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 微生物检验科和理化检验科科主任为本科室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 建立《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在下班前由科主任进行实验室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特殊情况,科主任可责成科室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三、 检查时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丢失的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迅速查明原因。
四、 实验室南北两侧拉门、走廊门在无人的情况下必须锁闭。理化科负责北侧门、微生物科负责南侧门的安全管理。
五、 因工作失职,造成实验室失火、仪器设备被盗等安全责任性事件,严肃追究科主任及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疾病预防控制所
2011年1月20日
第2篇 无菌实验室管理规定办法
无菌室标准【1】
无菌室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与最基本的设施。它是微生物检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它的设计要按国家标准-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施工、安装、验收应按国家行业标准jgj71-1990《无菌室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对于微生物检测工作者和使用管理者来讲,更大量的工作是进行正常管理到日常的使用。无菌室的标准要符合gmp洁净度标准要求。
无菌室的使用管理工作
1、无菌室要符合规范要求:无菌室应采光良好、避免潮湿、远离厕所及污染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m2,不小于5m2;高度不超过2.4m。由1—2个缓冲间、操作间组成(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操作间和缓冲间之间应具备灭菌功能的样品传递箱。在缓冲间内应有洗手盆、毛巾、无菌衣裤放置架及挂钩、拖鞋等,不应放置培养箱和其他杂物;无菌室内应六面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墙壁与地面、天花板连接处应呈凹弧形,无缝隙,不留死角。操作间内不应安装下水道。
无菌操作室应具有空气除菌过滤的单向流空气装置,操作区洁净度100级或放置同等级别的超净工作台,室内温度控制18—26℃,相对湿度45%—65%。缓冲间及操作室内均应设置能达到空气消毒效果的紫外灯或其他适宜的消毒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无菌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大于10pa。无菌室内的照明灯应嵌装在天花板内,室内光照应分布均匀,光照度不低于300l_。缓冲间和操作间所设置的紫外线杀菌灯(2—2.5w/m3),应定期检查辐射强度,要求在操作面上达40uw/m2。不符合要求的紫外杀菌灯应及时更换。
2、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药厂各个微生物检测检验室都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在登记册中可设置以下项目内容:如使用日期、时间、使用人、设备运行状况、温度、湿度、洁净度状态(沉降菌数、浮游菌数、尘埃粒子数)、报修原因、报修结果、清洁工作(台面、地面、墙面、天花板、传递窗、门把手)、消毒液名称等。
3、建立使用标准操作规范(sop)并严格管理:sop内容至少要有以下几点:
(1)规定净化系统使运转时间要求每次实验前应开启净化系统使运转至少1h以上,同时开启净化台和紫外灯。
(2)物品进入无菌室基本要求:凡进入无菌室的物品必须先在第一缓冲间内对外部表面用消毒剂消毒灭菌,再经物流缓冲间、传递窗1h以上,及无菌空气吹干后送入无菌室。注意带纤维、易发尘物品不得带进净化实验室。无菌室内固定物品不得任意搬出。
(3)人员进入无菌室要求:实验人员进入无菌室不得化妆、带手表、戒指等首饰;不得吃东西、嚼口香糖。应清洁手后进入第一缓冲间更衣,同时换上消毒隔离拖鞋,脱去外衣,用消毒液消毒双手后戴上无菌手套,换上无菌连衣帽(不得让头发、衣等暴露在外面),戴上无菌口罩。然后,换或是再戴上第二副无菌手套,在进入第二缓冲间时换第二双消毒隔离拖鞋。再经风淋室30s风淋后进入无菌室。
(4)温湿度观察要求:观察温度计、湿度计上显示的温湿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作为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在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寻找原因,及时报修和及时报告实验室主管,并将报修原因和结果记录归档。
(5)沉降菌落计数与浮游菌测定要求:在每次实验同时,对操作室和层流台做微生物沉降菌落计数,将结果记录在使用登记本上,并作为实验环境原始数据记录在实验报告上。每周1次,或在无菌检查等必要时,在每次实验同时对操作室和净化台进行浮游菌测定,将结果记录在使用登记本上,并作为实验环境原始数据记录在实验报告上。
(6)消毒要求:无菌室每周和每次操作前用0.1%新洁尔灭或2%甲酚液或其他适宜消毒液(常用消毒剂的品种有:5—20倍稀释的碘伏水溶液、0.1%新洁尔灭溶液、1:50的84消毒液、75%乙醇溶液、3%碘酒溶液、5%石炭酸(来苏儿)消毒溶液、2%戊二醛水溶液、尼泊金乙醇消毒液(处方:对羟基苯甲酸甲酯21.5g;对羟基苯甲酸丙酯8.6g,75%乙醇10ml)等,所用的消毒剂品种与使用要进行有效性验证方可使用,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的品种)擦拭操作台及可能污染的死角,方法是用无菌纱布浸渍消毒溶液清洁超净台的整个内表面、顶面、及无菌室、人流、物流、缓冲间的地板、传递窗、门把手。清洁消毒程序应从内向外,从高洁净区到低洁净区。逐步向外退出洁净区域。然后开启无菌空气过滤器及紫外灯杀菌1—2h,以杀灭存留微生物。在每次操作完毕,同样用上述消毒溶液擦拭工作台面,除去室内湿气,用紫外灯杀菌30min。
(7)其他要求:如遇停电,应立即停止实验,离开无菌室。关闭所有电闸。重新进入无菌室前至少开启机房运转1h以上。
4、洁净度检查的要求与方法:无菌室在消毒处理后,无菌试验前及操作过程中需检查空气中菌落数,以此来判断无菌室是否达到规定的洁净度,常有沉降菌和浮游菌测定方法。
(1)沉降菌检测方法及标准:以无菌方式将3个营养琼脂平板带入无菌操作室,在操作区台面左、中、右各放1个;打开平板盖,在空气中暴露30min后将平板盖好,置32.5℃士2.5℃培养48h,取出检查,3个平板上生长的菌落数平均小于1个。
(2)浮游菌检测方法及标准:用专门的采样器,宜采用撞击法机制的采样器,一般采用狭缝式或离心式采样器,并配有流量计和定时器,严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并定时校检,采样器和培养皿进入被测房间前先用消毒房间的消毒剂灭菌,使用的培养基为营养琼脂培养基或药典认可的其他培养基。使用时,先开动真空泵抽气,时间不少于5min,调节流量、转盘、转速。关闭真空泵,放入培养皿,盖上采样器盖子后调节缝隙高度。置采样口采样点后,依次开启采样器、真空泵,转动定时器,根据采样量设定采样时间。全部采样结束后,将培养皿置32.5℃士2.5培养48h,取出检查,浮游菌落数平均不得超过5个/m3。每批培养基应选定3只培养皿做对照培养。
无菌操作台面或超净工作台还应定期检测其悬浮粒子,应达到100级(一般用尘埃粒子计数仪)检测,并根据无菌状况必要时置换过滤器。
5、定期进行洁净度再验证:定期(每季度、半年、1年)或当无菌室设施发生重大改变时,要按国家标准gb/t16292-16294-1996《医药工业无菌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进行洁净度再验证,以确保洁净度符合规定,保存验证原始记录,定期归档保存,并将验证结果记录在无菌室使用登记册上,作为实验环境原始依据及趋势分析资料。并定期对无菌室的环境检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了解无菌室设施环境质量的稳定状况及变化趋势,决定是否有必要修订相应的警戒和纠偏限度。
6、定期更换新的紫外灯管、更换净化系统的初效、中效、高效头:定期(至少每年1次)更换新的紫外灯管,以确保紫外灯管灭菌持续有效。并同时在使用登记本上做好更换记录,定期归档保存。至少2年1次,或按洁净度验证实际情况,定期更换初效、中效、高效头。以确保净化系统的功能持续有效,并同时在使用登记本上做好更换记录,定期归档保存。
7、使用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人员的走动或活动:平时实验室内应尽可能减少人员的走动或活动,同向无菌室的门要关闭或安装自动闭门器使其保持关闭状态。
8、洁净度不符合规定时立即停止使用:发现洁净度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寻找原因,彻底清洁、必须经洁净度再验证符合规定后,才再使用,并同时将情况记录在无菌室使用登记册上,定期归档保存。
9、对进入的外来人员或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非微生物室检验人员不得进入无菌室,对必须进入的外来人员或维修人员要进行指导和监督。
