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风电场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标》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寸甲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二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风电场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3篇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4篇 风电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风电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负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为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三、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四、设备部对特种设备提供政策、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我项目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为使用单位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五、设备部负责组织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六、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备案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质量监督局,完成备案工作。
七、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验收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并作好验收的组织工作。
八、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注册登记文件报送设备部。报送质量监督局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九、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设备部长期保存。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的常规检验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年检的组织工作。
十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第5篇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风电场生产现场管理,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将已知的风险控制在生产可接受的范围内,本质安全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风险。本质安全创建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团公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是一个有层次、分阶段、循序推进的过程。创建工作的探索阶段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风电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发展阶段是通过完善体系运行机制和管控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突破阶段是通过流程化、轨道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使风电场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过创建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最终达到 '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障碍、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和谐统一'的长远目标。
第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依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行规划,在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阶段性评审。通过阶段性评审后,在总结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开展创建工作,循序渐进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 风电场属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生产单元,重点是现场管理。评价风电场本质安全建设的水平,核心指标是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水平。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风电陆地风电场,海上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 组织制订、修编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
(三)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分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抽查;
(四) 对各分子公司申报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风电场应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荣誉称号;
(五) 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风电场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订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的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集团公司专家对风电场的评审工作,组织、协调所属风电公司的迎检准备工作,确保专家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风电公司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集团公司申报。
第十条 风电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编制风电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
(二)认真做好分子公司对风电场的评审、抽查工作,安排好风电场的准备迎检工作,确保评审、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6篇 井下风电闭锁自动倒台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矿“一通三防”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井下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加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的日常管理,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 井下各施工区域的局部通风系统均由生产部、通防部设计。内容包括: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电闭锁断电范围等。
第二条 机运部依据生产部、通防部提供的局部通风系统设计,进行局部通风机及工作面供电系统方案设计。内容包括:风电闭锁开关型号、断电方案、工作面所需开关设备型号及保护整定值的计算。
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据生产部、机运部、通防部的设计方案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生产部、机运部、通防部设计人员要依据各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局部通风系统及供电系统设计后签字下发并存档。因设计不合理而影响生产的每次对设计人员罚款50元。
第二条 各生产单位不按设计方案要求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和风电闭锁装置的,不得进行生产,否则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并罚队长、书记每人200元,罚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三条 机运部防爆检查员或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单位的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进行现场检查试验。要求每月对全矿所有风电闭锁装置检查试验一遍;各单位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及风电闭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并建立风电闭锁使用管理台帐及相关纪录,内容包括:规格型号,使用单位,安装地点,试验日期,试验状况,责任人、实验人等。确保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 各单位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装置安装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通知机运部、生产部、安监部、调度室进行验收。生产部负责检查验收各单位局扇的安装位置、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通防科负责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机运部负责检查验收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断电可靠性及防爆性能;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工作面供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等装置安装完毕必须在三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分管负责人50元;验收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次,分管负责人100元/次,并责令使用单位立即整改。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局部通风设施、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和试验工作,每日八点班试验一次,试验时应有跟班队长或班长、本地区瓦检员、当班机电维修工、风机看管通风工共同进行,试验前应与采区变电所联系,认真填写试验、检查记录。发现无专人维护检查和试验的罚使用单位200元,主管队长50元;一次不试验或未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分管负责人50元。
第六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检查试验程序:每次由机运部提前一天通知使用单位,由机运部及使用单位联合进行现场检查试验。现场试验结束后,若试验合格,机运部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若试验不合格,机电科有权责令其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试验记录一式两份,机运部和使用单位各执一份。每次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不完好、失爆等现象,严格依据矿下发的《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风电闭锁装置试验不合格时,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队长200元,机电班长和包机人各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7篇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和考核评价,保证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潜在的职业危害,提出改善措施。同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深入人心,形成广大员工的共识。
