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实施等级管理的原则。为充分利用安质效考核机制,激发轨道车司机爱岗敬业、学习技术业务知识的自觉性和动力,提高职工素质保安全的能力,体现培训提高素质、素质决定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决定待遇,实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
2.实施竞争上岗的原则。根据职工素质与业绩考核结果实行竞争上岗。
3.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每月进行岗位等级动态升降管理,待遇随之变化,形成激励机制。
4.实施岗责相符的原则。将司机等级与个人待遇挂钩,实行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安质效考核系数,岗位等级决定待遇。
5.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轨道车司乘人员进行考评,岗前公示。
二、实施范围及等级设定
1.考评范围。全段所有在岗的轨道车司机。提职、转岗人员从劳人科下达定职令起参加等级考评,提职、转岗人员初次等级均定为 d 类。
2.比例设置。轨道车司机实行“a、b、c、d”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分类。a 类为优秀,b 类为良好,c 类为重点人,d 类为关键人。以车辆配属车间为单位,a 类最高按 35%设置、b 类最高按 50%设置、c 类最低按 10%设置、d 类最低按 5%设置。以车间为主体进行设置,司机总数超过 10 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 c、d 类人员各不少于 1 人。司机总数不足10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c类或d类人员1人。
3.分类标准。
3.1 a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业务技术掌握精,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自控、互控能力强,是指导司机的后备人选。
3.2 b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专业业务知识较好,能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具有较强的自控、互控能力,是转化 a 类司机的主要人员。
3.3 c 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较强,业务技术能力一般,自控、互控能力不够强,能较好执行标准化作业,通过帮教、激励,可以提高、转变的人员或季度内临近退休人员。
3.4 d 类人员(关键人):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能较差,执行标准化不认真,“两违”现象时有发生,在自控方面缺乏自我约束力,因各种原因受到处分者。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司乘人员应列为d类人员,即:轨道车关键人。
3.4.1转岗、新职、新换车辆人员(第一个月);
3.4.2上月工作有严重失误或严重违章违纪(段发安质效a类问题主要责任者)的司乘人员;
3.4.3因家庭生活或其它原因,影响工作情绪的司乘人员;
3.4.4轨道车辆操纵方面有较严重的失误造成设备故障的司乘人员;
3.4.5运监装置知识掌握较差或操作问题频发的司乘人员;
3.4.6实施兼职并岗单独操作的司乘人员(第一个月);
3.4.7各种业务考试成绩排名最后的司乘人员;
3.4.8请假离岗超过15天及其以上的司乘人员;
3.4.9掌握的存在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因素的司乘人员;
3.4.10除上述确定原因外,指导司机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全面掌握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状况。若月内没有人员发生上述问题或同一指导组有两人及其以上发生上述相同问题时,指导司机应对派驻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的车辆操作能力、运记使用水平、劳动纪律、技术纪律执行情况、业务学习考试成绩、出勤率以及思想动态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名最后的人员应列为车间当月轨道车司机c、d 类人员(关键人)进行重点卡控。
4.等级标准。
a级,综合考评结果在90分及以上;b级,综合考评结果在80-89分;c级,综合考评结果在70-79分;d级,综合考评结果在69分以下或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
5.等级确定。初次岗位等级按照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车间评价四个项目的总分得出综合评价分。考试鉴定总成绩为 100 分,其中业务理论占 20 分,实作技能占 30 分,安全业绩占 30 分,车间评价占 20 分。按综合评价得分和比例设置,确定出 a 类、b 类、c 类、d 类人员。
6.挂牌上岗。指导司机、a 类、b 类、c 类、d 类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轨道车司机(包括指导司机)在值乘期间,必须统一佩戴印有等级类别、数字编号的标志牌。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标志牌日常的管理工作,每月根据轨道车司机等级变化情况调配标志牌,并做好标志牌编号的更新、记录工作,保证人员等级与标志牌一致。
三、等级考评
1.考评周期。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即每月由车间组织对本部门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综合考评。
2.等级考评。等级考评实行分级管理,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和安全业绩统一由车间组织考评,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考评均采用百分制。
(1)理论、实作考试:理论、实作试题由车间统一命题、制卷,理论、实作考试由车间组织。理论、实作考试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2)安全业绩考评:考核期内,车间对每名轨道车司机按照《安全业绩考核标准》(附表1)进行考评。安全业绩考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3.等级评定。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评定由车间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1)各车间组织理论考试后,3日内将职工的考试成绩集中汇总。
(2)车间按轨道车司机本人业务理论考试成绩的20%、实作技能考试成绩的30%、安全业绩考核成绩的30%、车间评价成绩的20%记入个人综合考评,车间在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车间依据“等级标准”和“岗位等级设置”,按照择优的原则拟任本车间a级、b级、c级、d级轨道车司机方案,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
(4)职教科、劳人科初审后,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方案由设备管理科审核,经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由车间负责对系数进行调整。
四、任职条件及岗位配乘
1.任职条件。轨道车指导司机必须由a类司机担当;担当轨道车司机职务的必须是 a 类、b 类司机;学习司机、兼职轨道车助手最高只能作为 c 类司机认定,担当轨道车副司机职务;d 类司机无操纵权。
2.岗位配乘。各车辆配属车间要全面掌握管内轨道车司乘人员的动态情况,根据不同线路条件、施工作业环境的状况,合理搭配司乘人员。避免出现等级高低不均�,司乘人员“弱弱搭配”的不合理配班现象。努力实现高等级领头、低等级跟进、素质整体提高的目的。轨道车司机岗位配乘的原则为:a 类司机可以和任何等级司机搭配出车;b 类司机不能与 d 类司机搭配出车;c 类司机只能与 a、b 类司机搭配出车;d 类司机只能与 a 类司机搭配出车。
五、等级待遇
a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2进行奖励;b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1进行奖励;c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不变;d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下浮0.2进行考核(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时,进入待岗程序)。
