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z医科大学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预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自办刊物由所在学院党总支预审,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办刊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号登记:经审批和备案后,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编发刊号,印刷时刊号应在刊物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第五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负责对刊物进行日常管理,对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刊物负责人须在每期刊物编印完成后的三日内将刊物(3份)送党委宣传部审阅,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颁发前已办的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党委宣传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刊。违反校纪法规的,主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
第2篇 网络出版服物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_、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_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
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
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及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医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技部门和相关科研实验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和暂存。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见附表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产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⑵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损伤性废物产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处置方法为非焚烧方法的地区,病理性废物应送殡仪馆焚烧处置。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9.实验室废弃的尿液、引流液、脑脊液等标本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 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回收人员与暂存间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间与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分别填写《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表 2)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2.特殊废物的登记:
⑴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记:取出的植入物如钢钉、钢板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将分类包装完整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单位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不应露天存放。
2.医疗废物转运时宜设专用通道,无专用通道时应分时段密闭运送。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暂存间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需设置废物储存室和更衣办公室。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需防鼠、防蝇、防蟑螂,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地面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达到规范设置要求。
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及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放入周转箱内后,再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3.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洗间或单独房间),便于单位回收人员及时转运。未设置的应及时转运到单位的集中暂存间。
第4篇 食堂废弃物管理办法
1、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送餐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食堂所有残剩饭和菜等废弃物全部分类处理。
4、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带出食堂。
5、残菜剩饭由各餐别配送负责人负责集中并运出。
6、禁止送餐负责人将残菜剩饭用来加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终止供应,并报主管部门查处。
7、管理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第5篇 物管部有价票据管理使用办法
物管部有价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zz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正常营运、管理所涉及的有价票据,含机动车临时停车费票据、机动车固定泊车费票据(月票)、劳务费票据、及物业、市场、环卫、治安、消防等综合管理的罚没票据,由财务部按重庆市政府财政、物价、工商、交通、市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部门(单位)购买、定制。财务部设专人专柜对各类有价票据登记、保管,并完成相关帐务工作。
2、交易中心物管部所使用的有价票据,由部门负责人(部长)指定有价票据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可兼职)定期(每15天领取一次)到财务部领取。填写领用明细表,注明名称、页数、联数、号码段、面值、总金额、领取时间,并签字加盖私章。
3、保管员在物业管理部指定保险柜存取各类有价票据。按规定及时完成各类有价票据领入、支出日记帐和明细帐,并对有价票据的名称、号码、面值、总金额登记入帐。
4、当班收费员(可兼职)上岗前1天在保管员处(每3天领取一次)领取所需种类的有价票据,填写领用明细表,注明名称、号码、面值、总金额、领用时间,并签字。
5、当班收费员下班前30分钟将收取现金汇总缴至保管员处,保管员开具现金收讫单,并于当日上缴财务部。收费员做好剩余票据及现金收缴日记帐和明细帐。定期(每3天一次)至保管员处办理剩余票据上缴和新票据领用,填写有价票据清缴单和有价票据领用明细表。
6、保管员定时(每天一次)至财务部上缴所收取现金款项,签收现金收讫单;核对剩余有价票据的种类、号码、面值、金额;填写有价票据领取明细表并签字。
7、物管部部长不定时对有价票据保管员保管的各类有价票据的领入、支出和收取现金的缴、交工作情况及帐务帐目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6篇 高校物管中心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办法
高校物管中心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iso9001―2000程序文件《采购控制程序》,结合实际指定本办法。
一.采购的机构设置
(一)物管中心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部门经理任成员。物管中心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决定处理物管中心物资采购事宜。
(二)中心下属各个部门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经理、副经理(或者主管)、兼职采购员组成,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物资采购供应工作。
二.出入库管理
(一)中心下属各个部门设物资兼职保管员,负责采购物资的保管领用。
(二)各部门建立物资出入库帐目。采购发票报销时应有保管签字。
三.对合格供方的评审
(一)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与本部门采购物资质量要求的符合性。供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复印件。
