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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31 热度:68

学院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山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中的部分用词释义。“职能部门”指后勤管理处基建科或维修绿化中心。“使用部门”指建筑物的使用管理部门。“确认”指符合要求的书面形式认可。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专业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变更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并完成了工程档案整理工作,经监理单位和甲方职能部门检验确认后,准予申请竣工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第四条学院建设工程验收组织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验收组织由以下部门(或人员)组成:学院建设工程验收小组、职能部门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使用部门代表、水电管理部门代表和学院档案管理代表。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验收组织职责:代表学院对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基建修缮项目的完成情况(质量和资料)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定,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验收分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的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①施工单位确认è②职能部门确认è③使用部门确认

完成以上每个步骤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以保证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职能部门负责将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整理归档,并负责妥善保存。

2、工程造价在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基建修缮项目的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①施工单位申请è②监理单位确认è③职能部门确认è④学院工程验收小组及使用部门确认è⑤工程竣工资料备案

完成以上每个步骤(除第④外)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以保证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学院工程验收小组在接到职能部门的《验收通知书》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确认手续。

职能部门负责将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

3、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的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①施工单位申请è②监理单位确认è③职能部门确认è④学院建设工程验收组织确认è⑤市建设局确认è⑥工程竣工资料备案

完成以上每个步骤(除第④⑤外)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以保证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学院建设工程验收组织在接到职能部门的《验收通知书》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确认手续。

职能部门负责将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时,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并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三章工程结算程序

第六条工程结算条件

工程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施工合同规定求,并完善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后,方能进行。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并做好移交工作。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工程结算程序

工程结算分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的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①施工单位结算送审è②职能部门审核

完成以上每个步骤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以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工程的结算报帐手续。

2、工程造价在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基建修缮项目的结算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①施工单位结算送审申请è②监理单位审核确认è③职能部门审核确认è④学院审计部门审核确认

完成②③步骤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以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完成④步骤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工程的结算报帐手续。

3、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的结算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①施工单位结算送审申请è②监理单位审核确认è③职能部门审核确认è④学院审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è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完成以上每个步骤(除第④⑤外)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以保证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完成④步骤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十四条中规定的时间。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完成工程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职能部门协助。从受理之日起计,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工程余款的支付方式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程保修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填写说明:

1、各部门(组织)验收职能确定如下:

a )学院建设工程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组织中各部门对各自验收内容的确认情况,对基建修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定。

b)监理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对基建修缮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

c)使用部门根据使用要求(应在工程设计前书面提出),对基建修缮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确认。

d) 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建修缮工程中的水电、消防及防雷安装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

e) 学院档案管理代表负责对基建修缮工程的竣工资料的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确认。

2、为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各部门可在职能部门提出申报验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相应部分质量进行检查并确认。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保障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基建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给排水系统和供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对用水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电改造工作;负责全校水电计量和收费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与地方各对口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水电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院、部、处和学校二级单位、企业、出租户负责人是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为三级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服从后勤基建处的水电管理与调度,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日常管理和水电服务工作。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基建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的,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更换表计费用。

第九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用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等时机成熟时实施);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生产经营、出租营业用户按工业用水、电价格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财务处自缴;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基建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四)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学校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后勤基建处物管科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及处置。

(二)后勤基建处物管科应保证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后勤基建处物管科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七)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违章与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百分之二计收滞纳金。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壹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实施停水停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下列行为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

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四)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五)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七)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五条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开具《违章用水用电通知单》,二周内未接受处理者,将停止供水供电。凡被停止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到学校后勤基建处接受处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二)用水按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三)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四)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对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解释。

第3篇 学院(学校)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学院(校)办公家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办公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需要,根据《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办公家具属于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对公共财产的高度责任感,爱护各种办公家具。办公家具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橱、沙发、台架、空调(含取暖、制冷设备)等一般设备。

