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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热度:75

事件管理办法

第1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6月5日起施行。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7)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七)

1.0 目的

规范各管理片区处理事件及危机的程序,提高对事件及危机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辖区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各管理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处理。

3.0 职责

管理片区负责人负责指挥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保安队(班)长负责落实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下达的命令,具体实施处理事件及危机。

4.0 程序要点

4.1 处理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基本原则

4.1.1 快速反应原则

a) 当值保安队(班)长接警后,1分钟内到达事件现场。

b)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当值时接到事件报告后,5分钟内应到达事件现场。

c)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非当值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20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4.1.2 统一指挥原则

a) 处理突发事件由管理片区负责人统一指挥。

b) 在特殊情况下,由保安队(班)长负责统一指挥。

c) 保安队(班)长协助指挥突发事件处理。

4.1.3 服从命令的原则

保安队(班)长需无条件服从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的命令,并负责对突发事件及危机的处理过程作详细记录。

4.1.4 '三个统一'原则

保安队(班)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部门,行使公司赋予的处理权。在负责人作出事件处理决定时,各相关部门均应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处理,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保安队(班)处理好突发事件及危机。

4.1.4.1 统一思想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临时紧急召集,对事件及危机统一思想、认识,不能对事件有任何偏见或带个人感情色彩,要本着对公司、对集团,对集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4.1.4.2 统一口径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照统一思想后的处理方案,统一对外口径,不得对外讲一些个人看法等。

4.1.4.3 统一处理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集体讨论的处理方案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变更既定处理方案。

4.2 抢劫

4.2.1 当值人员发现有抢劫行为或接到有抢劫报案时:

a) 应立即上前制止该违法犯罪行为或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b) 如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时,应立即抓捕带回管理处,并请事主务必一起到管理处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c) 向事主了解在被抢劫过程中人身是否受到了侵害或财物的受损情况,如事主受伤则应视其伤势的情况送医院救治;

d) 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敌众我寡,敌强我弱时,应采取'敌逃我追,敌追我避,边追边联络求援'的方法,等支援的人员或公安人员赶到后伺机制服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4.2.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案发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的保安员、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封锁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 要求保安员参加现场的保护工作;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情况,根据案情需要及时作出布置:调派保安员增援、抢救、围捕、保护现场;向事主或知情人询问嫌疑人的特征及被抢劫的经过并制作笔录;将有关的资料,线索及抓获的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信息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片区负责人根据案情大小,是否能处置,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公司经理)。

4.2.3 片区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各项工作。上报公安机关及公司经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4.3 盗窃

4.3.1 当值人员发现有盗窃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保安队(班)长报告现场的具体位置,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

a) 保安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被盗窃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情况;

b) 保安员到达现场前,案犯已逃离现场时,可由电话或对讲机报告,注意不应随意泄露案件的性质;

c) 保安员到达现场时,如案犯仍未逃跑或已被抓捕,可使用对讲机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4.3.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保安骨干及保安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 要求保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

b) 了解案情及收集资料并进行分析后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4.3.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根据案件损失及影响的大小向公安机关/经理报告案情。

4.4 打架斗殴

4.4.1 当值人员在管理辖区内发现有打架斗殴的行为或接到打架斗殴的报案时:

a) 应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制止,防止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同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及管理处负责人报告具体位置、已伤人数、参与斗殴人数及是否有持械,请求支援的范围;

b)将围观的人员隔离或劝离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c) 将伤亡人员,视其伤势的轻重送医院抢救。

4.4.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制止、劝离和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 要求对现场进行保护;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信息,根据现场的事态作出布置:请求增援、抢救人员、调解,送交公安机关。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4.4.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应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的处理工作,并报公司经理。

4.5 凶杀

4.5.1 当值人员发现有凶杀行为或接到凶杀报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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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封锁案发现场,禁止任何人进出现场;

c) 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d) 对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e) 在搬抬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线及碰过、接触或搬抬过的物品,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

f) 在公安人员到达时,立即将登记的事项向公安人员报告。

4.5.2保安队(班)长、管理处负责人,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

a) 调谴保安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严格检查出入人员;

b) 维护和疏导现场及交通秩序、抢救伤者,作好各项记录;

c) 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线索。

4.5.3 管理片区负责人将案情向公安机关通报,协助和指挥保安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并将案情报公司经理。

4.6 中毒事件(如住户煤气、食物中毒等)

4.6.1 当值人员发现有中毒情况或接到中毒事件报告时:

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并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切断毒源,使毒源不再继续扩散,疏散现场周围的围观者;

b) 对煤气中毒者,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将中毒者移到空气通畅处,松开衣扣和腰带,并尽快送往医院抢救;

c) 对其它类别中毒者,应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消除口腔异物,维持呼吸道畅通,注意保温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d) 将中毒人员的人数,地点(现场具体位置)及已做的抢救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包括管理片区负责人、管理处主任,保安队(班)长)。

4.6.2管理片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调遣人员支援,并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抢救:

a) 调遣指挥维护现场,疏散人员及抢救中毒者。

b) 调查中毒的原因,核查毒源是否已切断,防止有漏毒现象而继续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c) 组织护送中毒者到医院抢救,并将抢救情况及时向经理报告。

d)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 通知中毒者家属。

4.7 交通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

4.7.1 当值人员发现(或接到报告)交通意外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求助时:

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说明事件现场的具体位置;

b) 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c) 对重大事件须请求保安队(班)长进行支援。

4.7.2保安队(班)、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

a) 调遣指挥当值的保安员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

b) 送重伤者到医院抢救;

c) 报交警大队事故组(电话:122),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及损毁情况。

d) 重大意外伤害事件应报110救助。

4.7.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件需要报公司经理。

4.8 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4.8.1 当值人员遇到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时:

a) 通知或协助住户做好防风措施,协助机电维修人员对受水浸的部位进行疏导排泄工作,协助消防监控中心对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b) 防止在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有人趁火打劫,伴随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c)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住宅小区内的灾害事件的善后工作。

4.8.2 保安队(班)长接报后立即调遣、指挥保安员支援其他部门处理各类灾害事件。

4.8.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作出统一指挥:

a) 安排人员对住户做好疏散工作;

b) 通报医院、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c)报告公司经理。

4.9 危机事件处理

4.9.1 管理处当值人员发现某些事态可能演化成危机事件时,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汇报,同时也向管理片区负责人汇报。

4.9.2 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危机事件的状态,按照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宜缓不宜急的原则进行处置,并视形式发展需要,报公司经理。

4.9.3 由公司经理作出统一指挥、在尚未接到公司经理指示,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应对事态作初步处理(如:调解、开导、隔离、劝离、疏散,维持秩序等)。