(二)供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交货期、售后服务等。
(三)供方提供产品的价格等。
四.采购程序
(一)采购文件
1.各个部门制定《采购计划》,报中心领导审批批准,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2.各个部门采购物资时,有必要签定采购合同的,必须签定采购合同,作为物资采购的法律文件。
(二)采购审批
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后,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采购作业
1.严格执行对供方的评审,货比三家后再确定采购商家。
2.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方一份,部门一份,中心一份,结算时交财务部一份。采购员根据核准审批的采购计划,按照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适时进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应。
3.大宗用品或长期需要的物资,根据核准审批的采购计划,向有关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和时间的供货使用需求。
4.采购部门应当经常调查主要材料市场行情,建立供应商资料,作为采购产品质量,价格审核的参考,补充。
第7篇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2名词术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固体
废物能污染地下水、地面水和空气并影响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卫生影响景关且占用土地。
3管理职责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在厂长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
4.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1.2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1.3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须拆除的必须报请生产部同意。
4.1.4对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4.1.5禁止使用国家规定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1.6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1.7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和接受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应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管理。
2名词术语
2.1环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
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2.2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
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2.3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容量的允许下以环境科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
的和行政手段对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2.4环境监测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2.5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管理职责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公司、铜板带厂环境保护法规及规章制度。
4.2环境管理必须纳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中各单位领导在生产组织过程中要树立环境保
护意识从每一道生产工序抓起尽量做到清洁生产。
4.3所有环保设备未经生产部同意不准擅自停运、拆迁、报废。
4.4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岗位都要制定控制污染的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责任制。
4.5各单位每年应举办至少一次的环保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环保意识。
4.6污染与治理
4.6.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水、废液、废渣、粉尘、烟尘、有害气体、振动、噪声和放射性等岗位
均属污染源。
4.6.2凡是污染超标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治理计划及技术措施经生产部审核同意后
公司平�列入污染治理计划。
4.6.3治理污染各单位应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入手尽量不用或少用产生污染的原材料从源头控制
污染的产生。
4.6.4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
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
手册
总则
1.1 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ehs管理方案持续改进员工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实现ehs目标进而确保
公司的ehs总体目标的实现持续改进ehs绩效。
2 职责
2.1总经理为ehs管理方案实施提供资源保证。
2.2 品质部经理审核公司ehs管理方案。
2.3 安全版纳负责监督ehs管理方案的制定并对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各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ehs管理方案。
3控制要点
3.1 管理方案的内容包括 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现状、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和指标、可行的技术措施、
技术方法的步骤、必要的资源需求人力、物力、财力、完成的时间进度表、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2 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2.1 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安全办根据ehs方针目标制定年度管理方案
经公司会议通过批准后实施。
3.2.2 各职能部门、车间根据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及安全办年度管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确保目标实现。
3.2.2 3.3管理方案的修订
3.3.1 管理方案应随公司目标、生产活动、服务的变化、或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整和修订。
3.3.2 当管理评审或审核对管理方案有修改要求时应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3.4 管理方案的检查。
3.4 安全办应按管理方案的时间表检查各单位、各部门ehs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
以纠正并进行汇总及时报品质部经理。
第8篇 食堂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1、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送餐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食堂所有残剩饭和菜等废弃物全部分类处理。
4、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带出食堂。
5、残菜剩饭由各餐别配送负责人负责集中并运出。
6、禁止送餐负责人将残菜剩饭用来加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终止供应,并报主管部门查处。
7、管理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第9篇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措施及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
是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6焚烧
