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某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z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
为了加强对jy花园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建筑区划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1定义
1.1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1.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
1.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业主委员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也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2维修资金的开户
2.1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应:
2.1.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2.1.2确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
2.1.3确定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
2.1.4确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为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责任人。
2.2业主委员会应在由业主大会选定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所在地市、各区县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2.3业主委员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明细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2.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业主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__)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并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2.5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并在与市小区办签订移交协议的7个工作日后,核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情况。
3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维修资金的使用
3.1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负责本小区维修资金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1.1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每月就由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向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账目。
3.1.2业主委员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3.1.3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业主委员会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费用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且在业主大会经费年度预算内。如超过年度预算,依《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执行。
3.2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3.2.1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的原则。
3.2.2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3.2.3.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3.2.3.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2.3.3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3.2.3.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2.4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并持有到期;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3.2.4.1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3.2.4.2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3.2.5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滚存使用:
3.2.5.1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3.2.5.2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2.5.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3.2.5.4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3.3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原则:
3.3.1建筑区划内、楼宇外立面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2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幢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3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4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涉及可以出售但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工程费用。
3.3.6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3.4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
3.4.1业主委员会应将由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年底提交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在
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3.4.1.1涉及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1.2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2业主委员会应依照业主大会决议,按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待资金到位后可按本办法第3.5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3.5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
3.5.1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
3.5.2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
3.5.2.1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
3.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3.5.3维修资金账户须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3.6维修资金的续筹
3.6.1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提醒业主续筹。
3.6.2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及办法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6.3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
3.7维修资金账户的变更
3.7.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主委员会账户手续;并凭区县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合并、分立或者撤消,进行相应维修资金的划转。
3.7.2因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不得支取使用。
4维修资金的紧急支取预案
4.1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条件:
4.1.1政府有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下达的书面行政裁定书,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2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3本建筑区划内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居民委员会做出的书面指导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4业主委员会决议认为必须使用的,但应有除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书面认同意见。
4.2对符合本办法第4.1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依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如公示后5日内资金未到位,由物业服务企业垫付并补足资金。被垫付人除应偿还该资金外,还需支付应偿还总金额日千分之_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全体利益关系人所有。
4.3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办法:
4.3.1业主委员会应对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且决议同意后,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报区建委小区办(物业科)、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居委会监督下,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制定的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在维修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鉴定费用可计入本次维修工程成本。
4.3.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4.3.3物业服务企业应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按照开户银行(分支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维修资金(提前)支取手续;业委会开立尚未开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上述文件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4.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或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5维修资金的查询、转让和提余
5.1业主可凭由银行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维修资金查询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5.2业主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系统(_)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5.3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
5.4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
6维修资金的追讨
6.1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2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提请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
6.3业主委员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本办法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本办法经业主大会依照《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7.3此后本办法的修改,须按《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3篇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专项经费申报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七条 申报文本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建议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总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 学校购置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总务处、保管室会同财务室对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并根据部门资产配置标准提出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行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湘南稀贵金属化合物及其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2008]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科研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
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四条 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
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自主课题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湘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湘南学院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研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4篇 安全文明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中铁·山水逸城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规定,项目部提出项目总投资的3.74%作为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安全文明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铁·山水逸城项目经理部进行的各类施工活动(包括临时工程、现场安全防护、现场围挡、文明施工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项目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第五条 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施工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及照明设施(施工安全用电的三级配电箱、两级保护装置、外电保护措施)、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临边(阳台边、楼板边、屋面周边、槽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机械设备(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现场施工机具操作区安全保护设施)、高处及交叉作业防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安全防护通道措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费用。
2.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3.配备和更新安全帽、安全绳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费用。
4.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安全资料的编制费用。
5.建筑工地安全设施及起重机械等设备的特种检测检验费用。
6.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及远程监控设施安装、使用及设施摊销等费用。
7.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8.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费用。
9.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10.治安秩序管理费用。
11.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12.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13.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4.施工便道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提示标志、防撞设施、安全检查费用等)及其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15.其他安全措施费用。
二、 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及标牌的购置、安装费用。
2.临时围挡墙面的美化(内外抹灰、刷白、标语、彩绘等)、维护、保洁费用。
3.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医疗保健室、学习娱乐活动室等墙地面贴砖、地面硬化等装饰装修费用,以及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要求的设施费用。
4.现场出入口、施工操作场地、现场临时道路硬化、拆除、清运及弃渣费用。
5.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保洁费用、现场卫生保洁费用。
6.现场临时绿化费用。
7.控制扬尘、噪声、废气费用。
8.临时设施的保温隔热措施费用。
9.临时占道施工协助交通管理费用。
10.施工围挡封闭施工费用。
11.建筑施工垃圾清运及弃渣费用。
12.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费用。
13.现场临时医疗、救援及保健物品的配置费用。
14.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防寒保暖费用。
15.防尘、防噪声等措施费用。
16.其他文明施工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