4.10 其他突发事件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布置。

5.0 记录

《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登记表》

6.0 相关支持文件

6.1 《保安巡逻岗工作规程》

6.2 《紧急事件处理规程》

第3篇 石油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重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__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三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条公司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突发重大事件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危及周边公众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损毁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是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置、响应和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对突发重大事件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机动设备、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落实应急设施、演练和救援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应急预案审核以及应急预案建档,备案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应急系统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资源配置工作,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生产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以及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分级组织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危险目标,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报警和通讯的联络方式,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险救援和控制措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和医院救治,应急救援保障(内部保障,外部保障),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可根据采取的处置、救援、响应等不同应急措施类型,分别编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集中编制。

(一)应急处置预案是基层单位针对公司所具有的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生产场所或生产环节,以及开展的大型活动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预案主要是基层单位依靠自身的资源处理突发事件;

(二)应急救援预案是产品经销公司或公司针对基层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生产活动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而需要上级组织救援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是调动基层单位以外的资源处理突发重特大事件;

(三)应急响应预案是产品经销公司或公司各部室参与应急救援所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主要是调动本区域、系统及单位的资源协助处理基层单位或本组织以外的突发重特大事件,以及减少由于突发重特大事件对本组织可能产生的危害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气储存库(站)、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突发重大险情,公司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与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并报当地政府和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在同一地区、同一施工作业区域,应对同一突发事件,应按照作业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相关生产,施工单位的责任分工,分别制订各自的应急预案。

各库站以及化工装置等生产区域和设施内进行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牵头编制应急预案,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或应急响应预案。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作业者(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对涉及到相关方,周边地区公众的应急预案,要积极与相关方和地方政府协商沟通,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等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分级启动程序,加强对制订、发放、培训、演练、变更、启动、终止以及上报和备案工作的检查,将应急预案有效文本纳入受控管理。

第四章 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十七条公司要制订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一)应急处置预案由公司组织定期自行组织演练,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监督部门检查;

(二)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响应预案由公司或作业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方参加。

第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涉及周边地区和公众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采取必要的方式做好响应,救援等联合应急演习工作。

第十九条对应急预案应进行审核和变更管理,不断补充、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变更应急预案文本。

第五章 应急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规范应急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警,接警程序,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对现场信息采集、报送、披露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当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现场人员按照应急程序的要求进行操作。

(一)事故现场指挥应优先做好险区人员疏散和防护,确保受伤人员医疗急救措施及时到位;事故应急需要封闭事故现场时,应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

(二)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当事态比较严重,超出应急处置预案范围时,应及时报请上级或有关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死亡、重大火灾爆炸、化工及燃气泄露等突发事件或事故

要立即上报。接到突发重大事件报告,各级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要及时,准确做出启动应急救援或应急响应决定。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按职责分工迅速到达岗位指挥抢险工作。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且发生后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事故控制及其对生产社会产生的影响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能控制,需要上级或相关方救援时,应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进行应急的终止和恢复,对实施过的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审核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4篇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紧急事件处理办法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及紧急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部分 办公区域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内严禁吸烟,严格执行人走灯灭,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室的安全工作。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灯、电脑、饮水机等电器设备的电源。

(二)办公室及宿舍内不得乱拉电气线路,如需要找工程部电工按规定安装。

(三)工程人员加强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消除火种,排除安全隐患,以免引起火灾。

(四)任何办公设备须按规范使用,不得超负荷使用。

(五)下班后办公人员须将电源关好并做好检查。

(六)杜绝员工将各类电瓶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到公司充电。

(七)电工须加强值班巡逻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工作中做好安全防范,杜绝违章作业。

第二部分 紧急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电梯困人解救方法

(一)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工程主管

组员:保洁部主管、客服部主管、安管部主管

(二)具体操作流程

(1)如乘客被困在电梯内,巡逻安管人员或监控室操作员听到电梯警铃响声或呼救声,首先由监控室操作员确认电梯编号,停靠楼层,并用对讲机通知当班领班或监控中心马上用电梯内通话机或对讲机与被困人员保持联系。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并详细询问被困者人数和有关情况。

(2)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人员紧急抢修,尽快解救被困者。如电梯有严重故障,立即致电所属电梯保养公司,派人解救被困人员及修理该电梯,致电时必须询问对方的姓名和告知被困人情况。

(3)当维修人员未到,被困者内如有小孩、老人、孕妇或人多供氧不足,需特别留意。若有人身体不适,安管人员应尽快协助工程维修人员实施解救。由工程人员到电梯机房,拉掉故障电梯的总电源,查看楼层钢丝绳平层图,手动电引轮将电梯靠近楼层平层,然后机房人员和楼层解救人员上下确认平层楼层后,由工程部主管指挥开门放人,救出被困人员。如情况严重或不能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必须通知'110''119''120'协助解救被困人员。

被困人救出后,须与他们联系及询问:

a、你是否有任何不适,是否需要帮助

b、请其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及到本小区的原因;

c、如被困者不合作及自行离去,则应记录下来,以便存档留案备查。

(4)必须记录该事件之始末的时间,详细情形,维修人员、消防员、警员、救护人员到达及离开时间,消防车及警车和救护车号码等。

(5)必须记录被困者救出的时间或伤者离开的时间,查询伤者送往何处医治。

(6)分别由工程部、安管部当值员工书写事故事件报告。

第二条 防台、防汛、防暴雨、防暴雪应急办法

(一)责任分工

(1)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防台、防汛、防暴雨、防暴雪工作的组织与监督。

(2)工程部领班负责本专业范围内,防台、防汛、防暴雨、防暴雪工作的员工安排,检查相应工具,确保工作措施的实施。

(3)各部门员工负责在领导指挥下进行具体操作。

(二)工作程序

(1)台风、暴雨雪灾天气各项目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持各项目负责人间以及部门间的不间断通讯联络。

(2)暴风雨雪警报期间,各部门员工必须在工作岗位待命。直到警报解除,或根据公司领导意见,安排人员变动。

(3)暴风雨雪警报期间,休假员工应经常关心气象预报,在家待命,以便及时取得联系,听候调遣。

(4)台风汛期、暴风雨雪季节,各项目应做好以下工作:

a、检查本专业员工的相关用品,工具等是否配齐。如:安全帽、雨衣、雨鞋、手套、保险带、应急照明灯、电筒、对讲机、木板、吸水器、扫帚、急救箱、推雪板、铁锨等。

b、提前组织专业人员对排水系统进行清理、疏通。

c、给排水操作维修人员,对可能出现故障的排水设备、管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d、在暴风雨雪警报期间,工程部各专业领班对本专业的电器设备,加强监督检查。

(5)检查水下机电设备的绝缘情况,整理水下电源信号线及动力线。

(6)检查设置在露天或通风的设备层,机房内所有的柜、配电柜其门是否关紧锁定,接线过路盒是否盖紧。非防水的控制面板,门必须做好防水,防护。

(7)重点部位、重点机房,暴雨警报期间作好防水措施,沙袋就近放置。

(8)给排水操作维修人员,配合保洁部定期对小区内、外的排水沟、窨井进行清洁疏通。

(9)暴雪天气,社区交通主干道的进出口处,将积雪清理出去,车辆进出口行人下车处,撒防滑沙土、放置草垫、防滑地垫和指示牌。 危险的地带设置警戒线或放置温馨提示,引导业主安全行走。

