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火灾爆炸预防及应急管理办法
为使嘉达项目部安全生产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管理办法。
1、加强安全教育
做好全员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单位配备适宜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易燃、易爆品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爆炸、灭火准备。
2、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易燃、易爆品(油脂、油漆、氧气、乙炔)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氧气、乙炔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3、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在装卸(油脂、油漆、氧气、乙炔)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
在装卸氧气、乙炔瓶时,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使用氧气、乙炔作业时,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使用者必须持证上岗。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氧气瓶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立。
5、紧急情况和响应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尽可快而准的判断出事故的情况及原因,启动应急程序。
在室内作业时,发生乙炔泄露,要尽快排放室内泄露气体,同时熄灭附近一切火种和关闭电源并准备灭火。
当大量泄露气体时,要迅速撤离附近人员,封闭现场,用绳子等物围住现场并挂醒目的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发现事故的同时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及时处理泄露事故,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当现场不能有效应急时,要打120、119电话请求支援。
第2篇 火灾爆炸预防应急管理办法
为使嘉达项目部安全生产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管理办法。
1、加强安全教育
做好全员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单位配备适宜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易燃、易爆品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爆炸、灭火准备。
2、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易燃、易爆品(油脂、油漆、氧气、乙炔)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氧气、乙炔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3、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在装卸(油脂、油漆、氧气、乙炔)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
在装卸氧气、乙炔瓶时,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使用氧气、乙炔作业时,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使用者必须持证上岗。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氧气瓶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立。
5、紧急情况和响应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尽可快而准的判断出事故的情况及原因,启动应急程序。
在室内作业时,发生乙炔泄露,要尽快排放室内泄露气体,同时熄灭附近一切火种和关闭电源并准备灭火。
当大量泄露气体时,要迅速撤离附近人员,封闭现场,用绳子等物围住现场并挂醒目的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发现事故的同时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及时处理泄露事故,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当现场不能有效应急时,要打120、119电话请求支援。
第3篇 仓库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秉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规范仓库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的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保障仓库管理的物资、国家财产以及员工、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纪律及风险防控规范,以及《__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应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等原则,强化公司系统上下贯通和地方部门多方联动。重点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升安全意识,立足防和控,全体人员有权制止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切实做好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迅速处置”。
第三条 应急管理体系纳入仓库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物资器材保障、事故应急响应处置以及后续管理等。
第四条 仓库成立以库主任为组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在仓库安办(保卫科),负责应急事务日常管理,制定工作职责和各项规范,并督促落实。应急工作人员为仓库安办主任和安全员、现场作业保管员、装卸公司安全员、保安巡查员及视频监控系统工作员等。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和要求,严格考核奖惩;并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五条 仓库成立全员兼职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明确队伍的工作纪律和要求。人员由仓库领导及各部门员工组成,并将外包及协作作业工作人员加入,明确各成员在事故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或抢险救援队中的职务、职责及履职要求;落实奖惩措施促进自身加强学习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第六条 仓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___仓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应急预案)的全面管理。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等工作。仓库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2),在___总公司的集团应急预案框架下,协调地方相关机构,结合仓库实际进行编制,至少每三年修订完善一次;若有关主要事项发生变化也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须通过地方安监部门的形式审查和评价备案后,报上级总公司备存,其相关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规范;
(二)全覆盖仓库库区所有环节,包括外包作业和协作作业,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与__市__区(以及__镇)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环节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加强联动协调,避免单打独斗,发挥协同效应;
(四)保证应急处置能力与事故风险担当相适应,避免自身无力控制的局面出现而不寻求外部支援;
(五)指挥、抢险相关组织机构的分工明确,人员及责任落实;
(六)应急响应程序、处置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七)体系内的综合预案与分项处置方案相互衔接,要素完整,危险性分析准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明确、要点突出、文字简洁便于掌握;
(八)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第七条 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树立科学救援、安全救援的理念,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仓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强化员工的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处置能力;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演练记录、总结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落实改进提升的措施。
第九条 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保证经费和物资供应,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医疗品、通讯系统等的保障工作,并对应急救援装备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应急使用时发挥作用;使用后必须及时修复及补充完善。
第十条 加强应急值守。仓库实行24小时不间断应急值守值班制度,明确值守电话为___-_______。结合生产工作实际加强管理,仓库领导带班,落实精干员工驻库值守,节日及重要活动节点期间的值班安排上报分公司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值班人员负责督促安全保卫、作业点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及流程规范,做好巡查监测预警,接受相关情况报告,发现问题、隐患,准确记录、及时上报带班领导,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并规范处置,执行相关指令和协调相关应急事项,做好上传下达。
第十一条 做好预判与预警。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建立预警预测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着力提高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做好隐患及事故的统计分析,加强内网信息、文件、会议、通讯、库务公开及现场告示等形式的预警。应急值班人员要充分预测事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熟练应急报警方式、方法,掌握应急控制警示的手段。结合仓库智能化视频监控、安全巡查,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手段,提升应急预警能力。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参与仓库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降低损失。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加强沟通与协调,与上级总公司,以及地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防汛等部门加强联系,配套地方各级相关应急预案及专业应急组织,与周边具有事故抢险能力的企业、应急组织机构相互衔接好,确保应急响应的有效互动。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与相关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仓库自身不能高效、安全处置的事故,请求救援中心快速予以支援。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抢险指挥部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首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严控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区域问询、摄像,阻碍抢险救援;严格组织纪律规范信息发布,只能经授权后才能接受媒体采访,控制不实宣传。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接受地方安监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规范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费用纳入仓库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管理,由仓库主任负责审批,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规范建立在仓库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区管控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预防管理,强化作业工单制度控制,要在网格化全覆盖并落实责任人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下,切实做好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主要为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也包括突发社会公共事件、群体性治安和涉及企业稳定性事件,其应对管理更加强调政治纪律规范、统一指挥,做好预判,规范信访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公安派出等机构,严格组织程序参与事态的控制,减少影响,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严格奖惩,促进责任落实。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或不切实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严格从严治企的相关纪律、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通报;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扣发相应绩效工资;受到上级公司及地方管理部门通报的,加重处罚。不及时报告和规范处置相关应急事项的,预警不及时的,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由于管理人员脱岗,违规未能担负责任防止事态扩大,或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有效处置的,严格组织纪律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仓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九条 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 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十五条 根据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客运。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拦河大坝、尾矿库。
