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教育培训开发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教育培训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提高员工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素质,通过形成人力资源优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规范培训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教育培训开发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需求性和前瞻性原则。培训工作应根据公司战略和新业务开拓以及岗位工作任务对人力资源素质要求,前瞻性地组织开展。
2、专业性和针对性原则。培训应根据员工所担任岗位工作、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态度的不同分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四条公司提倡'团队学习',通过团队学习达成良好共识,形成共同工作语言和行为规范,追求共同进步。
第二章培训权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的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为公司综合服务部,各部门具有各自职能内组织相应培训的权责。
第六条公司综合服务部的权责:
1、制定、修改公司培训制度;
2、组织开展培训需求分析,拟订并呈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3、组织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实施;
4、检查、评估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
5、建立、登记培训统计台帐;
6、审查各项培训费用;
7、搜集、发布培训信息;
8、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协议。
第七条各部门的权责:
1、提出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2、组织开展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培训实施的各项工作;
3、检查、评估部门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情况对培训计划提出调整建议。
4、配合公司相关培训活动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开发体系
第八条为全面开发员工综合素质,公司将形成分层次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倡导员工以自我教育和自我实现为目的的自我开发,构成公司整体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
第九条分层次教育培训体系
1、新员工培训
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开展新员工教育培训,主要有:
(1)入职培训
为使新进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使其具备最基本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须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以树立相应的职业观念和职业规范。
该培训由公司综合服务部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培训时间最少1天,培训内容主要为:
①万向创业发展简史;
②万向文化、职业道德与员工行为规范;
③公司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④公司财务、行政、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
⑤新老员工交流(视情安排)。
(2)岗前培训
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并落实专人辅导,主要介绍部门情况、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岗位目标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新员工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需要。试用期内,公司综合服务部须跟踪并检查评价用人部门对新员工岗位培训效果。
2、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是教育培训开发的主体,主要针对员工在正式上岗之后的工作技能与绩效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安排开展的培训,包括:
(1)工作技能完善性、提高性培训,包括持续强化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的培训,以及各类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的及时跟进和更新培训;
(2)非工作技术性的综合素质培训,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安全教育、环境适应、人际关系等各类培训。
3、提职、调职培训
(1)提职培训
员工从某一职位拟提任到另一职位,提任前需进行提职培训,使其掌握新任职务必须具备的知识与技巧,提职培训主要由所在提任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实施,综合服务部配合提供岗位必备知识相关课程支持。
(2)调职培训
员工调动工作前,须由调进部门负责人对调动人员进行一次调职培训,使之对新的工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十条自我开发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参加各种函授学习、资格考试等,并将员工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掌握和提高作为内部流动和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者就是培训者'和'能者为师'原则,对于相应课程开设,公司提倡由管理者和优秀员工担任培训讲师。
第四章培训计划的拟定、实施与总结评估
第十二条各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人员素质状况,每年10月30日前填写年度培训计划表,送交公司综合服务部审核汇编呈报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各部门按照下发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实施,并与公司综合服务部就培训相关事务做好协调。
第十四条对于临时性培训,由综合服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落实相关事宜:如讲师落实、培训教室与教学工具准备、教材印发、学员签到、培训纪律维护等。
第十六条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纪律,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或授权委托人审批后报培训主办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组织培训效果评估与总结工作,包括学员意见调查表、知识测试。
培训结束一周内,主办部门负责评定出学员成绩,填写好培训学员出勤情况表,收集整理由学员填写的培训意见调查表、试卷答卷以及培训总结等材料送公司综合服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各部门如不能按计划实施培训,必须提前一周与公司综合服务部说明原因,以便综合服务部综合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服务部根据备案的材料,定期检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效果,呈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参考。
第五章外派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是公司提供、帮助员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好学习机会,公司将更多外派培训机会给予工作表现优秀、具有发展潜力和共享精神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nbs
p; 除公司指定的外出培训外,各部门员工为适应工作、业务等需要,申请外派培训的,须填报培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送交公司综合服务部出具意见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公司总裁、副总裁培训计划和员工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受训员工须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有关资料(毕业或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总结/心得报告)交公司综合服务部处理、存档。
