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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8 热度:11

评价管理办法

第1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八条 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

第十条 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iv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章 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

第十三条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十四条 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

第十四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

第十五条 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ii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类评价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2个项目部、取低分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环境”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章 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

第十八条 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应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国家电网公司适时进行抽查,或与网、省公司的复查工作联合进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1)报送上一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抄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2)报送企业的上级(网、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抄送所在网、省公司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网、省公司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结果后的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于两周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网、省公司的复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 评价复查结果和抽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过“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复查结果,将作为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的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自评价结论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将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并对评价工作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2篇 煤矿综采队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办法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必须坚持的前提,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灵魂,也是企业实现安全长治久安的强力支撑。班组是企业完成任务的实体,是保证安全的基础,也是孕育企业文化的细胞。

煤矿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班组管理的思想基础和动力源泉。煤矿企业班组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全面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为此我队结合广能党委发<关于印发《班组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规范》的通知>(广能委﹝2022﹞67号)制定本管理规范办法。

一、组织机构

队成立职工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小组。组长刘健、副组长蒋清,副队长、技术员、班组长为成员。

二、分工

1.班组长负责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文化素质综合基础资料考评。

2.副队长、技术员负责对班组长进行安全文化素质综合基础资料考评。

3.队综合评价小组负责对全队安全文化素质基础资料的考核评价。

三、评价内容

(一)职工:

1.现场安全确认报告执行情况

2.对安全工作的基本认识。

3.工作态度、责任心及执行力。

4.在作业过程中的经常性表现。

5.岗位工作技能水平。

6.对岗位生产现场和工艺流程中危险源的辨析能力。

7.排查、整改本岗位安全隐患的能力。

8.对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学习的态度和能力。

9.对本岗位、本工种安全事故案例的了解和认识情况。

10.主动性参与班组安全管理、监督的态度和能力。

11.对安全处罚的态度和认识。

12.“三违”情况。

13.心理、性格特性对职工安全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14.家庭及其他关系对职工安全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二)班组长:

1.现场安全确认报告执行情况。

2.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3.工作态度、责任心。

4.工作执行力。

5.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态度和表现。

6.岗位综合技能。

7.对生产现场和工艺流程危险源的辨析能力。

8.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能力。

9.对安全处罚的态度和认识。

10.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11.个人魄力及表率作用发挥。

12.处事公平公正。

13.加强班组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技能培训的态度和能力。

14.主动性参与连队安全管理、监督的态度和能力。

15.工作上的大局意识。

16.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情况。

四、操作流程

第一步:队每月召开一次职工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步:将定性评价和量化标准结合起来,制定职工个人安全素质评价表(根据班组工种的实际情况,对应评价内容中各条款,对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尽量达到量化标准、内容具体,使评价更加准确、科学)。

第三步:班组长(副队长参与)每月定期对本班职工进行一次评价。

第四步:副队长每月定期对本班组长进行一次评价。

第五步:队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归类汇总(填写评价成果运用情况记录表),找出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共性或个性问题。

第六步:结果运用。按照制定的《职工安全素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办法》,根据评价反映出的职工队伍素质状况,制定“评价成果运用解决方案”,采取集中学习培训、现场指导、个别帮教、重点监管等手段,开展目标指向性强的职工安全素质提升工作。

五、要求

1.考核奖惩全队职工。

2.以评价的真实性为关键,力争评价的真实、准确、客观;以评价结果的运用为目的,充分利用好评价结果,促进基层职工安全生产综合素养的不断提高。

3.现场安全确认报告获得矿、公司奖评的人员、班组,队优先推荐为优秀员工、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队根据矿、公司奖励标准进行同等奖励。

4.班组出现3名以上不合格员工,取消该班组所有推优,处罚班组长100元、不合格员工200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停工学习3天,并要写出深刻认识。

5.对不合格班组长,队给予培训、教育,并处罚200元,并取消推优;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调离岗位。