10、无菌室的日常管理:建立安全卫生值日制度,一旦发现通风系统、墙壁、天花板、地面、门窗及公用介质系统等设施有损坏现象,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并保存记录及时归档。从无菌室环境中检测到的微生物应能鉴别至属或种,保留鉴别实验原始记录及菌种,作为无菌生产、无菌检查无菌室环境质量、消毒剂有效性评估及污染源调查的依据,并且也是为无菌检查阳性结果的调查提供第一手资料。
无菌室工作须知【2】
一、无菌室内非请莫入,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无菌室内工作。
二、所有药品器材均为无菌室专用,一般不得带初无菌室,作为其他用处。
三、所有物品用后立即放回原处。
四、进入无菌室工作之前需修剪指甲,手清洗后在用1%新洁尔灭溶液洗手消毒,换鞋进入,使用超静台需着无菌室专用工作服并用酒精棉球擦手消毒。超静台每次使用后都应仔细做好清洁整理工作。
五、卫生值日人员要勤打扫。注意保持无菌室的相对无菌条件,经常用新洁尔灭溶液擦洗地面、桌面、台面和试剂厨。经常将无菌室工作服送至洗涤室清洗消毒,使用后的鼠尸及鼠笼随手带出无菌室。每日为除湿机倒水。注意无菌时使用药品、物品的消耗,及时通知工人准备,或汇报负责老师以便补充。
六、配培养基和其他试剂都应有记录,瓶子上映注明品质、浓度、日期及配制人,使用过的培养基及无菌试剂应自觉注明使用人姓名,以防止交叉污染。
七、严格控制细胞之间或病原之间的交叉污染,容易发生交叉污染的细胞或病毒不能在同一超净台内处理。
八、扭力天平使用之后应休止,在将读数盘回零,托盘及天平表面擦洗干净,药勺也应洗净擦干。使用后的药品应将盖拧紧,放回原处。
九、离心机使用时应注意平衡,使用后将离心杯、橡皮套管清洗干净,倒置晾干。
十、co2孵箱为通气培养箱,应自觉维护箱内清洁,定期将托板、托盘换出消毒。如培养瓶内培养基漏出,立即用酒精棉讲瓶外表面迹箱内污迹擦拭干净,箱内蒸发用水威无菌蒸馏水,应注意补充。四周水箱内的水定期补加。co2浓度、温度控制器等零部件请勿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一、组织培养用眼科剪刀镊子使用后应洗净烘干,防止生锈。
十二、浸泡细胞培养板统一使用75%酒精(cp或ar)或医用酒精。
第3篇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指导、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病源微生物等实验室的重点监管工作。
每季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基本建设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论证;
教务处牵头负责做好教学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
科研处牵头负责做好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
保卫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管理要求,主要危险品管理要求;
后勤服务集团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要求,学院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主要危险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立每个具体实验室的危险等级(高危/危险/普通),明确安全责任人;
在室内张贴安全制度和危险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该实验室日常管理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台帐(试剂药品、剧毒品、辐射源、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
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
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
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各单位的安全审核结果须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
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按照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实验动物尸体统一交后勤服务集团按有关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辐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和视频监控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直接接触辐射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后勤服务集团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各学院和科研平台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后勤服务集团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
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 房间水电,除冰箱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
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学院和科研平台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等级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危险等级牌放室内),便于督查。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无关的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 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学院、科研平台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学校检查时间定为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各检查一次,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各学院、科研平台应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科研平台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
(三)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并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学院、科研平台报告;
对重大安全隐患,学院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篇 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__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__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__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5篇 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某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实施条件的资源,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独立思考、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做到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一)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三)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四)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
