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
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③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④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⑤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②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③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④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⑤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2篇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1】
近期颁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的,对证券、基金这些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适用主体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全体人员,所以合规管理工作是自上而下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下属机构),以及各个部分、单位;该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分别制定自律规章、进行自律管理。
二、合规原则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合规经营基本原则,包括:(1)针对客户进行产品销售时,应当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不得进行欺诈;(2)对委托人、客户通过机构买卖证券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不得为违规的证券交易提供便利;(3)控制内幕交易,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4)妥善处理机构与客户、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平等保护客户利益;(5)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6)防止公司经营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合规职责、权限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出合规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制度建设及其监督,审议合规报告,任免及考核合规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沟通,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督促解决合规瑕疵。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合规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的合规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组织架构、配备相关人员,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支持;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公司经营或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汇报,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并且,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合规负责人这一岗位,对机构经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前述合规负责人系指合规总监或督察长。
机构下属各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单位、部门,其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合规工作,承担责任,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机构合规负责人汇报。
如果合规负责人无法或不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负责人代为履行。
机构的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机构合规工作的瑕疵进行监督、管理、甚至提出罢免相关人员的建议。
四、合规体系
机构的合规体系包括单独设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合规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机构为合规部门履行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格人员。
另外机构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亦应当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负责考核、任免。
前述合规管理人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职责不冲突的工作,但是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规负责人所占考核权重不得低于60%。
不过,较大规模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合规管理人员。
机构的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亦应当纳入机构统一的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应当根据机构规定及时向母公司汇报合规事宜,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对于机构下属的另类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包括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机构应当派驻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对内、对外的汇报体系,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经营管理 主要负责人,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合规负责人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及其履职保证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得兼任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冲突的部门。
合规负责人包括的任职条件包括:(1)符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2)具备相应的从业年限、工作经历、资质等条件(该条款所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系指通过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学本科以上学位);(3)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4)未被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以及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规负责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连公募基金的董事任职都不在需要证监会批准,合规负责人任职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似乎不合理) 。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合规负责人自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合规负责人免职的事实和理由报告中国证监会。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变动的影响及其评估结果,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涉及内部规章制度、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审查,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汇报的材料,合规负责人应当签署审查意见;机构拒绝采纳合规负责人意见的,相关事项应当报告董事会。
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情况,机构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有权调整机构对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
如果合规负责人考核工作称职的,其收入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管理人员考核称职的,其薪酬收入不得低于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合规监管机制
机构应当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合规报告,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内部或外部机构对合规工作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内部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外部评估每三年不得少于一次。
违反《管理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
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
合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亦可以采取前述措施。
合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
对于机构主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积极处理,落实责任追究等,并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于追究。
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督的原则,可以提高系统合规管理要求,并且采取增加现场检查次数、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督
以下为草案原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四)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四)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五)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
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
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第四章
合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同时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直诚实,勤勉尽责;
(四)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第二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任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