第二章办公家具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校后勤与基建处是办公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家具的购置审核、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报废处置、清查统计,年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报送全校家具增减情况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家具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购置登记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后勤与基建处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本单位家具电子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家具的名称、单价、数量、保管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对家具的购置、变动和报废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应记录。要建立定期核对家具实物和账目的制度,确保本单位家具账目与后勤与基建处的账目保持一致。

第三章办公家具的购置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购置家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凡属学校家具,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均需及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上(含)的家具由后勤与基建处入账;单价人民币20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品种家具由后勤与基建处建档入账;其他家具作为低值家具,由各单位自行建档入账。

第十条家具类商品的购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后勤与基建处加盖部门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经审计处审核后加盖“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凡购置的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小于人民币2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采购;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万元(含),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组织询价或招标;采购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特殊办公家具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集体询价进行。

第十二条家具购置经本部门申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应的家具购置手续。

第十三条家具购置后,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低值家具自行建档入账,其他家具及时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家具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受的捐赠家具应及时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固定资产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家具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长期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六条为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家具,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七条各单位需要调剂家具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家具管理人员共同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第十八条家具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家具资产账目。

第十九条报废家具的处理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后勤与基建处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报废家具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与基建处核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批;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核批。

第二十一条处理报废、淘汰、积压家具的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后勤与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家具管理情况,对管理办法健全、账目完整清晰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管理混乱、造成丢失毁损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技术学院教材采购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材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材采购行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招标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教材采购的招标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教务处长和监察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材科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组成。

二、教材采购的范围、方法

(一)教材采购的范围:正式出版的教学用教材,包括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实践课教材,专项训练部门提供的教学用教材等。

(二)教材采购的方法:招标、邀标、特定教材采购和零星采购。

采用上述方法的基本原则为:

1、招标:主要用于春、秋两季教材征订,或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临时教材采购等。

2、邀标:主要用于学期中的教材采购,或金额不大(5万元以下)的临时教材采购等。

3、特定教材采购: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教材采购,与出版社有购书协议的特定教材采购,专项训练的教学用教材采购等。

4、零星采购:主要用于数额不大的紧急教材采购,急需的教师备课用书采购,对已采购教材的缺损进行补充采购等,严禁拆整为零。

(三)教材采购方法的管理:

1、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采购方法,采购方法确定时间应为:春季教材9月底前,秋季教材3月底。紧急情况下由组长和副组长(监察处必须参加)讨论决定。

2、招标、邀标、特定教材采购、零星教材采购,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并按照财务报销制度进行。

三、招标、邀标以及询价的程序及规定

(一)教材采购招投标规则

1、教材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进行,除特定教材、零星教材采购外,一律进行招投标。

2、教材采购的招标要以确保教材质量、服务周到、兼顾价格优惠为原则。

3、教材采购招投标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招标时间在4月底以前进行。

4、参与投标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资信和供书能力的书店。

5、招投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每次参与投标者不少于五家。当投标者超过八家时,由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八家入围供应商。

6、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二)招投标程序

1、由教务处编制招标文件,经监察处、审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在学院网站上以通告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

2、教务处负责收集投标书,汇总投标单位报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3、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4、确定入围书商。当超过八家投标单位时,由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报告进行筛选。

5、成立评标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领导、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6、评标前,由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评标办法。

7、依照招投标法规和评标办法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根据综合因素,确定中标者。

8、招标过程及结果应在校务公开栏公布。

9、发出中标通知书。由教务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

10、由教务处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教材质量、服务承诺、违约违规处罚等。合同由教务处起草,经监察处、审计处审签,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签订。合同一式四份,教务处、审计处、财务处、中标者各执一份。

(三)特定教材和零星教材采购程序及权限

1、特定教材采购: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政策性采购不进行招标,按上级文件办理;本院教师编写的与出版社有购书协议的特殊教材,按经分管院领导审批过的购书协议执行。

2、零星采购额在2万元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教材科组织实施;超过2万元的报分管院长审批。零星采购按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四、招标过程中的责任分解