(五)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三、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计算机应有技术提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经学生处批准并获得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后,结合实验室的条件,到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以学生科技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可见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5.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摄影基地、陶艺工作室、琴房等;其训练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后,可计算奖励学分。
(二)实验室开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实验室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
2.内容的提高性:开放实验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或提高,包括综合性、计划性、障碍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参加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的实验项目学生数量的限制。
1.每位学生每学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实验项目的实验。
2.有未完成实验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
3.为鼓励协作精神,要求学生必须以3人以上的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并填写申请表,每个人必须有具体分工。
(四)根据院(系)的专业性质,学校每学期资助各院(系)开放实验项目2-6项。
四、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协调组织,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分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条件,切实组织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二)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
1.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为了扶持开放实验室的运转,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
2.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的申请: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学校按照实验室实际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核定审批。
3.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范围包括: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等。
4.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消耗材料,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原则上每个项目每生不超过200元)。
(三)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各院(系)实验室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新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请,填写《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各一式二份,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审定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各院(系)于新学期初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开学后第五周开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的实施。
(四)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院(系)将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并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对各实验室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及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查核定,奖励学分、核发补贴。
(五)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不同类型实验室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确定开放时间,可以采用'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等形式。 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六)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特别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各院、系应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七)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被举报并核定或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开放实验室,视情节将在全校通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开放实验室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等量学分的综合素质提高课,参照《关于学生奖励学分评定的有关规定》最多奖励2学分。
(二)为支持和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学校和各院(系)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及效果,对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按标准工作量,标准酬金80元/生、期。指导教师凡由此任务已享受开放实验津贴的。不再享受超工作量酬金,反之亦然。
(三)开放实验所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关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二等奖;以后在申报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是优先考虑。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面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开放工作。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某某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某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三级构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平台'(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平台');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九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取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某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 微生物检验科和理化检验科科主任为本科室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 建立《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在下班前由科主任进行实验室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特殊情况,科主任可责成科室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三、 检查时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丢失的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迅速查明原因。
