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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考核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9 热度:74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1篇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奖惩的依据及目的

第一条  考核、奖励的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第二条  考核、奖励的目的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其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制,规范施工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做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防止地质灾害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基金来源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为更好的促进和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鼓励先进、推动后进,在检查、评比考核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根据******隧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安全生产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的规定(“扣除承包人计量支付款的千分之三加上业主的千分之三建立安全奖励基金,用于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及奖励”),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的分配

根据上述条款,按每次工程计量款项的6‰设立安全基金。其中:20%作为安全培训和演练,80%作为奖励基金,在获取奖励金额中取40%作为对常务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和安全部长的个人奖励,以及其它安全管理人员奖励由承包商分配上报业主审批。

第三章  检查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检查考核项目

1、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主要考核安全管理(含保证资料)、文明施工管理二大项;

2、技术安全方面主要考核隧道(斜竖井)开挖安全过程控制、支护衬砌安全过程控制二大项;

3、安全技术方面主要考核施工(生活)安全用电、机械设备安全、施工机具安全和“三宝、边口”防护安全四大项。(合计八项)

第七条  检查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目标的建立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班前安全组织活动;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安全标志及安全警示。

(2)预案及保证资料: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评估、修订和安全生产保证资料记录、建档和保管等。

(3)文明工地建设:现场围挡设施;封闭管理安排;道路、场地布置和硬化;料场建设和材料堆放;生活区安全卫生;现场防火及综合治理安全;安全警示标牌;医疗保健服务等。

2、施工技术安全:

(1)隧道(竖斜井)施工安全:开挖现场安全;钻孔作业安全;装药作业安全;爆破作业安全;装碴运输安全;洞内作业环境、爆破安全等。

(2)支护和衬砌安全:管棚施工安全;挂网作业安全;支护作业安全;喷锚作业安全;浇筑作业等安全;班组安全员在岗。

3、施工保障安全:

(1)“三宝、边口”防护安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使用;横通道口、竖井口、隧道口安全防护;台车临边、台架临边、竖井周边安全防护等。

(2)施工机具安全:手持电动工具安全;钢筋机械安全;电焊机具安全;混凝土机械安全、气瓶使用安全;机动翻斗车安全;抽水机(泵)安全;其它机具安全等。

(3)机械设备安全:装碴机、挖掘机、推土机、输送车、输送泵、自卸车、压风机、供排水设备、竖井设备(提升设备、防护装置、提升控制、通讯联络)等安全。

(4)施工安全用电:外电防护安全;接地接零保护装置;配电箱及开关箱安全;现场照明用电安全;配电路架设安全;变电装置安全等;

第八条  检查考核的标准

根据国家《(jgj59—99)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基本要求,根据《公路隧道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结合*********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评分表》(详见安全附表2)作为考核标准。

第四章  考核奖惩的方法及等级

第九条  安全检查考核的方法

安全检查应在各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每周施工现场检查由驻地办负责组织,并向总监办提交安全质量考评打分意见。每月施工现场检查由总监办负责组织,并向安质部提交安全质量考评打分意见。每季度安全质量施工现场检查由安质部组织,并举行季度考评会议,综合周、月考评意见,确定各标段实际考评结果,作为每季度奖励兑现依据,每次检查,各单位专业工程师必须参加,且服从检查组织者管理。

第十条  考核奖惩等级划分

1、奖励形式:安全检查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等级划分的标准是:80分 (含) 以上者为合格,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参加考核,其相应金额作为专项奖励基金,由业主另行规定奖励办法),80为计算参数;对于获得合格的单位,且没有发生以下条款者,按照分值奖励,奖励方法计算:

单位得奖额=

第十一条  考核不予奖励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期间不予奖励,并视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1、发生3人(含)以上重伤事故;

2、发生因工亡人事故;

3、在施工便道(社区、市区道路)发生由承包商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亡人事故;

4、发生各类火灾事故;

5、发生突水、坍塌造成严重后果;

6、在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时受到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

7、预防台风和暴雨因排水设备或临时供电设备不完善造成隧道大量涌水,严重影响施工;

8、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

9、特殊地段不按规范规定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10、不按照规定设置人员逃生应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

11、接到《暂时停工指令》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停工整改,造成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累计受到业主下达《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6次(含)以上;

13、对业主安排的专项安全工作不及时完成;

14、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条令条例相抵触,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条令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国信****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一季度 考评评分统计表(安全)
标段驻地办检查总监办检查业主检查主抓项目季度得分考核期产值基金贡献值基金权重季度奖金
10%20%60%10%

季度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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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铜城建设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控体系,本着“以人为本、风险共担”、“个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工作原则,公司安委会决定,建立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基金,实行事故管理和员工日常安全行为考核相结合,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术语、定义:

3.1本办法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及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即:

(一)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

(二)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安全管理,奖罚结合;

(四)强化追究,以责论处。

3.2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4.职责

4.1公司成立奖惩基金考核小组,由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组成。

4.2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单位奖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性、阶段性安全检查,建立安全奖惩考核台账。

4.4 财务部建立安全环保奖惩基金台账,落实兑现基金;

4.5 综合办公室进行监督;负责执行公司决定的有关奖罚事宜。

4.6 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并按规定执行。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由员工的绩效工资、公司奖励资金和配合队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二部分组成;即

⑴、员工每半年从绩效工资中出240元/人;

⑵、集团公司2023年奖励的指标;

5.2考核方式:考核周期为半年。即实行日检查、月公司内网通报、半年汇总考评结果,半年兑现一次。

5.3 奖励

5.3.1 安全目标奖励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周期半年之内未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和员工个人无“三违”现象,则按员工每人返还480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每人返还600元,专职安全员、分公司副经理、机关各部室部长每人返还720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返还960元。