本工程我项目部将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安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项目部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网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通过宣传和教育,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通过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努力,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1执行国家及部颁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部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
《安全生产法》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安全管理制度
2.1、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和监察力度
实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就是把安全责任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通过落实安全责任制,减少和杜绝事故。
2.2、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⑴项目经理与总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和奖罚规定。
⑵施工班班长和项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队的安全目标奖罚规定及标准。
⑶施工队与本队成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班组成员的安全职责,以及奖罚标准和考核标准。
2.3、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周一召开一次由专职安全员技术员施工队长和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本周安全施工情况,找出存在的不足以及了解各施工队各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布置下周安全工作的重点,由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对下周工作中的危险点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
第8篇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职责
1.1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负责领导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置、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
1.2保卫部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1.3安全监察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共同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4各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防火责任人,组织职工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确保生产、职工人身安全。
1.5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领导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1禁火区域管理
2.1.1发电厂房、油区、危险品库、油漆间、木工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液化气库等列为禁火区。
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
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观人员进入禁火区内。
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2.1.6禁火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1.7到禁火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外包工、临时工、实习培训生,应由接洽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2.2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发电厂房、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2.5需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3动火安全管理
2.3.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级动火范围: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2动火审批制度
2.3.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2.3.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
2.3.2.3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2.3.2.4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3.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2.3.3.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2.3.3.3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2.3.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2.3.4油区动火安全措施
2.3.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3.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2.3.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2.3.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2.3.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2.3.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2.3.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3.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2.4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2.4.2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2.4.3凡属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 双人领用、双人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2.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危险品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4.5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2.4.6危险品保管员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能、特点进行分类、分层存放,对性能互为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领用橡胶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壶,以防破碎引起火灾。
2.4.7化学药品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火措施。易起分解、变质及易爆物品, 应经常检查测温,防潮湿、防自燃自爆。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地方,不准进行试验、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灾。
2.4.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向保卫、安监、生技部门申请,经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2.4.8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4.9在装卸危险物品时应轻装轻卸。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不可冲撞、爆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防止引起爆炸和火灾。
2.4.10严禁电瓶车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好防火罩。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提高警惕,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节假日、夜间要有专人值班巡回检查。
2.5油区(库)防火管理
2.5.1油区(库)内严禁烟火,并挂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2.5.2工作人员进入油区(库)工作,一律交出火种,严禁明火作业。油区(库)内严禁使用电炉,不准穿带铁掌的鞋子、不准吸烟。
2.5.3油区(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改装、维修必须停电后进行。
2.5.4油区(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立泡沫发生站,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油区(库)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2.5.5油区(库)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要严格控制燃油的加热温度。
2.5.6严禁电瓶车进入油区(库),机动车进入油区(库)时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2.5.7油区(库)现场工作,应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油区(库)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品和杂物,地面应无积油污。
2.5.8油区(库)设备检修应尽量避免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5.9油区(库)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凡外来学习、参观人员,需经安监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接洽部门派员陪同,办好登记手续,交待清楚防火守则并交出火种,方可进入。
2.5.10油区(库)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灭火知识、扑救方法,学会报火警,熟悉油区(库)灭火预案。 一旦发生火警,立即打厂内火警电话报警,并按灭火预案迅速启动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人员一起奋力扑救。
2.6液化气站防火管理
2.6.1液化气站属危险品重地,站内严禁火种,站内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围墙外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明火。
2.6.2站内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铁掌的鞋入内,不得携带火种、穿晴纶衣服,防止产生火花。
站内工作人员应防止金属之间、金属与水泥地之间发生碰撞引起火花。库房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6.3站内应保证各项设备齐全,消防器材应经常维护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6.4站内应保持道路畅通,库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通风线路畅通。
2.6.5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罩。其他车辆禁止驶入站内。
2.6.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用户一律在院子围墙门外发放间领换煤气瓶。
2.7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全厂的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挂明显标志。