(十一)其它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本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
各单位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发布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项目部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通过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设备物资及资金
各单位应准备用于应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 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5篇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行政正职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安监处、生产处、计划发展处、人力资源处、工程处、财务处、政治工作处、监审处、燃料部、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必各单位行政正职组成。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6)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3)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4)组织制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第八条公司应急委下设专家组,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2)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所必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公司安监处为重特大事人身事故的庆急指挥部门;
(2)公司生产处为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
(3)公司工程处为工程建设中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事故应急指挥由安监处配合,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由生产处配合;
(4)公司战略管理处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5)公司燃料部为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6)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的应急职责如下: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情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
(3)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5)负责公司本部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人身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人身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
(2)负责公司人身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在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负责设备故事、人身事故、火灾事故、工程建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6)协助其他部门监督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基层单位做好上述事故的应急工作;
(2)负责设备事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协助工程处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6)配合安监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负责基建工程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5)协助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管理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信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第十五条公司燃料部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公司系统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煤炭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政治工作处的应急职责;
(1)参加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第十八条公司物资公司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组,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页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二十三条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公司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宁》,公司必须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第二十四条专项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级的专项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系统的每个现场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宁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预案正文由七章构成,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五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共包括三十条,第六章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件。
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六章及后续章节增加的条目需要按顺序连续编号,即第六章的第一条的编号为“第三十一条”,同时为增加的条目命名,名称要能概括该条目的内容且不宜过长。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每两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所属各单位的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合面演练。
(1)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2)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提高各应急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3)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机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机构(部门)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学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必须制定相应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五条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公司下属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各现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应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下属单位级)和ⅲ级响应(下属单位车间级)三级。
第三十九条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重特大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限制条件运行或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公司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一般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突发事件单位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0.5万元及以上。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上;
4)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所属单位的oa、网络等关键系统已经或预期超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pi、mis等其他业务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96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预期会对电厂安全经济运行造成影响;部分电厂煤炭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后续煤源足以保证安全发电需要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四十三条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第四十六条发生达到公司ⅲ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第四十七条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四十九条在现场抢险中,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突发事件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突发事件单位或突发事件部门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第五十条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衙0.5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向华电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下属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扶受突发事件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第五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和所属部门单位应急委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
(4)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性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练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第六十条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
