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商业市场保安队日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市场(中心)保安队日工作管理办法
8:00各岗位人员详细听取上班汇报,检查自己接班岗位的设施或周边环境。打开各楼梯道门。
8:30清洗各楼开水桶并备(烧)好开水。
9:00各楼开启大门,迎接业主、客商。并及时为业主、客商解决自己能解决的问题,不能解决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车场保安有序的指挥停放车辆严防堵塞。
10:00配合本楼层管理员对各商铺进行考勤。流动岗位对自己辖区巡逻。
11:30对进场经营盒饭、饮料的小贩进行验证检查,无'交易中心'发放的有效证件者不准入场经营。
12:00午餐
12:30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4:00检查辖区内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15:30详细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对需要交待下一班的事项及本班内发生解决或未解决的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以后备查。
16:00交接班。听取上班的汇报,检查自己接班岗位的设施、设备和周边环境,对本楼层或辖区巡查一次。关掉开水器。
17:30配合管理员清场并关闭各楼梯道门。只留一至两个主入口进出并设岗。
18:00以后对进场人员验证进入,对带物出场人员验收出门条。
19:00对辖区内巡视、检查至交班,如有业主进货入场,请提供方便,严禁卡、拿、要,对自己固定岗周边清扫一次。
23:10检查、巡视自己辖区、及辖区内消防设备、设施。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把本班发生及解决的问题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24:00交接班。听取上班同志的汇报,检查自己接班岗位的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注意一些相对薄弱环节,严防偷、盗、抢的发生。加强巡逻。(发现睡岗按旷工论处直至除名)。
7:00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对夜班发生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检查辖区的消防设备、设施。
8:00交接班。
第2篇 花园小区商业门面管理办法
花园小区商业门面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小区商铺综合管理、完善服务,保持商铺整体整洁有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小区氛围和维护广大商铺经营户的整体利益。
2.0适用范围
zz花园物业管理分公司所管理小区的所有商业网点及门面。
3.0管理内容
3.1商业经营户,除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如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部门),特种行业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安装油烟及排污的滤除净化装置、隔音降噪装置等),以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遵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由于不符合相关标准、指标而对其他业主(使用人)造成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2商业用房的装修必须报请物业公司审批后按《zz花园装修管理规定》实施,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且需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
3.3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用电等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以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检查工作,一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将处以100--200元的设施赔偿费或终止租赁协议。
3.4商铺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须报该门面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安装。如未经同意自行安装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撤除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
3.5商铺户内需开通天然气,可直接向天然气公司申请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3.6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封闭单元内所设立的公共给排水管阀门及其检查口。如有违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处以100--500元的设施赔偿费。
3.7所有与外界视觉相触之处的装饰,其任何形式的广告、商号、橱窗等商业展示内容,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同意。审查时需将户外宣传品设置申请书,宣传品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及景观图,宣传品设计图--包括规格、材质、灯光、配置等相关资料报物业公司经营部审批,并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区域商业环境的统一规划。凡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树广告牌、指示牌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拆除。
3.8商铺经营户在小区内租用房屋作为其工作人员宿舍的,应向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并配合进行户口清查等工作,并按物业管理公司租赁户及小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9来往车辆不能停泊在人行道上,只能停放于指定的公共专用停车库或由相关单位安排的位置上。如有违反,将处以50--200元的罚款,各商业门面(网点)有劝阻客人在本门面前乱停车的义务。
3.10遵守其它租赁合同以及物管公约中的相关条款。
3.11本文件3.1至3.9的内容应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一并签订。
4.0相关文件
4.1《zz花园装修管理规定》
编(改)写:zz审批:zz
第3篇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8〕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4篇 商业集团员工管理办法
某商业集团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职务任免
1、试用员工试用期满后,经各级领导审核、审批转正后,聘任相关职务;
2、工作期,视员工工作业绩及公司运营状况,经提名办公会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发文进行人事任免。
第二条 试用人员管理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
(1)经招聘进入公司的试用员工须向人事行政部交验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等原、复印件及1寸半身照片2张,并填写《__员工履历表》;
(2)由人事行政部开出《员工报到通知单》,安排试用员工到相关部门报到。
2、试用员工考核:
