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及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保证我局基建工作特别是即将开始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和西部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反事故斗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工作会、年中工作会、基建工作会、施工企业稳定工作会等重大会议对基建安全工作的要求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并以此指导本局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工程项目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2、为配合工程实施,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资质、素质必须满足要求。
3、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必须齐全、有效,更新完善及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安全措施计划、交通管理制度等。
4、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严格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及措施,不准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
5、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施工企业应以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及危险点控制与分析标准等为指导,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对危险点作出准确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控制办法,并报送建设管理单位和书面通知参与施工作业的相关人员。
6、重大、特殊、危险作业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电业局审批,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现场作业时加强监督。
7、大力推进标准化作业。
8、人员培训:各施工企业必须对项目管理人员、职工、其他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中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临时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签定正式用工合同;(2)临时工必须经体检及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并合格后方能上岗;(3)临时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同时应对临时工工作范围与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10、安全工器具和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检测并建立台账,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建立操作规程,并应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同时加强对大型机械的后保养维护。
11、分包管理: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分包,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分包的主体工程部分严禁分包,对可以分包的部分应选择资质合格的企业进行分包,并将分包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电业局。
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1)分包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合同中安全工作条款禁止签定“霸王条款”或“生死合同”。(2)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划分、奖惩原则、安措费等。(3)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制定明确的制度和得力的措施。(4)对分包单位员工应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同等考核、奖惩。
12、现场施工组织:
施工承包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措施,工地各类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施工通道必须通畅、安全。
三、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的组织与建设
1、根据工程项目特征的要求设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并执照所设立的组织机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对满足设立安委会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立安委会。
2、在工程项目前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详细规划与安排。即将开展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由于所处施工环境均位于城区,出现了交通流量大、行人众多、施工条件限制多等情况,安全施工压力巨增,更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
3、安措费方面: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实施,在工程建设前期投资估算中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考虑充足,同时保证安措费足额支付,并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安措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4、对于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我们将与施工企业一道,积极与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交通、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取得这些部门在政策、协调方面的理解与支持,由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地理位置特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还要特别注意文明施工。要保证安全措施严格、文明措施到位,以树立我们电力企业、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
5、对于西部农网改造,由于点多面广,管理控制难度较大,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我们还将邀请局安全监察部一道组织人员加大突击检查、抽查的力度,将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本办法要求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施工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我们将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更新本办法,促进基建安全管理良性健康发展。
第2篇 基建管理部门安全施工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3篇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和基建安全事故分析
电厂进入基建期,安全隐患到处都存在,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给大家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坚实的基础。现将电厂基建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设想;并对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引以为戒。
一、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
对于基建期的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管理办法;安全培训和教育;日常安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
1、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3、 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生产副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设计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为成员。
4、 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基建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引用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司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评价、安全例会、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目标奖惩等。
5、 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主要进行全员入厂培训和上岗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上岗培训;学习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学习,警钟长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6、 日常安全管理
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监理部。若有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并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7、 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电厂基建期常见的安全事故,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以尽可能挽救受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使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为和措施;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的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相关的保障措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二、 基建典型安全事故及分析
1、谨防电焊机负荷侧触电
2002年6月,山西河津市某安装公司对某氧化铝厂3号熟料烧成窑进行大修,17日l7时左右,临时工何某在窑尾焊接钩钉时,不慎触电,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窑体系q235-a钢材制造,导电性能良好。事故主要责任是何某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属于违章进行电焊作业。
直接原因
a.何某对电焊操作最基本的技能无所知,焊接时左手持钩钉,右手握焊把,被焊物钩钉根本就没有与窑体接触,负载电流通过引出线、焊把、焊条、钩钉、人体、窑体、二次侧地线,回到电焊机构成电流流通的回路,使电流通过人体,造成触电死亡事故。如果被焊物钩钉与窑体直接接触,由于人体电阻远远大于金属的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很小(可以忽略不计),这起人身触电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b.何某缺乏电气专业技术知识,在电焊作业时,不戴专用手套;电焊机的引出线接头或绝缘破裂导体裸露;引出线接线柱裸露不加护罩。
c.何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规定,违章作业,造成电流流通回路,电流通过身体导致触电身亡。
间接原因
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摆脱电流(一般男性为16ma,女性为10.5ma),人体就不能自主摆脱带电体,会感到异常痛苦,身体难以忍受。如时间过长,则可能昏迷、窒息,甚至死亡。30ma的电流是一个危险电流,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或超过30ma时,会使有心脏跳动不规则、昏迷、血压升高、强烈痉挛。可能引起心室颤动,致人死亡;50ma的电流称为室颤电流(或致命电流),即通过人体引起心室发生纤维性颤动的最小电流,50ma电流通过人体的时间达1s,就可能发生室颤,使人死亡;通过人体的电流达10ma时,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死亡。
人体的电阻一般都在1~2kω之间,如果将7v电压加于人体,根据欧姆定律得知,通过人体的电流将是35~70ma,此电流是成年男子摆脱电流的2~4倍,是成年女子摆脱电流的3~6倍,对于电阻小的人来说已达到甚至超过致命电流(50ma),而且人体的电阻在潮湿环境还会下降,这样通过人体的电流将会更大,足以致命。
事故教训
电焊工在进行电焊操作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戴好安全手套、鞋袜等绝缘保护用品,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其他人员,或不懂电气知识的人不要擅自操作电焊机,以免造成人身事故。
2、典型焊接安全事故案例
2.1 事故经过
2.1.1氧气挪作他用,发生严重烧伤事故
1995年夏天,某电厂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经考核刚取得电力ⅲ类证的焊工,参加机组大修时在冷灰斗内同时放置了电焊工具(电焊线)和火焰切割工具(氧气乙炔胶管),当时天气炎热,中途休息时该焊工在冷灰斗内打开割枪的高压氧阀门,用高速流出的氧气来降温,之后关掉割枪阀门,爬出冷灰斗休息。当再次进入冷灰斗内开始电焊工作时,电焊钳上的电焊条刚一接触起弧,就发生了爆炸着火,造成焊工背部全烧伤。
2.1.2 缺少配套工器具,焊工手胸被烧伤
2003年秋的某天早上,某电厂4名焊工在一次风机平台上加热其联轴器靠背轮准备回装。焊工甲和乙各手持一把加热焊枪,当加热约5~6 min时,焊工甲因加热枪乙炔气用完停止加热和焊工丙一起去换气,换好后,焊工甲就拿起焊枪对着焊工乙加热的火焰点火,但连续点了2次都没点着,而且点火时出现“啪啪”几声鸣爆的声响,于是叫焊工丙去检查减压阀阀门顶针是否打开,发现没开,焊工丙就用手去开阀门顶针,焊工甲就一边等开气一边点火,就在焊工丙刚打开阀门的瞬间,突然听到一声很大的爆炸声,只见乙炔气瓶减压阀接头处喷出一条30~40 cm的火焰,焊工丙的左手掌、胸前的皮肤被喷出的乙炔火焰烧伤,面积约5%,程度为1.5~2级。
2.1.3 焊接接头缺陷引发的焊接安全事故
2003年8月某日,某电厂一名焊工进厂处理200 mw汽机给水泵平衡管泄漏缺陷。焊接采用氩弧焊,焊前经询问钳工确认材料为不锈钢,因切下的管子及锁母均无坡口,就直接采用不锈钢焊丝对口焊接。钳工回装试泵时发现无泄漏,2天后给水泵平衡管又泄漏,检查发现为焊缝热影响区拉裂。
2.2 经分析造成焊接缺陷的原因有:
(1) 对拉裂侧锁母打光谱确认材料为碳钢,焊缝应为异种钢焊接,焊丝选择也不正确;
(2) 未开坡口,致使焊缝强度不足;
(3) 两侧焊口离热影响区较近,造成应力集中。
2.3 防范焊接安全事故的措施
2.3.1 安全意识的强化及基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从第1例事故来看,事故完全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3.1.1强化焊接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 (1) 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规定”等,从理论上提高认识; (2) 学习“事故案例”、“安全通报”等,播放“事故案例”的录像教材,从事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3) 加强对焊接操作人员施工时的检查,严防违章作业。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焊接过程与电和火联系紧密,对焊接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电的相关知识培训,以防止人身触电和设备损坏;同时还要进行燃烧知识的培训,让焊接工作人员了解发生燃烧的3个条件,有效防止人身烧伤和设备损坏。
2.3.1.2完善焊接工器具的配备和不断改进焊接工序
从第2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事故发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为硬件,即必要的安全工器具,如此案例中的乙炔回火器;二为软件,即焊接工序。 如果在乙炔减压阀前装上回火器,就可以避免回火引爆乙炔瓶;如果在加热枪的乙炔管接头上加装一个回火器,就可以阻止回火进入乙炔胶管,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即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并严格按程序去做,可以减少直至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此案例中,应规定只有在乙炔气换好后,加热枪才能点火。这里主要是由于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以致在换气人开减压阀时点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针对此类事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使用的工器具要确保安全可靠,工作前要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如胶管有无破损、减压阀是否正常、焊机有无接地等;
(2) 个人防护用品(如电焊手套、工作鞋、工作服、面罩等)必须备齐和完好;
(3) 工作前需仔细观察和询问周围的环境,做好隔离措施,如潮湿的环境要做好防触电的措施,周围的油管或氢气设备要做好防火措施,上下交叉作业要做好隔离等;
(4) 工作要有工序,并严格按工序去做,要坚持持续改进,使工序更趋合理,更符合安全要求;
(5) 使用最先进的安全器具,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2.3.1.3加强焊接技术培训
第3个案例的事故是由于焊接质量引起的。由于焊接质量差,焊口缺陷又没有被检验发现,导致管口裂开。这类事故在焊接事故中占很大比例,针对此类事故需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焊工基础知识如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让焊工了解工艺,正确选用焊材,确保焊接质量;
(2) 加强焊工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焊工操作技能。
2.4 经验教训
从以上分析可知,火电厂检修焊接事故从发生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3类:焊工本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本知识缺乏引起的;使用的工器具不安全所导致;由于焊工技能和焊接基本知识缺乏致使焊接质量差引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进行防范,确保焊接安全。做到举一反三,认真总结,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3、龙门吊倒塌
事故经过:2005年9月27日,郑州郑东新区热电厂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龙门吊在进行卸车作业时,突然整体倾斜倒塌,砸在旁边的工具棚上,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龙门吊金属结构焊接质量及制造存在严重缺陷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郑州市特检所及期特检员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检验规程履行职责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教训:在设备制造、安装和检验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可控,质量检查要到位。
4、低级违章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事故经过:2002年5月7日,某电厂我经公司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1)刁某已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某案例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案例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县委书记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案例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3)该公司于2001年制订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了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但刁某在工作中不招待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4)该公司领导对“案例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经营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防范措施:(1)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招待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招待《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2)所有工作必须招待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3)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定设备停送电检查卡。(4)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5)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朣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6)各级领导要确实提高对电力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加大对电力多经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多经企业人员的技术、安全知识培训、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切实转变电力我经企业被动的安全生产局面。
