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
(七)
1.0 目的规范各管理片区处理事件及危机的程序,提高对事件及危机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辖区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2. 0 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各管理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处理。
3. 0 职责管理片区负责人负责指挥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
保安队(班)长负责落实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下达的命令,具体实施处理事件及危机。
4.0 程序要点
4.1 处理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基本原则
4.1.1 快速反应原则a) 当值保安队(班)长接警后,1分钟内到达事件现场。
b)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当值时接到事件报告后,5分钟内应到达事件现场。
c)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非当值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20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4.1.2 统一指挥原则a) 处理突发事件由管理片区负责人统一指挥。
b) 在特殊情况下,由保安队(班)长负责统一指挥。
c) 保安队(班)长协助指挥突发事件处理。
4.1.3 服从命令的原则保安队(班)长需无条件服从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的命令,并负责对突发事件及危机的处理过程作详细记录。
4.1.4 '三个统一'原则保安队(班)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部门,行使公司赋予的处理权。
在负责人作出事件处理决定时,各相关部门均应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处理,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保安队(班)处理好突发事件及危机。
4.1.4.1 统一思想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临时紧急召集,对事件及危机统一思想、认识,不能对事件有任何偏见或带个人感情色彩,要本着对公司、对集团,对集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4.1.4.2 统一口径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照统一思想后的处理方案,统一对外口径,不得对外讲一些个人看法等。
4.1.4.3 统一处理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集体讨论的处理方案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变更既定处理方案。
4.2 抢劫
4.2.1 当值人员发现有抢劫行为或接到有抢劫报案时:a) 应立即上前制止该违法犯罪行为或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b) 如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时,应立即抓捕带回管理处,并请事主务必一起到管理处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c) 向事主了解在被抢劫过程中人身是否受到了侵害或财物的受损情况,如事主受伤则应视其伤势的情况送医院救治;
d) 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敌众我寡,敌强我弱时,应采取'敌逃我追,敌追我避,边追边联络求援'的方法,等支援的人员或公安人员赶到后伺机制服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4.2.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案发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的保安员、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封锁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a) 要求保安员参加现场的保护工作;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情况,根据案情需要及时作出布置:调派保安员增援、抢救、围捕、保护现场;
向事主或知情人询问嫌疑人的特征及被抢劫的经过并制作笔录;
将有关的资料,线索及抓获的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信息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片区负责人根据案情大小,是否能处置,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公司经理)。
4.2.3 片区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各项工作。
上报公安机关及公司经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4.3 盗窃
4.3.1 当值人员发现有盗窃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保安队(班)长报告现场的具体位置,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a) 保安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被盗窃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情况;
b) 保安员到达现场前,案犯已逃离现场时,可由电话或对讲机报告,注意不应随意泄露案件的性质;
c) 保安员到达现场时,如案犯仍未逃跑或已被抓捕,可使用对讲机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4.3.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保安骨干及保安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a) 要求保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
b) 了解案情及收集资料并进行分析后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4.3.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根据案件损失及影响的大小向公安机关/经理报告案情。
4.4 打架斗殴
4.4.1 当值人员在管理辖区内发现有打架斗殴的行为或接到打架斗殴的报案时:a) 应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制止,防止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同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及管理处负责人报告具体位置、已伤人数、参与斗殴人数及是否有持械,请求支援的范围;
b)将围观的人员隔离或劝离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c) 将伤亡人员,视其伤势的轻重送医院抢救。
4.4.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制止、劝离和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a) 要求对现场进行保护;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信息,根据现场的事态作出布置:请求增援、抢救人员、调解,送交公安机关。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4.4.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应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的处理工作,并报公司经理。
4.5 凶杀
4.5.1 当值人员发现有凶杀行为或接到凶杀报案时:a) 立即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队(班)长报告;
>b) 封锁案发现场,禁止任何人进出现场;
c) 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d) 对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e) 在搬抬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线及碰过、接触或搬抬过的物品,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
f) 在公安人员到达时,立即将登记的事项向公安人员报告。
4.5.2 保安队(班)长、管理处负责人,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a) 调谴保安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严格检查出入人员;
b) 维护和疏导现场及交通秩序、抢救伤者,作好各项记录;
c) 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线索。
4.5.3 管理片区负责人将案情向公安机关通报,协助和指挥保安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并将案情报公司经理。
4.6 中毒事件(如住户煤气、食物中毒等)
4.6.1 当值人员发现有中毒情况或接到中毒事件报告时: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并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切断毒源,使毒源不再继续扩散,疏散现场周围的围观者;
b) 对煤气中毒者,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将中毒者移到空气通畅处,松开衣扣和腰带,并尽快送往医院抢救;
c) 对其它类别中毒者,应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消除口腔异物,维持呼吸道畅通,注意保温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d) 将中毒人员的人数,地点(现场具体位置)及已做的抢救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包括管理片区负责人、管理处主任,保安队(班)长)。
