。三级、特级及特殊高处作业要专设监护人。

6.4 临边作业防护规定

6.4.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6.4.2 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6.4.3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6.4.4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6.4.5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4.6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6.4.7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6.4.8 拆除后,临时堆放物品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6.5 洞口作业防护规定

6.5.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有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因工作需要拆除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

6.5.2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十米设一道安全网。

6.5.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

6.5.4 孔、洞口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边长为25-50厘米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b. 边长为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c. 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d.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e.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米时,应加设1.2米高的临时护栏。下设挡脚板。

6.6 攀登作业防护规定

6.6.1 攀登的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原则上严禁在梯面上进行特殊超荷载作业。

6.6.2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厘米为宜,立梯不得有缺档。

6.6.3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度不大于50厘米。超过2米时,梯子顶端的踏脚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米高的扶手。使用直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米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4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7 悬空作业防护规定

6.7.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6.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栏、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6.7.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钢结构、屋架、构件等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搭设高空作业平台,吊装时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设备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物件及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c.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6.7.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b. 支设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c.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6.7.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c.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铺满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d.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6.7.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浇筑离地2米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

c.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6.7.7 悬空进行门窗口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b. 在高处外墙作业,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c. 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6.7.8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立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还应进行稳定验算;

b.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毫米;

c.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6.8 交叉作业防护规定

6.8.1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6.8.2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

6.8.3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臂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9 起重吊装作业防护规定

6.9.1 大、中型设备或构件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虽不为大中型设备,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6.9.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起重工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指挥作业。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规范指挥。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6.9.3 吊装作业前应制定方案,并向参加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9.4 注意施工环境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

6.9.5 索具与重物的尖锐棱角间接触点,需用麻袋、木板等衬垫。

6.9.6 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站人或行走。

6.9.7 在生产厂区内的吊装,禁止利用厂区管道、设备、正在运行的设备基础和正在运行的管架做锚点。如确实必需,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6.9.8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9.9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过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6.9.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10 垂直运输架作业防护规定

6.10.1 井字架、龙门架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的长度。

6.10.2 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

6.10.3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盘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吊盘运行中不准乘人。

6.10.4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米,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

6.10.5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毕,应进行空载与重载试运行,运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6.11 施工机械作业防护规定

6.11.1 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6.11.2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1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6.11.4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6.11.5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必须采取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中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

6.11.6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6.11.7 履带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规定,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厘米,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11.8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严禁乘人及堆放物件。

6.11.9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11.10 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6.11.11 塔式起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6.11.12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吊臂必须处于平�状态,并制动回转部分。顶升作业中严禁回转臂杆及其它作业。

6.11.13 龙门、桥式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从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6.11.14 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米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

6.11.15 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

6.11.16 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

6.11.17 电动凿岩机电缆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要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18 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米以内,不准钻孔。

6.11.19 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和作平土作业。

6.11.20 油罐车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6.11.21 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油罐车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6.11.22 轮胎式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严禁乘人。

6.11.23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叉齿上严禁载人。

6.11.24 桩机周围5米以内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用桩机吊2.5米以外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6.11.25 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11.26 雷雨季节施工的桩机,应装避雷器。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6.11.27 震动沉拔桩机用吊车悬挂震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

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6.11.28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6.11.29 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手套。

6.11.30 钢筋冷拉机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米以外。

6.11.31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6.11.32 升降平台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平台四周应有护栏并插上锁销。

6.11.33 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好用,并备有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易燃品。

6.11.34 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11.35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未清洗置换合格的工艺管线设备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6.11.36 在容器内施焊时,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11.37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6.11.38 电焊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6.11.39 电弧焊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11.40 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6.12 拆除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2.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拆除的生产装置,管线,塔器设备,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2 必须按拆除工程方案向参加拆除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6.12.3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许用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6.12.4 进行检修作业拆除,必须进行管线设备的动火分析,办好动火手续。进入塔罐内拆除必须办理进罐作业手续、并设罐外监护人,否则不准作业。

