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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8 热度:26

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一、 为完善、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 安全检查分类:

1, 安全生产大检查;

2, 月度安全检查;

3, 专业安全检查;

4,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5,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6, 专项安全检查;

7, 作业人员自查。

三、 各类安全检查要求:

检查类型

时间要求

参加人员

隐患处理方法

安全生产大检查

每季度一次

公司领导、党政工及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安全科有隐患台帐

月度安全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主管领导带队每半年不少于四次

车间及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车间有隐患纪录及整改后反馈纪录

专业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危化品等各专业每年1-2次

根据检查对象确定相关专业人员及安全专业人员

集中问题进行研究,报方案请公司办公会议定

专项安全检查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节假日等各专项工作每年一次

各有关专业人员及公司分管领导

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报请公司解决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不定时,每周至少1-3次

公司、车间、工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指正,限时整改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每班次进行

当班车间、工段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及车间工段领导

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岗位安全检查

当班作业过程

作业者及班组安全员

随时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四、 安全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工作:

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安全员,专业安全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安全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了“五同时”;

4,事故的“四不放过”实施情况;

(二)生产现场安全:

1, 设备安全:

(1) 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

(2) 设备的手柄、开关、按钮等是否在正确位置;

(3) 应该悬挂的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4) 是否有妨碍正常运行的障碍。

2, 安全通道:

(1) 人行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2) 通道是否被其他物品侵占;

(3) 通道上空是否有危险因素。

3,工作现场安全:

(1) 地面情况;

(2) 照明情况;

(3) 防尘防毒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4) 操作者周围环境是否对安全有影响;

(5) 物品定置摆放情况。

5, 劳动防护用品:

(1) 作业者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 是否有人穿戴禁止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6, 作业者的行为:

(1) 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2) 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3) 是否有指挥者违章指挥。

7, 特殊场地的安全检查:

(1) 仓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2) 油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3) 配电室的特种防护器具的安全状况及防护设施状况;

(4) 锅炉房、空压机、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

(5) 危化品的生产、贮存、运输等安全状况;

(6) 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五、 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示为了系统地、全面的检查生产中某一系统、某一部位或某一项工作内容的安全状况而制定的安全检查项目清单,包括了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

1,检查内容:针对需要检查的对象,拟定项目内容;

2,检查标准:以国标、行标、厂标及安全技术规程为参照标准;

3, 检查结果:实事求是地填写检查结果或平分。

4,每次检查都应制定安全检查表。

六、 安全检查工作原则:

1,发现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马上采取预防措施,规避事故,确保人身安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按照公司有关隐患管理办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处理;

3,发现作业者或指挥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并按照“奖惩办法”给于处理;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必须记录在案,填写检查记录本和隐患登记本。

七、 检查工作的管理:

1, 公司级季度安全检查由安全科组织,公司领导牵头,党政工团各有关部门参加;

2,公司月度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抽调专职安全员参加;

3,车间级安全检查由车间安全全组组织;

4,各专业安全检查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由各专业部门进行组织;

5, 各专项检查由分管部门组织;

6,安全科对全公司各单位各专业安全检查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如与集团公司的规定相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2篇 油品调运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安全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二条 分公司内安全检查由分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由分公司安全质监部人员参加。

第三条 各承运单位的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安全质监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对各承运单位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安全检查的类型

(一)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综合性检查是分公司对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安全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用于对承运车辆存在的隐患、整改的措施、设备设施的检查。

(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日常),月度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各承运车队无《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三)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安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危险源、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生产场所各类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

(八)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和作业环境条件。

(九)消防、车辆安全、等工作情况。

(十)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事故处理情况。

(十二)各种安全基础档案。

(十三)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检查计划

(一)分公司安全质监部每年12月底,在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中制订检查计划。

(二)每次检查前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第八条 检查流程

(一)每次检查前,由主管领导提出检查目的和要求。

(二)确定参加检查的人员。

(三)编制安全检查表(内容)。

(四)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五)检查结束后应编制书面检查报告。

第九条 问题处理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人员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检查中发现隐患应立即督促落实整改。

(三)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向隐患单位、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五)隐患整改完毕,应通知安全质监部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分析检讨

(一)每次检查结束后,组织检查的单位要组织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和总结。

(二)组织单位应提供深入、完整的检查报告,分析并检讨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以适当形式上报分公司领导。

