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的功能发挥及故障率的降低,主要依靠平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与管理。管理是维修保养的监督付予实施的保证,因此为获得电梯高质量的服务,必须设有专门管理电梯的部门,对电梯实行全面管理。电梯的全面管理包括有关人员和设备的两方面管理。对司机、维修保养人员,应负责编制提高技术水平的培训计划并予以付诸实现,定期考评有关人员的应知应会,制定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对设备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负责接受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设备修理计划等。
1.接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定期安全检查。
2.机房必须设锁,经常检查,防止闲人进入。在明显处放置抢闸板手及盘车手轮,并记牌标明。
3.凡是停止开关操作装置就是红色,并标明“停止”字样加以识别;报警开关按钮应是黄色,并标明以钟形符号加以识别,红、黄两色不应用于其它按钮。
4.在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铭牌,在通往机房和隔音层门或活地板的外面,应标明“电梯曳引机―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地板门”的醒目字句。
5.当同一机房内设有数台曳引机时,各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均应设置各开关所对应的电梯编号。
6.电梯机房内或曳引机旁,应设有详细的说明,当电梯万一发生故障时,应遵循操作规程去做。
7.在曳引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排除故障时使用的紧急电气操作按钮上或其旁亦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8.在机房起重吊钩上应标明最大允许载荷。
9.在井道检修门近旁应设有“电梯井道―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的醒目字句。
10.应使有关人员熟知使用紧急开起层门的钥匙,并妥善保管好,为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管理人员不在,应将该钥匙与机房门钥匙放置在明显的箱内,交由专业人员管理。
11.载货电梯应严格管理,勿搭乘人员。
12.电梯若因故停止使用超过一周时,在其重新使用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
13.对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的记录,应详细注明日期,并将检验及检修报告及观察记录存档保管。
14.因当地政府规定变更,须加装或更改设备时,应与制造厂或有关单位联系后再进行改造。
第2篇 电梯安全操作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电梯的正常运作,并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全公司范围内所有的电梯。
3.职责:
3.1设备部负责对公司所有电梯的管理。
4.内容:
4.1检查事项
4.1.1开启层门进入电梯之前,要注意电梯是否停在该层,是否出现位移现象;.
4.1.2清洁工每日必须对电梯外部及内部进行仔细表面清洁,手部经常接触到的部位必须使用消毒水。
4.2安全操作规定
4.2.1电梯一侧产品名牌上清楚标识电梯额定载重量,电梯运行时,不得超额定载重量;
4.2.2载货电梯除相关工作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4.2.3电梯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电梯行驶中,乘客应避免靠在电梯门上;
4.2.4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碰除楼层按键外的其他任何按键;
4.2.5不得暴力掀拉电梯层门,遇到停电及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电梯停止运行时,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或等待援助;
4.2.6如电梯运行时出现运行速度显著变化、异常噪声、接触电梯部位有电麻的感觉等故障信号时,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停用检修;
4.2.7电梯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进行日常保养时,工作人员应于电梯外部挂“电梯故障(保养),暂停使用”字样,直至工作结束,检测正常后,摘下警示牌后,方可使用;
4.2.8所有电梯均由指定供应商提供保养、故障维修服务,每次保养与维修后所产生相关记录应予以保留;
4.2.9所有电梯每年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年审,合格后,方可使用;
4.2.10电梯的开启必须由有资格证的人操作;
4.2.11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或厂商工作人员。
5.相关文件和记录:无
6.修改履历
版本
更改履历
制订/修订
修改人
修改日期
a/2
电梯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修订
2022-9-12
第3篇 大型设备塔吊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一、管理 要求
1. 对进场的塔吊,应在充分调研、考证的基础上,选择有产品生产合格证,质量可靠、信誉好并有出厂合格证的产品。
2. 选择塔吊安装、拆除专业队伍必须持国家住建部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并有较强实力的专业租赁分包队伍。
3. 建立健全总包、分包商塔吊安全管理、维修、操作、指挥人员的“塔吊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
4. 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等,应严遵守各机型《安装维修使用说明书》中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5. 塔吊的装拆前应由专业租赁分包编制装拆措施方案,并经项目总工批准方可实施。对参与拆装人员 要进行仔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分工明确,责任到 人。遵守装拆程序,并应有关负责人指挥,机械安全员全程监控。
6. 塔吊所有电气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装置,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确认其完整无损、有效时方可安 装,强化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确保设备本 质安全。没有保护装置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设备带电部分,安装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7. 塔吊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检验,对整机要进行负荷试验。全面进行自行检查验收,并将安装调试的数据和验收记录归档。
(1)在自行验收的基础上,由项目部、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复核验收并按照验收表格认真填写验收记录。
(2)在复核验收的基础上,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使用登记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验。
(3)未经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的设备,禁止使用。
二、技术 管理
1. 塔吊操作单位,应制订或完善塔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 塔吊应有完整的单机技术档案。
3. 塔吊各部位安全装置,和重要结构部位应定期检查检验,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得带病作业。
4. 塔吊操作专业单位,定期组织有关司索、维修、指挥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5. 塔吊检修时,其结构、技术参数和电气控制系统都不得任意修改。其修改时,一定要事先提出修改 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总工师批准后,方 可修改。其修改部分,应进行性能检验,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6. 加强钢丝绳的检查管理。钢丝绳的选用要符合规定,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标准。