第二十一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实施。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要求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费用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规定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6]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草案说明原文【3】
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下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督察长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1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
我会于2006年5月发布《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基本框架逐步形成。
各公司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明确了合规管理有关要求,设立或指定了合规部门,遴选、配备了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务和技术保障。
二是合规工作有效推进。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已经按照监管规定,组织梳理、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在合规审查和合规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合规监测、检查、培训、报告等职责也逐步履行。
三是合规理念初步树立。
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教育和合规培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初步树立了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
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的逐步推进,也有利于培育行业合规文化氛围,全行业从业人员对合规管理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
2存在问题
整体上看,证券、基金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已经在防范、发现、处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方面发挥作用。
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中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
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仅仅把合规管理工作当做外部硬性的监管要求来落实,改进完善合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少数机构甚至将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作为应对外部监管的公关部门,核心合规管理职能履行不充分,主动发现、报告违规行为的较为少见,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是未深化全员合规理念。
实践中,机构往往将合规管理工作误解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事,全员合规理念落实不到位。
原有规定中关于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向性不足。
三是未做到合规管理全覆盖。
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但行业合规管理不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很多机构没有将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一些重要业务部门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少数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失控;对子公司更是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不少子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薄弱,个别子公司合规管理缺失。
四是履职保障不足。
监管中发现,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往往低于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也与业务部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匮乏,向业务部门流动的情况较为普遍。
部分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甚至不能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会等会议。
五是处罚问责力度不大。
原有规定对监管措施和各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
实践中,直接问责合规负责人的案例较少,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警示作用。
此外,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问责和惩处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效果不彰。
从上述情况看,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已不完全适应行业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以针对性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二、修订原则
根据调研情况,结合监管实践,从推动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统一两类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
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机制要求在证券、基金行业具有普适性,历史上由于监管原因而分别出台了两个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具体要求,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行业通用的合规要求作出明确。
此次修订,我们拟以《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内容,制定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
二是坚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证监局和行业普遍认为,《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关于合规管理的规定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有力推动了行业合规管理工作。
本次修订,在维持现有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重在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三是明确普遍适用的合规底线原则。
现行机构监管法规强调规则导向,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经营并未规定普遍适用的底线原则。
证监局反映,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实践中机构从事的一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并不违反具体规则的要求,对其缺乏处罚依据。
本次修订,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了共通的合规底线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
四是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发布实施时,行业之前并未系统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同时考虑到各公司情况千差万别,为增强规定的弹性和包容性,主要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太多硬性要求。
本次修订,在充分总结行业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要求。
五是强化合规管理全覆盖。
针对实践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对重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不足,合规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本次修订着重强化了合规管理的全覆盖要求,提出了专门的规范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上述修订原则,我们在《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合规经营底线要求(第7条)
一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交易。
四是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是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
明确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第8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0条);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第11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2条)。
此外,明确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第21条)。
3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一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负责人领导的办事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第14条)。
二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规定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但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第16条)。
三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第17条)。
4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与《督察长规定》有关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存在差异,前者要求高于后者,考虑到合规管理工作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合规负责人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技能,不仅要熟悉证券业务,还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为此,《办法》草案基本沿用了《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对合规负责人的条件要求,除要求合规负责人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诚信合规外,还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第19条)。