5.3.2 安全标准化建设奖励

公司安全标准化工厂通过集团公司验收后晋级加星,则按员工每人追加奖励100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追加奖励150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分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员、机关各部室部长追加奖励200元。

分公司在通过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车间验收后晋级加星,所在分公司的员工每人追加奖励100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追加奖励150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分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员追加奖励200元。

5.4处罚

5.4.1 安全目标

5.4.1.1每死亡一人,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混凝土公司扣10万;第一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公司扣8万;惠通公司、银科公司扣6万元;全年公司所有员工再无奖励,全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

5.4.1.2 每重伤一人,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混凝土公司扣8万;第一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公司扣7万;惠通公司、银科公司扣5万元;事故责任单位所有员工再无奖励,全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

5.4.1.3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对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安全主管领导、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公司经理(部室部长)在执行上述两条款外,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文件执行。

5.4.2 每发生轻伤一人,事故班组(或部室)所有人员半年内无奖励,半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事故当事人扣2000元,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扣500元,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扣300元。如事故单位(或班组)连续发生第二次轻伤一人,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进行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5.4.3 每发生一起重大人身未遂事故,事故班组(或部室)半年内无奖励,半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事故当事人扣1000元,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扣300元,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扣100元。

5.4.4 每发生粉尘浓度合格率、作业区域毒物浓度合格率、尘毒岗位目标管理达标率未完成指标的,分别扣事故单位1万元。

5.4.5 对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厂、分公司建设过程中,创建不积极、工作退步、管理混乱的,经集团股份公司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如发生降星摘牌,公司将严格按照《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双倍经济处罚。

5.4.6 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50-100元,对当班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分公司(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100-200元。

a.所有员工到达本单位工作岗位、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工作服穿戴不标准的;

b.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的;

c.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或敞开衣襟袒胸露背、打赤膊、打赤脚等及其他不安全装束的;

d.留有超过颈根的长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的;

e.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或未扣袖口的;

f.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未戴护目镜或面罩的;

g.高处作业或在有可能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

h.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i.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j.其他未按规定穿戴的。

5.4.7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100-200元,对当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分公司(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200-300元,

a.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b.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c.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d.设备运转时,跨越或靠近、触摸运动部位;

e.调整、检修、清扫设备(设施)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f.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g. 各类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正确分类摆放、保管的;

h.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i.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j.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k.机动车辆带病上路,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有“三超一疲劳”违章现象的;

l.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m. 检修电器设备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n.带电拉高压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o.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p.私自启用查封和报废设备;

q.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5.4.8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200-400元,对车间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分公司(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200-500元,

a.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b.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器具的;

c.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

d.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

e.施工现场作业时,不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四口”、“五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无安全警示标示牌的;

f.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的;

g.发现事故隐患未排除、未报告,而冒险作业的;

h.造成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

i.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5.4.9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加处2-10倍的罚款,对其单位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罚款:

a.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和转岗;

b.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未按期复审培训的;

c.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d.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e.未实施尘毒危害防治措施,给员工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

f.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

g.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

h.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

i.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各种未遂及人身伤害事故的;

j.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4.10公司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对同一工程的同一类安全隐患下发两次以上《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安排进行整改的,对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500元处罚。

5.4.11上级部门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所建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整改做出的处罚,公司将对事故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双倍处罚,并对项目经理本人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项目经理在壹年内不能承接任何工程。

5.5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机关各部室要按照“一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管理细则,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考核落实到每位员工,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突出员工作业过程中安全行为的控制与预防,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5.6 配合队伍在公司现场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5.7 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配合队伍的员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事故责任分公司2万;扣外来配合队伍7万。

5.8 员工受到处罚后的钱款一律纳入《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用于今后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励。

第3篇 某班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班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车间**班。

第三条 班组安全检查第一责任人为班长,实行班长负责制。副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本班安全检查,各岗位责任区的安全检查实行岗位员工负责制。

第四条 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检查职责

(一)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对各岗位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标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指导岗位解决问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隐患;

(二)对班组安全检查要求做出具体安排;

(三)负责对检查结束后,负责组织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传达检查结果。

第五条 岗位员工检查职责

(一)本着对岗位和自身负责的态度,根据检查内容(岗位隐患排查标准),严格对照自身所在岗位进行检查。

(二)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立即通知班长整改;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有权配合班长发出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指令。

第六条 班组每周进行1次综合检查,由班长亲自负责,检查内容为:消防安全、设备设施机具、作业环境、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等。

第七条 班组每班1次安全检查,由带班班长(主操作手)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并复查整改情况。

第八条 岗位上岗前对照“岗位隐患排查标准”进行1次安全检查,由当班岗位在岗职工负责,按“岗位隐患排查标准”对岗位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后,在《岗位隐患排查记录本》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班长不能协调整改的隐患,应以“班组隐患报表”的形式上报车间责任区主管领导,经责任区领导批示后由整改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将隐患回执栏反馈到班组。

第十条 岗位查出隐患应立即整改,岗位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向班长汇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在“隐患排查记录”中写明上报情况及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对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隐患所在岗位要在核销时说明原因及所采取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对安全检查认真负责,查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者,按《**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班安全绩效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凡因组织不力或检查不认真而留下隐患。

(二)凡因复查不认真或不复查而留下隐患。

(三)凡对安全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隐患整改不彻底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复性隐患的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车间**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根据警示内容及时进行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具体实施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痕迹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管理办法,并督促上述单位、部门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种类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知:

1、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安全生产“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继续生产经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违章表现
1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2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4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5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6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7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8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10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二)二类违章

序号违章表现
1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2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3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4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6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7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9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10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三)三类违章

序号违章表现
1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3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4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6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7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8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10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11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2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5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6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7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9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10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11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12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13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4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15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1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18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19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20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21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22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23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24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25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6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27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28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9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30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3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32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序号违章表现
33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34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35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36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37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38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3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0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4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4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43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44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45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46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47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48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9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50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52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54擅自搭、拆脚手架。
55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56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57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58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59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60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61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62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63搭乘载货吊笼。
6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65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66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67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68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69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70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上一页123下一页序号