外派培训员工学成归来后,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员工就所学内容进行内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对于批准的外派培训,若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中途退学、辍学,或者培训结束后未能取得相应的毕业(结业)证书的,培训费一律自理,若已由公司代支的,须在回公司半个月内缴还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凡为达到某种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报考学习的员工,未经公司书面审批,学费一律自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员工出资进行培训,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附件1),作为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
除因工作需要由公司调动或公司同意辞职、终止合同外,员工需在培训结束后在公司继续服务至期满后方允许辞职,否则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偿付培训费用,培训费指与培训相关的所有费用。
每期培训费用(元)需服务年限违约赔偿
_<30001违约金=培训费×(约定年限-已服务年限)÷约定年限
3000≤_<60002
6000≤_<100003
10000≤_<200005
20000≤_<500008
_≥5000010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批准员工脱产参加公司组织的为期30天以上的培训,参加培训的第一个月全额享受岗位收入,从参加培训的第二个月起至结束,按员工基本工资序列表中基本工资的二倍发放。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职(业余)自发学习取得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文凭,经个人申请、公司综合服务部考核确认,报公司审批后按制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凡因个人需要参加有关院校脱产学习的,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学习结束后重新回公司工作的,原则上工龄可以予以前后合并计算。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每项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必须依据学员人数、考试成绩、出勤情况等评选出优秀学员1至3名并予以100-3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旷课、迟到、早退等不遵守培训纪律的学员,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
1、迟到、早退(以20分钟为限,超过20分钟按旷课处理)一次罚款30元,旷课一次罚款100元;
2、不遵守培训纪律、不尊重讲师、影响别人上课的,如:上课睡觉、经常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手机响铃或接电话等,罚款30元;
3、全程无故不参加培训,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凡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过后一律补考;凡违反规定,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上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公司综合服务部有权根据其当月违反情节的轻重程度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将之纳入该部门的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个人若连续处罚3次或全年累计处罚5次以上,综合服务部有权提出责令调离相应岗位,所在部门及个人不得评选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优秀员工。
第三十二条上述各项奖罚均由主办部门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拟定人数、名单、奖罚原因、数额等情况列清,送至公司综合服务部,公司综合服务部确认后呈报公司审批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培训成绩、培训记录将作为员工素质考评、轮岗、提职等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章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培训作为人力资本一项投资活动,需要适当投入保障,年度培训经费根据公司经营发展、从实际出发进行预算,一般按当年工资预算总额的2-5%确定。
第三十五条教育培训聘请公司或万向以外员工授课的,授课金原则上以小时计,中级或中级以下职称人员授课金一般为每小时500至1000元,具有高级职称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一般为每小时800元至1500元,具体根据讲师的社会知名度、教学质量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超过上述限额的,须报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三十六条教育培训聘请公司或万向员工授课的,公司象征性适当发放授课酬劳,一般按每小时50-200元计,超过限额的,须经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三十七条为全面掌握培训费用发生情况并统计分析,各主办部门培训费用造册发放或外派培训费用报销须经公司综合服务部(培训管理员)登记确认后按流程审批。
第三十八条培训奖罚列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2篇 w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
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
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
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
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
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
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3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分工,明确相应的培训教育责任部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领导责任,应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师资等资源配置。
第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股份公司和各单位负责组织“三类”人员(企业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应组织员工培训教材的开发,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根据生产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学员名册、考试成绩等。
第九条 安全培训应保证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休息时间。
第十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危险告知、作业过程危险告知,作业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个人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设备(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一)新入场人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压力容器、高空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大型机械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上岗工作。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调换工种的员工,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五)临时聘用人员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分包商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按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分包商培训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项目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场人员、重新上岗及换岗人员、班组长、其他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安全教育师资培养,不断总结安全培训教育经验,提高培训效果。
第4篇 z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
位)组织进行;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
(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
第十二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三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 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2 o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