六、人员控制及等级转化
1.人员等级控制的原则。
1.1各车辆配属车间要本着巩固 a 类人,引导 b 类人,帮教转化 c 类人,盯控并限期转变 d 类人的原则,以 c、d 类人员的帮教、转化为重点。
1.2各车辆配属车间安全分析会后对确定的c、d 类人员必须纳入当月的安全工作重点,下发至所属班组,以便做到协调统一、共同卡控。
2.c、d 类人员的确定程序。每月25日前,由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根据综合考评成绩预确定c、d 类人员,车管干部对指导司机预确定的关键人进行审核并在车间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经车间主任同意,由车管干部填写《轨道车司机“cd”类人员审批表》(附表2)。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达c、d 类人员本人。
3.c、d 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3.1 c、d 类人员确定后,派驻车间指导司机应根据确定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帮教计划,每月5日前报设备管理科审核。
3.2 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月度对 c 类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2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2次;对 d 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4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4次。并填写《指导司机 c、d 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3),由车间车管干部签署意见后留存并上报设备管理科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备查。
3.3 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 d 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1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1次。同时对指导司机添乘、谈话、检查、运记抽调情况全面进行审核,并填写《专业干部 d 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4)。
3.4 d类人员经过帮教达到预期目的,安全成绩有明显好转,单项业务技能有明显提高时,经车间上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审核后,可转化为 c 类人员,但仍应注意盯控防止反弹。d 类人员帮教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 个月,经帮教 2 个月仍然未转变的,车间主任或书记亲自谈话,下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
4. a、b 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4.1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每月对 a、b 类人员添乘业务指导不少于 1 次。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 a、b 类人员添乘业务抽查指导不少于5人次。
4.2 a 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 c、d 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状态,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 a 类人员。
4.3 b 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 d 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帮教、添乘指导,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b 类人员。
七、日常管理
1.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段长担任, 组员由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安全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设备管理科:负责制订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负责下达各车间岗位等级设岗数量,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各车辆配属车间月度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审核工作。
职教科:负责组织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培训,按规定处理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
劳人科:负责制订岗位等级管理后,班组安质效分配具体操作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考核不严、资料不全、收入拉不开档次、兑现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车间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考核,按权限审批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
安全科: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
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本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及日常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实施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培训,建立健全司乘人员动态管理台帐(附表5),及时收集上报各类报表记录,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工作。
2.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规定。
(1)岗位等级的提升不得越级(即c级不得直接晋升为a级等)。
(2)待岗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确定岗位等级为d级。
(3)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如工种不变按待岗人员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4)对转岗、复岗、待岗和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处理程序:若出现某一台轨道车辆包乘的3名司乘人员未达到上述配乘等级要求或班组因职工变动,a、b级缺岗,确因影响生产时,车间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报职教科,并对拟报人员进行安全业绩考核,职教科审核后,对车间拟报人员进行理论、实作考试,其综合考评成绩符合“等级标准”a或b级时,由职教科以书面通知车间安排人员上岗,并报劳人科。
3.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考核。
(1)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凡发生下列任何一条,均降一个等级。
①参加外委(部、局、其他)培训不合格者。
②段(含办班、抽考)及上级业务考试不及格者。
由职教科、劳人科共同确认,职教科负责通知相关车间,变更职工的岗位等级事宜。
(2)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符合有下列任何一条,直接晋升为a级:
①获得段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3名,获得路局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10名的。
