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zz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给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现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分配,全部提供给无房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管理职能,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
第五条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后勤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项的收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对象
第八条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条件方可租住:
1.本市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
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4.因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安排者;
第九条已在三元里校区或大学城校区租住周转房者不再重复租住周转房,但允许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调整;
第十条停薪留职者、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者不予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
第十一条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按十九条规定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处监管科代表学校与租户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
第五章租房期限
第十三条为了执行国家货币分房政策,鼓励教职工在外购房,对符合上述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提供自签约租房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三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在房源情况容许时,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房期,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教工周转房最长租住期限为四年。
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调离学校的;
2.解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留学的;
3.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
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5.其他依本规定应退房的。
第十六条办理退房手续前,住户应自行办理管道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清洁费、治安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后勤管理处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住房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租住人员的安排采取“统筹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则,教职工周转房安排在本人主要工作的校区,工作地点变动后,其租住地点可申请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由于学校现有的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紧张,原则上单身职工和单职工按床位租住,双职工按一房一厅租住,每人租住面积平均不少于5平方米,博士毕业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每人租住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具体视当时房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周转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职工职务(职称)、工龄等计分排队,按排队顺序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选。计分规则参照广中医后[2002]4号文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租住教工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租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周转房租住期限内,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房租按广州市规定的成本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租金13.5元×使用面积)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条件而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填写租房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需交纳租房押金1000元,按成本租金的2倍计收房租。每次延长租住期都需到后勤管理处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时无息返还。
第二十二条租住期限届满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退出周转房。不及时退出者,逾期两个月以内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两个月以上按5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金的计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至交回钥匙之日为止。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每位教职工租住面积(合租房按每人均摊面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自交费人员由财务处负责收费。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月租金2%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所用水、电、煤气、冷气、电话、网络、电视、保安、清洁、物业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拖延两个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费用者,校方将收回其租住房,由个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其住房条件依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周转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卫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区的相关部门负责。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住房的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属自然损坏的室内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学校的相关部门维修,但水龙头、灯具等易损坏的除外;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租住房及附属物的,学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住户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九条住户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积极有效的排除火灾隐患,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租住人员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
。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违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屋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租住房,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自事发当月房租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租住人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如有乱搭乱建,应立即拆除,否则除对所间隔(搭建)面积按成本租金3倍计收房租外,学校有权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在退回周转房时,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费装修部分,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学校不负责补偿原自费装修费用。
第九章租住纪律
第三十四条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收回住房,并按以下办法给予罚款:集体宿舍每床位每天60元;单房80元;套房每天100元。最高罚款总额:集体宿舍每床位不超过10000元;单房不超过15000元;套房不超过20000元。罚款直接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扣取。
第三十五条租住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入住学校公有住房或强行占房、占床位的,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和限期搬出外,同时按第三十四条罚款办法给予罚款,并报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如原来已租住学校周转房,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租住新校区住房,必须在取得新租住房钥匙之日起15天内退还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分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转房,取消再次租房资格,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后勤管理处有权根据学校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周转房进行增员或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条教职工办理退租学校周转房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周转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给予罚款200元至1000元处罚外,对提供周转房钥匙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给予罚款,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罚款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在租住人员或租金标准变动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调整房租。后勤管理处每半年与财务处核对一次房租的计扣情况。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2篇 某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机关临时周转房是指由事务局集中管理的用于临时解决住房困难对象的成套住宅。
