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
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 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2篇 酒店现金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酒店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库存现金额在集团财务及银行同意下按一定额度留取。超过现额部分当天存入银行,除规定范围的特殊情况下支出以外,不得在业务收入的现金中坐支。
第二条 现金支付范围:工资、补贴、福利、差旅费、备用金、转帐起点下的现金支出。
第三条 现金收付的手续和规定:
在现金收付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金收付凭证是否符合手续规定,审查开支是否合理,领导是否批准,经办人和证明人是否签章,是否有齐全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四条 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
第五条 主管会计每天必须核对现金数额,检查出纳库存现金情况。
第六条 流动资金即要保证需要又要节约使用,在保证批准供应营业活动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以较少的占有资金,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
第七条 要求各业务部门在编制计划时,严格控制库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占用资金不得超过比例规定,即经营总额与同期库存的比例按2比1的规定。
第八条 超储物资、商品除经批准做为特殊储备者外,原则上不得使用流动资金,只能压缩超储的商品、物料,以减少占用资金。
第九条 在符合国家政策和集团财务和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
第3篇 实业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实业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设置要求不相容,能够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资金预算、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
第五条 实行财务总监审核制。一切开支,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货币资金开支,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六条 实行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的开支,方可提交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八条 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员在每天下班前须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含当天'抽条'报销的);财务部经理或主办会计必须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确保账款相符。
第九条 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须同时有另一人陪同前往办理。
第十条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支付现金必须有财务部经理签字,若财务部经理在一定时间内离岗(或短暂离岗的),则由财务部经理书面委托的受托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现金支付范围:发放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经批准购买办公用品等的支出;特殊用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第十三条 职工借款:
(一) 借支差旅费,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借款金额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必须在7内报销清账,超过7天未报销者由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时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
(二) 其他借款,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部门审核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财务人员应建立备查薄,在借款人尚未偿还第一笔借款时不能办理第二笔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不按照借款时确定的还款时间归还的,由财务人员从负责审核签字的部门负责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
第十四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的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地华公司各职能部门一律不许开设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具体规定详见苏地字[2002]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支票的收、付及报销规定:
(一) 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的规定:详见苏地财字(2002)第003号文《票据与资金管理规定》第二章'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 出纳签发银行支票时,应先在'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以下内容:领用部门、银行支票号码(按号码顺序填列)、金额、收款人,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支票存根联'和'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收(即双签),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填写完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的支票交经办的业务员(或核准的其他领用人);各公司财务总监应定期检查'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并签署意见。
(三)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栏写上'$'符号加以控制。
(四) 业务人员收到外单位的支票后应及时交到财务部,一般应先确认款项进账(或收取现金)后,才能发货或提供服务。
(五) 业务人员将支票领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并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六) 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对于分期支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支付货款的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后方可报销(对方已开具总发票的除外);对发票的要求详见苏地财字(2002)第002号文《发票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 业务人员在将支票交付供应商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遗失支票的,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会同财务部门向银行申请挂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的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款项时,必须凭已审批的资金计划单办理(该计划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备查);资金计划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和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批准的资金计划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用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特殊情况下经电话请示后,可先支付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审批资金时,如遇审批人员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为审批。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对账的规定:详见苏地字[2002]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经理)必须定期(每月一次)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及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支票保管及使用情况,抽查盘点空白现金支票,未报销收据及发票,在途存款,对未达账项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或申请、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货币资金票据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汇、信用证等。
(一)票据的购买或申请: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货币资金票据购买或申请计划,票据的购买或申请应纳入财务部资金预算。
(二)票据的保管:票据应由出纳专人保管,并按月编制票据领用存月报表。
(三)票据的领用和注销:领用和注销应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并及时回收款项支付的有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与各类印章管理。财务总监保管法人代表章,总经理保管公司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各项印章。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各种有价证券管理,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安全及使用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的混岗现象。
(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定期或定项目编制资金预算以及预算外开支、重大开支、资本支出是否履行三级审批程序。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四)备用金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核定各类人员和部门的备用金限额,是否按月度、年度进行清理。
