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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热度:78

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全员参与,进而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身设备安全的管理

一、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二、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人身伤害。

三、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将本部门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有记录。

1、落实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各台(处、座)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设备台帐,制定各类设备的使用、保管、养护、校正、检定、维修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员工学习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岗位培训,逐步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设备操作维修人员,一定要达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四会”(会使用、会检测、会维修养护、会排除故障)、“三熟悉”(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维修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熟悉测试检修调正方法)的基本要求。

3、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坚持“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及“维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随保养、随检修、发现异常随报告,确保设备整洁、运转正常、性能可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各岗位人员要恪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从而有效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四、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部门报告,极积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安保部门现场调查。

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二条 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驾驶员都必须时刻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不允许领导擅自长途驾车,且必须坐后排和系好安全带。

三、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车(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四、严格执行出车审批程序、完善出车审批手续,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按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进行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六、出车前驾驶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保证足够的休息。

七、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交通规章制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迅速与交警部门、公司取得联系,并极积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好问题。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1、各部门和干部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和义务。

2、建立防火档案,明确公司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义务消防组织,车间、班组设2-3名义务消防安全员。

2、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

)、“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的基本要求。

3、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对消防和安保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4、对所辖生产场地、重要部位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资,保证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1、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消除各种不稳定的因素,维护企业团结和稳定。

2、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从思想意识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总结“三五”普法教育的经验,吸取工作中的不足,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学习形式和学习内容的“四五普法”安排,真正把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干部和青工、妇女身上,不定期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严格承

包方和临时工的用工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内部与承包方的用人质量,消除隐藏的犯罪前科与隐患,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2篇 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制订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是为力求通过考核来推行安全网络化管理,以检查、考核、整改来促进日常安全环保管理,进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保证实现2008年的生产工作安全目标。

1.考核主要内容:安全环保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环保违章违纪频次,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整改率。

2.员工发生违章违纪除按《机械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款》处理外,部门考核中按处罚条款内扣分的10%相应扣分。

3.员工发生轻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5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1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500元。

4.员工发生重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10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2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1000元。

5.预警制度:

5.1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一次, 进行日常考核;扣1分

5.2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二次, 进行警告考核;扣3分

5.3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三次, 进行黄牌考核;扣5分

6.对部门(二级网格)以百分制考核:

6.1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5分,加奖10-20元/人.月。

6.2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0分<95分,不扣不奖。

6.3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5分<90分,扣奖10元/人.月。

6.4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0分<85分,扣奖20元/人.月。

6.5依次类推,考核得分每低5分加扣奖10元。

6.6部门(二级网格)内发生事故取消得奖。

6.7部门得奖分三级:

6.7.1一级20元/人.月:保障一部、保障二部、漕泾分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修造部

6.7.2二级15元/人.月:计量检测中心、大机组维修中心、特种设备检测中心、dcs中心、制冷设备维修中心

6.7.3三级10元/人.月:各管理部室

7.安全环保网格化管理实施分级考核:

7.1公司由技术质安部负责对二级网格辖区的考核,以检查打分形式每月一次。根据得分确定奖扣总额,

7.2各部门(中心)负责对本部门(中心)三级网格辖区的考核,进行二次考核分配,考核结果报公司技术质安部备案。

7.3二次考核分配指:二级辖区(各部和中心)在获得由技术质安部考核后所得奖扣总额内对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进行评价考核。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对本责任区内员工个人进行评价考核。

7.4 各级网格辖区如遇上级检查扣奖或加奖则有该网格辖区承担责任。

7.5对于在安全环保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部门给予10以内加分。

7.6考核时间,上月26日零时起至当月25日24时止。

7.7上述考核采用月考季发方式。

8.技术质安部对本公司内的二级网格辖区(各部和中心)的考核,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各部和中心对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的考核,在下月的5日前完成。

9.考核结果经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奖惩的实施。

第3篇 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毎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五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副职,下同),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因未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或者因出卷人、监考人、阅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它用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超过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8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所在单位的安监处长“黄牌”警告;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号及某矿司(****)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4篇 中油江苏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 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5篇 机车车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铁路局下属的一家专业化公司,主要从事机车租赁业务,配套的机车、乘务员以及运用安全管理办法全部按照机务系统要求统一配置、规范管理,在本质上有别于合资、地方、专用铁路。