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厂职工,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新的单位任职,必须在到任3日内,持证到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登记。各单位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任职通知一周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在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证书》之前,由本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职须掌握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宣贯。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培训证书》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 2学时。
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 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其他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含i c卡)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七章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厂(矿)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跨厂(矿)调动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医疗康复后,由所在车间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章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
第三十九条 厂(矿)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四十五条 对于雇佣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工,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厂(矿)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随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 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 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学习《冶金安全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车间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
第五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各单位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审、换证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监测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计划,汇总编班,集中、统一组织培训和办证工作;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以外的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培训和办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及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独立设置安全部门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方是指在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的,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鞍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钢政发[1 9 9 7]2 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主题词:安全 培训 办法通知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发
共印2 6 0份
第5篇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
位)组织进行;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
(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
第十二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三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 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2 o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
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厂职工,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新的单位任职,必须在到任3日内,持证到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登记。各单位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任职通知一周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在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证书》之前,由本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职须掌握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宣贯。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培训证书》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 2学时。
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 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其他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含i c卡)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七章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厂(矿)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跨厂(矿)调动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医疗康复后,由所在车间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章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
第三十九条 厂(矿)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四十五条 对于雇佣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工,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厂(矿)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随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 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 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学习《冶金安全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车间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
第五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各单位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审、换证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监测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计划,汇总编班,集中、统一组织培训和办证工作;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以外的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培训和办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及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独立设置安全部门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方是指在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的,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鞍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钢政发[1 9 9 7]2 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主题词:安全 培训 办法通知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发