(五)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4篇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传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离带建设、重点火险市(州)、县(市)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应急处置保障设备装备,重点林区无线电通讯系统、林火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新型灭火器材研制和推广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地方按比例承担的租用飞机进行护林防火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财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好入库前验收、入库后维护、出库时调试等工作。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调拨使用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调入、调出要及时核对,按程序办理入出库审批手续,并按年度进行实物盘点,保证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5篇 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1.0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希望通过本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工作,防范在管理资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2.0要求
2.1术语和定义
2.1.1现钞-指企业经营过程中用于收支目的的所有人民币、各种外汇钞票。
2.1.2现金-指企业存放在银行账户中,通过发给银行指令、随时可以用来支付各项开支的资金。即:通常所说的银行存款。
2.1.3资金管理-企业现钞和现金收付管理。
2.2资金管理制度
2.2.1财务部是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2.2.2资金管理制度包括:
• 现钞收支管理
• 银行存款收支管理
• 信用卡管理
2.3现钞收支管理
2.3.1企业财务部出纳负责企业所有现钞的收付保管工作。
2.3.2现钞的收入来源主要有:
• 职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处罚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
• 收取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
• 处理各类废旧物资的收入。
•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设备车辆出租费、承揽外加工费等。
• 其他不足转账付款起点的小额收入。
• 客户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局以汇款单支付企业的现钞。
2.3.3现钞支付范围
•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差旅费、备用金。
• 职工小额福利补助。
• 转账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
•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励金。
• 小额零星采购付款。
2.4现钞收支管理政策
2.4.1企业所有现钞的收支核算均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除财务部特殊授权以外,一律不准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2.4.2企业所有现钞收入均由出纳人员收取,并于当日存入公司的开户银行。由于收款太迟而来不及在当天存入公司开户行的,出纳应于第二天送存银行。
2.4.3企业现钞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所有收付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现钞收支业务应限制在最低水平。降低现钞收支水平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
2.4.4企业应书面规定现钞支付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2.4.5所有外汇现钞的使用必须经过cfo批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外汇现钞必须经授权董事批准。
2.4.6公司所有现钞必须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保险柜中。出纳人员不得将私人现钞存放在公司保险柜中。
2.4.7出纳人员应对其保管控制下的现钞负安全保管的责任。
2.4.8企业现金保险柜必须设置在由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2.4.9公司保险柜中的隔夜现钞最高数额必须符合国家或当地银行规定。
2.4.10出纳人员必须依据经授权人员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
2.4.11出纳人员原则上不得制作现金收付凭证并登记现金账,即实行通常所指的账钱分管制度。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允许由出纳人员制作的现金凭证必须经过其他独立会计人员的审核后方可过账。
2.4.12出纳付款后应在记账凭证及全部原始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2.4.13企业各部门严禁设立“小金库”。
2.4.14公司销售人员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钞,特殊情况应经财务部事先书面授权批准。收到现金的销售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通过当地银行或邮局汇回公司。
2.4.15企业门卫或有关部门收到邮局汇款单后,必须立即交出纳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出纳人员收到邮局汇款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送邮局承兑现钞。
2.4.16出纳人员赴银行、邮局收送现钞(特别是大额提现)必须由内部保安人员或相关人员陪同。发生现钞被盗被抢后,必须立即报警并向cfo&ceo汇报。
2.4.17销售人员或其他授权收取现钞的人员,如果将收到的公款不交或不及时交公司财务部(自收取之日起超过7个工作日)将视同挪用公款处理。
2.4.18销售人员或其他授权收取现钞的人员,如果收到公款后,长期占用不报公司财务部,或被财务部及其它人员检查发现占用公款超过60个工作日的,则视同贪污公款处理,企业将视金额大小报警。
2.4.19公务出差返回人员不得长期占用差旅费借款。其借款余额必须在递交报销手续的同时交给企业出纳人员。出差人员报销后,如果占用借款余额超过规定期限者,财务部应与人力资源部共同从其个人工薪账上进行扣款。
2.4.20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工作变更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余额退还财务部。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定期向各备用金借款人核对备用金借款数额。
2.4.21一切现钞收入,出纳人员都应开据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应交由其他非出纳人员管理;出纳人员领用后保管人员应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2.4.22每月末会计人员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与已入账的收据联按编号、金额逐张进行核对注销。作废的收据应全联粘贴在存根上,要确保开出的收据无一遗漏地收到款项。
2.4.23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库存现钞进行盘点,并按规定表格记录盘点结果。发现短缺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2.4.24遵循其他国家会计法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
2.5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2.5.1企业财务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使用支票、办理银行汇款单等业务工作。
2.5.2企业财务部银行出纳负责企业所有银行存款的收付管理工作。
2.5.3现金的收入来源主要有:
股东注资
客户销售收款
客户预付货款
各类废旧物资的处理收入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设备车辆出租费、承揽外加工费等
银行贷款拨付
保险和事故索赔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2.5.4现金支付范围:
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
归还股东投资及股东分红
归还银行贷款
其他所有现钞支付的范围
2.5.5现金收入主要形式:
客户或其他单位签发的银行付款支票
客户或其他单位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客户或其他单位交付的商业汇票
客户或其他单位以电汇或信汇方式划入企业银行账户的款项
银行直接拨入企业账户内的贷款和存款利息
2.5.6现金支出的主要形式:
签发支票(包括现金支票)
办理银行信汇或电汇
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银行利息的付款单
2.6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管理政策
2.6.1银行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存款收支工作。
2.6.2企业各项付款特别是采购付款,每月必须编制付款计划,并经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批准。
2.6.3各部门主要是采购部门具体需要安排大额付款时,必须提前通知财务部。
2.6.4所有付款必须由银行出纳根据公司资金审批制度审批的付款凭证进行。付款凭证由会计编制后直接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办理有关支付手续。严禁会计将批准好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直接交给付款申请人。
2.6.5所有付款凭证必须经由专职会计审核后方可过账。当日发生的业务原则上必须当日录人电脑。
2.6.6禁止签发没有抬头或没有金额限制的空白支票。
2.6.7禁止出纳保管全部支票使用印鉴;印鉴和财务专用章应该分别保管。
2.6.8禁止下属机构坐支销售收入。下属机构必须严格按实行收支二条线原则办理其日常收支业务。
2.6.9禁止企业各部门或各下属机构设立“小金库”。发现设立“小金库”的部门或机构,一经查实,将对有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予以严厉处罚;涉及贪污挪用公款者,应报警处理。
2.6.10禁止为外单位办理支票提现或现金转支票、汇票。购买和保管空白支票、领取银行对账单业务应当指定非银行出纳人员办理。出纳人员只保管少量空白支票。
2.6.11银行出纳必须登记记录所有银行支票和汇票收支辅助记录。要求以连号方式登记已使用、作废及未使用的支票。退回或作废的支票应在其上面加盖作废章,并由出纳统一保管,定期编制在会计凭证中。
2.6.12财务部银行业务主管会计应负责按月办理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表应经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核。
2.6.13银行未达账项必须当月完成账务处理。对于长期跨月未达账项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落实处理责任人。
2.6.14内控经理应每季度检查一次支票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
2.7公司信用卡管理
2.7.1企业财务部负责制定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企业原则上禁止给企业雇员发放公司信用卡。
2.7.2信用卡发放对象。由于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向公司总裁、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公司信用卡。
2.7.3企业为上述人员申请办理信用卡前,必须事先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的书面批准。财务部必须根据董事批件才能到银行办理申请发卡手续。财务部应当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司信用卡管理协议,要求发卡银行每月直接向企业财务部提交信用卡使用对账单。