(三)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完整的整改报告,上报检查组织单位。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承运单位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积极进行整改,由分公司安全质监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在安全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多次排查出事故隐患或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监部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办法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的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4篇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职责

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

2.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机动车辆等专业检查。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动力管道等专业检查。

4.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管理内容和方法

5.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计划等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的实施,保健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审批程序等。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安措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工程承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新产品、新工艺试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新、改、扩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批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尘、防毒、防物理因素措施,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检查各类建筑物、道路、动力管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机动车辆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检查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吊卡具、钢水包等工具、工装、冶金辅具等安全状况以及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防寒、防雨、防雷电设施等情况。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现场安全通道、文明生产、部件摆放、劳动保护用品穿戴及其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6.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方法

日常检查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所属的部长、科长、工(部)长、班长等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

各部门的安技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应指派专业人员对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项目:

a)电气设备及线路;

b)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各种气瓶等特种设备;

c)木工机械(刨床、锯床等)、冲床、剪床;

d)公司内机动车辆及交通设施;

e)不属于上述设备的一般机械、动力设备;

f)吊具、索具、工具、工装、冶金辅具;

g)各类建筑物、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h)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i)其它临时性检查。

专业检查一般由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组织进行,并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如有必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各类专业检查,并提请有关方面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专业检查周期分为半年、一年或规定检查期,由各专业归口部门决定。

专业检查可按安全检查表进行,也可按临时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

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分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五一”、“十一”节假日检查、新年及春节前安全大检查等。

安全大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依计划执行,保证按期完成。

各部门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按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可单独制定检查计划进行专业性检查或安全大检查。

各部门在进行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7.整改

各类安全检查应实施必要的记录。专业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及专业检查组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列表汇总。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相关的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可用整改通知单等形式下达整改要求。

责任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解决问题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措施方案、定负责人、定进度;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部),工段(部)能解决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安全检查部门应对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对通过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分层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立项、协调解决。

8.存在问题的处理

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4标准规定调查处理、逐级上报,并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形成文件和记录

9.安全检查记录

10. 安全检查表

11. 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

12. 整改通知单

13. 安全整改措施计划

第5篇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___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的涵义、原则、分类、内容以及安全检查表的制定和使用、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___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等场所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检查,以及相关基础工作的检查,其目的是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行为)和管理漏洞,然后组织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不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检查是企业经常性的安全工作之一。

4 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并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各装置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本装置安全检查责任,有权对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安全环保部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

4.3 安全检查人员的职责

a)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深入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检查监督整改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对票证的执行情况及现场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b)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了解、处理发生的有关生产、设备、交通等方面的事故;

c)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主题活动的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d)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或报告;

e)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参与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检查的原则

安全检查应从人、物、环境、管理四因素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5.2 安全检查的分类

5.2.1 经常性安全检查是落实公司全方位巡回检查制的重要形式,各级安全组织和人员要以现场为中心,狠抓日常可能发生事故的人、机、环境等主要因素,使安全工作从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5.2.2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公司组织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方位的,检查的内容是综合性的。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自改或上级统一组织集中检查的方式。

5.2.3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一项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和某一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隐患和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危险性,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督促消除和解决,保证安全生产。检查以安全人员为主,吸收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

5.2.4 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前及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一般由安委会组织检查。

5.2.5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换季前的预防性检查,检查以安全环保部为主。

a)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构筑物倒塌等为重点;

b)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风防汛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八防(防滑、防冻凝、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窒息、防高空坠落)为重点。

5.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 查制度:即检查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5.3.2 查设备:即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备,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5.3.3 查安全知识:即检查职工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3.4 查纪律:即检查职工是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 查事故隐患:即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已查出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了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3.6 查防火、防爆,检查内容包括:

5.3.6.1国家现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5.3.6.2 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知识、技能等。

5.3.6.3 火源管理。

5.3.6.4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含消防设施操作法)。

5.3.6.5 安全消防装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措施。

5.3.6.6 生产工艺过程本身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保护措施等。

5.3.6.7 设备、电气、仪表、给排水和其它辅助设施的防火防爆管理。

5.3.6.8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防爆、泄压面积、放空及防雷等。

5.3.6.9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运及装卸的防火管理。

5.3.6.10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完好情况。

5.3.7 查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5.3.8 其他事项:其它安全基础工作以及涉及现场的其它安全问题。