试用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试用员工须认真填写《员工转正工作小结》、《员工转正评级考核表》,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行政部;对于工作勤恳、表现突出的试用员工,应向主管部门领导提交个人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总经理特批后,可提前转正。
3、试用期其它事项均按《劳动合同》内试用期的约定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正式员工管理
1、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文件参见'内部管理文件';
2、特殊职位员工,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视需要对其进行履历调查。参与调查者必须严格按照《履历调查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开展调查,并如实填写《员工履历调查表》;
3、公司法定代表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第四条 定级管理
1、根据年终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员工晋升、降级别或调职;
2、根据员工日常表现、个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可视其工作能力,晋升级别、岗位或转移岗位;
3、对公司有特殊业绩、贡献的员工,经部门提交业绩报告,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将视其贡献大小,给予晋升级别。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统一管理;
2、外单位人员禁止查阅本公司员工人事档案;
3、本公司人员阅档的手续和范围:
公司领导可查阅全公司员工档案;部门经理可查阅本部员工档案,不得查阅同级人员档案;查阅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详细填写《借、查阅档案登记表》;因特殊情况需带出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填写《借、查阅档案登记表》。
第六条 附件
1、《员工报到通知单》
2、《聘任书》
3、《__员工履历表》
4、《员工转正工作小结》,《员工转正评级考核表》
5、《员工工资晋、降级鉴定表》'工作业绩/贡献'
6、《员工履历调查表》及'履历调查人员工作职责'
7、《借、查阅档案登记表》
第5篇 商业集团员工离退职管理办法
某商业集团员工离(退)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辞退:
1、因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方针变动而需裁员时,首先考虑对相关员工进行职位调整;如员工不能调配至其它岗位或无法胜任该岗工作,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裁减。
2、对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无条件予以辞退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
3、员工因工作能力而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公司多次培训仍无效,公司可劝其辞职,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被公司辞退,当月出勤统计不足一个月的,不计发当月误餐补助。
第二条 员工辞职:
1、员工擅自离职(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公司将无条件扣除该员工当月浮动工资。
2、员工离职,当月出勤统计不足一月的,不计发当月误餐补助。
3、部门负责人及相应专业职位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其他管理职位和副主任以上专业职位员工辞职须提前15天申请;其他员工须提前一周申请。按相关流程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三条 相关权责及流程:
1、员工聘任期满,原合同自然终止,继续聘任或另聘岗位者需办理续聘手续。
2、职员辞职或被辞退时,需填写《离职申请表》、《离职结算清单》,办理完一切手续,将表上交行政人事部存档后,方可离职。
3、员工离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未提取的所有业务提成不予提取,同时员工需按公司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4、员工辞职,未提取的所有业务提成将不予提取。
第四条 附件
《离职申请表》
《离职结算清单》
'员工离职证明书'
'辞退证明书'
第6篇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 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条 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四条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 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 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7篇 某商业街地产公司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商业街地产公司财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财会人员基本要求△d_/cw-13-01
1.敬业爱岗,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实际工作并进行宣传。
3.依法办事,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的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7.财会人员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损害程度,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或行政、经济处罚。
二.财会人员任免△d_/cw-13-02
1.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2.公司其他财会人员由公司任免。
三.财会人员任职资格△d_/cw-13-03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1政治思想上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1.2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方面,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人员且都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1.3在工作经历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1.4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1.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1.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一般财会人员任职条件:
2.1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2.2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3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8篇 商业街及食堂商户消防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商业街和食堂的消防管理,加强商户的消防意识和责任,保护校内广大师生和商业街及食堂各家商户生命及财产安全,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须与校方签订并严格履行《防火责任书》,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一、 商户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严禁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严禁占用、堵塞消防栓;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严禁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的有毒化学用品;