6.队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副队长、技术员进行考核。

本办法从2022年10月起试行,不妥之处按照<关于印发《班组安全文化素质综合评价管理规范规范》的通知>(广能委﹝2022﹞67号)执行。

雷公山煤矿综采队安全文化评价考核小组

2022年10月25日

第3篇 风电场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为规范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性评价在安全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5〕32号文要求,结合风电场风力发电设备及生产环境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风电场场长负责,安全主管牵头组织,检修点检、运行主管提供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持,各级人员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分工,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风电场并网的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把安全性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运行机组的安全性评价,由风电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实行闭环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自查、专家查评、评估、整改、复查等几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安全性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层组织自评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专家查评是在风电场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各种评价要建立安全性评价库。

第十一条 自查是由风电场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自我查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复查是在自查和专家查评一段时间后组织的查评,企业自查的复查在当年内完成;专家查评的复查由上级公司组织,原则上由原查评专家组在评价一年后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底汇报次年安全性评价计划,每季度汇报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风电场场长任组长,负责运行、维护检修的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部署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风电场自查,审定自评价报告;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风电场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计划;

(三)按照整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安全性评价的规划、实施、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成立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工作小组)、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全面策划、组织、安排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制,设立安全性评价负责人和专责人,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专业分工,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  查  评

第十七条 组织评价前要进行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有关标准、依据、查评方法,真正理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作用、内容和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价过程中的操作要点、程序、评分办法、评价报告资料格式等,对照查评方法的要求,按专业分解细化为检查卡(检查表格等)。

第十八条 自查:

自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指导思想。制订自评价工作计划书,编制适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详细评价条目,明确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人员、时间进度,逐步掌握评价项目、评分标准逐条落实,在领导小组的审核和监督下执行,保证整个自评价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开展。

(一)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通过静态查评、动态查评、逐级查评全面发现问题,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保留规范完整的资料:

第4篇 安全管理评价办法

1 范围

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自主管理、自我诊断、自我评价,实现员工行为、作业、环境的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薄板厂、分厂、所有班组。

2 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全员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推进安全评价工作。

2.2分厂、部室是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管理评价活动,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和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评价报告,跟综、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要求,提出对本单位班组的考评或奖励意见,并负责本单位全员安全管理评价活动结果、资料的建档及管理。

3 内容与方法

3.1全员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组长:王金生

副组长:张允刚 王明智 高勇

下设办公室,主任:沈峻

成员:李庆瑞王宝 孙福庆 庞丽华 贾振哲 秦东安

3.2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3.2.1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保护措施和安全装置的缺陷。

3.2.2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的设备;(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4)物(设备)存放不当;(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6)攀、坐不安全位置;(7)在吊物下作业、停留;(8)在机械运转部位检修、加油、清扫等;(9)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10)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11)对可燃物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12)不执行操作牌制度;(13)不执行动火制度等;(14)煤气发生炉检修作业煤气不放散;(15)习惯作业等。

3.2.3管理缺陷,包括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应急管理、作业人员安排、防护用品缺少、工艺过程和操作方法等管理。

3.2.4对公司通报的轻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厂内险肇安全事故及遇有工艺变化和作业内容变化应启动危险源辨识工作,制定危险源控制措施。

3.3危险源辨识步骤:

3.3.1以班组为单位,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对本岗位的工作任务,按作业活动的顺序进行逐项辨识。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控制措施。附表一《班组安全评价内容表》。

3.3.2以分厂为单位,分厂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和岗位人员每月对岗位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评审,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附表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汇总表》。对评审不合格的辨识活动要返回班组进行重新辨识。对二级以上的危险源要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本区域内的危险源点检计划以及岗位安全方面的培训计划。

3.3.3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汇总表》中辨识出的危险源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整改措施,要逐项落实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有能力整改的项目由各单位整改,没有能力整改的项目上报厂立项整改,各单位要形成书面申请并留存,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跟踪整改工作进度。并形成附表三《安全隐患整改档案》,上报厂安全环保部。

3.3.4安全管理评价

班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分厂、部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厂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3.5评价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见附表六《安全管理评价要素表》。

3.3.6班组、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关要素进行自我评价(见附表五)