2.7.2工作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灯、临时线路。电气设备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不准超负荷;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7.3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认真解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问题, 特别是解决漏油现象,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场所内油纱头、 油抹布,不准乱丢乱放,应存放在加盖的铁皮箱(桶)内。使用过的废汽油、煤油等应及时处理,不准存放,不准倒入阴沟。
2.7.5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盘、台、屏、箱的电缆孔、洞、竖井等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电缆间、电缆隧道内应有防火墙分隔。电缆沟、控制设备电子间应装置烟火报警装置。大型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和水喷淋灭火装置。
2.7.6当带电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燃烧部分的电源, 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当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主动联系,介绍电气设备带电状况和火灾情况。
2.7.7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且必须存放在金属密闭桶、罐内,班组和生产现场不准存放超过2公斤的汽油。
2.7.8检修现场使用汽油、橡胶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时,工作场地应设围栏,并挂“严禁烟火”警告牌,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
2.7.9所有的灭火器应定点存放,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应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材不准随便挪用。
2.7.10道路整修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时,事前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在限期内恢复,不得无故拖延。
2.7.11工作场所及职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门周围的交通道路畅通,防止发生火警时,阻塞交通,影响灭火扑救工作。
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2.8.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
2.8.2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2.8.3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2.8.5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管理
2.8.5.1保卫部门是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调整、调配灭火器材。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补充、更换工作以及消防车、泡沫发生站的定期试验检查。
2.8.5.2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所属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因保管不认真发生消防器材丢失的,由所属部门承担责任。
2.8.5.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温、防日晒、防雨淋、防震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使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材, 以及消防箱、水带、水枪的配置,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配置。推车式大型灭火器的吊装由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并提供吊装搬运设施。正常使用后和发现有缺陷时,应主动与保卫部门消防队联系进行补充修理。
2.8.5.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各类灭火器只限于发生火情和动火检修时使用,严禁非火警擅自动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消防水);救火和动火结束后,未曾使用过的各类灭火器应由动用人及时归位放置; 已使用过的空灭火器应相对集中,由动用人在当班期间内通知保卫部门补充更换。
2.8.5.5因生产性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2.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2.8.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2.8.6.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6.4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2.8.6.5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2.8.6.6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8.7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7.1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2.8.7.2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 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2.8.7.3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7.4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6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7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2.8.7.8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水喷雾头,并做好记录。
2.8.7.9自动喷淋系统每年利用楼层末端排水阀对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2.8.7.10非火灾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2.8.8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8.1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8.2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8.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阀门、运行指示灯、压力表读数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8.4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2.8.8.5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2.8.9消防呼吸器的维护与管理
2.8.9.1消防呼吸器是专用消防救护设备,只限消防队员和经过培训的电气运行人员使用。
2.8.9.2配置于控制室内的空气呼吸器,存放于专用器材箱内,由电气专业人员保管,空气呼吸器及附件应保持整洁完好。
2.8.9.3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贮气压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消防队更换充气。
2.8.10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
2.8.10.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8.10.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2.8.10.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2.8.10.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
2.8.10.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办理。
2.8.10.6灭火器箱应外观完好,无明显的变形、脱漆现象。
2.8.10.7灭火器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箱内除存放灭火器外,无其它杂物。
2.8.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2.8.11.1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
2.8.11.2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2.8.11.3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2.8.11.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由保卫部门消防队根据情况设定。
2.8.11.5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一律存放在水带箱内。水带箱要求外观整洁,标志清晰。
2.8.11.6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
2.8.11.7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签批借条向保卫部办门理借用手续,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
2.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2.9.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9.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9.4涉及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必须报经保卫部门初审,由保卫部门统一归口协调与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
2.10防火管理
2.10.1电源的防火管理
2.10.1.1电源设备安装,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10.1.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液化气站、加油库、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的电器照明设备。
2.10.1.3禁火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应经部门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2.10.1.4生产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源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 避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工作结束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2.10.1.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2.10.2焊(割)工作的管理
2.10.2.1焊割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熟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违章作业。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得擅自动用气、电焊设备。
2.10.2.2鉴于焊接安全作业的要求,使用的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压力表、安全阀、防震胶圈和安全帽要齐全,气瓶的放置要安全牢固、防高温、防爆晒、防震动。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装置,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严禁使用已经损坏的漏气的橡胶气管和焊割炬。禁止纯氧接触油脂及碳化物质,禁止乙炔接触纯钢。