6.12.5 拆除物件不准自上向下抛掷、也不得在楼板上长期存放。

6.12.6 对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再折除。

6.13 工程试车作业内容与防护标准

6.13.1 试车前必须编制试车方案、试车方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6.13.2 试车工作需在试车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试车危险区,必须设围拦或有危险标志的围绳。

6.13.3 试车前必须对试车人员进行培训和进行安全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格按试车程序进行试车。

6.13.4 试车中任何人不得靠近和触摸危险部位。

6.14 受限空间作业防护规定

6.14.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6.14.1.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打开封闭、半封闭空间的盖、口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6.14.1.2对与生产装置相连的阀门、管口必须加堵盲板进行隔断,并对进入的设备空间进行清洗、置换、隔离,分析合格达到:

a. 氧含量18-21%(体积);

b. 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卫生允许浓度;

c. 易燃易爆物质符合安全动火浓度。

6.14.1.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电压应低于36伏,潮湿情况下不大于12伏。在受限空间内照明必须采用高处悬挑,防止人员碰撞,采用大型照明器具对各种罐体内部的照明,必须采取编制安全措施方案,采取可行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执行。

6.14.1.4 受限空间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加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为0.1s。

6.14.1.5 受限空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时,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准设于受限空间内,焊接完毕后,必须把所有焊具移到作业空间以外。

6.14.1.6 进入有搅拌设施的设备应切断电源。

6.14.1.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按安全措施进入监护。

6.14.1.8 进入年久失修的封闭、半封闭、坑、井、沟、槽、池、下水道必须采取防坍塌措施。

6.1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14.2.1 进入生产装置区内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单位审批后执行。

6.14.2.2进入与生产单位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单位安全员检查确认,项目部施工副经理审批,项目部安全员检查确认。

6.14.2.3 进入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如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应委托生产厂做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合格,空间含氧量在18-21%之间方可进入作业。

6.14.2.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作业开始到结束,但气体分析应每日作业前进行。

6.14.2.5 作业时间比较长的球罐、各种储罐应加强通风,对罐内含氧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安全措施,每日复检一次,由监护人进行确认。

6.14.3 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14.3.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工长、队长

对受限空间作业提出申请,提出安全措施,并对经审批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负责贯彻执行。

6.14.3.2 项目部施工副经理

负责对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并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3.3 项目部安全员

负责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并监督安全措施贯彻执行。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证上签字。

6.14.3.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确认,有权对安全措施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6.14.3.5 作业监护人

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护,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拒绝无安全措施的监护。

6.15 化工区检修施工作业防护规定

6.15.1 参加年度生产厂大检修的项目部、子公司必须按生产厂检修任务书要求,编制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经公司和生产厂批准后方可实施。

6.15.2 按公司下达的检修计划由项目部向参加检修的子(分)公司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如向外发包,由发包单位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签发任务书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5.3 安全检修任务书包括:检修项目,检修地点,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6.15.4 参加生产厂年度大检修的人员必须经生产厂检修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检修。

6.15.5 检修前必须严格办好甲方及业主要求的 “动火证”、动土证”、“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许可证”和“停送电作业票”。

6.15.6 检修前要认真搞好检修机具及安全防护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确保安全检修。

6.15.7 检修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线时,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堵加盲板,切断电源、蒸汽、水及各种有害物质来源,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经责任人员确认方可移交检修单位进行检修。置换、检验分析不合格,检修单位不得进行检修。

6.15.8 参加检修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得到生产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阀门、盲板及附件。

6.15.9 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设备原始记录,并注明设备损坏,磨损短缺等情况后方可办理检修交接手续。

6.15.10 检修后,检修单位应对检修部位进行复检,确认安装无误,并调试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

第14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四期学生生活区工程

2、建设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3、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施工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6、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点:天津开发区十三大街二十九号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内西侧

8、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8916m2,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6046m2,生活服务用房2870 m2,学生宿舍建筑主体13层,局部9层,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生活服务用房建筑主体按2层,局部3层,框架结构。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主体构配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1.监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审查建筑高处作业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建筑高处作