(一)教务处教材科

教务处教材科是全院教材采购管理的责任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1、编制招标方案和标书。经审计处审查同意后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发布有关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发放和收取标书。

3、组织对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

4、主持评标会,制定评标办法,并推荐评委,报监察处审定。

5、起草合同,经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6、将全院春、秋两季征订教材汇总,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按购书合同外订。

7、组织验收,负责合同的履行,及负责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二)监察处

监察处是教材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其基本职责是:

1、审查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

2、参与确定评委会组成人员。

3、参加评标会,明确评标程序和有关纪律。

4、受理有关投诉,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三)审计处

审计处参加教材采购招标过程,其主要职责是:

1、对教材采购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2、参加评标会。

3、负责对标书的审核和合同的审签。

(四)财务处

财务处参加教材采购招标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评标会。

2、根据学院资金情况,确定付款方式和时间,根据合同要求,对支付款项进行审查,负责把好资金出口关。

五、招标原则及有关要求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定标原则。

2、严格招标工作纪律,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在招标过程中应实行回避。

3、招标必须集体讨论严禁擅自指定中标单位。

4、禁止明招暗定,泄露标书。

5、学院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杜绝商业贿赂,确保清廉有明确要求,供应商的让利应全部入学院财务账,并严禁学院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的任何馈赠和回扣。

6、禁止投标单位联手哄抬标价,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竞标资格。

7、对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教材采购未进行招标的,所签合同或协议,合同审核部门不得通过审核,未经审核的和审核未通过的合同或协议,学院财务处不得为其办理付款和报销。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5篇 b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审计工作更上台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坚持廉洁从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执业,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交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互相交流学习心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在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固定和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环节均应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七条 审计部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处务会集中学习,鼓励职工参加职业资格或水平考试,积极选送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外部审计项目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建立交流研讨制度,定期交流审计技术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视野和水平。

第九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坚持主审、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防范审计风险,避免审计疏漏和差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审计质量高的审计人员在津贴发放、评奖评优、培训学习、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建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及部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适当吸收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学院审计项目,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委托审计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对审计项目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安保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保卫处安保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私自离岗不计时长(10分钟内不计),一律处100元/次罚款,凡请假一律以书面形式交保卫处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

方可离岗;就餐时间不得2人同时离岗,不得超过20分钟。

二、上班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所有参与者人员一律处500元/次罚款,未参与赌博,但在岗上班人员为赌博提供场地的给予200 元/次罚款。

三、早上开门(6:30)后不允许再睡岗,交接班时间统一定为上午8:00,严禁迟到、早退,一经发现处50元/次罚款。

四、上班期间一律不允许饮酒(含啤酒),发现1次处50元/次罚款。

五、着装整齐,不得制服便服混穿,发现l次,处20元/次罚款。

六、服从领导、组织工作安排,加强内部团结,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工作,严禁个人主义影响内部团结的事情发生。一经发现在处内作书面检查并处l00 元/次罚款。

七、严格落实夜间巡逻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巡逻任务,夜间巡逻时间为23:30~03:30,办公室派人不定期抽查,对提前收队、误工、怠工人员,一经发现,扣除全月巡夜津贴及奖金。

八、学院前、后校门值班室前严禁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一经发现,门卫未出面制止的,处20元/次罚款。

九、工作时间严禁睡岗、脱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任何时间必须l人值站岗,l人值坐岗,不得利用上班时间休息(睡觉),上班时间不得看电视、用手机看小说,严格盘查外来人员、车辆,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落实者,处50元/次罚款。

十、巡逻人员必须着制服、佩戴警棍、对讲机,一旦办公室喊话无应答者,处10元/次罚款;每天巡逻次数不得低于l5次,以签到表为准,巡逻次数不足

者处20元/次罚款。巡逻范围必须涉及学院每个角落,路线随机,有漏巡者,处20元/次罚款。

十一、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敞门,一经发现处20元/次罚款。 值班室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出现故障及时报修,一旦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当班人员各处20元/次罚款,严禁任何人员利用值班电话聊天,一经发现处20元/次罚款,并负责当月该电话的通话费用。