根据呼铁监管办【2012】1号文件关于《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机务安全强化措施:

一、机车回送

1、租赁机务段的机车回送。按照机务段小、辅修计划安排,机务段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2、公司自有机车的回送。公司向相关部门和承修机务段下达一个季度的小、辅修计划。承修机务段按照公司计划,安排机车检修台位,并组织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3、机车回送时,必须由作业点负责人随车同行,严把机车出入库和路途中的回送关。

4、回送的机车在出入机务段时,对不熟悉的站场、线路,要求向机务段地整车间提出申请,由带道司机引领、指导出入。

5、回送机车必须附挂,严禁单机运行。

6、严禁关闭监控器运行。机车出入段时,监控器设定为调车模式;机车附挂回送时,监控器设定为补机模式。

二、运用安全

1、铁路局所属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租赁机车由机辆公司向机务处提出申请,与机务段签定机车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机车的使用地点、单位、专用线名称及行车安全管理等事项。

2、公司自有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机辆公司与使用单位签订机车牵引技术服务合同和安全协议时,需明确机车型号及台数、合同期限、机车使用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等事项。

3、租赁机车管理部门。呼铁机辆公司设置安全部、机车运营部、机车运管部及所属的集宁、包头、乌海三个项目部,负责对租赁机车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局安全部门、机务处、多元中心等部门实行安全监管。对安全监管办下发的《安全监察通知书》中通报的内容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监室和机务处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4、安全管理标准。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机车操作规程》等规程的规定,对照机车乘务员一次标准化作业程序,定期开展对规达标检查和验收工作。

5、调车作业要求。担当调车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关于调车工作“九固定”和调车司机在作业中的有关规定;调车司机必须熟悉作业区域(物流园区)线路情况和相关车站的站细规定;必须执行电气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机车顶部或到机车外走廊处。机车停留在警冲标内方,长时间停留必须做好防溜措施。

第6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期满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7篇 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3.2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3.3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4管理规定

4.1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4.1.1管理处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处长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1.2管理处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抓住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抓好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4.1.3管理处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减少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提高全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1.4管理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分线把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各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安全办公室齐抓共管,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

4.1.5管理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4.1.6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4.2.1管理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管理处领导、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管理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对管理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2.2各基层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基层单位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4.3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4.3.1管理处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1)管理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管理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2)管理处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科室(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单位)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

4.3.2 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办公室:负责全管理处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协调与指导,归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2)办公室:主管管理处机关保卫、食堂、办公室、宿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机关食堂和宿舍的安全管理。

3)养护科:主管道路绿化、结构物、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路面施工安全及附属构造物的维护保养、防汛除雪、房建设施及库房安全的管理。

4)收费科:主管收费现场安全的管理。

5)路政科:主管路政巡查、案件处理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6)信息中心:主管机电系统、收费数据以及维护人员作业安全的管理。

7)财务审计科:主管财务安全的管理。

8)人劳科:主管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工资、假期、劳保福利、工伤管理、职工体检)等工作。

9)政工科:组织工会依法参与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10)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4.4安全管理措施

4.4.1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包括全体职工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4.2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收费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4.3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收费工作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具备应急救援预案。

4.4.4收费系统必须与办公局域网隔离,计算机必须专用,并定期查毒杀毒。用户必须分开设置帐户,操作人员必须使用不同的密码。当收到病毒发作警报、出现病毒传染迹象或出现网络系统紊乱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

4.4.5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4.4.6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4.7 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安全监察科室颁发的使用合格证。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并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4.8一切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4.9使用租赁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4.10管理处委托其他单位在管理处从事工程建设等作业,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并结合单位情况就安全工作向被委托单位提出具体书面要求。作业时间安排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与属地管理单位协商一致。作业期间需要其他单位支持配合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必须做好协调。作业完毕撤离现场前,承办科室或单位必须和属地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对违反规定,影响工作或安全的,属地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4.4.11管理处有关科室、基层单位雇用或聘请外来人员进入管理处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从事养护、抢修、检测等作业,作业前必须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做好监督。

4.4.12 管理处重要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实施后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负责实施的单位必须事先召开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4.4.13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4.4.13.1管理处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对职工的加班加点应当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原则下进行。