业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处作业的检查建筑高处作业的验收。

2.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要点和目标值

管理内容管理要点目标值
1熟悉相关规范1.具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0-91

[1.掌握涉及高处作业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确控制高处作业关键部位,

编制监理细则]

2审查施工队伍

资质

1.总、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分包队伍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

资格证件,人员满足建设部

相关规定要求

3.攀登、悬空、搭拆高处作

业人员上岗证书

4.高处作业安全施工管理制

5.高处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具有针对性]

[应逐级安全交底,落实所有安

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3审查专项方案1.施工单位编制高处作业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耸建筑物高处作业

3.临边与洞口高处作业

4.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操作平台与交插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验收程

序的制定

[经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

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

性]

[应有事先设置避雷设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并应确

定攀登设施]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4建筑高处作业

的检查

临便

1.基坑、阳台、料台、平

台、楼层、屋面等的临边

2.竖向洞口下边缘高度小

于800mm的临边、侧边落

差大于2m的临边

3.首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楼层周边

4.分层施工的楼梯口、

梯段边

5.顶层楼梯口

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脚

手架与建筑物通道两侧

7.地面通道上部

8.双笼井架通道中间

9.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的要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

道]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

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设置安全防护棚,塔吊把

杆回转范围内必须设置防止穿

透的双层安全防护棚]

[应予分隔封闭]

[1.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

杆柱组成,上杆高度为1.0—

1.2m,下杆高度为0.5—0.6m,

栏杆柱距必须小于或等于2m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设置

封闭安全立网或在栏杆下边严

密固定设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脚手板且板与底面空

隙应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栏

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

立网

4.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

,能使上横杆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车辆、物件冲

击的栏杆处应加大横杆截面或

加密柱距

6.临街的临边敞口立面必须满

挂安全立网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闭措施]

1.楼板、屋面、平台面的

洞口

2.车道旁的洞口、深沟、

管道坑、槽

3.电梯井口

4.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

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

[1.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须设置坚实能

防止移动的盖板

2.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必须

设置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固定

的盖板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设置以扣件连接钢管而成网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内贯穿

的间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钢

筋构成防护网,其上满铺脚手

板或竹笆

4.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洞口下

张设双层平网(或一层平网一

层密目网)

5.管道井的洞口应加设明显安

全防护标志;对于临时性拆移,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防护

措施]

[应设置的盖板能承受不小于

额定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

荷载]

[1.必须设置固定门栅,栅网格

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脚

2.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

隔10m设一道安全网,不能用

脚手板等硬质材料代替平网]

[均应设置具有固定防护措施]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装构件

5.作业人员攀登

[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载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则应按实际情况加

以验算]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

垫高使用]

[应按具体施工方案、相关规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

施工设备攀登]

1.使用的索具、吊篮、吊

笼、平台等

2.悬空作业处

3.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

(或单独)构件

4.模板支撑、拆卸

5.管道安装

6.钢筋绑扎、安装紧绑骨架

7.外墙、边柱钢筋绑扎;悬挑钢筋绑扎

8.高度超过3m柱、墙的钢筋绑扎

9.悬空大梁钢筋绑扎

10.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小平台等混凝土的浇筑

11.安装门、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装外墙高处门、窗

[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合

格]

[1.应有牢靠立足处,必须视

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

等其他安全设施

2.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设施,

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支设安全网]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

,严禁在吊装中的模板、构件

等上站人]

[1.应按规定程序作业,严禁

在连接件、支撑上攀登,严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

2.支设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应设斜撑,并应设操作平台

3.支设悬挑模板应有牢靠立足

处。支设临空模板应设支架或

脚手架

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设支架]

[必须有已完的结构或操作平

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应搭设操作平台和张挂安全

网]

[必须搭设]

[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台上作业]

[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撑上作业]

[1.严禁操作人员站在窗台、

樘子、阳台栏杆上操作,重心

应位于室内

2.门、窗临时固定,严禁手

拉门、窗攀登]

[1.无外脚手架时,应支设安

全网

2.无安全网时,应系好安全带

、保险钩应在操作人员上方可

靠处扣好]

