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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5 热度:90

事故管理管理办法

第1篇 机电事故管理办法

一、机电事故发生后,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如:电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漏电事故应急预案等。根据事故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把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以安全科为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三、拿出事故报告内容、发生原因,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四、责任处罚:安全科根据事故责任,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安全科要把事故报告打印成册,下发到各连队,并在安全例会上对事故进行反思,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第2篇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1、 目的

查清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同时分清事故责任,对事故直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

3、 术语定义

3.1 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2 重大事故:会对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严重危害的事故。

3.3 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4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4、职责

4.1 发生事故的部门,对事故负有报告、报警、现场扑救、采取紧急措施及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4.2 综合部对发生重伤、死亡以上的安全事故,负有向公司安全负责人、立即报告的责任,并协助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勘察现场、事故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

4.3 事故 发生部门的主管和相关责任人,负有配合公司、政府安全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

4.4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有施工企业(含委外作业队)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公司综合部的责任,并督促事故发生的企业负责人,及时上报政府安全主管部门。

5、程序

5.1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5.2 安全事故的分类

5.2.1 事故按性质可分为:人身、设备、火灾、爆炸、生产、交通、污染、急性中毒等事故。

5.2.2 事故按伤害程序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5.2.3 事故按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5.3 安全事故的报告

5.3.1 部门、车间无论发生何种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必须即刻逐级报告主管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填写《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经部门主管确认签字后,报送安委会。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安全负责向集团报告。

5.3.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管理 人员在报告主管和公司综合部同时,可视情启动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准确快速的报警,紧急有效的扑救,控制灾害扩延。

5.3.3 公司安全负责人,接到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报告后,依据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的上报事故情况。

5.3.4 事故发生后,综合部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得第一手资料。

5.3.5 部门、车间对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4 安全事故的调查

5.4.1 发生轻伤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综合调查、原因分析,并将调查的结果填写《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5.4.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人员分工,协助政府安全管理等部门展开综合事故调查。

5.4.3 事故综合调查以“人、物、管理”为内容,即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展开调查,全过程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5.4.4 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人员,须积极配合公司、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消极应付事帮调查,更不得阻碍、干涉,必须真实地反映情况,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5.4.5 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结合对证及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

6、工伤事故的认定

6.1 工伤事故的认定,是指对公司员工发生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进行的内部初步工伤认定。

6.2 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作,由安委会牵头,组织事故发生部门、车间的主管和综合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初步工伤认定,并填写《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6.3 工伤事故认定后的保险赔偿处理等相关事宜,由综合部负责办理。

7、 安全事故的处理

7.1 发生轻伤及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核实直接和间接责任后,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7.2 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7.3 公司发生人员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若与政府直属等管理部门持不同意见时,可申报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如仍有不同意见,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意见。

7.4 公司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保险赔偿处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

险条例》。

7.5 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以及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公司应发布《通报》。

7.6 公司综合部须将发生的各种事故的相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保存。

8、相关文件

8.1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4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8.5 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工奖惩管理规定》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bg/t15236-94.

9 记录

9.1 《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

9.2 《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

9.3 《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

第3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法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设备事故的区分与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动设备事故的处理。

2 设备事故的划分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 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事 故 情 况

特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1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

造成全厂(或车间)停电10-30分钟

2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20-40%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0-20%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3 设备事故的分类

3.1 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 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 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的处理

4.1 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 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 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第4篇 某某公司生产运行事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运行过程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行过程发生的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和因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责任追究。

3、术语、定义

3.1生产事故:在正常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操作、设备或部件的损坏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或失常,超过规定限额的,统称为生产事故。

3.2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零件、部件的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称为设备事故。

3.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没有满足规定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3.4直接经济损失:指发生事故、故障后抢修产生的修复费、备件材料费、人工劳务费等。

3.5事故、故障次数:指发生事故、故障,使生产中断,一般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故障,修复开机后,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故障,后一事故应视为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一次事故,事故的时间和事故的损失费用则要累积计算。

3.7事故、故障时间:指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设计上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故障时间应从事故、故障设备停机起到备用设备开机使用时止。

3.8事故、故障修复费用:指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所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的总和。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修复费用是指更换与该设备规格相同或装备水平相应的设备现行价格、安装费用、材料、人工费用的总和,其计算方法为:修复费(万元)=修理材料费+备件费+人工费+管理费。