4.6.2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调遣人员支援,并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抢救:a) 调遣指挥维护现场,疏散人员及抢救中毒者。
b) 调查中毒的原因,核查毒源是否已切断,防止有漏毒现象而继续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c) 组织护送中毒者到医院抢救,并将抢救情况及时向经理报告。
d)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 通知中毒者家属。
4.7 交通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
4.7.1 当值人员发现(或接到报告)交通意外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求助时: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说明事件现场的具体位置;
b) 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c) 对重大事件须请求保安队(班)长进行支援。
4.7.2 保安队(班)、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a) 调遣指挥当值的保安员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
b) 送重伤者到医院抢救;
c) 报交警大队事故组(电话:122),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及损毁情况。
d) 重大意外伤害事件应报110救助。
4.7.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件需要报公司经理。
4.8 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4.8.1 当值人员遇到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时:a) 通知或协助住户做好防风措施,协助机电维修人员对受水浸的部位进行疏导排泄工作,协助消防监控中心对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b) 防止在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有人趁火打劫,伴随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c)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住宅小区内的灾害事件的善后工作。
4.8.2 保安队(班)长接报后立即调遣、指挥保安员支援其他部门处理各类灾害事件。
4.8.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作出统一指挥:a) 安排人员对住户做好疏散工作;
b) 通报医院、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c)报告公司经理。
4.9 危机事件处理
4.9.1 管理处当值人员发现某些事态可能演化成危机事件时,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汇报,同时也向管理片区负责人汇报。
4.9.2 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危机事件的状态,按照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宜缓不宜急的原则进行处置,并视形式发展需要,报公司经理。
4.9.3 由公司经理作出统一指挥、在尚未接到公司经理指示,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应对事态作初步处理(如:调解、开导、隔离、劝离、疏散,维持秩序等)。
4.10 其他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布置。
5.0 记录《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登记表》6.0 相关支持文件
6.1 《保安巡逻岗工作规程》
6.2 《紧急事件处理规程》
6.3 《交通管理实施规程》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7)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危机办法(七)
1.0 目的
规范各管理片区处理事件及危机的程序,提高对事件及危机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辖区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各管理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处理。
3.0 职责
管理片区负责人负责指挥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保安队(班)长负责落实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下达的命令,具体实施处理事件及危机。
4.0 程序要点
4.1 处理各类事件及危机的基本原则
4.1.1 快速反应原则
a) 当值保安队(班)长接警后,1分钟内到达事件现场。
b)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当值时接到事件报告后,5分钟内应到达事件现场。
c) 管理片区负责人在非当值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20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4.1.2 统一指挥原则
a) 处理突发事件由管理片区负责人统一指挥。
b) 在特殊情况下,由保安队(班)长负责统一指挥。
c) 保安队(班)长协助指挥突发事件处理。
4.1.3 服从命令的原则
保安队(班)长需无条件服从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的命令,并负责对突发事件及危机的处理过程作详细记录。
4.1.4 '三个统一'原则
保安队(班)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部门,行使公司赋予的处理权。在负责人作出事件处理决定时,各相关部门均应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处理,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保安队(班)处理好突发事件及危机。
4.1.4.1 统一思想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临时紧急召集,对事件及危机统一思想、认识,不能对事件有任何偏见或带个人感情色彩,要本着对公司、对集团,对集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4.1.4.2 统一口径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照统一思想后的处理方案,统一对外口径,不得对外讲一些个人看法等。
4.1.4.3 统一处理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及危机的人员,均应按集体讨论的处理方案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变更既定处理方案。
4.2 抢劫
4.2.1 当值人员发现有抢劫行为或接到有抢劫报案时:
a) 应立即上前制止该违法犯罪行为或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b) 如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时,应立即抓捕带回管理处,并请事主务必一起到管理处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c) 向事主了解在被抢劫过程中人身是否受到了侵害或财物的受损情况,如事主受伤则应视其伤势的情况送医院救治;
d) 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敌众我寡,敌强我弱时,应采取'敌逃我追,敌追我避,边追边联络求援'的方法,等支援的人员或公安人员赶到后伺机制服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4.2.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案发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的保安员、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封锁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 要求保安员参加现场的保护工作;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情况,根据案情需要及时作出布置:调派保安员增援、抢救、围捕、保护现场;向事主或知情人询问嫌疑人的特征及被抢劫的经过并制作笔录;将有关的资料,线索及抓获的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信息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片区负责人根据案情大小,是否能处置,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公司经理)。
4.2.3 片区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各项工作。上报公安机关及公司经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4.3 盗窃
4.3.1 当值人员发现有盗窃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保安队(班)长报告现场的具体位置,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
a) 保安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被盗窃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情况;
b) 保安员到达现场前,案犯已逃离现场时,可由电话或对讲机报告,注意不应随意泄露案件的性质;
c) 保安员到达现场时,如案犯仍未逃跑或已被抓捕,可使用对讲机向保安队(班)长报告。
4.3.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保安骨干及保安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 要求保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