请大家自觉遵守、严格落实以上规定。此办法自20__年7月9日起执行。若有违反者,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自觉将罚款交勤保卫处办办公室何老师处,逾期不交者,将直接在工资中双倍扣除。

第7篇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__ __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沂大学岗位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等待遇。学术休假或在职攻读学位等,按学校规定执行工资等待遇。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公布1次考勤情况。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党委书记审签上报人事处。

第六章 相关待遇及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请假类别

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十七条 请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

1.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

(30天,含节假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

(。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四)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符合法律和《__ __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五)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探望居住在异地的配偶或父母

(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均安排在寒、暑假内。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对待。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八)有关说明

1.以上各类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旷工及相关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或不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调整岗位;

4.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替上课;

5.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对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按旷工一天对待。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2节,按旷工半天对待;

6.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

(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

7.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

(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__ __ 学院负责解释。

一: 《__ __ 学院专任教师请假审批单》

二: 《__ __ 学院团学人员请假审批单》

三: 《__ __ 学院科级及以下管理及教辅人员请假审批单》

第8篇 学院空调器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校)空调器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空调器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归属

1、 学校的中央空调器由学校授权后勤与基建处负责管理,各部门使用的单体空调器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2、 学校所有空调器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年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 空调器的添置、采购:

1、 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后勤与基建处在提请后勤院长同意后进行采购。空调器的采购原则上经由南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直接发包。

2、 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空调器的,原则上需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后勤与基建处加盖部门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经审计处审核后加盖“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3、 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的空调,批量金额小于人民币2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采购;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万元(含),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组织询价或招标;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或相关部门集体询价或招标进行。

4、 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仟元(含)的,应实行双人以上采购。

三、 空调器的开启时间空调器的开启时间与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相同,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停止使用。特殊情况需启用空调器的,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 空调器的启用温度使用空调器应根据季节变化来确定,冬季室外最低温度达到3℃以下可开启空调器制热;夏季室外最高温度达到32℃以上可开启空调器制冷(按照当地的气象预报公布的气温为准)。

五、 空调器的温度设置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器的使用寿命,空调器开启后,设置温度要适中,制冷室内温度设置不低于26℃,制热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

六、 空调器的使用方法

1、 使用空调器时,应关闭门窗,以免热气或冷气流失,保持室温,为降低能耗,应采用大风量送风,禁止开窗使用空调器。

2、 各使用部门使用空调器,必须坚持“人离机停”,办公室和实验室的空调在中午休息无人时,应将空调器关闭;下班时,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器。坚决杜绝办公室和实验室无人时空调照常运转的现象,以减少浪费。长期不用空调器时,应关闭漏电保护器电闸。

七、 空调器的报修空调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关机并及时报修。空调器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后勤与基建处,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联系维修。

八、 空调器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1、 各单位要合理使用空调器,对长期闲置(无人场所)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空调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安装。

2、 为充分发挥空调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空调,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空调调剂。

3、 各单位需要调剂空调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单位空调管理人员共同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并进行安装。

4、 空调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空调资产账目。

5、 报废空调的处理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空调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后勤与基建处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6、 报废空调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与基建处核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批;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核批。

7、 处理报废、淘汰、积压空调的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九、 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学院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学院(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搞好我校食堂环境和食品卫生,提高服务质量,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指食堂包括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及在校园内开办的饮食餐饮门店。

一、环境卫生

食堂操作间、餐厅及店堂内外环境要整洁,做到随时清扫,全天保洁;保持灶面、操作台、售饭台、售菜台无污垢、无积灰;下水道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灭蝇防蝇措施。

二、原材料采购

坚持大宗主副食品原料集中采购,统一供应制度,食品原料入库和出库要有专人负责验收,并有记录备查;严禁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生不合格食品、腐烂变质食品;严禁贪便宜购进无检验合格证的肉食品及病死畜禽产品。