关于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原规定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通知的要求,此次修订拟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修改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5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
一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第18条)。
规定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第20条)。
二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
要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第28条)。
三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
规定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23条)。
四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
要求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就其履职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根据其要求调整考核结果。
关于薪酬待遇水平,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
五是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权。
要求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第15条)。
其考核由合规负责人决定,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
六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第31条)。
6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的行为予以区分和细化,情节较轻的,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第34条、第35条)。
二是区分合规负责人未能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形,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直接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第36条)。
三是明确经营机构自查自纠机制,提高其主动合规意愿。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合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第37条)。
四是进一步完善合规负责人免责情形的规定,明确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第37条)。
五是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第38条)。
此外,《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并同时废止《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督察长规定》(第39条)。
需要说明的是,《督察长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定,个别条文也规定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经向基金公司了解,鉴于这些规定较少且为原则性规定,废除有关规定不会对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实际影响。
此外,我们拟后续再安排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根据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3篇 工程安全风险奖励基金管理考核办法
1 范围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龙腾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采用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班子成员、安(监)检科长等在安全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实行风险抵押金,以建立风险机制。
1.3本制度旨在落实安全管理的风险机制、制约机制和教育机制,通过有奖有罚、奖罚结合的方法,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1.4本制度适用于龙腾公司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奖励基金管理及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1995-11)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管理内容
3.1风险奖励基金的构成:
3.1.1龙腾公司和各施工单位共同筹资。
3.1.2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章罚款和事故扣款。
3.1.3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领导班子、安(监)检科长所交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2年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以专题会议确定。
3.3安全风险奖励基金由龙腾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由工程建设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
3.4适用范围:
3.4.1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领导班子、安检科长;
3.4.2经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需要列入者。
3.5安全风险受奖必备条件:
3.5.1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5.2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5.3未发生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3.5.4未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3.5.5未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3.5.6月度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实得总分与标准分之比大于70%。
3.6安全检查评比由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提交安委会讨论通过。
3.7考核原则:
3.7.1经季度考核对达到受奖必备条件的单位的个人按照交纳风险抵押金的25%给予奖励;若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且满足其它必备条件,按以上标准减半给以奖励;
3.7.2发生二起及以上轻伤事故,扣除个人风险抵押金的15%,并补足风险抵押金;
3.7.3发生重伤事故、一般机械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扣除个人风险抵押金的25%,并补足风险抵押金;
3.7.4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重大火灾、重大机械损坏事故、重大责任交通事故、两次重伤事故的单位,扣除相应施工单位人员的全部风险抵押金,并补足风险抵押金;
3.7.5每季度有一个月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得分比值小于70%,不得受奖。
4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办法
4.1考核评比的依据为建设单位参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制定的“安全风险奖励考核表”(见附表)。
4.2安全风险奖励采用周检查,月评比,季奖励的方式进行。
4.2.1周检查:每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上确认考核事项。
4.2.2月评比:依据“安全风险奖励考核表”所列项目及每周检查结果,在月度安全例会上对相应施工单位进行评比。
4.2.3季奖励:依据本季度每月评比情况,按照前述原则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奖励考评,并提出考评方案,提交安委会通过。
4.3各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工程全部竣工后,进行最后一次评奖,风险抵押金余额全部返还。
5附则
5.1 本制度由龙腾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3 对违反本制度之行为由龙腾公司工程建设安委会考核各施工单位,由公司考核管理部门对司属责任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第4篇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特做如下规定: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基金会重要事务及财务存取大额现金的出行安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使用需由使用者登记签字,明确使用事由、地点并登记领用、归还时间。
(三)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及管理。
(四)车辆定点停放。使用后统一停放会内地库。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
(六)车辆维护清洗。车辆使用人员应及时检查车况,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安全使用。车辆统一由会内进行维修,办公室负责办理洗车卡,统一管理使用。
(七)停车费用。公务用车出行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季度结算。
(八)公务用车概不外借、禁止公车私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本规定自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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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奖励基金管理及考核办法
1 范围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龙腾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采用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班子成员、安(监)检科长等在安全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实行风险抵押金,以建立风险机制。
1.3 本制度旨在落实安全管理的风险机制、制约机制和教育机制,通过有奖有罚、奖罚结合的方法,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1.4 本制度适用于龙腾公司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奖励基金管理及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1995-11)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 管理内容