b) 了解案情及收集资料并进行分析后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4.3.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根据案件损失及影响的大小向公安机关/经理报告案情。
4.4 打架斗殴
4.4.1 当值人员在管理辖区内发现有打架斗殴的行为或接到打架斗殴的报案时:
a) 应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制止,防止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同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向保安队(班)长及管理处负责人报告具体位置、已伤人数、参与斗殴人数及是否有持械,请求支援的范围;
b)将围观的人员隔离或劝离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c) 将伤亡人员,视其伤势的轻重送医院抢救。
4.4.2 保安队(班)长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谴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制止、劝离和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 要求对现场进行保护;
b) 保安队(班)长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信息,根据现场的事态作出布置:请求增援、抢救人员、调解,送交公安机关。
c) 保安队(班)长将收集的资料向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4.4.3 管理片区负责人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应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的处理工作,并报公司经理。
4.5 凶杀
4.5.1 当值人员发现有凶杀行为或接到凶杀报案时:
>
b) 封锁案发现场,禁止任何人进出现场;
c) 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d) 对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e) 在搬抬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线及碰过、接触或搬抬过的物品,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
f) 在公安人员到达时,立即将登记的事项向公安人员报告。
4.5.2保安队(班)长、管理处负责人,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
a) 调谴保安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严格检查出入人员;
b) 维护和疏导现场及交通秩序、抢救伤者,作好各项记录;
c) 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线索。
4.5.3 管理片区负责人将案情向公安机关通报,协助和指挥保安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并将案情报公司经理。
4.6 中毒事件(如住户煤气、食物中毒等)
4.6.1 当值人员发现有中毒情况或接到中毒事件报告时:
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并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切断毒源,使毒源不再继续扩散,疏散现场周围的围观者;
b) 对煤气中毒者,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将中毒者移到空气通畅处,松开衣扣和腰带,并尽快送往医院抢救;
c) 对其它类别中毒者,应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消除口腔异物,维持呼吸道畅通,注意保温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d) 将中毒人员的人数,地点(现场具体位置)及已做的抢救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包括管理片区负责人、管理处主任,保安队(班)长)。
4.6.2管理片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调遣人员支援,并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抢救:
a) 调遣指挥维护现场,疏散人员及抢救中毒者。
b) 调查中毒的原因,核查毒源是否已切断,防止有漏毒现象而继续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c) 组织护送中毒者到医院抢救,并将抢救情况及时向经理报告。
d)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 通知中毒者家属。
4.7 交通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
4.7.1 当值人员发现(或接到报告)交通意外及其他意外伤害事件求助时:
a) 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队(班)长,说明事件现场的具体位置;
b) 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c) 对重大事件须请求保安队(班)长进行支援。
4.7.2保安队(班)、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
a) 调遣指挥当值的保安员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
b) 送重伤者到医院抢救;
c) 报交警大队事故组(电话:122),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及损毁情况。
d) 重大意外伤害事件应报110救助。
4.7.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件需要报公司经理。
4.8 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4.8.1 当值人员遇到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时:
a) 通知或协助住户做好防风措施,协助机电维修人员对受水浸的部位进行疏导排泄工作,协助消防监控中心对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b) 防止在台风、水浸、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有人趁火打劫,伴随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c)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住宅小区内的灾害事件的善后工作。
4.8.2 保安队(班)长接报后立即调遣、指挥保安员支援其他部门处理各类灾害事件。
4.8.3 管理片区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作出统一指挥:
a) 安排人员对住户做好疏散工作;
b) 通报医院、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c)报告公司经理。
4.9 危机事件处理
4.9.1 管理处当值人员发现某些事态可能演化成危机事件时,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汇报,同时也向管理片区负责人汇报。
4.9.2 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危机事件的状态,按照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宜缓不宜急的原则进行处置,并视形式发展需要,报公司经理。
4.9.3 由公司经理作出统一指挥、在尚未接到公司经理指示,管理片区/管理处负责人应对事态作初步处理(如:调解、开导、隔离、劝离、疏散,维持秩序等)。
4.10 其他突发事件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布置。
5.0 记录
《突发事件及危机处理登记表》
6.0 相关支持文件
6.1 《保安巡逻岗工作规程》
6.2 《紧急事件处理规程》
第3篇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调查
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3、发生事故的单位凡被调查的员工都要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具伪证,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每次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各200元。
第4篇 汇景物业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汇景雅居关于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在各物业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小区物业处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小区物业处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需交纳2000 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装修管理费(按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违者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特殊情况经保安部同意后可少量带进,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150元,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本公共财物者,除加倍赔偿外,肇事者双方需支付赔偿金200元,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本物业公司有权将其约束到酒醒以后,并赔偿150元;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在小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本公司有权将其送至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小区保安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队)主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小区物业处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发现一次赔偿50元,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10