是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4 管理职责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在化验分析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药品及剧毒废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公安处负责剧毒、易制毒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
销毁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运输押运工作。
4.3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4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4.5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 管理措施
5.1危险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保温棉、焦油渣、生化污泥、废酸、废碱、报废化学药品,剧毒残液主要有氰化物、含砷、含汞废液等;除焦油渣、生化污泥送电厂焚烧,废酸、废碱进行综合处理外,其他各类危险废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贮存管理,送交时,分厂与物管中心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定期检查。
5.1.2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废物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及时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
5.1.3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严格、准确填写,环保化验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5.1.4环保化验中心及各单位化验室在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残液、过期化学药品,由环保化验中心牵头,使用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公安处、物管中心参与,共同对废液及过期化学药品进行回收称量和鉴定,共同确认结果后签字存档,共同填写相关移交记录,将确认的危险废物送物管中心专用库房保存,物管中心每月将库存数量上报环保化验中心。
5.1.5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贮存、利用、处置,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由公司环保化验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改正要求的,环保化验中心依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1.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应齐全、完整、详细。
5.2危险废物的贮存
5.2.1危险废物由物管中心负责统一贮存,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2.2物管中心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处置量及新增产生量(需填写称重后准确
数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物管中心予以配合。
5.2.3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临时贮存点由各分厂负责管理,并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及新增产生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产生单位予以配合。
5.2.4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
5.2.5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6危险废物的贮存设备和设施必须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
5.2.7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应进行安全性处置,否则,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5.2.8禁止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5.2.9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或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2.10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
演练会议纪要、演练记录必须齐全、完整、详细。
5.3危险废物的处置
5.3.1危险废物处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私自处置危险废物。
5.3.2环保化验中心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剧毒品废液)向主管经理提出处置请示,由物管中心负责办理危险废物处置审批单,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纪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对处置厂家的资质和价格共同确定后,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固废管理中心提供处理厂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公安处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押运工作。
5.3.3每次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应由物管中心、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纪审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同时到现场进行确认。
5.3.4运输工具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运输处置。物管中心与运输及处置部门应建立转移交接手续,交接后危险废物方可出库。
5.3.5处置结束后,环保化验中心应在10日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及时返还当地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危险废物销毁后的原始凭证由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管理,复印件由参与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5.3.6公司内部自行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由处置利用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台账,每月向公司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接收量和自行利用处置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处置利用单位予以配合。
5.3.7物管中心及各分厂与公司内部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4危险废物的运输
5.4.1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
5.4.2运输危险废物时,运输工具必须配备防火、防淋湿、防扬散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环保化验中心及当地环保局负责检查。
5.4.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其他货物及无关人员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丢弃危险废物或擅自改变到达地点。
6 考核与检查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7 附录
附录a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简图
附录b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报表
第10篇 煤矿安全薄弱人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薄弱人物管控,认真做好安全薄弱人物的逐级排查、跟踪帮教、现场监控、动态管理,实现由“薄弱人”到“放心人”的转化,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搞好超前防范和转换,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井下各单位、地面非煤厂(网)点以及有生产任务单位的安全薄弱人物的管理。矿井其它单位(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薄弱人物类型