3.1 风险奖励基金的构成:
3.1.1 龙腾公司和各施工单位共同筹资。
3.1.2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章罚款和事故扣款。
3.1.3 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领导班子、安(监)检科长所交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2 年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以专题会议确定。
3.3 安全风险奖励基金由龙腾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由工程建设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
3.4 适用范围:
3.4.1 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领导班子、安检科长;
3.4.2 经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需要列入者。
3.5 安全风险受奖必备条件:
3.5.1 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5.2 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5.3 未发生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3.5.4 未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3.5.5 未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3.5.6 月度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实得总分与标准分之比大于70%。
3.6 安全检查评比由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提交安委会讨论通过。
3.7 考核原则:
3.7.1 经季度考核对达到受奖必备条件的单位的个人按照交纳风险抵押金的25%给予奖励;若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且满足其它必备条件,按以上标准减半给以奖励;
3.7.2 发生二起及以上轻伤事故,扣除个人风险抵押金的15%,并补足风险抵押金;
3.7.3 发生重伤事故、一般机械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扣除个人风险抵押金的25%,并补足风险抵押金;
3.7.4 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重大火灾、重大机械损坏事故、重大责任交通事故、两次重伤事故的单位,扣除相应施工单位人员的全部风险抵押金,并补足风险抵押金;
3.7.5 每季度有一个月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得分比值小于70%,不得受奖。
4 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办法
4.1 考核评比的依据为建设单位参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制定的“安全风险奖励考核表”(见附表)。
4.2 安全风险奖励采用周检查,月评比,季奖励的方式进行。
4.2.1 周检查:每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上确认考核事项。
4.2.2 月评比:依据“安全风险奖励考核表”所列项目及每周检查结果,在月度安全例会上对相应施工单位进行评比。
4.2.3 季奖励:依据本季度每月评比情况,按照前述原则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奖励考评,并提出考评方案,提交安委会通过。
4.3 各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工程全部竣工后,进行最后一次评奖,风险抵押金余额全部返还。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龙腾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3 对违反本制度之行为由龙腾公司工程建设安委会考核各施工单位,由公司考核管理部门对司属责任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第6篇 加气混凝土安全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目的:为了完善保障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的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较好地扼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频率。公司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成立安全保障基金。
内容:
一、基金的提取
根据部门及岗位的不同,由公司总经办自计提工资中,按5%的比例逐月提取安全保障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户存放,逐月累计。
二、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基金的使用。根据专款专用原则,一是用于支付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二是用于支付员工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费用(诊察费、治疗费),基金余额不足的由公司研究解决。
基金的管理。由总经办定期公布基金余额及每月的收支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总经办每月核算的数据逐月提取基金,分别记入生产事业部、生产保障部基金账户中,并对账户的收支情况每月进行盘点。
三、基金的清算
基金账户每年清算一次。根据财务结算年度,如基金账户中有余额的,作为安全奖发放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提报制定分配方案及发放名单,在内部公示后由公司批准发放。
四、附则
1、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安全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考核细则。
2、为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各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目标。
3、各部门各岗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记录(由专人负责),确保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第7篇 友好和平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使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一章 会议制度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监事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和日常办公例会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推迟或增加召开。
2.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也应召开理事会议。参加理事会的人员包括: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理事会会议决议须超过与会理事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4.理事会会议主要任务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讨论通过新理事;
(3)决定重大业务计划,包括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审议、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听取、审议理事长工作报告;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并经与会理事签名,通晓全体理事。
6.理事会会议前,秘书处要做好提供会议讨论内容的材料准备工作,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理事的意见。
(二)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会议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全体监事参加,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加。
2.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其决议的通过采取“两个复杂多数”的原则。
3.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核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秘书处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专题会议
专题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涉及面较大的某个重要问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本基金会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协调、及处理专项工作中的重要事务。
专题会议由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业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作为档案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保管。
(四)日常办公例会
日常办公例会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但要确保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为通报现有公益项目、其他事项进展情况;通报即将开展的公益活动及重要事项;协调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 秘书处工作制度
秘书处作为基金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本会的行政和协调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基金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
(一)机构设置
秘书处工作分五个部门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法务部、项目部、信息宣传部,分别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分工不分家,大型活动需要时,不分岗位,全体参加。
1.办公室工作任务是:
(1)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
(2)承担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
(3)负责日常接待咨询工作;
(4)各类证书、纪念品的制作及发放工作;
(5)负责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
(6)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
(7)办理理事、监事人选的增补和协调事宜;
(8)制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
(9)其他临时性工作。
2.财务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财务管理、基金运作和资金安全增值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及其实施;