3.3.7日常安全检查

①安全警示牌的管理(操作牌、送电牌、送油牌、危险源标识牌等)。

②安全教育培训,事故信息传达。

③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④加强动火管理,控制动火数量。

⑤要害岗位的专项检查及其他检查。

⑥自主安全评价。

4 安全交底

4.1上一班遗留的问题;

4.2交清工作任务;

4.3安全信息的传达;

4.4传达班组各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4.5安全教育考试情况;

4.6班组安全点检情况。

5 工程管理

5.1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严格管理,杜绝安全组织不健全、开工手续不齐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野蛮施工的队伍进入现场。

5.2施工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开工前要贯彻安全交底制度。要把安全组织、安全协议、安全检查制度、“一图三表”、危险因素、危险辨识,危险源控制措施等层层交底。

5.3施工区域的工程主管人员,对不符合规程的行为和现象有权制止并建议工程主管部门予以考核。

6 评价及考核

6.1班组、分厂安全管理评价及考核:安全评价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单位,对单位不实施考核;85分——90分(不含90分),考核责任单位工资1%、考核责任者奖金100元;80——85分(不含85分),考核责任单位工资2%、考核责任者奖金150元,80分以下(不含80分)考核责任单位工资3%、考核责任者奖金200元。

6.2全年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单位,年底取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当年不许评选任何荣誉称号。

6.3评价考核标准

6.3.1班长、作业长没有按时上报检查项目及内容,考核0.5分/次,没有按要求内容对现场进行考核0.5分/次,

6.3.2各种专项的安全检查每检查1项违章,考核1分/项。

6.3.3出现轻伤事故及以上事故,安全评价全面否决。公司检查曝光问题1项扣5分,险肇事故1项扣2分。

6.3.4施工单位在厂区域内违反厂规定,每检查1项问题,考核责任单位1分/项。

6.3.5危险源辨识填写内容缺项、内容不真实,没按要求数量辨识,出现一处不合格项扣0.5分/项。

6.3.6特种作业没有持证上岗,考核1分/人次;无证上岗或作业,考核5分/人次。

6.3.7没有按要求完成防火工作计划,考核2分/项。

6.3.8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事故信息传达不及时,每次考核2分,抽考安全技术规程不合格者考核0.5分/人次。

6.3.9班组安全记录每缺1天考核0.5分/项;班组安全纪录内容缺项,考核0.5分/项;没有按要求进行安全的交底考核0.5分/项;分厂没有对班组安全记录进行周检查的考核分厂1分。

6.3.10分厂没有对班组进行安全评价的考核分厂2分;有评价但没有将评价结果纳入绩效管理的考核2分;没有组织职工以班组为单位的岗位员工自主安全评价考核1分/班。

6.3.11不配合分厂、厂安全评价工作,考核责任单位5分。

附表一班组安全评价内容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1

作业的标准化和符合性,制度标准的符合性和操作性。

通过学习规程、标准,评价与岗位相关的规程、标准和制度的符合性,是否与工艺、设备、技术的发展变化同步改进完善。

对照标准、规程、制度验证作业过程中行为的符合性和覆盖型。

2

危险源点检、辨识、评价,安全合理化建议。

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关键点、危险源辨识、点检及有效防护,识别出新的危险及提出和制定防控措施。

查验现场及点检记录,验证符合性。

3

履行安全作业职责。

在区域内和作业过程中对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设施纠正,控制。

现场验证、纠正、实施记录和反馈。

4

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标准、应急预案、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操作牌、作业票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

是否100%掌握和正确操作及使用。

现场验证

5

安全活动、安全信息、安全培训。

是否100%参加安全活动100%掌握安全信息,是否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现场验证

附表三安全隐患整改档案

责任单位:

隐患排查日期:

隐患名称:

整改跟踪负责人:

问题简述:

临时控制措施:

整改计划:

整改效果:

隐患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负责人签字:

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单位作业长签字:

附表六

安全管理(要素)评价表

单位:鞍钢实业集团第一薄板厂评价日期:年月日

要素

内容

权重

评价

现状或不符合项描述

得分

1、

领导

责任

目标

(8.0)

