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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热度:32

三违管理办法

第1篇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 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 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 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 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 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 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 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 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 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 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 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 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 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r 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s 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2.2.2 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a 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b 违反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c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d 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e 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f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 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h 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i脱水操作产生物料泄漏;

j 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k 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l 不按规定巡检;

m 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n 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o 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p 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q 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r 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s 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非正常泄漏;

t 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u 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v 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w 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_ 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y 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行为;

z 其它违章行为。

2.2.3 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行为:

a 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

b 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c 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d 在生产区吸烟、带烟火;

e 在易燃易爆生产区打手机或手机开机;

f 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g 工作期间打架、骂人;

h 故意损坏公物;

i 在岗位上无理取闹;

j 不配合各级人员进行检查;

k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3 各部门组织岗位人员结合岗位自身存在的风险,查找习惯性“三违”行为,并将所有总结收集到的“三违”行为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建立“三违”现象档案。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人员向员工至少进行一次“三违”现象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知道“三违”行为的危害,人人都能够自觉纠正“三违”行为,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2.4 公司范围内建立实施“三违”记分卡,每人一卡,记录违章行为次数。每人都建立“三违”记录台帐进行汇总分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本公司。

2.5 “三违”记分卡实施办法

2.5.1 公司员工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三违”记分卡,如不携带,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记录在“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中;

2.5.2 “三违”记分卡采用现场记录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均有权现场记录,并要及时上报至“三违”人员所在单位;

2.5.3 公司各单位必须每周对“三违”记分卡进行审查,将“三违”情况及时填写到“三违”记录台帐中。

2.5.4 “三违”记录台帐填写办法:

a 各基层单位“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单位安全员填写;

b 部室“三违”记录台帐由本部主任或指定人员填写;

c 公司领导“三违”记录台帐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填写。

2.6对“三违”现象的考核:

2.6.1 各部门每月25日前根据“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汇总本部门员工的“三违”情况,将汇总结果报至生产部存档;

2..6.2 每次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有关条款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6.3 违章行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关事故管理处罚制度执行;

2.6.4 “三违”记分卡累计违章次数的处罚规定:

a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的50%,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

b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6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由部门内部进行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内部离岗培训;

c 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9次的人员,待岗两个月,交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管理;

d 职工的违章次数累计情况与评选先、优、模结合。

e 每张“三违”记分卡的适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产办组织进行更换;

f 生产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三违”现象的考核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对认真进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认真考核,隐瞒、推诿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的管理

3.1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卡”,由生产部发放到全公司每名员工手中。

3.2员工随身携带此卡,记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到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3.3 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3.4 公司每名员工都要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公司。

3.5 各部门每月对隐患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在“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并将结果上报至生产部。

3.6 生产部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如下:

3.6.1 对提出好的建议的员工据建议的适用程度及采纳后产生的效果奖励50-200元;

3.6.2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奖励200-500元;

3.6.3 每月对提出好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员工据实际情况奖励50-100元;

3.6.4 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评比,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单位奖励100-300元。

3.6.5 每年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对前3名同志进行特别奖励;

3.6.6 当职工调动工作时,公司将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对职工进行岗位综合评定并奖励。

四、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三违”重点行为

4.1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内容

4.1.1 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整治;

4.1.2 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使用手机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3 对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4 对在作业时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5 对不执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6 对不按规定巡检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7 对岗位人员吸烟、带烟带火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8 对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9 对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10 公司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化工厂有关文件严格处罚。对在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五、附 则

5.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 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 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 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 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 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 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 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 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 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 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 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 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 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r 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s 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2.2.2 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a 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b 违反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c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d 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e 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f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 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h 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i脱水操作产生物料泄漏;

j 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k 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l 不按规定巡检;

m 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n 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o 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p 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q 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r 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s 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非正常泄漏;

t 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u 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v 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w 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_ 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y 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行为;

z 其它违章行为。

第3篇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第4篇 反“三违”管理考核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形式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指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机构与职责

4.1安全部是反“三违”归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配合宣教部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宣教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定期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有计划组织特殊工种及岗位操作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安全保护能力。

4.3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追查处理,处理要有力度。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及时报安全部门处理。

4.4各部门要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提升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纪,抵制“三违”。

4.5车间/班组要积极调动生产员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4.6 员工要正确行使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制止“三违”行为。

5管理要求

5.1 公司安全部是反“三违”的归口管理部门。

5.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分别从重到轻分a、b、c三类进行考核。

5.3 根据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行为属实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有功人员,应给予特别嘉奖,并在年度个人安全评先中予以表彰。

5.4 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举报”三违”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5.5 检查中发现员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三违”行为的,按“一事一考核”进行处罚。对重复性”三违”行为加倍考核(重复性”三违”行为是指同一员工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同一条款“三违”行为)。