(3)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4)负责财政、金融信息和市场情况的调研,为基金安全增值提供决策参考;
(5)根据监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6)负责接收捐赠和专项基金的使用工作,建立完整的捐赠和资金使用档案,使每一项资金的捐赠与使用都有案可查。定期向捐资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让捐赠人满意放心;
(7)及时与民政部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络,掌握政策变化,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法务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各项协议的审查;
(2)把控项目运作的法律风险;
(3)与捐赠及合作方探讨项目可行性分析;
(4)其他一切涉及法律的事项;
(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项目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项目开发和实施工作;
(2)负责基金会对国内外的宣传工作,各类宣传用品的制作和发放;
(3)负责外事活动的协调工作;
(4)负责合作协议的洽谈和跟踪办理;
(5)负责项目大事记收集、整理工作;
(6)加强项目信息收集和资料积累,完善基金会工作档案;
(7)募资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宣传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项目大事记的归总、上传工作;
(2)负责项目活动的媒体联系;
(3)负责网站维护管理;
(4)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整理,内容包括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考察活动、访华团考察活动、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
(5)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并按照程序审批后发布。对于登录信息,要及时存档备查;
(6)应按照规定及时对基金会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保证信息及时性、通达性、有效性。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7)负责对服务器和网站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8)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守则
1.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为理事会当好“参谋”。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竭力为捐资单位、个人和友好和平发展事业服务。
4.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个人不得擅自主张,不得随意对外表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团结友爱,分工协作,本分做人,踏实做事;文明礼貌,廉洁自律。
(三)加强信息收集和资料积累,完善基金会工作档案;发挥网络作用,重大活动及时上网公布;加强与理事和新闻媒体的沟通。
(四)根据监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办理理事、监事人选的增补和协调事宜。
(六)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问题,须书面向理事长请示:基金募集、基金运作、项目资助、接待来访、组团出访、国内出差、年度赞助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年度预算决算、非计划内单项重大支出、人事问题等。
(七)休假制度。
1.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本着统筹安排兼顾职工意愿原则,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为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休年休假要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表格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具体年休假标准为:
(1)入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入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入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事假、病假制度。事假不得先斩后奏,休3天以内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7天须经秘书长同意,7天以上须报理事长同意;病假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特殊情况可于病假中或病假后提供。
第三章 各级人员工作职责
(一)理事长职责
1.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人代表,领导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5.审批限额以上及预算外的开支,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秘书长职责
1.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并经理事长授权审批基金会财务收支工作(本“办法”经党组批准或理事会通过视为授权)。
2.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
3.参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4.协助理事长对基金会进行管理。
5.组织起草需提交理事会议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和工作总结。
6.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组织起草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7.筹备召开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8.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秘书长职责
1.协助秘书长工作。
2.做好基金运作和项目开发实施工作。
3.做好本“办法”第五章(一)、(二)款中的工作。
4.做好为理事会会议和年度工作报告提供分管工作的情况素材工作。
5.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计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种财经政策、纪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各种会计帐薄、科目,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3.根据年度收支预算,控制资金使用。
4.负责填制和审核收支凭证,监督和抵制一切不符合财经政策和纪律的收支凭证。
5.及时整理财务凭证,认真清理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帐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月末向秘书长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
6.建立会计凭证、帐薄表册、财务文件、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分月装订,年终建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妥善保管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7.会计人员调离或因故离职,应将经手会计凭证、帐册、文件资料及未了事项如实移交,并由会计主管人员或主管领导负责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等均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8.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检查基金会有关财务情况,需抽查会计资料时,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会计人员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注意了解国家财经政策,观察金融市场动向,跟踪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市场情况,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并及时提出调整资金运作建议,供决策参考。
(五)出纳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有关的财务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2.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审核报销单据和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和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核对领导审批权限,对违反财经规定的应拒绝办理。
3.坚持原始凭证逐日登记入帐,并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数额,所有帐目必须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填写工整。
4.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财务印鉴必须与会计分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一切支票和现金借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5.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理好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转借和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更不得贪污挪用。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立档工作。
(六)办公室人员职责
1.负责基金会文件保管,做好文件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
2.负责办公用品、礼品的采购和管理,不得假公济私。
3.负责接洽来人来访,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负责资料上报工作。
5.负责基金会的各种文字材料的整理、装订和保存。
6.负责基金会有关资料的网上操作。
7.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8.负责办公室其他日常行政工作。
9.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业务人员职责
1.募资工作。
2.负责项目开发和实施工作。
3.负责外事活动的协调工作。
4.负责合作协议的洽谈和跟踪办理。
5.负责项目大事记收集、上传工作。
6.网站维护管理。
7.各项协议的审核及项目运作的风险把控。
8.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公文管理制度
(一)收文管理
1.基金会收到公文、函件后,由专职人员统一登记并报送秘书长阅处,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由秘书长报送理事长审批。
2.报批文件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3.一份文件或一个项目的多份文件在处理完毕后,要及时收集齐全存档。
(二)发文管理