1.1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有效,能够提供实现安全目标所需的资源

4.0

1.2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明确、量化,并纳入各级业绩考核中,能有效实施;能按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评审

4.0

2、

制度

标准

(8.0)

2.1制度规程符合法规、机构、工艺、设备、作业实际,能动态和定期修订,是有效版本,能有效预防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3.0

2.2全部过程作业有程序和标准,并得到严格实施

3.0

2.3标准、规程有效,能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2.0

安全管理(要素)评价表

单位:鞍钢实业集团第一薄板厂评价日期:年月日

要素

内容

权重

评价

现状或不符合项描述

得分

3、

人员

培训

资质

(10.0)

3.1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员工能准确掌握和实践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及相关制度、规程、标准,上岗人员符合岗位需求(职责、资质)

6.0

3.2 岗位人员对设备、环境、安全设施、工具的使用方法有正确了解和掌握

4.0

4、

环境

及相

关方

作业

(20.0)

4.1危险源点识别诊断、预防控制,有预案、措施、会操作

8.0

4.2对所有工具、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标识,能定期报生产厂家检验和校正

6.0

4.3 对责任区域内的外委作业相关方实施统一管理并可控。对与本区域作业相关的作业及施工有安全协议

6.0

安全管理(要素)评价表

单位:鞍钢实业集团第一薄板厂评价日期:年月日

要素

内容

权重

评价

现状或不符合项描述

得分

5、

计划

过程

控制

信息

方法

(24.0)

5.1有逐级的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实施,并以班组为基础进行实施

5.0

5.2有效的检查检测机构、组织、程序和措施,管理、控制、考核、有效、符合可追溯的记录和资料,并能证明,以班组为基础进行展开

5.0

5.3以班组自主管理为基础,全面实施自主管理,使不符合和不可承受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6.0

5.4有基础管理档案和信息等管理痕迹资料

6.0

5.5管理方法及工具的创造与应用,能指导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

2.0

6、

绩效

结果

(30.0)

6.1基于事实测评安全管理达到的水平(与集团公司内部厂矿进行比较)

2.0

6.2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10.0

6.3轻伤以上事故发生控制情况

16.0

6.4安全文化建设有目标、内容和形式载体,企业的价值观、规章制度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并自觉贯彻执行

2.0

第5篇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解读【2】

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入,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目前不仅成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应用技术,而且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风险控制的现代化、科学化进程中,起到推动作用。

2004年,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公布施行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自实施以来,原《规定》对加强甲级、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进一步转变和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满足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发展的需求。

经多方调研、讨论、研究,新制定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旨在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拓展技术服务领域,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使之成为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的重要推进和补充力量。

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到2010年,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总量要控制在甲级资质200家、乙级资质500家以内,总体上达到安全评价机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平衡的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今后要重点发展专业能力较强的评价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评、学、研于一体的规模化安全评价机构。

正式实施安全评价师及其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

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原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08年2月正式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由低到高将其分为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以积极发挥基层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的作用。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提高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

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

一是申报条件由“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法人资格”。

二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要求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三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

四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五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重新划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即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评价活动。

此外,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活动则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项目、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

加强审批后的监督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措施(详见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并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备案。

对在资质规定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核减其业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取消其相应业务资质。

原《规定》中并没有对如果考核进行明确。

防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总局“双五条”规定要求,新《规定》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活动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

加大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相关处罚规定并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

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行政处罚条款,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

如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便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原《规定》中的处罚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定》明确了处罚下限,即处于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近年来新出现的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资质证书的情况也纳入其中进行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活动时将会受受罚的违规行为,新《规定》作出了调整,并增加为10项,并在原有处罚条款基础上,对情节严重的增加了暂停资质半年的处罚(见第三十六条)。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