第六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6篇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在一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进一步的调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生产厂区)、总库区内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各类事故。如:燃烧、设备损毁、火灾、中毒、中暑、自然灾害、坍塌、人员伤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组长,生产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部、生产车间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应急管理职责在生产(或其它)相关过程的突发安全事故中,应急小组负责生产方式的改变、人员的调配、现场抢救指挥、现场保卫、隐患清理等综合性工作。
3、实施程序
3.1安全事故的分类
3.1.1一类(轻微)事故。主要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设备部件失灵毁坏、工程设施损坏、人员的轻微摔、跌、碰、烫伤、中暑等。
3.1.2二类(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台机械设备的毁损(不影响其它生产环节)、燃烧、工程设施的重大损坏、人员的一般性伤害、多人轻度中暑、中毒、较轻的自然灾害损失等。
3.1.3三类(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多台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燃烧、火灾、重大自然灾害、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重伤害。
3.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3.2.1一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处理,但处理后应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安生部。
a)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b)若有受伤人员,则立即抢救,在现场条件下简单处理后,可视情况送卫生所或医院救治。
c)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3.2.2二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部负责,其它单位配合处理,其后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生产部,事故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和安生部部长应立即到现场,安监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参与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b)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立即上报。
c)现场应急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
d)若有人员伤害,应最先抢救受伤害人员,经简单处理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卫生所或直接送医院救治,该过程中,事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组织领导。
e)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记录,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3.2.3三类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及时赶到时,由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在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由生产部部长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生产部和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应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生产变更命令。
b)主管安全总经理助理和生产部部长应立即下达应急状态命令,并马上赶到现场,根据情况达到上报有关上级部门规定的要立即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省、市主管部门。
c)生产部根据情况通知各相关单位领导到现场参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
d)接通知后,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区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外居住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
e)在事故处理中,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如伴有重大燃烧,可直接拨打119报火警。
f)事故抢救中,应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位,首先抢救被伤害人员,同时还应实施安全救护,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g)事故现场的管理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服从指挥调度。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到场时,由安生部负责。
h)公司消防、保卫人员接应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和保卫管制。
i)现场事故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生部部长签字。
4、责任纪律
4.1接到应急通知后,各级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与。
4.2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4.3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4.4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4.5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不相称的事。
对违反以上五条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7篇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zz
副组长:zz
组 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第8篇 高速公路3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乌阿高速公路3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_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组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3、应急处理程序;
4、人员和财产救援措施(包括报警、救护电话及地点、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人员安排、救援器材与物资准备、通信保障及相应事故的处理措施等);
5、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
6、列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演练等。
第八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采用分级编制。对于重点、难点工程的预案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对一般危险源的预案由分部编制。
第十条应急预案报批程序
1、对于重点难点工程或高风险等级的工点应急预案,经理部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还要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查,报经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其他应急预案,各分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经理部安质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经理部在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其他援助。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部门和各分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在情况稳定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准确,经理部应及时请示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经理部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各分部应急机构成立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与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评结果报业主安质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9篇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_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zz
副组长:zz
组 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3、应急处理程序;
4、人员和财产救援措施(包括报警、救护电话及地点、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人员安排、救援器材与物资准备、通信保障及相应事故的处理措施等);
5、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
6、列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演练等。
第八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采用分级编制。对于重点、难点工程的预案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对一般危险源的预案由分部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报批程序
1、对于重点难点工程或高风险等级的工点应急预案,经理部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还要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查,报经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其他应急预案,各分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经理部安质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经理部在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其他援助。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部门和各分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在情况稳定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准确,经理部应及时请示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经理部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各分部应急机构成立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与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评结果报业主安质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10篇 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围的安全生产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领导和各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所属现场指挥部为主,相邻现场指挥部及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施工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工作目标。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设置,公司设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设置二级救援指挥小组,各标段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2.职责
负责编制全线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指挥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全线灾害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与处理,对全线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指挥部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1.机构设置