4管理职责

4.1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生产、设备、质量等方面事故的归口管理,审定重大事故经济与行政责任的追究,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重大以上事故分析报告,提出经济与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4.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审定和相关绩效考核、追究责任的落实。

4.3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提交事故报告,提出轻伤、较大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以下的经济与行政责任追究建议。

5、管理内容

5.1生产运行事故责任管理

5.1.1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制订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管理办法和事故等级标准,并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1.2对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专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管理。

5.1.3对异地子公司发生各类事故应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

5.2生产运行事故定级

5.2.1当事故发生后,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条款对事故定级并实施管理。

5.2.2当事故既对生产造成影响,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两者在事故分级的界定上存在偏差时,事故分级坚持就高原则。

5.2.3对以下事件按性质升级加倍追究责任:

(1)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事故。

(2)重复性发生的事故。

(3)习惯性违章导致的事故。

5.2.4对以下事件按可能导致的后果降一级追究责任:

(1)发生险肇事故;

(2)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本单位首先发现的;

(3)严重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但未造成事故者。

5.3生产运行事故报告制度

5.2.3按照发生事故的分类,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向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或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死亡以上事故、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等方面的事故,30分钟内要立刻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事故单位要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和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损失、对事故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同时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疏散人员,组织救援或抢修。

5.4生产运行事故责任的划分和权限

5.4.1事故责任划分的主管部门

(1)较大及以下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责任划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报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批准,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责任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2)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和工作失误事故由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关部门负责;

5.4.2根据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划分全部责任单位、主要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

5.4.3根据事故责任人在导致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章、过失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其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5.4.4根据管理的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规程不当及监督机制失控导致执行不力和管理失效以及玩忽职守等现象,责任划分中层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人员。中层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辖的业务范围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普通管理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分为全部管理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次要管理责任人。管理人员既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又是事故管理责任人时,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5.4.5对以下单位和人员也要追究事故责任:

(1)擅离职守不组织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的各级管理人员,或不服从安排拒不参加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的员工和单位;

(2)事故抢险或恢复、伤员救护不利,造成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的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

对发生以上问题的单位和管理人员比照事故主要责任进行追究。

5.5生产运行事故的级别

对生产、设备、质量的影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五个级别。

5.5.1特大事故:

(1)发生爆炸、造成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主线生产大面积瘫痪,生产全停72小时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5.5.2重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3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或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3)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72小时以上停机、停产的。

(4)直接经济损失达100—200万元。

5.5.3较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3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50—100万元。·

5.5.4一般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10—50万元。

5.5.5故障: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

(3)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具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表2、3。

5.6生产运行事故的处理

5.6.1事故发生后,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修,异地单位要随时向本部反馈信息。事故单位领导、主管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出事现场,迅速制定抢修方案。如怀疑为破坏性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公安保卫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修复工作。

5.6.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运营管理中心的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扯皮。运营管理中心有权调动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人力、设备及检修力量,对不听从调动或由于抢修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视同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

5.6.3事故处理完,对于产生损伤的设备,设备责任单位在设备投运前必须全面校验设备运行参数,参数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产运行,且须保留相应检验记录。

5.6.4发生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或工序)的网络类事故时,涉及到的单位应主动检查本单位设备、管网,在没有得到全部单位确认报告之前,不能组织恢复生产。

5.7生产运行事故分析

5.7.1事故发生后,应认真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发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防范措施。

5.7.2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分析,公司主管领导及事故单位领导、有关人员参加。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及面较广的重、特大事故,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分析会。

5.7.3较大事故的分析,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厂长、经理)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人员要参加分析。

5.7.4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对有争议或涉及到多家单位的较大、一般事故,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组织分析。故障由责任单位区域技术人员组织分析。

5.7.5事故分析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营管理中心和事故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书(见附表1),各类事故分析报告书的上报时限如下:特大、重大事故:7天内,如果发生其它影响面广的事故,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应在2小时内上报;较大、一般事故和故障:24小时内上报。

5.8生产运行事故的纠正和预防

5.8.1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当事故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后,要组织对效果进行验证,并且对成熟的做法、经验或方案制度化。

5.8.2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要对特大、重大事故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5.8.3各单位必须不断修订、完善事故预案,每年至少修订一次,必须确保事故预案的可操作、可执行性。