(10)暴雪过后工程人员应对供水、供电设备等应采取保护性的措施,作好冰雪清理和防冻工作。

第三条 火警应急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安管部主管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火警处理,工程部主管负责火灾善后的工作。

(2)安管部提供消防设备及技术支持。

(3)工程部员工在火灾发生时配合消防灭火工作,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程序

(1)当火灾报警时,全体员工必须配合专职消防人员对火灾的确认,认真处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慌张,不大声喧哗。

(2)当发生火灾时,各机房值班人员必须用对讲机或电话与消防中央控制室联系,确认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火警电话119)。

(3)正确判断现场火灾报警的楼栋与楼层。

(4)火灾发生时,工程部要保证消防水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正常运行,保证供水供电,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人员疏散工作,以及尽力和消防员一起扑灭火灾。工程部还应做以下行动:

a、比较资深的工程人员前往控制室协调救火工作。

b、尽快从消防报警主控屏找出火警的楼层、方位及报警之种类。

c、通知项目经理/工程部主管/安管部主管有关情况。

d、派出两个员工携带对讲机、电筒和手提灭火器前往现场,配合安管员一起检查。

e、通知所有当值员工,尤其是身处在地下车库及机房的员工。

f、派员工在各入口处与安管、客服人员一起守侯消防员到场。

g、当消防员到场,立刻报告火警情况。如有需要,派熟悉地形之员工携带有关锁匙,陪同消防员到现场。

h、其他当值工程人员留守岗位待命。

i、工程部主管应:

通知机房值班人员发生火警警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与各工种协调,确保各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向有关人士和消防人员提供技术上的意见。

配合专职消防员,加强对自动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的监视。当消防联动失灵时,听从消防人员的指示,例如改变以下楼宇设备的运行状态:

--空调通风系统:在正常情形下,应将发生火灾那一层、上一层和下一层之空调和送风系统关掉,以防止浓烟蔓延。

--排烟系统:火灾区域排烟阀与新风阀切换,排烟阀打开,排烟风机打开。

--正压送风系统:消防楼梯、火灾区域上一层、下一层、本层消防电梯前室进行正压送风。

--电梯应自动降至首层并停止运行,消防电梯降至首层待

命。

--干式喷淋系统,湿式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及时启用。

--强电各后备发电/照明系统。

通知有关工程人员和操作维修工人在工程部待命。

j、在机房的值班员工应:

立刻查看全机房范围,确定警报是否源自主机房。

如火灾在机房内,不要冒险,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主机关掉。用现有的灭火器将火扑灭。如不能把火扑灭,应立刻关门离开火场并报警。

k、当值人员应:

立刻上报,在可能情况下,用手提灭火器或消防栓尝试把火扑灭。如发觉火势蔓延,不要孤身犯险,应尽快离开现场。

与工程部联系及依照上级之指示行动。

(5)当火灾被扑灭或确证是误报后:

a、将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喷淋系统装置还原,如有消防人员在场,须征得消防人员同意才可行动。

b、如喷淋系统正在洒水,应将分层阀关上,以便清理、更换喷淋头及其他损毁的设备,使系统尽快恢复正常。

c、检查受影响的楼层,并拍照作为记录。

d、尽快写出火灾报告、原因、并连同照片呈交物业经理。

(6)各工程人员在巡检时,嗅到异味或怀疑天然气泄漏时,不得在现场使用任何对讲机、电话或开关任何电器,避免发生爆炸。在到达安全地带后,立即汇报上级或消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 溢水应急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溢水工作的组织与监督。

(2)工程部领班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溢水工作的员工安排,检查相应工具,确保工作措施的实施。

(3)工程部技工负责在领导指挥下进行具体操作。

(二)工作程序

溢水来源有四种情况:管道溢水、喷淋溢水、楼外进水、地下水反溢;员工发现楼内外有溢水现象,应及时通知客服部和工程部,并及时报告各部门主管与物业经理。

(1)客服部、安管部处理程序

① 接报后主管立即到现场.

② 迅速调集抽水机、水桶等工具迅速清理溢水,以恢复原状(疏泄)。

③ 迅速调集沙包、布等材料堵塞漏洞,若溢水可能流至各电梯口和其他楼层,则将沙包拦于电梯口和水蔓延的通道口,以保护重要设备和其他楼层防止水侵。

④ 在工程部抢险、应急员工未赶到之前,将受影响区域的升降梯开至顶层并关闭电梯。

⑤ 喷淋头滴水时,须用水桶接水;若喷淋头受损失控喷水时,应尽快用最近的消防栓内的消防水带一头套住喷头,另一头接到就近卫生间排水地漏排出;若水势太大无法及时排出,则另一头可送到窗外,直接往室外排放(但要注意地面上行走的人员,作好地面的疏导工作)或另一头从消防通道排至室外阳台排放。

⑥ 大楼外进水时,应在各低水位出入口与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放置沙包或拦水板,并布置警示标记,如公告或围绳。

⑦ 控制现场,做好各住户的安慰解释工作,对自己不清楚的情况不要胡乱作答。

⑧ 监控中心接报后,如有可能,应将摄像头移至受损区域。

⑨ 处理完成后,到受影响区域询问并记录住户水浸受损情况。

(2)工程部处理程序

① 接报后主管与值班人员立即到场,作出溢水流量、来源、去向及影响的估计。

② 切断溢水水源或供水泵,堵塞漏洞,溢水多时应安装临时水泵尽快排水。

③ 切断部分受影响区域的电源,但要保证应急抢险电源的供给。

④ 喷淋头受损失控喷水时,应立即关闭分区控制阀、稳压泵和喷淋泵。

⑤ 地下水反溢时,应暂将有关反溢的地下水管通往大厦的入口封闭,并用排水泵将积水抽排出大厦外。

(3) 溢水情况的防止

① 屋顶排水口被堵溢水的防止:

清洁工定期清扫天台(包括排水沟),以防止下雨后垃圾冲入排水口,造成堵塞。尤其是台风暴雨季节,要加强巡视检查。

② 水箱溢水的防止:

工程部定期检查保养水位自动控制系统,检查限位联动是否失灵,报警装置是否失灵,另外检查排水口是否堵塞。

③ 停水后恢复供水时产生溢水的防止:

当市政停水前后,物业服务中心对住户作好停水、供水时间的确定和告示工作。防止恢复正常供水时发生有不正常的渗漏水事件。

第五条 天然气泄漏应变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泄漏时的应急工作。

(2)工程部专业领班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对水暖技工安全操作的指导。

(3)水暖专业技工负责安全操作。

(二)工作程序

(1)安管部、客服部等部门处理程序

① 员工接报后迅速通知安管队长迅速到达现场。

② 若确认有煤气泄漏,则迅速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人员迅速通知各部门主管。

③ 监控中心将摄像头移至事发地点定点录像(现场有监控点),并根据上级指示,作出是否通知消防局、煤气公司。

④ 打开泄漏范围的有关门窗,加快气体扩散,阻止现场范围的非有关人员进入与围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

