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就是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规避人员伤害、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0000 标准、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证措施。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为项目所有人员办理在现场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通过对人员、机具、设管、材料、方法、环境等要素的过程管理,实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第二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第六条 职业健康安全总目标
确保项目员工无职业病;确保安全无事故,实现零事故工程。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目标
7.1、杜绝因工亡人事故。
7.2、职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1.2‰以内。
7.3、减少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7.4、减少或避免各类危害事件的发生。
7.5、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中,确保不发生施工责任的行车事故。
7.6、实现安全标准化工地。
第三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
第八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
8.1、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王光华)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李影)、安全监察长(雷云桥)任副组长,各部部长、主任等人员为成员。
8.2、项目安全质量部是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8.3、项目经理部应明确项目领导、各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9.1、项目安全质量部按规定配安全监察工程师。
9.2、各工程队配专职安全员。如工程队承担施工的工点分散时,每个工点至少配一名专职安全员。
9.3、工班配置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
第十条 强制性规定
10.1、项目经理应对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0.2、项目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组织实施调查,依法取证,分析、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处理事故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进行安全事故教育。
第2篇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实行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安全副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环保部负责,二级管理为施工作业厂队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负责。
(2)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条件制定《施工生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并按照颁布的《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人人做好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本项目开工前,由工程技术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实施性职业安全技术方案,对土方开挖、运输、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金结制作与安装等作业,编制和实施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4)实行逐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① 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② 未经安全、职业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作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③ 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且考核合格获取操作证后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登记,按期复审,并设专人管理。
④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提高职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达到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保证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检查日期、参加检查人员。安全环保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安全员每一天进行1~2次巡视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劳动保护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和验收。
(7)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火工产品的采购、运输、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项目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检查。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炸药。
(8)按月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评定,实行重奖重罚的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报表和事故调查报告书。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对项目部内部发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预防措施全部落实,所有责任人全部得到处理,所有职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训。
第3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1.目的
为明确公司健康安全奖惩办法,使健康安全方面的工作奖罚有据可循;并充分调动全体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安全完成,制定此规定
2.范围
所有参加公司所属人员和管理人员
3. 职责
3.1 对公司安全做出重大贡献和安全改善的人员或事项进行奖励;3.2 对安全检查中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奖励或处罚;
3.3 综合考评各部门安全生产,对优秀部门进行奖励,对不达标部门进行处罚;
3.3 对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
3.4 对公司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进行处罚;
3.5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励和处罚。
4. 奖惩原则
4.1各级组织、领导、各个部门、每个岗位都必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4.2 公司的各级组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逐级负责、领导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的原则,建立起逐级考核制度,并实施有效的运作。
4.3 逐级负责就是从上至下一级对一级强化领导,从下至上一级对一级全面的负责。即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下属单位要加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下属单位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公司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上要全面负责,做到责权明晰,各负其责,实现有序管理。
4.4 领导负责就是公司、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副职负具体责任。
4.5 部门负责就是公司及各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本职工作的安全负责,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负有管理、监视、测量、督促、指导的责任。
4.6 岗位负责就是全体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按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各岗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负的责任。
5. 内容
5.1健康安全管理奖励和处罚的对象:
5.1.1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和承包商。
5.1.2个人包括:公司合同制以上员工、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员工。
5.2 奖励和处罚的实施主体分两个层次进行:
5.2.1 公司进行的奖励和处罚。每次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意见由安委会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5.2.2 各部门进行的奖励和处罚。每次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意见由各部门领导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实施。
5.3 健康安全管理的奖励
5.3.2 奖励事项:
5.3.2.1在生产中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5.3.2.2 在突发事件抢险抢救、挽救他人生命和财产中,表现突出者,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5.3.2.3 在制止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失职行为中表现突出,对维护正常生产施工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效者,给予50—500元的奖励。
5.3.2.4 以上人员奖励需通过安全奖励申请,报安全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经财务部下发。
5.3.2.5 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给予20—100元的奖励,此项通过提案改善管理落实人员奖励。
5.3.2.6 对本单位(车间、班组)安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配合项目组搞好安全工作,并且下属人员无违章的领导者。
5.3.2.7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5.3.2.8 此上两种情况由车间或制造部自己制定奖励措施,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
5.4 健康安全管理的处罚
5.4.1处罚对象:为对处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公司部门、班组、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以及个人。
5.4.2 受处罚事件,主要包括:
5.4.2.1发生等级以上人身伤害、死亡事故。
5.4.2.2发生设备、火灾、交通等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5.4.2.3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5.4.2.4发生等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事件。
5.4.2.5 月度健康安全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查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事项。