四、 实验室南北两侧拉门、走廊门在无人的情况下必须锁闭。理化科负责北侧门、微生物科负责南侧门的安全管理。
五、 因工作失职,造成实验室失火、仪器设备被盗等安全责任性事件,严肃追究科主任及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疾病预防控制所
2022年1月20日
第8篇 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9篇 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系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系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学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各教研室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系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药学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系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药学系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药学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系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药学系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我系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系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药学系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级学校关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制定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加以落实。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部的安全责任制,确保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职责。
(四)建立组织,设置安全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药学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督促、检查本系部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本系部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系部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实验操作技术,并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组织各类模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九)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在系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领导作好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学校领导,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四)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组织落实整改,督促岗位责任人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发现异常和隐患,及时报告。
(五)督促岗位责任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保卫处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七)负责编制或修订防火、危化品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
(八)对本系部各类安全问题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九)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实验操作人员工岗位责任制
(一)积极参加安全作业的培训学习,了解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学习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遵守安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规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三)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要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按规定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及危化品、保管防护用品和器具。
(五)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并制止他人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六)对违规指挥有权拒绝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实验进行,并及时向系部领导报告。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八)实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经营物质的特性、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5)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三)实验操作人员须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缺席,实验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考勤之内,新入职教师必须要有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系部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考试制度,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请领制度。
(一)根据学校危险品管理制度,为保证药学系教职员工及学生实验课安全,请领试验用毒麻类,易燃易爆类,酸碱类药品及强氧化剂腐蚀性药品类时,需提前1周提出使用申请,周一申请,周三到药品库提取使用药品,用量不超过半个月,用量最大的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二)化学危险品在领用时,根据实验项目要求控制用量;非实验项目要求,不得领用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专人填写领用单,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确认数量并签名后,方可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保管及使用制度。
(一)各实验室不得存放超过半个月用量的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并且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1)化学、危险品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化学、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有关资料详见化学品安全标签。
(2)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要求干燥、阴凉、防潮、通风。
(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入库时按性质不同(如酸碱类不能混放,防止物品失效)分类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识,以免混料,并留出必要的通道。
(4)化学、危险品不得直接摆放在地面上,应全部置于托盘或货架之上。