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汇总并建立项目部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第七条 安全总监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安全总监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第6篇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脏、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贿赂、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7篇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主体。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22-2022年)》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22-2022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参与项目审查、资金核定和下达、资金监督等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标准制定、项目审查、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
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附件)。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专项资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及项目申请事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中央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中央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度及支持重点,核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按期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和依托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央企业组织验收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第9篇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工程局所属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
二、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及所属公司承揽的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 8m,或搭设跨度超过 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局、公司、分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
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八)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七、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后,必须报本单位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组织外部专家论证。
八、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论证按 2009年《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九、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十、项目经理部要及时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签字,报监理单位审批。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一、项目经理应组织生产人员严格按批准后的专项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十二、各单位要建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报告制度。凡涉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项目,实施前必须就本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概况、工程计划开始及完成日期等情况向公司(分公司)、工程局技术、安全、项目管理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实施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应就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报告公司(分公司)、工程局技术、安全、项目管理等部门。
十三、各单位要建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备案制度。经论证批准实施的方案应报本单位技术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
全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及其评审、审批记录,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项目经理部要自留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存档。
第10篇 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针对日常养护外所有的工程,采用项目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办法来实现对工程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费用的测算:
1、工程费用的内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管理费(含该项目部管理及临时雇佣人员工资)
(5)税金
2、工程费用测算的部门:工程部。
第二条 项目经理的确定:
公司在接到上级部门或招标完成后,即由工程部测算出施工费用,在公司内部公布。公司内有意愿承揽该项工程施工任务的职工依据图纸或招标文件或工程部的文字资料,书面写出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 施工费用目标,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即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责任
1、按照与公司签署的《责任状》完成改项工程;
2、团结施工人员,维护公司利益;
3、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
4、按公司规定上报工程的进度、费用支付、安全等情况;
5、摧讨拖欠的工程款;
第四条 项目经理的权利
1、从公司的职工中选择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
2、工资奖金分配权利(项目经理与职工的工资比例不得大于1.8倍);
3、对合作单位的支付;
4、对工程或设备等的绝对组织指挥权利;
5、对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的人员退回公司再培训;
第五条 对项目部的奖罚
1、按月上报工程完成情况、费用情况等,进度不能按照业主要求的目标完成,在第一月滞后,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
2、施工费用在第一月亏损,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一次,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4、按照责任状的目标完成后,给予该项目部每人平均10000元的奖励;如有节余,则给予该项目部50%的奖励。
第11篇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稿)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交存范围】 同一物业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交存主体和时点】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交存标准】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
第八条【资金权属】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管理方式】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条【专户管理银行设置】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账户设置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资金划转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三条【资金划转程序】 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
申请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重新代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管理机构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资金续筹】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计息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业主计息。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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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范围】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分摊原则】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代管使用程序】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预算费用、列支范围等;
(四)管理机构应当对使用方案及业主表决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自管使用程序】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表决模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应急维修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它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应当经相关资质单位检测、鉴定;发生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应当经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四条【代管应急维修程序】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管理机构书面申请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工程竣工后,经物业所在地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余款拨付手续。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余款拨付手续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自管应急维修程序】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工程竣工后,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维修发票等材料到业主委员会办理余款拨付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办理余款拨付手续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急维修代修程序】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工程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持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审价机制】 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八条【不得列支情形】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购买国债】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除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外,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条【资金增值管理】 下列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金过户】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十二条【资金返还】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灭失证明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款项。
第三十三条【资金公布】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其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对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复核与查询】 业主对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可以向管理机构或者账目管理单位查询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监督】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行管理的监督】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未按本办法规定转入的;
(四)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未按本办法规定转入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机构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第13篇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和领导干部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倡导正能量。提高全员综合管理水平,并以绩效为导向、“利润”为中心的理念,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现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一、奖励基金的使用原则:
1、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行方针。
2、以工作绩效为奖励导向。
3、坚持以生产、质量、技术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主导。
4、在工作中积极倡导正能量。
二、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基金金额为50万元。
2、基金主要来源为公司财务拨款和平时检查处罚。
三、奖励基金使用范围:全体员工和管理干部。
四、奖励条件
董事长在例行检查中对表现突出的或评比领先的部门或个人。
五、奖励支付:所有奖惩于年底统一结算。
江苏z特钢有限公司
第14篇 高速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工程立项、设计、预算、上报、招标、合同管理、申请资金、工程实施、设备厂验、交竣工验收、决算审核、费用支付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机电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法规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立项等前期工作及项目招标由计划科负责,监控中心配合。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由监控中心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条管理与控制
1、立项
根据厅、局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并结合zz路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由处计划科带头组织编制机电专项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控中心在机电技术方面配合做好报告材料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高管局审批,按要求完成项目入库。
2、设计、预算及上报
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监控指挥中心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由计划科审核后,按时上报高管局。
3、招标
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计划科适时安排招标工作履行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做好拟选各单位比选、委托合同谈判起草等工作。
4、合同管理
合同签约后,由监控指挥中心技术进行交底,明确施工细节及安全生产、道路保畅注意事项,组织各单位相关进场事宜,计划科根据合同做好履约检查、工程计量审核工作。
5、资金申请
合同签订后,由处计划科负责填写机电专项工程资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上报高管局,处财务科配合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6、工程实施
工程开工前,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路政、交警施工手续。签发开工令后,组织施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人员等要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执行,认真填写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及时跟进,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要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工期内顺利完工。
7、设备厂验
对于关键机电设备,,监控指挥中心要组织厂验,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厂验时对关键设备和部件要认真检测,发现不合格设备,坚决禁止出厂,从源头加强对设备性能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8、交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处领导后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验收,计划科及相关部门参加。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完成相关工程资料的整理、统一建档。
9、决算审核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处计划科和监控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节约工程款。工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时,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处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10、费用支付
工程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包括预付款、试运行结束后支付的款项、交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竣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最终决算、审核后支付的款项、质保金等。
第15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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