6 考核办法

6.1 公司安全部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见附件1《“三违”行为认定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6.1.1 对a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0-200元/人次;

6.1.2 对b类“三违”行为者考核50-100元/人次;

6.1.3 对c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50元/人次。

6.1.4 a、b、c类“三违”行为判断标准:

a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伤事故的“三违”行为;或者因“三违”行为已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b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c类“三违”行为:是指行为环境和其它条件影响,人身伤害可能性较低的”三违”行为。

6.2 公司级考核由公司安全部开具考核通知书(详见附件2《“三违”行为考核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三违”者所在部门签收,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留底。

6.2.1 公司将建立“公司安全专项资金”设在财务部,安全部门月底对”三违”行为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劳科(详见附件3《清浪公司”三违”行为考核月报表》),由公司人劳科从被考核责任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所有扣款进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

6.2.2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三违”行为的考核。由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按照安全部开具的考核通知书代收、收缴,所扣金额在二十天内上缴财务部,并复印收款凭证一份报安全部;安全部月底汇总报人劳科备案;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收缴,次月同等考核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

6.2.3 在各级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三违”作业,除按a类”三违”行为标准考核外,现场有权制止作业(停止施工、生产、建设),并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清浪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指令、逾期未改正的按本办法6.1.1规定的a类”三违”标准加倍考核。

6.2.4各部门主要领导应把反“三违”行为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全面检查、严格考核。对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由公司安部提出考核意见并通报。

6.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5篇 安全生产考核及“三违”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参照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和个人违章行为的考核。

1.3 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4依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__区家具园区管委会相关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5考核频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评,考核结果与部门责任人和个人安全风险金挂钩。

1.6事故的定性、定责

以《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或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上级安全部门的认定为准。

2考核办法

2.1考核的主要内容

a)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因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被盗、被骗案件,资金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毒事故,内部网络安全事故,环境不良影响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b)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c)员工培训教育;

d)安全检查;

e)安全会议的开展;

f)安全隐患的整治;

g)个人违章行为及综合治理等。

2.2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2.2.1火灾事故:

2.2.1.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6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2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4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扣罚直接责任人员3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0元。

2.2.1.4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50元。

2.2.2因工伤亡事故:

2.2.2.1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属否定指标,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800元。

2.2.2.2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8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500元。

2.2.2.3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轻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200元。

2.2.3车辆交通事故(仅限于公司公务车,责任认定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2.2.3.1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6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300元。

2.3.3.2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罚驾驶员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200元。

2.3.3.3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4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100元。

2.3.3.4车辆发生一般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300元,扣罚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100元;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50元。

2.2.4 被盗、被骗案件:发生被盗(扣除保险赔付后),被骗案件(物品按进价或出厂价核算)

2.2.4.1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4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4.2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4.3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5 设备事故:

2.2.5.1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3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5.2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5.3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6 中毒事故:

2.2.6.1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中毒9人(包括9人)以上的,扣罚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600元。

2.2.6.2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中毒9人(不包括9人)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7 内部网络安全事故:

2.7.7.1 发生损坏计算机及网络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或网络瘫痪的,扣罚设备使用人100元。

2.7.7.2 发生网络中断半天未上报或者出现计算机病毒壹天未上报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2.7.3 发生浏览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2.7.4 利用黑客工具等软件进行公司局域网内、网外端口扫描及攻击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2.2.8 综合治理:

2.2.8.1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和寻衅闹事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2 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无理聚众闹事、罢工事件,造成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3由于部门不作为,导致职工违反《信访条例》发生群体上访5人以上或非正常上访事件,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9 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2.9.1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作业环境粉尘、噪声、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9.2 特殊作业环境,不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2.10 环境不良影响事故:

2.2.10.1在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事故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10.2对危险固体废弃物或废液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3 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细则

2.3.1 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

2.3.1.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200元。

2.3.1.2制度规章不落实,一次扣罚相关部门责任人100元。

2.3.1.3无月度安全计划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4未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50元。

2.3.1.5未按公司、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教育、专题活动等,一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6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书,一人次未签订,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7使用无上岗证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一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8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200元。对未在规定时限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1.9对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每人100元。

2.3.2安全教育培训:

2.3.2.1 新上岗、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 1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2.2 对新上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的,1人次扣罚行政部和生产部班子每人50元

2.3.2.3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一人次扣罚行政部和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2.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定期复审超期使用的,一人次扣罚生产部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

2.3.3 安全检查:

2.3.3.1 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月检、重大节假日检查的,扣罚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班子每人100元。

2.3.3.2 部门未开展部门周检的,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每人100元。

2.3.3.3 部门班组未开展日检的,扣罚责任班组长每人50元。

2.3.4 安全整改:

2.3.4.1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目标、时间等)进行整改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3.4.2在同一部门内,出现重复隐患,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和直接责任人每人100元。

2.3.5安全会议:

2.3.5.1 因工作原因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又未请假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3.5.2 部门每月未召开安全会议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100元。

2.4 对个人安全工作和工作行为考核细则

2.4.1 个人安全目标考核细则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的大小,扣罚相关责任人50—400元。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4.2 对个人违章行为考核细则(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在末次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2.4.2.1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50元:

a)未按规定对所负责的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器具进行维护保养的;

b)擅自拆除设备安全护罩、连锁装置的;

c)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过肩、穿拖鞋、高跟鞋的;

d)擅自拆除或涂改安全标识或导致标识失效的;

e)违反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

f)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

g)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的;

h)特种作业岗位不持证上岗的;

i)电工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不使用专用器具的;

j)占用消防器材、设施存放位置的;

k)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的;

l)作业、工作场地卫生、物质工器具摆放违反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m)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4.2.2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100元:

a)未按公司规定用车、无证驾驶(无行业上岗证等)、酒后驾驶公车、违章驾驶、未经许可私自将公车交由他人(有驾照)驾驶的;

b)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c)违反动火规定擅自动火的;

d)电器线路安装违反安全规定的;

e)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f)遇紧急情况不服从指挥的;

g)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设备、设施操作的;

h)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设施的或擅自增加电器使用负荷的;

i)堵断安全消防通道的;

j)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设备运行无人监护的;

k)安全值班随意脱岗的;

l)生产过程违章指挥的;

m)未按规定对危废进行回收、处理的。

2.4.2.3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200元:

a)损坏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报警系统、卫生设施、交通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罚款;

b)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

c)厂区内流动吸烟的;

d)未经许可搭接线路或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4.2.4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300元。

a)违反规定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

b)在生产车间、库房等重要防火场所规定吸烟点以外地方吸烟或乱丢烟头的。

2.4.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事人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破坏安全消防器具、设备、设施的;

b)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盗窃在用生产设备上的零部件的;

c)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d)未经允许擅自修改设备安全运行参数的;

e)作业人员酒后上岗、在作业场所饮酒的。

3 附 则

3.1 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部门执行。

3.2违反本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填写《处罚通知单》,交生产部备案后转交行政部执行。

3.3对安全责任目标完成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同时,作为参评年度公司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3.4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和违规行为,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有生产部负责处理。

3.5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6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3.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第7篇 反三违管理考核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形式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指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机构与职责

4.1安全部是反“三违”归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配合宣教部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宣教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定期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有计划组织特殊工种及岗位操作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安全保护能力。

4.3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追查处理,处理要有力度。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及时报安全部门处理。

4.4各部门要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提升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纪,抵制“三违”。

4.5车间/班组要积极调动生产员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4.6 员工要正确行使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制止“三违”行为。

5管理要求

5.1 公司安全部是反“三违”的归口管理部门。

5.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分别从重到轻分a、b、c三类进行考核。

5.3 根据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行为属实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有功人员,应给予特别嘉奖,并在年度个人安全评先中予以表彰。

5.4 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举报”三违”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5.5 检查中发现员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三违”行为的,按“一事一考核”进行处罚。对重复性”三违”行为加倍考核(重复性”三违”行为是指同一员工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同一条款“三违”行为)。

6 考核办法

6.1 公司安全部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见附件1《“三违”行为认定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6.1.1 对a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0-200元/人次;

6.1.2 对b类“三违”行为者考核50-100元/人次;

6.1.3 对c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50元/人次。

6.1.4a、b、c类“三违”行为判断标准:

a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伤事故的“三违”行为;或者因“三违”行为已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b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c类“三违”行为:是指行为环境和其它条件影响,人身伤害可能性较低的”三违”行为。

6.2 公司级考核由公司安全部开具考核通知书(详见附件2《“三违”行为考核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三违”者所在部门签收,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留底。

6.2.1 公司将建立“公司安全专项资金”设在财务部,安全部门月底对”三违”行为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劳科(详见附件3《清浪公司”三违”行为考核月报表》),由公司人劳科从被考核责任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所有扣款进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

6.2.2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三违”行为的考核。由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按照安全部开具的考核通知书代收、收缴,所扣金额在二十天内上缴财务部,并复印收款凭证一份报安全部;安全部月底汇总报人劳科备案;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收缴,次月同等考核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

6.2.3 在各级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三违”作业,除按a类”三违”行为标准考核外,现场有权制止作业(停止施工、生产、建设),并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清浪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指令、逾期未改正的按本办法6.1.1规定的a类”三违”标准加倍考核。

6.2.4各部门主要领导应把反“三违”行为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全面检查、严格考核。对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由公司安部提出考核意见并通报。

6.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三违管理办法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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