2.7.4企业财务部应事先设计好信用卡使用规定和承担后果责任保证书。企业所有领卡人在领卡时,必须同时填写保证书。(见附录4-“信用卡使用保证书”)。
2.7.5企业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信用卡的登记、账单收取、与银行和持卡人对账、办理消费报销、收回核销、文件资料登记等工作。
2.7.6持卡人在没有办理完毕信用卡报销和交卡手续前,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其个人的人事调动手续。
2.7.7企业内控经理应定期对公司信用卡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企业总经理或亚新科集团内控部。
2.7.8内控经理应妥善保存检查记录。
2.7.9禁止企业信用卡持卡人利用公司信用卡从事个人业务,如垫支个人开支、为他人作担保等经济舞弊行为。财务部如发现信用卡舞弊情况后应立即报告企业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0职责图(rasic)
活动 r职责 a批准 s支持 i通知 c咨询
制定现金
管理制度 财务部 总裁 各部门 各部门 集团财务部
现钞收付及保管 出纳 总裁
财务总监
相关部门
相关会计 相关部门
现金盘点 会计
内控经理 财务经理
内控经理 出纳 财务部
编制现金和银行收付凭证 会计 财务总监
财务经理 出纳 相关部门 财务部
登记支票簿 出纳 财务经理 会计 财务部
检查支票登记 内控经理 财务部
出纳 财务经理
现金、支票管理 财务部 财务总监
财务经理 相关部门 各部门 财务经理
信用卡管理 财务部 董事会
总裁 持卡人 相关部门 财务部
信用卡申请 总裁 董事会
财务部 财务部
4.0文件与记录
现金盘点表
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支票登记薄
现金收据存根
银行余额调节表
附录1-现钞收支管理流程图
附录2-支票管理流程图
附录3-信用卡管理流程图
附录4-信用卡使用保证书
5.0参考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amp002-资料与记录的保存》
《amp201-银行账户管理》
《amp203-票据和有价证券管理》
附录1-现钞收支管理流程图
附录2-支票管理流程图
附录3-信用卡管理流程图
附录4-信用卡使用保证书
本人,(姓名:)__________,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信用卡,卡号为:_________并保证如下:
1. 本卡只用于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
2. 本卡不出借、转让给任何其它人使用;
3. 按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的所有规定使用该卡;
4. 每月与公司财务对账;
5. 愿意承担信用卡遗失导致的一切损失;
6. 离开公司时,一定交还此卡;
如违反保证,本人愿意接受公司的一切合法的惩罚。以此为证。
保证人:
日期:
(该保证书一式四份,本人、公司财务部、集团财务部各一份)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金决策
第一条 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以及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 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 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六条 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 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1)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提高经营资金的经营效果,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
(2)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公司要量力而行参与投资,对外投资要实施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投资收回。
(3)必须重视调整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通过各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4)必须重视安排好商品的库存结构。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安排库存额度与商品品种结构,做到以销定进,少留、不留库存。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公司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如拨款等)。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关注资金成本,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公司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有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合规性决议,公司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
第十一条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a)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b)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c)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d)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e)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f)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现金的管理
(1)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6)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7)出纳人员对银行派出监督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8)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要符合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2)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3)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经办人领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5)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6)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7)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8)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公司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10)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1)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2)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3)不允许以公司账户办理个人信用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并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报销清理手续,并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
(4)公司经营层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其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
第十五条工资的结算管理
(1)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
(2)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3)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公司,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选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5)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四章资金控制
第十八条资金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应依据预定的资金计划,运用各种可行的方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通过比较和分析,衡量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及资金运作情况,同时严格限制不利差异,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九条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运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要强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公司适度筹资政策,严格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严格现金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其他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制度。
(2)要强化商品采购环节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商品进货比价采购制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3)要强化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赊销商品的管理权限,通过商品的优质服务做好现销工作;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防止票据给企业带来损失。
(4)要强化货款回笼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谁经手赊销,谁负责收回货款,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手人责任,并将催收货款回笼与经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5)要强化对外担保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对外担保程序,严禁违规越权办理担保事宜,同时要加强对对外担保的日常动态监控,防范担保风险。
(6)要强化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对外投资核算,严格对外投资权限,确保对外投资收益最大化。
(7)要强化委托贷款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富余资金,可以严格按程序办理委托贷款,并按期收本收息,进行动态管理,注意防范贷款损失。
(8)要强化资金平衡会议制度。对于公司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须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直接审批,对于预算外项目和超大数额资金调度应建立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联合审批制度,必要时还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