(5)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盖子要密封好,以免挥发及泄漏,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化学、危险品库要严禁各类明火和暗火及各类火种隐患。
(7)化学、危险品库内严禁私自拉设各类电线,对于照明设备,应有防爆系统,对于化学、危险品库内应有必要的通风设施,更不允许有各类明火出现
(三)药学系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四)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药学系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请领、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请领、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药学系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药学系实验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具备明火(如酒精灯、电炉子、煤气罐、融封设备)和高压用电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相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电气设备应配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药学系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药学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药学系及各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学系全楼严禁吸烟及生活明火。
(二)药学系全楼安全防火距离之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操作和设施。
(三)如因施工、修缮需要动火的,必须按安全要求对相应物品进行转移、防护处理后,经检查确认合乎要求,备好消防器材之后,在有专人监护之下,方可动火。
(四)定期对所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检测,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五)经常对药学系全楼进行清理,不使杂物、废品物品在防火通道及走廊内堆积。
(六)所有人员必须掌握所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对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品特性,以及掌握如何防火、防爆、防腐、防中毒等方法。
(七)严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实验过程,禁止明火作业(如确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明火)。
(八)实验操作人员对实验所用原料,产品的性质,必须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实验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物等易燃物。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操作易燃易爆的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不穿戴钉的鞋。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实验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二)操作腐蚀性化学品的人员须着工作服、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物品。操作时须轻搬轻放,禁止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分装、改装、开箱质检需在实验室外进行。
(三)操作毒害性化学品的人员要着防护服、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操作是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危化品库存检查;
(2)一般药品库存量检查;
(3)实验室及库房安全检查;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记录是否完整。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系部月检、周自查。另外,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 药学系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七条 药学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教研室及系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系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系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实验室或仓库,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三)对重大事故,系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系部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人员及学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五)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六)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仓库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系部主任为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由系部安全领导小组,对系部事故隐患每学期集中进行排查一次。
(四)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每周进行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停止实验操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一般隐患立即整改。
(五)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排查时间、地点、人员和排查内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整改结果,每月向系部递交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报表。
(六)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药学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六)学校必须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应视为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学校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精密仪器室管理
第一条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精密仪器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精密仪器的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规程内容
(一)仪器室要能避免产生电火花。
(二)精密仪器必须配备稳压器,接地良好。
(三)仪器室应有空调设施,每日上下午记录温湿度各一次。红外仪器室应安装除湿机。
(四)仪器室须有隔热避光窗帘。
(五)仪器室地面应能防止产尘。进入精密仪器室应换专用鞋。
(六)精密仪器室必须达到防震的效果。
(七)非仪器室工作人员不能随便进出仪器室。
(八)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程序、检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规程。
(九)在仪器室内使用试药、试剂时小心操作,若有撒失立即处理,严防沾污仪器设备。
(十)实验完毕,及时清洁仪器设备,罩上防尘罩。
(十一)其他规定遵照《实验室安全管理程序》。
第二部分 微生物检验室管理
第五条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管理,以规范清洁消毒及无菌操作程序,确保检查的正确性,可靠性。