⑤ 煤气泄漏现场严禁使用任何明火,严禁开关手电筒、对讲机;严禁开关任何电气开关,以免电火花引燃泄漏的煤气。

(2)工程部处理程序

① 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协助查找泄漏地点及原因;在紧急情况下尽可能先切断泄漏管道的供气。

② 迅速作出是否报煤气公司紧急抢修,并通知工程领班以上人员打电话报煤气公司。

第六条 停电应急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协调停电应急工作。

(2)工程部专业领班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对强电技工安全操作的指导。

(3)强电专业技工负责安全操作。

(二) 工作程序

(1)安管部、保洁部、客户服务部处理程序

① 在未知原因发生临时停电时,停电区域的员工应迅速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及上级主管。

② 若单路或局部停电,在迅速向工程部了解原因后,派员工至各停电所影响的部位向住户作好解释工作,求得谅解。

③ 若双路全停电时,则根据停电信息迅速调集应急照明灯,迅速组织停电区域内的人员疏导,加强巡视,加强出入口的监控,必要时控制人员的进出。

④ 阻止用明火(如打火机)照明现象。

⑤ 根据停电信息对全楼或部分区域进行停电情况通报,做好疏导人员、平定人心的通知。

⑥ 了解是否有人被困于电梯内,若有则按电梯困人应急程序解决。

⑦ 须在各单元大堂张贴停电及恢复供电之公告并通知到各户。

(2)工程部处理程序

① 值班人员应根据停电时间、场合,迅速了解停电原因,组织恢复供电,通知相关部门(客户服务部、安管部、保洁部、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并做好记录。

双路市电全停时

a、与供电局取得联系,了解停电原因和恢复供电时间,报告工程主管备案。

b、通知客户服务部、安管部、监控中心。

c、加强各重要机房、设备的巡视;

单路停电时

a、进行供电切换工作,加强相关设备的巡视。

b、了解停电原因和恢复时间。

局部停电

a、通知保洁部、安管部及客户服务部,通报停电情况并加强联系

b、启用应急照明等设施,迅速派员进行抢修。

第5篇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

(七)

1.0 目的规范各管理片区处理事件及危机的程序,提高对事件及危机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辖区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2. 0 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各管理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处理。

3. 0 职责管理片区负责人负责指挥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

保安队(班)长负责落实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下达的命令,具体实施处理事件及危机。

4.0 程序要点

4.1 处理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基本原则

4.1.1 快速反应原则a) 当值保安队(班)长接警后,1分钟内到达事件现场。

b)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当值时接到事件报告后,5分钟内应到达事件现场。

c)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非当值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20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4.1.2 统一指挥原则a) 处理突发事件由管理片区负责人统一指挥。

b) 在特殊情况下,由保安队(班)长负责统一指挥。

c) 保安队(班)长协助指挥突发事件处理。

4.1.3 服从命令的原则保安队(班)长需无条件服从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的命令,并负责对突发事件及危机的处理过程作详细记录。

4.1.4 '三个统一'原则保安队(班)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部门,行使公司赋予的处理权。

在负责人作出事件处理决定时,各相关部门均应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处理,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保安队(班)处理好突发事件及危机。

4.1.4.1 统一思想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临时紧急召集,对事件及危机统一思想、认识,不能对事件有任何偏见或带个人感情色彩,要本着对公司、对集团,对集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4.1.4.2 统一口径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照统一思想后的处理方案,统一对外口径,不得对外讲一些个人看法等。

4.1.4.3 统一处理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集体讨论的处理方案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变更既定处理方案。

4.2 抢劫

4.2.1 当值人员发现有抢劫行为或接到有抢劫报案时:a) 应立即上前制止该违法犯罪行为或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b) 如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时,应立即抓捕带回管理处,并请事主务必一起到管理处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c) 向事主了解在被抢劫过程中人身是否受到了侵害或财物的受损情况,如事主受伤则应视其伤势的情况送医院救治;

d) 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敌众我寡,敌强我弱时,应采取'敌逃我追,敌追我避,边追边联络求援'的方法,等支援的人员或公安人员赶到后伺机制服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4.2.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案发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的保安员、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封锁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a) 要求保安员参加现场的保护工作;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情况,根据案情需要及时作出布置:调派保安员增援、抢救、围捕、保护现场;

向事主或知情人询问嫌疑人的特征及被抢劫的经过并制作笔录;

将有关的资料,线索及抓获的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信息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片区负责人根据案情大小,是否能处置,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公司经理)。

4.2.3 片区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各项工作。

上报公安机关及公司经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4.3 盗窃

4.3.1 当值人员发现有盗窃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保安队(班)长报告现场的具体位置,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a) 保安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被盗窃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情况;

b) 保安员到达现场前,案犯已逃离现场时,可由电话或对讲机报告,注意不应随意泄露案件的性质;

c) 保安员到达现场时,如案犯仍未逃跑或已被抓捕,可使用对讲机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4.3.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保安骨干及保安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a) 要求保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

b) 了解案情及收集资料并进行分析后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4.3.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根据案件损失及影响的大小向公安机关/经理报告案情。

4.4 打架斗殴

4.4.1 当值人员在管理辖区内发现有打架斗殴的行为或接到打架斗殴的报案时:a) 应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制止,防止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同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及管理处负责人报告具体位置、已伤人数、参与斗殴人数及是否有持械,请求支援的范围;

b)将围观的人员隔离或劝离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c) 将伤亡人员,视其伤势的轻重送医院抢救。

4.4.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制止、劝离和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a) 要求对现场进行保护;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信息,根据现场的事态作出布置:请求增援、抢救人员、调解,送交公安机关。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4.4.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应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的处理工作,并报公司经理。

4.5 凶杀

4.5.1 当值人员发现有凶杀行为或接到凶杀报案时:a) 立即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队(班)长报告;

>b) 封锁案发现场,禁止任何人进出现场;

c) 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d) 对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e) 在搬抬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线及碰过、接触或搬抬过的物品,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

f) 在公安人员到达时,立即将登记的事项向公安人员报告。

4.5.2 保安队(班)长、管理处负责人,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a) 调谴保安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严格检查出入人员;

b) 维护和疏导现场及交通秩序、抢救伤者,作好各项记录;

c) 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线索。

4.5.3 管理片区负责人将案情向公安机关通报,协助和指挥保安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并将案情报公司经理。

4.6 中毒事件(如住户煤气、食物中毒等)