三、食品原料存放

存放的食品要先进先出,储存物要加盖,防霉、防虫、防鼠设备要齐全, 做到食品无霉变、虫蛀、发馊和变质。生、熟食品做到分开存放,其它工具、餐具等物品必须上架。

四、餐具、炊具管理

刀具、砧板和盛食品的容器应生熟分开,专用;炊具使用后应彻底清洗;餐具、饮具在每次使用后应专人负责洗净并消毒存放。各餐饮食堂必须配备餐具消毒设施,碗筷应该每餐用消毒剂泡洗,或用消毒柜消毒,熟食要加罩;销售熟食品要使用工具,不得用手抓。

五、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要讲究个人卫生,营业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工作衣帽要勤换勤洗;工作时不得吸烟,工作前和便后要洗手;勤修剪指甲、勤理发。

六、坚持持证上岗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制度。每年必须到市或区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对体检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新进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七、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各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虚心接受政府、学校卫生部门检查和学生伙食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如发现或检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通报全校并实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勒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八、严格奖惩措施

(一)每学年进行一次“食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食堂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适时对反映举报食堂违犯卫生管理制度的教工或学生

给予奖励。

(三)对于下述违犯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1)因具体措施未落实到位而出现问题,受到上级卫生管理部门批评或通报者,对食堂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2)炊事人员违犯个人卫生制度,出售食品时用手直接抓熟食品者,每次罚款30-50元。

(3)食堂出售变质、过期、不洁食品,被师生举报经查属实者,对负责人罚款每次100元。

(4)因食堂卫生环境差或出售变质食物等原因引起的肠道疾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堂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处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食堂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每年体检一次,或新进工作人员不经体检合格即上岗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对体检和健康证弄虚作假者,对食堂和个人各罚款500元。

九、建立学校饮食卫生监督检查组织 ,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一)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院长牵头,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工会、校医院等单位领导组成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日常监管: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牵头,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伙食科长、各食堂经理、食堂管理员负责全校各食堂卫生安全日常具体管理监督工作,派专人负责对各食堂早、中、晚三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定期监督检查:由学生会生活部和学生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各个食堂的卫生情况每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周公布并及时报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中心。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和工会有关成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至少进行2次不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五)定期消毒:校医院具体负责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并负责指导食堂内外环境的消毒和除四害工作;食堂 负责人要定期到校医院领取消毒剂,定期对食堂内外环境进行消毒灭虫和除四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

(六)取缔违规经营:由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取缔校园内流动商贩,不允许校外人员私自在校园内露天摆摊设点售卖食品,各经营门店必须按协议规定范围经营,不准在食堂以外经营餐饮业,不准店外经营,违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__工学院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平工[2005]68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10篇 某学院节能管理办法

学院节能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煤、暖等能源的日常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邯郸学院“建设节约型校园”整体思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能源管理内容

完善能源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能源的计划节约管理,明确能源是商品,必须有偿使用的管理理念,加大能源收费力度,倡导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做好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二、能源的日常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煤、暖等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能源总指标的核定、能源维修工程的立项、能源收费、节能宣传、能源服务契约的签署、服务质量监督及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并依据《后勤服务托管协议》的内容,委托后勤管理处认真抓好对全校水电暖等能源设施、设备(包括各种节能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查、维修工作,确保安全供水、供电、供热等,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后勤管理处应参与图纸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三)院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能设施、设备,应事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更改水电暖线路、设施的必须先将设计图交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施工。为保证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更改水电暖线路或私接线路。

(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报,并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五)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水电暖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故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因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需要暂停供水、供电、供热的,需提前通知用户,停水、停电超过三天的必须采取临时供水、供电措施。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的,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管理部门要对二次供水水箱每年至少安排二次以上的清洗和消毒,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严禁在埋设供水、供电、供暖线路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距离内修建与供水、供电、供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取土等作业。