评价行业可通过会员加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办法等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6篇 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安全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安全工作过程管控,健全安全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公平、合理的评价,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巩固和提高“两抓一建”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____公司开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以及《意见》明确的安全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将2012年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内容分为5类26项,每项列出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作为各发电单位贯彻公司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分为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两部分,其中“安全目标”针对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情况,过程评价包括对“安全重点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和奖励”完成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在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考核有关规定的同时,将《意见》落实情况及日常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评价,作为检验各发电单位安全工作成效的综合指标,引导各单位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实现2012年安全工作目标。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高为19分,年底减去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扣分与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所得分数为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低为0分)。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1-7项)实行扣分办法,年底扣分之和得出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评价扣分;安全管理过程评价(8-26项)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年底最终考核累计扣分与奖励得分之和乘以0.19系数,得出年度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各单位月度安全生产和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单位,同时在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上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由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

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分表

序号项目评分标准
一、安全目标
1安全百日个数比公司规定每少1个扣5分。
2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死亡1人,扣19分;每重伤1人扣5分。
3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扣19分;

②每发生1起五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0分;

③每发生1起六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5分;

④每发生1起七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2分;

⑤每发生1起八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分。

4不发生火灾事故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扣19分。

②发生火灾事件的,根据后果扣3~10分。

5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2~8分。
6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3~19分。
7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每发生1起,按照事件性质和责任大小扣5~19分。
二、安全重点工作
8“安全年”活动①未成立安全年活动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细化“安全年”活动方案,扣5分;

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对活动亲自部署、未亲自督办,扣5分;

④没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扣5分;

⑤未制定分级管控目标,扣5分;

⑥未落实具体措施和要求,每项扣0.5-1分;

⑦活动开展不务实、走形式,每项扣0.5-1分;

⑧无活动记录,每次扣0.1-0.5分;

9安全性评价①安评查出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每项扣1分;

②安评查出问题未按期完成,每项扣1分;

③自查评开展不深入、不彻底的,每项扣0.2-1分。

10隐患排查治理①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扣10分;

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扣0.1-0.5分;

③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扣0.1-0.5分;

④隐患治理未做到闭环管理,每项扣0.2-0.5分;

⑤未按期完成隐患治理,每项扣0.5-1分;

11安全设施标准化①未成立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实施方案,扣5分;

③未按计划完成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每项扣0.2-1分;

④安全设施配置不完善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扣0.1-0.5分;

⑤安全设施标准化试点,未按期通过国网验收,扣20分。

12安全生产反违章①未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扣10分;

②反违章制度不健全,扣5分;

③反违章监督检查不到位,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④未对反违章检查进行月度总结,每次扣0.2分;

⑤未建立反违章处罚管理档案,每项扣0.3分;

⑥未对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处罚,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⑦未及时对违章现象进行曝光,每发现1次扣0.1分。

三、日常管理工作
13安全监督体系建设①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扣2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配置安全监督人员,扣1-2分。

14安全例行工作①企业负责人“四个一”要求落实不满足要求,每项扣1分;

②未召开季度安委会,每次扣5分;

③未召开月度安全分析会,每次扣5分;

④未召开安监网例会,每次扣5分;

⑤安全分析会会议纪要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⑥未召开班前会、班后会,每次扣0.2分;

⑦安全日学习流于形式、内容空洞,每次扣0.1-0.5分;

⑧未发布《月度安全简报》,每次扣0.2分。

⑨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活动未及时组织传达实施,每次扣1-5分。

15“两措”管理①未制定“两措”年度计划,扣10分;

②未按计划实施“两措”,每项扣2分。

16应急管理工作①未按公司要求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扣1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每项扣1分;

③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每项扣2分;

④未制定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扣2-5分;

⑤未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每项扣0.5-2分;

17安全教育培训①公司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安规》考试,每出现1人次考试不及格,扣1分;

②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扣5分;

③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每项扣1分。

18春、秋季及其他专项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①未制定春秋季安全检查工作计划,扣10分;

②检查表及检查标准制定不全面,每项扣0.2-0.5分;

③对自查以及公司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每项扣0.1-2分。

19定期报送工作①各类报表、报告、总结以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未按要求上报,每次扣0.2-0.5分

②报送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20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告①发生机组状态转变,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每次扣1分;

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发生瞒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0-100分。