4.6.1 当值人员发现有中毒情况或接到中毒事件报告时: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并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切断毒源,使毒源不再继续扩散,疏散现场周围的围观者;

b) 对煤气中毒者,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将中毒者移到空气通畅处,松开衣扣和腰带,并尽快送往医院抢救;

c) 对其它类别中毒者,应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消除口腔异物,维持呼吸道畅通,注意保温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d) 将中毒人员的人数,地点(现场具体位置)及已做的抢救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包括管理片区负责人、管理处主任,保安队(班)长)。

4.6.2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调遣人员支援,并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抢救:a) 调遣指挥维护现场,疏散人员及抢救中毒者。

b) 调查中毒的原因,核查毒源是否已切断,防止有漏毒现象而继续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c) 组织护送中毒者到医院抢救,并将抢救情况及时向经理报告。

d)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 通知中毒者家属。

4.7 交通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

4.7.1 当值人员发现(或接到报告)交通意外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求助时: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说明事件现场的具体位置;

b) 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c) 对重大事件须请求保安队(班)长进行支援。

4.7.2 保安队(班)、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a) 调遣指挥当值的保安员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

b) 送重伤者到医院抢救;

c) 报交警大队事故组(电话:122),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及损毁情况。

d) 重大意外伤害事件应报110救助。

4.7.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件需要报公司经理。

4.8 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4.8.1 当值人员遇到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时:a) 通知或协助住户做好防风措施,协助机电维修人员对受水浸的部位进行疏导排泄工作,协助消防监控中心对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b) 防止在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有人趁火打劫,伴随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c)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住宅小区内的灾害事件的善后工作。

4.8.2 保安队(班)长接报后立即调遣、指挥保安员支援其他部门处理各类灾害事件。

4.8.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作出统一指挥:a) 安排人员对住户做好疏散工作;

b) 通报医院、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c)报告公司经理。

4.9 危机事件处理

4.9.1 管理处当值人员发现某些事态可能演化成危机事件时,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汇报,同时也向管理片区负责人汇报。

4.9.2 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危机事件的状态,按照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宜缓不宜急的原则进行处置,并视形式发展需要,报公司经理。

4.9.3 由公司经理作出统一指挥、在尚未接到公司经理指示,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应对事态作初步处理(如:调解、开导、隔离、劝离、疏散,维持秩序等)。

4.10 其他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布置。

5.0 记录《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登记表》6.0 相关支持文件

6.1 《保安巡逻岗工作规程》

6.2 《紧急事件处理规程》

6.3 《交通管理实施规程》

第6篇 发电公司未遂事件与轻微伤害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未遂事件管理,规范人员安全行为,通过统计和分析,查找发生未遂事件的原因,掌握人员行为失效规律,消除人员行为失效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引用文件: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二)《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发电公司各部门未遂事件的分类、报告、记录、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统计分析和经验共享等主要业务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遂事件”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失效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是由于自我防护、安全装置或提前采取措施等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轻微伤害事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中规定的伤害事件。

未遂事件与违章的区别:未遂事件是一个因素诱发的,未造成事故后果的一个事件过程;违章是事件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的失效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个完整的事件过程。

第四条未遂事件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和“重在自我管理、重在分享、重在改进”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的未遂事件管理活动,各单位应按本办法严格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未遂事件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察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

第七条安全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各厂未遂事件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未遂事件管理奖励与考核机制;

(二)负责根据未遂事件发生的趋势,确定改进策略。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厂未遂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完善未遂事件分类认定标准;

(二)负责汇总统计、分析未遂事件,并做好趋势分析与判断;

(三)负责本厂未遂事件的管理与监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相关信息;

(四)负责提出改善建议并监督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和未遂事件的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未遂事件的统计、分析,按规定上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三)负责提出本部门未遂事件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程、规定,不出现违章行为;

(二)诚实报告发生的未遂事件,并积极分析发生原因,认真落实改进建议或防范措施。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未遂事件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未遂事件的分析,查找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效的安全隐患,真实反映作业环境的危险程度,从而弥补风险识别的不足和进一步完善风险的控制措施,最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发电公司应建立未遂事件管理长效机制,采取正向激励的办法,鼓励员工积极主动申报未遂事件,控制未遂事件的发生,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未遂事件分类

(一)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未遂事件和严重未遂事件:

1. 严重未遂事件是指未遂事件一旦产生后果,可能造成人身死亡(含重伤)事故、可能引起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事件或可能引起火灾事故者;

2. 一般未遂事件是指未遂事件一旦产生后果,可能造成人员轻伤、可能造成轻微伤害、可能造成职业病或可能造成设备异常或二类障碍者。

(二)人身未遂事件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未遂事件可分为触电类、高处坠落类、起重伤害类、机械伤害类、物体打击类、坍塌类、灼烫伤类、中毒窒息类、淹溺类、火灾爆炸类、车辆伤害类及其他类12类。

第十五条轻微伤害事件按轻重程度划分为:损失工时事件、限制工作事件、专业急救事件、业余急救事件。

(一)损失工时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不足一个工作日无法工作或损失工作不足一个完整班次的事件;

(二)限制工作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只能做其部分工作或只能调整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事件;

(三)专业急救事件:需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的轻微伤害事件,并且不影响下一班次的工作;

(四)业余急救事件:仅需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急救药物处理,不需其他医疗治理的事件。

第十六条轻微伤害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立即向本部门(车间)或作业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未遂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或班长(值长)、班组安全员等主动、及时报告,责任班组班长(值长)向本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安全主管报告。发生严重未遂事件时,还应向本厂安全监察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未遂事件时,由责任部门、专业负责人或班长(值长)进行现场分析,并在当天班后会和安全活动中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九条发生轻微伤害未遂事件与严重未遂事件时,由责任车间或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对轻微伤害事件与严重未遂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存档。

第二十条未遂事件的报告、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要及时、准确。在每月28日前,各车间(部门)填报未遂统计、分析报告表(见附件2)和未遂事件明细表(见附件3),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可参照“未遂事件潜在原因和纠正措施列表”(见附件1)进行,应对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责任人和具体的完成时间,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二条轻微伤害事件性质的判定应有执业医生出具书面诊疗证明,由事件所在车间或作业项目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最终认定。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部门在未遂事件报告基础上形成《安全经验共享》,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或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安全经验共享》应将事件分析报告中提及的受伤员工或其他人的姓名予以替代,若有照片,脸部及其他特征部位应模糊处理,除表扬等必须外,不要公开涉及员工的身份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未遂事件《安全经验共享》的有效性,应在《安全经验共享》中增加模拟图,机具、设备、工作流程示意图、化学品的样品、破损的部位或碎片等图片。

第二十五条发电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上对未遂事件管理的统计、趋势、典型案例和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五章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部利用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单位的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发电公司每年根据未遂事件发生的趋势,对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进一步完善风险的控制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现场监察,对各车间(部门)的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每日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对本部门、本班组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及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预防和及时处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偶发事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顶岗实习管理