5、一起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在一建筑工地,操作工王某发现潜水泵开动后漏电开关动作,便要求电工把潜水泵电源不经过漏电开关接上电源。起初电工不肯,但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照办了。潜水泵再次启动后,王某拿一条钢筋欲挑起潜水泵检查是否沉入泥里,当王某挑起潜水泵时,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操作工王某由于不懂电气安全知识,在电工劝阻的情况下仍要求将凌水泵电源直接接到电源上,同时,在时知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工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违章接线,明知故犯,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主要教训:(1)必须让职工知道工作过程及工作范围内有哪些有害因素和危险,其危险程度及安全防护措施。王某认为江山易改开关动作,影响了工作,但显然不懂得漏电会危及人身安全,不知道在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搅动潜水泵会导致其丧命。(2)必须明确规定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因为特种作业的危险因素多,危险程度大。本案电工虽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就是因为没有落实应有的安全责任。(3)应该建立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漏电开关动作,表明事故隐患存在,操作人应该报告电工,而不应要求电工将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到电源上。电工知道漏电,就应检查原因,消除隐患,而不能贪图方便,随意处理。
防范措施:(1)同本案相似的违章操作很常见,如当保险丝烧断时用铀线代替、私自退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违章的种类很多,后果都很相似,常常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事故。(2)仅仅通过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来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公平预防事故是不够的。因为操作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所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和预防为主的理念。如果职工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职工不知道如何防止事故,再好的行为规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结论:只要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预防为主的理念和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作为重要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职工的安全素质就会不断提高,事故就能不断减省。
6、触电坠落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2004年4月12日,某公司承建的中压蒸汽管道工程的24处桁架上下弦、支架连接板焊口需要补焊。早晨上班后,项目部副经理刘某安排班长吴某到控制室确定电源公交车,并把电缆、开关箱等运到现场。于是,吴某让工人袁某、李某和临时工刁某三人将电缆、开关箱等运到650吃厂房后的路边。袁某、刁某先将施工用的电缆的一端拴挂在靠近路边的放置开关箱的树上,另一端穿过马路后,准备拴挂在中压蒸汽管道n5桁架北侧端头上。20分钟后,在未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的情况下,袁某从未设爬梯的n5桁架北立柱爬上桁架,刁某随后也爬了上去。李某协助二人将电缆固定在桁架上之后,刁某顺北立柱爬下。李某、刁某二人将电缆向南顺引,袁某则从桁架管道向南行走。当袁某走到桁架北9.3米处时,头部碰到10千伏高压电线,遭电击后坠落地面,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1)在施工现场的桁架上方有10千伏高压线,且高压线与桁架的垂直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袁某违章作业在桁架上行走且未观察现场情况,结果头部碰到高压线,遭到电击后坠落到地面。
事故间接原因:(1)该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够,工人不席子安全操作知识。(2)该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章行为未及时纠正,使工人养成了违章习惯,工人缺乏安全意识。(3)在进行作业现场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开始作业。(4)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该由电工进行加高,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
事故教训:(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前,一定要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特别是要搞清高压线和蒸汽、煤气管道等的位置。(2)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必须保持足金的安全距离。(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人掌握安全生产技术适应,增强安全意识。(4)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
7、人身触电事故三例
事故情况:
图方便,接触高压电
电工a某更换好田间变压器上的高压熔断器,要下变压器时,不从台边电杆上的脚钉下去,而准备直接往下跳。当转过身体刚要跳下去时,只觉得右臀部突遭电击,不由自主从台上栽了下来。原来他在转身时,工具袋与高压接线柱过近,又恰逢雨后台上较潮湿,引起工具与10kv接线柱放电。触电和摔跌的结果导致a某神经坏死而截肢。
使用已击穿的按钮,造成触电
雷电将变压器台电杆上的避雷器烧坏,更换好后电工a某去泵房合闸抽水。发现按钮外壳已烧焦,按钮也崩飞了。找到一看,崩飞的按钮也已经烧得变形了。当时他急于抽水,不顾一切就把按钮放回原处,用手指背按下起动水泵电动机。虽然接触器吸合,水泵运转了,a某却被重重地电击了一下,摔了一大跤,险些造成伤亡事故。
一时不忍,终身致残
三电工a、b、c同去更换变压器电杆上的高压绝缘子。a和b止杆更换,c在下面递料。换好绝缘子后,a刚上去一会,因憋不住而在上面小便,结果尿被风一吹,恰好浇在变压器高压接一柱上,只听咣的一声,发生一个大火球,a即从杆上摔下来,下身全部被电弧烧光,连右手也被烧焦,造成终身残疾。
事故教训:以上三例均是在某地近年内发生的,都是因为缺乏电气设备安全工作知识,麻痹大意,不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所造成。如第一例事故若是停电工作,是可以避免的;第二例说明,损坏的电气设备一定要立即调换新的,才能再使用;第三例事故更说明如果不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发生的严重事故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目前的安全管理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管理方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事故控制由事后的被动经验管理向事前主动预防管理转变;现场安全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作为火电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就是要保一方“平安”,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生产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员工群众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最根本利益是生命健康安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时时、事事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置,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安全理念,把火电施工现场建成本质安全型现场。只有建设好本质安全现场,才能创造宽松和谐的安全环境,才能更好地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才能在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4篇 大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5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6篇 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装与使用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
本标准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00kg的强制式、曳引式和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 l0054-2005 施工升降机
db 42-2007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
jgj 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
施工升降机
用吊笼载人、载物沿导轨做上下运输的施工机械。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采用齿轮齿条传动的施工升降机。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
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
混合式施工升降机
一个吊笼采用齿轮齿条传动,另一个吊笼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
货用施工升降机
用于运载货物,禁止运载人员的施工升降机。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用于运载人员及货物的施工升降机。
导轨架
用以支撑和引导吊笼、对重等装置运行的金属构架。
底架
用来安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及围栏等构件的机架。
地面防护围栏
地面上包围吊笼的防护围栏。
附墙架
按一定间距连接导轨架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从而支撑导轨架的构件。
吊笼
用来运载人员或货物的笼形部件,以及用来运载物料的带有侧护栏的平台或斗状容器的总称。
天轮
导轨架顶部的滑轮总成。
层站
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上供吊笼停靠和人货出入的地点。
层门
层站上通往吊笼的可封闭的门。
层站栏杆
层站上通往吊笼出入口的栏杆。
施工升降机的一般要求
施工升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中5.1.1~5.1.3的要求。
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对倾斜式或曲线式导轨架的齿轮齿条施工升降机,其导轨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安装垂直度公差值
导轨架架设高度 h(m) | h≤70 | 70100 | 150 | h>;200 | |
垂直度公差值(mm) | 不大于导轨架架 设高度的1/1000 | ≤70 | ≤90 | ≤110 | ≤130 |
人货两用或额定载重量400kg以上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底架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
施工升降机上的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的要求。
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时,若在吊笼顶部进行控制操作,则其他操作装置均不应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
在施工升降机底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的位置固定标牌;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有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
传动系统齿轮与齿条,滚轮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冲击,振动及异常响声。
上一页12下一页物料提升机
卷扬机
卷扬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应有防雨措施;
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且灵敏可靠,根据施工情况,如使用超载保护、超速保护、下降行程限位开关时,应保证其灵敏可靠;
外露传动部位防护罩应齐全完好;
短路和过载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装置工作应灵敏可靠;
滑轮与钢丝绳应匹配;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措施。
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悬高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不应采用木质和竹竿等做附墙架;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
提升机高度在20m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2组;
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
安全防护装置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安全装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笼(篮)停留时不应有下滑,在空中再启动上升时,不应有瞬时下滑;
sc型升降机的每个吊笼上应装有渐进式安全器,其制动距离应为0.25-1.2m,不应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吊笼门升降应自如,连锁性能应良好,只有当吊笼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人货两用升降机和额定载重在400kg以上的货用升降机,其底座上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的缓冲装置;
断绳保护装置应完好,反应应灵敏,动作应可靠;
sc型升降机均应设置一对以上防坠安全钩。
限位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升降机应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限位开关;
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当提升速度小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8m;当提升速度大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上部安全距离应能满足下式的计算值:
l=1.8+0.1v2
式中:l――上部安全距离(m);
v――提升速度(m/s);
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能保证吊笼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该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触发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行程。
极限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极限开关应能切断总电源;
非自动复位型的极限开关,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后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行程距离:ss型升降机为0.5m;sc型升降机为0.15m;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应首先动作。
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施工升降机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防护围栏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
地面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地面防护围栏的网孔孔眼或开口尺寸(单位为㎜)
与相近运动部件的间隙(a) | 孔眼或开口的尺寸(b) |
a≤22 | b≤10 |
22≤a≤50 | b≤13 |
50≤a≤100 | b≤25 |
注:若孔眼或开口是长方形,则其宽度不应大于表内所列最大数值,其长度可大于表内所列最大数值 |
地面防护围栏的任一2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应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对于钢丝绳式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
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是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
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施工升降机防护围栏内时,应另设置隔离区域,并安装锁紧门。
停层防护
一般要求
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
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层门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门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承载性能应符合规定。
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置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2。
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
高度降低的层门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侧面护栏与吊栏的距离应为100mm~200mm。
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其运动应有挡块限位。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只有在吊笼底板离某一登机平台的垂直距离±0.25m以内时,该平台的层门方可打开。
层门锁止装置应安装牢固,紧固件应有防松装置。
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层门锁止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
升降机各楼层安全出入口防护应符合jgj 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a)。
物料提升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后,停靠装置应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承受所有载荷;
断绳保护装置应能使满载断绳时,吊篮的滑落行程不大于1m;
吊篮安全门应采用机电连锁装置,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应工作;
上料口防护宽度应大于提升机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应大于5m;应能承受100n/m2均布荷载;
上极限位器安装位置为:到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应小于3m;
非自动复位型紧急停电开关安装位置应能使司机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但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信号装置:由司机控制的音响信号,各楼层装卸人员应都能听到;
高架提升机(30m以上)除具有低架提升机所有安全装置外,还应有下列安全装置:
下极限限位器: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吊笼停止下降;
缓冲器:应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超载限制器:当超过额定载荷时,应能切断起升控制电源。
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处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应挂立网。
当提升高度超过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设置避雷装置,所连接的pe线应作重复接地。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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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基建工程土石方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基坑、边坡、挖土工程等工作中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基坑、边坡等挖土工程的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80-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20-1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hc*3-076-fj31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3-079-fj34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术语与定义
基坑
基坑是指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一般用于满堂基础、独立基础、设备基础。
基槽
沿条形基础的基底开挖的,指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基槽。
基坑支护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
职责
电厂的职责:
将基坑(槽)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等单位;
向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基坑(槽)工程的现状、当地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工程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地下管网的有关资料和控制要求;
组织专业人员对基坑(槽)围护设计方案、施工专项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纳入监管档案。
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明确基坑(槽)类别、检测及监测要求,并对开挖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
监理单位的职责:
必须对基坑(槽)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制定监理计划、细则及旁站方案;
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各参建方的资格审查及方案审核工作,把好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关,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