共印2 6 0份
第6篇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 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 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 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总结
第13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 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 附件:(1)培训需求表;(2)培训效果反馈单;(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7篇 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
位)组织进行;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
(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
第十二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三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 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2 o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
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厂职工,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新的单位任职,必须在到任3日内,持证到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登记。各单位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任职通知一周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在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证书》之前,由本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职须掌握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宣贯。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培训证书》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 2学时。
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 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其他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含i c卡)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七章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厂(矿)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跨厂(矿)调动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医疗康复后,由所在车间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章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
第三十九条 厂(矿)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四十五条 对于雇佣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工,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厂(矿)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随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 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 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学习《冶金安全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车间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
第五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各单位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审、换证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监测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计划,汇总编班,集中、统一组织培训和办证工作;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以外的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培训和办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及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独立设置安全部门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方是指在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的,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鞍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钢政发[1 9 9 7]2 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主题词:安全 培训 办法通知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发
共印2 6 0份
第8篇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__班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操作技能,根据《___车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应主动接受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车间__班。
第四条 班长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并负责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班组员工都必须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车间安排,按计划安排员工参加外培。
(二)岗位操作人员培训教材主要突出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岗位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控制、防范等知识。
第七条 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员工和实习代培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16学时)、车间级(16学时)、班组级(16学时)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16学时,内容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的性能、特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常使用方法;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九条 新入厂员工和实习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在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的带领下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经过6个月的实习期,并经过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日常安全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周五安全活动、主任每月安全讲话、转(返)岗安全教育、班前会安全教育、临时性、季节性的安全教育等多种形式。
(一)周五安全活动
每周五为公司的安全活动日,活动时间为周五上午11:30—13:30,集中组织开展,由班长负责,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2小时。周五活动遇特殊情况向车间申请安排在本周其他时间进行。