5.4.2.6 个人多次违章和严重违章。
5.4.3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5.4.3.1发生等级以上事故,由安委会组织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4.3.2 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人员进行处罚。
5.4.3.3发生轻伤事故或一般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5.4.3.4 安委会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做好执行处罚的落实工作。
5.4.3.5 以上处罚标准参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对相应事故的处罚规定。
5.4.4 对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处罚:
5.4.4.1各部门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公司领导或安委会发现(或接到举报)后,由安委会及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5.4.4.2 对发生轻微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4.4.3 对发生等级以上(或多起轻微事故)严重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直接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5.4.5 对发生等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处罚事件的处罚:
5.4.5.1 安委会对造成等级事故或受到当地政府安监、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因客观因素或是未履行责任问题;
5.4.5.2 对确因责任问题造成等级事故或受到当地政府安监、环保部门处罚的,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讨论决定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5.4.6对承包商或劳务分包商的处罚:
5.4.6.1应在安全协议条款中明确承包商的健康安全责任和相应的处罚要求,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因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等原因造成我公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应根据合同要求承包商给予相应的赔偿或对其进行处罚。
5.4.6.2在为我公司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发生严重险兆事件、不服从管理、因事故(或严重险兆事件)影响工期进度或给我公司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由项目组申报材料,安委会拟定处罚意见并执行。
5.4.6.3 对承包商或劳务分包商整体健康安全管理不力,并给公司带来损失和影响的处罚,除执行安全协议明确列明的处罚条款外,可包括列入“黑名单”永不再用、终止合同和经济处罚。
5.4.6.4 对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经济处罚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除安全协议明确列明的外,由安委会讨论决定。
5.4.7 人员违章处罚,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违章人员负主要责任80%,直接领导负20%的责任。
5.4.8 安全检查不合格项和整改不到位的处罚:
5.4.8.1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项车间检查超过3项者,每超过一项,给予20元的处罚。
5.4.8.2 对安全检查整改不到位的,每项给予20元的处罚。
5.4.8.3 对安全检查重复出现和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每项给予50元的处罚。
5.4.9 违章作业的处罚:
5.4.9.1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作业,对作业者和相关领导进行负激励,违章作业者50元/次,班长40元/次,主任30元/次,部长20元/次;
5.4.9.2 对违章作业者出现违章作业3次以上,停止违章作业者的岗位或转岗,对出现3次/月以上违章的部门,部长负激励200元,主任负激励100元,对出现5次/月以上违章的部门,考核部门1000元,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关责任。
5.5 “停产整顿”处罚
5.5.1 “停产整顿”处罚,适用于车间和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的同时,给予集体或个人经济处罚。
5.5.2 项目 “停产整顿”处罚的最低条件:
5.5.2.1发生死亡事故。
5.5.2.2 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重伤事故。
5.5.2.3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轻伤以上伤害事故。
5.5.2.4 发生10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5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2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6主要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对公司检查时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多次在规定的限期内不予积极整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5.5.3 车间“停产整顿”处罚的最低条件:
5.5.3.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
5.5.3.2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轻伤以上伤害事故。
5.5.3.3 作业员工多次严重违章,在一个月内连续有5人以上严重违章的。
5.5.3.4 发生5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5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1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5.5.2.5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对公司或项目部检查时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多次在规定的限期内不予积极整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5.5.4 “停产整顿”处罚的实施:
5.5.4.1 车间和各施工项目的“停产整顿”处罚由相应安全检查部门(生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提出,上报安委会讨论同意后实施处罚。
5.5.4.2总经理、各主管领导可对安全管理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项目和车间直接做出“停产整顿”处罚决定,指示安委会实施。
5.5.4.3出现满足“停产整顿”处罚条件的财产损失事故时,由安委会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罚意见。
5.5.4.4对项目或车间“停产整顿”处罚的时间范围,一般掌握在两至三天,最长不能超过一周。以主要领导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认识,员工提高安全意识,作业现场混乱局面得到彻底改观为目的。
5.5.4.5执行“停产整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符合实际,不得乱做该类处罚决定或挟私报复,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5.6 对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考评和奖惩
5.6.1 各制造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公司安全相关文件完善本部门和科室的安全管理体系。
5.6.2 公司安委会定期检查和评审各制造部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据检查的情况对各制造部或科室进行评比。
5.6.3 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评比内容及标准(见附表)
考核总分为500分。考核结果在450分以上时为优秀单位;400分为合格单位;40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5.6.4 对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奖励,授予安全生产优秀部门的流动红旗,全公司表彰,并奖励1000元。
第4篇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和人员的实际,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促进全年生产和各项经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体范围
1、对全矿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进行计划安排全面体检。
2、对新招上岗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对离岗人员应进行离岗体检。
4、其它的应急检查。
5、对以上人员的查体工作要按规定在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分类、分人员、分项检查。
二、体检管理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职业健康监护表》。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采用多种形式降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多种形式加大职业卫生健康的宣传教育力度。
6、把职业卫生健康列入职工安全培训的课程内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2、体检结果发现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严禁从事所禁忌作业。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和对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4、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5、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矿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和矿今年体检的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好当期的生产和参加体检工作,保证如期足额派员参加体检。
7、年终我矿将对年度职工体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好的科室、区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差的进行处罚。
第5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5.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和疗养工作。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执行铁道部职业危害治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考评制度;
11.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掌握管内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数量、危害因素和危害状况,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必须依法进行治理。对治理难度较大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报送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场所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和防护设施应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保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开展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教育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措施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各级铁路安全监察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批评、下发监察通知书或监察指令书并督促整改,危害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1.术语与定义