第六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检验室。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遵守本程序,保证微生物检验全过程做到无菌操作,防止污染。
第八条 规程内容
(一)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设置
1、内部布局:微生物检验室与普通工作室分开并有缓冲间。普通工作室中的洗涮,消毒、培养间等相对位置合理,配有更衣室。
2、缓冲间:在缓冲间有消毒液洗手盆,消毒毛巾及衣架挂勾,消毒鞋等,在缓冲间及微生物检验室内均设置有适当紫外线灭菌灯和日光灯。
3、微生物检验室内应准备好消毒用的盛有5%甲酚(来苏儿)或0.2%新洁尔灭的消毒缸、酒精灯、镊子、接种棒、酒精棉球和火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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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消毒
1、微生物检验时实验前后的消毒处理。2、每次操作前用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 分钟,用5%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及可能污染的死角。在每次操作完毕后,同样用5%来苏儿或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面及超净台四周,再打开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 分钟。3、传递窗的清洁。
4、用湿抹布擦拭传递窗各表面至无污迹。
5、用0.1%新洁尔灭浸泡并拧干的洁净抹布擦拭各表面。
6、清洁顺序:从洁净级别高的一边到洁净级别低的一边。
7、清洁频次:使用前、后清洁。
8、传递窗的门不能同时打开。
第九条 微生物检验室的洁净级别检查
(一)沉降菌按《洁净区(室)沉降菌测试规程》,微生物检验室超净台、每月测试一次,室内空气每季度测试一次。
(二)洁净工作台测试结果应符合100 级洁净级别要求,其他区域测试结果应符合10000级洁净级别要求。
第十条 进入微生物检验室的操作要点
(一)准备
1、洁净工作台按100 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10 分钟后,其他区域按10000 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30 分钟后,才能开始工作。
2、根据检验程序,将用具物品放入传递窗内,打开紫外灯照射30 分钟,操作人员先用清洁剂刷洗双手,再用2%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洗双手,用消毒毛巾擦干,依次换上口罩、帽子、无菌衣裤及消毒鞋。凡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不应该再外出取物品,因此,在每次检验中所须用物品必须计划好,并准备好备用物品。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应先用2%的甲酚(来苏儿)、0.1%的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推车等,然后才能进行试品检验。
3、检验操作过程中在所有操作中均不应大幅度或快速动作,以免搅动空气。使用玻璃器皿应轻取轻放,避免破损,以防培养物扩散。
(二) 在近火焰区操作。
(三) 使用金属接种器具,用前、用后均需灼烧灭菌。
(四) 当灭菌瓶塞或试管塞掉落在工作台上,一般不宜再用,应另换无菌塞。
(五) 在用吸管吸取阳性对照菌后应立即投入消毒缸内灭菌,切勿用嘴直接吸吹吸管。
第十一条 其他检验操作
(一) 接种用具带有蜡质、油质的培养物时,不应立即在火焰上灼烧,应先在内焰里将油质培养物烘干后再烧灼灭菌,以免外溅污染环境。
(二) 在接种培养物时,不应使培养物飞溅,以免污染或产生气溶胶。
(三) 在开启菌种管或其他供试品安瓿之前,应用碘酒或75%乙醇棉球消毒容器。刻痕用的砂轮、锯刀也应消毒,折断时要防止污染。
(四) 在实验室中观察平板培养物时,一般不宜开盖观察,检验结束,可以开盖检查。
如取菌落或菌苔涂片、染色,或做玻片凝集试验时,在火焰区操作,平皿上下盖可适当开缝。
(五) 在涂片、染色时,应使用夹子夹持玻片,切勿用手直接拿玻片,以防污染菌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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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将所用过的玻片置消毒液中消毒后,再洗刷清洁。
(七) 已培养完的带阳性菌的培养基及其他接触过阳性菌种的物品必须经灭活后,才进行一般的清洁操作。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 假若无菌衣受污染,应脱下翻转包裹,使污染部分包在内部,送往消毒,经清洁灭菌后再用。
(二) 因偶然打破盛有培养物的器皿,致使病原性的菌毒种外溢,污染了工作室及操作者的衣服和体表时,当事人应冷静,切勿乱动以免扩大污染面。应唤他人用浸透消毒液的毛巾或纱布覆盖于碎片上,或将消毒液倒在污染区,待一定时间,先从外围至内逐步清理污染源,最后将衣物彻底灭菌。清理时应避免用手指收集玻璃碎片,以防损伤皮肤,发生病原性微生物感染或流行事故。
(三) 对一般小面积的污染可自行处理,较大范围时则请人协助。
第三部分 理化室管理
第十三条 目的
规定了理化检验室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理化检验室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职责
理化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规程内容
化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化验室时,要认真清点实验室所用仪器,若发现有裂痕或 损坏应及时更换。
(一)实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一切化学药品禁止入口,不能以实验容器代替水杯使用。
(二)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对于有危险性的实验应使用防护面罩和胶手套等防护工具。
浓酸`浓碱等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学药品,切勿溅到皮肤上和衣服上。使用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时,一定要远离火焰和热源,使用完毕将试剂瓶塞严,放在阴凉处。
(三)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实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四)爱护实验室财产,如损坏玻璃和其他仪器时,应填写“玻璃仪器和设备损坏登记表”。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着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五)实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废酸、
废碱应小心到入废液缸,切勿倒入水槽,以免腐蚀下水道。
(六)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的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七)外来人员在化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操作和使用实验仪器。
(八)每日工作完毕,离开化验室前,化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仪器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四部分 感观检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目的
为保证食品健康安全,规定了感官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感观检验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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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条 规程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样品检验人员应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对取回的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小心到入废液缸。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检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五部分 包装材料检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的