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上一页123下一页(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2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3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6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7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8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9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0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12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14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16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17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18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19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21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22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23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4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25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6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27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29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30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32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33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34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5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3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7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8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39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40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3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4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5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6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7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8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9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10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1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3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4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5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6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17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18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21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22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3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4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5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6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27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8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9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30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1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32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3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34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5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36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37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38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4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5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6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7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8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9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10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11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12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3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14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15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16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17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8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19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20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21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违章表现
1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2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3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5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6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7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8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9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10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11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12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13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14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15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16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17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18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19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6篇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

位)组织进行;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

(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

第十二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三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 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2 o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

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厂职工,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新的单位任职,必须在到任3日内,持证到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登记。各单位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任职通知一周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在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证书》之前,由本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职须掌握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宣贯。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培训证书》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 2学时。

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  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其他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含i c卡)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七章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厂(矿)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跨厂(矿)调动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医疗康复后,由所在车间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章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

第三十九条  厂(矿)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四十五条  对于雇佣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工,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厂(矿)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随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 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  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学习《冶金安全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车间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

第五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各单位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审、换证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监测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计划,汇总编班,集中、统一组织培训和办证工作;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以外的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培训和办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及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独立设置安全部门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方是指在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的,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鞍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钢政发[1 9 9 7]2 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主题词:安全  培训  办法通知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发

共印2 6 0份

第7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部内部管理。

二职责

项目部依据各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第五条项目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计划合同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项目党支部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以工程总造价的1.5%计取。

四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并上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上报公司批准,西北公司负责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上级单位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实施。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在本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为从事高空、野外、挖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项目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财务部、安质部和党支部对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铁**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第8篇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本车间的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制定相关的应急措施,从而有效地预防或降低化学品对人员,环境及财产的危害。

2.适用范围:

适应于本车间涉及化学品使用,储存,搬运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及化学品供应商。

3.职责:

3.1 车间负责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产品运输说明的汇总等。

3.2 各相关人员及供应商负责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4.工作程序:

4.1 车间化学品新增使用时须填写使用点信息,启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经安保科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2 在化学品固定使用点应张贴《岗位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张贴位置应使操作者便于阅读。

4.3 使用前必须验看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当收到无标签的化学品或标签模糊无法辨认时,要补贴标签。

4.4 严格按照规定穿戴劳防用品,做好其他必要的防范。

4.5 化学品领用要有记录,堆放的化学品要有最大,最小量的规定,并要严格执行。

4.6 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中转堆放点,与其他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7 易燃性3,4级或健康危险3,4级的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柜内,储存柜上要有存放化学品的清单,内容包括名称,最大储存量及危险性等级,如需领用,需有领用登记。

4.8 发生化学品泄漏按《涂装生产二部化学品泄漏处理程序》执行。

4.9 车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堆放点,使用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0 供应商每批货到达油漆车间,应有相应的运输说明,上面记载产品生产日期、数量等信息。

4.11 根据化学品的有效期,并遵循先进先用的原则使用化学品。

4.12 化学品使用人员在使用化学品前必须查看化学品的有效期,失效的化学品及时退回化学品管理员进行处理。

4.13 对失效的化学品,按照各自化学品的特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置:

yike、henkel、好富顿、eftec、basf、ppg、adt等供应商的过期化学品由上述供应商带回,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记录: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涂装生产部化学品泄漏处理 程序

7. 附件:

7.1 涂装生产部化学品清单

第9篇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一)伤亡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二)非伤亡事故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第10篇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车间、处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2  主题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等管理办法。

3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3.1  职责

3.1.1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办班培训、考试。

3.1.2制造处负责各种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受教育人员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完成员工及本车间教育。

3.2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3.2.1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厂级、车间(处室)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象,由人力资源处确认签定合同的新进厂员工和代培实习人员。

3.2.3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工厂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工厂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处室)级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c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保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防火防盗安全。

3.2.4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实施

a工厂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在分配工作前将人员组织好,通知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厂级教育。

b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经工厂级教育后接收单位在接收新员工同时,完成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两级教育。

3.2.5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新进厂员工完成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后,按工厂、车间(处室)、班组三级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作为领取劳保护具的依据。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1工厂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和起重机械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锅炉、压力容器作业

g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直辖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复训(按cb5306-85执行)取得有效证件后,由人力资源处、制造处登记备案。

3.4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

3.4.1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

3.4.2学习上级近期颁发的有关文件、条例、专业技术知识,及工厂安全卫生情况。

3.5复工教育:凡长假人员、下岗人员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本单位复工安全卫生教育。

4   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4.1  职责

4.1.1制造处负责国家及工厂颁发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法令和制度的贯彻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工作。

4.1.2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直接、具体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面落实。

4.1.3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造处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综合检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项检查。

4.2  检查形式及内容

4.2.1工厂综合性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每年四次,四大节假日各一次。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制造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检查。

4.2.2工厂级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内容

a查思想: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安全环保工作,是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班前会是否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c查制度: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厂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d查隐患整改: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是否按时落实整改。

e查生产现场:员工是否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定,是否有“三违”行为,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设施、作业环境是否进行重点控制。

f查组织形式: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是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

4.2.3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a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由制造处组织,装备保证车间、保卫处按各自专业负责检查。

b专业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起重机械、动力管线、环保、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

c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每年冬夏季各进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a安全环保制度,员工遵章守纪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情况。

b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c各种机械、电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d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运行情况。

e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及安全使用情况。

4.3  隐患整改

4.3.1制造处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3.2在检查中若发现或各车间(处室)向制造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给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处对现场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派人监护,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3制造处负责将主管领导签署的整改意见通知责任单位和整改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4对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制造处存档;若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在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向制造处说明原因,并同时作出整改计划,报制造处调整整改期。