2.10.2.3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与焊割地点及明火地点,相距应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8米的安全距离。
2.10.2.4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外壳必须安装接地。电焊机上电源接头要牢固、 绝缘要可靠。在室外进行焊接时,电焊机的放置以及安装接地应符合安全要求, 导线破裂要及时更换,注意防止火花引起失火。
2.10.2.5一、二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妥动火申请手续,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2.10.2.6焊割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对装过油类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线容器, 未经彻底清洗或安全处理,不得进行焊割作业。严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进行焊割作业。
2.10.2.7焊接作业前,焊工首先要检查焊接地点,清除作业场地5米以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焊接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检查焊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2.10.2.8焊割工应熟练掌握常见消防器材,懂得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2.11防火检查
2.11.1防火巡查制度
2.11.1.1防火重点单位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由各部门、公司及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实施,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2.11.1.2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1.1.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11.2防火检查制度
2.11.2.1全厂性的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保卫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 全厂性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可结合重要节日及季节性安全检查同步开展,检查情况由保卫部门汇总上报。
2.11.2.2部门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记录汇总,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单位保卫部门。
2.11.2.3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1.2.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11.2.5班组级的防火检查定期为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组长召集有关人员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向专业领导汇报。
2.11.2.6重大节日前,应做好防火大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2.1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12.1消防安全教育由防火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监部门、教育培训部门联合协同牵头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2.12.1.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2.1.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12.1.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2.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12.2凡新进人员、参加生产实习人员,以及调换生产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实行三级(厂级、部门、班组)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12.2.1一级教育: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防火区域的特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与操作。
2.12.2.2二级教育: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必须遵守事项;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和典型消防事例。
2.12.2.3三级教育: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从事工作岗位的火灾特点及扑救方法;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方法。
2.12.3重点防火部位工作的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2.4保卫、安监、宣传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的“消防日”期间应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
2.12.5全厂每年的“安规”考试中必须有消防知识的内容。
2.12.6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12.6.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12.6.2危险品采购、运输、押运、保管的人员和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2.12.6.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12.7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活动一并贯彻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班组、专业、部门每月的安全教育活动中必须有防火内容,班组长、专业安全管理员应做好教育情况记录。
2.1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2.13.1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13.2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13.3在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组织的演练必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13.4消防演练前,应当设置明显的演练标志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2.13.5各部门应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完善补充。
2.14火灾隐患整改
2.14.1火灾隐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文书,由保卫部门签发,对各部门均有效。
2.14.2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应严格审批手续。由消防专职人员事先提出建议,保卫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
2.14.3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门领导签名后交由保卫部门存档, 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门,待火险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门领导注明整改情况交回一份到保卫部门,至此说明该部门火险项目整改结束。
2.14.4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14.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14.6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一时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2.14.7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
2.14.7.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2.14.7.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2.14.7.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14.7.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2.14.7.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和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2.14.7.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2.14.7.7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14.8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书面记录。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火灾隐患,要逐级向上级汇报,说明情况。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2.15消防档案管理
2.15.1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15.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2.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15.2.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2.15.2.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15.2.4消防安全制度;
2.15.2.5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2.15.2.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2.15.2.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2.15.2.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15.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3.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审查、检查文件资料;
2.15.3.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2.15.3.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2.15.3.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2.15.3.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2.15.3.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2.15.3.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2.15.3.8火灾情况记录;
2.15.3.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16消防工作奖惩