规定了包材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程序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厂家,每一规格都需要标准样品,以采购部提供的样品为准。检验人员应把每个样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第12篇 某某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某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sd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产废单位是指有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的学部(学院、所、中心)。
第三条 相关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危险废物处置压力。具体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的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为:产生危废→分类收集→集中暂存→统一清运。
第六条 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七条 产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产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收集标准和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危废收集区,危废收集区上方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悬挂'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帐',区内放置专业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张贴相应标签且不可为敞口容器。
(二)化学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其化学性质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危废混合放置。
(三)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四)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暂存
第八条 各产废单位须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危险废物的暂存室,安排专人管理。
(一)危废暂存室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危废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做好危废暂存台账,明确暂存危废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并负责与后勤保障部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
第九条 学校委托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收集、暂存全校实验动物尸体。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清运
第十条 产废单位分类收集、暂存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物,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移交时各单位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数量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合收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部分 精密仪器室管理
第一条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精密仪器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精密仪器的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规程内容
(一)仪器室要能避免产生电火花。
(二)精密仪器必须配备稳压器,接地良好。
(三)仪器室应有空调设施,每日上下午记录温湿度各一次。红外仪器室应安装除湿机。
(四)仪器室须有隔热避光窗帘。
(五)仪器室地面应能防止产尘。进入精密仪器室应换专用鞋。
(六)精密仪器室必须达到防震的效果。
(七)非仪器室工作人员不能随便进出仪器室。
(八)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程序、检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规程。
(九)在仪器室内使用试药、试剂时小心操作,若有撒失立即处理,严防沾污仪器设备。
(十)实验完毕,及时清洁仪器设备,罩上防尘罩。
(十一)其他规定遵照《实验室安全管理程序》。
第二部分 微生物检验室管理
第五条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管理,以规范清洁消毒及无菌操作程序,确保检查的正确性,可靠性。
第六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检验室。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遵守本程序,保证微生物检验全过程做到无菌操作,防止污染。
第八条 规程内容
(一)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设置
1、内部布局:微生物检验室与普通工作室分开并有缓冲间。普通工作室中的洗涮,消毒、培养间等相对位置合理,配有更衣室。
2、缓冲间:在缓冲间有消毒液洗手盆,消毒毛巾及衣架挂勾,消毒鞋等,在缓冲间及微生物检验室内均设置有适当紫外线灭菌灯和日光灯。
3、微生物检验室内应准备好消毒用的盛有5%甲酚(来苏儿)或0.2%新洁尔灭的消毒缸、酒精灯、镊子、接种棒、酒精棉球和火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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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消毒
1、微生物检验时实验前后的消毒处理。2、每次操作前用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 分钟,用5%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及可能污染的死角。在每次操作完毕后,同样用5%来苏儿或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面及超净台四周,再打开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 分钟。3、传递窗的清洁。
4、用湿抹布擦拭传递窗各表面至无污迹。
5、用0.1%新洁尔灭浸泡并拧干的洁净抹布擦拭各表面。
6、清洁顺序:从洁净级别高的一边到洁净级别低的一边。
7、清洁频次:使用前、后清洁。
8、传递窗的门不能同时打开。
第九条 微生物检验室的洁净级别检查
(一)沉降菌按《洁净区(室)沉降菌测试规程》,微生物检验室超净台、每月测试一次,室内空气每季度测试一次。
(二)洁净工作台测试结果应符合100 级洁净级别要求,其他区域测试结果应符合10000级洁净级别要求。
第十条 进入微生物检验室的操作要点
(一)准备
1、洁净工作台按100 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10 分钟后,其他区域按10000 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30 分钟后,才能开始工作。
2、根据检验程序,将用具物品放入传递窗内,打开紫外灯照射30 分钟,操作人员先用清洁剂刷洗双手,再用2%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洗双手,用消毒毛巾擦干,依次换上口罩、帽子、无菌衣裤及消毒鞋。凡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不应该再外出取物品,因此,在每次检验中所须用物品必须计划好,并准备好备用物品。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应先用2%的甲酚(来苏儿)、0.1%的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推车等,然后才能进行试品检验。
3、检验操作过程中在所有操作中均不应大幅度或快速动作,以免搅动空气。使用玻璃器皿应轻取轻放,避免破损,以防培养物扩散。
(二) 在近火焰区操作。
(三) 使用金属接种器具,用前、用后均需灼烧灭菌。
(四) 当灭菌瓶塞或试管塞掉落在工作台上,一般不宜再用,应另换无菌塞。
(五) 在用吸管吸取阳性对照菌后应立即投入消毒缸内灭菌,切勿用嘴直接吸吹吸管。