(9)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10)严格和完善资金的体内循环制度,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发生资金分流和体外循环现象。
第二十条建立公司银行开户登记备查制度,加强对公司银行开户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并制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归本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具体执行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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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_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__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7篇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 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
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如下图:
1、年度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年度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年度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
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
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
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
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
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
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
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
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担保与抵押
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
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
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财务中心资金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 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
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
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
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2笔。
③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财务中心资金部呈报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拓展阅读: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定义、范围,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
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
同时,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相应增加,仅就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而言,2009年11亿元、2010年12亿元、2022年40亿元、2022年65亿元、2022年预算安排70亿元。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2022年起,财政部教科文司会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并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并详细规定了支出内容。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五、《办法》确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模式有哪些制度优势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制
与一般的维修项目不同,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首先,文物本体体量不一,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大到长城、故宫,小到大金得胜陀颂碑(石碑全高328厘米,碑身高177厘米,宽85厘米,厚31厘米),都在补助范围之内;其次是文物修复要秉承“原材料、原工艺、原体量、最小干预”的原则,在不同时代、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维修的时候,所选取的材料和工艺也不一样,这就形成了文物保护项目立项、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特别强调专业性特点。
因此,《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做出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
(二)打破了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和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
《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属大学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乡土建筑为主,多为乡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民宅)往往还在发挥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因要以文物保护的要求管理,会对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对它们的专项资金补助可以看做是国家对限制私权的补偿,彰显了文物保护政策的人性化。
(三)合理划分文物保护各方参与者的责任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
根据《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效益外溢特征十分明显,中央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和支持。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办法》重新确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还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个方面。
此次修订办法,对原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结转和结余、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结项财务验收报告制度,未能通过结项财务验收的项目应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采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特点
国家财政、文物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中央文物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探索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明确、实施便捷、效率值高等突出特点和优势,既可针对文物保护项目实际需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轻重缓急的排序问题,又可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贵文物得以安全保护和永续传承。
而将现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善财政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理解《办法》相对于以前政策的创新性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包括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中外交流日益紧密,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在转变管理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文物保护管理理念的创新对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原有的管理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文物形态的界限,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范围,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8篇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9篇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主体。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22-2022年)》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22-2022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参与项目审查、资金核定和下达、资金监督等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标准制定、项目审查、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