1.在学校二级管理体制下,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部门为学生处和专业部,学生处是管理职能部门,专业部是管理实施部门。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在相关事件的处理中予以协助。

2.顶岗实习班级的班主任是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⑴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做好教育工作,明确提出顶岗实习注意事项(参照本办法),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实习学生联系册》。

⑵在实习单位建立本班学生自主管理组织,要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遇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⑶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档案(实习单位、工种、联系电话、父母亲联系电话及住址等)。

⑷因学生顶岗实习是教学环节之一,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单位。所有学生的顶岗实习安排均需由招生就业处会同专业部共同完成。

⑸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和班主任等以个人行为调换单位。如因故需要调换单位,应由专业部提出申请,由招生就业处和专业部联合妥善安排好二次实习单位,做好相关记录,变更《实习学生联系册》。

⑹若学生发生劳务纠纷、普遍性思想(或情绪)问题、意外事故等,应在第一时间逐级(首先是专业部主任)汇报。

3.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专业部主任(含德育副主任)应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⑴在学生顶岗实习前指导班主任做好教育工作,明确提出顶岗实习注意事项。

⑵及时了解本专业部顶岗实习学生思想动态,遇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⑶以班级为单位建立本专业部学生顶岗实习档案(实习单位、工种、联系电话、父母亲联系电话及住址等)。

⑷及时收集各班学生单位变更信息,做好学生单位变更记录(含联系电话),并定期向学生处、招生就业处通报(电子文档)。

⑸负责协调接待学生家长、用人单位来人来访。

⑹负责协调处理学习顶岗实习期间偶发事件。

⑺负责组织对学生顶岗实习单位的回访工作。

⑻在来人接待、处理偶发事件时,负责与校长办公室、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4.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其它部门应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⑴与用人单位发生联系时,招生就业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⑵发生偶发事件时,学生处、保卫处应给予积极配合,有效处置,有必要时保卫处要做好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⑶其它部门和教职员工,也应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偶发事件处理流程

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如遇偶发事件,按以下流程操作:

1.接报人在第一时间向班主任、专业部主任汇报。

2.专业部主任(含德育副主任)与班主任商量出事件处理的初步方案,在第一时间向学生处、招生就业处通报,向分管校长汇报,并积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如事态比较严重,由学生处主任牵头,经校长室批准后组成偶发事件处理工作组,对偶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组成员一般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专业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校长室派出相关校长坐镇指挥。

4.如遇紧急伤害事故,接报人应在逐级汇报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将受伤人送往医院救治,杜绝因不作为而引起的严重后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危急事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危急事件的管理、预防、准备、报告、处理和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危急事件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9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3 定义

3.1 危急事件

影响安全生产,并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3.2ⅰ级危急事件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不会扩大到社区。

3.3 ⅱ级危急事件

事故所涉及的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4 总则

4.1 为防范特、重大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发生,有效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4.2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桦南风电公司总经理 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桦南风电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4.3 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危急事件指挥中心,负责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并组织开展危急事件的救援工作。

5 危急事件的预防

5.1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5.2 各风场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5.3 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防止事故扩大。

5.4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5.5 对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各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中控楼等主要建筑物、主要设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5.6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风电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7 风场要针对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6 应急预案

7.1 ⅰ、ⅱ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由安监部、生产部编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必要时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部门、各风场执行。

7.2 ⅰ级以下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由安监部组织各风场进行编制,经风场领导批准后报安监部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至相应单位执行。

7.3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信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7.4 安监部负责ⅰ、ⅱ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每半年对预案的内容根据隐患的整改情况和现场设备、人员的变化及时增加和修改预案内容。

8 应急预案的学习与演练

8.1 各风场每年要经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危急事件应急预案,使员工全面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8.2 各风场应根据应急预案内容和设备的运行方式,做好针对性的事故预想,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8.3 对于ⅰ、ⅱ级预案,安监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ⅰ级以下预案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但每项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9 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9.1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资金、物资管理的负责人,每月进行检查和核对,对防汛、防寒、防火等季节性重点危急预案,在特殊时期每周对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9.2 安监部组织每月对ⅰ、ⅱ级预案所涉及的救援人员、资金、物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时段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

10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10.1 ⅰ、ⅱ级危急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危急事件指挥中心。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10.2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危急事件指挥中心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候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10.3 发生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危急事件指挥中心在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政府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10.4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1奖励与考核

11.1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桦南风电公司安全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1.2对违反上级及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利,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大唐桦南风电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市、区、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三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区党委和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

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列入市、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区应急委,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京津冀协同联动的各区、有关部门,应会同津冀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市、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京津冀联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各区应急委应针对本行政区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可借鉴情景构建方法,确定应对流程、梳理应对任务、明确应对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等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周边省(区、市)应急预案、驻京部队和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各区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处置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要求、分级响应和响应行动、信息发布、督查检查、应急保障措施等。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权限划分、措施落实及反馈上报、现场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并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针对京津冀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三地联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拟定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宣传口径文本,并明确工作时限。

第10篇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行政正职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安监处、生产处、计划发展处、人力资源处、工程处、财务处、政治工作处、监审处、燃料部、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必各单位行政正职组成。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6)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3)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4)组织制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第八条公司应急委下设专家组,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2)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所必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公司安监处为重特大事人身事故的庆急指挥部门;

(2)公司生产处为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

(3)公司工程处为工程建设中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事故应急指挥由安监处配合,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由生产处配合;

(4)公司战略管理处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5)公司燃料部为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6)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的应急职责如下: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情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

(3)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5)负责公司本部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人身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人身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

(2)负责公司人身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在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负责设备故事、人身事故、火灾事故、工程建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6)协助其他部门监督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基层单位做好上述事故的应急工作;

(2)负责设备事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协助工程处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6)配合安监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负责基建工程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5)协助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管理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信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第十五条公司燃料部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公司系统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煤炭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政治工作处的应急职责;

(1)参加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第十八条公司物资公司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组,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页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二十三条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公司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宁》,公司必须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第二十四条专项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级的专项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系统的每个现场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宁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预案正文由七章构成,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五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共包括三十条,第六章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件。

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六章及后续章节增加的条目需要按顺序连续编号,即第六章的第一条的编号为“第三十一条”,同时为增加的条目命名,名称要能概括该条目的内容且不宜过长。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每两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所属各单位的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合面演练。

(1)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2)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提高各应急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3)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机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机构(部门)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学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必须制定相应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五条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公司下属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各现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应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下属单位级)和ⅲ级响应(下属单位车间级)三级。

第三十九条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重特大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限制条件运行或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公司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一般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突发事件单位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0.5万元及以上。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上;

4)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所属单位的oa、网络等关键系统已经或预期超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pi、mis等其他业务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96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预期会对电厂安全经济运行造成影响;部分电厂煤炭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后续煤源足以保证安全发电需要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四十三条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第四十六条发生达到公司ⅲ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第四十七条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四十九条在现场抢险中,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突发事件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突发事件单位或突发事件部门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第五十条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衙0.5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向华电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下属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扶受突发事件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第五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和所属部门单位应急委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