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

5.1  职责

5.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及审批。

5.1.2年度安全环保项目由各车间(处室)提出申报计划。

5.1.3制造处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和考核。

5.2  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和内容

5.2.1  安全技术

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业卫生技术

以改善有害员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并与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为防尘、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关保证生产方面

所需要的设施,指企业部分车间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的场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女工卫生间等。

5.2.4  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

所需的设施主要是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培训班等所需要的设施。

5.3  申报安全环保项目的要求

5.3.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相关要求,对照安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结合工厂特点,提出申报项目;也可由制造处根据上年度安全管理状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5.3.2安措项目申报时,以正规书面形式(a4纸打印),并附安措项目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材料清单。

5.3.3下一年安措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报到制造处,申报材料必须具备详细的可行论证报告。

5.4   安全环保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5.4.1年度安全环保计划由制造处编制,每年12月前制造处应将下一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草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5.4.2主管领导每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下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计划草案。

5.5    安全环保计划的执行

5.5.1安全环保计划按月考核,由制造处负责,各项安全环保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应在计划完成当月提出具体意见,经制造处同意后修改计划完成时间,否则按未按期完成处理。

5.5.2制造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情况。

5.6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

5.6.1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5.6.2小型安措项目各单位提出,经制造处核实、签报工厂领导审批

5.7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工验收

5.7.1安全环保项目完工后,由设备管理处、制造处组织验收。

5.7.2凡构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的安措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主持,生产制造处参与,使用单位向装备保证车间点交,项目的资料、图纸由装备保证车间保存。

6   职业卫生管理

6.1  职责

6.1.1制造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劳动卫生教育。

6.1.2制造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复查、治疗、休养,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6.1.3制造处组织会同设备部门、工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业卫生项目落实,掌握职业危害情况,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6.1.4设备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检查,纳入月设备完好考核,制造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工作内容

6.2.1制造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2.2制造处按规定不定期检查有害作业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择无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应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2.4有关职能部门对从国外引进的在生产使用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执行。

6.2.5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按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尘、毒、物理因素布点监测原则》规定,确定尘、毒、物理因素监测点。

6.2.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点定期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2.7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

6.2.8人力资源处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6.2.9凡经工业卫生防治部门确诊有职业过敏或患有器质性疾病不能从事有害作业者,经生产制造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给予安排,经确认鉴定为职业病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情况,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有关内容选择项目定期健康检查。

6.2.10建立健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观察,按规定从六个方面认真填写。

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穿戴、更换、回收和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7.1 职责

7.1.1 制造处职责

7.1.1.1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每月将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表报送采购处。涉及全厂员工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另报计划。

7.1.1.2 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制造处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1.1.3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处的《职工到职通知》确认的工种(职务)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审批发放。

7.1.1.4 制造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现场违反劳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为。

7.1.2 采购处职责

7.1.2.1 按照制造处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所购数量、质量负责。

7.1.2.2 采购处遵循货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则采购。

7.1.3仓储处职责

7.1.3.1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7.1.3.2按照审批的领料单品种、数量准确发放。

7.1.3.3每月清点库存劳保用品数量,交制造处。

7.1.3.4发现劳保用品有数量、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7.1.4领用单位职责

7.1.4.1根据生产(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实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

7.1.4.2负责要求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

7.1.4.3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对特护用品和工作服建立发放档案,劳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负责对需回收劳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在生产现场凡属必须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则配发防护用品,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放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7.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7.3.1 从事复合作业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兼职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按工种标准发给必备的防护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喷沙衣等防护品的发放均按生产环境的需要配发。

7.3.3凡办理长假、待岗或其他原因连续离岗半年以上者,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强对防护用品领用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和车间(处室)级个人台帐,职工内部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跟随调动,并长期保存。

7.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7.4.2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4.3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7.4.4严禁带手套、敞开衣襟、袖口操作旋转机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护眼镜。

7.4.6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7.4.7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

7.5工作服发放、使用穿着、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长袖衬衣裤、短袖衬衣裤、夹克工作服、防寒服,是为了规范管理、树立工厂形象,发给本厂在岗职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劳保用品。

7.5.1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发放。厂属各单位得到发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据实统计姓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时报制造处。

7.5.1.2领取。各单位得到领取通知后,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或由仓储处送到各单位。

7.5.1.3使用穿着。工厂发给职工的工作服,不得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着应端正、规范。着装时,衣扣必须扣齐,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怀等现象的发生。

7.5.1.4 定期回收。新发放工作服时,由各单位统一全数收集上一次所发同类工作服,交劳保仓库。

7.5.1.5离厂收回。凡是离厂人员,必须将所领工作服全数交到劳保仓库,缺失的照原价赔偿。赔偿金交到财务处,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工作服被盗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实被盗的证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领取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开具领料单到制造处审批后,到财务处交押金(金额临时通知)。领取工作服时,用人单位同时附“领用人员情况表”(明确领用人姓名、班组、领用时间)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7.5.2.2财务处按审批数量收取押金,经办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

7.5.2.3仓储处凭财务处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着、使用、回收与职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或被企业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离厂的不退还押金。

7.6 建档

由制造处、仓储处和领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工作服领用、回收台帐。

7.7 处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交回仓储处,可用的由仓储处妥善保管,供一线职工换用;不能用的由制造处作报废处理。

7.8处罚

在生产现场没穿戴或没正确穿戴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重庆潍柴发动机厂《职工奖励、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8    现场安全管理

8.1   职责

8.1.1各车间(处室)负责各自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处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并完成检查记录。