1.装设轮子移动操作平台

2.悬挑式钢平台

3.交叉作业

[1.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

2.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mm,作业前应垫实和稳定。

3.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

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登高

扶梯]

[1.其设计计算书及图纸编入

施工组织设计内。

2.其结构构造应具有稳定性。

3.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

,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

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5.应使用长环吊运平台,不得

将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6.安装平台时,钢丝绳应采用

专用的挂钩挂牢,采用长头方

式的长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

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

衬软垫物。

7.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

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

毕,经检查验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钓钩。

8.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9.平台两侧必须设置固定防护

栏杆。

10.使用平台时,应有专人检查

,及时维修。

11.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

值,严禁超载,应有专人监督]

[1.各工种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

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

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层。

2.钢模板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

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1m。

3.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

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构件。

4.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

及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

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

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高处作业的验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

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

建筑物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设备性

能、质量的验证

[查验现场,核查验收记录]

3.安全监理管理方法与措施

3.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之前

3.1.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指定负责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3.1.2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掌握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规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队伍资质资料,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定要求。

3.1.4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内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关键点应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程序应具有符合性,并须项目总监/ 安全管理工程师审查鉴认。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中

3.2.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安排专人巡回安全检查,达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监督检查。

3.2.3安监理管理人员按照监理程序依据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的建筑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进行跟踪巡查与验收。

3.2.4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要挂在牢靠处,否则要有其他保护措施。

3.2.5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跟踪分层、分段查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验收,凡不符合规定处,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拆除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要维护完整安全防护设施。

3.2.7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作业的隐患现象,做到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一般较轻问题,以口头告知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以监理通知单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问题或发现严重安全险兆的问题,应立即向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报告,经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属于安全严重问题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领导和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3.2.9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作业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认真做好安全监理管理记录,及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影像监理资料。

第15篇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四期学生生活区工程

2、建设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3、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施工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6、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点:天津开发区十三大街二十九号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内西侧

8、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8916m2,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6046m2,生活服务用房2870 m2,学生宿舍建筑主体13层,局部9层,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生活服务用房建筑主体按2层,局部3层,框架结构。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主体构配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1.监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审查建筑高处作业施工队伍资质 审查建筑高处作

业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处作业的检查建筑高处作业的验收。

2.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要点和目标值

管理内容

管理要点

目标值

1

熟悉相关规范

1.具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0-91

[1.掌握涉及高处作业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确控制高处作业关键部位,

编制监理细则]

2

审查施工队伍

资质

1.总、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分包队伍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

资格证件,人员满足建设部

相关规定要求

3.攀登、悬空、搭拆高处作

业人员上岗证书

4.高处作业安全施工管理制

5.高处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具有针对性]

[应逐级安全交底,落实所有安

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3

审查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编制高处作业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耸建筑物高处作业

3.临边与洞口高处作业

4.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操作平台与交插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验收程

序的制定

[经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

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

性]

[应有事先设置避雷设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并应确

定攀登设施]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4

建筑高处作业

的检查

临便

1.基坑、阳台、料台、平

台、楼层、屋面等的临边

2.竖向洞口下边缘高度小

于800mm的临边、侧边落

差大于2m的临边

3.首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楼层周边

4.分层施工的楼梯口、

梯段边

5.顶层楼梯口

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脚

手架与建筑物通道两侧

7.地面通道上部

8.双笼井架通道中间

9.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的要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

道]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

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设置安全防护棚,塔吊把

杆回转范围内必须设置防止穿

透的双层安全防护棚]

[应予分隔封闭]

[1.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

杆柱组成,上杆高度为1.0—

1.2m,下杆高度为0.5—0.6m,

栏杆柱距必须小于或等于2m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设置

封闭安全立网或在栏杆下边严

密固定设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脚手板且板与底面空

隙应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栏

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

立网

4.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

,能使上横杆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车辆、物件冲

击的栏杆处应加大横杆截面或

加密柱距

6.临街的临边敞口立面必须满

挂安全立网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闭措施]