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
严禁私自在商铺范围内、乱拉、乱接用电;
严禁非厨房区域用火烹饪;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管理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
商户必须积极配合保卫处消防科对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并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商户装修期间设计消防设备由校保卫处处消防科检查并报备;
对不按要求装修的商户发送《整改通知函》限期整改处理,到期未整改完的商户,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商户必须配合保卫处消防科对店内的消防栓、灭火器的使用、维修、维护和配置情况进行检查;
对商户实行防火责任制,商户负责人为本店铺负责人,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强化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是商业街和食堂消防安全的管理责任部门,安全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实行任务处罚,严重的移送消防机构处理。
第9篇 某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
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主管人员需于办公时间外随时指派其所属员工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加班员工应于加班的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并依序呈请批示,并凭之核发加班费。
第三条 加班费以每3小时为半日依其基本工资核算,不足3小时或超过3小时者按比例折算。
第四条 加班费于次月10日连同工资同时发放。
第五条 下班后半小时起,且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者始准视为加班。
第六条 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加给者,不可申请加班费。
第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总经理核定修订。
第10篇 商业集团薪资管理办法
某商业集团薪资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经理及其以下所有员工。
二、薪资构成
员工的薪酬结构为:
基本工资+效用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补贴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效用工资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联系,绩效工资与员工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的考核结果相联系。
三、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技能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学历工资、技能工资每个部分的工资标准见另表。
2、工龄工资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则可随公司自统一调整工龄工资时起,享有工龄工资,并逐年调整。
2)适用员工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可计算工龄工资。
3)计算方法
月工龄工资=上年度有工龄工资+本年度工龄工资月增幅
工龄工资月增幅=基本工资_(员工上年度工作月数/12)_10%
其中:基本工资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
4)工龄工资上限
a员工工龄工资不能超过学历、技能、岗位工资之和的40%。
b如计算所得的工龄工资超过学历、技能、岗位工资之和的40%,则按学历、技能、岗位工资之和的40%执行工龄工资。
c如果由于学历、技能、岗位工资的调整导致工龄工资超过学历、技能、岗位工资之和的40%,则调整工龄工资至学历、技能、岗位工资之和的40%。
3、学历工资
1)根据取得员工学历情况确定学历工资,具体标准每年由公司颁布。
2)员工取得双学历(学位),执行上一等级标准。
3)员工在读而未取得学历(学位),执行其己取得之学历等级标准与在读学历等级标准的平均值。但此项之'在读'仅限于通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之入学考试并取得学籍的情况。
4、技能工资
根据员工技能等级确定其技能工资,具体标准每年由公司颁布。
5、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具体但当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难度来确定。公司统一制定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效用工资
效用工资与公司(或分场)的经营业绩相联系,公司确定员工的效用工资标准,根据公司(或分场)的任务完成情况(以出租价格、出租率、空场率等为评价指标)确定具体的效用工资发放额。具体发放办法为:
1、效用工资按月发放。
2、公司(或分场)的任务完成情况决定适用员工的效用工资发放额,具体见下表:
员工类别公司(或分场)的任务完成情况效用工资发放比例备注
招商部
策划部
商场管理部
管理人员(不含财务)
财务人员
一、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与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业务技能、综合表现相联系。公司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标准,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业务技能、综合表现确定具体的绩效工资发放额。具体办法为:
1)公司每月由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绩效工资进行考评,从而决定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额,实际发放额的计算方法为:绩效工资基数_绩效工资系数,业绩系数一般情况下为1,如当月工作业绩突出,业绩系数大于1,最高为1.6,反之系数降低,最低为0。业绩系数可取如下值:0,0.1,0.2,…,1.0,1.1,1.2,…,1.6。绩效工资系数的计算方法为:
绩效工资系数=1.6_总评分数/10
总评分数=(评价因素评分_权重)之和/权重之和
2)绩效工资的40%按季发放:当月发放绩效工资的60%,剩余40%每季根据绩效情况发放,发放时间为下季的第一个月工资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的计算:
月发放额=绩效工资月标准额_当月绩效工资系数_60%
季发放额=三个月的(绩效工资月标准额_当月绩效工资系数_40%)_三个月平均业绩系数。
2.考核等级
1)本办法将各评价因素的考核分为六个等级:优、良、中、可、劣、极差,量化分值分别为:10、8、6、4、2、0。
2)权重
公司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特点、对各项考核因素给予不同的权重,如1、2或3等。
3.考核时间
每月日,如遇周末则顺延或提前至周五。
4.考核人
1)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总经理会同各位副总实施。
2)各部门项目经理的考核由本部门负责人实施。