4.4.13.2管理处根据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4.13.3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4.5 安全会议

管理处每季度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结合其他会议一并召开)。各基层单位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及时听取各科室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决定有关安全奖惩事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必须填写《安全会议记录》。

4.6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办公室要根据上级要求和管理处安全生产形势的特点,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电工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待级资格证书,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4.7 安全检查与整改

4.7.1管理处安全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组织对全管理处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安全办公室要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并在全管理处范围内进行通报。

4.7.2安全检查的内容:

a) 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 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c) 布置工作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d) 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e) 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f) 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g)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h) 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i) 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j) 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k)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机动车辆、厨房、集体宿舍等。

4.7.3安全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

4.7.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总是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填写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各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管理处安全办公室。

4.7.5各下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单位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出详细记录,要求检查全面细致,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严格进行“三定”(定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

4.8 事故报告、分析、调查与处理

4.8.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管理处安全事故。

4.8.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8.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8.4管理处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结案材料的归档。

4.9 奖励与处罚

4.9.1 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管理处安全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9.2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停职检查、待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相关文件

5.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hbqy-ah-06)

5.2《安全生产责任制》(hbqy-ah-03)

6 记录

6.1 《安全会议记录表》(ah01-b01)

6.2 《安全检查记录表》(ah01-b02)

6.3 《安全隐患通知书》(ah01-b03)

第8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级人员。

第三条 xx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三级:xx公司、各部门、各风厂和项目部。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xx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副总经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其分工

第七条 xx公司接受集团公司、xx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公司各部门、风厂、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根据集团公司、xx公司的要求,制定xx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建立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七)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每年应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九)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机制,组织预案演练。

(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的检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二)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加强基建工程的安全与质量管理。

(十三)组织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四)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监督“三同时”的落实。要保证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

(十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八条 xx公司各风厂、项目部接受xx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对所管理的生产及基建工程直接进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学习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集团公司和xx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xx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

(四)组织好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网活动,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五)结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按期实施。

(六)接受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对本风厂、项目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要求上报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八)结合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执行。

(九)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可行建议,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对本风厂、项目部的生产信息及时上报xx公司。

(十一)负责制定所管设备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

(十二)对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意见,上报xx公司。

(十三)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风厂、项目部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急事件管理、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防汛、防火灾、防冰雪等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组织本风厂、项目部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五)对本风厂、项目部所管辖的安全工器具要定期检验,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各班组受公司和风厂领导,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和xx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班组安全生产的职能。

(四)自觉接受风厂和公司的培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合技术监控结果,加强设备的试验维护,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认真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按时完成反事故措施。

(七)认真完成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

(八)认真演练xx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九)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质量见证。

(十一)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二)严肃执行xx公司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十三)及时、如实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xx公司与各部门、风厂以及风厂与班组之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xx公司发生特大事故、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x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处罚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风厂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xx公司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按照《x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含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盗抢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等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盗抢事故:系公司财物被偷盗或抢劫等造成损失发生的事故;

(五)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化工及燃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是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火灾和盗抢事故、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及爆炸事故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协同调查处理。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公司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根据响应级别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属于重大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至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不得超过2小时,各类事故的书面上报材料不超过3天。

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事故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事故造成一定社会性影响的,应及时成立信息综合组,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的信息渠道。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事故调查组应遵循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产品经销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室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

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公司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处理意见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产品经销公司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产品经销公司汇报。

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决定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综合办公室别统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若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的,应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公司也应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法定程序修改后的相关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领导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hb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表

第10篇 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成效,依据《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及监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项目部负责本部门、项目重大风险源的辨别、评估与控制措施的制定,在单位、分部或阶段性工程实施前完成安全风险的辨别、评估与控制措施制定,并定期予以更新。

第四条公司安全风险管理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原则为:“风险评估、动态监督,全面监控、分级管理,消除盲点、抓住重点”。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风险管理的规定、指令及会议精神。

2、组织完善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审定有关管理办法或制度;

3、审批公司安全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及相关制度。

4、审定各部门、项目部对安全风险控制的考核结果。

5、负责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总体协调。

第六条公司总工程师室是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指导各部门(项目部)开展安全风险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司安全风险审查、发布,及过程管控。对涉及工工程建设重大技术的安全风险,提交总工程师室,核定并发布《公司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2、组织对各部门(项目部)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3、提出安全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制定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