(七)各水电用户应爱护水电计量及节能设施,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装、私拆,否则在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的同时按违章论处,并由用户承担一切损失。

(八)对院内经营单位和其他应交水电暖等费用的部门或居民用户,一律实行按表计量和实际采暖面积计量,定期交纳相关费用。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暖费用加收3‰的滞纳金,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其停止供水、供电和停止供热。

(九)对基建、维修项目施工等临时性用水用电的管理,实行“后勤管理处开工审批――装表计量――工程管理部门完工通报――收费部门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后勤管理处应建立水电表档案和同期检验制度,保证计量准确、维修及时。

(十一)后勤管理处应建立采暖面积基础数据档案,确保采暖费计算的准确性。

(十二)建立冬季供热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十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后勤管理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及供热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并通报全校:

1、违反学院能源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及采暖费超过一个月的;

3、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拒不交纳水电费的;

4、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窃热的;

5、故意破坏水电计量设施的;

6、私改供热线路,造成损失的,以及私放暖气水,造成热量损耗的。

(十三)窃用水电暖的计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其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窃暖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十四)窃用学校水、电、暖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暖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暖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将依据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因违章用水、用电、用热或窃水窃电窃热造成的水电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水电暖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用热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诉诸法律。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用户遵守学校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或违章使用能源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

(十六)基建、绿化、喷洒体育场、冲洗车辆等原则上不得使用自来水,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自来水的,需报请能源管理部门批准,并装表进行收费。

(十七)能源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计量表不准,有盗用能源现象等违章情况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能源维修部门立即处理,严格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十八)各部门在利用所属房屋、设备进行多种经营创收时,必须明确规定水、电、采暖等能源为应上缴学校的成本,否则,所形成的一切协议学校均不承认,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三、能源的节约管理

(一)节能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要将水、电、煤、气、暖的费用收缴和支出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科学化管理,即要“增收”又要“节支”,要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使用率。学校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使节约成为一种习惯。

(二)设立专职节能监督员,明确各公共区域能源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水电计量设施的完备,建立消耗计量制度。

(四)加强能耗定额管理,杜绝浪费。

(五)以新型的节能环保设备更新高能耗设备。

(六)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

1、继续引入节能新机制――合同约定式能源管理方式。逐步在东、南校区安装综合

节电设施。

2、新建楼宇的设计要充分考虑节能因素,配备节能照明系统及节水系统。

3、根据不同情况,安装红外感应节电器、灯光节电器。

(七)逐步实现职工住宅用水、用电、用热社会化。

(八)制定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奖惩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四、能源收费管理

第11篇 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力度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大宗物资采购按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原则,坚持节俭增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和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学院所有的物资采购,凡是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定额以上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四条 确定为学院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

1、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定额要求的学院采购项目(包括《贵港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零星维修工程,下同);

2、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

3、纳入政府采购中定点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名单另附),全面领导学院的采购工作。下设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定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协助市采购中心做好各种招、投标工作;

2、负责学院自行采购项目的成本分析和质量审核,开展市场调查,收集价格情报,拟定采购项目的底价;

3、负责拟定招标书,发布招标信息,向供应商索取有关资质证明,召开招标评标会议,确定评标结果;

4、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实施采购;

5、做好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六条 所有物资采购必须按年度的计划与预算执行。学院的年度预算是购物的主要参考依据。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要求“当年使用、当年采购”,严禁囤积物资,造成浪费。学院将不定期对物资管理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列入当年国有资产考核范围。

第七条 物资采购申报。

用物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购物申请,填写《贵港职业学院购物申报审批表》。原则上申请购物1万元以上的要先立项设计,立项报告经行政、党委会议批准后再填写《申报审批表》。属于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器材的送实习实训中心签署意见,教材类的送教务处签署意见,其它物资类送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两个主管部门要认真复核,提出具体的意见。

第八条 物资采购审批权限按照《贵港职业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及报销制度》执行。

第九条 为配合采购工作小组准确定价,申请购物单位事先要了解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等情况,提供相关的图纸及用料说明。有实物样板的,提供样品。

