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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管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2-10-22 热度:90

油管管理办法

第1篇 油库加油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龙宇钼业行字【2010】260号文《加油站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矿山公司油库加油工作的各项流程,保证油库加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矿山公司机电科为油库加油站的日常管理部门,与供应部协调各类油品的及时到货,并监督油库运行是否正常。运输车间为加油站工作的具体执行实施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明确油库值班员及加油车司机的责任与分工,负责油品计划的上报及对加油值班员、加油车司机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三、加油范围

对南泥湖矿山公司自有用油设备和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的小庙岭选矿公司、供应部及机关综合办等外部用油设备加油。

四、加油管理流程

1、供应部为到油库加油的公司内部车辆及设备配备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每月26号至28号,由供应部管理员到矿山公司加油站为车辆及设备司机加油卡充值,司机必须持有本单位加盖公章且有领导签批的用油申请,否则不予充值。月末25号,由加油站工作人员将车辆及设备司机的加油卡中剩余油量统计汇总上报供应部管理员。

2、公司综合办、小庙岭选矿公司、供应部等外部用油设备到加油站持卡加油的同时,需在油库台帐上登记并签字确认。

3、凡能到加油站加油的矿山车辆及设备,司机在持卡加油的同时,还必须到本单位材料员处开据三联单(材料员、设备司机、加油值班员各存一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加油。

4、凡不能到加油站加油的矿山车辆及设备,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6点由流动加油车到现场加油。加油前由设备司机到本单位材料员处开据三联单(材料员、设备司机、流动加油车司机各存一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加油。

5、流动加油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加油车安全操作规程》,到加油站加油时,必须在加油站登记台账上签字确认,每车一核对进出油票据与数量。

6、车间材料员、加油车司机、加油值班员每10天将各自保存的三联单及加油汇总清单提交机电科管理员进行核对统计。每月26日机电科管理员将每月各单位、各设备的用油情况统计汇总后,以报表形式上报供应部、企管部及矿山公司的分管领导。

7、根据用油消耗定额,车间负责对单台设备的用油消耗进行市场化考核,机电科负责对车间的用油消耗进行市场化考核,企管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用油消耗进行市场化考核。

五、其他

1、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按程序、私自随意加油的,按经济损失的二倍进行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对于私自倒卖油品,一经发现,交由公司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龙宇钼业南泥湖矿山公司。

龙宇钼业南泥湖矿山公司

2022年1月23日

第2篇 凝析油管理办法

一、总则

㈠ 为切实加强对凝析油的生产收集、计量、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使之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㈡ 本办法所指凝析油主要是指蓬基井生产时伴生的凝析油,对公司其他卤井生产时所产生的各种油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生产收集及计量管理

㈠ 供卤厂负责凝析油的生产收集、凝析油储油罐安全及防盗和监督计量等相关管理工作。

1、供卤厂须落实专人负责凝析油的管理工作。

2、供卤厂应根据蓬基井生产工艺及特点要求,加强对凝析油的收集工作,并以安全、防盗为重点,以储油罐闸阀加锁为手段,完善凝析油储油罐的管理,其中,凝析油储油罐实行双锁管理,一把锁由供卤厂凝析油管理人员保管,另一把锁由生产安全处计量管理人员保管。

3、供卤厂凝析油管理人员应根据凝析油储油罐的储量情况及时通知供销处销售人员联系购买单位或个人,与供销处管理人员一道全程跟踪、监督凝析油销售中的装车、计量、放行出厂等工作(含空车计量),并在销售单据上签字确认。

4、供卤厂凝析油管理人员须建立与凝析油生产收集、入库、出库和销售相关的原始记录和台账,完善相应数据库。原始记录和台账应包括凝析油储油罐储量情况、客户名称、车牌号、购油日期、空车计量、重车计量、凝析油净重等相关信息。原始记录和台账应保存完好。

㈡ 计量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处负责凝析油销售中的计量管理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1、凝析油管理人员应协助地磅称计量人员做好凝析油销售中的计量工作,并在销售单据上签字确认。

2、凝析油管理人员须建立凝析油销售中的计量原始记录和台账,计量原始记录和台账应包括计量时期、客户名称、车牌号、空车计量、重车计量、凝析油净重、参与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计量原始记录和台账与地磅单应保存完好。

三、销售管理

㈠ 凝析油的销售工作由供销处负责。

㈡ 供销处应落实专人负责凝析油的销售工作。

㈢ 供销处在凝析油的销售工作中应与客户签订规范的产品销售合同,并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审批。

㈣ 建立凝析油竞价销售与国家汽油价格挂钩浮动机制,供销处销售人员应随时了解汽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及时提出调整公司凝析油销售价格意见,经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审定后实施。

㈤ 凝析油的销售实行现款现货的销售原则。凝析油的销量和价格确定后,即开票收取货款,凭收款依据放行运油车出厂。货款由客户直接缴至公司财务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截留、挪用货款。

㈥ 每半年由供销处牵头,供卤厂、生产安全处、财务处配合对凝析油的销售、货款回收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对。