第5篇 电能计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制度
电能计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c1为了理顺电能计量异议处理程序,减少因计量异议造成的损失,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c2电能计量异议处理,是指以同一计量方法所出示的不同数据而产生的量差异议所开展的调查、仲裁、处理等工作。
c3职责分工
c3.1营销部及其所属班组负责营业售电的提异;
c3.2物业公司负责能源自用电(包括一级自用电的生产区与办公楼,三级自用电的福利区)的提异;
c3.3变电部负责变电站关口表、馈线、旁母、主变,以及站用变(属自用能源一级自用电)的电量提异;
c3.4调度所负责日常调度工作中发现的电量提异;
c3.5生产技术科、计划科负责线损管理、统计报表的电量提异;
c3.6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电能计量异议的仲裁工作。
c4工作程序
c4.1营业售电异议的处理:电能计量器具应严格执行首次、周期(轮换)检定(包括现场检验),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如用电客户认为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提出检验申请,在交付验表费后,电能计量部应在七日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用电客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退补电费。用电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请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仲裁。必要时,可按社会计量纠纷进行处理。
c4.2考核技术经济指标,以及自用能源(自用电)的电量异议处理:变电部或调度所依据生产工艺控制过程检测数据的提异,或用电计量装置故障要求处理,营销部接到通知后,应指派电能计量部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必要时应带回检定室进行检定。
c4.3生产技术科、计划科涉及考核技术经济指标的电量提异,应事先提交公司线损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三级线损管理网络有关人员开展线损分析,找出异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计量检定、仲裁。
c4.4对于外部委托的电能表(非本企业计费表),业经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予以开展计量检定、仲裁。
c4.5本企业发生电能计量异议,由异议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数量、时间、原因,以及有关原始记录报营销部研究处理。
c4.6营销部受理异议后在三天内下达给有关班组,或由综合管理部电能计量专责人(师)牵头,会同电能计量部对有关电能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数据分析,提出处理或仲裁意见,并做好记录(详见q/fmd-208-11.005a16-1998计量异议处理管理程序中表a16-1)。
c4.7调查处理结束后,由处理人员填报“计量异议处理单”(见表a16-2),经营销部主任审批后执行。属于公司级较大计量异议纠纷,须提请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进行仲裁,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6篇 工伤事故处理及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
三、工伤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处理指导、工伤争议协调。
2、营运部商业保险承办员负责办理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处理后的理赔。
3、发生工伤员工所属单位为工伤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伤害事故的报告、紧急处置、相关费用支付等。
四、工伤认定: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而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4、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蓄意违章、擅自违反操作流程、工作时间内干私活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事故发生时处理程序:
1、为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单位应做好工伤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启动预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处置程序:事故上报、人员安排、护送伤员,接送、车辆安排、指定地点(医院)、时间节点、费用垫付等。
2、事故上报:轻伤在3日内、重伤以上事故一小时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向
人力资源部汇报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同时通知营运部商业保险理赔员,并按照理赔员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置。一周内填报书面《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表1)。
3、人员、车辆、费用安排:事故现场最高职务管理人员负责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的同时,由负责人指派车辆驾驶、财务人员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
4、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或财务人员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与医院结算等手续。
六、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罚: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内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
责 任 分 类 | 自然事故 | 责任事故处罚 | |
主要责任人 | 次要责任人 | ||
轻伤事故 | 不处罚 | 300元 | 200元 |
重伤事故 | 不处罚 | 800元 | 600元 |
死亡事故 | 不处罚 | 2000元 | 1000元 |
备注 | 1、责任事故是指因当事人违纪违章、不服从指挥等或因管理者错误指挥造成的事故。 2、主次要责任划分按事故责任评定小组结论。 3、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处罚责任外,主次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60%:40%。 |
上一页12下一页七、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后待遇:
1、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工伤员工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享受基本工资,期限最长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康复期(在家康复期间)发放当地最低工资,但康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2、治疗结束,根据医院结论,可以康复出院而当事人不愿出院的,自医院做出结论之日起,停止以后的住院费用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标准,通常在10-30元/天之间,无政府标准的按公司员工日伙食标准支付,或按同岗位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的70%执行。
4、陪护费:受伤住院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人员陪护时,上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伤情、批准后方可,原则上只允许1人陪护,待遇按伤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
5、治疗、转院期间交通住宿费:往返医院(含初诊、复诊、二次手术)短途交通费据实报销;转院则必须是经过首次诊疗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产生于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之间的交通、住宿费,凭转院证明和交通票据,经核实后予以报销。
6、治疗费用:先由单位借款垫付,由承办人缴纳费用,出院时在指定就诊医院开具发票及每日用药及辅助器具清单(加盖印章)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或涂改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
7康复出院后,能恢复工作的,则结束工伤治疗期,出院次日正常上班,恢复在岗待遇或享受法定待遇。不愿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8、参保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在30日内或当事人于1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未参保人员离职时不能友好协商解决而发生争议的,经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权威部门结论执行。
9、协商一次性处理工伤赔偿的,双方应签订免责协议,公司可酌情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依法处理工伤赔偿的,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后果,并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10、公司提倡人性化对待员工,尤其是受伤员工,在及时做好妥善救治的基础上,做好伤者心理和情绪安抚工作,对伤者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满足,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应耐心解释政策,尽力避免员工关系冲突等不和谐因素产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本着先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经营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诉讼。