严格按经备案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的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及时掌握监测、检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出现险情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厂报告;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槽)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在基坑(槽)支护施工中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施工技术交底,确保基坑(槽)工程施工质量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编制基坑(槽)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监测(检测)单位的职责:
监测(检测)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应当根据规范、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槽)类别、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应按规范、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基坑(槽)施工期间基坑(槽)和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及时向项目管理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通报检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工程各参建方,同时增加检测频率直至报警解除。
管理内容和方法
深度大于5米且底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基坑,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槽)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排水降水方案、推土弃土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开挖基坑(槽)和防坍塌的安全要求
预防土石方坍塌的安全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挖掘作业。
土方开挖前必须作好降(排)水。
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
基坑(槽)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严禁在坑(槽)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开挖基坑(槽)沟深度1.5m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当深度超过2m时,周边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对行人、交通有危险的,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
开挖的基坑(槽)边1m内禁止堆土、堆料、停置机具。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
人员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业时,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
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土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在软土和膨胀土地区开挖时,要有特殊的开挖方法,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和部署,严禁擅自作主、冒险蛮干,以免发生事故。
人工开挖基坑(槽)的安全要求:
人工开挖时,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施工人员的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以免发生塌方事故。
施工中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以免边坡塌方。
在深坑开挖时,要保持坑内通风良好,遇有可疑情况,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基坑(槽)壁变化的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基坑(槽)上,并报告上级,待处理稳妥后,方可继续进行开挖。
人员上下基坑(槽)应先挖好阶梯或设梯架、搭设跳板,不得从上跳下或踩踏基坑(槽)壁及其支撑进行上下。
机械挖土的安全要求:
参加机械挖土的人员要遵守所使用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应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配合机械挖土的人员,在基坑(槽)内作业时要按规定坡度顺序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工作范围内。
装土时,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
在有支撑的基坑(槽)使用机械挖土时,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8篇 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过程落地式扣件脚手架与毛竹脚手架的搭建、使用和拆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本标准未完全包含悬挑式、吊篮式(手动与电动)、附着式、工具式、门式、碗扣式脚手架的搭建、使用与拆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3-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术语与定义
脚手架
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临时结构架。
单排脚手架(单排架)
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
双排脚手架(双排架)
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
结构脚手架
用于砌筑和结构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装修脚手架
用于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敞开式脚手架
仅设有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无其它遮挡设施的脚手架。
局部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小于30%的脚手架。
半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占30%~70%的脚手架。
全封闭脚手架
沿脚手架外侧全长和全高封闭的脚手架。
模板支架
用于支撑模板的、采用脚手架材料搭设的架子。
开口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非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封圈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外脚手架
设置在房屋或建筑物外围的施工脚手架。
扣件
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
直角扣件
用于垂直交叉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旋转扣件
用于平行或斜交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对接扣件
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
防滑扣件
根据抗滑要求增设的非连接用途扣件。
底座
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
固定底座
不能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可调底座
能够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垫板
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杆件
脚手架中横向设置或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立杆
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外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离开墙体一侧的立杆,或单排架立杆。
内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贴近墙体一侧的立杆。
角杆
位于脚手架转角处的立杆。
双管立杆
两根并列紧靠的立杆。
主立杆
双管立杆中直接承受顶部荷载的立杆。
副立杆
双管立杆中分担主立杆荷载的立杆。
水平杆
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
纵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
横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
扫地杆
贴近地面,连接立杆根部的水平杆。
纵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扫地杆。
横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扫地杆。
连墙件
连接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构件。
刚性连墙件
采用钢管、扣件或预埋件组成的连墙件。
柔性连墙件
采用钢筋作拉筋构成的连墙件。
连墙件间距
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
连墙件竖距
上下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连墙件横距
左右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撑
横向斜撑
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剪刀撑
在脚手架外侧面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
抛撑
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
距离
脚手架高度
自立杆底座下皮至架顶栏杆上皮之间的垂直距离。
脚手架长度
脚手架纵向两端立杆外皮间的水平距离。
脚手架宽度
双排脚手架横向两侧立杆外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外皮至墙面的距离。
立杆步距(步)
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立杆间距
脚手架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立杆纵距(跨)
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
立杆横距
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墙面的距离。
主节点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作业层
上人作业的脚手架铺板层。
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从事脚手架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经医生鉴定患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病症人员严禁参加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脚手架作业单位应提供文件,证实脚手架作业人员已经过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资质。
脚手架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脚手架安全要求,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等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
搭设高度超过25m且不足50m的高层外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在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名。专项施工方案除应绘制架体与构筑物拉结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未得到批准以前,不允许开工。
施工单位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审核批准,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须报电厂批准。
负责组织有资质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
负责组织对现场的风险分析,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现场有效监护。
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负责对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电厂的职责
应掌握基建工程的特点,了解本工程需搭设脚手架的类型和数量,掌握需搭设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情况。
派专人或督促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应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使用中各级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了解周边情况。
作业前,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根据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单的载荷要求,负责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范有效组织、搭建(或拆除)脚手架。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设在未经验算的构筑物上。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固定脚手架。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立杆、栏杆或构筑物等攀爬。
脚手架内侧与墙面间隙不宜超过15cm,严禁利用墙面自攻螺丝作为固定脚手架的支撑、拉结点。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
负责并组织脚手架搭建后的自检;负责配合相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具备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对四跨六步以下、作业层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的验收与挂牌。
负责大型、特殊脚手架搭建后信息反馈的义务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和挂牌。
定期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巡检,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的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般脚手架的搭建,应由负责或使用该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提出脚手架搭建申请要求并办妥相应委托手续。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的搭设申请委托,必须具有经有效审核、批准的该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方可进行。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周边环境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负责向脚手架搭建负责人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脚手架搭建、使用、拆除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负责涉及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分部试转(或调试)等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区域的监护。
参与脚手架验收。负责落地式四跨六步以下、作业面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搭设安全性确认、验收签字。
负责并组织工作班人员做好日常上脚手架作业前的检查、安全性确认(签字)。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架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脚手架搭设中的安全措施。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脚手架材质控制要求
脚手架搭设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脚手架的各种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脚手架的各种材料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钢脚手架构配件
钢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5.1.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钢管。
表5.1.1.2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 | 最大长度 | ||
外径φ,d | 壁厚t | 横向水平杆 | 其它杆 |
48 51 | 3.5 3.0 | 2200 | 6500 |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1.2、7.1.1、7.1.2的规定。
钢管上严禁打孔。
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
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合使用。
扣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对有裂缝、变形扣件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毛竹
用于搭设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三年以上的毛竹或楠竹,竹杆应挺直,质地应坚韧。毛竹材质的直观鉴别见附录a。
严禁使用弯曲不直、青嫩、枯脆、黑斑、腐烂、白麻、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有效部分的直径小头应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应不小于90mm;格栅、栏杆的小头应不小于60mm。
木杆件
木脚手架采用的木材或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的有关规定选用,并按其特点分别使用。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 组别 | 适 用 树 种 |
tcl7 | a | 柏木 长叶松 湿地松 粗皮落叶松 |
b | 东北落叶松 欧洲赤松 欧洲落叶松 | |
tcl5 | a | 铁杉 油杉 太平洋海岸黄柏 花旗松一落叶松 西部铁杉南方松 |
b | 鱼鳞云杉 西南云杉 南亚松 | |
tcl3 | a | 油松 新疆落叶松 云南松 马尾松 扭叶松 北美落叶松海岸松 |
b | 红皮云杉 丽江云杉 樟子松 红松 西加云杉 俄罗斯红松欧洲云杉 北美山地云杉 北美短叶松 | |
tc11 | a | 西北云杉 新疆云杉 北美黄松 云杉-松-冷杉 铁-冷杉东部铁杉 杉木 |
b | 冷杉 速生杉木 速生马尾松 新西兰辐射松 |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 适 用 树 种 |
tb20 | 青冈 门格里斯木 卡普木 沉水稍克隆 绿心木 紫心木 挛叶豆 塔特布木 |
tbl7 | 栎木 达荷玛木 萨佩莱木 苦油树 毛罗藤黄 |
tbl5 | 锥栗(栲木) 桦木 黄梅兰蒂 梅萨瓦木 水曲柳 红劳罗木 |
tbl3 | 深红梅兰蒂 浅红梅兰蒂 白梅兰蒂 巴西红厚壳木 |
tbll | 大叶椴 小叶椴 |
木脚手架的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木脚手架受力杆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mm,长度不宜小于6m。
纵向水平杆所采用的杉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梢径不应小于70mm,长度不宜小于6m。
横向水平杆的梢径不得小于80mm,长度宜为2.1~2.3m。
木、竹脚手架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应选用8号镀锌铁丝或8号回火钢丝。8号镀锌铁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800n,8号回火钢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700n。绑扎材料严禁有锈蚀或机械损伤、严禁重复使用。
脚手板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并应有防滑措施。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片并列(竹串片)板、竹笆板。
竹片并列板应用直径8~10mm螺栓,间距500~600mm穿过并列竹片拧紧而成,螺栓离端部200~250mm,厚度不小于50mm,螺栓必须拧紧。竹串片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250~350mm为宜。当采用竹笆板时,宜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五道,周边应用两根竹片(竹片应一反一正)对面夹紧,并打眼穿铁丝扎牢。
如用整竹拼制时,采用大头直径30mm,小头直径20mm~25mm,一顺一倒相互排列,用14号铁丝,间距150mm进行编扎,脚手板两端及中间应对称设置四边双面竹板条,用铁丝绑扎牢固。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采用木、竹或钢管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脚手架搭设的地基与基础要求
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承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外脚手架底座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外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脚手架的立杆、斜杆底端的基础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较坚硬的土层,应将杆件底端埋入土中,立杆埋深不得小于500mm,斜杆埋深不得小于300mm,坑口直径应大于杆件直径100mm,坑底应夯实并垫以垫木,埋杆时应采用垫木卡紧,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并做成土墩且有排水措施。
松软的土层应处理。在处理后的基础上放置垫木,垫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并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岩石土层或混凝土地面,应在杆件底端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脚手架基本载荷要求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载荷要求:
结构脚手架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脚手架200公斤/平方米。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不得大于表6.3.1的规定。
表6.3.1脚手架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m
脚手架类型 | 纵距 (立杆) | 步距 (大横杆) | 横距 (小横杆) |
钢管脚手架 | 2 | 1.8 | 1.5 |
竹脚手架 | 1.5 | 1 | |
木脚手架 | 1.5 | 1.2 |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表6.3.2的要求。
表6.3.2脚手架搭设基本要求
项目名称 | 结构脚手架 | 装饰脚手架 | ||
单排 | 双排 | 单排 | 双排 | |
大横杆间距(步高或步距) | 不大于1.60m | 不大于1.80m | ||
第一步架步高 | 一般为1.60~1.80,且不大于2.00 | |||
小横杆间距 | 不大于1.00m | 不大于1.50m | ||
15~18m高度段内铺板层和作业层的限制 | 铺板层不多于六层,作业层不超过两层 | |||
不铺板时,小横杆的部分拆除 | 每步保留,相间抽拆,上下两步错开,抽拆后的距离为:结构架不大于1.50;装饰架不大于3.00 | |||
剪刀撑 | 沿脚手架纵向两端和转角处起,每隔10m左右设一组,斜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并沿全高度布置 |
钢脚手架高度在3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30~40米不大于1.5m、41~50米不大于1.0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毛竹脚手架高度在2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20米~30米时不大于1.20m。
外脚手架的连墙件设置与拉结,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外脚手架应分别设1.2米和0.6米高两道护身栏和设18cm高档脚板;上料口四角也应设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为1.2m。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搭设要求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下表6.3.7.1.1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3.7.1.1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 | 45° | 50° | 60° |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 7 | 6 | 5 |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层钢管外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脚手架最高点与高压电线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
电压kv | <1 | 1~10 | 35 | 110 | 220 | |
安全 距离m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在授电后待运、试运的升压站、主变、启动变或其他待运设备等区域处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在运行人员做好安措,挂好接地线、设置好安全围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钢脚手架水平杆、斜腹杆、立杆、斜撑、剪刀撑的对接、搭接要求
水平杆
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斜腹杆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立杆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斜撑、剪刀撑
斜撑、剪刀撑严禁使用对接扣件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木、竹杆件搭接、绑扎点的铁丝余梢应内弯,以不伤害人为度;其长度不应大于150mm,毛竹绑扎点以外的余梢不得大于300mm。木、竹脚手架的绑扎,可根据具体的绑扎方式(如缠绕法、平插法、斜插法等)、用途,选用对应抗拉强度的镀锌铁丝,材料可采用8号~12号镀锌铁丝。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脚手架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两道横杆及栏杆柱(脚手架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5~0.6m。必要时,宜设置同等材质的挡脚杆(下杆)。
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竹搭设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且无泻滑。
木杆搭设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稳固无动摇。
钢管搭设
钢管栏杆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
外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应安装在外立杆的内侧并与脚手板同步设置。
脚手架防护栏整体构造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移动式脚手架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坚固的地表上使用。
移动式脚手架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
移动式脚手架的高度要适宜移动。立杆底部和作业层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作业面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
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层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移动式脚手架宜使用带刹车的轮子,轮子与架体的接合应牢固可靠。
移动式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决定,且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5.1.1条之规定。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构筑物绑扎牢固,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脚手板的铺设要求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构筑物的间距120~150mm。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两头并用镀锌铁丝绑牢,不平处用木板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不稳定物体(如砖块或石块)垫。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监护或安全网。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外脚手架斜道的搭设要求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检查与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脚手架检查和验收制度,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和挂牌后才能使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录c);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签证检查登记和抽检工作,《华能长兴电厂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见附录b)。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节相关要求及5.4、7.1.4的要求,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
钢脚手架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jgj 130-2001的规定。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表8.1.5序号4的规定。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新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中a3的规定;螺纹要符合《普通螺纹》(gb196)的规定;垫圈要符合《垫圈》(gb96)的规定。
新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宜有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并将影响外观质量的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严密合形,保证与钢管扣紧时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
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1mm。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过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t形螺栓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新、旧扣件均应进过防锈处理。
大型、特殊的扣件式脚手架验收还应符合以下抽样数目及质量判定表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安装扣件数(个) | 抽检数量(个) | 允许不合格数(个) |
1 | 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 | 51~90 | 5 | 0 |
91~150 | 8 | 1 | ||
151~280 | 10 | 1 | ||
281~500 | 20 | 2 | ||
501~1200 | 32 | 3 | ||
1201~3200 | 50 | 5 | ||
2 | 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接点处)。 | 51~90 | 5 | 1 |
91~150 | 8 | 2 | ||
151~280 | 13 | 3 | ||
281~500 | 20 | 5 | ||
501~1200 | 32 | 7 | ||
1201~3200 | 50 | 10 |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报告,尺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钢板厚度不要小于2mm,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接脚手板,焊条要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新、旧钢脚手板的挠曲应控制在:≤ 4m板挠曲≤12㎜;> 4m板挠曲≤16㎜。
新、旧钢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
毛竹材
竹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2款。
竹材宜采用白露后采伐的毛竹(或楠竹)。
检验方式:将竹材在距离根部约三四节处用锯锯断或用刀砍断观察,其断面上如呈有明显斑点者或将竹材浸入水中后,竹内有液体分泌出来,而水中有很多泡沫产生者,就可推断白露以前所采伐。反之,如果杆壁断面上无斑点或浸水后无液体分泌及泡沫产生者,则可推断为白露后采伐。(注:产于四川、湖南、湖北的毛竹称为楠竹。)
原木
原木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3款。
木脚手架搭设高度就符合以下要求:
当选材、材质与构造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单排架不得超过20m,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因需超过25m时,需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加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9篇 学院基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术语和定义
1、设备安全装置:设备出厂时附带的和企业增加的,用以进行安全防护或职业危害控制的设备组成部分或附属装置,应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报警装置、职业危害现场通风和现场除尘装置等。
2、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施。
3、防护用具:指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毒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二、职责
1、学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学院及基建办对施工项目里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各施工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管理规定
1、设备设施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1)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设备的购入、验收、使用、保养维护、检修、报废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职责。
(2)设备设施操作人员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3)本规定的设备设施为烟草企业通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电气设施和防雷系统安全管理参照对应的管理文件。
2、设备设施采购安全管理
(1)设备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设备采购前,项目实施部门应对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应满足设备本质安全要求,并保留记录,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设备安全性能、安全装置等选型和评审。采购过程要特别强调设备结构的安全性,操作点必须没有危险。
(3)设备设施出厂时的合格证明、技术要求、设备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保留并建立档案台帐。
3、设备设施安装及调试安全管理
(1)设备安装及调试过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确保安全装置的完好性和可靠性,因工作疏忽造成安全装置缺失、失效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隐患问责。
(2)设备安装及调试现场内的坑沟孔、高压电器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及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监护。各种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转移。
(3)设备安装及调试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飞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设备设施验收及交付安全管理
(1)涉及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装置较多的设备验收时,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2)设备交付时,由设备使用部门对设备安全装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由操作工签字存档。
5、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管理
(1)各施工单位设备设施使用部门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制定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制度、操作证制度、安全检查、检验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2)设备使用前由设备设施厂家技术人员对设备操作工进行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
(3)设备设施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取消和改变安全装置。关键要害部位,实行两人操作确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避免出现操作失误,导致重大人身事故的发生。
(4)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罩、网和防护栏应符合gb/t 8196的要求;凡传动外露于设备外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 m的旋转部件,均应装设有效的防护罩(门)、网或禁止人员入内的防护栏;网罩及与设备运转部位的距离应符合要求;防护网、罩等材质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安装应牢固,工作时不应与可动部件有接触或产生摩擦,机械运转时防护装置无振动或松动。防护罩(门)透明度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各种螺丝连接紧固、不缺失;联锁装置的位置无位移、无变形,无被碰撞、破损现象。
(5)生产现场地面的防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900 mm;距地面高度大于等于2 m并小于20 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 mm。
(6)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应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露;控制按钮应齐全,且动作准确。
(7)设备走台和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连接;梯间平台不应悬挂在梯段上;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8)汽、气、水、料等各类管道应完好,无跑、冒、滴、漏;管道各类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性能可靠。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隔热防护层,并完好有效,无法加保温隔热防护层之处,应有防止烫伤的警示标志。
6、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
(1)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2)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本质上的安全性;定期检修保养严格执行设备设施保养的周期和内容、记录要求。
(3)各施工单位涉及设备设施大修的,应制定设备设施年度或季度的定期检修计划,其中应包括对设备安全装置的检修;设备大修后应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时应对安全装置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列出验收结论。设备设施维修过程有相关方参与的,须办理相关方施工许可证,确保安全施工维修。
(4)设备保养清扫时,应正确作业,宜采取湿式作业、擦抹等方法,避免扬尘。
(5)设备清扫和维护检修应做到
a) 设备清扫和维护检修包括润滑、保养、排除故障等,应关闭设备,停机作业,应停电并悬挂警示牌。
b)使用酒精应防止泄漏,严禁烟火,使用后及时收回到存放点或库房保存。
c)使用压缩空气,应防止喷头甩出伤人,禁止高压气体面向人员方向。
d)维保过程中临时用行灯必须用低压36伏。储罐、沟道,潮湿区域必须用16伏,绝缘良好。
e)进入筒体、柜体内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应设监护人,严禁关闭门、孔等通风口;作业前将隔离开关放在关闭位置,用挂锁锁住或拔下钥匙自带,或由现场监护人员保管;在筒体、柜体内电焊作业时,应穿戴防滑鞋,应防止中毒、窒息等危害发生,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在作业中对含氧量进行检测,并现场准备空气呼吸器;电焊作业前后应清理现场可燃物。
f)进入设备内部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先关闭电流主开关,挂上警示牌;将隔离开关放在关闭位置,用挂锁锁住或拔下钥匙自带。警示牌上宜写上相应的维修人员的名字,联系电话,执行谁挂牌、谁摘牌的制度。保养检修工作结束后,确认设备内无人,关闭检修门、所有人员离开工作现场,方可启动设备开机。
g)设备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设备原理、构造、性能的教育培训,并确定日常点检的项目编制点检表。
(6)特种设备检查维护安全管理,执行q/hnzy g ab011《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7)检修后恢复
维修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装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设备操作人员和设备使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7、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管理
(1) 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台帐或清单,主要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报警装置、职业危害现场通风和现场除尘装置技术资料、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保养记录、各类设备安全装置定期检修、大修方案、保养情况记录,设备设施改造记录、登记设备设施的购买使用日期及重要零部件更换情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设施保养指导书或规范性图示,设备点检卡。
(2)设备设施所在车间应明确管理和检修责任班组或责任人,建立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台帐,并定期更新。
(3)急停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开关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按钮应突出其他按钮的外平面,按钮头应有醒目的红色标记。周边无障碍物。
(4)各施工单位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在操作人员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自动停机、制动。安全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新的危险源。并避免其于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5)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确定责任人进行维护,保证灵敏好用。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应经安全保卫部同意;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6)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员每季度对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保存记录。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gb/t 18831的要求,其中:
a)防护罩(门)打开后,绿色准备灯应立即熄灭,红灯应该亮起,或操作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
b)设备相应部位应立即停止工作;关闭后,人工在控制程序上进行复位,确认故障消除后才能重新运转。
c)防护罩(门)透明度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各种螺丝连接紧固、不缺失;联锁装置的位置无位移、无变形,无被碰撞、破损现象。
d)严禁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7)机械手应符合gb/t 20867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
b)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设安全销和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或上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接触设备运转部位、设备误启动。
c)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应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露;控制按钮应齐全,且动作准确;
d)执行机构应定位准确、抓取牢固;如有自动锁紧装置,应灵敏、可靠。
(8)管道和压力容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气、水、料等各类管道应完好,无跑、冒、滴、漏;管道各类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性能可靠。
b)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隔热防护层,并完好有效,无法加保温隔热防护层之处,应有防止烫伤的警示标志。
c)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应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压力表应有定期检验合格的标志。
8、设备设施安全标识管理
(1)设备设施所带的安全标识完好、清晰、不被遮拦;外文安全标识应翻译后张贴中文标识。根据设备设施风险程度,可增加相应的安全标识,使用中文并完好、清晰。
(2)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设安全销和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或上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接触设备运转部位、设备误启动。
(3)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应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压力表应有定期检验合格的标志。
(4)各施工单位安全标识由安全保卫部门监督管理,各使用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标识定期清洁维护,确定责任人。
9、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要求
(1)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原则,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编制应依据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及工作环境制定,一般应以作业工序、作业岗位为基本单元编制;相同设备设施,且作业方式相同,可以合并,否则应单独编制安全操作规程;需编制的作业岗位应包括作业和设备操作岗位、检修岗位、仓储岗位、检验检测岗位等,并形成文本清单;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设备和作业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穿戴要求等,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和标准要求,突出重点,文字力求简练、易懂、易记。条目的先后顺序力求与操作顺序一致。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的操作维护要求,结合生产及工作环境进行编制。符合yc/t 384.2中相关作业要求。操作现场有岗位操作规程,其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要求或单独编写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设备和作业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穿戴要求的描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宜单独编制,也可与岗位说明书相结合。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在投入使用前应先修订或重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随工艺或设备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保持有效版本;
(3)安全操作规程可单独制定,也可与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整合发布;下发到现场作业人员。
(4)由外来务工人员组成的部门、班组应按本企业部门、班组对待,组织其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等;其中如派遣机构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过学院确认后,方可使用。
10、微波装置安全管理要求:
(1)设备微波装置防护装置完好,无损坏。
(2)指定设备检修人员,每月检查一次,确保联锁有效,并保持记录。
(3)每两周更换一次微波松散设备门密封条,并保存记录。
(4)设备微波装置所在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11、公用电饮水机安全管理
(1)各施工单位购买饮水机时要选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正规厂家的产品,产品要有缺水、漏电、接地保护。
(2)饮水机要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周围不要有易燃易爆、热源、火源、腐蚀性气体或灰尘大。插座及漏电保护器装置应安装牢固;在使用饮水机时,若发现有异常气味或噪音,应立即断开电源,及时维修。
(3)饮水机确定专人负责,必须上明锁,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职工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12、辅连设备安全管理
(1)转动外露于设备外部的运动部件,均应装设有效的防护罩或防护盖。
(2)启动输送设备前,确保设备上无人或异物。
(3)喂料口作业应观察防护网完好,防止肢体进入。
(4)严禁踩压电子皮带秤、振槽、振筛、输送带。
13、工作现场工业梯台、走台、护栏、格栅安全管理
(1)钢直梯
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 m,攀登高度大于10 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高度大于3 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 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 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 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结构件不应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的钢直梯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它缺陷;安装后应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其各部分强度,如不符合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维修部门修理;使用3 m以上的直梯时,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并有监护人。
(2)钢斜梯
梯高宜不大于5 m;大于5 m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设梯;单段梯的梯高应不大于6 m;梯级数宜不大于16;踏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结构件不应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的钢斜梯不应有歪斜、扭曲及其它缺陷;
钢斜梯安装后,应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钢斜梯使用时应检查其各部分强度,如不符合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维修部门修理;使用5m以上的斜梯时,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并有监护人。
(3)走台、平台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 m及其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其中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 m;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连接;梯间平台不应悬挂在梯段上;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钢走台、平台铺板应采用不小于4 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相邻钢板不应搭接;结构件不应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应有裂纹钢走台、平台安装后,应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轮式移动平台主要受力构件及焊缝应无变形、腐蚀、裂纹等缺陷;升降台在升降过程中自然偏摆量、支腿回缩装置、防止工作台失控下降的安全装置、锁定装置、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等符合要求;升降车和行驶速度大于4 km/h的自行式升降台应设置报警装置;工作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m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且无破损;工作台表面应防滑
平台、走台使用和作业应经常检查其各部分强度,如不符合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维修部门修理;在平台、走台上的操作人员应注意力集中,不准携带重物进行高处作业;在平台、走台上作业,不准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移动平台使用操作时设备应放置稳固,并防止滑动,平台上有人时不应移位;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在平台上作业时不应穿光滑硬底鞋,登高人员物品不应超载,并有监护人。
(4)活动轻金属梯及木质梯、竹梯
活动轻金属梯梯长应小于8 m,不应超过10 m,两节梯子梯长比为1:1,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150 mm。梯宽不应小于300 mm。踏板间距为270 mm~300 mm,顶节梯子和底节梯子最下一个踏板与梯梁底端距离均为275 mm;工作角度为75°±5°;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木质梯,其梯柱的截面不应小于30 mm×80 mm,横梁截面不应小于40 mm×50 mm,同时木质中不应有死结、松软结或腐朽结,梯柱上不应有长度在100 mm以上和深度超过10 mm的裂纹;竹梯,构件不应有连续裂损2个竹节或不连续裂损3个竹节;梯脚防滑措施完好,包有防滑橡皮,无开裂、破损;结构件不应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应有裂纹。
梯子使用应建立各类梯子台帐,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存记录;操作时登高梯台应放置稳固,使用前应先固定住轮脚,并插好保险销;不应在梯子底下垫物来抬高梯子;
梯子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使用梯子时不应穿光滑硬底鞋,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并有监护人;梯上有人时不应移位;在梯子上作业,不准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使用梯子登高,超过5m无固定平台的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应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应挂扣在作业面上方固定、牢固的构件上。
(5)钢格栅网架区域安全管理
钢格栅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ybt4001.1-2007要求。
钢格栅网架区域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实行属地管理,由钢格栅所在部门进行管理。
施工方需要施工,必须报请所在部门审批,由所在部门开具施工证。施工证上必须签有施工方责任人姓名、现场监护人姓名、施工开始时间、施工结束时间、施工后必须经所在部门复查人员对现场复查后签字。
所在部门生产时间,不得开具施工证,严禁任何单位在钢格栅网架区域施工。
钢格栅网架区域大门实行上锁制,钥匙由所在部门安全员管理。
施工方凭施工证进入现场施工,钢格栅网架下方必须设有现场监护人,现场监护人具有警告、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下方的权利,无关人员必须绕行。现场监护人应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岗或做与现场监护工作无关的事。
施工方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施工方如需动火,必须同时持有动火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做好钢格栅网架上下防火工作,施工过程中,所在部门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并各单位报安保部门进行处理。
施工结束,施工方不得在钢格栅网架区域遗留各种未固定牢固的金属和非金属物品。不得擅自离开所在部门,施工方必须主动与所在部门复查人员一起,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钢格栅区域无未固定牢固的金属和非金属物品后,在施工证上签署复查人员姓名后方可离开,复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6)电梯井和管道井安全管理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管道井(含强电井、弱电井及空调设备间)日常应处于锁闭状态,严禁无关人员私自进入和占用管道井。
各施工单位应明确管道井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管道井钥匙,并做好编号,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和外借。钥匙的领出、收回要有签字存档。
进管道井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需穿越非管理归属线路设施时需通知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外来施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开启管道井时,由主管部门委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把关,不得由外来施工人员自行领取钥匙进行相关操作。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管道井及归属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检查内容包括:钥匙是否遗失、锁具是否完好、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有杂物、管道井布线系统是否有更换或异动等,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
基建办
第10篇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11篇 建设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基建安全管理人员
人是电力基建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建设单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又是基建安全工作的重要成员和全过程参与者,他们肩负着控制、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这就对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却面临个人能力限制和人员定额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结合自己工作经历和了解的相关信息分析如下:
一、 建设单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现状
(一)人员定额不足
省公司规定对1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都由各电业局行使业主职能,但是诸多电业局并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而是由工程主管部门的工程管理专责或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兼任,这就造成基建安全管理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大打折扣。我们的工程管理人员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与参与者,面临烦琐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而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其工作重点往往是全局(单位)的生产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上,对电力建设项目他们往往是把主要管理责任交给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承包企业,所以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上是不可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的,于是就极有可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督不到位等情况,给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留下真空。那也就不满足“安全第一”指导思想的要求。例如在我局就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从工程前期招标到验收移交都要全过程参与,更严重的是现在的工程项目一开工就是多个同时开工,在建设过程中,他们必须花上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那又怎么能够保证在安全管理上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二)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知识有待提高
1、基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欠缺
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过经过正规、系统的安全工程理论知识培训和学习,我们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有线路专业的、有变电专业的、有土建专业的、有运行单位的等等,各专业工种都有,由于我们系统现在对专业划分比较细,一个专业对另一个专业相对就比较陌生,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却不能按专业足额配备,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于技术、人才、劳动密集型的电力企业,隔专业也如隔座山呀!在我们企业既有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并从事过线路或从事过变电的管理人员应该不多,那怎么能够在工程实施中发现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又怎么能够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又怎么能够保证项目安全实施?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线路专业出身的工程管理人员到变电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安全,他能说什么,能指导工作什么,我想他只能说说安全帽、安全带或文明施工等表面现象和大量的口水话外,他不太可能发现施工各种安全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督促施工企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因为他根本不熟悉变电专业知识呀。所以在现实的基建安全管理过程中,系统理论知识已成了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绊脚石”。
2、施工技术知识有待提高
对于技术性极强的电力企业,我们对职工及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要求特别高,而且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从省公司这次组织的“基建安全管理培训班”中人员年龄结构来看,年青人占了40%左右,他们虽然学历层次相对较高,但是由于参工时间短,工程施工实践经验积累少(新建局或公司比较突出),甚至还有些没有工程施工经历的同志承担这些岗位,使得他们的施工技术水平不高(当然,我不是说他们不行,在力求干部年轻化的今天,年青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但是作为必须以实践为基础的工程施工技术,是需要大量的工程实践来积累的)。我听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别人说是笑话,但我认为不是笑话,是教训):有一个电业局的线路技术员张某有7年工龄,一天和线路班参加线路施工,当他正在进行登杆作业时,旁边一个临时工说 “你的登杆技术好差嘛”!张某听了行不服气,就说“好坏我还是个技术员嘛,你一个临时工怎么会这么说我呢,你的技术好得很唰?”临时工二话不说,走过去就开始登杆作业,张某在一边看,等张某看了这个临时工的登杆操作后,他没话可说了,因为那个临时工的登杆技术确实比自己好,他还能说什么。这个故事说明什么,说明施工技术是需要积累的,是需要实践来支撑的。试想这样的管理人员怎样管理下面工人,那如果是这样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他们该如何去管理施工企业?该如何管理施工技术方面的安全?又该如何去发现并指正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点和控制点?所以说施工技术经验不足成了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在实施工程安全管理中的“拦路虎”。
(三)管理压力过大
现在社会上流行这样一句话“给某某单位(部门)、某某人加压”,由于安全生产大趋势的压力,上至国家,下至企业都将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的措施也各种各样,但所有的措施都少不了加大管理人员压力和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等,经济处罚似乎成了安全管理的主要办法。虽然是奖惩并重,但真正的奖励和处罚又是天壤之别。作为参与基建管理的基层人员不仅思想压力大,而且心理压力更大。较高心理压力下的工作效率的有多高是可想而知的,既怕这里出错,又怕那里有问题,每天都处在高度紧张中,哪能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管理。