二、居住对象只限于宁波六区(老三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外调入和部队转业的副局级以上干部。
(一)在本地(包括乡镇)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的,不能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
(二)在异地(宁波六区外)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调入我区机关一年内可以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按5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房管处标准价格)收取。
(三)需要解决临时周转住房的外地调入和部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住房基本情况),单位出具证明,经组织部门核实,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四)租用临时周转房一年到期后,租用人如有实际困难需继续租用的,需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工作单位证明,经同意后方能继续租用。
(五)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由用房本人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宁波六区内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将临时周转房归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三、水、电费押金由承租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缴纳。
四、区级机关临时周转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承租人将房屋使用权擅自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宁波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装修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二个月不交房租或闲置达二个月的。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起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备注:已经租用临时周转房的机关干部、职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3篇 石油公司周转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周转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日常周转材料管理,保证日常办公需求,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周转材料是指零星用办公用品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公用品:指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辅助办公的用品。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三)招待用品。
第二章 周转材料采购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办公用品、招待用品等周转材料的采购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周转材料采购事宜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周转材料的领用和保管。管理员负责登记进出台账和每月根据各部门、营业室实际办公需要,做好计划编制,提供质价相符的办公用品。
第五条 具体采购过程应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采用比值比价等方式,选择质优价廉物品,并逐步建立资信度高的采购基地,建立互惠合作伙伴关系,长期合作。
第六条 价值2000元以下周转材料应当集中统一采购。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电脑耗材、电脑零部件、公司招待用烟、酒、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等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第七条 所有周转材料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置,若确需本部门自行购置的专属办公用品,需自采购后3日内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第八条 根据各部门集中上报给办公室,以及过往物资采购和分发、使用情况,测算和制定具体物资采购需求计划,每季度进行1-2次的集中成批采购。
第九条 年度物资计划因公司实际发展需求变化导致调整时,可在年度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的零星采购。
第十条 采购计划与申请
每年末,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下一年度采购计划。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公司主管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和综合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半年、季度、月度采购计划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综合办公室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填写的公司采购计划审批表,必须分别依次经综合办公室主管、财务部门主管、公司主管领导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程序
需求部门根据下月需求计划提交办公物品申请单(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部门章)→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管理员填写出库单→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管理员发料,并签字→登账或录入数据库。
第十二条 所采购的周转材料到货后,由综合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两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留存归类,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做结算凭据。
第十三条 管理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与送货单所记载的内容核对一致,做好登记,做到账、物一致,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清单及发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交财务部门负责支付或结算。一般结账采用月结统一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周转材料进仓入库后,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放,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日常办公用品收发记录册上进行登录。
第三章 入库与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日常办公需要,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管理员要及时办理出入手续,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账实相符,保证物资质量。
第十六条 库存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供货不足。
第十七条 仓库对物资品种、数量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最小。
第十八条 入库程序:
管理员采购→供货商供货→管理员检验物资数量、质量→管理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登账或录入数据库→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领用程序:
需求部门根据下月需求计划提交办公物品申请单→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部门章→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库管人员发料,并签字→登账或录入数据库。
第二十条 物资的盘点:
物资盘点分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定期盘点即指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不定期盘点即指监管部门对库房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物资盘点的主要内容:检查物资的帐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物资的收发情况;检查物资的堆放及维护情况;检查各种物资有无超储积压及损坏;检查安全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物资的盘点采用实地盘点法,要求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盘点时相关人员(库管人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在场。
第二十三条 按盘点计划有步骤进行,防止复点或漏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内部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部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施工机具设备的使用效率,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力状况,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租赁的程序
1、设备租赁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所需设备、周转材料租赁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设备的保养和调试工作(需现场安装的设备除外),并随时做好发货准备。
2、承租方调运前必须与设备租赁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办理相关手续后,设备租赁中心予以发货。
3、承租方租用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必须派相关管理人员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否则按设备租赁中心自验的质量、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4、需要现场安装的设备,由承租方负责安装,设备租赁中心派员指导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人工费用)。
5、项目部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以及交通车辆等必须先到设备租赁中心租赁。公司现有资源不能满足时,或从公司总体运营成本分析,确需到市场上租赁的特殊情况下,由项目部书面提出申请,报设备租赁中心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市场上租赁或购置(购置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或购置的行为,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根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项目部租用公司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在租赁合同期内一般不得报停,确因特殊情况(防汛、业主指令停工等),需报设备租赁中心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停。对于工程结束,可能还有后续工程项目投标,且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暂无其他单位租用,项目部(分公司)要求暂存的,应书面报设备租赁中心,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设备租赁中心派员到现场验收,明确保管方责任后,方可办理暂存手续。保管方应按要求保养暂存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并合理堆放保存;暂存期内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如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方如需启用或其他项目部需调用,必须征得设备租赁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7、项目部租用社会车辆承运公司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必须与车主签订运输合同并报设备租赁中心备案,明确承运方对承运货物财产的安全责任,如无合同,设备租赁中心有权拒绝发货。对从工地运回后方的,如无运输合同则作考核扣分处理。