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令法规及国家、公司、厂有关安全生产精神,主任月安全讲话、学习《周五安全学习材料》、车间专题安全学习材料和《企管简报》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学习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安全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大讨论,并制定出预防措施,开展各种应急预案的演练,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活动必须在班组《安全生产记录本》中做好记录,要求工整、清晰,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缺到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主题、班组职工讨论发言、若车间责任区领导、班组安全协管人员或安全员在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时,提请以上人员对当日活动内容作出实质性指导意见,并在《安全生产记录本》签字确认。
(二) 转(返)岗安全教育
凡公出、病、事假等脱离岗位7天以下(含7天),班组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教育;脱离岗位7天以上60天之内(含60天),由车间和班组进行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两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上岗。班组安全教育要有原始资料并登记和受教育者的签字,安全教育不少于8个学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措施、安全操作方法;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三)班前会安全教育
班长(副班长)要认真组织班前会安全教育,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通报近期安全生产形势。班前会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内容主要包括交待当班生产或检修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落实岗位或检修作业负责人,制定防范措施。检查作业或检修前劳动保护用品的规范穿戴和使用情况。
(四)临时性、季节性的安全教育
针对临时性、季节性安全教育要切合实际工作。
第十二条 “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由车间安全组对其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后再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持安全记分手册的职工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班组要结合季节特点和生产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要进行广泛宣传,根据车间总体安排做好宣教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___车间__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分工,明确相应的培训教育责任部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领导责任,应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师资等资源配置。
第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股份公司和各单位负责组织“三类”人员(企业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应组织员工培训教材的开发,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根据生产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学员名册、考试成绩等。
第九条 安全培训应保证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休息时间。
第十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危险告知、作业过程危险告知,作业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个人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设备(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一)新入场人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压力容器、高空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大型机械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上岗工作。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调换工种的员工,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五)临时聘用人员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分包商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按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分包商培训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项目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场人员、重新上岗及换岗人员、班组长、其他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安全教育师资培养,不断总结安全培训教育经验,提高培训效果。
第10篇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直管站段新体制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教育培训质量,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路跨越式发展对职工队伍素质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车间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必须把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提高认识,更新理念,为我段职工教育培训优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在强化运输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益,服务深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章:职 责
第三条: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职工培训,哪级培训,就由哪级职工教育培训质量负全责。
一、段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
组 长:段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段长(总工程师)
组 员:班子其他成员、教育室、安全室、水电技术室、劳人室、财务室、材料室、办公室、组织助理、宣传助理、团委书记
二、职工教育委员会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指示和任务。
(2)制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对全段教育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有步骤地对广大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3)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岗位培训大纲进行修改及审定。
(4)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手册》考核、验印、发证工作。
(5)检查指导基层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职工教育工作经验,组织实施奖罚措施。
(6)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与“择优上岗”的原则,制定职工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政策、措施。
三、教育室职责
在职工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职工教育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项职工教育活动。
(1)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和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职工教育长远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表演赛活动。
(3)负责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及师徒合同,“三卡死”等制度的落实和职教日常管理工作。
(4)搞好文化、技术考核、掌握职工队伍文化、技术现状,建立职工文化技术档案。
(5)监督检查指导车间班组日常技术学习、练功比武活动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职工队伍技术素质分析。