21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①发生不安全事件单位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每次扣1-5分;

②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复发生相同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未按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每次扣3分。

22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不满足要求扣0.1-5分
四、其他
23基层单位工作不到位,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性质不同,每次扣1-10分。
五、奖励
24安全管理典型经验被公司推广每项加1-2分
25出色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每项加1-2分
26单位获得国家电网或省级以上级别先进安全奖项(含安全专项活动)每项加3-5分

第7篇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22〕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 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信息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第8篇 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和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履约检查及考评管理,对工程安全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合同安全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管理分履约检查和履约考评两大内容,履约考评按季度进行。

第3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第四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对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及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检查及考评管理。

第二章 履约检查

第4条 履约检查内容

安全工作履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工控制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施工起重机管理、安全防护管理、脚手架管理、文明施工管理、防汛及重大节假日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检查、明挖工程安全隐患、暗挖工程安全隐患、盾构工程安全隐患。其考评内容、检查方法和考评规定详见附表1~附表14。

第5条 履约检查形式

1、日常检查

监理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附表1~附表14所列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内容进行随机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天填报不少于一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2、抽查

u 甲方代表对附表1~附表14所列安全工作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将抽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二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安全质量部安全主管工程师对附表1~附表14所列的内容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月填报不少于三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月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工程2部监控分中心负责将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隐患填入附表10和附表12~14对应项,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安全质量部安全主管工程师将上级单位、部门、项目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分别填入附表1~附表14对应项,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3、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项目中心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附表1~附表14所列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4、综合检查

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由项目中心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附表1~附表14所列内容进行季度履约综合检查,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6条 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1、监理单位日常检查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安全隐患,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处

理:

u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具监理工作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附表15),通知单(联系单)一式三份,甲方代表、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并由监理单位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施工单位按照的监理工作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要求进行整改,由监理单位进行督促;

u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附表16),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意,在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上填写复查意见,将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报甲方代表一份,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2、安全质量部、甲方代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9篇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自评价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通过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评价,提高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依据

《国家电网项目部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22

《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7-2022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规定;

项目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

项目部对所有相关方的管理承诺。

第10篇 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评价目的

为了识别生产过程中可控制或可望施加影响的危害,评价其安全风险的大小,为实施安全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同时为了规范安全风险控制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相关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

第三条 风险评价时机

1.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

2. 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遇有下列情况应在开始之前: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技术改进项目;

(3)生产设施的变更项目。

第四条 风险评价范围

1.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停车等阶段;

2. 常规和异常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 企业周围环境;

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风险评价小组职责

1. 安全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本制度;负责成立公司风险评价小组;汇总、审核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确认公司重要危害因素,编制公司风险评价报告,并对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对外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对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 风险评价方法的选用

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工作危害分析法是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工作危害分析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事此项作业的人员受伤害,当然也不能使他人受伤害,不能使设备和其他系统受到影响和损害。

安全检查表分析是一种经验分析法,是分析人员针对拟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险、有害因素、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处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和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的对象是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工艺流程等,检查项目是静态的物,而非活动,故此所列检查项目不应有人的活动,即不应有动作。

第七条 风险评价过程

各单位发动员工参与风险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员工一起参与风险评价过程,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和安全检查表(scl)两种基本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时的程序如下:

1. 作业危害分析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中岗位操作人员、班长、专业技术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所有作业活动列出清单,并进行工作危害分析(jha),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审,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2. 设备设施的危害分析采取安全检查表(scl)分析,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列出设备设施清单,按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进行,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第八条 评价准则

使用推荐的风险评价方法,单位/班组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开展风险等级划分:

风险(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1. 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

表1:危害发生可能性l判定

等 级

标    准

5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2. 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准则:

表2: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

等级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

财产损失/万元

停工

公司形象

5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死亡

>;50

部分装置(>;2套)或设备停工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4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

>;25

2套装置停工、或设备停工

行业内、省内影响

3

不符合上级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10

1套装置停工或设备

地区影响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10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边范围

1

完全符合

无伤亡

无损失

没有停工

形象未受损

3. 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表3: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r