8.2   管理内容及要求

8.2.1劳保用品穿戴

a员工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b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c严禁带手套、散开衣襟、袖口操作维修旋转机床或设备。

d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e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8.2.2  作业人员

a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后独立上岗。

b厂区内非吸烟点严禁吸烟。

c严禁酒后上岗、干私活

d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8.2.3  指挥人员

a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b严禁违章指挥,无知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

c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危险作业现场,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业。

8.2.4  文明作业

a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背心短裤。

b严禁嬉戏打闹,离岗和睡觉。

c工件、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平稳,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d生产现场使用的工装、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摆放稳妥,高度不超过1.5米。

8.3   工具、设备

8.3.1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a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b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c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d装夹砂轮应使用专用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2起重机械设备

a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应挂放整齐,无乱仍乱放的现象。

c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8.3.3电气设备

a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b电网接地系统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c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敷设高架有明显的标志,地面敷设时穿管保护。

8.3.4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a电焊机必须装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线。

b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有屏护罩。

c每台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d电焊机应防止潮湿、日晒和雨淋等。

e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

f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氧气为红色胶管。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吸除内部的灰尘。

8.3.5  机加设备

a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与设备运转联锁。

b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三好”“四会”严禁超负荷运行。

8.3.6  机动车辆

a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b驾驶车辆时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超速等驾驶。

c进入厂门、车间、库房限速5km/h.

d车辆载物必须平稳、固定牢固,严禁超载运输。

9    工伤事故管理

9.1职责

9.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报告制造处和工厂领导。

9.1.2制造处和工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9.1.3发生事故单位应快速组织救护,保护现场。

9.2  工伤认定

9.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9.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9.2.3  患职业病

9.2.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报告和处理原则

9.3.1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制造处,凡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9.3.2对伤者的救护应及时有效。

9.3.3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责任单位各留存一份长期保存。

9.3.4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伤者医疗终结由单位和伤者本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报告,报制造处留存。

9.4  事故调查

9.4.1轻伤、轻微伤制造处会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9.4.2重伤事故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制造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纪委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会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5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9.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6事故调查组职责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9.6.2确定事故责任者。

9.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9.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7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9.7.1现场物证的收集

a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b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护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9.7.2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a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b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置等。

c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d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9.7.3现场材料的收集

a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b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等)。

9.7.4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写出调查报告。

9.8  伤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逐一排队进行分析。

9.8.2分析范围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责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处理

9.9.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9.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工厂主管部门或者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0  女工特殊保护

10.1   职责

10.1.1厂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业务指导。

10.1.2工会对整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2  工作内容

10.2.1各单位应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

10.2.2工厂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

10.2.3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在有特殊生理机能变化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尤其在发现怀孕,应立即调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

10.2.4对孕期和有两次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0.2.5对经期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休息,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或低温、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5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1.1  职责

11.1.1制造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监督。

11.1.2制造处、质量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1.1.3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

11.2工作内容

11.2.1制造处是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查监督。

11.2.2采购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公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手续统一归口采购。

11.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相关知识的人员押运、交接、验收办理相应手续。

11.2.4剧毒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在一级库内,单独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11.2.5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11.2.6易挥发且相互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库存放。

11.2.7贮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台帐,记录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11.2.8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对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情况要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11.2.9危险化学品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足够的消防器材,区域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的开关不得装设在化学危险品库内。

11.2.10危险化学品库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内。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2.1职责

12.1.1设备管理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保养、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挡案。

12.1.2制造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取证工作。

12.1.3各车间(处室)负责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解决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12.2起重机械的购置

12.2.1工厂购置起重机必须在质检部门认可,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并有产品合格证。

12.2.2在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应有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和其他所需参数等内容的固定金属标牌。

12.2.3设备部门必须对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维修、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12.2.4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单位若确需改变其性能,需制定详细的工艺技术方案,提交设备能源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设备能源处进行技术鉴定、认可,方可启用。

12.3起重机械的要求

12.3.1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各种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gb6067--85的设计要求,起重机应设有响铃等信号装置。

12.3.2起重机的卷扬、行车、旋转和变幅等机构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12.3.3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连都应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罩和防护栏杆。

12.3.4电动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用滑轮在上升到离卷扬极限300mm以前时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自动停止。在轨道上转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用。

12.3.5电动起重机的金属构架、轨道以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12.3.6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门,应设有联锁保护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联锁断电保护。

12.3.7桥式起重机和其他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12.3.8起重机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制动轮等,均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

12.4  起重机械的操作

12.4.1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或使用人,机修人员、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执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行车驾驶起重作业。

12.4.3学徒的实习培训驾驶期为半年,在实习培训期间应当指派正式司机随机教练,不准单独操作。单位新培训行车司机,必须报告人力资源处、制造处备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试吊等工作。

12.4.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统一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动作明确,司机听从一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12.4.6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捆缚吊挂牢固平稳,吊运带有锋口利角的重物时垫好衬垫,吊运时应先吊离地面500mm试吊,证实吊挂牢靠、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12.4.7起重机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一般应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进行加工,不准吊着物体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时吊物周围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起重机在吊着物件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4.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区域内禁止有人,任何情况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吊运通道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吊运中发生碰撞。

12.4.11起重机使用应建立设备的保养、检查、维修制度。

13   气瓶安全管理

13.1  职责

13.1.1采购处负责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质量、技术状态。

13.1.2制造处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

13.1.3现场使用的气瓶、库存气瓶和运输中气瓶的安全,分别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运输者各自负责。

13.2  气瓶采购

13.2.1采购处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采购,采购的气瓶应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安全附件齐全。

13.3气瓶运输

13.3.1汽车运输应有相应的资格,安全标识明显。

13.3.2必须配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3.3.3吊装时严禁使用钢绳和链绳直接捆绑吊运。

13.3.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不得与油脂同车运输。

13.3.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13.3.7溶解乙炔瓶不应长途运输。

13.4气瓶储存的一般原则

13.4.1气瓶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4.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13.4.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13.4.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13.4.5对于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三十立方米(相当于5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同室储存,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气瓶使用