②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被段及上级通令嘉奖的。
③获得路局双文明和安全先进个人的。
④合理化建议或技改被路局及以上采用的或获奖的。
职工符合晋升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书报车间,由车间负责到职教科办理晋升事宜。
八、岗位等级培训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落实《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加强对轨道车司机的环流培训。
1.路局培训:路局按技能等级重点对高级技师、技师、部分高级工分层统一组织进行脱产培训及轨道车司机年审脱产培训。
2.段培训:
2.1段每年举办2期轨道车司机脱产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次轨道车专业练功比武活动。
2.2对d类轨道车司机,段按内部待岗进行培训。
2.3班组按职工教育工作标准执行,严格落实标准,实施对轨道车司乘人员的日常培训。
九、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轨道车司乘人员等级搭配不合理,出现“c、c”级或“c、d”级司机配乘出车的;
1.2车辆配属车间对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不重视,对月度等级考评工作不认真,考试、评价成绩弄虚作假,发生不良反映,影响司乘人员队伍稳定及行车安全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车辆配属车间未建立健全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基础台帐的;
2.2 车辆配属车间未按时组织进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月度考评工作的;
2.3各车辆配属车间、班组未认真落实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待遇规定的;
2.4“c、d”级轨道车司机确定、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车辆配属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成绩未及时在车间主页公示,公示期不足3天的;
3.2“a、b”级轨道车司机的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3指导司机、a 类、b 类、c 类、d 类轨道车司机值乘作业中,未佩戴等级标牌的;
3.4轨道车司机未按时参加路局、段相关培训工作的。
第3篇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简 介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 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超前预防、 动态控制,实现交通安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二是机动车辆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管理的缺陷;四是交通道路环境的不良因素。交通事故预防、控制 的难点在于驾驶员、机动车辆、道路环境的动态变化。为此,我们在总结多年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输市场变化规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蹲点,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管理以人为本”,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针对公司各单位车队服务的运输市场、驾驶员队伍的政治、技术素质、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行使道路环境,提出了以车队为管理对象,以驾驶员管理为重点,运用企业管理abc重点管理、行为学、心理学、控制论、安全系统工程安全检查表等理论,采取分类分析的方法,对车队、驾驶员、机动车辆实行abc动态管理。
推行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可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被动的事故善后处理抓安全向主动超前预防抓监控转变;二是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时兴时断、时紧时松向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转变;三是从车队安全管理标准各异、繁忙杂乱向标准统一、工作主次清楚、工作环节清晰、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综合安全转变;四是从不易检查控制的定性安全管理向有指标、有考核标准的定量安全管理转变。
通过四个转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理顺安全管理程序,进一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企业信誉、安全与占有市场份额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经济增长点、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各项工作的保证的观念,树立生产全过程抓安全、管理出安全、从严治队、强化落实的观念。
第二章 内 容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是车队abc动态管理;二是驾驶员abc动态管理;三是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内容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承包;
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兑现;
安全教育、驾驶员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及违章、隐患整改;
驾驶员abc管理;
安全管理各种法规、政策、规定、制度、文件等执行;
月度安全生产形势预测分析、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车辆放行前“三交待”;
节、假日“三交一封”管理制度的执行;
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消防器材管理及现场管理。
(二)驾驶员abc动态管理内容
驾驶年龄;
驾驶车辆行驶里程;
法纪观念、交通安全意识;
驾驶技能、职业道德;
政治素质、组织纪律、思想作风;
性格、气质、嗜好;
家庭及社会环境;
有无违章、违纪、交通事故等。
(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内容
车辆行驶年限;
车辆行驶里程;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情况;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执行;
车辆归厂检查、进出厂检查;
车辆完好率;
车辆出厂合格率;
特种车辆、工程机具、吊车的安全装置。
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见表一
(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 见表二
(三)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见表三
表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标 准
细 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队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查车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立及安全员的配备
60
2
安全承包管理责任制明确
查承包管理责任制内容的实施
100
3
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规划、措施落实
查书面材料
60
4
驾驶员培训教育及安全宣传制度执行落在实处
查基础资料
100
5
交通安全检查及车辆归厂检查坚持如一
查记录,查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归厂检车率达到100%
100
6
放行车辆实行“三交待”
查原始记录
60
7
驾驶员abc管理措施落实