5.4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与使用

5.4.1 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表可以根据检查内容的不同,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5.5 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5.5.1 安全检查要坚决杜绝盲目检查,安全检查原则上必须要有组织、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方案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有记录、有整改落实、有复查,有信息反馈。

5.5.2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5.5.3 装置级安全检查,由装置经理组织装置工艺、运行、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5.4 班组长和操作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

5.6 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

5.6.1 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应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利用有效途径落实整改。

5.7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权利

a)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处罚他人和组织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b)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c)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d)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在出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受检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e)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检查出的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6篇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7篇 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 1245-2009)的要求,为确保油田公司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安全投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装置、设备、设施启动前的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条 油田公司对新、改、扩建的工艺设施、设备,重大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天然气净化(处理)及油气化工装置、油气生产场站、输油气管道的停车检维修、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前等项目必须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是装置、设备、设施投运前的一个先决条件。

第五条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清单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并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六条 启动前的装置、设备、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设计规范、规格和安装标准;

--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操作卡、应急预案等准备就绪;

--操作与维护工艺设备的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的解决;

--所有工艺、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

第七条 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提前组建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根据项目管理的级别,由单位主管领导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组长选定组员并明确每个组员的分工。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艺技术、设备、检维修、电气仪表、主要操作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承包商、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等。

第八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1、单位主管领导:

--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

--为项目启动前的各项安全环保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审核所有必改项的解决方案,跟踪落实待改项的完成;

--与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启动。

2、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

--选定组员并明确每个组员的分工;

--负责制定和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

--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

--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的任务;

--组织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

--跟踪所有必改项的完成情况;

--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人员支持。

3、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

--参加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议;

--参与制定检查清单,并对照检查清单进行检查;

--确认所有启动前必改项和待改项的解决方案;

--确认所有必改项已整改完成。

4、安全环保专职人员:

--参与制定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

--协助对员工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

--参与对安全环保专项设施和安全环保基本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第三章 启动前安全检查的实施

第九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介绍整个项目概况;

--审查并完善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内容;

--明确组员任务分工;

--明确进度计划;

--确认其他相关方的资源支持。

第十条 天然气净化(处理)及油气化工装置进行投料试车必要条件的检查参考(附件1)进行编制,油气站场新建、改扩建、重大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参考附件2进行编制,停工检维修没有变更的项目参考(附件3)进行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

检查清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人员:

--所有相关员工已接受有关hse 危害、操作规程、应急知识、工艺设备变更内容的培训;

--承包商员工得到相应的hse 培训,包括工作场所或周围潜在的火灾、爆炸或毒物释放危害及应急知识;

--新上岗或转岗员工清楚新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具备胜任本岗位的能力。

2、工艺技术:

--所有工艺安全信息(如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等)已归档;

--工艺危害分析建议措施已完成;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卡、应急预案等经过批准确认;

--工艺技术变更,包括工艺或仪表图纸的更新,经过批准并记录在案。

3、设备:

--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制造、运输、储存和安装;

--设备运行、检维修、维护的记录已按要求建立;

--设备变更引起的风险已得到分析,控制措施已得到落实,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已得到更新,并得到批准确认。

4、安全设施:

--消防设备设施已按设计要求配备、安装及检查确认;

--安防设备设施已按设计要求配备、安装及检查确认;

--作业现场、安全通道已按要求清理。

5、环境保护:

--污染治理设施可以正常工作;

--处理废弃物(包括试车废料,不合格产品)的措施已落实;

--国家环保法规要求得到满足。

6、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

--应急资源是否得到保证;

--确认应急预案与工艺安全信息相一致,相关人员已接受培训;

--针对以往事故教训制定的改进措施已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 实施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组员应根据任务分工,依据检查清单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完成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的所有项目后,各组员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议并将其分类为必改项、待改项,形成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确认启动前或启动后应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pssr综合报告式样参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的启动前安全检查,在项目整体启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上,应整理、回顾和确认历次启动前安全检查结果,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