7. 严格索具管理。吊具、吊环、吊扣等应按规定选用材料。严禁对钓钩、吊环等进行补焊钻孔。钓钩须加设防脱钩保险。
三、塔吊 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1. 塔吊作业人员、安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 塔吊实行机长负责制和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和运转情况。
3. 塔吊司机必须听从地面指挥人员的指挥,听(看)到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采取安全停车措施。
4. 塔吊司机必须做到“十不吊”。
5. 司索工,必须熟悉起重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
熟悉掌握捆绑 、吊挂要求和指挥信号;并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从事捆、挂钩工作。
6. 塔吊指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知起重工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指挥信号。指挥者不得兼作挂钩工作。 严证无证、违章指挥。对于高层建筑物,应设上 下两名指挥。指挥人员要用对讲机指挥,确保指挥无误,保证垂直运输设备安全施工。
7. 塔吊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脱岗。
8. 材料吊运 管理归口由项目工程部协调,各分包商须于使用垂 直运输设备前一天16:00 点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塔吊使用申请表,报项目部统一安排。项目安全部监督落,确保设备高效、有序的安全使用。
四、塔式 起重机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1. 经常性保持整机清洁,及时清扫。塔机安装好后,以及平时维修保养后,后臂上留下的杂物、零碎的配件、工具必须清理,严防塔机使用过程中高处坠物的发生。
2. 定期检查各减速机的油量,及时加油。
3. 注意检查各部位钢丝绳有无松动、断丝、磨损等现象,如超过有关规定必须及时更换。
4. 检查制动器的效能、间隙,必须保证可靠的灵敏度。
5. 检查各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定期对重要安全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效核并作好测试记录。
6. 检查各螺栓的松紧度,尤其塔身标准节连接螺栓,当每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重新进行紧固。
7. 检查各钢丝绳头压板、卡子等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8. 检 查钢 丝 绳 、卷 筒 、 滑轮 、 吊钩 等 的 报废 , 应 严格 执 行 《塔 式 起 重机 安 规程 》(gb5144-94)和《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 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规定。
9. 检查各金属结构件的杆件,腹杆及焊缝有无裂纹,特别应注意油漆剥落的地方和部位,尤以油漆呈 45 度的斜条纹剥离最危险,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10. 塔身各 处的连接螺栓螺母及销轴等均为专用特制件,任何 情况下,绝对不能代用,而塔身安装时每一个螺栓必须有两个螺母拧紧。
11. 塔身标准节螺栓性能等级为 10.9 级,没有标注等级的一律不准使用。
12. 检查吊具的自动换倍率装置以及吊钩的防脱绳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13. 观察各电器触头是否氧化或烧损,若有接触不良应修复或更换。
14. 各限位开关和按钮不得失灵,零件若有生锈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15. 各电器开关,与开关板的绝缘必须良好,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5m。
16. 检查各电器元件之紧固螺栓是否松动,电缆及其它导线是否破裂,若有应及时排除。
17. 正确处 理好塔吊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关系很重要。根据 多个项目的经验总结,设备在正常使用 过程中,让维修工去跟踪故障现象,准确发现故 障部位后,待工人下班时对设备的故障进行 及时处理,涉及到安全方面的故障必须立即停机 进行处理,既保证各队的正常施工,又确保了塔机的安全运转。
五、塔式 起起重机的安全检查
1. 实行层层安全检查制度:塔吊司机进行日常的简单检查;维修人员对整机进行日常的全面检查;塔 吊公司的专业人员负责每台塔机的周检、月检; 项目机械员每月对塔吊的安全装置、重要部件进行重点监控,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塔机的本质安全。
2. 项目测量组每月必须对塔机的垂直度进行监检,监测的数据必须记录归当。发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塔吊的附着装置,附墙杆件和预埋件均为重要检查部位,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六、建立 健全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资料
1. 基础资料:基础设计方案、地耐力测试记录、验槽记录、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塔吊支脚、基脚螺栓埋设会签记录(加固措施、平整度测试记录)、基础砼强度试块报告、基础安装验收表记录、 基础脚、基脚螺栓进场验收记录(有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重复利用的基脚和基础脚螺栓须检测合格后方可利用)。
2. 塔吊安装前的资料:安装单位资质、安装人员资质(安装人员组织架构、各类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安装安全协议书、安装方案、安装过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安装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3. 塔吊进场安装资料:塔吊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 、产品说明书、塔吊构件进场验收记录、安装过 程的监督检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 、安装好后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内部验收书、塔 吊的使用登记、塔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塔吊 司机、指挥三级安全教育卡、上岗前的安全技术 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 使用过程管理资料:交接班记录、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检查记录、使用过程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过程附墙加节验收记录、群塔作业方案 ,防碰撞措施、防雷接地测试记录、垂直度 记录、重要安全装置定期效核记录、塔吊司机、 指挥、司索工班前班后安全教育。
5. 塔吊拆除资料:拆除方案、拆除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技术交底、拆除过程的安全监控记录、拆除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拆除过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塔吊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1. 塔吊基础
1.1 塔吊基 础脚为塔吊重要部件,必须保证其本质安全,把好 进场验收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基础脚 ,应使用原厂家提供的基础脚,且由租赁单位提 供基础脚的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1.2 塔吊基 础一定要各项目根据不同型号塔吊参数编制有针对 性的塔吊基础专项施工方案,指导塔吊基础施工,确保塔吊基础安全。
1.3 塔吊基础脚安装注意事项:
(1)调平;
(2)加固(加固过程中严禁在塔吊基脚主弦杆上动电焊,否则会损伤基础脚),四个脚的水平误差不能大于 2mm;
(3)钢筋隐蔽验收;
(4)防雷接地隐蔽验收(防雷接地电阻不能大于 4 欧姆);