二、 提高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措施
1、增强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应当配备知识丰富、施工技术知识好的工程人员参与基建安全管理,最好能够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填补人员不足留下的管理真空。以此彻底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出现。
2、加强安全工程理论知识培训。首先要加强安全工程知识培训,让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理论知识水平。如省公司这次组织的《基建安全管理培训班》就是一种很好的办法。其次,要提高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业务范围内的非本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可以分批开展夜校、周末培训班或网络培训等方式,拓展其技术知识面,提升技术理论水平。通过培训就能彻底消除基建安全管理中的“绊脚石”。
3、增加(给与)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上岗实践培训。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上岗培训机制,将培训重点放在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不熟悉(或没经历过)的专业和工种。到各个工种、岗位都实践一下,给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施工技术经验的积累创造机会和有利条件,打死基建安全管理路上的“拦路虎”。
4、做好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储备。利用正在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加大青年职工培训力度,可以采取“以老带新”方式,不分专业、岗位、工种对有能力、有理论、有责任心的青年职工加以培训,避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出现脱节,储备足够的后备基建安全管理人员。
5、缓解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心理压力。安全管理人员的思想管理,我个人认为重点应放在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思想增压和心理释压这个方面。首先,管理人员要自己寻找释放心理压力的最佳方法和捷径。其次,企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从意识源头提升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对安全的重视,在思想上加压。三是企业尽可能减轻安全管理人员心理压力。应建立科学、公正的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度,对事故原因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定论,并以此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事故的发生虽没有其必然性,但有其偶然性,因此在处理事故时,应“当赏者,虽仇必录,当罚者,虽父子不舍”,赏罚分明。
总的说来,基建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应当抓好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这个容易忽略的因素,全方位提升建设单位的基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把安全管理的前期工作做实,把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做好,把安全管理的后期评估做足,就能真正实现基建安全生产,避免基建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2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
(四)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六)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七)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十)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八)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九)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
(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二)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合同执行。
(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
(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组织项目参加公司或网省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十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
(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网省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 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网省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 40 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对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网省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四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并根据项目规模、等级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见附录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
第五十五条 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五十七条 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 网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条 设计企业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二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六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
第六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
第八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七条 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八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批;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九条 监理项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七十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七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分包安全协议。
第七十二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九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
第七十六条 网省公司每年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中重点分析所属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控制方案。第七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重点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制定工作。
第七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核,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识别的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风险管理台帐,同时应根据工程现场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和控制措施调整;每项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本项作业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基建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级监督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安全情况实行安全性评价。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并整改闭环。
第八十四条 对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及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源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项目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企业本部组织专家组对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性自评价;自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自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七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基建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八十九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九十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第九十一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
第九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一章安全检查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基建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
(一)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检查。
(二)网省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 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施工班组(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九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九十六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第九十七条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第九十八条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准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第一百条 网省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各类基建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基建系统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构建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学习平台,缩小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均衡提高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330 千伏及以上项目的竞赛活动,具有满足参赛条件工程项目的网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竞赛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网省公司组织本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特高压及跨区联网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参加公司的竞赛活动;制定本区域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不同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竞赛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竞赛活动重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一百零七条 组织单位对竞赛活动优胜的项目进行表彰,授予流动红旗。
第一百零八条 组织单位采取总结竞赛活动成果、召开安全管理现场会等方式,交流、推广基建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一)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
(四)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
(五)定期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并针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修订。
(六)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建立的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六)食物中毒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八)突发恶劣天气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安全信息月报,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系统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建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性质、事故等级的不同,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月度、季度定期报告,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即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其中工程项目事故还应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报告,此后根据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按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3 人及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 16 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重大、特别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对基建原因导致的220千伏变电站全所停电、500 千伏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等,以及比上述事故更严重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均应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十五章 安全工作奖惩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基建系统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从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作为拨付工程项目监理费、设计费、施工费的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制度,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网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业绩及其实际效果,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奖惩激励办法,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安全奖惩标准。业主项目部对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网省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网省公司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范围内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内部应制定基建安全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确保奖惩机制有效落实。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安全教育培训、达标投产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一)建设管理单位:指直属公司、网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设机构、项目部、指挥部、地市级供电公司或控股公司;和受直属公司、网省公司委托,负责各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直属单位或网省公司。
(二)业主项目部:指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代表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综合评价、协调等管理职能和执行具体业务。
(三)监理项目部:指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现场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业务的组织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施工项目部:指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是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项目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监理项目部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生产费用: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费预算内的,专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实的费用,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七)垮(坍)塌事故:指工程项目中最重要建(构)筑物,如深基坑开挖、组塔、桥梁运输、大坝、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八)安全工器具: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九)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十)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施工总承包:指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
(十二)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十三)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中涉及的事故等级,除道路交通事故按《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进行分级外,其他事故均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进行分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同时废止。
附录a
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a.1.网省公司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奖惩制度。
a.2.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a.3.监理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四)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五)安全审查备案制度;
(六)安全巡视和旁站工作制度;
(七)安全检查签证制度;
(八)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a.4.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四)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及交底制度;
(六)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七)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八)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九)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十)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十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检查制度;
(十三)安全奖惩制度;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附录b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b.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b.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b.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 10 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 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千牛/米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b.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b.5.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b.6.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b.7.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c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c.1.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千牛/米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千克以上。