第十四条 所有必改项已经整改完成及所有待改项已经落实监控措施和整改计划后,方可批准实施启动。

第十五条 所有必改项整改完成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将检查报告移交给单位主管领导。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责任人审查并批准启动。项目启动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和单位主管领导应跟踪启动前安全检查待改项,检查其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文件整理:对于涉及变更的整改项,应将相关图纸、设计文件等进行更新并归档。待改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记录,与启动前安全检查清单、综合报告一并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工艺设备变更项目是指对工艺设备同时进行多项硬件上的变更、更新与装配,引起工艺安全信息变化的项目。往往是需要部分或全部停产才能进行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必改项是指在做投运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可能在工艺设备投运过程中或之后引起严重危害、影响操作和维护安全,且必须在投运之前解决的缺陷。待改项是指在投运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不影响工艺设备投运安全,并已经采取监控措施,可以在投运后解决的缺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9篇 某某班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__班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车间__班。

第三条 班组安全检查第一责任人为班长,实行班长负责制。副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本班安全检查,各岗位责任区的安全检查实行岗位员工负责制。

第四条 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检查职责

(一)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对各岗位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标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指导岗位解决问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隐患;

(二)对班组安全检查要求做出具体安排;

(三)负责对检查结束后,负责组织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传达检查结果。

第五条 岗位员工检查职责

(一)本着对岗位和自身负责的态度,根据检查内容(岗位隐患排查标准),严格对照自身所在岗位进行检查。

(二)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立即通知班长整改;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有权配合班长发出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指令。

第六条 班组每周进行1次综合检查,由班长亲自负责,检查内容为:消防安全、设备设施机具、作业环境、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等。

第七条 班组每班1次安全检查,由带班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并复查整改情况。

第八条 岗位上岗前对照“岗位隐患排查标准”进行1次安全检查,由当班岗位在岗职工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后,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班长不能协调整改的隐患,应以“班组隐患报表”的形式上报车间责任区主管领导,经责任区领导批示后由整改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将隐患回执栏反馈到班组。

第十条 岗位查出隐患应立即整改,岗位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向班长汇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在“隐患排查记录”中写明上报情况及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对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隐患所在岗位要在核销时说明原因及所采取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对安全检查认真负责,查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者,按《__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__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凡因组织不力或检查不认真而留下隐患。

(二)凡因复查不认真或不复查而留下隐患。

(三)凡对安全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隐患整改不彻底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复性隐患的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___车间__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一、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评估和隐患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实现对各类事故的有效控制和预防。确保公司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工作有章可循。

二、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包括外派施工人员)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三、职责

1.公司行政部安全主任负责安全检查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总经办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施行监督和指导;

2.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安全检查的管理和实施并对公司安检小组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和反馈;

3.各班组负责本班组安全检查的实施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四、内容

1.程序

1.1确定安全检查的对象、范围、日期,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

1.2根据安全检查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组织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1.3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检查的各个项目;

1.4根据各项目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确定检查表中各个项目的评分方法和评比标准;1.5对照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6检查结束后做好总结,写好安全检查报告;

1.7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8对安全问题的整改要确定责任,尤其是要确定领导的责任。问题由谁负责解决,何时解决,要落实到人;

1.9问题解决后,要进行效果评价,包括隐患是否彻低消除,是否安全可靠,有何经验教训等。

2.安全检查

2.1公司安全检查分定期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2.2公司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主管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2.3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车间安全员、技术人员和班组长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

2.4各项专业安全检查,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种人员进行;

2.5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特点,行政部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2.6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纪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2.7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工作范围之内,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控制点(部位),每日进行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并记入巡回检查纪录表;

2.8各项安全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按要求上报主管领导外,还须抄送企管办以便监督检查。

3.安全隐患整改

3.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编制隐患整改计划,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3.2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3.3必须做好隐患整改效果的现场落实,保证隐患整改的可靠性,并促进隐患整改进度。

3.4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和负责人。通知书由总经办或行政部填写,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及时下发并跟进。整改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4.检查内容

4.1检查工作环境和机器设备

4.1.1检查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和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如机器是否装置红外感应设备,红外感应是否正常使用,电线是否裸露、机器设备是否有存在安全隐患、员工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等);

4.1.2车间建筑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零部件的存放是否合理,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情况,电气设备、各种气瓶和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等的使用与管理,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4.1.3对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要加强检查和监管,如固熔炉、发电机房、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等场所。

4.2检查部门管理人员领导思想和管理

4.2.1检查一个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时,要首先检查该部门管理人员是否真正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即检查其对劳动保护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2.2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需要检查该部门目标管理、全员管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经常化。