查原始记录,对ba类司机的控制措施,帮教对象的考核办法、升级时间
100
8
节假日车辆管理
查“三交一封 ”制度的落实
60
9
月度交通安全措施落实
查阅四本记录、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事故登记分析记录
100
10
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查阅基础记录
100
11
车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查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安全文件等
100
12
车队安全检查、考核及奖罚措施、预测、分析及日讲话、周小结落实
查原始记录
60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表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
驾驶员
类别
标 准
a
类
驾
驶
员
1、实习驾驶员、复员转业和新调入的驾驶员;
2、单独驾驶车辆不满3年的驾驶员;
3、安全行驶里程不足10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差的驾驶员;
5、组织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安全意识差的驾驶员;
6、车辆列行保养差、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7、严重违章的驾驶员;酒后开车、强超强会、超速行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不服从交警指挥、无理取闹;
8、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小事故三个月;一般事故4--6个月;
较大事故6--12个月[吊销驾驶证的除外];
9、有其它原因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b
类
驾
驶
员
1、驾驶时间不足4年的驾驶员;
2、安全行驶里程10万车公里以上不足15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3、年龄较大(45岁以上)或身体素质差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一般的驾驶员;
5、家庭有困难、思想情绪不稳定的驾驶员;
6、当月有一般事故的驾驶员。
c
类
驾
驶
员
1、安全行驶里程15万车公里以上的驾驶员;
2、没有任何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3、经安全、技术部门考核,责任心、事业心强,职业道德好,技术过硬,优质服务的驾驶员;
4、无任何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的驾驶员。
表三:车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管理标准
考核细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1、一级完好车、二级基本完好车占车队总数的90%;
2、车辆使用年限符合车辆报废标准。
100
1、每低1%扣5分;
2、每超驶1年扣5分。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标准的执行
运行车辆全部符合gb7258—2004标准规定
300
一项不符合标准扣10分
3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范围
车辆例行保养,一、二级定向保养、项修符合保养标准定额和作业范围;对号率大于80%,强制保养100%,车辆完好率符合公司规定标准。
3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4
车辆安全检查
车辆出厂合格率100%;车辆归厂检查率100%、合格率大于90%。
2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5
特种车辆安全装置
大型平板车辆、施工机具、吊车等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100
一项不合格扣10分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第四章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和实施
车队安全生产abc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是运用全面质量管理pdca循环的工作程序,把车队abc动态管理、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机动车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个程序科学地、有序地、有机地衔接,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步骤和方法。pdca四个阶段互相循环、互相作用、互相衔接、周而复始、逐级向上,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发现 ,不断解决,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pdca循环运行的阶段
pdca循环运行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p阶段(计划阶段)
主要是分析交通安全现状,针对车队管理、驾驶员现状、车辆技术状况,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的目标、计划和措施。
第二阶段:d阶段(实施阶段)
主要是按p阶段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实施。
第三阶段:c阶段(检查阶段)
对照检查p、d阶段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计划、措施的实现。
第四阶段:a阶段(处理阶段)
主要是总结成绩,找准问题,升降处理,奖罚兑现,并将查找出的问题转入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pdca运行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pdca循环运行程序是把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内采取不同的方法去落实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各项内容。它的特点是一环扣一环,环环紧相连。pdca不断的循环,就不断地前进,也就不断地提高,充分体现了动态管理的特色。pdca的不断循环,是保证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正常运转的关键。要求每个阶段的内容、方法都要落实到执行者,时间、措施要保证,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是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只有坚持不懈地、灵活地、创造性地把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列入pdca四个阶段进行周而复始的循环运行,才能不断地分析、总结管理经验,巩固管理成果,不断地提高现代化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pdca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
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管理和考核。实施中将车队按标准划分为abc三类管理考核,奖惩兑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和车队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和考核。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车队对驾驶员队伍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一)p阶段(计划阶段)
时间:月末
参加人:车队干部、包队干部
内容:
(1)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形势和abc动态管理方法的运行情况。
(2)制定本月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及监控措施。