5.8.4各单位应做好事故、故障记录,建立事故、故障登记制度。

对设备的“事故、故障分析报告书”要存入设备档案中。

5.9生产运行事故的经济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

直接责任人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全部直接责任人

罚款1000元起

罚款4000元/起

罚款8000元/起

主要直接责任人

罚款800元/起

罚款3000元/起

罚款6000元/起

次要直接责任人

罚款500元/起

罚款1000元/起

罚款2000元/起

对事故管理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

管理责任人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直接领导责任

罚款1000元起

罚款8000元/起

罚款20000元/起

主要领导责任

罚款500元/起

罚款5000元/起

罚款10000元/起

5.10生产运行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5.10.1对生产、设备、质量事故,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记录黑点、一年内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记录黑点标准方法如下:

事故责任人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全部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

次要责任单位

全部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

次要责任单位

领导

直接领导责任人

4

3

1

2

2

1

主要领导责任人

3

2

1

2

2

l

责任人

全部责任人

4

3

2

3

2

1

主要责任人

3

2

l

2

2

1

次要责任人

2

2

l

l

1

5.10.2对发生生产、设备、质量、动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技术)人员记录的黑点按照并罚点数一次记录、一年内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

5.10.3行政责任的追究

(1)中层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5—6个黑点,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7—8个黑点,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9—10个黑点,给予记大过处分/降职处分;一年内11个黑点及以上,给予撤职处分。

(2)普通管理人员:一年内5个黑点,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7个黑点,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9个黑点,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年内10个黑点及以上,给予留厂察看处分或开除。

5.10.4凡是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1生产运行事故考核管理

5.11.1事故发生后,事故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标准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出具凭证,报人力资源部执行。

5.11.2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考核情况统一记账,从处罚之月起由人力资源部在其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可逐月分期扣除。所有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应保证其最低生活费及保险金、公积金的缴纳。

5.11.3对发生事故不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者,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加倍考核。对于事故处理积极、抢救得力,各项措施实施较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减半考核,否则,考核要加倍。

5.11.4对于连续、重复性或因管理失职造成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除对相关人员落实要加倍考核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

6、附则

6.1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部。

7、附录/附表

7.1 《生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书》

第5篇 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__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含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盗抢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等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盗抢事故:系公司财物被偷盗或抢劫等造成损失发生的事故;

(五)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化工及燃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是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火灾和盗抢事故、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及爆炸事故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协同调查处理。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公司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根据响应级别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属于重大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至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不得超过2小时,各类事故的书面上报材料不超过3天。

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事故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事故造成一定社会性影响的,应及时成立信息综合组,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的信息渠道。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事故调查组应遵循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产品经销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室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

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公司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处理意见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产品经销公司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产品经销公司汇报。

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决定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综合办公室别统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若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的,应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公司也应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法定程序修改后的相关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领导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hb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表

第6篇 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确保对生产工序进行有效控制,明确工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权限,跟踪验证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

3职责

3.1工艺事故管理工作由生产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生产部负责对所发生的大、中型工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后备档。

2)各车间对内部发生的小型工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工作流程

4.1各车间发生的小型工艺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并进行事故教育。

4.2各车间发生的中型工艺事故,由生产部协同相关部室调查,要查清责任人,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要得力,事故处理后,生产部备案。

4.3各车间如发生大型工艺事故,必须在15分钟以内报生产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4各车间发生的大型工艺事故,由生产部协调相关部室调查,事故责任人、事故原因要落实清楚,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措施要得力,事故经公司会议研究处理后,生产部备案。