3)普通员工的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同本部门项目经理实施。
5.评价因素
1)建议评价因素
综合表现:
考勤情况、协作效果、意见表达、行为规范、投诉纪录
2)管理者评价因素(参考)
管理者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各项目经理。评价因素见下表:
评价因素 评价要点 权重
工作业绩a.任务完成情况
业务技能a.对工作指示的理解
b.团队状况
c.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
综合表现a.规章制度
b.协作效果
工作业绩
a.部门任务完成情况
10超额完成且表现极其出色 8超额完成6全部完成
4完成80%以上2完成50%以上 0完成不足50%
业务技能:
a.对工作指示的理解
10 正确理解并能创造性地工作8正确理解6经纠正后能正确理解
4反复纠正后仍不能正确理解2理解错误,但不接受纠正 0不接受任务
b.团队状况
10和谐,无不良反应 8内部有小摩擦 但不影响工作
6内部有摩擦,对部门工作影响小 4内部有摩擦,对部门工作影响大,且有员工受公司较轻处罚
2内部有摩擦,对部门
工作影响大,且有员工受公司较重处罚0内部员工对团队的投诉较多
c.工作有前瞻性、计划性
10有周密的计划,执行很顺利8有适当的计划 执行达到预定效果
6有适当的计划,执行有部分更改 4有计划,但错漏摆出,不利工作
2 很少有计划,工作失误多0无计划,工作难开展
综合表现:
a. 规章制度
10部门员工无违纪记录且半数以上受公司奖励
8 部门员工无违纪记录且有员工受公司奖励
6 部门员工无违纪记录
4 部门员工违纪记录小于三次
2 部门员工违纪记录小于五次
0 部门员工违纪记录大于七次
b.协作效果
10部门在协作方面受到其他所半数以上部门的好评
8 部门在协作方面受其他部门的好评
6 部门在协作方面无员工或部门投诉
4 部门在协作方面员工或部门投诉小于三次
2 部门在协作方面员工或部门投诉小于五次
0 部门在协作方面员工或部门投诉五次(含)以上
3)普通员工评价因素(参考)
评价因素见下表:
评价因素 评价要点 权重
工作业绩a.任务完成情况
b.工作成果整理
业务技能a. 对工作指示的理解
b.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
综合表现a.规章制度
b.按正当途径反应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c.协作效果
工作业绩
b. 工作成果整理。
10.及时整理工作成果,且符合要求8. 及时整理工作成果,经修改后符合要求
6. 经提醒能整理工作成果,且符合要求4. 工作成果整理,不符合要求
2. 工作成果整理时有时无0. 从不整理工作成果
业务技能
综合表现
a.规章制度:
10无违纪记录,受公司奖励两次以上8无违纪记录,受公司奖励一次
6无违纪记录4违纪记录只有一次
2 违纪记录两次(含)以上0违纪记录大于三次
b. 反映问题。
10.按正当途径反应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8. 按正当途径反应问题,但未提出解决办法
6. 个别时候,不按正当途径反应问题,未造成后果
4.个别时候,不按正当途径反应问题,造成不良后果
2.一贯不按正当途径反应问题,在公司中造成不良影响
0.在员工中散布不实消息
c.协作效果
10在协作方面受到其他部门、员工的好评
8 在协作方面受其他部门、员工的好评
6 在协作方面无员工或部门投诉
4 在协作方面员工或部门投诉小于三次
2 在协作方面员工或部门投诉小于五次
0 在协作方面员工或部门投诉五次(含)以上
二、不足月工资的计算(参考)
员工由于入职或离职等原因,可能导致计算工资时,应计工资不足月。其应发工资计算公式为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十岗位津贴)_当月实际工作门/当月实际天数
其中当月实际工作日含员工应享受的节假日。
三、工资的确认与调整
1.工资标准的调整
公司根据全公司的绩效水平和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调整学历、技能、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增幅系数各等级标准。每年颁布学历、技能工资以及岗位工资的标准。
2.员工个人工资的调整
1)学历工资的确定和调整
员工入职时或员工学历发生变化时,员工向人力资源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验证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薪资管理员提供确认证明,薪资管理员据此调整学历工资。
2)技能工资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员工转正后,根据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级确定其技能工资等级,之后,根据公司相关的相关考评制度,评定技能等级,技能等级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技能工资。
3)工龄工资调整
公司每财务年度统一重新计算调整每个员工的工龄工资,即:每年12月底核算调整下一年度的工龄工资标准,从次年元月份开始执行。
公司计算调整工龄工资时,如果员工在公司时间不满三个月,则下一年度该员工不计工龄工资
4)岗位工资的调整
员工担任岗位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相应调整岗位工资。
公司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相应调整员工岗位工资。
5)员工工资调整的通知与存档
员工的学历、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发生调整时,薪资管理员应在每月月底前汇总调整情况,报公司执行总裁批准,获准后,向员工发出《薪制调整通知》。并将经员工本人确认后的调整记录存档。
四、关于新员工
关于新员工薪资的处理办法。
五、关于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缴纳办法
公司员工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依据税务部门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2.个人所得税的返还
公司尽力获取的个人所得税返还等万面的优惠政策,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时限返还员工。
如税务部门在兑现返还政策时,员工已不在公司任职,则公司不负责为其落实返还。
六、当前需建立文件
1.基本文件:
1)《关于执行新工资制度的决定》(工资制度基本文件)
2)《关于评定绩效工资系数的暂行规定》(4月份前新绩效考核办法细则出台前执行工资制度的暂行办法)
2.基本工资标准表(反映岗位工资、学历工资、技能工资级差的表格,共三个)
3.效用工资标准表
4.绩效工资标准表
5.绩
效工资系数计算表
6.公司(或分场)的任务及完成情况对照表
七、需解决问题
1.员工离职如何发放绩效工资
2.新员工到职如何计算工资
八、预计应建立文件
1.员工考核表(配合绩效考核细则的出台)
第11篇 商业集团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某商业集团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奖金
1、工作期奖励: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部门工作实情及员工工作绩效考核为依据,公司将在季度或半年发放相应数额的奖金。
2、年终奖励:
工作满半年后,员工有权享受公司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视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的表现而定,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将另行嘉奖。
第二条 津贴
1、交通津贴
因需检查、指导、汇报等工作需要,有外联业务的领导、职员,公司将根据业务量每月补以交通补贴。
2、通讯津贴
公司按你所被聘的职位给你提供相应的通讯费用津贴。
3、节日津贴
每年中秋节、国庆、元旦以及春节,据公司效益完成情况给予此项津贴。
4、劳保福利
①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职员(协管、保洁、守夜、临时用工除外),公司每个季度发放劳保。协管、保洁发放工作服。
②劳保采购计划由人事行政部拟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在财务部总务的配合下完成采购和发放