(3)按驾驶员abc分类标准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正确地分析,特别是对ab两类驾驶员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动态分析方法是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的基础,是pdca循环运行的首要环节,是制定目标、计划、任务、监控措施的主要依据。所以,动态分析必须认真细致,人人平等,情况全面,成绩找够,问题找准,措施得当。会议详细情况记录在“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本”上。
(二)d阶段(实施阶段)
时间:全月
内容:根据p阶段制定的目标、措施进行实施运行。
(1)车队长全面负责车队安全管理工作,按月初制定的目标、标准、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2)车队长负责对驾驶员实施监控措施的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车队调度、安全员负责对实施监控的驾驶员根据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具体情况,随时制定预防措施加以监控,要因地治宜、因人施法。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人、措施兑现、记录齐全。d阶段是整个pdca循环实施的最重要阶段,是abc 动态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否则,好的计划、目标、措施等于零。
(三)c阶段(检查阶段)
时间:每月下旬
内容:
(1)车队长负责检查验收d阶段的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工作有无效果,整体运行是否脱节,及时发现和纠正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对各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签字,奖罚兑现。
(3)车队干部、安全员对本月路检夜查、归厂车辆检查、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汇总。
(4)车队干部和管理人员及时走访用户,听取用户反映,了解驾驶员服务情况和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要求:认真检查,严格要求,奖罚兑现,督促提高。
c阶段是把落实计划和监控措施的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结果与先期预测制定的目标相对照,纠正偏差,保证计划和监控措施的执行,达到预期效果。并将车队安全检查、路检夜查、车辆技术检查等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四)a阶段(处理阶段)
时间:月末
内容:
(1)按照事故处理“四不防过”的原则,对本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刻、细致、全面的分析,吸取教训,拟定下一阶段的预防、监控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对本单位生产、安全好的驾驶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章违纪的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对a、b、c三类驾驶员进行本月的升降处理,升降结果与驾驶员本人的经济效益挂钩,并公布升降结果。
(4)对本月度没有解决的安全管理的隐患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责任,确定下月的落实措施,转入下一阶段(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要求:认真总结,奖优罚劣,采取措施,推广经验。
a阶段是pdca循环的关键。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要充分发挥管理效益,必须要有明确的奖罚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要强制执行,严格落实。
第五章 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车队一月一循环,各单位一季度一循环,公司每半年一循环。
(二)pdca循环工作的记录全公司统一标准,只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检查记录、车队事故分析处理记录。驾驶员、车辆技术状况abc动态分析内容记录在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上,对ab二类驾驶员的监控措施和负责实施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详细记录在车队安全活动记录上,车队上路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车辆归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安全检查记录上,车队事故或其他车队事故分析处理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事故分析记录上。
(三)各单位按照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内容,制定具体详细的考核办法,奖惩兑现。考核办法要把车队安全评比挂牌、车辆红旗车评比和运输服务质量反馈等结合起来,综合评比考核奖惩。
(四)车队abc动态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后,原车队安全管理“二十法”中的有关安全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引用,要保持和发扬传统安全管理的精华,有效地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五)非生产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各单位要严格非生产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第4篇 公司职工竟聘上岗岗位动态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竟聘上岗及岗位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用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职工的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挖掘和发挥公司用人的最大效益。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凡是公司按照“四定”设置的岗位都要实行竟聘上岗。通过实施“三岗制”动态管理,真正地做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为搞好“四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与管理局签定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三岗制”动态管理范围
1、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
2、休育儿假的女工;
3、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人员;
4、新参加工作尚未转正定级人员;
5、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人员。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岗位竟聘工作目标:
1、公司劳动用工总量控制在社区下达的劳动定员指标之内;
2、调整组织结构和队伍结构,实现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3、强化竟聘上岗机制,保持3%左右的下(待)岗比例。
第四章 岗位竟聘原则
第五条 竟聘岗位职工应具备岗位应聘条件。
第六条 自愿申请,双向选择,组织批准。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第八条 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 岗位竟聘组织形式
第九条 成立岗位竟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十条 岗位竟聘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定岗定员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确定岗位竟聘综合考评小组成员名单;
3、确定竟聘者的竟聘岗位;
4、对竟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成立岗位竟聘综合考评小组。