(5)对四个基础脚的水平度复测,四个脚的水平误差不能超过 2mm,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6)现场必须制作两组以上砼试块,试块强度必须达到 95%以上方可安装塔吊;
(7)基础脚上必须套上校正框,方能保证塔吊基础节的安装。
2. 塔吊结构件及零配件进场验收
2.1 塔吊结构件不能有明显的变形、损伤,统一刷黄色漆。
2.2 重要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限位开关,安全碰铁必须安全可靠。
2.3 塔吊上的易损件,特别是钢丝绳要更换成合格的新钢绳。
2.4 所有电气元件必须安装牢固可靠,接线无松动现象。
2.5 塔吊上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开关控制箱必须有防雨盖。
2.6 操作手柄上必须装设有安全回零开关。
2.7 塔吊操 作室里必须张贴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塔吊起重性能 曲线表,以便方便塔吊司机安全操作不同型号的塔机。
2.8 安装塔吊前要对塔吊基础承台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 塔吊安装过程控制
3.1 熟悉方案
3.2 安全技术交底
3.3 安全监控、过程控制
3.4 塔吊调试、顶升
3.5 自检、内部验收、第三方检测、移交使用 。
第4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5篇 电梯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6篇 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某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结合本市电梯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各公司所从事的电梯安装,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以及本办法。
2.所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和保养的人员,必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的方可上岗。
3.各公司工程、维保部门在电梯安装、维修施工前需由专人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告知手续应及时归档。
4.电梯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在电梯操纵盘上方设置核发的铭牌。
5.各公司工程部、维保部应提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安装完成后应报电梯检测机构检验,并协助使用单位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的有关文件必须及时归档。
6.各公司工程、维保部门的电梯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商会的安全主管领导,同时各公司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理故事。
7.事故处理后应向商会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商会将开专题会议对事故进行分析、通报。
8.各公司维保部应告之电梯使用单位在轿内或出入口张贴《乘梯注意事项》,乘梯注意事项可由各维保单位编写并向使用单位推荐。
9.各公司维保部门应将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进行全员培训,并在电梯机房张贴。
10.各公司工程部应严格电梯安装、维修的质量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允许交付用户使用。
第7篇 维护部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检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现场检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维护部所属各专业班组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分包单位。
三、引用文件
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四、岗位职责
1、设备专责人负责日常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配合维保人员进行电梯的消缺和检修工作,负责检修后的试运和验收工作。
2、电梯操作人员负责电梯的使用,报修和试运工作。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使用监督检查和电梯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外联系报检工作,负责外委检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内容及要求
1、电梯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2、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3、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4、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的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5、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6、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7、电梯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8、电梯设备的外维,由维护部统一委托具有维修电梯设备的公司进行检修,具体规定如下:
(1)维修电梯设备的公司(简称乙方)须指派具有检修电梯设备资格的人员,并遵守京丰公司(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京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乙方工作人员在检修工作中必须接受甲方负责人的管理,在检修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不整改的甲方负责人可以要求停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定期(每月2次)对甲方的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维护报告,维护报告见附页1。
(4)乙方在检查甲方的电梯设备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设备专责人或维护部安全专工,并制定检修方案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甲方的电梯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生损坏,乙方必须在接到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消缺或提供技术支持。
(6)甲方委托乙方维修后的电梯设备必须保证设备使用良好,在半年内不应出现大的损坏。
(7)乙方在维修甲方的电梯设备时应提供合格的优质零部件,在检修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双方认可后签字。电梯检修验收单附件2。
(8)甲方的电梯设备的年检,由乙方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技监局进行年检工作,报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电梯钥匙的管理:
(1)我公司在册使用电梯三部,每部电梯钥匙两把,一把在电梯专责人手里,另一把在维护部安全办公室保存。
(2)电梯钥匙未经维护部安全人员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由专责人负全责。
10、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和违章作业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维护部
2009-6-13
第8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第9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1.本公司所使用的电梯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经过安全检测合格,取得了'准用证';必须是全封闭式的电梯.