1.以基金会名义发文,由理事长签发;以基金会名义发便函,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2.对外公文代表一个单位的形象,要求公文格式正确、文字精练、语言通顺、打印整齐。
3.以基金会发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用印。
4.重要和涉密文件收文单位在本市的可以通过机要交换或直接送达,外省市的可通过机要交换或使用特快专递邮寄,并电话跟踪收件情况。
5.所有发文的原始批件都要留存归档。
(三)公文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及《全国友协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办法中涉及的具体公文字体、字号、模版请参阅《全国友协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22版)中具体规定。
1.公文种类
本基金会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通知、报告、请示、函、接待计划、简报、谈话参考、电报、记录、纪要。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通知。传达需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6)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的格式同通知格式。
(7)接待计划。适用于对来访团组各项接待事务进行合理安排。
(8)简报。适用于对组织的公益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不同种类、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发放范围的文字汇报。
(9)谈话参考。适用于领导人会见重要人士、举行会谈时的谈话参考资料。
(10)电报。分明电和密电。适用于向有关单位快速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11)记录。适用于会议、会谈、会见,如实详尽反映会议情况。
(12)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2.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1)份号。同一件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用6位3号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发文时必须登记公文发往单位以及与其对应的号码段。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标明密级。非涉密公文在履行公布程序之前也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禁止未经批准就挂在网上。
本基金会公文最高密级为“机密”;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例外。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中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不含电报)的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依次自上而下排列。
(4)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根据文种需要,使用3号仿宋字,标注在文件的适当位置。
(5)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标准签发人姓名,体现机关负责人应对对所签发的公文负责。“签发人”使用3号仿宋字,姓名使用3号楷体字,右空1字标注在红色分隔线上方。
(6)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使用2号加粗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
(7)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报关外交部的公文不写主送机关。使用3号仿宋字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面标全角冒号。
(8)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需显示正文,首个盖章页应当显示正文。正文用3号仿宋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
(9)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加括号注明(见附件)或(附后),并使用3号仿宋字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单一附件不标顺序号。
(10)发文机关署名。发机关名义发文应署: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或全国友协,以基金会名义发文应署: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1)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12)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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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本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
单价在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三)管理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5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有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3.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4.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6.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精修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7.每年财务部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办公室对账实进行监督,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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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和领导干部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倡导正能量。提高全员综合管理水平,并以绩效为导向、“利润”为中心的理念,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现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一、奖励基金的使用原则:
1、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行方针。
2、以工作绩效为奖励导向。
3、坚持以生产、质量、技术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主导。
4、在工作中积极倡导正能量。
二、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基金金额为50万元。
2、基金主要来源为公司财务拨款和平时检查处罚。
三、奖励基金使用范围:全体员工和管理干部。
四、奖励条件
董事长在例行检查中对表现突出的或评比领先的部门或个人。
五、奖励支付:所有奖惩于年底统一结算。
江苏z特钢有限公司
第10篇 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研究所研究与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 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业公司)、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昆贵所)设立研究与开发(r&d)基金的目的:
1、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质量,使之商业化生产,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2、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常规产品生产效率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提升、规模扩大、成本降低、市场占有率和质量提高的目的;
3、通过产品标准(含检测方法、计量标准、评价技术)的制定,促进主导产品生产、评价有标可依;
4、针对贵金属领域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潜在市场需求目标进行探索工作,为下一步的新产品开发进行准备性研究;
5、针对军工配套项目、国家及云南省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前期预研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在以人为本、拼搏奋进、严格管理、团队协作的基础上,并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下,创造一种有利于研究开发的和谐环境。
第二章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分类
第三条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从研究内容上分为新产品开发及现有产品改进、技术改造、标准或分析测试方法制定、前期预研、其它类别等:
1、新产品开发及现有产品制备新技术项目主要针对市场急需或因产品更新换代而开展的研发活动,研制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指标,以满足新的技术使用要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公司产品市场覆盖面;
2、技术改造项目主要针对常规产品进行工艺技术、设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扩大生产及销售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3、标准制定、检测方法、计量标准、评价技术项目主要为公司主导产品生产有标可依据而建立相应的标准和检测、评价方法;
4、前期预研主要针对贵金属领域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潜在市场需求,针对争取军工配套项目、国家及云南省重大和重点项目进行前期探索研究,为下一步新产品商品化和申报纵向项目打好前期基础;
5、不属上述范围的其它项目。如资助贵金属领域的专着撰写与出版、昆贵所所史编写、为生产或科研服务的管理软件系统开发等等。
第三章研发基金来源及资助力度
第六条 铂业公司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3%作为研发基金。
第七条 研发基金资助力度
1、新品开发及现有产品改进项目的资助金额为10~20万元/项;
2、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或设施改造)项目资助金额为8~15万元;
3、前期预研项目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金额为4~6万元;
4、分析检测方法、评价技术制定等项目资助金额为3~5万元。
前两类项目具体资助金额将根据完成的目标和经济指标而定;对于项目执行期间确实能形成较大利润的项目,经费可适当增加,增加的金额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研究开发基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必须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设计开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资助方向并结合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填写《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申请书》(附表1)。