各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长由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安质部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组员为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及各监理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办公室。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应急反应行动;与外部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决定应急撤离。
施工单位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下设伤员营救组、物资抢运组、抢险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临时医疗组等专业组。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保证现场人员和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控制紧急情况,及时保持与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联系;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负责应急撤退的现场指挥。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分四级编制,其中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编制重大(ⅱ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编制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分级响应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坍塌、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突发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组织机构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救援组:单位(项目部)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构成。
3.职责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责:
(1)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工区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2)物资抢运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3)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抢险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立刻通知联络组拨打政府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4)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5)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6)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4.救援器材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可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5.培训要求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要求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要求
工地发生突发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
1.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各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反应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法规所列出的事故危险和应急救援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现场指挥部一、二级救援组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培训。
(2)施工单位三级救援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培训。
(4)培训的内容
1)灭火器材的使用及步骤训练;
2)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及个人防护措施;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及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
5)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
2.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实施)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把指挥机构和各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演练要根据制定的计划定期进行,出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进行专项演练,演练内容如下:
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
测试应急培训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
测试现有应急反应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
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
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预案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报告联络有关人员(紧急时立刻报警、打求助电话)→启动救援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出救援请求→实施应急救援、保护现场、上报有关部门等→善后处理。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安全事故突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理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2.紧急疏散及紧急避险
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公司、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对可能威胁到场外居民(包括相邻单位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有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以及在抢险时发生二次事故。
3.先期处置
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靠本施工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二级救援指挥小组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指挥和协调
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6.医疗卫生救助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及时联系事故灾害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0.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灾害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生产秩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财产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提供经验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6月5日起施行。
第12篇 景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总则
1.1景区发生突发事故时,管理部门能有效地控制局面,迅速有序地处理突发事故。
1.2本制度适用于景区火灾火警、重伤急救、大风暴雨、刑事治安事件、停电停水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2职责
2.1景区办公室负责突发事故处理的总协调。
2.2场务管理部门协助处理突发事故并保护现场。
2.3景区医务室负责突发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护。
2.4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故中的用车安排。
2.5场务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故中的水、电、气的处理;景点设施的抢修;树木、花草的处理等。
2.6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突发事故。
3工作程序
3.1火灾火警
3.1.1发生火灾火警时,现场的景区员工应用就近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并立即报景区消防部门。
3.1.2景区消防部门接报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上报景区领导,同时拨打119报警。
3.1.3景区员工发现火情后,应取就近的灭火器材,赶赴现场灭火,并疏散游客至安全处。
3.1.4场务管理部门电工组接报后,立即关闭现场电源。
3.1.5景区医务室医护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3.1.6车辆管理部门安排好救护或应急车辆。
3.1.7火情解除后,保安人员保护好现场,消防人员做好记录,并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财务部门到现场清点财务损失情况。
3.2大风暴雨
3.2.1景区办公室收到气象部门的大风暴雨预报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并传达到各有关部门。
3.2.2各部门员工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员工做好防风抗洪的准备工作,并组织抢险队伍待命。
3.2.3景区办公室、场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安排负责人24小时值班。景区办公室组织成立领导小组,景区值班负责人任总指挥,各部门组织员工具体实施抗风防雨应急措施。
3.2.4场务管理部门按景区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3.2.5场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检查景区设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3.2.6开园期间出现大风暴雨,场务管理部门接到景区办公室通知后,立即广播通知游客注意安全。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应密切关注景区游客、建筑、设施的安全,发现情况立即上报。
3.2.7景区领导根据灾害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闭园。如提前闭园,场务管理部门应广播通知闭园消息,并安排保安疏导游客离园。
3.2.8灾情过后,场务管理部门应拍摄受损场面并组织人员立即清理现场,组织人员抢修损坏景点、建筑设施、花木等。
3.2.9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点受损物资;景区办公室办理保险索赔事
3.2.10各部门根据灾害中员工的表现,按景区奖惩条例进行奖罚。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者,根据情况给予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3刑事治安事件
3.3.1景区如发生打架斗殴、凶杀、抢劫、扒窃、诈骗等刑事治安事件,由场务管理部门保安人员负责处理,其他部门协助。
3.3.2景区保安人员根据事件的性质做出相应的处理。若为一般治安案件,可进行劝阻、调解,若为刑事案件,报公安机关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3.3广场演出期间,如发生刑事治安事件,景区工作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处理,并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尽量不影响演出活动。
3.3.4景区工作人员应将事件的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3.4景区停电
3.4.1景区供电部门通知的计划停电,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电工启用备用发电机组供电。
3.4.2景区供配电设施突发性故障停电,由电工进行故障检修;故障在30分钟内无法排除时,由电工启用备用发电机组供电;局部停电时,应架设临时线路应急供电。
3.4.3广场演出期间突然停电,应利用备用发电机组供电并向观众进行解释,维持好现场秩序;如事故短时间无法解决,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景区领导报告,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组织游客有秩序离场及退票工作。