1.1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外协施工单位向业主交押的,为保证施工单位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紧急事故处理资金、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费用投入等的专项资金。
1.2 外协施工单位:是指业主严格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通过招投标引入的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施工资质和一定的施工管理经验,能承揽公司发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2.目的与适用范围
2.1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实现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生产经营共同发展。
2.2 适用范围: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所有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文
3.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3.4集团)有限公司外来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 负责对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符合本办法。
4.1.2 负责核定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
4.1.3 负责审核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2外协施工单位:
4.2.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业主足额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2.2需要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时提出申请.
4.2.3工程项目完工,提出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3财务部
4.3.1负责足额收取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3.2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
4.3.2 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对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业务。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标准:
5.1.1地下井巷工程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5%交押。交押金额范围在50-300万元之间(即下限50万,上限300万)。
5.1.2地表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3%交押,交押范围在20-200万元间(即下限20万,上限200万)。
5.1.3 单纯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辅助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按照规定下限缴纳,合同总价低于50万元不设立上下限,按照合同总价5%缴纳。
5.1.4同一外协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施工项目,按其中交押金额最大的单个工程施工项目交押。
5. 2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范围:发生以下情况,外协单位因资金不足或抗拒支付等原因可以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2.1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费用。
5.2.2紧急事件处理费用。
5.2.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5.2.4重大隐患、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治理费用。
5.2.4 提取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费用不足时。
5.2.4出现伤亡事故、重大环境事故受到业主、政府监管部门处罚。
5.3 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作为施工项目开工条件之一。
5.4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一次足额交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后,当年内补足使用部分,达到外协施工单位交押标准。
5.5 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5.6工程项目施工结束,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由外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安全环保部审核,退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7 外协施工单位交押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在交押期不计利息。
6.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情况。未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得开工。
6.2 财务部定期向公司安委会上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使用情况。
6.3 本管理方法解释权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第7篇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职责
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
2.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机动车辆等专业检查。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动力管道等专业检查。
4.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管理内容和方法
5.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计划等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的实施,保健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审批程序等。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安措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工程承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新产品、新工艺试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新、改、扩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批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尘、防毒、防物理因素措施,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检查各类建筑物、道路、动力管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机动车辆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检查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吊卡具、钢水包等工具、工装、冶金辅具等安全状况以及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防寒、防雨、防雷电设施等情况。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现场安全通道、文明生产、部件摆放、劳动保护用品穿戴及其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6.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方法
日常检查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所属的部长、科长、工(部)长、班长等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
各部门的安技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应指派专业人员对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项目:
a)电气设备及线路;
b)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各种气瓶等特种设备;
c)木工机械(刨床、锯床等)、冲床、剪床;
d)公司内机动车辆及交通设施;
e)不属于上述设备的一般机械、动力设备;
f)吊具、索具、工具、工装、冶金辅具;
g)各类建筑物、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h)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i)其它临时性检查。
专业检查一般由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组织进行,并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如有必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各类专业检查,并提请有关方面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专业检查周期分为半年、一年或规定检查期,由各专业归口部门决定。
专业检查可按安全检查表进行,也可按临时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
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分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五一”、“十一”节假日检查、新年及春节前安全大检查等。
安全大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依计划执行,保证按期完成。
各部门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按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可单独制定检查计划进行专业性检查或安全大检查。
各部门在进行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7.整改
各类安全检查应实施必要的记录。专业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及专业检查组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列表汇总。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相关的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可用整改通知单等形式下达整改要求。
责任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解决问题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措施方案、定负责人、定进度;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部),工段(部)能解决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安全检查部门应对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对通过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分层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立项、协调解决。
8.存在问题的处理