13.5.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13.5.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13.5.3气瓶使用中直立放置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13.5.4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13.5.6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3.5.7气瓶应防止暴晒或烘烤。

13.5.8移动作业时应采取小车搬运,气瓶固定牢固,气瓶间应采用木板等非金属材料垫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3.5.10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5.11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的放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1  职责

14.1.1制造处负责重大危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14.1.2各危险源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14.1.3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4.2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2.1重大危险源确定:用定性安全评价法确定危险系数,根据工厂情况确定。

14.2.2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车间(处室)、班组两级责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处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意见。

14.3  变配电站

14.3.1变配电站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应装设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4.3.2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可靠,绝缘手套、绝缘靴存放在温度适当无酸、碱、油的地方,绝缘棒等应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有定期检测资料和检验标记。

14.3.3变配电站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4.3.4非变配电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变配电站时,均应填写“进出登记簿”。

14.3.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交接人员应详细交清当班电力系统进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员应检查值巡检等工作记录,并清点工作用具。

14.3.6变配电工作人员应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14.3.7变配电站应配备两组消防器材。

14.4油库安全管理

14.4.1保卫处负责油库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4.4.2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14.4.3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设在室外。

14.4.4储存室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库内干燥杂草应及时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阀每月检查两次并有记录,各放油阀门随开随关。

14.4.6因工作需要进出油库均需填写“进出登记簿”。

14.4.7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各种规定、设备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内通道畅通,支承平稳,圆木要加防滚动楔。

14.5.3铁钉不得散布在生产现场,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规范,不得有倒立的钉子。

14.5.4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有效性。

14.6气体仓库安全管理

14.6.1气体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14.6.2仓库内照明线路及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应设在室外。

14.6.3仓库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4.6.4盛装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的气瓶,应分别储存在不同室的单室内。

14.6.5储存氧气、氢气可燃性气体瓶,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气瓶应立放整齐,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适当的通道。

1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5.1  职责

15.1.1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管理。

15.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

15.2作业范围及审批

15.2.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审批,并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15.2.2凡在三级(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制造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5.2.4需安装使用临时线路单位,应向装备保证车间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装备保证车间审核,由持证专业电工按安全用电规程(架空、接地、挂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

16.1   职责

16.1.1外包工程队的使用单位负责外包工程队的资格审查,负责与工程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1.2使用单位负责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境管理。

16.2工作内容

16.2.1凡进入工厂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2.2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工厂各项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队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中对年龄、身体状况、素质的规定,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2.4外包工程队必须参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6.2.5外包工上岗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6.2.6外包工程队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队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环境检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16.2.7外包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16.2.8工厂内施工的工程队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现场。

16.2.9与外包工程队的签约记录和其他安全协议由用工单位保存至该工程队结帐离厂时止。

第11篇 承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办法怎么写

一、范围 为加强承发包工程中安全施工的管理,明确承发包业务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范围内需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乙方

二、引用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无

四、培训和资格 公司各办理承发包业务的合同草拟、流转、审核及批准签认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管理要求。

五、职责

1 、乙方用工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1)乙方根据业务承包的具体内容调整安全协议内容并报甲方项目部审核;2)乙方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3.)方对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记录。

6.管理要求

1、在下列业务活动中,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1)施工过程中相关承包业务;2)建筑、安装承包业务;3.)设备、设施租赁业务;

4)实习、培训业务;

5)委托检测、检验、维修、保养业务;

6)后勤、服务等承包业务;

7)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业务活动。

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在业务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作为承包合同 。

3、乙方在对外签订发(分)包合同时,必须根据《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和分工组织对承包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承包内容;2) 对政府明文规定需具备资质才可以承接的工程和作业,如:建筑吊装、拆房、起重吊运、起重机制造等都必须有相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 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必须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4、若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和由公司提供的场所内或由公司总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须增加审查承包方以下内容:

1) 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具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

4)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齐全;

5)各类作业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所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6)承包方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保险情况、各种车辆人、机械的检验保险情况。

5、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在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限。

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施工方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整改建议。

6、在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要考虑工程的延长和脱期,安全协议的有效期与承包合同同步。

7、承发包合同签订后,若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或作较大修改时必须增订补充。

8、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安全协议时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风险。

9、安全协议的签订

(1)凡发(分)包工程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必须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商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附录a,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原则由甲方用工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加盖公司公章,承包方签订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代人,盖承包单位公章。

(2)《安全协议》中要求填写的承、发包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号码必须如实填写,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3)《安全协议》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好《安全协议》后,必须将一份《安全协议》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同时报一份至承包合同签订部门作为承包合同的 保存。

10、合同的执行

(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与项目有关部门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以《罚款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或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承包方(签收),必要时抄报公司领导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公司发包给承包方的项目原则不得转包、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包、分包的,必须向原承包合同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各分工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项目未经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擅自转包分包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全部由总包单位承担,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执行。

(4)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安全协议时,若有明确规定由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附录

(1)《安全管理协议》( 附录a)

第12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业深化改革和施工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4号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辖各单位均执行本管理办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属单位)。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为本单

位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简称保卫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分明,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保卫工作。

五、各单位在改革、调整过程中,不得削弱保卫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设置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消防警卫人员。

1、各专业分公司要根据职工人数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卫组,或设置专职保工干部。

2、国家、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万平方米),成立现场保卫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工程,设立专职保卫干部;

4.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设立以保卫工作为主,同时兼管其它工作的保卫干部;

5.保卫干部必须持有上岗证,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上岗;

6.施工现场护场警卫人员的配备按照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护厂警卫、防火工作人员和成品保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专业分公司保卫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企业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限公司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领导组织,结合有限公司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确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并定期对下属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3.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4.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教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重点人口、帮教对象、治安耳目审批表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备案;