4.3检查制度和纪律

4.3.1查制度就是监督检查各个部门、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能否执行“三同时”,即新设备、新工艺、改进设备、改良工艺的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相关设备和工艺同时设计、同时导入、同时投产,能否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认真执行,是否做到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训练;对发生的事故是否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部门所设定安全员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等。

4.3.2查纪律就是监督检查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劳动纪律、工作纪律、操作纪律、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工作岗位上有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打盹睡觉;有无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有无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在禁烟区吸烟;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操作纪律,在操作岗位不盯仪表、控制板、闲扯漫谈、嬉戏打闹、把玩手机等;有无不按作业指导书或工艺指标操作,超温、超压、超指标给安全生产造成危险和隐患情况;有无在操作中违反规定和禁令;有无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动火,不经批准乱动机器设备,乱动设备管道、电路,非相关设备操作人员私自动用相关机器设备,车辆随便进入危险区,物品摆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阻挡消防器材,乱动消火栓和乱按电源等。

五、奖惩办法

1.凡是以上检查内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每次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关一线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第一次予以严肃警告批评,再次发现的对以上责任人予以记小过以上处分;

2.其他所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情节和具体事实严格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连续三次以上检查均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公司将以表彰和发放安全生产专项奖金,具体标准依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章程执行。

编制: 批准:

第11篇 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各层次和各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努力创造一个舒适的和安全卫生的作业(工作)环境,确保全体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持续发展,参照集团制度 [2008]第71号《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在开展各层次和各专业(职能)安全检查及其实施隐患(问题)整改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安全检查的最终目的是在于及时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及时消除隐患、排除危险和有害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促进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杜绝或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职业危害,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在过程控制和预防,公司各级领导、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要在各自的工作(生产)岗位上或各自管辖的范围内,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凡是因为安全检查整改工作不及时,或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制止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过程中,受检单位(部门)必须指定1-2名相关人员参与检查,以便掌握和了解查出的隐患(问题);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或档案资料;有权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有权停止一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严重违反安全卫生标准、规范的作业;有权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有权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或缺陷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二章 安全检查基本规定及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 岗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即公司各岗位(机台)或工种的作业(操作)人员在当班开始操作或作业之前,对本岗位(机台)或者工种将要开展的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状态和状况所进行的自检自查,或称安全点检。

(二) 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安全巡查,即公司的各个层次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状况所进行的日常安全巡检,或称安全例行检查。

(三) 定期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即有公司(单位)领导参与的,指定检查人员和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的而且定期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定期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包括各个层次(即班组、部门、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四) 专业(专项)性安全检查,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的专业(专项)安全检查,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

(五) 季节性安全检查,即根据季节及其气候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的特性或特点,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应的和有特定内容的安全检查。如防洪防雷检查、防暑降温检查以及节假日安全检查等。

(六) 隐患整改跟踪检查,即对各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或不合格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或督促检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分三个部分,即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和安全操作。

(一) 查安全管理。重点是检查各单位(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开展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安全检查整改的情况;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情况以及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

1、查领导。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落实;是否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抓;是否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考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真正做到“思想、职责、工作”三到位。

2、查制度。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完善,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奖惩严明。

3、查组织。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正常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是否真正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即是否做到按专业和职能实施分线管理,是否真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和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查检查整改。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是否定期开展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且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是否及时整改。

5、查事故处理。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严肃处理;是否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6、查安全宣传教育。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并且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内容、有教材、有考核,是否做到严格、规范、扎实、有效。

(二) 查安全卫生防护。重点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和作业环境的各类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附件、信号、标志的合理和规范配备、配置及其完善和完好状况。

1、生产场所是否宽敞、整洁,地面是否平整、防滑;通风、采光、照明是否足够;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规定并保持畅通;平台、梯子、通廊、过桥的护栏(扶手)是否齐全、完好;沟、坑、井、洞的护栏、盖板是否完好、有效;危险部位、区域、设备、设施、源点的安全警示信号、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各类物料、物品、产品、备件、器具的摆设、摆放是否符合定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各类特殊装备、设施或场所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是否具备防火防爆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

2、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准确、可靠、有效,并且定期检测和持证使用。

3、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备、有效,并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4、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安装、连接及其接地(接零)和绝缘保护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