4.5事故教育及学习由安全部统一组织。

4.6各单位所发生的各类工艺事故,要及时如实上报有关单位。

4.7工艺事故考核,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名称

等级划分

小事故

小 三 事 故

a:因排、泄、耗、超、放不当造成损失不超过1000元

b: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

小 二 事 故

a:因排、泄、耗、超、放不当造成损失不超过2000元

b: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2000元

小 一 事 故

a:造成单系统停车≤2小时,各类触媒中毒,单系统恢复期<4小时。

b:因其它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

中事故

中 三 事 故

a:造成单系统停车≤4小时,全厂停车≤2小时;各类触媒中毒,单系统恢复期<8小时。

b:因其它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

中 二 事 故

a:造成单系统停车≤8小时,全厂停车≤4小时,影响时间≤16台时;各类触媒中毒,单系统恢复期<16小时。

b: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

中一 事 故

a:造成单系统停车≤16小时,全厂停车≤8小时;各类触媒中毒,单系统恢复期<24小时。

b: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

大事故

大 三 事 故

a:造成单系统停车≤24小时,全厂停车≤16小时;触媒严重中毒、单系统恢复期<36小时。

b: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50000元

大 二 事 故

a: 影响单系统停车≤36小时,触媒严重中毒、单系统恢复期<72小时。

b: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80000元

大 一 事 故

a: 影响单系统停车≤72小时,触媒严重中毒、失活,需更换触媒。

b: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100000元

事故

重 大 三

a:影响全厂停车≥24小时

b:因其他因素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

重 大 二

a:影响全厂停车≥48小时

b:因其他因素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重 大 一

a:影响全厂停车≥72小时

b:因其他因素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

特大事故

a:造成全厂停车一周

b:因其他因素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

a:造成全厂停车15天

b:因其他因素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

注:1、影响台时数=影响时间×压缩机台数,影响时间≤30分钟按0.5台时计,30分钟≤影响时间≤1小时,按1个台时计;压缩机减量,单机气量≤70%,按影响1个台时计。

2、计划停车不列入事故考核范围。计划停车的概念为:前一天生产调度会安排或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提前通知的停车。

二、事故损失的计算

1、概念

(1)事故直接损失:指原材料损失和设备损失。

(2)产量损失:指事故发生时起至设备开启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3)事故总损失:指各种损失之和。

2、损失计算

(1)事故总损失金额=直接损失费+产量损失费

(2)产量损失=停车设备台数×停车时间(小时)×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

(3)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

四、事故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1、公司内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主管生产的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部管理;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由设备部管理;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安全部管理;污染事故、质量事故由环质部管理;基建质量事故由项目办管理;未遂事故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3、处理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部为主;由于设备事故而引起的生产事故、受压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设备部为主。

第7篇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 范围

1.1本标准对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及统计报告作出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大冶铁矿工伤事故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

2.2《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4]冶生字第239号

2.3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4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2.5《武汉钢铁公司事故管理细则》(修订)钢政发[1990]84号。

2.6《伤亡事故管理程序》qsp/c2102-96a。

3 管理职责

3.1安环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管理工作。

3.2各级行政领导负责执行伤亡事故管理的法规及规定,配合医院抢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定期进行伤亡事故综合分析。

3.3医院负责普及现场急救知识,对伤者及时抢救。

3.4生产科、设备科、技术科、劳资科、组织部、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和分析。

3.5团委参加30岁以下青青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3.6工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3.7各级党组织会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

3.8职工及事故现声当事有人责任及进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事故情况。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事故报告:

4.1.1伤亡事故发生扣,负伤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口头报靠班组长,工段长,车间领导。

4.1.2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后一小时内,按系统口头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环科。

4.1.3

口头报告工伤事故,须报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的事故经过和原因。

4.1.4

安环科在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概况后,认定为重伤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处、矿业公司安环科、黄石市劳动局、市工会、铁册检察院口头报告,并向矿调度通报情况。

4.1.5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车间(科室)填写《职职伤亡事故登记表》及处理意见,报安环科。

4.1.6轻伤事故48小时内,必须填写《事故快报》报公司安全处,矿业公司安环科。

4.1.7 重伤事故半月内由安环科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全处及矿业公司安环科。

4.1.8残废事故半月内由安环科写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黄石市劳动局及集团公司安全处审批后,转报各有关单位。

4.1.9 安环科每月底向集团公司安全处、黄石市劳动局、矿业公司安环科报关《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4.1.10安环科每年底向集团安全处、黄石市劳动局、矿业公司安环科报送《职工伤亡事故综合年报表》及《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年报表》。

4.2事故调查

4.2.1在事故发生2至8小时内须组织事故调查组。

4.2.2轻伤事故的调查,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其他领导、事故工段的段长、班组长、车间安全组(员)及安环科分管人员参加。

4.2.3

重伤事故的调查,由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安环科、团委、劳资科(组织部)、武保科、监察室及有关科室人员,事故车间领导、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组(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4.2.4

死亡事故的调查,由矿长负责,工会、安环科、团委、劳资劳资科(组织部)、武保科、监察室及有关科室人员,事故车间领导、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组(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4.2.5重大伤记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由公司负责。