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4标准规定调查处理、逐级上报,并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形成文件和记录
9.安全检查记录
10. 安全检查表
11. 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
12. 整改通知单
13. 安全整改措施计划
第8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1.主题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规范了集团公司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管理规则,通过教育增强员工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适用于公司各专业厂(部室)、子公司。
1.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2.2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相关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3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一般规定
3.1 凡新进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定公司级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各单位按计划配合组织实施。
3.3 新进公司员工的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3.4 专业厂(部室)、子公司编制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设置教育内容,组织员工参加教育,完成教育计划。
3.5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及时填写sq/sir5.1.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和sq/sir5.1.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后应建立、健全教育档案,并及时将教育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6从事有毒有害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以及专业厂(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技(环保)员及相关的医务人员,职业健康医师,公司定期对其进行一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
4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
4.1凡新进公司员工必须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公司教育、专业厂教育、车间/班组教育)。
4.2 所在单位应将新进公司员工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技环保办公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3 各专业厂、车间/班组接到人员调配通知后,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填写“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
4.4 车间/班组按所分配工种组织学习专业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生产作业现场所操作的设备(设施)、工具和作业环境涉及的风险因素、环境因素做相关教育。
4.5 三级教育结束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在“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或“sq/sir5.2.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签名,教育档案保存在各专业厂(部门)的安技管理人员处,教育清单交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安技环保办公室凭教育清单发放劳保用品,所在单位方可安排有关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5.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1公司年满18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5.1.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资质的部门教育后,理论与实操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5.2特种作业实施操作的实习人员,单位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者须在安技环保办公室对其做安全技术理论教育、考核合格后准予在师傅指导、监督下从事特种作业实习。
5.3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安技环保办公室组织教育,教育结束后经政府主管部门理论、实操考试、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5.4调入公司的员工原从事特种作业者,经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审核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相应工种的实操考试,实操考试合格后,单位可安排从事特种作业项目内的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5.5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技术知识理论复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收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6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监督及档案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的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考试,配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7各单位负责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相关知识教育。
6 各级干部的教育
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协作实施。
7 变换工种的教育
7.1 非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或由特种作业人员变为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专业人员进行变换工种的教育,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7.2 由普通工种变换为特种作业者,按本规定第5条执行。
7.3 企业在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8 复工人员的教育
8.1 凡因工伤休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履行复工手续,方准上岗工作。
8.2 复工人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结束后,要填写复工教育通知单一式二联(专业厂自定),一联由本人交车间/班组,另一联交专业厂安技(环保)员留存。车间/班组领导接到复工教育通知后,方可安排工作。
9 相关方的教育管理
公司项目承包的相关方,由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协助施工单位进行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相关方负责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档案存放合同责任单位,教育清单报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存档。
第9篇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职责、内容、方法,以及形成的文件和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各项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q/sz g55.00-2005 企业管理手册
q/sz g59.06-2005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管理规定
q/sz g59.34-2005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28001-2001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
4.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机动车辆等专业检查。
4.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动力管道等专业检查。
4.4 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内容
5.1.1 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5.1.2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计划等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的实施,保健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审批程序等。
5.1.3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安措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工程承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新产品、新工艺试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新、改、扩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批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5.1.4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尘、防毒、防物理因素措施,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5.1.5 检查各类建筑物、道路、动力管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机动车辆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5.1.6 检查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吊卡具、钢水包等工具、工装、冶金辅具等安全状况以及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防寒、防雨、防雷电设施等情况。
5.1.7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现场安全通道、文明生产、部件摆放、劳动保护用品穿戴及其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5.2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方法
5.2.1 日常检查
5.2.1.1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所属的部长、科长、工(部)长、班长等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
5.2.1.2 各部门的安技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5.2.1.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应指派专业人员对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5.2.2 专业检查
5.2.2.1 专业检查项目:
a)电气设备及线路;
b)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各种气瓶等特种设备;
c)木工机械(刨床、锯床等)、冲床、剪床;
d)公司内机动车辆及交通设施;
e)不属于上述设备的一般机械、动力设备;
f)吊具、索具、工具、工装、冶金辅具;
g)各类建筑物、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h)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i)其它临时性检查。