2.电梯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开关按键、门锁等设施,不得擅自处理故障。
3.电梯维护人员每周应对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门锁联动装置,内外信息联络(电话、电铃、电指示灯)是否完整有效,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停止使用电梯,挂上明显警示牌。
5.电梯内应禁烟禁火;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电梯应运行到一层,门要开启,防止电梯困人.
6.本公司货梯只允许物料员、仓库人员随货同行,不得作为其他员工上、下班之运载工具。
7. 搭乘电梯时,请勿在乘轿厢内嬉戏、跳动,以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转。
8. 各部门人员使用电梯应按序文明操作,耐心等候,不得争抢、踢门、拉门,更不得擅自打开按键门锁,私设直上直下功能键.
9.使用电梯时,要避免超重,以免造成危险;叉车、货物在电梯内应固定好,避免滑动。
10. 使用电梯搬运物品时,严禁利用棍棒等物品插入电梯大门等候,以免影响电梯结构,造成危险.
11.搭电梯时注意避免双手触摸门板,以免电梯关门时造成夹伤.
12.电梯发生故障被关在轿厢内时,应按下<紧急呼叫按钮>,或用手机与外界联络,等待专业人员处理,切勿强行撬开电梯门逃生,以免坠落.
13.保 持电梯机房的清洁、干燥,防止雨、水等渗入。
14.各部门负责人对于电梯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有权利制止违章操作。
第10篇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撬开厅门、轿厢门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 电梯在运行中因故障中途停运时,严禁爬出轿厢,应立即电话联系,由检修、运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梯各层通道及机房门口严禁堆积杂物,保持整洁畅通。
第二十一条 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尽快在安全楼层停车,梯内人员及时退出电梯到安全地方,并通知运行人员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必要时报火警。
第三章 电梯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梯控制室及梯门钥匙存放在运行值长处,如有维保单位或检修部人员检查、维护电梯应向值长借用,运行部应建立钥匙借用制度,做好钥匙借用、注销记录。
第二十三条 运行部每值值班人员应检查电梯控制室的门窗、空调、照明和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室温是否在5℃-35℃以内,在电梯控制室设有《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检查完毕应按照《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只准放在电梯控制室的指定地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按照《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及时填写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配合好厂家维保人员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对电梯的控制系统、机械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工作,对电梯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厂家维保人员解决,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检修部应制定本部门电梯检修、维护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并保证电梯控制室的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室内照明、通讯应随时保持完好;室内卫生应保持整洁;离开控制室应将门锁好。
第二十六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保证电梯轿箱内照明、通讯完好,轿箱内顶部有机玻璃封装整齐完好,轿箱内各类标志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实业公司卫生中心负责电梯轿箱、厅门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梯每年(电梯限速器每2年)由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年检,检修部应提前做好检测前的准备,保证电梯始终处于安全稳定运行状态,顺利通过年检。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负责对电梯的日常及年检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好年检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部门应建立电梯管理的奖惩考核规定或制度,落实责任,对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的班组、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保证电梯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做好电梯使用和运行的日常及年度安全监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发生与上级法规、规定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电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11篇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其它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不得超越许可技术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四,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逐台建档,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二)按照本办法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及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全天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电梯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
(八)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五),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原则上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
第二十四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时必须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站,应当受控于其法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电梯维保单位或工作站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告知书见附件八)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现场作业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避免过度压价竞争,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证后监管,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的责任人员、办公场所、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保单位及省外单位工作站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单位工作站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进行现场“三确认”,并核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资格及省外单位工作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电梯检验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检验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应注明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得擅自设置门槛进行资格审查、许可或审批。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取证刚满1年、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事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工作站组织监督抽查;设区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现场质量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技监锅发[2004]22号、赣质技监锅发[2004]50号、赣质技监特发[2005]83号和赣质技监锅便函[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
79位用户关注
12位用户关注
82位用户关注
96位用户关注
10位用户关注
1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