4.2.6事故调查程序:

a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

b收集现场物证、痕迹、并注意保持原样。

c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拍照或录像。

d收集事故现场目击者及有关人员的证言、材料。

e查问事故所在班组、班组、工段、车间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进行事故追踪性检查。

f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4.3事故分析:

4.3.1在事故经过清楚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及责任。

4.3.2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分析产生事故直接原因的关键环节即的主要原因,最后分析管理存在的漏洞即间接原因。

4.3.3责任事故中,的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的行为人或责任人,为事故的责任者与间接原因有关的人员为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及管理责任者。

4.3.4根据的原因,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4事故处理和结案:

4.4.1对于事故责任者及单位,必须按有关处罚规定严格考核、处理。

4.4.2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过下中,方可结案。

a轻伤事故。由车间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安环科批准。

b重伤事故。由安环科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矿长审查,报批准。

c死亡经上事故由矿归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4.4.4事故结案后应将资料档案归档。

5 考核

5.1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安环科负责考核。

5.2凡违反本规定者按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追究责任。

6 附录和记录表式

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6.3工作事故台帐。

6.4冶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一)。

6.5冶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二)。

6.6事故快报。

第8篇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定义

3.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3.2 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厂内交通堵塞的事件。

3.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4 职责

4.1总经办保卫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4设备部、技术部、生产管理科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5 工伤认定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6患职业病的;

5.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醉酒导致伤亡的;

5.2.3自残或者自杀的。

6 工伤事故分类

6.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6.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6.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工段长报告,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由本单位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8 事故调查

8.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的程序

8.3.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8.3.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8.3.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8.3.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8.3.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8.3.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9 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9.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9.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9.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9.2.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9.2.3事故经过;

9.2.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9.2.5事故损失;

9.2.6事故预防措施;

9.2.7事故处罚。

9.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9.3.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

9.3.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门。

10 事故责任者确认

10.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10.1.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

10.1.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

10.1.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

10.1.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0.1.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

10.1.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10.1.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10.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0.2.1为主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

10.2.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10.2.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10.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3.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4.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上级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直接领导者责任和主要领导者责任,由于员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一定(次要)管理责任者。

11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1.1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1.2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厂(部)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11.3死亡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厂(部)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事故处罚

12.1死亡事故处罚:

12.1.1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6~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停发,只发给生活费;

12.1.2处罚主要责任者3000-5000元;

12.1.3处罚次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1.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

12.1.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4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1.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工资的3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40%;

12.1.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30%;

12.1.8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总经理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的10%~20%。

12.2 重伤事故处罚:

12.2.1处罚直接责任者3000-5000元。

12.2.2处罚主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2.3处罚次要责任者1500-2000元。

12.2.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2.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

12.2.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2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15%~20%。

12.2.7厂(部)级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10%。

12.3轻伤事故处罚:

12.3.1处罚直接责任者1500~2000元;

12.3.2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1500元;

12.3.3处罚次要责任者1000元;

12.3.4处罚直接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

12.3.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

12.3.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10%;一定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

12.4在事故处罚中,责任个人的处罚金额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20%时,当月只扣责任人月工资的20%,

余下部分在以后的月份中按月工资的20%进行扣除,直至处罚金额扣完为止。

12.5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期间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按以上条款的30%~50%进行处罚。

13险肇事故管理与处罚

13.1工伤险肇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13.2工伤险肇事故处罚按照轻伤事故级别进行处罚。

13.3工伤险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增加防护设施,完善有关制度、规程。

13.4险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3日内完成,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同时,按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月度考核。

13.5凡发生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14工伤治疗及待遇

14.1工伤治疗在公司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4.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14.3治疗期间,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1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15奖励

15.1对熔炼厂、精炼厂、动力厂、设备部、物流部的奖励:

根据各单位工伤事故控制情况,每年年底由技术部安全环保科提出奖励意见(对各单位奖励5000~20000元)。

15.2对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的奖励:

15.2.1公司全年死亡事故为零,奖励5000~10000元。

15.2.2公司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奖励10000~15000元。

16 附则

16.1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1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变电所跳闸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为提高我矿供用电系统安全水平,降低事故率,减少中断影响,明确变电所跳闸事故防范、排查、讨论分析、责任追究程序和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1、 凡造成东、西两个变电所跳闸的线路及设备故障,均按事故处理,由机电科组织进行事故讨论,分清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2、 发生变电所跳闸事故时,由电力调度组织进行故障排查,同时通知机电科到现场协助检查,查清故障点及故障性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如实反馈信息,如发现有拒不执行调度指令、反馈虚假信息的情况,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3、 发生变电所速断跳闸事故时,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发生变电所过流跳闸事故时,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元罚款;发生变电所漏电跳闸事故时,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4、 各单位负荷变更时,要提前15天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电子版可发邮件),由机电科安排供电部对涉及负荷变更的线路进行供电负荷校核计算,经计算需调整变电所继电保护定值时,由机电科提前10天向水电热力公司申请调整保护定值,因负荷变化未及时调整保护定值而造成变电所跳闸事故的,按本条规定的分工进行责任追究。

5、 在事故排查处理过程中,有隐瞒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责任性质加倍处罚,同时对该单位分管经理和行政一把手进行等额连带处罚。

6、 发生变电所速断跳闸事故时,不能查清事故原因的,则对该线路上的所有用户进行连带处罚,处罚额度执行第3条规定的标准。

7、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有关单位隐瞒事故情况的,可向机电科和电力调度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进行奖励;发现并报告其它单位设备或线路故障点的,酌情给予奖励。

8、 25/6kv移动变电站所带负荷造成移动变电站开关跳闸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机电科

2010-3-23

第10篇 石油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重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__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三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条公司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突发重大事件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危及周边公众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损毁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是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置、响应和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对突发重大事件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机动设备、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落实应急设施、演练和救援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应急预案审核以及应急预案建档,备案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应急系统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资源配置工作,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生产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以及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分级组织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危险目标,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报警和通讯的联络方式,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险救援和控制措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和医院救治,应急救援保障(内部保障,外部保障),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可根据采取的处置、救援、响应等不同应急措施类型,分别编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集中编制。

(一)应急处置预案是基层单位针对公司所具有的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生产场所或生产环节,以及开展的大型活动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预案主要是基层单位依靠自身的资源处理突发事件;

(二)应急救援预案是产品经销公司或公司针对基层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生产活动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而需要上级组织救援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是调动基层单位以外的资源处理突发重特大事件;

(三)应急响应预案是产品经销公司或公司各部室参与应急救援所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主要是调动本区域、系统及单位的资源协助处理基层单位或本组织以外的突发重特大事件,以及减少由于突发重特大事件对本组织可能产生的危害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气储存库(站)、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突发重大险情,公司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与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并报当地政府和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在同一地区、同一施工作业区域,应对同一突发事件,应按照作业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相关生产,施工单位的责任分工,分别制订各自的应急预案。

各库站以及化工装置等生产区域和设施内进行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牵头编制应急预案,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或应急响应预案。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作业者(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对涉及到相关方,周边地区公众的应急预案,要积极与相关方和地方政府协商沟通,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等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分级启动程序,加强对制订、发放、培训、演练、变更、启动、终止以及上报和备案工作的检查,将应急预案有效文本纳入受控管理。

第四章 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十七条公司要制订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一)应急处置预案由公司组织定期自行组织演练,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监督部门检查;

(二)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响应预案由公司或作业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方参加。

第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涉及周边地区和公众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采取必要的方式做好响应,救援等联合应急演习工作。

第十九条对应急预案应进行审核和变更管理,不断补充、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变更应急预案文本。

第五章 应急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规范应急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警,接警程序,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对现场信息采集、报送、披露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当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现场人员按照应急程序的要求进行操作。

(一)事故现场指挥应优先做好险区人员疏散和防护,确保受伤人员医疗急救措施及时到位;事故应急需要封闭事故现场时,应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

(二)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当事态比较严重,超出应急处置预案范围时,应及时报请上级或有关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死亡、重大火灾爆炸、化工及燃气泄露等突发事件或事故

要立即上报。接到突发重大事件报告,各级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要及时,准确做出启动应急救援或应急响应决定。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按职责分工迅速到达岗位指挥抢险工作。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且发生后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事故控制及其对生产社会产生的影响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能控制,需要上级或相关方救援时,应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进行应急的终止和恢复,对实施过的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审核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第12篇 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生产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二、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各部门按照事故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

事故管理分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作业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操作事故、机械动力部负责设备(含特种设备)事故、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和破坏事故、总经理办负责交通事故、职工医院负责医疗事故、基建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