第十一条 其他检验操作
(一) 接种用具带有蜡质、油质的培养物时,不应立即在火焰上灼烧,应先在内焰里将油质培养物烘干后再烧灼灭菌,以免外溅污染环境。
(二) 在接种培养物时,不应使培养物飞溅,以免污染或产生气溶胶。
(三) 在开启菌种管或其他供试品安瓿之前,应用碘酒或75%乙醇棉球消毒容器。刻痕用的砂轮、锯刀也应消毒,折断时要防止污染。
(四) 在实验室中观察平板培养物时,一般不宜开盖观察,检验结束,可以开盖检查。
如取菌落或菌苔涂片、染色,或做玻片凝集试验时,在火焰区操作,平皿上下盖可适当开缝。
(五) 在涂片、染色时,应使用夹子夹持玻片,切勿用手直接拿玻片,以防污染菌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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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将所用过的玻片置消毒液中消毒后,再洗刷清洁。
(七) 已培养完的带阳性菌的培养基及其他接触过阳性菌种的物品必须经灭活后,才进行一般的清洁操作。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 假若无菌衣受污染,应脱下翻转包裹,使污染部分包在内部,送往消毒,经清洁灭菌后再用。
(二) 因偶然打破盛有培养物的器皿,致使病原性的菌毒种外溢,污染了工作室及操作者的衣服和体表时,当事人应冷静,切勿乱动以免扩大污染面。应唤他人用浸透消毒液的毛巾或纱布覆盖于碎片上,或将消毒液倒在污染区,待一定时间,先从外围至内逐步清理污染源,最后将衣物彻底灭菌。清理时应避免用手指收集玻璃碎片,以防损伤皮肤,发生病原性微生物感染或流行事故。
(三) 对一般小面积的污染可自行处理,较大范围时则请人协助。
第三部分 理化室管理
第十三条 目的
规定了理化检验室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理化检验室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职责
理化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规程内容
化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化验室时,要认真清点实验室所用仪器,若发现有裂痕或 损坏应及时更换。
(一)实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一切化学药品禁止入口,不能以实验容器代替水杯使用。
(二)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对于有危险性的实验应使用防护面罩和胶手套等防护工具。
浓酸`浓碱等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学药品,切勿溅到皮肤上和衣服上。使用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时,一定要远离火焰和热源,使用完毕将试剂瓶塞严,放在阴凉处。
(三)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实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四)爱护实验室财产,如损坏玻璃和其他仪器时,应填写“玻璃仪器和设备损坏登记表”。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着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五)实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废酸、
废碱应小心到入废液缸,切勿倒入水槽,以免腐蚀下水道。
(六)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的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七)外来人员在化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操作和使用实验仪器。
(八)每日工作完毕,离开化验室前,化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仪器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四部分 感观检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目的
为保证食品健康安全,规定了感官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感观检验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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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条 规程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样品检验人员应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对取回的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小心到入废液缸。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检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五部分 包装材料检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的
规定了包材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程序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厂家,每一规格都需要标准样品,以采购部提供的样品为准。检验人员应把每个样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第14篇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
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
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
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
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
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六)学校必须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
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应视为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学校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
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
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
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
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 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检查应当做好记录。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五)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七)压力气瓶的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保卫处和设备处及有关部门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
4.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7.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8.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
(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第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一)院、系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
(二)保卫处、设备处与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八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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