4、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考核各项目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5、组织各分管项目副总工程师协助公司新开工项目开展项目全周期的安全风险审查、形成项目全周期《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提交总工程师室审查、评估。

6、每年初,督促各项目部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组织项目进行年度安全风险审查。总工程师室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年度项目负责人安全交底主要内容。

7、负责公司ⅰ级、ⅱ级安全风险的全面监控,抽查各项目iii级、iv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土建工程部、机电工程部、项目管理部、地铁保护部)其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组织各分管项目对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实施管理,督促、检查项目部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的实施情况。

2、组织审查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处置措施,其中重大风险的控制方案须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3、组织分管新开工项目做好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等各阶段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工作内容详见第四章。

4、负责分管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的日常检查,组织对分管项目的现场巡检,并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对分管项目重大或较大风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点评。

5、定期组织分管项目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沟通和交流,并对风险状况进行记录。

6、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事故处理。

7、负责对分管项目部安全风险管理的绩效提出考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项目部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安全风险排查与控制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建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项目部员工开展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辨别、评估与控制措施的制定工作。

3、组织开展项目日常对现场安全风险的巡查,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向公司汇报本项目ⅰ、ⅱ级安全风险的控制情况。

4、评为项目ⅰ、ⅱ级安全风险的,其中重大风险源的控制方案须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项目部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关键节点工序验收。把注意事项纳入监理工作交底与培训。

5、每月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针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点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月度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6、每季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再次进行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报总工师室进行全司各项目风险的更新、汇总、发布。

7、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宣传培圳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和参建各方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风险应对能力。

第九条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1、综合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现场防火、防盗、车辆使用安全等的安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负责本部门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理;

2、地铁保护部及项目管理部地铁保护监控项目部负责委托合同范围内地铁线路和临近工地对地铁保护的安全风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3、其他部门(经营部、财务部等)负责本部门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理。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类分级

第十条根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分类,主要有:

1、地铁工程建设方面主要包括10类安全风险:前期风险、明挖法施工、矿山法施工、盾构法施工、高架段施工、轨行区施工、车站装修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周边环境(含水文地质条件)、人为因素等。

2、房建工程建设方面主要包括6类安全风险:基坑及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机电与装修工程、周边环境(含水文地质条件)、社会安全等。

3、地铁保护方面包括4类安全风险:临近地铁基坑开挖、地铁线路上方堆载、隧道内施工作业、地铁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等.

4、其他方面包括3类风险: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消防安全风险、吊装作业安全风险等。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风险从安全风险事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s)和可能性(l)进行分级认定评估,评估出风险程度r(风险程度r=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基准表》(详见附件3),按风险程度r的数值,由高到低将安全风险分为四级:ⅰ级:极其危险(特别重大风险);ⅱ级高度危险(重大风险);iii级:中度危险(较大风险);iv级:一般危险(一般风险)。

风险程度等级划分表(r=l×s)

风险分级

风险程度r

危险程度

处理措施

ι级(特别重大)

>320

极其危险

1.不能继续作业;

2.暂停相关部份的运作,制定改进目标及措施;

3.对改进的措施进行评估,降低风险度。

ⅱ级(重大)

101~320

高度危险

1.建立目标及控制措施;

2.建立运作控制程序;

3.定期检查、测量、评估;

4.降低风险级别;

5.风险没有得到降低前,应有应急措施;

6.限期降低风险级别。

ⅲ级(较大)

42~100

中度危险

1.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并建立操作规程;

2.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

3.建立专项档案,加强监测、检查。

ⅳ级(一般)

0~41

一般危险

1.完善操作规程;

2.在考虑现有技术、财务方面要求,认为该类风险目前无法降低时,要维持现有的风险控制水平,避免风险值升高;

3.维持和完善现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与控制,重点加强对评估为ⅰ、ⅱ级安全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的管理措施:

1、开工前实施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公司各项目部在进场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全体员工要对本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形成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及《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工室审核。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核部门:生产管理部门

完成时间:人员进场后工程开工前

提交成果: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2、监理规划要增加安全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各项目在编制监理规划要增加安全风险管理专篇内容,把辨识的本项目安全风险成果加入其中。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核部门:生产管理部门