第三章 定价与采 购

第十条 购物小组。在物资采购申请批准后,根据采购物品和使用单位的不同,成立一个由采购工作小组牵头的,成员有用物单位、监察审计部门(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时必须参加)与后勤管理处人员组成的临时购物小组(2-4人),负责实施采购工作。用物单位负责把好质量关,后勤管理处负责把好价格关,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把好监督关。

第十一条 3000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标的。原则上先由申请购物单位草拟标的,报送采购工作小组审核。1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及标底必须由采购工作小组(3人或以上单数)集体讨论决定。标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出厂商、性能、数量、交付使用日期等。

(2)拟定招标书。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标的拟定招标书,标书内容包括:招标项目、项目要求、交货或完工期限、付款方式、是否缴纳投标押金、投标截止日期等。

(3)发标。标书须在校务公开栏或向社会公开发布,必要时也可向以前与学院有过合作且信誉较好的厂商发出投标意向性邀请,但必须公布5天或5天以上。

(4)考察投标商。开标前,采购工作小组应对投标商的资质、生产规模、信誉程度、售后服务管理体制等进行考察,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调查。

(5)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应于招标期内将标投书密封并加盖公章送交采购工作小组。原则上参加投标的厂(商)家每次不得少于3家。

(6)开标。由采购工作小组主持开标工作,评标人员由购物小组、采购监督小组成员和购物单位代表组成,人数为三至九人单数。参加评标的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标书进行考核,原则上选择总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中标,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评标结果。

(7)采购工作小组将评标结果在院内校务公开栏公示三天,如无异议则评标结果有效。

(8)签约:原则上3000元以上的物资都要签订合同,由购物小组与供应商谈判草拟供货合同或工程合同,合同一式二份,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的采购。由购物单位提供供应商,有关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报经批准审定后,由采购工作小组与监督小组、购物单位代表组成3人以上单数购物小组,就价格和有关商务问题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

第十三条 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方式(比较市场价格)进行采购。购物小组应就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日期等,通知合格的供应商(原则上三家以上)以书面形式报价。若近期学院刚采购过,且价格、质量没有变的,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按近期的价格直接采购,但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与。

第十四条 500元以下的零星货物采购,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可由申请购物的单位自行定价采购。

第四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五条 验收:

属于教学设备、图书、教材类的由使用单位、实习实训中心负责验收,其它物资类由使用单位和后勤管理处仓管员负责验收。合格物资开具学院固定资产进仓单。

第十六条 结算:

财务室凭《贵港职业学院采购申报单》、合同或订购单、进仓单或验收报告单和资产报增单、发票预付定金进行结算。发票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人、部门领导,院长或授权的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

第十七条 采购监督小组。学院成立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对所有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招标议标、采购人员、采购过程、商品质量、验收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在召开评标、议标和开标会议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同志参加,做好现场监督记录。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实行质量责任制。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如因失职而采购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禁止采购人员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经查实后,除全额追缴回扣款项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学院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处处维护学校利益,做到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如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泄露秘密,贿赂收贿等违反法规、法纪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要做好每次采购招投标工作记录,收集整理并保存好各种文件资料,做到管理规范,有据可查。评标和开标会议记录要有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同志签字方才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2篇 某技术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建立学院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学院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加强学院教学档案管理。以适应学院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开展教育评估、教学检查等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档案的范围

系(部)、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三)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实训指导书、实习指导书、习题集、试卷库或试题库、试卷分析及各种电子媒体资料等材料;

(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

(五)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六)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生资格审核等材料;

(七)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八)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

(九)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十)考卷、实践教学的各种记录、实习报告等;

(十一)各类申报材料,包括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等建设的申报材料;

(十二)其他有必要存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二、教学档案的管理

(一)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1.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教学管理程序,列入教学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教务处、系(部)的职责范围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档案,由教师、教研室、系(部)负责收集、整理。各项教学管理中形成的教学档案,由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范围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2.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完整;必须准确地反映学院教学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3.教学档案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档案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各系(部)可自备一份存档。