5.2.2.2 专业检查一般由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组织进行,并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5.2.2.3 如有必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各类专业检查,并提请有关方面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5.2.2.4 专业检查周期分为半年、一年或规定检查期,由各专业归口部门决定。
5.2.2.5 专业检查可按安全检查表进行,也可按临时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
5.2.3 安全大检查
5.2.3.1 安全大检查分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五一”、“十一”节假日检查、新年及春节前安全大检查等。
5.2.3.2 安全大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依计划执行,保证按期完成。
5.2.4 各部门安全检查
5.2.4.1 各部门应按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检查。
5.2.4.2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可单独制定检查计划进行专业性检查或安全大检查。
5.2.4.3 各部门在进行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5.3 整改
5.3.1 各类安全检查应实施必要的记录。专业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及专业检查组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列表汇总。
5.3.2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相关的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可用整改通知单等形式下达整改要求。
5.3.3 责任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解决问题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措施方案、定负责人、定进度;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部),工段(部)能解决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5.3.4 安全检查部门应对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5.3.5 对通过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分层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立项、协调解决。
5.4 存在问题的处理
5.4.1 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5.4.2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4标准规定调查处理、逐级上报,并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6 形成文件和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第10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1 目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按系统地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加强企业领导者的安全管理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普及全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整体劳动卫生健康、环保素养以及安全操作水平。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
3.1.1 负责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3.1.2 组织并要求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1.3 管理和使用教育培训资金。
3.2环安部
3.2.1 负责实施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外来人员等)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3.2.2 负责组织复工、变换工种、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培训。
3.3各单位
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新员工的分厂(部门)级、科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以及各单位的日常安全培训。
4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4.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4国发8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4.5《职业培训管理》
5术语或定义
5.1安全教育
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公司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潜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2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专门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经常性教育。
5.3三级安全教育的对象是指对新进企业员工、调动工作岗位、重新上岗、长病假(三个月以上)后复岗的员工、工伤康复后复工员工,这些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教育(一级)、部门(车间)安全教育(二级)和工段/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三级)。
5.4“四新”教育: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进行培训教育。
5.5经常性安全教育,它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对各类、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5.6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6工作程序
6.1新员工安全教育
6.1.1管理部根据规定以书面形式将职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的调动、分配、实习通知发送到环安部或接收单位。
6.1.2职工的工作单位或接收单位、环安部从管理部处收到(以oa邮件形式)职工调动或接收通知,了解需要上安全课的人数、时间、地点、岗位及其它要求。
6.1.3环安部根据要求与实际进行培训入职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准备相应的培训教材。
6.1.4环安部按规定开展公司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开展部门级和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及工段(班组)的安全培训。各级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6.1.4.1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一级)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6.1.4.2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二级)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4.3 工段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三级)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5三级安全培训要求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
6.1.6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6.1.6.1 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教育完毕由环安部、用人单位对每一位新员工进行相应的书面考试,新员工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1.6.2 要求考试合格率100%,考试不合格的管理部通知不合格新员工重新培训考试,考试满三次未合格人员由环安部通知管理部取消录用资格。
6.1.7公司安全培训需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登记卡要求一式两份,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一份由环安部保留,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留。登记卡不得涂改,终身存档保留。
6.2变换工种安全培训
6.2.1职工变换工种,在入职新岗位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职工从后勤到车间、从车间到车间之间变换工种的,视同新员工,由管理部组织,按新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规定开展培训,遵守新员工的安全培训规定。职工在车间或部门内部变换工种的,由本单位组织开展二级、三级安全培训。
6.2.2变换工种二级、三级安全培训内容由各单位参照公司三级安全培训内容开展,重点培训新岗位安全生产的应知应会要点。
6.2.3变换工种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要求100%,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3复工安全教育
6.3.1复工是指因病假、产假或因工伤治疗结束后回岗位上班等离开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
6.3.2病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复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二级、三级即部门级和工段(科长)、班组级安全教育。病假6个月以上的复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一级、二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和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
6.3.3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由各单位参照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重点培训上岗后的意识培训及新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培训。
6.3.4复工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要求100%,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4班组长安全教育
6.4.1对新担任生产班组长,每年要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
6.4.2班组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内容:
6.4.2.1 班组安全管理。
6.4.2.2 班组现场标准化管理。
6.4.2.3 班组岗位操作规程。
6.4.2.4 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并建立教育档案以备查。
6.5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6.5.1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6.5.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6.5.3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5.4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6.6职业健康教育
6.6.1教育对象:是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一把手、工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
6.6.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公司各生产车间的粉尘、噪声、柴油、煤油、高温、低温以及其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等作业人员。