八、安全教育:
逐步建立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机制,对新进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1、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②介绍公司/单位的安全概况,包括企业运作特点,安全分布情况(重点介绍接近要害部位、特殊设备的注意事项),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通知等,奖惩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等);③介绍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④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2、部门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部门、工作场地的概况,如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危险区域、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②介绍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文明作业、标准化作业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③根据各工种、各劳动工具、设备实施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④ 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②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强调从思想上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③ 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按流程操作的要求;④ 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操作示范。⑤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所属部门主管参加。
4、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通知、文件、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知识材料,收集安全事故案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安全教育,每月督导各部门、各班组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九、工伤事故结案归档:
1、工伤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材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责任评定等材料,以及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理赔金额等整理归档。
2、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伤事故台账,落实台账责任人,及时、详实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最终处理的基本情况。
3、工伤事故处理发生和处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把人身和生产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确保全年无事故。
4、按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填报年度工伤事故统计表。
十、罚则:
1、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轻重,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以便公司给予必要的处理协助。凡因瞒报最终导致事态严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给予500-1000元处罚。
2、经查实,治疗期间费用报销项目不严格审核的,处单位负责人违规金额的2倍处罚。
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的,每产生一次工伤责任事故,负责人附带承担管理责任。
4、不按要求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分别见附表2、3)的,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总经理签署之日生效,2013年元月1日试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在试行中不断补充完善。
第7篇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各单位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在个别单位往往未引起高度重视,既不组织追查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未遂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严格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凡是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电话汇报;48小时内书面汇报事故详细情况;72小时内书面汇报单位追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追查讨论,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条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制度。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档案应包括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别、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督导站参与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监督矿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追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管理与登记档案。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凡未按第三条之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隐瞒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8篇 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_____公司
年月日
第9篇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十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各部门、项目(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各部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公司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部门/项目及人员。
(二)决定适应于公司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为及动作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并要在公司内部以文件的形势及下达。
(三)公告适用于向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公司各部门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公司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宣布实施某项制度、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 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 、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部门标识应当使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部门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 ,应当注明 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子版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子版形式公文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各部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__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各部门之间、各项目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公司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部门。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写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