第三条 为便于安全薄弱人物管理工作的开展,将安全薄弱人物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为:强制休班的职工。针对有病史,病情不稳定,且随时有可能突发疾病的职工;家中有急事、突发事,且心情尚未平复、精神恍惚的职工等。区队(车间)必须强制其休班,不予安排工作。
b级为:重点监护的职工。针对有病史,经治疗相对稳定的职工;操作技能低,新分配或新调整岗位的职工等。区队(车间)不允许其独立作业,安排人予以过程重点监护。
c级为:重点关注的职工。针对冒险蛮干、习惯性违章的职工,休息不好、精神状态不佳的职工,思想活跃、不满足现状的职工等,区队(车间)加强互保联保管理工作,要对其重点观察、重点关注。
第三章 安全薄弱人物排查
第四条:为加强对安全薄弱人物的排查,实施区队(车间)排查、入井排查、动态排查三方面排查:
区队(车间)排查:依据每年职工(职业)健康查体结果或职工提交的病例,区队(车间)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以及其它有可能突发病的职工,要重点掌握,跟踪管理;
区队(车间)值班人员(和跟班管理人员)利用三班班前会时间,通过“望、闻、问、量”等方式,对员工的精神状态和上一工作日出现问题的进行详细询问态、身体状况逐一进行排查了解,对情况特殊确实不能下井的人员,坚决杜绝其下井,确保每一名下井职工都具有良好稳定的身心状态。班前会排查出的薄弱人员、采取的措施、现场监护人员要认真填写在值班记录本上,作为是否进行排查的考核依据。
入井排查:井口把钩工、安监员负责对下井人员进行细心观察,禁止行为异常、精神不振、有酒味的特别人员入井;
动态排查:井下安监员、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身体不适或行为异常人员,先停止作业再进行细致调查、处置。
第四章 安全薄弱人物管理
第五条:对安全薄弱人物管理按照“排查-监控-帮教-解除”一体化闭合体系进行。
第六条:区队(车间)在每天动态排查的基础上,对安全薄弱人物每周集中排查汇总一次,建立安全薄弱人物档案,纳入区队(车间)管理。
第七条:区队(车间)安全薄弱人物管理实行月度例会制,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面安排部署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管控工作。每月15日前,井下生产辅助单位向安监处上报本月度“安全薄弱人物排查明细表”,地面非煤厂(网)点及有生产任务的单位向地面安全科上报本月度“安全薄弱人物排查明细表”,将安全薄弱人物纳入矿统一管理。
第八条:安监处、地面安全科以及地面单位安全信息网员要对区队(车间)安全薄弱人物排查情况进行动态检查、核实比对。凡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严格督促整改。
第九条:针对安全薄弱人物的管理,区队(车间)要根据不同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跟踪帮教,动态管理。
第十条:区队(车间)对重点监护的安全薄弱人物要明确专人予以安全监护,施工及上下井期间必须有人监护。没有条件实施安全监护或单岗作业的职工,要适当增加电话报岗的次数,及时汇报身体状况,区队(车间)要如实做好记录。同时,区队(车间)管理人员要做好动态巡查,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一条:安全薄弱人员的认定,根据安全薄弱人员的表现,共分以下三十二种:
a级:a1带病工作危险人、a2两头忙的疲劳人、a3心存侥幸麻痹人、a4未经培训无知人;
b级:b1挣钱玩命经济人、b2休息不好迷糊人、b3初来乍到新工人、b4不懂规程糊涂人、b5冒冒失失莽撞人、b6吊儿郎当马虎人、b7冒险蛮干大胆人、b8争强好胜逞能人、b9急于求成草率人、b10情绪不稳烦心人、b11大喜大悲异常人、b12手忙脚乱急性人;
c级:c1新婚不久幸福人、c2不安分的跳槽人、c3不顾大局的私心人、c4游手好闲混世人、c5技术不高低能人、c6贪图安逸享乐人、c7不学无术懒惰人、c8受到委屈泄愤人、c9猎奇好动年轻人、c10心余力亏老工人、c11因循守旧固执人、c12滥用职权霸道人、c13不学习的落伍人、c14变换工作外行人、c15三天以上的休假人、c16不想上班的旷班人。
以上a级“安全极度危险人员”,b级“安全危险人员”,c级“安全不放心人员”。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区队(车间)对安全薄弱人物的遵章守纪、按章作业、身体状况、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结论,确定是否转化为安全人,对当月不能按期转化的次月继续进行帮教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薄弱人员的转换
1、对“安全不放心人员”,由区队制定具体帮教措施,停班学习,进行重点帮教转换,转换合格写出保证书后,方准下井工作。
2、对“安全危险人员”,在区队帮教基础上,安监处、矿工会每月组织开展一般及以上“三违”人员(安全薄弱人物)集中帮教活动,由安监处、各群监部门负责人以及协管员参加,采取专监和群监相结合、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结合相的方式,对“三违”人员(安全薄弱人物)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事故案例等多方面的教育。(患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病症者,经有关专家鉴定属实后,可调离其岗位)
3、对于“安全极度危险人员”,必须停止工作,由矿和专业采取针对措施,在人员本身的问题未解决前不得工作。
4、各区队安全薄弱人员的排查、转换等工作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档案,每月向安监处和地面安全科汇报一次排查、转换等情况。
5、转换工作要点:明事理,增强其按章作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传技术,提高其安全工作的真本领和防范力;送温暖,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感染力。
第五章 安全薄弱人物监管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薄弱人物得到有效管控,明确各专业、部门、单位相关职责:
区队(单位)管理职责:各工区区长(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管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的全面管理工作;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排查、帮教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的细致排查、思想引导、跟踪帮教等工作;技术主管是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安全知识的学习、业务技能的培训;区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是本单位安全薄弱人物在生产现场监护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安全薄弱人物在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护和动态管控。
专业(部门)监管职责:各专业、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薄弱人物排查、帮教、监管等情况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和动态抽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区队综合评比,作为评先树优依据。
安全监督监察职责:安监处要强化各单位安全薄弱人物管理的监督监察。凡对安全薄弱人物管理不重视、不认真,仅限于走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实现一票否决。季度考评中,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3000元的扣罚(辅助单位2000元、生产单位3000元)。其中,责任单位“三大员”各承担扣罚总额的20%。地面单位安全薄弱人物管理的监督监察、责任追究,由地面安全科适时组织并依据相关文件考核兑现。
第六章 相关管理问题追责
第十五条:为切实加强安全薄弱人物管理,强调各层级管理责任落实,实行逐级责任追究。
1、区队(车间)对安全薄弱人物管理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认真,排查安全薄弱人物不全面、不准确,制定帮教措施不详细、不具体,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罚款200元。
2、安全薄弱人物发生人身事故的,在按照矿1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实行追溯制,连带追究专业(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以及区队“三大员”、跟班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安监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制度【1】
1.各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使用有盖容器,并按分类贴有标识。如:“感染性废物”。在放置医疗废物收集桶的地点应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应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黄色垃圾袋上注明。