5、各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的贮存、运输、使用的条件和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是否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高温、噪声、振动、粉尘、烟雾等有毒有害部位、区域、场所是否配备足够、完好、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 查安全操作。重点是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器具和设备。

3、作业前是否进行安全点检和安全交底。

4、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定,做到行为安全规范。

第八条 各级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时限为: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分公司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班组每天(班)至少检查一次;岗位(工种)、机组、机台班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点检一次。

第九条 公司的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按《公司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1)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由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员组织各职能、专业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参与;检查内容按《单位(部门)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2)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一条 班组的安全检查和岗位(工种)的班前安全点检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检查内容按《班组岗位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专业(职能)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综合部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或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障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严密性和有效性,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充分明确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查考核的计划和方案,充分明确开展安全检查考核的目的,要求以及组织安全考核的责任人(或负责人)和参与安全检查考核的相关人员,并于事前进行动员布置且逐一签名确认。

(二) 必须事先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考核表,充分明确检查考核的项目、内容以及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做到目标明确,要求严格,内容详尽,方法得当,扎实有效。

(三) 必须依照安全检查考核既定的计划、方案及其项目、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严格实施,防止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走过场,确保各类安全检查考核真正做到“三个落实、六个明确、九个防止”。即:

1、“三个落实”:(1)组织落实;(2)职责落实;(3)内容落实。

2、“六个明确”:(1)方案明确;(2)目标明确;(3)要求明确;(4)责任明确;(5)内容明确;(6)行动明确。

3、“九个防止”:(1)防止形式主义;(2)防止表面应付;(3)防止走马观花;(4)防止弄虚作假;(5)防止敷衍了事;(6)防止虎头蛇尾;(7)防止顾此失彼;(8)防止考核不严;(9)防止整改不力。

第三章 隐患(问题)的整改及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应逐项逐条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受检单位(部门)下发《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书由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并经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签发,被检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必须签收,且按通知书的要求逐项组织整改,通知书必须存根备案。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部门)收到《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是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部门或分公司,部门或分公司不推给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拖延。凡因拖延或贻误整改任务而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被检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部门)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并及时向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见附件5)反馈整改情况,经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且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由于物质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立即解决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应制订临时的应急防范措施和限期整改计划,并向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说明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收到受检单位(部门)的《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或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后,应及时将整改或说明情况书面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条文中如与集团规定有抵触时,应以集团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文件修订实施记录:

本规定于2008年10月25日制定颁发。

第12篇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 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接受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第三章 安全检查监督的内容

第十条 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决策的执行和安全投入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基本规章、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检查运营主要行车设备的质量状态和现场作业控制情况,以及建设、开发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监督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监督关键时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检查监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部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建设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是否有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项目施工建管手续(包括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通知单)的齐备情况。

4.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建设管理公司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6.建设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闭合。

9.建设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对全线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以及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10.建设管理公司、监理、施工是否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二)运营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本单位安全专兼职人员。

4.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6.是否对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闭环管理。

7.是否编制或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8.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分管业务安全技术规定是否熟悉,对下属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监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业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检查办公场所的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情况。

2.查隐患,检查消防、防雷击、安全用电和电梯安全等情况。

3.查食堂,检查食堂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卫生情况。

4.查交通安全,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等对地铁公司和建设管理公司转发、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的执行落实情况。

2.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情况。

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4.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投标管理及技术人员有无虚挂、长期脱岗情况。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一师两员'是否按要求配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对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12.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法定要求进行了检测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构穿越、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文明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分,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

16.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7.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履职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按规定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监督所属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发现、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2.检查监督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况。

3.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4.检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监督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和各项应急物资备品的准备情况。

6.检查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7.对重点作业项目实施现场监控。

第十四条 实业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况。

2.检查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检查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情况。

4.负责对管理的物业及商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范围和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的形式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六种形式。

第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安全大检查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频次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2.公司各安委会副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大检查。

3.质量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4.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大检查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机房及办公网络安全大检查。

6.各下属公司要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中明确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和主要内容,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一些项目或科目,由专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1.建设工程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支架、消防、用电、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等。