③员工在符合公司规定的各假种期间,有权享受劳保福利。
④员工离、退职,不享受劳保福利。
5、生日津贴
每个月公司向当月生日员工发放生日慰问金津贴
第三条 有薪假
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除法定假期外的有薪年假。在提出休假时间申请后,公司将根据实情尽量予以满足。
1、工作不足六个月的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外,享受公司实际有薪假日总天数的30%,其余天数不计发工资。
2、工作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外,享受公司实际有薪假日总天数的60%,其余天数不计发工资。
3、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外,享受公司实际有薪假日总天数的100% 。
第四条社会保险
1、正式员工一律需参加社会保险,人事行政部将定专人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予以办理,投保费用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按比例支付。
2、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除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外,不得向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享受一定金额由公司购买的其他保险。
第12篇 商业街食堂商户消防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街和食堂的消防管理,加强商户的消防意识和责任,保护校内广大师生和商业街及食堂各家商户生命及财产安全,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须与校方签订并严格履行《防火责任书》,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一、 商户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严禁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严禁占用、堵塞消防栓;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严禁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的有毒化学用品;
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
严禁私自在商铺范围内、乱拉、乱接用电;
严禁非厨房区域用火烹饪;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管理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
商户必须积极配合保卫处消防科对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并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商户装修期间设计消防设备由校保卫处处消防科检查并报备;
对不按要求装修的商户发送《整改通知函》限期整改处理,到期未整改完的商户,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商户必须配合保卫处消防科对店内的消防栓、灭火器的使用、维修、维护和配置情况进行检查;
对商户实行防火责任制,商户负责人为本店铺负责人,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强化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是商业街和食堂消防安全的管理责任部门,安全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实行任务处罚,严重的移送消防机构处理。
第13篇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为本企业外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办公室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进行认定和处理。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公司所有员工在职期间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或退休后仍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商业秘密界定
1、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决策、经营项目及项目方案、草案、创意。
3、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5、营销策略、营销计划、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
6、有价值的项目情报、供销情报、价格情报、资料。
7、对外招投标中的标底、方案及标书内容。
8、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资产债务等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9、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10、已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1、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密级
1、商业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a、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b、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
c、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没有确定的保密期限为5年。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3、商业秘密标识
a、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
b、非正规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c、对于不易标识的商业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4、所有涉密部门须制定保密细则,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化。
5、确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必须在掌管、接触该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
6、商业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责任人。
7、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该涉密电脑负责人负责保密。
8、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a、非经总经理及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b、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c、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9、在公务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时,须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四)泄密处理
1、公司职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须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