1.楼板、屋面、平台面的

洞口

2.车道旁的洞口、深沟、

管道坑、槽

3.电梯井口

4.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

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

[1.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须设置坚实能

防止移动的盖板

2.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必须

设置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固定

的盖板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设置以扣件连接钢管而成网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内贯穿

的间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钢

筋构成防护网,其上满铺脚手

板或竹笆

4.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洞口下

张设双层平网(或一层平网一

层密目网)

5.管道井的洞口应加设明显安

全防护标志;对于临时性拆移,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防护

措施]

[应设置的盖板能承受不小于

额定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

荷载]

[1.必须设置固定门栅,栅网格

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脚

2.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

隔10m设一道安全网,不能用

脚手板等硬质材料代替平网]

[均应设置具有固定防护措施]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装构件

5.作业人员攀登

[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载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则应按实际情况加

以验算]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

垫高使用]

[应按具体施工方案、相关规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

施工设备攀登]

1.使用的索具、吊篮、吊

笼、平台等

2.悬空作业处

3.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

(或单独)构件

4.模板支撑、拆卸

5.管道安装

6.钢筋绑扎、安装紧绑骨架

7.外墙、边柱钢筋绑扎;悬挑钢筋绑扎

8.高度超过3m柱、墙的钢筋绑扎

9.悬空大梁钢筋绑扎

10.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小平台等混凝土的浇筑

11.安装门、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装外墙高处门、窗

[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合

格]

[1.应有牢靠立足处,必须视

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

等其他安全设施

2.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设施,

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支设安全网]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

,严禁在吊装中的模板、构件

等上站人]

[1.应按规定程序作业,严禁

在连接件、支撑上攀登,严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

2.支设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应设斜撑,并应设操作平台

3.支设悬挑模板应有牢靠立足

处。支设临空模板应设支架或

脚手架

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设支架]

[必须有已完的结构或操作平

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应搭设操作平台和张挂安全

网]

[必须搭设]

[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台上作业]

[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撑上作业]

[1.严禁操作人员站在窗台、

樘子、阳台栏杆上操作,重心

应位于室内

2.门、窗临时固定,严禁手

拉门、窗攀登]

[1.无外脚手架时,应支设安

全网

2.无安全网时,应系好安全带

、保险钩应在操作人员上方可

靠处扣好]

1.装设轮子移动操作平台

2.悬挑式钢平台

3.交叉作业

[1.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

2.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mm,作业前应垫实和稳定。

3.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

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登高

扶梯]

[1.其设计计算书及图纸编入

施工组织设计内。

2.其结构构造应具有稳定性。

3.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

,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

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5.应使用长环吊运平台,不得

将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6.安装平台时,钢丝绳应采用

专用的挂钩挂牢,采用长头方

式的长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

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

衬软垫物。

7.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

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

毕,经检查验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钓钩。

8.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9.平台两侧必须设置固定防护

栏杆。

10.使用平台时,应有专人检查

,及时维修。

11.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

值,严禁超载,应有专人监督]

[1.各工种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

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

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层。

2.钢模板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

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1m。

3.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

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构件。

4.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

及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

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

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

高处作业的验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

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

建筑物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设备性

能、质量的验证

[查验现场,核查验收记录]

3.安全监理管理方法与措施

3.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之前

3.1.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指定负责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3.1.2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掌握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规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队伍资质资料,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定要求。

3.1.4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内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关键点应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程序应具有符合性,并须项目总监/ 安全管理工程师审查鉴认。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中

3.2.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安排专人巡回安全检查,达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监督检查。

3.2.3安监理管理人员按照监理程序依据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的建筑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进行跟踪巡查与验收。

3.2.4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要挂在牢靠处,否则要有其他保护措施。

3.2.5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跟踪分层、分段查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验收,凡不符合规定处,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拆除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要维护完整安全防护设施。

3.2.7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作业的隐患现象,做到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一般较轻问题,以口头告知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以监理通知单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问题或发现严重安全险兆的问题,应立即向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报告,经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属于安全严重问题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领导和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3.2.9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作业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认真做好安全监理管理记录,及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影像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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