提交成果:《项目监理规划》。

3、编制专项安全风险源监理实施细则。对评定为ⅰ、ⅱ级重大风险源,要求项目部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本项目ⅰ、ⅱ级重大风险源监理控制措施和办法,经过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 核 人:项目总监

提交成果:《项目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实施对安全风险源的内部交底与培训制度。项目部要针对辨识与评估的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进行内部交底和培训,在办公室进行公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内部交底培训,要让每位员工都要熟悉本项目存在的ⅰ、ⅱ级风险源及应对措施,并把对风险源的预控落实到现场的日常工作中。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 施 人:项目总监、总代

实施时间:开工前或重点安全风险实施前

提交成果:《项目内部监理工作交底(培训)记录》。

5、落实对重大风险源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项目部要对列为ⅰ、ⅱ级风险源的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在实施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人员开展对方案的审核,由项目总监审批。对安全风险源较大、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项目部要及时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 批 人:项目总监

实施时间:开工前或重点安全风险实施前

提交成果:项目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单。

6、开展对安全风险源的巡视与检查制度。项目部要建立对安全风险源的日常巡查制度,现场监理人员要每天对本项目安全风险源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对ⅰ、ⅱ级安全风险还要加密巡查频率,每次巡查后都要在巡查记录、监理日志等做好记录。项目部要把本项目安全风险源作为安全周检、月检的必查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整改到位。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 施 人:项目部人员

实施时间:施工期间的每天安全巡查,周或月安全检查检时。

提交成果:监理日志、安全监理日记、现场安全巡查记录、安全周月检记录。

7、落实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的会议点评制度。结合现场巡视与检查要求各项目部在工地监理例会中要开展对本项目风险(尤其是ⅰ、ⅱ级风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点评,并对下阶段安全风险源控制情况进行安排布置。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施时间:工地例会开会时

提交成果:工地例会会议纪要。

8、落实对安全风险关键节点工序验收制度。对评估为本项目ⅰ、ⅱ级风险,同时又是公司《地铁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范围内的重要工序,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条件验收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节点工序验收,必要时由项目部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或生产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会议。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施时间:关键节点工序实施前

提交成果:节点工序验收会议纪要与验收记录、重要工序验收记录。

9、实行安全风险定期汇报与点评制度。各项目部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汇报材料中要专项汇报本项目现阶段列为ⅰ、ⅱ级风险管理情况及下阶段ⅰ、ⅱ级风险管理实施计划,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要对现阶段所管辖项目ⅰ、ⅱ级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点评,并对下阶段的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实施单位:项目部提交、生产管理部门点评

实施时间:公司双周安全生产例会开会时

提交成果:公司双周安全生产例会汇报材料与会议纪要。

10、实施对安全风险的动态管理。公司及项目部需定期开展对项目的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及时更新。

每月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对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布项目部月度《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每季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再次进行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报总工师室进行全司各项目风险的更新、汇总、发布。

每年初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组织项目进行年度安全风险审查,在每年1月5日前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评估后发布实施。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 核 人:项目总监

实施时间:每月5日前/季度末月25日前/每年1月5日前。

提交成果:每月度、季度、年度更新的《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应重点抓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施工准备阶段又根据各地区风险管理要求,又分为广州地铁项目和外地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

(一)施工准备阶段

广州地铁项目: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的《建(构)筑物调查报告(含房屋鉴定报告)》、《周边及沿线管线调查报告、地质情况调查报告》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形成工点《工程建设重难点及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内容要求详见附件7)。

项目部根据发布〈工程建设重难点及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编制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总工室组织分管项目副总工程师对项目全周期的《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进行审查后,发布实施。

驻地监理部根据审查发布实施的风险控制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专项实施细则,施工准备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4。

外地地区项目(除广州外):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建(构)筑物调查报告(含房屋鉴定报告)》、《周边及沿线管线调查报告、地质情况调查报告》等,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各标段及工点《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公司总工室组织分管项目副总工程师对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进行审查后,发布实施。

驻地监理部根据审查发布实施的风险控制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专项实施细则,施工准备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5。

(二)施工阶段

1.项目部应根据本年度《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每个风险点的责任人,编制项目下一年度《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详见附件2)。

ⅰ级、ⅱ级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由各项目部制定、在每年1月5日前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评估后发布实施。