2.运营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特种设备等。

3.办公场所及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办公用电、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春、夏、秋、冬四季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各责任单位应在每季开展1~2次针对季节性安全特点的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以干燥期安全用电、防火和春节后安全教育、防汛准备、防雷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包括通风空调、冷水机组等公共环境设备)、防汛、雨季施工用电、宿舍安全用电、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以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用电和防火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 节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预防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综合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为应对大型活动的运营客流组织,提前对行车、客服等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大型活动运营组织方案准备情况、人员准备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 安全检查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落实检查责任,强调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设备、查操作、查隐患、查落实、查领导为抓手和主线,以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进。

第二十六条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将查出的问题纳入问题库管理,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建设、开发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各单位对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安全不重视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查内容,明确检查重点,依照检查制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及员工健康,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工作。

3 术语与定义

4 职责与权限

4.1 运营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2 各部门:协助、配合运营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工作,并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对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的自检。

5 工作内容

5.1 安全生产检查是以查制度、查职责、查隐患、查整改、查违章、查记录为主要内容。以厂房建筑、机电设备、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安全防火设施、重要危险源点的控制、个人防护措施为重点,以消除安全隐患,控制安全事故为目的安全活动。

5.2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领导与管理部门应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及时组织纠正与整改。

5.3 对于确因技术条件和物质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组织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5.4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性、日常性、专业性、季节性相结合的原则。

5.4.1 定期性安全检查:分为公司级定期性安全检查和部门级定期性安全自查二种。

5.4.1.1 公司定期性安全检查

5.4.1.1.1 公司每月下甸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因特殊情况可作调整。

5.4.1.1.2 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月度检查由运营与人力资源部保安组组织,部门安全员协助参加。

5.4.1.1.3 检查情况由保安组予以记录,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编制成《安全文明生产月度检查通报》(以图片形式)通报全公司。

5.4.1.1.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除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外,必要时由运营与人力资源部保安组向有关部门下达安全《整改通知单》。

5.4.1.1.5 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整改通知单》规定的整改时限与要求进行整改。

5.4.1.1.6 运营与人力资源部保安组必须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并记录。

5.4.1.2 部门安全自查

5.4.1.2.1 各工厂的安全员每天须不定期对本生产所属范围内的安全进行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记录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中,并责令所属班组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4.1.2.2 各工厂的安全自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安全员、班组长参加。

5.4.1.2.3 各部门的安全自查必须作好检查记录,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整改。

5.4.1.2.4 对一时无法整改,或自身没有能力整改的项目应及时向运营与人力资源部报告。

5.4.2 日常性安全检查:包括安全部门的日常监控检查,生产值班人员当班期间监控检查,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控检查,岗位班前安全检查。

5.4.2.1 安全部门的日常安全监控检查

5.4.2.1.1 保安队必须不定期地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各部门,对安全措施、安全操作、安全防火、安全文明生产和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执行巡视、监控。

5.4.2.1.2 检查情况由保安组予以记录,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5.4.2.1.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纠正和采取整改措施的,应立即责成有关人员或部门予以纠正,或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当即无法解决的应向有关部门负责人下通知,限期整改。

5.4.2.2 生产值班人员安全监控检查

5.4.2.2.1 生产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对自己负责范围的设备运行、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安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5.4.2.2.2 在当班监控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处理;发现“三违”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可能导致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对策,并将事态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5.4.2.2.3 在值班监控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且不听劝阻,有权停止操作。

5.4.2.2.4 对当班各工序、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交接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符文明生产规定的班组,有权按文明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4.2.3 兼职安全员的监控检查

5.4.2.3.1 各部门、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应积极协助、配合部门、班组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监控工作。

5.4.2.3.2 安全员监控中要做到“三勤”、“三查”。即:勤巡视、勤检查、勤提醒;查隐患、查违章、查违纪。

5.4.2.3.3 对查出的问题,能组织解决的应立即组织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意见。

5.4.2.4 班前安全检查

5.4.2.4.1 各班组在组织生产前,班组长或安全员应对本班作业范围的设备安全情况 、环境安全情况、班员防护用品正确穿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5.4.2.4.2 生产过程中,班组长应经常对设备的安全运转状况、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安全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认真观察、监控与检查。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物品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或领导报告。

5.4.2.4.3 督促检查各岗位人员认真做好交接班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5.4.2.4.4 上岗作业前,各岗位人员均应对本岗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检查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作业场地物品堆放是否安全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

5.4.2.4.5 各岗位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对自己操作的设备、对象及周围环境应经常认真观察,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组长报告。