(6)负责职工教育工作中的各项考核工作。
(7)加强对职工教育的研究及探索,并进行培训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四、各有关科室职责
(1)人劳室严格执行“三新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卡死卡严管理制度,并负责向教育部门提供“三新”人员及定、提、改职人员名单及职务,并负责职工教育奖惩工作的实施兑现工作。
(2)财务室负责教育经费的列支科目的管理,财务室主任负责教育经费的审核工作,并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3)技术室配合教育室对职工进行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的培训及理论和岗位技能培训。
(4)安全室负责职工上岗安全培训与考试。
五、车间职工教育领导组职责
(1)在段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措施、任务等。
(2)贯彻落实段职工培训计划中的有关内容,制定车间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解决基层职教工作中有关问题。
(3)搞好本车间职工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和练功比武活动。对班组的技术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4)定期对本车间职工队伍素质现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5)组织签定师徒合同,保证师徒合同的实施。
六、学习小组职责
(1)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安排,制定小组年度计划和月份小组学习计划。
(2)负责组织小组日常技术业务学习、班组练功等,并做好记录。
(3)负责班组小型练功场的日常管理维修工作,确保小型练功场的有效运用。
(4)进行小组日常学习的考核、评比工作,落实班组职工素质控制措施。
七、专职教师职责
(1)根据培训计划编制教学计划,选择教材,组织开班,落实计划。
(2)认真备课,批改作业,做到开班有计划,结业有考核。
(3)同有关部门配合,选拔外培人员,并负责办理手续。
(4)对改职、提职、晋级的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通知劳人室。
(5)组织签定师徒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期满后进行综合考核。
(6)结合生产、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表演赛等活动。
(7)编制职工文化技术档案,管理室内文件和资料,填报各种报表,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临时工作。
八、兼职教师职责
(1)兼职教师由本单位职工教育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受职工教育委员会领导,教育室负责安排授课任务。
(2)兼职教师要热爱职工教育工作,具有较扎实的技术业务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教学工作。
(3)兼职教师授课前,教育室应将授课内容、要求、选用教材、课时数、学员情况向兼职教师提供。
(4)兼职教师的教案要接受教育室主任的审查,批准后方能授课。
(5)对不胜任教学工作或工作调动的兼职教师,应及时解聘补充,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职工培训管理
第四条:培训分类
职工培训分为规范化培训和适应性培训两类:
1、规范化培训是指依据岗位标准的要求,对取得上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职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其培训对象主要是新职、转岗、晋升及在岗未达到岗位标准的人员。现进行的提、改职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下岗环流培训也属于规范化培训。
2、适应性培训是指在岗职工适应本岗位生产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是随着生产过程进行的,是对基本知识技能的巩固、强化和补充,其培训对象是在岗已达岗位标准的人员。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的“四新”知识培训、非正常情况下作业培训、安全攻关以及十个工作日培训都是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培训制度
1、执行“三卡死”制度。职工上岗、转岗、晋升时必须进行岗前规范化培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时必须进行“四新”知识培训。
2、在岗职工要突出能力培训。区别不同工种,按不同周期进行补充、巩固性等适应性训练,真正确保岗上人员全员培训达100%、培训考核达100%、培训合格率达100%,不合格者坚决不允许上岗,继续强化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3、职工培训、考核、待遇、使用一体化的激励机制。
4、在办学形式上,采用全年均衡办班,增加培训班次的办法组织培训。
5、学历培训提倡业余和函授形式开展,加强管理确保质量。
第六条:培训内容
1、各类岗位培训要切实解决培训内容脱离实际的问题,培训内容要与现场作业紧密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与路技术发展紧密结合,提高培训的先进性和超前性。
2、规范化培训内容应按拟任职岗位的标准要求掌握,培训中要结合道部职工技能鉴定相关内容。
3、适应性培训内容以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岗位作业标准、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事故案例分析及本单位的《段细》和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四新”知识为主。
4、为了搞好培训的针对性,教育室要深入贯彻落实《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构建职教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捕捉信息,定期进行信息的分析、处理,充实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对策,力争培训的针对性最大化。
5、“10个工作日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培训内容中实作演练、案例教育的比重占60%。各类培训都应本着重技能、重实践的原则,以技能培训为主,提高实际作业能力,基本知识内容突出重点,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以满足岗位的需求。适量安排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第七条:培训方式、方法
1、方式:一是脱产培训。脱产培训是指段集中办班,包括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的集中脱产办班。二是日常学习。日常学习是指班组组织的每周2个小时的业务学习。三是职工自学。职工自学是指工作时间外的学习。
2、方法:一是课堂板书教学。二是利用多媒体软件教学。
针对学员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个体差异提倡分层教学,提高培训对象的针对性,确保培训效果。
第八条:培训质量
1、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全过程、全方位地控制影响培训质量的各个因素。
2、提高培训质量的前提,必须提高专兼职教师队伍素质。选用一批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动手能力的兼职教师,确保培训质量。
3、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教育室要针对培训人员素质情况,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教案。在实施规范化岗位培训和适应性岗位培训时,要认真执行《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4、教育室在实施培训时,选择先进适用的培训教材。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运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组织实施教学计划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九条:使用原则
培训经费由教育室负责,提出经费使用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教育室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条:使用范围
职工培训日常经费按下列范围掌握开支:
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培训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岗位技能)、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用于职工日常培训经费。
2、装备教学场所需要的装置费。包括教室、图书阅览室、教具室所需材料、备品、桌椅等(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3、开展教学需要的购置费。包括图书、资料、文具、纸张、小件制图仪器、教学设备、教具及教材等(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4、培训办班需要的津贴、考务费。包括专兼职教师授课津贴、招生、命题、监考、判卷等。
5、教学设备维修费。包括维修教具和电教器材等。
6、教材编写、课件开发及职工教育理论研究等需要的费用。
7、其他相关职工培训费。