项目部将审查确认后的《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上传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风险进行动态管控。

2. 每季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再次进行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报总工师室进行全司各项目风险的更新、汇总、发布。总监理工程师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季度项目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每月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对重大风险组织专项检查,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针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点评。总监理工程师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月度项目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4.每周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制定整改计划,消除隐患。

5.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施工过程监理旁站。

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6。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各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同时做好跟踪抽查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

施工阶段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流程如附件7。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对安全风险管理的巡查制度。公司生产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对项目部列为ⅰ、ⅱ级安全风险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第十七条公司将把各项目部开展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给予考核评分,对工作扎实、落实到位、表现优异的项目部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控制不力、问题较多的项目部给予批评。

第十八条公司将通过安全会议、安全检查等形式不定期通报各项目安全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未履行管控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总工程师室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管理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六条 基本资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七条 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

第八条 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九条 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

第十条 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

第十一条 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四)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五)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四条 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七条 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测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分包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安全管理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安全宣传

(一)简报

(二)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12篇 某公司安全问题整改落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全问题整改落实管理程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和在控,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生产系统安全问题整改与落实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问题整改落实

第三条xx公司各部门根据xx公司发生的安全问题、现场实际问题均有权力填写安全问题整改落实通知单。

第四条填写安全问题整改落实通知单的人员要明确责任单位。

第五条接到安全问题整改落实通知单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

1、全面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作为整改落实的依据。

2、制定改进措施,特别是同类和后期工程的防范措施,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调研、考证,制定出可行的改进方案。

3、接到安全问题整改落实通知单的单位须在一周内认真落实,并将通知单填写完整后反馈至安监部部存档。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相关负责人要提前向安监部部说明情况。

第六条安监部部或其他部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提出的要求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反馈至安监部部,会议纪要内所列需整改事项等同于安全问题整改落实通知单。责任单位须在一周内认真落实,并将整改报告反馈至安监部部存档。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相关负责人要提前向安监部部说明情况。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xx公司各级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必须负起责任,可直接填写安全问题整改落实通知单或报告安监部部,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无故不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单位,安监部部将进行严厉考核。

第九条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反馈信息的单位,安监部部将进行严厉考核。

第四章考核规定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或不按要求整改落实安全问题的单位,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2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考核500~1000元。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证书”的取证和复审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科职责: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se的培训取证(复审)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三) 职工培训站职责:

1、及时下达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

5、负责做好全公司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

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司钻作业(作业司钻、钻井司钻作业);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岗位,确需转岗的人员要按照hse实施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五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四新”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hse培训

第二十七条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石化集团hse管理体系标准;

(三)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第二十九条 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条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七章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三十五条 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八)其他安全活动。

第八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公司hse实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14篇 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5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6篇 某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安全方针 , 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 确保安全生产 , 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的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此外还有维修生产安全、站场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是各块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对各块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不交叉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谁主管谁负责为主体、全员安全管理为基础,构成公司上下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工作。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高管成员任副主任,维修中心经理、各部室经理以及安全助理为成员。安全分管领导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全运营部作为安全管理的职能办公室,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的计划、培训、稽查、监管、事故处理、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等职责。

2 、安全运营部设经理(可兼职) 1 名、助理 1 名,各分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助理、安全员、专职分队长及安全监督员,负责全面组织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

3 、分部、维修中心为公司营运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分部、维修中心经理为所属分部、维修中心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安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各分部、维修中心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安全助理为副组长,站长、副站长、安全员、调度、分队长、检验员、技术员、班组长以及安全监督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安全管理目标

公司年度考核交通安全五项指标的目标如下:行车一般性事故频率低于 2 次 / 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频率为 0 ,事故伤人频率低于 1 人 / 百万车公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 3.2 万元 / 百万车公里。轻微性事故频率低于 4 次 / 百万车公里(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

三、工作职责

1 、安委会工作职责

( 1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违规一票否决”的安全管理原则,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法令,并对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制定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审定公司安全管理计划和关于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重大活动方案、安全经费预算等一切与安全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

( 3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认真地查处安全违章肇事责任人;

( 4 )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重点方案和整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 5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推行全员安全管理,实现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

2 、安委会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 1 )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审批安全工作经费;

( 2 )领导安委会工作,及时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3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对安全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4 )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保持安全管理队伍的稳定,引导、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 5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监督、同时总结评比),实行“安全违规一票否决”制;