5.4.3 专业性安全检查

5.4.3.1 公司专业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5.4.3.1.1 电器设备的安全检查。

5.4.3.1.2 起重设备的安全检查。

5.4.3.1.3 液化气设备、设施、管道的检查。

5.4.3.1.4 压力设备、容器的检查。

5.4.3.1.5 厂内运输设备的检查。

5.4.3.1.6 厂房建筑的检查。

5.4.3.1.7 安全防火检查。

5.4.3.1.8 厂内建筑施工检查。

5.4.3.1.9 文明生产、环境治理检查。

5.4.3.2 运营与人力资源部保安组在组织每月一次的公司安全大检查中,应将专业性安全检查内容纳入检查内容,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不同时期需要分别组织检查。

5.4.3.3 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管辖的设备范围,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不定期专业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4.4 季节性安全检查

5.4.4.1 季节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5.4.4.1.1 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情况检查。

5.4.4.1.2 雷雨季节的防雷、防风、防暴雨的检查。

5.4.4.1.3 假节日期间安全、防火、保卫工作的检查。

5.4.4.2 公司安保部门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特点和可能产生的安全危害,针对相应的安全措施情况组织公司范围的检查。必要情况下组织采取可行的紧急安全措施。

5.4.4.3 各部门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特点做好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季节性安全检查。特别应做好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检查。发现重要危险、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安委会报告。

5.5 安全隐患整改

5.5.1 安全管理人在安全巡视、监控、检查中,发现作业场所有危及工人安全、健康的情况,随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人员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对当即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向有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做出整改。

5.5.2 在一般情况下,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应将发现问题与相关部门领导或现场负责人员进行即时沟通,经协商后填写《整改通知单》。如安全人员认为现场确实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健康的情况。部门主管或现场负责人员不同意解决时,安全人员仍可下发《整改通知单》,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或现场负责人必须予以执行。

5.5.3 安全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时,应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要求和规定完成整改的期限,同时应对整改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与验证。

5.5.4 相关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完成期限及时组织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项目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与安全管理部门协商,经安全管理部门认可后,对实施期限作出调整。

5.5.5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拖延执行整改指令的相关部门与领导,按照安全处罚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因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因延误整改指令导致重大事故,按照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5.5.6 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书一式二份,安全部门与接收部门各一份。接收部门对通知整改内容整改完毕后,应即时通知安全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安全部门应在整改通知书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存档备查。

6 相关文件

6.1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7 相关记录

7.1 《安全文明生产月度检查通报》(以图片形式通报)

7.2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

7.3 《整改通知单》

第14篇 物资采购处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1为确保物资在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发放等各环节的安全,保证物资库房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物资采购处成立安全检查小组(以下称“安检小组”),组长:蔡英宝,副组长:贾国红、李从军、李永良,组员:赵天华、张凯斌、赵桂云、宋艳霞、张四本、杨德宽、顾建武、郑喜珍,其中:赵天华为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员兼物资运输安全生产检查员,张凯斌为装卸组安全生产检查员,赵桂云为中心库安全生产检查员,宋艳霞为钢材库安全生产检查员。

1.3安检小组负责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检查方式有:经常性检查(如班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专业性检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暴、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等专业检查等),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众性大检查。

1.4安检小组检查内容:

(1)查有无违章操作;

(2)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查每周是否进行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表》填写是否完整、齐全;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消防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有无出现疲劳作业现象发生;

(7)查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1.5安检小组每月检查2-4次,每次检查需填写《部门安全检查表》。

1.6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告知责任人,报告部门安全检查小组,尽快制定出整改方案,需停、关设备或需采取其他特殊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1.7各班组安全检查员负责班组日常的安全检查,检查要点如下:

(1)库区及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 、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

,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况。

(3)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铲车、行车、电梯等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

(5)其他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1.8各班组安全检查员负责将每周的检查情况,包括各类工具设备安全检查表等报告给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员。

1.9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员根据安检小组日常检查和各小组安全检查员的汇报,编写部门安全检查记录表,报公司生产处备案。

1.10安全检查记录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有无违章操作

2

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

每周是否进行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表》填写是否完整、齐全;

4

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消防器材是否完备;

5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

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有无出现疲劳作业现象发生;

7

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

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安检组长:检查人:制表:日期:

第15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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