3.病房由护士长负责,门诊、辅助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制定本部门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或流程。
4.损伤性废物应直接放入利器收集盒;其它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5.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认真检查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运出科室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密封不严、容器破损等情况应立即重新封装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
8.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黄色垃圾袋、利器盒外表面应有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9.医疗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10.放入黄色垃圾袋或者利器盒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11.不得将破损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作为普通生活垃圾遗弃。破损后的包装容器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12.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并及时密封;
14.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每日清扫,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齐。
15.医疗废物由广泽物业公司每日2-5pm专人到各科室统一收集。
16.医疗废物的交接由广泽物业公司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交接双方签字。记录应保留三年。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5、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9、定期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月报表,每年上报年报表。
10、严格管理,定期检查。
学校卫生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3】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卫生室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卫生室应使用专用垃圾桶储存医疗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二、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封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三、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四、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五、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六、医疗废物应及时由专人负责送到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处理。
七、对超过有效期的所有药水、药物、医用器材一律登记备案,妥善存放,不能再用于医疗服务,并定期向卫生管理部门申报销毁。
八、卫生室负责人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种类,数量、去向。
第12篇 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措施及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
是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6焚烧
是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4 管理职责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在化验分析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药品及剧毒废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公安处负责剧毒、易制毒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
销毁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运输押运工作。
4.3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4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4.5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 管理措施
5.1危险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保温棉、焦油渣、生化污泥、废酸、废碱、报废化学药品,剧毒残液主要有氰化物、含砷、含汞废液等;除焦油渣、生化污泥送电厂焚烧,废酸、废碱进行综合处理外,其他各类危险废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贮存管理,送交时,分厂与物管中心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定期检查。
5.1.2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废物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及时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
5.1.3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严格、准确填写,环保化验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5.1.4环保化验中心及各单位化验室在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残液、过期化学药品,由环保化验中心牵头,使用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公安处、物管中心参与,共同对废液及过期化学药品进行回收称量和鉴定,共同确认结果后签字存档,共同填写相关移交记录,将确认的危险废物送物管中心专用库房保存,物管中心每月将库存数量上报环保化验中心。
第13篇 环保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模板
目前,特钢事业部厂区内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混放,成为特钢现场环境提升的一个瓶颈,为了便于大家正确辨识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对各类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存放,小编将连续两期为大家推送一般固体废物的相关知识,期待大家按照公司下发的《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废物分类,提升特钢现场环境。
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废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废铅酸电池、废化学试剂、废乳化液、废水乙二醇、废树脂、废含汞荧光灯管、酸洗废液、废石棉等。
什么是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除尘灰、转炉污泥、热轧污泥、钢渣、铁渣、瓦斯灰、瓦斯泥、高炉水渣、水处理污泥、各单位在作业过程的落料,以及厂区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
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什么
1. 公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的外委处置与协调工作,负责与回收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回收单位运至有资质的填埋、焚烧厂,并定期监督检查;
2. 战略运营部负责公司一般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外委处置,牵头与处置、利用单位签订协议,监督回收利用及处置单位按照协议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并定期监督检查;
3. 安全能环部负责制定公司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时传达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监督各事业部和相关单位规范化管理固体废物;
4. 事业部