6.6.3教育内容
6.6.3.1 职业危害作业工艺流程及分布情况、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呼救的常识。
6.6.3.2 有关单位一把手、工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
6.6.3.3 工艺员应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6.4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现场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并建立教育档案以备查。
6.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6.7.1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复审教育。
6.7.2考核和发证
6.7.2.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独立作业。
6.7.2.2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6.7.2.3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6.7.2.4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根据不同的工种由有关部门予以发证。
6.7.3复审
6.7.3.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7.3.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根据证件复审期按时进行复审。
6.7.3.3 复审内容包括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进行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7.3.4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进行特种作业。
6.8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内容
6.8.1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8.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6.8.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9全员教育
6.9.1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6.9.2全员安全教育周期要求为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目标值要求为80%以上。
6.10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10.1对新进入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外来人员,环安部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进行首次安全教育培训,再由项目所在相关部门/分厂进行二次现场安全教育培训。
6.10.2教育内容:
6.10.2.1首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内容、公司的生产特点、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
6.10.2.2 二次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部门要求、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分布情况等。
7记录
7.1职工调动通知
7.2培训记录表
7.3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
8修改记录页
修改记录页
zj/yp 10 00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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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
姚盈
2022年11月
第11篇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充分发挥管理体系运行的作用,促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按照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检查、内部审核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检查与内部审核由企管部归口管理,落实本办法的奖惩事宜。
第四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体系文件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部审核
第五条 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方案由企管部负责制定,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需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决定增加审核次数。
第六条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由管理者代表领导,企管部根据年度审核方案结合上次审核结果和体系运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内部审核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审核人员,确保审核满足计划要求,达到深化体系运行的目的。
第七条 内部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编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分发至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对内部审核发现的问题,由企管部依据职责范围,落实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责任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企管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第九条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资料的保存执行《内部审核程序》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运行控制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针对体系运行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辖范围内管理体系运行主要责任人,应指定/设置体系管理员,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相关信息有效沟通。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控制,确保体系运行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宣贯、学习、培训,做到每个岗位人员能够理解文件内容,熟悉本岗位相关要求,掌握操作方法和应急救援知识,了解管理方针的含义和目标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关注各类文件的适应性、充分性,收集相关信息,为完善体系文件提供依据;妥善保存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作为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和持续改进的证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树立遵守法规意识及严格执行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意识,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带领本单位全体员工不断提高管理体系业绩,持续满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自检自查活动,不断提高本单位的体系运行质量。
第十七条 企管部每月组织一次管理体系运行质量及运行绩效滚动式综合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情况,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六章 不符合项的判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核、滚动审核或专项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判为主要不符合项: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2.造成系统性或区域性严重失控;
3.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4.重复出现同类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核、滚动审核或专项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判为次要不符合项:
1.文件要求遵守不严格,或偶尔不遵守;
2.偶尔的人为失误;
3.系统不会造成严重影响;
4.粗心或笔误;
5.理解不当而发生的情况;
6.不按时传递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7.不按时参加有关的会议、学习等活动;
8.记录与实际不符等。
第七章 内部审核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公司内部审核员的聘任由企管部提出,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最高管理者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核员应具备的条件:
1.经培训取得质量/环境/计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证书;
2.能够正确执行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有关规定:
3.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
4.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5.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6.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核员应履行的职责:
1.指导和帮助相关单位的体系运行管理工作;
2.按照内部审核计划安排,按时参加内审工作;
3.遵守审核有关的要求;
4.有效策划并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
5.尊重客观事实,态度公平、公正;
6.如实填写审核记录;
7.按要求报告审核结果;
8.验证相关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9.配合和支持审核组长的工作;
10.妥善保存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审核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内审员的工作,保证审核员按时参加审核。
第二十六条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聘任期为三年,对认真履行内部审核员职责,工作成绩显著者可以续聘;对丧失公正性或以权谋私者随时解聘。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质量,给予内部审核津贴每人100元/日,审核组长200元/日;对陪同外部审核的人员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人次200元。
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内审/检查每发现一个不符合,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对发现的不符合不纠正或纠正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每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外审发现的次要不符合项,每个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每出现一个主要不符合,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条 对外部审核发现的主要不符合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对其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对次要不符合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导致停止使用体系证书或吊销认证资格,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追究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管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审核证据和日常检查结果,对各单位体系运行情况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标准见附件),每半年一次进行奖惩兑现。