风险度

等级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实施期限

20~25

巨大风险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立刻

15~16

重大风险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6~12

中等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2年内治理

1~5

可接受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或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注:r=l×s——危险性或风险度(危险性分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发生事故的频率)

s——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4. 风险评估表

严重性                                                    可能性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第九条 风险控制原则

1. 消除危害/风险;

2. 通过工程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风险;

3. 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措施来削弱危害/风险影响。

4. 当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时,应提供防护用品,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风险控制的要求

积极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可采取以下3种对策:

1. 技术对策:即对某一项工程项目、生产建设、设备设计、工艺操作、设施维修等采取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

2. 教育对策: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每个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管理对策: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技术、管理方法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需要、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风险信息的更新

1. 在下列情况下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记录和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进行更新:

(1)工艺指标或操作规程变更时;

(2)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3)有新项目时;

(4)有因为事故、事件或其他而发生不同的认识;

(5)其他变更。

2. 如果没有上述变化时,单位1年进行1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识别结果。

第11篇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1 为车间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技术评价和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在生产开始前或在生产过程中,对系统、设备设施、施工技改项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评价不安全因素是否处于受控和有效管理状态。安全管理评价是指通过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评价,全面、系统地评价相关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技术控制措施或管理控制措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车间安全目标。

4 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采用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价。

5 安全管理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区、专业化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危险源、危害因素、外委检修及施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基础资料等。

6 专项技术评价是对专项施工和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专项管理评价是指对专项安全工作、安全活动等落实和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7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评价:

7.1 新开工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时;

7.2 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7.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7.4 不断改进、提高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时;

8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确定评价方法、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或通报等程序进行。

9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工艺程序、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进行划分。

10 识别不安全因素应从作业环境、总体布置、作业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组织、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识别。

11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控制措施应包括评价组成员的专业化安全管理评价意见以及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等。

12 车间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措施和建议,按进度和要求改进、规范管理工作;属于技术方面问题的,要主动、及时地整改问题和隐患,消除风险危害因素,对不能有效整改的要建立高危作业区、关键岗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分级监控,挂牌警示,使其时刻处于防范和监控之中。

第12篇 发电厂并网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fcg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14篇 某风电场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为规范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性评价在安全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5〕32号文要求,结合风电场风力发电设备及生产环境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风电场场长负责,安全主管牵头组织,检修点检、运行主管提供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持,各级人员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分工,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风电场并网的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把安全性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运行机组的安全性评价,由风电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实行闭环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自查、专家查评、评估、整改、复查等几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安全性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层组织自评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专家查评是在风电场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各种评价要建立安全性评价库。

第十一条 自查是由风电场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自我查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复查是在自查和专家查评一段时间后组织的查评,企业自查的复查在当年内完成;专家查评的复查由上级公司组织,原则上由原查评专家组在评价一年后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底汇报次年安全性评价计划,每季度汇报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风电场场长任组长,负责运行、维护检修的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部署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风电场自查,审定自评价报告;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风电场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计划;

(三)按照整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安全性评价的规划、实施、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成立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工作小组)、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全面策划、组织、安排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制,设立安全性评价负责人和专责人,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专业分工,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 查 评

第十七条 组织评价前要进行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有关标准、依据、查评方法,真正理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作用、内容和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价过程中的操作要点、程序、评分办法、评价报告资料格式等,对照查评方法的要求,按专业分解细化为检查卡(检查表格等)。

第十八条 自查:

自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指导思想。制订自评价工作计划书,编制适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详细评价条目,明确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人员、时间进度,逐步掌握评价项目、评分标准逐条落实,在领导小组的审核和监督下执行,保证整个自评价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开展。

(一)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通过静态查评、动态查评、逐级查评全面发现问题,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保留规范完整的资料:

1、全场安全性评价查评报告(包含基本情况、查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查评总评表、查评结果明细表等)。

2、专业性查评报告。按照风机、电一次、电二次、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专业,分别出具查评专业报告。

3、查评记录。

第十九条 专家查评:

在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结束,自认为已达到和满足了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条件下,经过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一)专家评价建立在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更深层次的评估、分析、提炼、综合,帮助风电场更全面、准确、深入地把握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整个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的目的;

(二)专家组成员在查评工作中应以评价标准所列项目和查评依据为准,对查评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评价企业的专业联系人交换意见,并作好记录。

(二)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小组分别写出专业查评报告,组长根据专业报告整理出本次查评的总评价报告,由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审定。评价报告应包括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对于有不同看法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重大问题,应在评价报告中表述。

第二十条 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专家查评工作,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一条 自查报告和专家评价报告,要整理出重大问题和管理问题,把管理因素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上报上级公司。

第二十二条 自查和专家查评要严格按查评依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彻底消除,都要按标准扣分。

第五章 分析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分析与评估是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环节,在完成每一轮评价工作之后,应逐级开展分析与评估工作,使各级人员进一步明确各自生产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程度,为有效落实整改工作和事故预案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时,应从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各个环节,从管理、设备、环境、人员等各个方面展开分析,保证分析工作能全面、细致、准确、深入地反映各类问题的各方面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完成问题分析工作之后,应对发现问题进行评估,按照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和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对问题进行严重程度分类和排队,评估结果应作为安排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措施的依据。

第六章 整 改

第二十六条 整改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点,是整个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收到实效的最终途径。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及整改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七条 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边查边改;对重大隐患,要认真组织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完成,并从项目、资金、人员、进度等各个方面保证整改措施的实施;在安排设备大修、改造等工程时,应根据安全性评价查出的问题,按轻重缓急予以优先安排;对风电场确实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专家查评过程中,各专业要积极与专家交流查评结果,听取专家提出的整改建议,对安全性评价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必须全部列入整改计划,做到整改项目、完成时间、资金、责任人、验收人五落实。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价完成后三个星期内,由风电场场长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按评价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在安排问题整改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重大问题的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或条件限制一时不能接受整改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必须制订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性安全措施,并列入下一轮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条 整改期为一年,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认真组织分析,协调解决,整改期内要把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中的管理问题及重大问题的整改全部完成。

第三十一条 评价条款及专家建议中,如涉及到设计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发生改变,除已明确必须淘汰或改进的设备、设施外,其他设备、设施的整改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消除设备缺陷后,能够满足原设备、设施设计安全水平的,以消除缺陷为主,不能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的,必须进行整改;

(二)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经风电场专业人员和评价专家共同认定,则必须按现有标准进行整改;

(三)现有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按现有标准改进后安全水平可显著提高,如费用不多,工作量不大,应按现有标准进行改进。

第七章 专家查评复查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巩固安全性评价所取得的成效,可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安排复评价。复评价可以采取单位自评价或申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方式进行。对于专家评价,复评价项目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选择,由专家组与风电场协商决定,复评价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评价相同。

第三十三条 专家查评复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向专家组提供整改情况的总结,并按评价时的扣分记录填写整改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专家组要认真核实整改的实际效果,准确把握安全性评价整改质量。

第三十五条 需要在大、小修中解决的问题,如整改期内没有机组检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部分整改,否则认定为未整改:

(一)制定了防止问题引发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且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

(二)制定了检修方案、工艺;

(三)制定了备品、备件、材料的采购计划,且费用落实。

第三十六条 复查完成后,专家组提出正式的复查报告,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要写入复查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专家复查后要进一步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各专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第七章 评价考核

第三十七条 评价查评标准为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风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手册,各专业根据国家标准和现场实际可修订各自的《评价标准》。

第三十八条 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对整改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给予批评;对于因重大问题整改不力而酿成重大事故的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将安全性评价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管理,并将各专业安全性评价开展情况作为评比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对于在安全性评价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风电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行为,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四、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主要考查应考人员的安全评价相关知识以及所具备的从事安全评价的实际能力。

一、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试题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

综合应用试题设论述题、场景及案例分析题和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一)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

(二)综合应用考试

1.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言表达流畅。

2.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际。

3.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际。

三、考试内容

(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修正);《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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