上级部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部门。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行政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行政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行政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行政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行政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存档。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行政公文由行政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行政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部门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各部门公文,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部门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部门可以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第10篇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来宾市水质净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员工和作业过程。
(三)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的管理方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利用国家法律、法规为手段,建立安全工作重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
(四) 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实现重大生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为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危害,保障安全。
(五) 安全管理人员机构
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岗位安全员等组织人员结构。
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班组行政正职领导(包括大班长、班组长)为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工作第-责任人 。
6.3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的工作及场所的安全负有监督的责任;
6.4员工对安全操作负有义务。对本岗位其他员工的安全负有监督的责任。
6.5各级安全领导机构、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6.6安全生产实行奖惩考核制度(包括人事考核,劳动竞赛,评先工作)。
6.7 安全工作列入岗位职责,部门实行分工合作制,上下沟通、纵横贯通的工作方式。
7 安全意识、能力的培训
7.1公司及司属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能力,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员工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
7.2新进厂人员或实习、代培人员,进厂时要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7.3厂内变动工种的人员,也按三级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停工30天以上者车间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7.4采用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启用和操作。
7.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专业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复审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不包括电工)。
7.6各班组辖区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厂区交通要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8 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8.1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素质,全厂范围内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8.2 为使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厂对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检查验收一次,年末总评,要求安全合格班组达标率80%以上。
8.3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合格班组活动,按评分条件每季度组织考评一次,确保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质量。
9 作业场所安全卫生
9.1各部门、班组必须强化生产现场的管理,制订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生产现场脏、乱、差状况,逐步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9.2厂区环境清洁、道路畅通、生产区域内外设立安全通道,作业场所光照适宜、通风良好,各种安全设施、警示标志齐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
9.3生产场所的物品、材料实行定置、定位管理,理顺和优化生产现场物流信息,使物料定置达到最佳状态。
9.4生产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外表清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设备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9.5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并且按照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回收处理。
9.6采取各种措施治理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的危害,并依据作业特点配置和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予以防护。
9.7对经常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定期发给保健补贴,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9.8对接触职业危害和特种作业的员工,要定期组织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要及时调离岗位。
10 建设项目或大中修工程安全管理
10.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安全领导参加。
10.2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投入运行后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中要和生产设备同步维护保养。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撤销安全卫生设施。
10.3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承包合同必须签订相关的安全条款或相应的安全协议。责任部门应对其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和罚款,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施工安全差的则令其停工整顿或取消承包资格。
10.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相应的资质,司属各部门、班组因无独立法人和相应的资质,不能独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0.5设备大、中修计划中应编制确定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严格施行。
11 安全生产检查
11.1部门安全负责人要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各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11.2实行班组(岗位)日查、部门周查、公司月查制度。
11.3安全检查要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检查内容是:工作职责、制度的执行情况;生产岗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工人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并及时反馈。
12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
12.1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每个员工均有查找、报告、协助处理事故隐患的义务。公司对发现和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职工视情况予以奖励。
12.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危险程度大小顺序及时组织整改,对确实暂时无条件和能力整改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隐患恶化演变。对故意拖延或推诿不及时整改,致使事故隐患突发为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从严处罚。
12.3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监控检测制度,并在危险源点悬挂统一制作的危险源标志牌,悬挂位置易见醒目。
12.4设置的警示牌要妥善保管和维护,凡丢失、损坏、字迹不清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自行补齐设置。
13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
13.1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按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行驶、作业遵守交通法则。