第三十三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对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按照单位大小及体系运行的职责范围给予1000--5000奖励;综合得分在70--90分以上的(含70分),不奖不罚。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者,给予500-2000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特殊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
4、职责:
人事行政科:组织进行特殊岗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
5、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特殊岗位:工作时会接触到有害物质的岗位(详见:附件二)
6、管理内容
6.1人事行政科每年对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排查并公布。
释义:人事行政科每年定期对全厂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做成“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人事行政科对“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核准,并向全公司公示。
6.2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由人事行政科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6.2.1上岗前检查:
6.2.1.1拟聘员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并知会员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逾期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者,公司不予录用。
释义:
(1)在拟聘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行政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
(2)员工本人在收到《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回体检报告。以上体检费用需由员工先行垫付。
(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
6.2.1.2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和《职业危害岗位合同》。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在上岗三个月后由本人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释义:
(1)拟聘员工在入厂时,由人事行政科确认是否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发果是,则体检合格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职业病危害岗位附加合同。(《劳动合同》最后一款须备注:本合同适用于一般性岗位,职业病危害岗位尚须签订职业病危害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录用)
(2)经体检合格的员工,凭体检合格报告予以录用,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爲附件,由人事系将此附件与员工合同一起存档备案。
(3)相关的体检费用,员工凭体检发票于上岗后3个月交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签字后,至财务部报销。3个月之内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4)体检不合格者,公司不予录用,相关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6.2.2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与上岗前的体检满1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释义:
(1)根据“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由人事行政科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体检的人员,并于每年年初排定当年度体检计划。
(2)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由人事行政科每月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人事行政科统一请款支付。
(3)员工体检报告,由人事系统一归档备案。
6.2.3离岗时体检:
6.2.3.1经过上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先行垫付。
释义:
(1)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在距上次体检满三个月之后,须进行离岗体检。距上次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以上次体检报告结果作爲离职体检的数据。
(2)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主管核准后,由单位主管确认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如发现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时,应知会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员工本人凭体检相关文件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先由员工本人垫付。
(3)为防止未参加体检而离职现象发生,员工离职单须经人事行政科签字确认。经人事行政科签字确认后,于离职单上标注体检结果,体检单由人事行政科存档备案。
6.2.3.2经体检合格者,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凭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符合离职职业病检查的员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释义:
(1)经人事行政科签字确认,体检合格者,由人事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单未经职业病检查确认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2)经体检合格,予以办理离职的员工,体检费用凭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薪资中补发。
(3)不符合离职时职业病检查条件的员工,申请离职职业病检查的,公司不予支持。员工可自行到省级以上职业病认定机构检查,如果确定是由我公司引起的职业病,其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凭发票由公司承担或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2.4应急性检查:
6.2.4.1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当发现接触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并知会员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体检费用参照6.2.1.2处理。逾期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者,公司不予换岗。
释义:
(1)员工在进行岗位异动时,由担当单位主管对员工异动岗位进行确认,当发现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联络人事行政科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由员工本人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程序参照5.2.1处理。
(2)体检合格者,予以办理调岗。体检合格报告附于调动材料之后,由人事存档备案。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岗。
6.2.4.2当员工本人被医生诊断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要求公司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先行垫付。当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协助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释义:
(1)如有员工被医生诊断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由人事行政科或担当单位主管陪同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当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由公司协助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6.3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案。
释义:
(1)由体检机构出具体检报告,并由人事行政科及时知会员工本人。主要为在岗期间体检结果的告知。
(2)员工须在体检报告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员工可复印体检报告。
6.4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释义:
(1)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结果,分为正常、异常但与工作无关、异常但与工作有关三种情形。
(2)公司只负担与工作有关的体检异常人员的情形,且协助医疗费用社保报销手续。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5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惠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释义:当发现职业病患者,依照相关法规程序进行申报处理。
6.6经确诊为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员工,公司负责办理工伤治疗及费用报销手续,配合有需求的劳动者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职业病患者就医期间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岗位给职业病治疗期的员工。
6.7人事行政科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的相关资料。
释义: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由人事行政科建立员工名册,并对体检状况进行纪录。