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附件)。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专项资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及项目申请事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中央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中央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度及支持重点,核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按期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和依托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央企业组织验收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11篇 a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断满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省政府设立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切实组织开展好农村文化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 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 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 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 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_、_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8442910)和县财政部门(8444231)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发、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讲党性、守纪律、保廉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根据_市经济委员会党组2009年第8次会议议事纪要精神,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对我市工业项目的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国债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资金必须用于支持的建设项目,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原则。市、区经委和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四)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过程跟踪
第五条中央、省、市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相关业务科室主动与市财政局联系衔接,协商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和企业相关事宜。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业务科室对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
第六条市经委技改科负责对全委争取到的各类财政资金进行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将本科室联系争取到的财政资金情况报技改科汇总,技改科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七条资金计划下达到区县和企业后,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告知区县和企业,主动询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与区县和企业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相关业务科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各类财政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企业有没有严格按规定使用、是否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达没达到预期目标、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情况等等。相关业务科室每半年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相关业务科室要牵头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一道,对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根据安排,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通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尽快收集汇总报送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处分奖励
第十一条对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企业,将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追缴财政资金,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帮助企业申报各类财政资金的便利,向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取“回扣”,收受红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向上争取财政资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材料物资由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
(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
(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
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
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拨制,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报账票据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项目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
(一)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供货方凭正规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领取单、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账。
(二)对统规统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正规建安发票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帐。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清单报帐。
(四)整合资金建设的沟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资金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拨付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资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二)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提出拨付申请,经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乡(镇)核实,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过半,可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农户;物资补助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直发到农户。
第九条积极筹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坚持以县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平台,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条健全组织,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各项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资金筹措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村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同意并报乡(镇)审核后方可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财小组的指导。各项目业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遵照《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监管推行“六卡”制。
(一)项目建设任务明白卡。明确每个自主建设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任务。
(二)农户投劳筹资明白卡。明确项目建设农户投工投劳、筹资情况。
(三)补助发放明白卡。明确国家补助的物资和资金补助发放情况。
(四)项目资产权属明白卡。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受权份额等情况。
(五)项目交接明白卡。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卡。明确项目运行状况、效益发挥、农户满意度等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合格,由乡(镇)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村质量监督小组、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受益农户按份共有,项目业主及成员履行管护权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4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分很多类型,不同的资金有独立的管理办法,以下为大家提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彩票资金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篇【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 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22〕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由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根据考核结果及补助标准,生态基础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财政局。
第八条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资金的申报:每年6月,由市两型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报送下述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的总投资和筹集渠道。
3.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施、保护效果。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两型办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十条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底向市财政局、市两型办报送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两型办会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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