2.16.1发现火警能奋不顾身,积极组织并勇敢投入扑救工作,避免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2能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3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消防工作进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火险整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4发现火警时,不报警、不扑救,致使火灾漫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16.5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违反消防制度、不听劝阻以及造成火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16.6发现火灾隐患,不汇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火灾事故者,视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16.7非火警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违反厂消防器材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并赔偿损失。
2.16.8在禁火的工作场所,违章吸烟、明火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罚款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16.9擅自堵塞消防通道、水源,对扑救火灾带来影响,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治安处罚。
2.16.10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年终总结评比时,不得评为先进。
2.16.11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奖惩提出考核意见,由防火委员会研究决定。
2.17火灾的扑救与处理
2.17.1职工应熟记厂内火警电话号码。所有防火重点部位电话机旁,应悬挂有火警电话号码的标志牌。发现火警,应立即挂火警电话报警,并积极投入扑救。
2.17.2职工、车辆见到报警消防车应主动让道先行。各级有关人员在得到火警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警现场组织和参加灭火。保卫部门人员应做好火警火灾的现场保卫工作,维持交通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围观。
2.17.3在消防人员未到失火现场时,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由下列人员担任:运行设备失火的当值值长负责指挥灭火,仅检修设备失火,由检修负责人指挥。责令无关人员一律退出失火现场,并采取防止触电、防止人员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措施。
2.17.4消防人员到达失火现场后,在场的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应立即主动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报告电力设备的现状和介绍灭火工作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对于较大规模火灾,应设法及时通知邻近公安消防队来增援。
2.17.5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由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负责,消防人员主动介绍火场情况和提出建议。
2.17.6对电气设备火灾,运行人员要及时切断电源并指挥灭火。消防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时,应由运行人员许可并陪同进入。
2.17.7参加灭火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程,预防被火烧伤或被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窒息。必要时应适时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具。对充油设备应设置警戒范围,防止爆炸。
2.17.8火灾被扑救后,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现场。
2.17.9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保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发生火灾事故要认真、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安监部门、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报告。
2.17.10火灾事故应由厂安监部门、保卫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失火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火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9篇 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风电场运行系统倒闸操作、设备检修、试验等工作规范地进行完全、有效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因素,凡进行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外来人员参与现场工作时,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与交代工作,并要求在控制措施的签字栏签字。
第三条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旨在不断提高员工对作业风险的认识,认真分析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不安全的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员工在作业全过程中的人身和发电设备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风电场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风电场自身的有关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
(二)落实风电场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责任制;
(三)规范管理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现场作业指导书有机结合,指导现场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执行情况要随两票一起统计合格率,并进行分析、考核;
(四)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按专业编制成册,下发班组。组织培训工作,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列入安全规程考试内容,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见附表);
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手册》,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以防止出现漏洞。
(二)值长的职责
1.组织或指定班长(值班负责人)进行复杂的电气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审查。不得签发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操作票;
2.在审查和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时,要审查是否有与工作相应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三)主值的职责
1.根据工作任务安排,组织班组工作人员按照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认真分析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环境特点、检修设备特性、参加工作人员的精神状况,对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
2.班前会,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检查和督促每个成员了解和掌握具体工作的危险点。开工前,认真检查控制措施的落实;
3.班后会,要对当日本班组工作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危险点分析的准确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四)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组织本工作参加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2.按照《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制定组织控制措施;
3.开工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
4.工作中,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5.收工后,对本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
(五)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对没有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许可开工。
(六)工作班成员的职责
1.工作前应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及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2.认真学习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积极参加本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所提出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七)操作监护人的职责
1.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中监督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八)操作人的职责
1.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严格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规范操作行为,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对每项作业、每项操作结合以往的事故通报,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指导,对各项作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每一张工作票、操作票都必须有相应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并与标准票一并存入标准票库。同时,以专业为单元编制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
第八条 不断总结班组在使用过程中补充和完善的措施内容,及时修订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及时更新标准票库中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对存在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安全生产危急事故处理预案等作为风电场向员工进行危险告知的必备材料。
第十条 由于每次作业时的工作任务、工作环境、人员状况不尽相同,在使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时,必须结合作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并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要同工作票、操作票一起办理签发和许可手续。
工作开始前,必须认真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危险点分析控制措施的准确性、严密性,提出改进措施,为下次作业提供经验。
危险点控制措施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更改等原因,设备、系统、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定、补充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检修工作,要分阶段针对作业方式的变化,组织学习和落实控制措施;如作业人员发生变化,也要及时组织学习预控措施。
第四章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的重点是: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误操作事故、设备损坏事故、机组强迫停运、火灾事故。