13.2所有机动车辆及人力车辆,不准乱停放,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泊,确保厂区道路安全畅通,整齐有序。
第11篇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一)伤亡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二)非伤亡事故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第12篇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物业管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十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各部门、项目(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各部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公司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部门/项目及人员。
(二)决定适应于公司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为及动作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并要在公司内部以文件的形势及下达。
(三)公告适用于向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公司各部门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公司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宣布实施某项制度、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 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 、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部门标识应当使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部门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 ,应当注明 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子版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子版形式公文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各部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__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各部门之间、各项目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公司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部门。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写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
上级部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部门。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行政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行政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行政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行政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行政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存档。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行政公文由行政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行政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部门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各部门公文,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部门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部门可以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第13篇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应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与公司各种车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车辆事故的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
对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违章,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 ,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
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者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
4.涉外事故: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定与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行车事故车辆规定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
(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领导报告.
第五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勘测,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
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较为严重的事故应杂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电话报告生产部.
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以里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生产部.
4.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向运输部,设备部报告,公司安全员还必须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安排善后处理事宜.
5.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弄虚作假和包皮袒护,隐瞒不报告者应予从严处理.
6.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肇事者和职员未经教育和处理不放过;(3)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4).肇事人,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放过.
7.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8.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对企业和职员负责的精神,依据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责论处.
第六条:责任划分,事故分析与上报.
1. 行车事故依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为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2. 厂,站里碰车事故依照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准.
3. 一般事故有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与事故责任人分析,记录,将结果报告公司,同时拿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事故经过及深刻检查,今后安全行车的防范措施].
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生产部主持及集会议,部门负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分析结果由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生产部,并认真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
5. 无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车队应对事故作详细记录,并在五日内将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公司.
第七条: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与处罚
1. 1000元以下的事故,不经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处理,经济损失由事故负责人承担50%;
2. 违章,违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撒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本人负责主要责任造成的罚款,由负责人负担;
3. 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车辆或其它事故,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
4. 驾驶室内超员或私自搭载乘客造成事故后,而造成乘客受伤或其它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5. 因人为因素,责任心不强,造成电器,机械事故,赔偿经济损失.