(4)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性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练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第六十条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

第六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规范处置突发事件的流程,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过

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将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 影响降到最低,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可 能、将要或已经为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和损害,需要紧急处置的偶发事件。

第三条:公司对于突发事件的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并行的原则,区域内各 公司必须做好日常预防工作。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及级别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涝、狂风、冰雹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等。

(三)公共卫生事故: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的卫生事故、员工或其他人员饮食安全、传 染病等事故。

(四)媒体事件:主要包括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可能、将要、或已 经对公司的不实产生不利影响的采访或者报道。

(五)其他事件:主要包括员工或者其他个人、单位为实现合法或非法目的,采用非 法手段扰乱公司经营等。

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安全事故 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内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1 万元)但小于

5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5 万元(含 5 万元)但小于

10 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事 故。

(五)本条款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 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具体统计如下: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 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 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注: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六)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对伤亡程度进行如下分类: 一、轻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 105 个工作日以内者,但未到重伤程度的。

二、重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超过 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

第六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突发事件,无论等级必须全部要上报区域公司,由 店面总经理(或第一责任人)在事件发生 2 小时内必须通过电话方式(可附带邮件)上报 信息,对于突发事件的上报等级:

(一)一般事故,店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电话报告给管店总及相关支持条线部门(工 程、法务、财务、__等),由管店总分级别再做上报。

(二)严重事故,店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电话报告给管店总、片区总经理及相关支 持条线部门(工程、法务、财务、__等),由片区总经理分级别再做上报。

(三)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店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电话报告给管店总、片区 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及相关支持条线部门(工程、法务、财务、__等)。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

则。

第八条: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效率,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按照公司现行经营管理体制 确定。其中:

(一)店面总经理在区域公司在未派员直接处置前为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第一责任人, 如区域公司明确另有指派的,被指派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汇总、向上 级汇报事件相关信息,执行区域公司及上级领导做出的处理决定,最大限度的减小人员、 财产损失,以及消除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二)管店总为所管辖片区发生突发事件后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

理汇报。

(三)区域其他部门负责人为突发事件处置的共同负责人,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 事故发生店面提供全面支持。 第九条:__大区的各店面和部门都有义务对遭受事故的 店面和部门提供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援助,接到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协助要求和请求后,各 个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立即配合支持相关店面和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各店面要加强自身事故隐患的排查,设定专岗专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做好日常预警、预防,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店面要根据当地可能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事故做出提前的预防工作,如暑

期防火、汛期防雨、春秋防风、冬季防暴雪等,对可能损坏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必要的加固, 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事故自救演练等,尽量做到防患未然。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事故发生店面或部门的负责人,店总经理(或部门 经理)应当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汇总上报并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在店总经理(或 部门经理)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职权、怠于汇报,副总经理或__经理负责人可以直接向管 店总汇报情况并组织力量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管店总得到突发事件汇报信息后须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事故等 级迅速做出处理或者第一时间向大区总经理汇报,同时管店总应当将信息通报给负责提供 支援的工程、法务、财务、__等部门,安排各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处理突发事件,必要 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如遇突发事件管店总或第一责任人因紧急原因确实无法第一时间赶到事故 现场的,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采用各种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并待其他紧急工作处理完毕 后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店面做好日常事故预防工作是减少公司损失的必要工作,事故处置结束后,经 调查系店面日常预防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对于事故发生后,店面总经理或第一责任人故意谎报、漏报、隐瞒事故情况, 上报虚假信息,怠于处置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工程、法务、财务、__等)配合部门在得到信息通报和援助命令及请

求后,怠于配合协助的。

(四)对于在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员工。

(五)违反本制度及《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 第十六条:具体罚则参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

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各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 3

日内,全额上缴区域公司财务部,同时将收款凭证复印件报区域__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执行,由__大区__部及网络发展部负责解 释。

第12篇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市、区、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三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区党委和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

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列入市、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区应急委,_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京津冀协同联动的各区、有关部门,应会同津冀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市、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京津冀联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各区应急委应针对本行政区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可借鉴情景构建方法,确定应对流程、梳理应对任务、明确应对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等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周边省(区、市)应急预案、驻京部队和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各区和_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政府和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处置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要求、分级响应和响应行动、信息发布、督查检查、应急保障措施等。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权限划分、措施落实及反馈上报、现场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并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针对京津冀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三地联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拟定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宣传口径文本,并明确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实际应对工作需要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

(二)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对预案进行修订时应附修订对照表,列明原文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依据等;

(三)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

(四)编制单位征求市编办意见;

(五)编制单位负责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审核;

(六)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市应急办复函、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七条 _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地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必要时可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政府名义印发。_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专项应急预案以同级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部门应急预案以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三十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以及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区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报国家、本市相关部门备案。市、区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区应急委备案。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中央驻京单位及驻京部队、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编制通俗易懂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发生修订的;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的;

(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或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的;

(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的;

(八)出现其他必要修订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批准与印发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

第三十九条 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并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专职人员到位情况;

(九)应急预案及演练资金保障情况;

(十)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市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由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密内容原则上应列入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中。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管理及辅助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应急预案数字化应用,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本市依托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应急预案编制专家顾问工作机制和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研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和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五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负责活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印发、公布、修订、培训、演练、备案等管理与实施工作。公安部门依法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并按要求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由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报市公安部门备案。社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安全人员数量及职责,票证查验及检查措施,人员及车辆疏导,突发事件救援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并适时进行修订,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第13篇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_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zz

副组长:zz

组 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3、应急处理程序;

4、人员和财产救援措施(包括报警、救护电话及地点、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人员安排、救援器材与物资准备、通信保障及相应事故的处理措施等);

5、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

6、列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演练等。

第八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采用分级编制。对于重点、难点工程的预案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对一般危险源的预案由分部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报批程序

1、对于重点难点工程或高风险等级的工点应急预案,经理部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还要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查,报经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其他应急预案,各分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经理部安质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经理部在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其他援助。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部门和各分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在情况稳定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准确,经理部应及时请示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经理部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各分部应急机构成立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与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评结果报业主安质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14篇 重大事件新闻预警和舆论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难点。为了改进和加强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准确开展监督,正确引导舆论,特制定___县重大事件新闻预警和舆论监督管理办法。

一、建立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快速反应和新闻预警制度

1、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的原则,实行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建立重大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抓住时机,适时组织和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此与新闻媒介进行面对面的双向沟通和交流,由处置事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事件信息,__部门的立场、观点,塑造自身良好形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区域本部门改革与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尽快建立重大信息、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问题新闻报道工作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快县乡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灵敏、准确,把握要情信息的主动权。_级媒体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访,抢占新闻制高点,掌握准确、全面、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统一口径,在第一时间拿出客观准确的报道材料。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疫情等危及公共安全并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进行报道。