应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 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场地:如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容器内、井下、邻近带电设备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二)工作环境:如高温环境、大风、邻近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相关班组作业、照明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三)工具、设备:如电动工具、起重设备、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危险或设备异常;
(四)操作程序及工艺流程的颠倒、操作方法的失误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害或设备异常;
(五)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不适、思想情绪波动,不安全行为,技术水平及能力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等。
工作负责人在组织作业时,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思想情绪的异常波动,并作为首要的危险因素加以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风电场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设备检修管理办法,保证电力设备的可利用率、安全性和经济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有效地控制生产成本,结合风场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及“质量第一、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学习和运用当代先进的检修管理方法和有效的在线、离线的检测手段,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工期和成本,求得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的优化组合。
第三条 生产部是检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风电场的检修工作目标及要求,制定相关的检修政策,对年度检修计划的审批和控制;检修单位或部门负责所管设备、建(构)筑物、设施等检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风电场。
第二章 年度例行维护周期
第五条 正常情况下,除非设备制造商的特殊要求,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度例行维护周期是固定的,一般如下:新投运机组:500h(一个月试运行期后)例行维护;已投运机组:5000h(一年)例行维护。
第六条 例行维护的组织形式,集中平行式作业和散流水式作业两种形式。
第七条 可以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结合技术改造,对计划检修进行调剂。对主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机组,为确保机组的安全,经过技术鉴定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后,其检修间隔可低于上述规定。机组在计划检修过程中,如发现重大缺陷需要变更检修天数,在计划检修工期过半之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八条 尽可能利用节假日或机组因气候停机时进行机组消缺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 检修计划管理
第九条 计划检修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的确定
(一)计划检修标准项目
1、检修标准项目的主要内容是:
(1)厂家要求的项目;
(2)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测量和修理;
(3)进行定期监测、试验、校验和鉴定;
(4)更换已到期的需要定期更换的零部件;
(5)技术监督规定进行的一般性检查工作;
(6)更改项目、安措反措、节能措施等;
(7)设备消缺。
(8)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9)重点清扫、检查和处理易损、易磨部件,必要时进行实测和试验;
(10)机组辅助设备的检修。
2、检修的标准项目及定额由安全生产部编制,报上级审核。
3、凡是只有停机才能检修的设备,其检修应与机组检修同步进行。
4、状态检修是设备检修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在逐渐完善设备测点,不断使数据分析科学化的基础上,使用先进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分析,循序渐进地开展状态检修工作。
5、各级检修的标准项目可根据设备的状况、状态监测的分析结果进行增减,原则上在一个检修周期内所有的标准项目都必须进行检修。
(二)计划检修非标准项目
非标项目系指标准项目以外的项目,一般指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或对系统、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特殊项目,如大型更改项目、反事故措施项目等。检修的非标准项目由风电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
(一)三年滚动规划主要是对检修后需要在检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
(二)三年滚动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上次检修的时间、重大特殊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重要技术措施概要、预三年修时间、预定停机天数、需要的主要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维护计划的编制
根据我公司主、辅设备技术指标和健康状况,合理编制年度检修计划。风力发电机组年度例行维护计划的编制应以机组制造商提供的年度例行维护内容为主要依据,结合风力发电机组的实际运行状况,在每个维护周期到来之前进行整理编制。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始时间、工作进度计划、工作内容、主要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人员安排以及针对设备运行状况应注意的特殊检查项目等。
在计划编制时还应结合风电场所处地理环境和风力发电机组维护工作地特点,在保证风力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维护工作的时间,以尽量避开风速较高或气象条件恶劣的时段。这样能减少由维护工作导致计划停机的电量损失,降低维护成本。 “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检修项目的名称(按机组、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非生产设施分列)、非标项目名称及主要的技术措施、检修的进度安排、标准项目总的工时和费用、各非标项目的工时和费用。
第十二条 “年度检修计划”的编报和批复
(一)每年7月31日之前,安全生产部应经过充分论证和研究提出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包括检修项目、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时间安排、重大非标项目及其立项依据)。
(二)安全生产部在8月15日之前,根据检修计划、设备状况和重大非标项目,经综合平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
(一)检修计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做好检修计划的落实工作(如落实备件、材料,对重大特殊项目做好设计工作并制定施工技术措施,搞好内外联系和协作)。
(二)检修计划经过批准后,检修人员如果要求调换检修机组或需要增减重大非标项目,必须向安全生产部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检修物资管理
(一)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总经理办公室组织供应。
(二)为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三年滚动规划中提出的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方案后,应及早联系备品配件和特殊材料的订货以及内外技术合作攻关等。
(三)生产管理部门,应有管理备品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备品和图纸、资料的管理。
(四)对标准项目及部分非标项目,都应在分析历次检修用料的基础上制定材料消耗定额,以便检查检修节约成果。
第四章 检修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检修费用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计划检修费用, 要从严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第十七条 发、输电主、辅设备、辅助设备、公用系统实施停机小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发、输电主、辅设备的日常维护、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的维修及事故抢修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用分别在材料费及其他费用(修缮费)中列支。事故处理费用由安全生产部核定列入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各检修标准项目的费用额度。
第二十条 检修费用每年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计划检修费用由公司下达。计划检修标准项目的费用及非标项目、生产建筑物、非生产性设施的大修费用由安全生产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维修费按公司下达的指标,从严掌握使用,并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下达的检修项目和费用额度编制检修工程实施计划,提倡修旧利废,坚决反对大拆大换。
第二十四条 含技术改造性质的重大特殊项目,其费用应列更改费用;在完成年度检修计划的前提下,主、辅设备、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费用经允许可互相调剂使用,但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费不得与生产设备和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第五章 检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修工作实行全面合同管理,设备和大宗材料、工程施工和外委加工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项目、费用、时效、安全和技术文件进行全面的审定,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签定相关的合同,否则不允许开工。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设备检修时,主要依靠我公司的检修力量,在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借工或对其余的检修项目实施外包。
第二十八条 检修工作对外承包的管理:
(一)检修工作对外承包,资质审查及招议标的方式进行,只有具备公司检修资格的检修施工单位才能参与我公司机组设备检修外包工程的投标。生产部每年将按照有关检修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业绩、技术素质及信誉进行资格审定,对检修队伍进行动态管理。
(二)应按我公司“检修工程外包管理办法”和“检修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检修项目对外招议标、签定施工合同,并进行检修外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三)为了便于检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的管理,减少检修的成本,招议标时要充分考虑检修工作的专业、设备和系统的完整,尽可能地减少现场外包队伍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检修基础管理工作,检修基础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编制机组检修工艺规程。
(二)根据有关的规程制度,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检修质量标准、工艺方法、验收制度、设备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和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三)编制机组检修文件包。检修文件包应包括检修项目工艺卡(工序、工艺方法、工艺质量标准、施工记录表单、验收签证)、检修项目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组织措施。