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3、有前款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公司经营带来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承担公司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追究泄密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14篇 商业集团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某商业集团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作期考核
1、目的
(1)为营造勇于负责、敢于开拓、善于创新、不断进取的企业精神;
(2)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提高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高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原则
(1)以目标任务、客观事实为依据;
(2)以直接可量化的绩效成果,反映能力可�量的绩效特征为核心;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考核对象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另行考核(见《员工试用期情况鉴定表》)。
4、考核内容
根据岗位不同,主要从'工作业绩、综合素养、团队合作、创新能力及领导能力(仅指管理人员)'五大方面进行考评
5、考核时限
每月底28日左右由人事行政部发放《员工绩效考核表》,如遇休息日,提前一天,次月3日前统一收表。
6、考核方式
(1)上级考核下级,部门经理考核本部门员工;分管领导审核所属员工考核状况;
(2)一般员工考核为月评月结;经理级以上人员(含部门经理)实行月评季结与月评月结相结合的方式(详见'资薪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7、考核方法:
(1)工作业绩评估内容详见《员工月份工作汇报表》,从每月员工工作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自我总结、自我评定及工作建议方面考核;
(2)考核人员须在'考评得分'处填写每项分数及所选等级(优、良、中、及格、差),各小计、总计由行政人事部完成;
(3)'加/扣分'内容由考核人根据实际,斟情填写、定分,经分管领导及人事行政部专人审核后,予以确认或更改,报总经理审批。
8、考核权责
(1)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与有效性,由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对考评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仲裁;
(2)未交考核表,财务部将暂不计发本人本月工资。
9、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与当月奖惩通报一并公布,考核原始记录由人事行政部秘存。
第二条 年终考核
每年终,公司员工每人需做工作总结,由分管领导签署评估意见,经办公会讨论,综合评价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员工认真填写员工工资定级鉴定表,报行政人事部确认、归档,予以奖惩。
第三条 其它
经考核后,其结果将作为职工奖惩依据,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职工奖励或惩罚。
第四条 附件:
1、'员工月份工作汇报'
2、《员工绩效考核表》 (一般、管理人员)
第15篇 房产经纪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__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商业、公建出租合同的基本要求
1、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商业、公建签约租期均在10年以上。
2、签约租金单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公司既定的租金标准。
三、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结构
商业、公建出租部分提取佣金以出租物业的首年平均月租金为计算依据。
佣金结构为底薪+佣金。
底薪的金额与销售住宅相同,不作叠加。
出租业务的洽谈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 谈判工作以销售代表为主,销售主管和经理为辅。
第二类 销售代表经首次接待,后期谈判工作均由销售主管和经理完成。
第三类 由介绍人或中介公司推荐,谈判工作主要由销售经理或营销总监完成,根据业务的洽谈形式的分类,销售体各自的提佣比例依据贡献大小也有所不同。
(一)佣金比例:
指标
岗位
佣金比例
计提指标
计提基数
发放依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销售经理
4%
12%
14%
月租金
部门总体业绩
签订《出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销售主管
4%
月租金
小组业绩
销售代表
6%
2%
0
月租金
本人业绩
介绍人
6%
6%
6%
月租金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
中介公司
按中介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不再支付佣金
注:第二类、第三类销售经理及销售主管的佣金分配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发放日期:
出租佣金在承租方入住并缴齐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三)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业、公建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和按约定交纳押金、租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否则会出现回款额与签约额相差金额很大的情况。
(四)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1、销售经理及主管:
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销售代表:
(1)销售代表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如发生撞单情况,参照《销售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3)因自动离职或由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佣金的发放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确定。
3、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介绍人按《出租合同》约定款项到帐,并办理完入住手续且缴纳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额提取介绍费。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6%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主管、经理不提佣。
四、关于舞弊行为的处罚
1、在得知客户购买的情况下,签租约的。
2、与所谓'介绍人'、'中介公司'串联,谋取好处。
3、其他作弊行为。
如出现以上作弊情况,公司将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知情不报或有意包庇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作假的中介公司将免于今后的一切合作事项。
五、关于带租约销售的相关规定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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