( 6 )负责公司对外的安全责任。

3 、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 1 )组织、贯彻安全法规、法令,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以及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 2 )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安委会和总经理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委会会议议题,签发安全日常管理文件;

( 3 )领导、组织和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整改、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活动,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监督;

( 4 )加强安全队伍的培训教育,支持、检查、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 5 )对违章肇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一般以上事故及重大事故苗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 6 )抓好安全典型,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经验。

4 、安全运营部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安全管理的文件、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 2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本企业内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稽查监管,负责公司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

( 3 )组织安全竞赛、安全整改、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活动,发现、树立安全行车的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的好经验;

( 4 )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参加分部的安全例会,不定期的检查、参加分部的出车会议,及时传递安全信息,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对已实施的整改方案跟踪检查监督,将结果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 5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收集、分析、整理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为领导当好参谋;

( 6 )设立专门的保险台帐,及时准确地做好保险的续保、展期工作,严防漏保、脱保;

( 7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完成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理赔工作;

( 8 )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关爱一线员工,掌握其心理动态,了解其生活状况,为其排忧解难,正确引导他们搞好安全生产。

5 、分部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运营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管理方面对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 2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教育、稽查、处罚等方

式加大反违章力度,组织、实施、完成公司下达给分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

( 3 )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时上报各种安全报表,做到每一项工作的落实都有据可查;

( 4 )搞好安全秩序管理,随时掌握道路、站场的安全情况,确保站场、道路的安全生产井然有序;

( 5 )及时召开各种安全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针对安全现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警钟长鸣;

( 6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肇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执行公司对违章、肇事人员的处理;

( 7 )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

( 8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为员工排忧解难,做员工的贴心人;经常进行安全、职业道德、遵章守纪的教育,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强化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6 、维修 中心 安全工作职责

维修中心在安全管理上在履行分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第( 1 )、( 2 )、( 3 )、( 4 )、( 5 )、( 6 )、( 7 )、( 8 )条以外,还应严守操作规程,杜绝维修及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7 、站、队、班、组长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方面对部门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 2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给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

( 3 )做好运行车辆及维修等设备日查日检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做好原始记录;

( 4 )做员工的表率,指导和督促本部门的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5 )加强对新员工安全教育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坚决执行公司对违法违规肇事责任人员的正确处理决定;

( 6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为员工排忧解难,做员工的贴心人;

( 7 )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

( 8 )发生事故后按程序立即报告,同时做好现场临时处置工作。

四、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1 、景区道路行车实行分段速度管制,限速行车、杜绝盲目快车、弯道及会车要减速。对不同的路段,针对不同的情况,通过 gprs 车载终端对驾驶员及时给予安全语音警示(详见附表:《核心景区道路分段速度管制及相应警示语音明细表》)。在通过交通管制的站场或道路时,车辆的停放、速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违者:扣安全奖 100 元。

2 、严守操作规程,运行中的车辆禁止相互追赶、违章超车或者空档滑行。前方车辆停车并用信号灯或者手势示意让行以外情况下强行超车,都属于违章超车。

违者:扣安全奖 100 元。

3 、处于工作状态的驾驶员,严禁停车或在路途停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塌方、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外);行车时,驾驶员应关好车门,严禁吸烟、饮食、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与他人闲谈、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

违者:第一次扣除安全奖 50 元,第二次扣当月安全奖,月内三次、季内五次、年内七次予以解聘。

4 、主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的启动钥匙交给他(她)人,离开车辆时,启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需要停驶的车辆,应选好停车位、拉好手刹、挂好排挡,收班后或休息的车辆同时应锁紧车门、车窗,关闭电源开关。

违者:扣除安全奖 50 元。

5 、服从安全管理,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人员的现场指挥。

违者: 扣除安全奖 100 元。

6 、发生重特大事故苗头的(指车辆驶出路外、侧翻、碰山等重、特大险情)。

违者:除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扣除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按人事管理特别条款处理。

7 、发车前,驾驶员要提请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提请乘车人员不要站在驾驶区,提请 60 岁以上老人 12 岁以下儿童及孕妇不要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副驾驶座位上不能同时乘坐 2 人(含 2 人)以上的乘客,提醒乘员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违者:扣除安全奖 50 元。