(四)建立设备检修台帐并及时记录好设备检修情况,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要收集和整理好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五)加强对检修工具、机具、仪器的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工器具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检验。
(六)搞好材料和备品的管理工作,编制设备检修项目的备品和配件定额,合理安排备品配件的到货日期,既要满足检修的工期要求,又要减少库存资金的占用量,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并做好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七)建立和健全检修工时、材料消耗和费用统计制度,编制并不断完善设备定期检修的工时和费用定额,使定期检修工作逐步规范化。
(八)加强设备的定期试验工作,做好各种试验的记录。
(九)加强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做好定期观测和检查及检修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十条 检修开工前准备:
(一)大修开工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针对机组设备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和最近一次检修的检查结果,结合上次检修总结进行现场查对。按照年度检修计划确三年修项目,制订符合实际的对策和措施,并做好有关的设计、试验(检修前机组的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
2、落实物资(包括备件、材料、安全用具、专用工具及施工机具等)的准备和检修施工场地布置;对在大修中使用的起重设备、运输设备、施工机具、专用工具、安全用具、试验设备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和相关试验。
3、制订施工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准备好检修文件包。
5、确定需测绘咄校核的备品配件加工图
6、制定实施检修计划的网络图及施工进度表。
7、组织检修班组学习、讨论检修计划、项目进度、措施及质量要求,并做好特殊工作部署安排,明确三年检修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负责人
(二)检修开工10天前,应根据合同法同《新能源公司外承包管理办法》完成所有检修项目外包施工合同签订协议。
(三)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入现场并配合进行检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检修过程的质量管理
检修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修必修好的方针,为此应强化检修全过程质量管理,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检修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一)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质量计划中制定的“w”、“h”点执行质量验收。
(二)质量检验实行检修人员自检和验收人员检验相结合、共同负责的办法。检修人员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验收人员必须深入检修现场,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检修情况,不失时机地帮助检修人员解决质量问题,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坚持质量标准,认真负责地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三)质量验收的职责分工如下:
1、管理人员对检修项目质量验收方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负责。
2、管理人员对设备检修的工艺过程、验收点质量标准、验收技术指标及执行情况负责。
3、管理人员对检修工艺质量及测量的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检修的进度管理
(一)制定检修进度计划时,应采用网络图的方法来统筹规划和管理检修进度和检修质量相互的联系,检修项目应用网络图来控制该项目的进度。
(二) 安全生产部要随时掌握检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主线的工作进行跟踪分析及时修正,控制检修的进度。
(三)检修期间生产部每周向公司书面汇报检修工作的进展情况;检修中发现重大设备问题,要立即向新能源生产部汇报并制定解决方案,如果该问题影响到检修的工期时,要及时向新能源申请延期。
第六章 检修总结与设备评估
第三十三条 在检修后,对所有检修设备的状态进行跟踪,并对设备发生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
第三十四条 检修除按规程的要求进行总结外,还应对下列问题做进一步跟踪分析:
(一)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对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检修标准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对非标项目进行论证,是否达到预期的安全经济、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等目标。
(二)对检修中消耗的备品配件及材料进行分析,并对备品配件、材料定额进行修订。
(三)对检修项目的工时费用进行分析、总结。有关标准项目的定额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四)对检修外委项目的招标进行说明,对参加检修的队伍的资质重新进行评价。
(五)对检修资金进行效能监察,核查是否超计划、是否超定额等。
(六)对设备日常维护和运行工作提出建议。
(七)设备检修之后,按照《公司检修规程》等办法进行设备评级,对设备遗留问题应进行重点分析。
风电设备检修、大修风电设备检修、大修
2010-04-21
设备检修:
1) 日常维护
正常维修是指风电场运行人员平时(每日)应进行的检查、调整、注油、清理以及临时发生故障的检查、分析和处理。
风电机组维护、检查要求:
l 风电机组的定期登塔检查维护,应将机组手动停机后,置于维护状态下进行。
l 运行人员登塔检查维护应不少于两人。运行人员登塔要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穿安全鞋以及放坠装备。零配件及工具必须单独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必须与安全绳联结牢固,以防坠塔砸伤他人。
l 检查风电机组液压系统和齿轮箱以及其他润滑系统有无泄漏,油面、油温是否正常,油面低于规定时要及时加油。
l 对设备螺栓应定期检查、紧固。
l 对液压系统、齿轮箱、润滑系统应定期取油样进行化验分析,对轴承润滑点定时注油
l 对爬梯、安全帽、照明设备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
l 控制箱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扫
l 对主控室计算机系统和通信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定期检修
通常定期检修按厂家规定进行,如每半年一次的维护。一般分为a、b、c、d四种级别的维护。在定期维护时需对如下部件的状态进行检查: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塔架、刹车系统、偏航系统、传感器、主轴、各部位螺栓、控制系统等部件。
除状态检查外应定期进行有关安全及功能性试验,包括:超速、叶片顺桨、正常和紧急停机试验。
检修中的测量包括刹车间隙、螺栓预紧力、接地电阻、计量系统的标定、油品取样化验以及发电机的部位的绝缘测量。
定期检修还应包括对整个机组的清理,如:漏油的清理、灰尘清理;滤清器清理。
3) 事故检修
当风电机组一些大的部件损坏,如叶片、发电机、齿轮箱等,需要拆下来修理,这种故障如果产生较大数额的修理费用,应该定义为一般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分析原因以及处理措施,然后与厂家联系索赔或请专业厂家进行修理。如果某个部件经常出现故障时,应考虑安排配备事故备件。
设备大修:
风电机组设备大修是指风电机组运行一定年限后,或机组出现较大故障,需要将整个机组拆卸下来,进行检查、修理、更换,调整然后重新装回的过程。
第11篇 风电场危险点分析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风电场运行系统倒闸操作、设备检修、试验等工作规范地进行完全、有效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因素,凡进行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外来人员参与现场工作时,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与交代工作,并要求在控制措施的签字栏签字。
第三条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旨在不断提高员工对作业风险的认识,认真分析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不安全的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员工在作业全过程中的人身和发电设备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风电场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风电场自身的有关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
(二)落实风电场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责任制;
(三)规范管理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现场作业指导书有机结合,指导现场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执行情况要随两票一起统计合格率,并进行分析、考核;
(四)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按专业编制成册,下发班组。组织培训工作,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列入安全规程考试内容,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见附表);
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手册》,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以防止出现漏洞。
(二)值长的职责
1.组织或指定班长(值班负责人)进行复杂的电气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审查。不得签发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操作票;
2.在审查和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时,要审查是否有与工作相应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三)主值的职责
1.根据工作任务安排,组织班组工作人员按照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认真分析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环境特点、检修设备特性、参加工作人员的精神状况,对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
2.班前会,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检查和督促每个成员了解和掌握具体工作的危险点。开工前,认真检查控制措施的落实;
3.班后会,要对当日本班组工作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危险点分析的准确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四)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组织本工作参加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2.按照《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制定组织控制措施;
3.开工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
4.工作中,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5.收工后,对本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
(五)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对没有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许可开工。
(六)工作班成员的职责
1.工作前应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及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2.认真学习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积极参加本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所提出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七)操作监护人的职责