第五章: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职教统计报表、台帐、职工文化技术档案的日常填记和规范管理工作。各车间每月25日前上报职工培训完成情况月报表和职工培训信息。日常填写与上报要准确、及时,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二条:职工培训定期分析工作。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5日前,要对本车间职工培训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制定整改措施,分析问题要切合实际,整改措施要得力。并对职工培训工作提出建议,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教育室。
第十三条:职工培训计划的落实。各车间要按教育室制定的送培计划,落实到每个工种(岗位)和每名职工,按要求时间提报送培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路工人培训考核手册》(简称《手册》)的验印与管理工作。
1.关于填记内容:《手册》中培训考核记载工人接受规范化岗位培训、连续脱产5日及以上的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的适应性培训、学历教育(指参加专业对口的成人本科、专升本、大专、中专和职工学历教育)、职工持证上岗考试(指理论、实作和安全考试,含电气化安全考试,考试内容为上岗所必须、保证安全必备的内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及路要求记载的内容,要真实记载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考核成绩,不得随意填记其他培训内容。
2.关于手册保管:《手册》原则上由个人保管,并按要求带到工作岗位上,便于检查。但对群体作业人员和作业相对集中的人员,如:线路工、接触网工,由班组集中妥善保管;固定工作岗位人员,如:配电值班员、值班员,轨道车司机放置工作职场固定位置。丢失或损坏由段统一补发,补发时仍使用原《手册》编号。
3.关于手册验印:路组织的工人参加脱产培训时应携带手册,由培训部门负责填写,由路负责考核验印;段组织的培训,由段教育室或专职人员负责填写手册相关内容,培训结束后,在“发册机关验印章”栏加盖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章,在“培训单位”栏加盖“教育室”.记事栏填写工人_年_月_日改变职名、调换工作等内容,由单位劳资部门填写并盖章。今后在职工人,除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培训不再发给证书,均以《手册》记载为准。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对教育室的考核
对教育室的考核是指段考评委员会对教育室月份工作的考核,考核体现在月份二次分配中 。
1、职责清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能完全落实,缺一项或不落实扣2分。
2、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阶段性推进计划。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年度培训计划扣10分,操作性不强扣2分。
3、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规范化岗前培训,一人不经培训合格上岗扣1分。
4、检查督促车间班组日常学习;指导岗位练兵活动,未深入指导扣1分,开展活动无效果扣1分。
5、加强教育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训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扣1分。
6、认真分析职工素质现状,从中找出问题点和倾向性问题;未开展分析扣1分,针对性不强扣1分,无整改措施扣1分。
7、按时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任务。没按时完成影响工作扣5分。
8、职工培训管理中发生不良反映,每件扣2分。
第十六条:对专、兼职教师的考核
由教育室主任根据段领导的考核后,对专、兼职教师的考核
1、认真落实段年度培训计划,一项不落实扣10分。
2、开班前要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授课教案,无计划、无教案扣1分。
3、落实备课、讲课、辅导、成绩考核四个环节,缺一项扣1分。
4、培训中严格执行授课制度,课堂纪律不好,讲课缺乏凝聚力,扣1分。
5、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办班档案齐全,试卷规范。无办班档案扣2分,试卷不规范扣1分。
6、按时组织季节性培训和预防性事故培训,培训率达100%,培训率达不到100%扣2分。
7、按要求组织季度抽考,季度抽考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每人次扣0.5分。
8、考试中做到公平公正:监考中对违纪现象制止不利扣1 分。
9、基础资料健全,整理及时,归档有序,缺一项扣1分。
第十七条:对段脱产培训办班的考核
是教育室对脱产培训的考核,考核体现在当月二次分配考核中。
段脱产培训采取三次培训的方式,即一是正常按计划集中的培训,为第一次培训;二是正常集中培训后考试不及格者的培训,为第二次培训;三是第二次培训考试仍不及格者的培训,为第三次培训。
1、五个工作日脱产培训及岗位适应性培训班的考核
⑴经第一次培训考试不及格者,扣当月生产奖金50元;并参加第二次培训;
⑵经第二次培训考试不及格者,扣当月生产奖金120元,同时参加第三次培训。
⑶经第三次培训考试不及格者,提报劳动人事室待岗学习。
2 、培训效果的考核
凡参加脱产培训人员(包括5个、10个、15个工作日培训),经培训考试后,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视为及格,75分以下者,视为不及格。对考试成绩100分的学员给予奖励50元,对考试成绩98及以上的学员给予奖励30元,对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下(不含75分)的职工给予扣罚当月生产奖金30元,60分及以下者扣罚当月生产奖金50元。参加第二次培训,补考仍不及格,扣罚当月生产奖金120元,参加第三次培训,考试仍不及格者,提报劳人室待岗学习。
3、培训纪律的考核
⑴对培训期间缺勤人员(特殊情况除外)考核:
凡培训期间无故缺勤旷课者,提交劳动人事室待岗学习。
⑵对打小抄者考核:
凡在考试期间发现第一、二次打小抄者将给予警告,按b类违纪处理,发现第三次将清除考场,提交劳动人事室待岗学习。
⑶对扰乱秩序者的考核
凡在培训期间擅自离开、扰乱课堂纪律、饮酒上课者,提报劳动人事室待岗学习。
⑷对违反以上职工教育有关规定者,核减其所在车间0.5分/人。
第十八条:对车间培训的考核
是教育室对各车间职教工作的考核,体现在月份二次分配考核中。
1、脱产培训
(1)未按职教计划进行培训办班,且无特殊原因者,核减车间1分。
(2)按职教计划办班,但培训人天数低于计划者,每低于计划1人天数,核减车间0.1分。
2、日常培训
班组每周学习时间达不到2 小时,职工无笔记或笔记不全者核减车间0.1分/项。
3、职教管理
(1)车间的组织不健全,职教小组活动无记录扣1分
(2)《培训班管理档案》不及时上报者核减车间1分。
(3)培训班管理档案漏项、错项每处核减车间0.5分,同时核减车间职教管理者当月奖金。
(4)兼职教师教案不规范、不认真撰写、不按计划备课、授课者核减车间1分。
(5)漏报或不及时提报日常培训试卷及成绩单者核减车间1分。(并按a类考核联挂车间主任)每缺一张试卷核减车间0.1分。
4、定期与随机抽考
(1)抽考时间、地点、人员
每季度对所有车间进行一次定期抽考和不定期进行随机抽考,时间、地点、人员由教育室确定。
(2)内容
职工本岗位应知必会,非正常情况下处理措施,安规及电气化安全常识等。
(3)考核
奖励:对抽考平均成绩85分以上的车间,每高一分加0.1分;平均在90 分以上者每高一分加0.5分;
处罚:对抽考成绩在80 分以下的车间每低1分减0.1分;低于75分为失格车间,核减车间2分和抽考不及格者当月生产奖金50元。随机抽考两次不及格,扣发当月生产奖金120元,第三次不及格,待岗学习。
4、对车间的评比:
每季度对(结合抽考)车间按专业进行评比,奖励第一名的车间2分,核减最后一名的车间2分;
5、对抽考人员的考核
车间在段通知定期抽考时间的前一天,把参加抽考人员名单报教育室,当日按段要求组织好职工参加考试,同时安排好车间工作。无故不参加抽考除扣除本人当月奖金50元。核减车间1分。
第十八条:练功比武的考核
1、取得段级技术表演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者按名次每人奖励500、300元、200元。
2、取得级技术表演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者按奖励标准进行同等奖励。
3、取得部级技术表演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者按部奖励标准进行同等奖励。
4、对未按计划开展练功比武的车间,核减车间2分。
第十九条:临时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未按规定完成职工教育临时任务,核减车间1分/项。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教育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
第12篇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 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 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 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总结
第13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 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 附件:(1)培训需求表;(2)培训效果反馈单;(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13篇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管理,规范行为,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前培训制度