4.1 负责本事业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各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建立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处室职责,落实各级责任人。
4.2 事业部合同签订处室即为该固体废物责任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该固体废物的流向过程是否合规;
4.3 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制定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外售等记录台账;
4.4 配合公司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固体废物跨事业部综合利用的工作。
产废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1. 建立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2. 按公司及事业部要求,跟踪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出厂流向,确保运至合同指定地点,跟踪运输、处置单位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3. 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记录台账,按时上报。
固体废物
识别与分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识别危险废弃物与一般固体废弃物。特钢事业部固体废物种类有:
特别提醒: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虽然属于全过程豁免类危险废弃物,但只可混入生活垃圾池,而不能混入工业垃圾池。
收集和存放
1、各单位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并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需设置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如混入危险废物,则全部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4、堆场所属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围挡、喷淋、导流渠等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障正常运行。
转运与处置
1、各单位应合理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合同签订处室为责任监管部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或签订环保协议书,处置、利用方自有或外租的堆放场地,也必须符合5.2条款的要求,责任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相应的要求,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3、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工业污泥(含各工序水处理污泥),应按照所属项目环评要求返回相应生产系统综合利用,如需出厂处置的,需按照省市环保部门要求,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4、出厂的固体废物应运至协议内指定的堆场,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登记、台账管理
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并保存一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处置的相关资料,原始资料保存两年。
应急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14篇 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及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医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技部门和相关科研实验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和暂存。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见附表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产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⑵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损伤性废物产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处置方法为非焚烧方法的地区,病理性废物应送殡仪馆焚烧处置。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9.实验室废弃的尿液、引流液、脑脊液等标本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 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回收人员与暂存间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间与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分别填写《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表 2)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2.特殊废物的登记:
⑴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记:取出的植入物如钢钉、钢板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将分类包装完整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单位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不应露天存放。
2.医疗废物转运时宜设专用通道,无专用通道时应分时段密闭运送。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暂存间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需设置废物储存室和更衣办公室。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需防鼠、防蝇、防蟑螂,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地面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达到规范设置要求。
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及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放入周转箱内后,再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3.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洗间或单独房间),便于单位回收人员及时转运。未设置的应及时转运到单位的集中暂存间。
第15篇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的交委托商处理前的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其管理者。
4.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及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 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场所的废弃物移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4 保管场所和保管设施的管理
1) 临时存放场所必须明确标识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者名、回收时间等并进行妥善管理。
2) 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场所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场所的管理,并在保管场所明确标识出废物种类和管理者姓名。
3) 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部对废物保管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点检,确保设施的完好并符合法定要求。管理责任者要对废物保管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4)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恶臭产生及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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