4.教学档案归档接收时间为每学期期末(原则上定在第十八周),并在下学期第三周前归档完毕。

(二)教学档案的鉴定、分类、编目

1.根据学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各类教学档案的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利用价值的时间长短可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2.由学院有关档案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档案检查小组,对教学档案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内容有不确切、不完整等情况,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补充。检查工作应定期进行,一般一学年两次。

3.根据国家规定和学院制订的相应规定对教学档案进行编目造册,遵循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根据学院档案管理规定的教学档案分类编目办法进行分类,分类方法要统一、一致,不能轻易随意变动。

要编制教学档案的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

(三)教学档案的保管、利用

1.教学档案,必须用专门器具妥善存放,科学排列,便于查找。

2.教学档案,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对破损的教学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存教学档案因移交需注销时,要查明原因,并保存依据。

3.销毁教学档案必须严格、慎重。事前应编制销毁清册,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销毁教学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4.学院教学档案信息的利用,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学档案的查阅必须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办理借阅手续,并注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教学档案原稿,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

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不符之处,则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13篇 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__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学院所有教学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并纳入后勤总公司总公司的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后勤总公司总公司主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分管教学楼工作的物业管理服务部和教室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教学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安员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教室管理员、卫生清洁员为消防安全巡检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教室管理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楼的管理、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学校和公司、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防火演练,接受消防检查,积极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制定符合教学楼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定期向教室管理站、物业管理服务部或总公司总公司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要与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签订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教室管理站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无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负责确定教学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 学生举办_、讲座、晚会等凡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 件情况下,向校保卫处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教室管理站等部门申报并对活动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教室管理站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直接责任人当场整改。

(一)违章 、违规用火、用电、乱接、乱拉电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放射性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对消防器具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责任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意见等,整改人员应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三条 对学校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教室管理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报送学校保卫处消防主管部门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物业管理服务部建立消防档案外,教室管理站对教学楼各消防重点都要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楼基本情况及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教学楼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学校保卫处组织的各类消防演练,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内容包括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通过对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学院综治委加强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综治委关于加强举办大型活动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院举办大型活动的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现就活动开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型活动系指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活动,或者参加人数不满300人,但有校外人员参加,有一定影响的活动。

二、规定大型活动的举办部门的负责人事先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要求认真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申报表经主管院长签字视为批准。

三、获准举办的大型活动,须在48小时前到保卫处备案。举办部门与保卫处共同确定以下事项:

1、有无校外人员参与入校凭证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放地方看护责任

2、活动秩序的维护办法

3、制定预防和处置意外事件的预案。

四、保卫处负责对大型活动举办场所的安检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供电线路、电器、消防设施、照明、疏散通道等。保卫处派员或举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参加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15篇 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 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十三、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的内容全部完成;或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虽未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已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检查评定为合格;

3、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完毕;

4、施工单位已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审核。

十四、验收组织:

1、实行监理的工程中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2、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十五、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初验;

3、初验合格,进行竣工验收(邀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5、主管部门核发验收证明书。

第七章 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结算:

1、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量审核;

2、审核后的结算书由院审计部门或其他审计单位审查;

3、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 工程尾款的支付

十七、工程尾款支付前,应有以下部门的证明:

1、国资部门;

2、后勤管理部门;

3、财务部门;

4、工程使用部门。

5、实行监理的工程,需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十八、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应扣款项后,按第五章第十二款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

第九章 工程保修

十九、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施工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规划处、监理公司)负责通知施工方进行修理,并承担费用,属使用方的,由使用方自行修理。

二十一、保修期满后,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出据证明,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出据证明,基建规划处依据有关单位证明出据工程保修期满证明,财务部门应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款,若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属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章 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工程决算。

二十三、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十四、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财务部门主持,国资处、基建规划处、财务处、档案室协办。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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