第13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实践“____”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确保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确保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强化作业现场的施工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连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实行“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分管,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部门业务保安,安全系统专业管理,管技术的对安全技术负责”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2011年的安全环保工作目标是:在加强严、细、实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夯实基础,建立长周期“反三违”和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并将浅采顶板管理、爆破物品管理、天井作业管理、通风防尘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危化品管理、尾矿库中长期防洪渡汛、用电管理、外包队伍管理、安全标准化作业作为安全环境工作的重点,力争实现公司重大伤亡事故为零;重大重伤事故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重大机电设备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跑、漏料液、污染事故为零,提高安全标准化达标率,降低“千人负伤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争创长周期安全文明生产和安全环保工作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和自我激励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充分应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教育文化等综合手段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进程,建立“反三违”及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通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队组及作业人员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外包工程工作人员遵章守纪承诺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办法,严格考核和奖惩,全面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目标。
第六条 严禁非法用工和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就用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单位、各施工队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员工总数的3~5%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第八条 各单位、各施工队组必须制定和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确保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设备、器材的保证,提高应急救援效果,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章 安全环境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定期组织召开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施工队的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评,按《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状(书)》进行奖惩兑现。
3、 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
4、 负责研究、审定、协调和监督解决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情况。
5、 认真完成上级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积极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第十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__
副主任:__
委 员:______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境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境科周家普兼任,办公室组成人员: 周家普 段春红 杨永平 普自德 李志金 樊天周 王华荣 李永成 丁 伟 张红普 李丽君。
第十二条 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机构设有一个安全环境科,主要生产单位:一分厂、二分厂各设1名专职安全员;综合一工区设4名专职安全员、15名兼职安全员;每个采矿队设3名兼职安全员;外包施工队每个作业点设1名专职安全员、3名兼职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2、 组织制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落实。
3、 组织编制、审定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组织领导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 组织制订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对本单位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析研究,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7、 领导公司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各副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8、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9、 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整改事故隐患。
10、 每年与公司所属主要生产单位行政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上年度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11、 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的责任,指导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总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3、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5、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6、定期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态,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7、发生重伤及重大安全事故,应迅速了解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保证的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3、领导和组织工会、共青团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文化素质。
4、充分发挥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保证作用,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5、深入生产一线,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状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员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6、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四)、工会主席的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员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2、工会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工会主席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3、有权要求各单位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损害有关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行为。
4、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执行国家劳保政策,改善劳动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5、积极组织参与全总、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领导和组织开展好“一法三卡”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劳动保护监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员工疗养和辅助医疗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全员工健康档案。
7、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治理情况。
8、积极参与因工死亡、工伤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9、监督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工作条例。
第14篇 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年度责任状签定管理办法
一、公司与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项目班组进场后,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项目部组成并签定本合同后至工程竣工且项目
经理部解散
二、公司与项目年度责任状的签定:
签定时间:每年一月十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当年一月十日至下一年一月十日
三、项目责任分解书的签定:
签定时间: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合同有效期:施工期
四、项目部与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劳务班组进场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劳务班组负责人
合同有效期:班组人员进场到班组人员全部退场。
五、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签订后,项目安全员应建立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台帐。
第15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2.1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部成员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2本项目部设立兼职卫生员,负责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的具体管理工作。
2.3根据员工人员数量及工程进度情况,组织员工体检,检查项目包括验血(肝功+乙肝五项)、心电图、胸透、血压及内外科常规项目等。并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员工进行疫苗的接种,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
2.4对项目部员工的体检结果及时汇报项目部,如有重症病情,及时通知本人(或家属),采取积极治疗措施。
2.5项目部建立员工职业健康记录,由卫生员具体负责。
2.6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2.7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换气及防止中毒措施。
2.8严禁未成年人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2.9施工区域应保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
2.10夏季露天作业,施工单位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11控制加班加点:作息时间以外的工作、夜间加班、公假日加班,均应在备忘录中加以详细说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严禁单人夜间加班,凡是有人工作的地方,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有人监督。
2.12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应建立与驻点周边医院联络体系,一旦发生非正常患病及其他疫情,应及时与当地医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确保疫情在第一时间得到控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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