5.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6.加强重点防范部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登记、管理,特别是对“武疯子”要落实看管措施。

8.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交通部门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类不安定事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隐患,对有限公司下发的隐患通知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10.加强对内部员工、特别是驾驶员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的单位、个人,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经常监督检查交通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11.负责组建、培训义务消防组织;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内业资料,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七、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在全面负责的原则下,授权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保卫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卫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综治委、治保会、防火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与分包协作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本单位保卫责任制,完成保卫工作的各项控制指标;

3.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定期与不定期针对单位内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状况,召开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做出决策;

4.经常组织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各类隐患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5.研究分析治安形势,掌握治安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把闹事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6.对外施队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教育培训;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8.加强对保卫组织、保卫干部的领导、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在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卫干部要给予奖励;

9.加强对护厂警卫、成品保护消防工作的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单位、外施队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检查、监督。在各分包单位、外施人员进场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书》。各分包单位、外施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管理;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规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内业资料。

八、外施队保卫工作职责

1.外施队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的人谁来管,谁的事谁负责”的原则,由外施队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项目经理部及上级职能部门检查、监督、指导;

2.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划分责任区,并确定每个责任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专职负责人;

3.外施队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及上级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并经常对本队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责任区进行检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严格执行“三证一册’及宿舍区、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5.外施队因教育不严、管理不善,发生违章作业、违纪行为的,项目经理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严重的,其责任和损失一律由外施队自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卫干部职责

在本单位领导下,认真完成有限公司、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十、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人证进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

(3)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等)和重点防范部位(包括财务室、计算机房、仓库、料场等),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5)建设工程成品以及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消防系统的泵房、消火栓、灭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及安全网、围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现场要符合动火要求。外施队的电气焊工需持省、市级劳动技术部门核发的证件,通过单位的技安部门换取北京市的有效证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险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

(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晒、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购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证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住人。在工程外设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铺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气液化气、电热器具,要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

(11)新开工程要在开工前15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械审批备案。申报程序按照市政府84号令规定执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对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及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

(2)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四勤”(勤紧固、勤保养、勤润滑、勤清洁)制度,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行驶;

(3)各种机动车辆严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车场以外的地点停放过夜,防止被盗、破坏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4)各单位对所使用的班车,要指定驾驶作风正派、技术熟练、驾龄在五年以上,讲究职业道德的专职驾驶员驾驶,每辆班车要明确一名车长负责交通安全;

(5)严禁使用单位的各种车辆进行旅游活动和结婚用车,任何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6)凡新购、停驶、报废、转卖或丢失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辆,需及时办理各种车务手续,并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部门备案;

(7)机动车辆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区)执行任务须持填写清楚的路单,向主管领导,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并由综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机动车驾驶员、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私本驾驶员、私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一、奖罚执行办法

1.对单位的奖励,以各单位与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责任状》

为依据,由有限公司领导或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决定;

2.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有权依据此规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处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3.罚款一律通过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上交财务金融部,单独立户。款项用于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础建设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4.罚款执行使用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执行罚没时填写一式三份通知单,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留存一份,随罚款交财务金融部一份,给被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外施队、个人接受罚没不能以现金支付的,财务金融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5.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接受罚没不能交纳现金,专业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6.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专职保卫于部可依据第三条规定,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治安、消防、交通的违章行为进行罚没,执行罚没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时,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批。治安、消防、交通罚没每月川日前统一上交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由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交财务金融部;

7.对个人罚款不准由单位支付,对单位罚没不准记人成本,由单位含量中支出;

8.违反治安、消防、交通奖惩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罚;

9.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行使罚没权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应盖有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的印章;

10.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财务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要认真配合,积极协作。

第13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和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完成各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管理任务,特制订如下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管理考核办法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不违法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和销售各类特种设备。
1、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设备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必须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1、①方案不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每项次罚款100元。

②方案未经审核、批准即施工,扣责任人1000元。

③方案和验收报告未及时报集团公司技规部备案,扣责任人200元。

④验收未按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每次扣罚分管领导500元,相关责任人每项次扣罚200元。

2、违反了2、3、4违反特种操作规程,违反巡检制度、违反特种设备维修、检验程序和规定,按《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对应扣罚。

1、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设备安装必须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技改、安装方案由技安科负责编制,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呈总经理批准,报集团公司技规部备案。其施工验收由安全生产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技安科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维修工参加,验收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技规部备案。

2、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充装)由加气站站长负责管理和监督,由班长负责操作、巡检。

3、对特种设备的维修 由站长负责管理、组织,由维修工具体实施,方案送技安科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加气站维修工根据特种设备台帐记录,按检验周期提前一月编制检验计划及站长签字认可,送技安科联系技监部门检验。

2、坚决杜绝使用伪劣材料、配件,严格执行公司《材料采购制度》。发生一次,全额赔偿,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1、特种设备的配件、耗材由加气站维修工编制计划,站长签字认可,报技安科审核,逐级再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严禁违反特种设备检验、修理的相关规定,检验、修理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场站动火作业管理办法》。1、未按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检工作,扣维修工500元,罚站长1000元,技安科200元。

2、维修工作未按规定批报,扣维修工200元,扣站长500元;维修方案不完善,扣技安科200元,扣分管领导300元。

3、未按动火作业申报程序报批,扣站长1000元,申报安全措施不完善,分别扣站长200元,扣技安科300元,扣分管领导300元。未严格执行申报安全措施的,扣维修工500元,站长1000元。

1、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加气站维修工根据特种设备台帐记录,按检验周期提前一月编制检验计划及站长签字认可,送技安科联系技监部门检验。

2、对特种设备的维修 由站长负责管理、组织,由维修工具体实施,方案送技安科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3、站长是场站动火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由站长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报技安科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下设办公室与技安科合并办公。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场站、班组三级管理网络。