第十条 由科技部、生产质量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及专家评审组对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新产品”进行界定。
第十一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小组对《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同时科技部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资助经费额度,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和批准经费,与科技部签订《研究开发计划书》。
第十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书》签订后20天内下达《研究开发任务书》。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如有问题或困难即时向科技部反映,科技部尽快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组每年提交年中和年度阶段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表2),科技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以便了解、掌握、监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必须建立完整的科研实验记录和相应档案。同时,每提供一批样品,都应请用户单位出具反馈意见。各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科研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的科研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新产品开发及现有产品改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开展试生产评审和设备验收,然后再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的前三个月内,科技部下达项目结题验收通知,各部门监督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验收材料:
1、研究工作总结;
2、研究技术报告;
3、研发经费结算表(附表5);
4、详细工艺报告和简要工艺报告各一份(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5、暂行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6、市场营销情况(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7、用户使用报告(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8、验证(产品成份、性能测试)报告(新产品及技改项目提供)。
第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小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按期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情况说明,需延期的提出延期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如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进行结题的,其项目组成员不得申请新的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如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找出失败的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的项目,结题、验收评审为不合格的项目,两年内不审批其负责人新申请的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所占用贵金属材料(含原料、半成品、废料)当年内交回贵金属管理库房,按科研用料报贵金属损耗,损耗率按3%报损,将贵金属结算单复印交科技部;如需将剩余贵金属转
到项目组其它课题,应写出情况说明交科技部。逾期不办理的,暂不发预留完成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组负责尽快将相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必须注明)归档,复印归档证明交科技部,逾期不归档,暂不发预留完成奖。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与开发(r&d)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人员聘岗、绩效考核、奖励措施等按铂业公司《研究开发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系列岗位聘用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在原z铂业公司《研究与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与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作废。
第11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为发展壮大基金,促进友好和平发展事业,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赞助、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一)募集基金的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对象。
(二)募集基金,坚持自愿的原则,数量不限。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捐赠的具体业务,并将捐赠的事迹载入基金会史册。对捐赠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二条 基金会基金、财产受法律保护,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项目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扣除10%的管理费后由基金会决定使用方式或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本身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其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高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运作,要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听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等,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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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s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1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 1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
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
(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转让出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
第14篇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事业,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组织和资助中外民间友好交往活动,以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二)组织和资助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与事业;
(三)设立基金支持我国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发展;
(四)设立基金开展培训,为我国民间外交和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五)为推动国际合作,开展咨询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七)对从事民间外交研究的机构、刊物、会议、活动提供资助;
(八)表彰和奖励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九)设立基金助残帮困、扶贫救灾;
(十)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友好、和平、发展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本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计入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的本金,按《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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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人员相对稳定、维护人才正常流动秩序,保护基金会和员工的法定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或秘书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秘书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基金会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清算工资。
第七条 基金会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基金会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主管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基金会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基金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领导共同签字,基金会和离职员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内容包括:
1.征求离职员工对基金会的评价及建议;
2.收回员工工作证、钥匙、公务护照、文件资料等;
3.收回其他属于基金会的各类财物。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辞职员工不得带走基金会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不得泄漏基金会的机密事项。
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基金会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清算款项:
1.清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基金会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基金会借款、罚金;
2.员工对基金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基金会脱离劳动关系,基金会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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