8、对于使用率不高但又必须配备的设备(如发电机、砼拌和楼、砼输送泵),可根据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采用包月(按使用台班的30~50%计)或按砼方量计算租金。
9、承租方租赁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归还,一般由设备租赁中心会同使用方代表在扬州仓库组织验收,承租方不派员到场则按设备租赁中心验收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因特殊情况也可在承租方现场验收,但承租方应提前通知设备租赁中心,双方约定时间派员到场办理归还手续。
10、租用及归还设备租赁中心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经设备租赁中心同意,项目部之间直接调配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而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由承租方承担,特殊情况由设备租赁中心协调双方承担的费用比例。
二、设备租赁中心的责任
1、设备租赁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租方租赁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违规操作,野蛮作业。
2、设备租赁中心必须保证出租设备的完好,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机械故障,设备租赁中心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服务。
3、设备租赁中心可接受承租方的委托,代办运输、装卸(装卸费按公司标准收取)等业务,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4、租赁期间,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中小型维修保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设备发生损坏,经双方鉴定,不属于使用者责任,设备租赁中心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属承租方的责任,则由其自行负责维修。设备租赁中心根据承租方委托可以提供有偿的修理服务。
5、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实行定人定机,由设备租赁中心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责任人(机长)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修)与保养,保证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工作;使用期间其工作业绩由承租方与设备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定机人员的薪酬在项目部期间由项目部支付;设备退回公司参与修理期间,薪酬由公司支付;修理完毕,如无单位承租,则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或实行待岗。
三、承租方的责任
1、承租方对所租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应及时按“租赁合同”条款与设备租赁中心办理相关验收交接手续,以避免差错。承租期内承租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变卖。项目部之间调配的,特殊情况需转租、转借的,必须经设备租赁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明确相关责任等,否则按违约处理。
2、承租方应督促操作者按操作规程对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清洁、润滑及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的完整完好,做到使用和维修记录齐全、准确。
3、承租方应按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使用管理设备,不得违规指挥和野蛮操作,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规定处理责任人。
4、租赁期满归还设备、周转材料时,应提前一天通知设备租赁中心做好安排。归还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要求外观清洁、使用性能完好,达不到要求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赁费用的结算
1、设备租赁中心根据租赁合同及承租方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调拨单或结算清单,依据公司规定的租赁价格,按月开出租赁费结算单由财务部统一结算。
2、对于不能按时结算或以各种理由推诿的项目部,财务部可依据设备租赁中心提供的结算清单或专项报告直接划扣租赁费,并根据公司关于项目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对于工程经费不到位等特殊情况,项目部应及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办理缓交手续。
五、赔偿办法
1、因承租方的责任造成设备、周转材料损坏、丢失的,承租方必须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或按现行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2、脚手架钢管使用时,因工艺要求或特殊原因需要截断组合使用的,应事先征得设备租赁中心同意,数量较大的必须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6米长钢管严禁截断。
3、钢管归还时,总长度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4、对于缺少的扣件等周转材料,承租方不得自行到市场购买用于赔偿,由设备租赁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以保证周转材料的使用安全。
六、其他
公司交给基础工程分公司(包括综经公司)、土石方工程分公司管理的设备,实行费用包干的管理方式,并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租赁其他设备和周转材料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设备租赁中心负责解释。
第5篇 某某高院教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某高院教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内教工周转房的管理,使有限的房屋资源得到合理应用,为引进人才和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教发[199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工周转住房是为每年新进教职工和引进人才临时住宿的周转用房,周转期一般不超过3年。居住周转房的教工在校内分到住房或在市区购买房屋的,应及时交回周转房。
第二条 教工周转房管理体制,逐步从行政手段管理过渡到以经济手段管理,学院不再向教职工提供免费周转住房。新调入教职工入住教工周转房一律缴纳住房管理费(引进人才按照学校与其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执行),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住房协议,方可领取住房钥匙。
第三条 教工周转房分配标准:引进人才按照引进协议执行;非引进人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一人一间,其他教职工二人一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及有关单位研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安排。入住教工周转房人员的身份资格,由学院人事处认定。
第四条 周转房分配办法:
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一次,按照学历层次和职称划分批次,同批次人员按照教代会通过的《分房积分办法》积分排序挑房。
平时零星安排,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和教师,优先安排高一级职称,优先安排入校时间早的人员,优先安排双职工。同时有两人以上,按照教代会通过的《分房积分办法》积分排序挑房。
第五条 教工周转房收费标准:
(1)房屋管理费:参照平政(1988)87号《__市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规定,房屋管理费每月2元/平米。同一房间多人居住的,按住房人数均摊。
职工入住学校提供的住房满三年后,房屋管理费调整到每月4元/平米;满五年后,房屋管理费调整到每月8元/平米,逐步与周边市场价格接轨。如市政府出台新的租房调整价格标准,参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2)水、电、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表计量收费。未装水电表的房间,按__市现行水电费价格,每人每月按5吨水、20度电核收每个人的水电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按__市现行价格收取。如市政府出台新的水、电、暖、物业调整价格标准,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3)房屋管理费、水电暖费由后勤管理处报表,财务处
从住房人工资中扣减。所收房屋管理费后勤管理处留用5%作为房产管理及零星小修费用,其余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用于房屋大、中维修、室外基础设施更新与绿化美化,做到以房养房,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
(4)不在院财务发工资的校属单位职工住户,入住前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住房押金,提前交纳半年房屋管理费方可办理住房手续。
第六条 教工周转房必须是学校教工或者是教工同其家属一起居住。在教工本人分(购)到住房或已失去居住周转房资格时,必须在30天内由本人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对私自转让、出租、抢占、多占住房或不及时交房的教职工,学校从通知之日起,处以每天10元/平方米的罚金,直至交房日期。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态度恶劣、拒不改正者,给以校纪处分。调离学校人员在没有交清住房之前,学校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条 周转房室内公共设施零星维修,如门窗、灯具、玻璃、开关、水龙头、门锁、便池等的维修费用,由室内人员支付;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丢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住宿人员迁出时,必须经后勤管理处现场验收,办理退房交接手续。
第八条 住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准私自改动水电管线路,不得超负荷安装、使用空调、电炉、电热器及其他大功率电器。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除全部承担经济损失外,按有关法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周转住房室内卫生由居住人负责,楼道卫生由物业保洁人员负责,住宿人员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注重睦邻友好,文明居住,严格遵守教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房租、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