四、奖励与处罚

㈠ 奖励:按公司制定的《增收节支管理办法》〔久蓬盐化司(2022)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㈡ 处罚:各单位、各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完善各项管理,经核实后将根据公司《管理问责实施办法》〔久蓬盐化司(2022)37号文件〕的规定实施管理问责。

第3篇 设备润滑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 管理制度

1、 各台设备的润滑由本机台的操作工负责(电器设备除外)。

2、 设备操作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对设备进行加润滑油。

3、 凡按设计用油杯、黄油润滑的设备,油杯、油管应齐全完好,用机油润滑的设备,油盖应齐全完好。

4、 用干净的油桶加盖,装润滑油,并放在清洁的地方。

5、 设备的各润滑部位必须按规定的油量加油。

(二) 考核办法

1、 有一台设备润滑不良(包括油杯缺油、润滑部位干麽,油路不通,油管破裂,变速箱油量不足,油质不符),扣款10元/次

2、 用油杯加黄油润滑的设备,油杯、油管不齐全,不完好,扣工段10元/处,用机油(含mos2)润滑油的设备油盖不齐全、不完好,扣款10元处。

3、 装润滑油的油桶不干净,无盖、油桶放在不清洁的地方,扣款10元/处。

4、 油量过多使设备漏油,油杯外有黄油扣款5元/处。

第4篇 某市区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根据《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全市城市和农村应急的需要确定。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粮权属市政府,收购、轮换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应储存在保管技术强、管理水平高、交通方便、吞吐灵活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统计和安全工作;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按时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户的存款帐户,并监督财务执行情况。

第六条市农发行根据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和每一批次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发放信贷资金,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搞好储备粮油监管。

第七条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及监督,检验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储备粮油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八条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组织、监督承储企业按市场价格公开采购。

第九条收购市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定有资质的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健全统计、财务会计、保管和分仓帐务。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承储企业等根据市场采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按批次核定。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由承储企业,按批次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市级储备粮油利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常规储备库点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安全储粮条件、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粮情检测设施,原则上为取得省级储备粮油存储资格(含中央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范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仓房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保管期间采用科学储粮方法,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卫生标准;定期检查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账实、账账相符)、“三专”(专人、专账、专仓)、“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和仓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五条存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储备粮油轮换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按《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施细则》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应按照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时间、批次、品种及时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油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理化品质监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并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进行积极轮换;对虽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理化品质指标符合储存标准,仍可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检测。如果检测品质符合轮换的要求,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并附上品质检测结果。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方可轮换。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所储存粮油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和轮换方式,承储企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轮换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验收。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品种、数量不变,以实际入库成本(含收购费用、正常损耗)入账,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市财政负责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轮换费用按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包干补贴,超支不补。轮换期间的利费照常拨付。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轮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时安排资金,贷款规模按政府审定的当批次入库成本确定,实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保证新粮及时入库;利息随当批次贷款规模调整,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每一批次市级储备粮油轮出产生的盈余,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五章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监督承储企业实施。

第二十四条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采取公开竞卖。

第二十五条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粮油供应紧张,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充实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由财政局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七章储备粮油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补贴,按同期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标准执行,由市财政局每季末月20日前向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存款账户预拨,年终结算。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每季末20日前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结算。

第八章储备粮油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报送市级储备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储备的储备粮油品种、库点,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定期检查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进仓普查1次,企业分管领导每月进仓普查2次,并在粮情检查登记表上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至少普查1次粮油库存,并将库存数量、质量、钱粮对应、财务管理等情况报市政府和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每月普查1次粮油库存。财政、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履职到位。

第三十四条要依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取消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管,确保数量、质量和收购资金的安全,以及各种补贴费用到位。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仓房;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或实物台帐未按规定时间传送;

(五)入库粮油质量不符合市级储备粮油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纪录;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九)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储存、质量情况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取消承储资格。对其中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四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给银行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偿还后,再由财政向承储企业追索,并给予其承储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处分。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油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各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知情未报告、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的储粮单位和个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相关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5篇 设备润滑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一) 管理制度

1、 各台设备的润滑由本机台的操作工负责(电器设备除外)。

2、 设备操作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对设备进行加润滑油。

3、 凡按设计用油杯、黄油润滑的设备,油杯、油管应齐全完好,用机油润滑的设备,油盖应齐全完好。

4、 用干净的油桶加盖,装润滑油,并放在清洁的地方。

5、 设备的各润滑部位必须按规定的油量加油。

(二) 考核办法

1、 有一台设备润滑不良(包括油杯缺油、润滑部位干麽,油路不通,油管破裂,变速箱油量不足,油质不符),扣款10元/次

2、 用油杯加黄油润滑的设备,油杯、油管不齐全,不完好,扣工段10元/处,用机油(含mos2)润滑油的设备油盖不齐全、不完好,扣款10元处。

3、 装润滑油的油桶不干净,无盖、油桶放在不清洁的地方,扣款10元/处。

4、 油量过多使设备漏油,油杯外有黄油扣款5元/处。

第6篇 单位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 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 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 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2】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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