1.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中监督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八)操作人的职责
1.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严格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规范操作行为,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对每项作业、每项操作结合以往的事故通报,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指导,对各项作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每一张工作票、操作票都必须有相应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并与标准票一并存入标准票库。同时,以专业为单元编制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
第八条 不断总结班组在使用过程中补充和完善的措施内容,及时修订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及时更新标准票库中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对存在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安全生产危急事故处理预案等作为风电场向员工进行危险告知的必备材料。
第十条 由于每次作业时的工作任务、工作环境、人员状况不尽相同,在使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时,必须结合作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并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要同工作票、操作票一起办理签发和许可手续。
工作开始前,必须认真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危险点分析控制措施的准确性、严密性,提出改进措施,为下次作业提供经验。
危险点控制措施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更改等原因,设备、系统、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定、补充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检修工作,要分阶段针对作业方式的变化,组织学习和落实控制措施;如作业人员发生变化,也要及时组织学习预控措施。
第四章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的重点是: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误操作事故、设备损坏事故、机组强迫停运、火灾事故。
应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 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场地:如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容器内、井下、邻近带电设备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二)工作环境:如高温环境、大风、邻近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相关班组作业、照明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三)工具、设备:如电动工具、起重设备、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危险或设备异常;
(四)操作程序及工艺流程的颠倒、操作方法的失误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害或设备异常;
(五)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不适、思想情绪波动,不安全行为,技术水平及能力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等。
工作负责人在组织作业时,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思想情绪的异常波动,并作为首要的危险因素加以控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13篇 井下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矿“一通三防”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井下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加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的日常管理,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 井下各施工区域的局部通风系统均由生产部、通防部设计。内容包括: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电闭锁断电范围等。
第二条 机运部依据生产部、通防部提供的局部通风系统设计,进行局部通风机及工作面供电系统方案设计。内容包括:风电闭锁开关型号、断电方案、工作面所需开关设备型号及保护整定值的计算。
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据生产部、机运部、通防部的设计方案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生产部、机运部、通防部设计人员要依据各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局部通风系统及供电系统设计后签字下发并存档。因设计不合理而影响生产的每次对设计人员罚款50元。
第二条 各生产单位不按设计方案要求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和风电闭锁装置的,不得进行生产,否则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并罚队长、书记每人200元,罚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三条 机运部防爆检查员或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单位的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进行现场检查试验。要求每月对全矿所有风电闭锁装置检查试验一遍;各单位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及风电闭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并建立风电闭锁使用管理台帐及相关纪录,内容包括:规格型号,使用单位,安装地点,试验日期,试验状况,责任人、实验人等。确保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 各单位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装置安装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通知机运部、生产部、安监部、调度室进行验收。生产部负责检查验收各单位局扇的安装位置、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通防科负责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机运部负责检查验收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断电可靠性及防爆性能;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工作面供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等装置安装完毕必须在三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分管负责人50元;验收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次,分管负责人100元/次,并责令使用单位立即整改。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局部通风设施、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和试验工作,每日八点班试验一次,试验时应有跟班队长或班长、本地区瓦检员、当班机电维修工、风机看管通风工共同进行,试验前应与采区变电所联系,认真填写试验、检查记录。发现无专人维护检查和试验的罚使用单位200元,主管队长50元;一次不试验或未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分管负责人50元。
第六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检查试验程序:每次由机运部提前一天通知使用单位,由机运部及使用单位联合进行现场检查试验。现场试验结束后,若试验合格,机运部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若试验不合格,机电科有权责令其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试验记录一式两份,机运部和使用单位各执一份。每次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不完好、失爆等现象,严格依据矿下发的《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风电闭锁装置试验不合格时,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队长200元,机电班长和包机人各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14篇 某风电场恶劣天气人员外出作业管理办法
在特殊天气人员外出作业时,为提高人身安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作业时杜绝人生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雷雨天巡视设备必须戴安全帽不得靠近避雷针避雷器 。
2、尽量避免在雷雨天在室外高压设备上作业,极端恶劣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大雾和雷雨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
3、作业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巡视检查时,不得接触设备外壳。
4、遇有电气设备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8米以内。
5、雷雨天生产区不准使用雨伞,应穿雨衣,绝缘鞋不准靠近带点设备。
6、雷雨天时端子箱、液压机构箱、刀闸机构箱、低压配电箱门要关严、拧紧。应检查端子箱、液压机构箱、闸刀机构箱、低压配电箱是否进水,应断开闸刀电动操作机构电源必要时投入加热器电源,除湿干燥。
7、遇有漏雨、水时应及时找到堵塞的源头,疏通水道排除积水。
8、每季检查站内排水设施。
9、大风、大雾天应穿绝缘靴巡视设备,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加强绝缘子检查,防止雾闪放电,不得靠近火花放电较强区域。
10、巡视室外设备时应小心谨慎,注意安全距离,对于场区非安全区应心中有数。
11、遇有雷雨大风特殊天气是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12、冬季气温低于5℃时要采取保温措施,箱门关严,开启加热器,液压设备将液压机构顶棚盖放下。
13、大雪天应小心慢行及时清扫积雪,走巡视道思想要集中。
14、遇有大雪;积雪时,场区孔洞;沟盖应设置临时标志牌。
15、巡视人员应认真到位检查构架及母线上无飘落物,对异物及时清理。
16、对常设标示牌移位者要及时整治。
17、大风天气(风速在每秒10米时)不得随意登高巡视,禁止攀登塔筒,停止对风机的一切维护工作。
18、大雪恶劣天气时如果确实需要巡视、必须有两人进行、并相互协助、相互提醒。
19、对损坏的箱变门及时修复,打开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离开后应把门关严。
20、巡视设备应专心应注重检查注油设备,防止油位过高益处或漏油,导致设备停用。
21、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现场配备有充足的防署降温药品。冬季做好防冻工作,现场应配备有充足的防冻霜。
22、巡视风机;箱变时避免走草地,必要时穿上绝缘靴要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必须有两人进行、做到认真、仔细、到位)穿好绝缘靴、手臂抬起时不得超过头顶,与被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3、气温超过40℃尽量不安排人员外出作业或者外出作业必须实行人员防止中暑措施。
24、大雾天气行车速度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
第15篇 风电场及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351790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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