6.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论事故大小,事故责任人不发当日安全奖.
7.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人为”事故,其事故费用全部由肇事人承担:
(1) 开赌汽车;
(2) 酒后驾车;
(3) 未按规定线路行驶;
(4) 开门行车;
(5) 逆向行驶;
(6) 坐人闲谈,超速行驶;
(7) 未经验收的驾驶人单独行车;
(8) 随意调头,强行超车,挣道抢行;
(9)驾车办私事;
(10) 无照开车;
(11) 下班后不能按时休息,玩耍,因休息不好而造成事故.
【2】驾驶人发生有责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
(2)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
(3)事故负同等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
(4)事故负次要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
(5)凡因驾驶员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肇事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6)凡因修理工或检验人员失职而造成机械事故,负责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驾驶证被扣,因违章发生事故,在调查和待处理期间,按待岗考核.
(8)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监外执行,缓刑除外(除有关规章),原则上不在追究经济赔偿.
第八条:车辆事故由生产部进行考核
1. 不论事故负责人是否在原岗位,事故处理期间,须积极配合,解决发誓的事故,并暂发生活费500-800元.
2. 年度内事故负责人不参与公司任何评选先进个人活动.
3. 一般事故月度内发生3起以上、5起以下,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500元.
4. 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1000元.
5. 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责任予以重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本规定凡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生产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14篇 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办法
1、凡是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不符合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技术条款及各级质量文件的项目以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防火规定,均为不合格项目。
2、不合格项目一般指缺陷处理,当构成事故时,应按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办理。
3、对工程中出现的所有不合格项目,监理单位应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处理。
4、不合格项目处理程序见(程序13)。
4.1对不合格项目,一般分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两种,口头通知属一般缺陷处理项目,由监理单位提出,通知相关施工承包商处理。当口头通知无效,或缺陷较大时,用“不合格项目通知单”书面通知。
4.2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方式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处理后由监理单位复验。
4.3书面通知的不合格项目文件,可分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4.3.1 各有关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的处理
1) 监理单位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核批,由责任单位处理。
2) 建设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核批后处理。
3) 各施工承包商发现的设备、材料有不合格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其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3.2 施工承包商处理工作完成后,填写“不合格项目处理报告单”(包括自检结果)交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注销该不合格项,如该不合格项需停工处理,则施工承包商必须停止施工。处理工作完后,填写处理报告(包括自检结果),交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该项工程的施工。
5、不合格项目处理不得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合格项目属设计问题时,应按设计变更规定执行。
6、处理不合格项目增加的费用,按承发包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处理项目涉及第三方时,必须有第三方的会签意见。
第15篇 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职责
3.1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3 各所属单位
3.3.1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作业前准备
4.2.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该申请单。
4.2.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4.2.7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还要将msds相关资料提供给现场人员。使其了解msds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4.3 运输与存放
4.3.1 作业方应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关于运输与存放的要求。
4.3.2 作业方陆地运输放射源时应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运输许可证,往平台上运输放射源时,应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指派专人押运,装运箱和源罐上应注有标志,如:危险物质、吊点、运输要求等。吊装时,绳套应牢固,操作应平稳,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业现场不准长期存放放射源,如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则应经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业现场存放应有专用的存放装置,放射源存放应远离生活区,且不能与爆炸性物质和具有腐蚀的物质同室存放,装置上应有危险性标识。
4.4 废弃处理
对失效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外壳应送到国家指定的废弃机构和地点进行处理。
4.5 应急处理
4.5.1 凡放射性物质丢失或发生事故后,作业监督应立即组织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5.2 发生放射源事故或丢失后,作业监督与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必须逐级向上汇报。
4.6使用后管理
作业负责人提出退场申请,填写“放射性物品退场审核单”并经作业监督和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后随放射源带回陆地。审核单到达陆地后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危险化学品处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5.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
6.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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