8 、严禁人货混装,游客乘用车辆禁止装运货物;居民运输车辆禁止装运大宗货物或 50 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

违者:扣除责任驾驶员、站场值班站长(或副站长)、责任调度月奖各 50 元。

9 、严禁“三禁品”上车:

( 1 )三禁品”在站场上车的,由值班站长(副站长)、当班调度、驾驶员、站场值班安全员共同负责;

( 2 )“三禁品”在路途上车的,由当班驾驶员负责 ; 有随车乘务员的,由当班驾驶员和随车乘务员共同负责。

违者:扣除责任人月奖 100 元。

10 、驾驶员应按时作息,保持旺盛的精力, 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要仔细观察驾驶员的精神状况。若因睡眠不足或其它原因影响行车安全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分队长或分部值班负责人报告,分部当班负责人应令其下车休息,有正当理由的,按休假处理;无正当理由的,作旷工处理。若隐瞒不报强行驾车的,一经查实现场下车,扣当月安全奖,违章肇事的,除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待岗学习 1 个月。

11 、 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禁令。

违法行为 处罚 说明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处以警告或扣安全奖 100 元

《交通法》 36 条 2 种行为、第 90 条规定

不服从安全人员指挥、管理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交通法》 38 条第 90 条规定

违章扣 12 分

待岗 , 按交警规定处理

岗前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吸食有刺激性 食品 如槟榔或药物的

第一次扣安全奖 100 元,第二次扣当月安全奖,月内三次、季内五次、年内七次予以解聘;发生事故的解聘

超过公司规定车速 20% 的

取消当月安全奖

以 gprs 监控或雷达测速仪数据为准

驾驶安全隐患车辆上路的

扣安全奖 200 元

在站场上违规穿插的

扣安全奖 100 元,造成事故的由违规车辆驾驶员负全责。

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会车让行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同向正常行驶时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扣安全奖 50 元

安全车距不低由于 20 米

途经各站时,不减速、避让游客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游客占据道路时应停车避让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恶劣天气灯光使用及其他情况

不按规定倒车的

扣安全奖 50 元

发生事故先扣 100 元奖,再按事故处理

车门未关闭好,行车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遇交通堵塞,不依次等候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驾驶室前悬挂杂务,影响视线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主要体现在扔垃圾

有证不带的

扣安全奖 50 元

便于检查证件丢失后驾驶车辆的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扣安全奖 50 元

警卫车队

13 、对在核心景区门票站以外因违章行为受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驾驶员,应及时主动积极的接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回公司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分部负责人和安全运营部如实报告,公司不再就此违章行为重复处罚,但要记入个人考核。对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公司按违章类型参照本办法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诚信条款严肃处理。

14 、为了防范驾驶员对车型适应过程中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异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分部之间的驾驶员调动,必须报安全运营部审批同意;

( 2 )分部内部异动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同类车型的异动由分部安排,但要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安全运营部备案;不同车型的异动要报经安全运营部签字同意后才能执行。

14 、驾驶证吊扣期间不得上车。工作原因驾驶证吊扣的公司调整岗位并核发相关岗位工资;非工作原因吊扣驾驶证 1 - 2 个月的,公司不发工资,驾驶证吊扣 3 个月(含)以上的或注销的给予解聘。

五、站场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1 、分部指定人员负责站场秩序,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站场责任人应履行所属站场秩序管理职责,驾驶员应服从现场管理,按照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车辆。

违者:扣除月奖 50 元。

2 、车辆进出站场不得盲目快车,在站场内限速 15 公里。

违者:扣除月奖 100 元。

3 、车辆在站场上非紧急情况严禁鸣号。每次鸣号不得超过半秒,连续鸣号不得超过 3 秒钟。

违者:扣除月奖 50 元。

4 、 分部 责任安全员随时检查督促,每天对运行车辆进行 1 次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日志》记录;每月对运行车辆进行 2 次以上的车辆例行维护检查,同时做好《车辆例行维护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督促主车驾驶员及时修理,并进行跟踪,受检车驾驶员在记录上签字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记录。

安全运营部不定期抽查,对每个分部一月内抽查四次以上,要求《安全检查日志》、《车辆例行维护检查》等原始记录完整有效。

《公司安全管理办法【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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