c.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米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c.4.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 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c.5.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c.6.其他
(一)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 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米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d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库房等。
(二)重要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高塔组立,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定子吊装,大板梁吊装,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钢筋排架,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深基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等。
(三)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高速公路、通航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季节性施工,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四)危险作业项目: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卸、组装作业,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附录e
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送电施工包括: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施工,人工挖孔桩及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基础开挖,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坑口尺寸超过8米的以及高立柱的平台搭设、模板制作,跨越 10 千伏及以上带电运行电力线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铁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二级及以上的公路跨越架搭设,过轮临锚施工,牵张场地锚线施工,紧线、挂线施工,高塔组立,导引绳展放施工作业,导线、地线、光缆架设施工,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
(二)变电站施工包括:深基坑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大量的土方工程多种施工机械交叉作业,特殊结构厂房施工,施工用电接火,高大护坡支护及挡墙施工,临近带电体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主体结构的模板安装(支模)及混凝土浇筑施工,梁、板、柱及屋面钢筋绑扎,室内装饰涉及到高处作业项目,高处焊接施工,屋面防水施工,构架组立,构架横梁及架顶避雷针就位安装,独立避雷针起吊就位安装,变压器运输及安装,高抗附件安装,挂线(母线、联络线),高处压接导线,隧道焊接,高压试验,大型起重机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就位、安装、拆除。
(三)输变电工程其他危险作业项目包括: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特殊高处脚手架、水上作业,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
(四)火电工程包括: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发电机、汽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
(五)水电站工程包括: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
(六)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重要及危险作业。
附录f
企业及项目部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
(包括但不限于)
f.1.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台帐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基建安全例会会议纪要(记录);
(四)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及新增分包商资质审查备案记录;(五)基建安全大检查通报及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考核评价记录;
(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记录。
f.2.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台帐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基建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纪要(记录);
(四)基建安全管理总体策划、重大方案及评审、审批记录;
(五)基建安全检查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评价记录;
(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记录。
f.3.监理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四)重大监理方案及审查记录;
(五)安全检查通报及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评价记录。
f.4.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三)安全培训、考试记录及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四)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五)特种作业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登记档案;
(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表;
(七)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记录;
(八)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及年度合格分包商清册;
(九)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十)反违章工作记录(含考核通知单);
(十一)各类事故月(年)报表;
(十二)安全奖励及各类事故及处罚记录。
f.5.业主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质;
(三)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文件;
(四)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五)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六)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纪要(记录);
(七)监理、施工报批文件及审查记录;
(八)项目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九)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十)项目安全性评价记录;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记录;
(十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f.6.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总监及安全监理人员资质资料;
(三)安全监理工作策划文件;
(四)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五)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六)监理安全会议(例会)记录;
(七)施工报批文件及审查记录;
(八)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闭环资料
(九)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十)隐患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十一)监理月报及工作总结。
f.7.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施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四)安全培训、考试记录及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五)安全例会及安全活动记录 ;
(六)特种作业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登记档案;
(七)登高作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表(含分包单位登高作业人员)(八)分包商安全资质及现场准入审(复)查表;
(九)环境因素、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表
(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含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记录;
(十一)安全用品台帐及领用记录;
(十二)安全工器具台帐及检查试验记录;
(十三)安全施工作业票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十四)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演练记录;
(十五)安全检查记录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复检单;
(十六)工程项目安全性自评价记录;
(十七)安全奖惩登记台帐;
(十八)各类安全报表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附录g
网省公司、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及部门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g.1.网省公司、直属单位总经理职责
(一) 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组织确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五) 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会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六) 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g.2.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审定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落实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完善本单位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四) 组织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五) 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 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 确保本单位基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八) 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十) 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g.3.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四) 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五)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六)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七) 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八) 督促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
(九) 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十) 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一) 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活动,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十二) 组织或参加有关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附录h
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
h.1.施工企业总经理、分管施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二)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企业内部管理评审,确保“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行。
(四)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重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五) 总经理主持企业安委会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部署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六) 总经理直接领导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
(七) 审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审批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使用。
(八) 审批重要的安全奖惩事项,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九) 组织并主持企业级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h.2.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或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五)组织编制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模式、编制标准和编审批程序。
(六)审批技术革新方案及重大施工项目、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九)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十)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技术性防范措施。
h.3.施工企业经营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施工计划调整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平衡配套。
(二)确定年度施工计划费用时,应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作为重要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奖惩规定,经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后签约。
(四)组织大型施工机械购置及改造审查时,应听取企业安全监督、施工、技术等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参加有关施工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h.4.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提出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负责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三)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四)配合企业安监部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可行性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五)组织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制定预控措施活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六)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实效进行评估。
(七)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布置和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八)组织制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培训。
(九)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h.5.施工企业安监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协助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制定企业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编制、购置工作。
(五)负责企业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七)参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作。
(八)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十)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按规定对安全工作实施考核。
(十一)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h.6.施工企业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 管理和基建安全管理的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三)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四)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h.7.施工企业物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是否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负责。
(二)督促落实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
(三)参加编制危险物品、火灾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负责防汛及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
(四)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h.8.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及时到位。
(二)及时支付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费用。
h.9.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劳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设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所需的机构和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配合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编制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配合组织“安规”考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等活动。
(六)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七)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h.10. 施工企业消防、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 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促落实。(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 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训练和管理。
(四) 组织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六)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防止火灾、交通事故措施。
h.11.施工企业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畅通。
(二)制定并落实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设备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防病毒等工作,发现网络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三)落实防火墙、入侵检查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对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定期巡检,保证其安全可靠。