3.5景区停水
3.5.1景区供水部门通知的计划停水或景区供水主管道爆裂,场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报景区领导并通知各部门紧急备水,与此同时,场务管理部门应安排水工利用景区水井抽水,供各部门应急使用。
3.5.2如局部爆管停水,由场务管理部门报景区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到景区接水备用,同时,由其安排水工抢修爆管。
第13篇 洗选中心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洗选中心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使基层各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控制事件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规范应急管理,完善应急体系,增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神东煤炭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洗选中心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洗选中心,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外购煤站点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洗选中心应急管理小组
组 长:中心主任
副组长:总工程师、中心副主任
组 员:安全管理部、工艺煤质部、经营部、机电技术部、党政办、生产指挥中心、外购煤管理部、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各外购煤站。
第五条 组长职责
一、 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理进行统一指挥,控制事件蔓延和扩大;
二、 负责建立事件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信息;
三、 应急预案通过审核后,负责签署洗选中心应急预案发布令。
第六条 总工程师职责
一、 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全面负责洗选中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审定预案种类;统筹安排中心机关各部门完成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工作;组织审查预案演练方案,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二、负责分管业务内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组织分管业务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编写和评审,制定演练方案并实施。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 负责监督、指导、检查中心各选煤厂及外购煤站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 负责洗选中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救灾三防物资等相关内容的检查督导工作;
三、 负责本安体系中应急预案相关标准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 参与中心各选煤厂及外煤站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现场总结;
五、 负责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煤炭自燃事故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事故应急预案、有害气体集聚事故应急预案、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对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写工作。
第九条 机电技术部职责
一、 负责对专项预案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二、 负责督促、检查各选煤厂设备、物资储备情况;
三、 参与中心各选煤厂及外煤站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指导、总结;
四、 负责雷电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重特大电气事故应急预案、重特大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和对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写工作。
第十条 工艺煤质部职责
一、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工作,监督检查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及外购煤站的应急预案编写工作;
二、 负责向公司报送应急预案初稿及相关附件,参与公司对中心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三、 参与中心各选煤厂及外煤站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指导、总结;
四、 根据洗选中心实际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五、 负责煤泥水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源丢失(泄露)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指挥中心职责
一、 负责中心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组织与安排工作;
二、 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报告后,第一时间迅速向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给上级单位;
三、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配各专项预案,制定中心各选煤厂、外煤站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组织各选煤厂、外煤站制定预案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根据演练情况进行指导、总结;
五、负责中心洪水涌入及地质灾害(夏季三防)、火灾、雪灾冰冻(冬季三防)应急预案和对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写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办职责
一、负责预案演练过程中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强调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并按照有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宣传报道;
三、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和对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写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部职责
负责中心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对中心机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外煤站应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检查。
第十四条 外购煤管理部负责各外购煤站的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 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外购煤站负责中心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意见,对预案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向工艺煤质部提报预案修订意见,根据中心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写、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科学决策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根本保证,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科学决策,科学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次生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依照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处置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有利于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效率。
第十八条 处置突发事件,要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准确、迅速处置突发事件,充分体现对人生命安全的重视;快速高效处置,直接关系事件处置的成功率,减少对社会负面影响。
第十九条 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完善资源储备,实现资源共享,真正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做到。
第二十一条
(一)立即将所发生的事件情况,依其事件性质,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生产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洗选中心相关部门及领导。
(三)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件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援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应急处理。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应急处理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总指挥应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事故情况。
(三)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及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洗选中心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洗选中心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洗选中心及各下属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洗选中心及各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洗选中心及各下属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洗选中心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洗选中心及下属各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三十二条 洗选中心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公司规定报安监局和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洗选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也要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和中心其他机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和经营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五条 生产指挥中心和安全管理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六条 生产指挥中心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洗选中心各基层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总结,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将修订意见发到中心工艺煤质部,工艺煤质部根据修订意见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工艺煤质部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洗选中心及各下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四十条 洗选中心及各下属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洗选中心机关各部门要对基层各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进行检查,对照本安相关标准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相关内容的基层单位,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进行一定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洗选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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