1、公司机关党支部组织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职工岗位竟聘综合考评。
考评小组由公司领导、机关科室长、大队代表一名和机关及直属职工代表组成(岗位竟聘综合考评小组在开展岗位竟聘时成立)。
2、各大队职工岗位竟聘综合考评由各大队分别组织。
考评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大队领导、机关科室长和大队职工组成(岗位竟聘综合考评小组在开展岗位竟聘时成立)。
第十二条 岗位竟聘综合考评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1、对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审查;
2、协助经营办公室对申请竟聘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
3、对竟聘者竟聘岗位的认定。
第十三条 经营办公室负责岗位竟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联系电话:
第六章 竟聘上岗考核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参加竟聘的人员,按个人意愿最多可参加公司内部设置的两个岗位的竟聘。
第十五条 竟聘上岗采取岗位绩效考核和民主测评两种方式的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岗位绩效占个人得分的40%,民主测评占个人得分的60%);考核结果低于六十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岗位绩效考核。岗位绩效考核是对职工现岗位的考核,公司全体职工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考核者原则上是被考核者的主管领导。具体办法是:
1、机关科室副主任由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本科室主任考核;各考核者评分权重0.3:0.3:0.4;
2、直属单位负责人由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考核;各考核者评分权重0.5:0.5;
3、机关科室工作人员由公司分管领导、科室主任考核;各考核者评分权重0.5:0.5;
4、直属单位职工由公司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考核;各考核者评分权重0.5:0.5;
5、项目组长由大队领导考核;
6、生产管理、综合管理、施工管理人员由大队领导、项目组长考核;各考核者评分权重0.6:0.4;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类别,公司所有岗位共分三类:
1、一般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采用《一般管理岗位考核表》;
2、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采用《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表》;
3、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采用《操作服务人员考核表》。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前,经营办公室按照第十六条之规定按单位和部门,分别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
参加竟聘者,首先填写《岗位竟聘人员测评表》,交经营办公室。然后结合《公司2003年竟聘上岗职工岗位》等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在岗位竟聘综合考评小组组织下公开答辩,进行竟聘述职,由考评小组成员进行评分(职工个人竟聘述职时,应回避且不给本人评分)。
第二十条 岗位竟聘述职程序
按《公司2003年竟聘上岗职工岗位》所述单位、岗位顺序进行竟聘上岗述职。
第二十一条 民主测评分数的计算规则
测评分数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计算汇总个人民主测评分数。
第二十二条 民主测评地点及时间安排: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统一在公司大会议室举行民主测评。
1、报名竟聘机关科室岗位的职工民主测评时间:2003年8月30日8时;
2、报名竟聘一大队岗位的职工民主测评时间:2003年8月30日14时;
3、报名竟聘二大队岗位的职工民主测评时间:2003年8月31日8时;
4、报名竟聘三大队岗位的职工民主测评时间:2003年8月31日10时;
5、报名竟聘直属单位岗位的职工民主测评时间:2003年8月31日14时。
第二十三条 竟聘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得分按岗位由高到低排列,然后报岗位竟聘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方可上岗。
第七章 岗位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岗、试岗、下(待)岗人员的划分
1、上岗人员是指考核合格竟聘上岗人员或考核合格被劳动组合上岗的人员。
2、试岗人员是指考核不合格被劳动组合上岗的人员(岗位缺员被临时组合上岗)。
3、下(待)岗人员是指:
① 考核不合格未被劳动组合上的人员;
② 因单位或岗位撤消未能转岗的人员;
③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人员;
④ 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被停止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上岗人员的动态管理
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为试岗人员:
1、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10000元并负主要责任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连续旷工2―3天,年累计旷工4―10天的;
3、因本人原因,未完成当月生产(工作)任务的;
4、岗位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试岗人员的动态管理
试岗人员工资按80%发放,不享受奖金,其他与上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试岗人员经岗位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的,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可转为上岗人员;
2、试岗人员试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下(待)岗人员的动态管理
下(待)岗人员自下(待)岗次月起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上岗、试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为下(待)岗人员:
1、生产(工作)岗位撤消未能转岗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
3、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的;
4、参加非法组织者;
5、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并负主要责任的;
6、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连续旷工4―10天,年累计旷工
11―15天;
7、试岗期满未取得上岗资格的。
8、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动法情节重大者。
第二十八条 上岗、试岗者与公司签定《职工上岗合同》,下(待)岗者进行学习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三岗制”动态管理,对职工的考核一般为半年一次,下(待)岗职工经过学习和培训可参加下一轮的竟聘上岗考核测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经营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但须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
第5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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