1、我司安全管理体系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下设安全主管副总一名,技安科负责具体工作。场站站长为场站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场站安全生产,每个场站下设四个运行班组,运行班班组负责工作期间场站安全运行,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加气员、安检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同时协助班长管理好场站安全,维修工为场站安全监督员及设备维修管理员。1、公司安全机构和体系已建立。

2、各级安全责任制已制订

1、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2、公司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副总经理

3、职能科室责任人:技安科科长

4、场站安全管理责任人:站长

5、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人:班长

6、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工

2、公司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1、每年公司与场站、场站与班组、班组与员工都层层签订了全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2、严格按照《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1、公司级安全管理由集团公司负责考核。

2、场站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考核。

3、班组、员工安全管理由场站负责考核。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体系。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应考核处罚。

2、特种设备管理动态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由技安科通过周检、月检逐项次检查,并按《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1、公司安委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2、分管领导、技安科、站长、班长负责逐级监督执行情况。

3、安委会负责实施职能管理和考核。

4、技安科负责监督、指导场站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体系。

1、加强落实公司《加气操作规程》、《压缩机操作规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缩机维修保养规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干燥系统运行规程》、《设备巡检规程》、《运行交接班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维修制度》、《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设施、附件定期试验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校验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应考核处罚。
2、清理完善特种设备台帐,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记录及档案,对变更情况及时予以更新。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第四章:奖罚)对应考核处罚
3、将特种设备台帐、记录及档案检查列入月检重点范围。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第四章:奖罚)对应考核处罚
四、制定并按时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确保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
按时(提前30天)上报各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经技安科核实、审批后由场站负责落实。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定期检验率达到100%,技安科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按照《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对应考核处罚
五、认真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本单位的特种操作人员(极其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1、对新员工进行三级上岗培训,确保考核合格上岗。新员工未进行三级上岗培训及培训未合格上岗,扣罚总经办200元,员工不能上岗且继续培训或解聘。1、新员工由总经办负责,技安科协助进行三级上岗培训。

2、上岗考核由技安科负责。

2、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各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职,降薪使用直至获得安全、技监部门颁发的合格资格证,方可重新上岗履职。由安委会负责、总经办承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及消防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培训及培训不合格上岗,扣罚总经办200元,降薪使用直至获得安全、技监部门颁发的合格资格证,方可重新上岗。由总经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4、对特种作业操作证期满的人员要提前30天计划予以更换新证。延误办证、换证工作,每人次扣罚总经办100元。换证、办证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六、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棵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认真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学习应急预案,制定《场站应急处理预案》,认真执行公司《事故报告制度》,杜绝隐患不报、弄虚作假。1、场站月度预案演练每少一次,扣站长500元。

2、年度预案演练每少一次,扣分管领导1000元。

3、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按《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应考核处。

1、预案的修改、完善由技安科负责。

2、月度预案演练由站长负责,全月每个场站不得少于4次。

3、年度预案演练由分管领导负责,技安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年不得少于2次。

七、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违反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对应考核处罚。

1、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2、公司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副总经理

3、职能科室责任人:技安科科长

4、场站安全管理责任人:站长

5、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人:班长

6、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工

第14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第15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机械器具完好,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班(组)长:

3.6.l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3.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型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迸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措施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参与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联系制度建设,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9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购置。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措施”。

5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作业,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开工会和收工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各单位应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2 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

6.3 承包方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监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6.4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法签定用工合同,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工作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主(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5 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短期临时工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

6.6 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以上施工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南方电网公司。

7.2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8 考核与奖惩

8.1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要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3 南方电网公司将不定期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9 附则

9.1 各子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2 本办法用于加强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3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4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发电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平台组装和拆除、使用和监护、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试验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锅炉炉内检修平台,是指为工作人员检修、检查炉内受热面和设备所提供的作业平台。

(三)本办法适用于××电厂(项目部)锅炉炉内检修平台通用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制造厂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纸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配合执行。

二、安全管理职责

(四)××电厂(项目部)是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设备管理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锅炉、电气专业包机责任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填写维护报养记录等;安全生产技术部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联系断绳保护器的定期校验,备份包机责任人员名单,保存组装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件,验收表格等资料)。

(五)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监管。

三、安全管理要求

(六)组装和拆除

1.平台组装和拆除,必须履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程序。

2.平台组装前,必须对卷扬机、滑轮组、钢丝绳、制动器等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3.平台组装后,施工单位、电厂必须履行自查,试运行、验收程序,重点检查栏杆、跳板等是否牢固、紧固等,验收合格且经生产厂长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厂负责制定验收表格,规定验收具体内容)。

(七)使用和监护

1.平台使用时,平台操作人应根据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要求进行平台升、降,并履行监护人职责。

2.平台使用时,炉外必须设置专人对钢丝绳、滑轮组、控制柜等进行检查,与炉内操作人保持通信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带,严禁失去防坠落保护。

4.平台使用时,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平台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

5.平台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应拴挂在防护栏杆上。

6.平台严禁超载使用(包括整体超载、局部集中超载)。

7.平台上总人数严禁超过9人。

(八)维护和保养

1.平台的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平台组装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电厂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表格,规定维护保养具体内容)。

2.平台的维护保养实行一人维保、一人监护;维护保养记录长期保存。

(九)检查和试验

1.平台的断绳保护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动作可靠。

2.平台的上、下限位装置必须试验完好,确保动作可靠。

(十)其他

1.平台组装和拆除、维护和保养的外包单位、人员,以及平台操作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2.平台使用前,平台操作人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人员上、下平台应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身体、精神状况不佳时严禁上、下平台工作,施工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4.平台组装时、使用中、拆除时,必须保证炉内照明亮度满足工作要求。

5.平台作业相关人员进出炉膛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四、罚则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属一般“三违”行为的,按照200元/人.次进行处罚;构成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行为的,执行公司相应处罚处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进行问责。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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