若为综合事故,凡生产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环保部为主,由设备引起的生产事故以机械动力部为主,由操作引起的设备事故以生产管理部为主。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在每月底将有关事故报安全环保部汇总。

三、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抢险与救护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可参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一般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单位负责直接指挥,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挥。

2、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并作详细记录)。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重大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能清理。

对有毒有害物料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

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五、事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均有责任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

2、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单位领导及公司生产调度室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救。

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3、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者拖延报告。

各类事故按管理分工报归口管理部门。

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重伤事故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同时,要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

4、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告,填写事故登记表(负伤人员要及时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持公司职工医院开具或经其认可的工伤医疗期证明方可),并提供目击人证明材料,送事故主管部门。

微小事故(轻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天内报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天内报出,重大事故7天内报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务工、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3天;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理,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5天;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组织有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并无条件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4、各类事故调查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达到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总结事故教训。

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微小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班组长及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车间或主管部门的中层领导,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弄虚作假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微小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事故处理结案后,微小事故要在本单位通报;一般事故要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9、查清事故情况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10、凡是由于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3、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的责任。

6、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7、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8、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凡因忽视安全工作、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又不采取由于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要给予加重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1、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事故档案管理

各类事故均应分类建立档案。

不论哪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均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技术鉴定、会议记录、操作记录、照片、图表、作业(施工)方案、作业票证、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医学证明材料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13篇 焦煤集团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机电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事故的管理程序、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考核标准;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焦煤集团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规范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 防止重复性事故发生。

本办法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单位。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2.2机电运输事故:企业的机电运输设备因非正常磨损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

2.3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2.3.1经监测、检查,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但未造成设备损坏而停产,须提前检修,经公司主管生产或设备部门同意安排的临时检修。

2.3.2在生产过程中,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的。

2.3.3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机电运输设备损坏。

3管理职责

3.1焦煤集团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工作负责。

3.2设备工程室

3.2.1负责机电运输事故的归口管理;

3.2.2负责机电运输事故的收集和汇总;

3.2.3负责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分析和考核;

3.3安全管理室负责机电运输事故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分析。

3.4各公司(分厂)负责本单位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上报。

4管理程序

4.1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的内容包括:事故预防、事故上报、事故设备抢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资料管理、事故考核。

4.2机电运输事故等级划分

4.2.1机电运输事故的分级: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4.2.2机电运输事故分级标准

4.2.2.1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b. 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c.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

d.6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e.机电、运输设备预防性检修不到位,造成误产时间达1小时以上;

f.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猴车或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4.2.2.2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b.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c.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生产、维修单位局部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d.机电、运输设备预防性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运输系统、洗煤系统误产时间达8小时以上或综采工作面误产时间达1天以上;

e.因机电、运输事故或电气保护失效造成越级跳闸到电力公司35kv、110kv变电所者;

f.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猴车或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6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g.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h.高突矿井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10分钟及以上,其它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

4.2.2.3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b.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停工8小时以上者;

c.地面生产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

d.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其它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4.3机电运输事故损失计算

机电运输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停产、减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为设备修复费和报废设备损失。

 设备修复费= 备件费+材料费+人工费;

 报废设备损失= 报废设备净值;

停产损失=事故当月计划台时产量×停机时间×吨产品价格×5%;

4.4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

4.4.1机电运输事故预防

4.4.1.1各分公司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点检定修及预防性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做好设备的配件储备工作。

4.4.1.2加强岗位司机、机电技术员工的培训,按章操作,提高岗位司机的操作技能和机电技术人员的排除故障的能力。

4.4.1.3各分公司要做好关键设备事故应急措施的编制工作,并储备部分事故备件。

4.4.2事故上报

第14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15篇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为保护职工及公司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经济效益的增长,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对单位的考核

1、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及安全检查日,相关单位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按会议制度执行。

2、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员工出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扣单位0.5分。

3、定期不定期被查出的不安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一处扣0.5分;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处扣1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考核的2倍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安全事故对单位的考核

1、轻微伤事故

(1)致使伤者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以下在家治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一人次扣单位1分;

(2)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一人次扣单位2分。

2、轻伤事故

出现轻伤事故致使伤者停工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3分;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4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5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6分。

3、重伤事故

出现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扣单位10分。

三、安全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考核

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300元。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值班调度员、公司安全主管、生产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公司总经理按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降职、调离、撤职处理。

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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