4、涉外、涉港澳台和涉及民族、宗教、人权、_等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_性、政策性、群体性事件,按_委、_政府的指示,由_委____部负责审定通稿并授权统一向媒体报道。

5、对局部地区已发生、有可能引起媒体关注的事件,由各部门、各乡镇搜集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报_委___部,_委__部可通过《内情》形式__委、_政府领导进行反映。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舆情迟报漏报责任追究机制

6、将重大事件、舆情信息报告工作列入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平时考核由___委通讯组建档管理。

7、凡在第一时间没有将重大事件、舆情信息报告的部门和单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对年累计出现2次以上迟报漏报者,由_委、_政府领导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调查谈话;造成严重后果者,_委、_政府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立舆论监督管理机制

8、切实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要以求实的精神开展舆论监督,坚持用事实说话,实事求是,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道听途说。要辩证地观察和分析问题,既对事实本身负责,又对事实使用的准确性负责,不夸大、不缩小、不绝对化。要以恰当的方法开展舆论监督。要选择好典型,把握好时机,掌握好力度。典型选择要注意代表性、针对性,抓住那些既能反映事件本质,又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的倾向性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时机把握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注意火候节奏,讲究策略艺术,注意实际效果。力度掌握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数量适度,密度调控,切忌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要以建设性的态度从事舆论监督。批评报道要出于公心,不能炒作;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不能立足于摆问题。一个事件出现以后,要搞好后续报道,问题解决了,给予说明或肯定;问题没有解决,要追踪报道。开展舆论监督必须严守纪律,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和新闻宣传纪律,恪守新闻宣传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进行打击报复或者牟取私利。

9、实行舆论监督通报制。_委通讯组、_广播电视台、_级互联网站等媒体每月要对舆论监督工作进行小结报_委__部,由_委__部在每季度的新闻联席会上进行通报。

10、认真搞好记者接待工作。媒体传播代表舆论的走势,涉及各项工作,争取媒体的支持,有利于营造发展的舆论环境。要坚持坦诚的原则对待新闻界,切实搞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做到以礼相待、以诚相待、平等相待、认真对待;不干扰采访活动、不以利相交、不变相交换、不临时抱佛脚。各乡镇、各部门对外来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核对其采访_,摸清采访意图,并及时与_委__部衔接。对外来媒体记者正常采访,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有礼有节的原则,热情接待;对拒绝、抵制、阻碍、打击报复媒体采访的单位或个人,由_委__部协调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以切实维护记者的利益。

11、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在改革与发展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因条件尚未成熟还未解决的,如果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正确对待,认真研究,积极做出应变的对策。对于报道本身不正确或歪曲事实的,主动说明真相,指出报道的失实所在,要求获得更正。如果一些批评报道所报道的事实准确无误,是属于部门本身的失误所造成的,应该接受批评,说明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并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对打着采访旗号或以批评报道、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敲诈勒索等要挟被采访对象的做法,各级各部门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__部门报告。

12、_级新闻媒体特别是_委通讯组、_广播电视台要开通舆论监督热线电话,做到快速反应,先入为主,取得第一手资料,形成积极的效应。

第15篇 重大事件新闻预警舆论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事件新闻预警和舆论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难点。为了改进和加强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准确开展监督,正确引导舆论,特制定___县重大事件新闻预警和舆论监督管理办法。

一、建立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快速反应和新闻预警制度

1、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的原则,实行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建立重大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抓住时机,适时组织和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此与新闻媒介进行面对面的双向沟通和交流,由处置事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事件信息,__部门的立场、观点,塑造自身良好形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区域本部门改革与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尽快建立重大信息、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问题新闻报道工作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快县乡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灵敏、准确,把握要情信息的主动权。_级媒体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访,抢占新闻制高点,掌握准确、全面、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统一口径,在第一时间拿出客观准确的报道材料。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疫情等危及公共安全并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进行报道。

4、涉外、涉港澳台和涉及民族、宗教、人权、_等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政治性、政策性、群体性事件,按_委、_政府的指示,由_委____部负责审定通稿并授权统一向媒体报道。

5、对局部地区已发生、有可能引起媒体关注的事件,由各部门、各乡镇搜集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报_委___部,_委__部可通过《内情》形式__委、_政府领导进行反映。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舆情迟报漏报责任追究机制

6、将重大事件、舆情信息报告工作列入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平时考核由___委通讯组建档管理。

7、凡在第一时间没有将重大事件、舆情信息报告的部门和单位,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对年累计出现2次以上迟报漏报者,由_委、_政府领导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调查谈话;造成严重后果者,_委、_政府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立舆论监督管理机制

8、切实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要以求实的精神开展舆论监督,坚持用事实说话,实事求是,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道听途说。要辩证地观察和分析问题,既对事实本身负责,又对事实使用的准确性负责,不夸大、不缩小、不绝对化。要以恰当的方法开展舆论监督。要选择好典型,把握好时机,掌握好力度。典型选择要注意代表性、针对性,抓住那些既能反映事件本质,又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的倾向性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时机把握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注意火候节奏,讲究策略艺术,注意实际效果。力度掌握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数量适度,密度调控,切忌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要以建设性的态度从事舆论监督。批评报道要出于公心,不能炒作;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不能立足于摆问题。一个事件出现以后,要搞好后续报道,问题解决了,给予说明或肯定;问题没有解决,要追踪报道。开展舆论监督必须严守纪律,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和新闻宣传纪律,恪守新闻宣传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进行打击报复或者牟取私利。

9、实行舆论监督通报制。_委通讯组、_广播电视台、_级互联网站等媒体每月要对舆论监督工作进行小结报_委__部,由_委__部在每季度的新闻联席会上进行通报。

10、认真搞好记者接待工作。媒体传播代表舆论的走势,涉及各项工作,争取媒体的支持,有利于营造发展的舆论环境。要坚持坦诚的原则对待新闻界,切实搞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做到以礼相待、以诚相待、平等相待、认真对待;不干扰采访活动、不以利相交、不变相交换、不临时抱佛脚。各乡镇、各部门对外来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核对其采访证件,摸清采访意图,并及时与_委__部衔接。对外来媒体记者正常采访,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有礼有节的原则,热情接待;对拒绝、抵制、阻碍、打击报复媒体采访的单位或个人,由_委__部协调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以切实维护记者的利益。

11、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在改革与发展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因条件尚未成熟还未解决的,如果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正确对待,认真研究,积极做出应变的对策。对于报道本身不正确或歪曲事实的,主动说明真相,指出报道的失实所在,要求获得更正。如果一些批评报道所报道的事实准确无误,是属于部门本身的失误所造成的,应该接受批评,说明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并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对打着采访旗号或以批评报道、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敲诈勒索等要挟被采访对象的做法,各级各部门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__部门报告。

12、_级新闻媒体特别是_委通讯组、_广播电视台要开通舆论监督热线电话,做到快速反应,先入为主,取得第一手资料,形成积极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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