1. 招录入矿的新工人由劳资科派专人持花名册,送职工学校参加岗前培训。
2. 职工学校安排一名专职教师负责新工人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工人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培训内容执行《新工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 培训期间由职工学校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将出勤情况转到其所在单位,作为记工开支的依据。培训后未上班的不支付学习期间工资。
4. 新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职工学校开具上岗通知单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使新工人掌握井下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签定师徒合同。新工人在师傅的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5. 私自安排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上岗,及培训后没有上班而支付学习期间工资的单位,一经查出,每人次对该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未经培训的新工人立即停止工作,到职工学校接受培训。
6. 实习期内区队发现新工人不能胜任井下工作的,立即停止工作,并上报劳资科。
7.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前培训。
二、在岗职工培训制度
1. 国家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职工学校根据基层单位需求,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基层单位按计划选派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培训中心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及复训,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2. 其他从业人员均须按计划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 在岗职工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再培训。职工学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各项培训。
4. 在岗职工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年度全员安全培训,各单位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无故不参加培训者罚款100元,对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罚款50元。
5.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由区(科)组织相关人员,结合职工学校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区(科)、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我矿基层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及安全意识,根据集团公司、矿、区(科)、班组“四级”培训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实行“周二技术学习”、“周五安全活动”、“班前会”、“班后会”等教育形式,坚持“每日一题、一月一考”的培训制度。并及时将本人签字的考试成绩表及试卷送交职工学校,统一建档保存。
(一)区(科)级培训
1. 具体要求
⑴ 每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工种等。
⑵ 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制度,做到有利于提高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⑶ 为便于职工学习,提高培训质量,各区(科)技术员每月要编制一定数量的学习参考题,发放给职工,做到人手一份。
⑷ 各区(科)培训所需教材,要提前与职工学校联系,便于统一购置。
⑸ 培训期间,要做到讲课有教案,学习有笔记。
2. 区(科)党政正职为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培训的技术员负责日常工作。
3.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有利于本单位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素质提高。
4. 各单位要对职工学习出勤和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职工工资挂钩。
5. 安监科、职工学校对基层单位“每日一题、一月一考”和周二技术学习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抽查二次,对差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干部绩效考核2至5分扣罚。
6. 如职工学校安排的培训与周二技术学习、周五安全活动时间重叠,参加职工学校组织的培训(大型活动除外)。
(二)班组级培训
1. 班组长为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2. 主要学习内容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岗位安全操作标准、岗位责任制。
3. 主管培训的技术员负责督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对班组长进行考核,并与其工资挂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每日一题、一月一考”制度
1. “每日一题、一月一考”以区(科)为单位组织进行,区(科)正职为本单位责任人。
2. “每日一题、一月一考”的主要内容是岗位应知应会、基本操作技能、《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灾害防治、自救互救等。
3. 主管培训的技术员负责试卷命题、印制、批阅及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4. “每日一题”由技术员在每月1日前编制完成,并提前公布,供职工提前学习。
5. “每日一题”由当班值班人员利用班前会,根据学习计划组织学习。必须做到学一题、会一题,并做好记录,保证学习质量。
6. “一月一考”由各单位主管培训的技术负责。利用周二技术学习日,采用书面答题的方式组织职工考试,考试内容为每日一题。
7. “每日一题、一月一考”试题库的命题和编辑要分专业进行,结合当月安全生产重点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
8. 职工学校不定期对各单位“每日一题,一月一考”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
四、优秀学员评选及奖励
职工学校对每期参加培训的学员,分别依据学习成绩、学习表现两个方面,对学员进行综合评比。50人以下的培训班,评选出1-2名优秀学员;50人以上的培训班,按3-5%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优秀学员评选条件:综合考试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14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证书”的取证和复审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科职责: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se的培训取证(复审)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三) 职工培训站职责:
1、及时下达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
5、负责做好全公司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
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司钻作业(作业司钻、钻井司钻作业);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岗位,确需转岗的人员要按照hse实施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五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四新”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hse培训
第二十七条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石化集团hse管理体系标准;
(三)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第二十九条 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条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七章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三十五条 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八)其他安全活动。
第八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公司hse实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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