(四)开展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五)编制并实施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
h.12.施工队(班组)的安全职责
(一)落实上级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努力实现零事故的安全目标。(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安全工作。每天坚持 “站班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坚持先交底后施工,落实现场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五)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保养中小型机械和安全工器具,实行建帐、建卡,挂牌(明确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六)开展文明施工管理,进场设备、材料应码放整齐,当天施工结束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考核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奖惩分明,树立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
(八)按规定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时报告,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九)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资料。
附录i
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i.1.业主项目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项目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纲要、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等管理策划文件的编制和实施,审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
(三)审批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
(五)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持召开工程月度安全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等专项施工方案。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八)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参加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i.2.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二)制定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审核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制定预控措施,检查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编制本项目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六)审查分包队伍资质和业绩,监督分包招标,督促施工项目部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七)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定期组织安全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参加定期或随机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八)参加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九)参加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资信和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
(十)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项目完成后编写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小结。
(十一)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i.3.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监理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监理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项目部相关指令文件或文函。(三)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四)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签发审查意见。
(五)组织对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证件有效性的审验,凡不符合要求的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告,情况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六)组织审查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七)组织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组织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八)组织或参加安全专题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措施。
(九)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i.4.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师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全监理策划工作,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内容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三)审查施工企业、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在过程中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四)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学习,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等安全培训工作。
(五)参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
(六)审查施工项目部风险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督促做好危险作业预控工作。
(七)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参与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各类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对不合格项或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闭环;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九)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负责做好安全管理台账以及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十一)参加或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i.5.施工项目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建立本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主持项目部安全会议。
(三)组织确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项目管控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分包商进场条件进行检查,对分包队伍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八)负责组织对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九)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参与或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i.6.施工项目部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负责。
(二)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班组进行业务指导。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相关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四)针对工程实施和安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重大问题提请项目经理协调解决。
(五)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规定,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六)完成项目经理委派的安全专项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
(七)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i.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网省公司和施工企业颁发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实施性文件和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
(二)组织相关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组织项目部安全、技术等专业交底工作。
(三)组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组织项目专业管理人员检查或抽查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工作。
i.8.施工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二)贯彻执行公司、网省公司和施工企业颁发的规章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施工现场落实。
(三)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参加项目总工组织的安全交底。参与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等实施文件的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四)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负责编制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
(五)负责检查指导施工队、分包队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督促施工队、分包队伍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六)监督、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组织召开安全专业工作例会,总结安全工作。
(七)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有权制止和处罚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八)督促并协助施工班组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九)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i.9.施工队(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队(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执行上级有关基建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负责新进人员和变换工种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施工队(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五)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开展风险识别、评价活动,制定并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六)组织每天的“站班会”,班后进行安全小结。
(七)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八)组织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未参加交底或未在交底书上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九)负责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十)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配合施工队(班组)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i.10.施工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基建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二)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施工队(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活动。
(三)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四)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五)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
(六)协助施工队(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有关安全资料。
i.11.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学习基建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三)参加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四)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五)严禁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六)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七)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八)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九)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13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组织管理、设施及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jgj46-2005(j4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施工用电规定和组织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 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用电组织管理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断开电源应如下规定执行。
对准备停电进行作业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
在停电电气设备上作业前,做到:
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作业;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挂警告牌。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静电报警安全帽,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3.2.11.4的规定。
表3.2.11.4 工作人员工作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设备电压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13.8
35
110
0.35
0.6
1.5
220
330
500
3.0
4.0
5.0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恢复送电如下规定执行。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接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作业。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作业。
施工用电设施管理
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4.6.1—表4.6.3的要求。
表4.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1
2
2.5
表4.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
5.5
极偏僻区
4
4.5
公路及主要道路
6
7
铁路轨顶
7.5
7.5
构筑物顶部
2.5
3
表4.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水平距离(m)
1
1.5
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4.8的要求。
表4.8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杆型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10kv与10kv
0.8
0.45/0.6a
10kv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低压与弱电
1.2
a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4.17。
表 4.1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
kv
试验
周期
试验时间
min
交流耐压
kv
泄漏电流
ma
附注
1
绝缘棒
6~10
一年
5
44
2
绝缘夹钳
≤35
一年
5
三倍线电压
3
绝缘手套
高压
六个月
1
8
≤9
4
绝缘手套
低压
六个月
1
2.5
≤2.5
5
橡胶绝缘鞋
高压
六个月
2
15
≤7.5
6
验电笔
6~10
六个月
5
40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施工用电使用规定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的,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施工照明使用规定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接地及接零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应按gb 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工的接零保护。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接零保护的规定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地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4篇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安全施工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15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x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
4.1 公司的职责
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 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 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 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 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 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 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 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 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 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 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 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16篇 基建工程安全带使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带的使用、检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人员的体重及负重之和不大于100kg的使用者。
本标准适用于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带,不适用于车辆、体育运动、消防等其他用途的安全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95—2009 安全带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sheo s—032 安全带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带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安全带的一般组成见附录a)。
3.1.1
围杆作业安全带
通过围绕在固定构造物上的绳或带将人体绑定在固定构造物附近,使作业人员的双手可以进行其他操作的安全带(示例图见附录a 中图 a.1)。
3.1.2
区域限制安全带
用以限制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避免其到达可能发生坠落区域的安全带(示例图见附录a 中图a.2)。
3.1.3
坠落悬挂安全带
高处作业或登高人员发生坠落时,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示例图见附录a 中图a.3)。
3.2
安全绳
在安全带中连接系带与挂点的绳(带、钢丝绳)。
3.3
缓冲器
串联在系带和挂点之间,发生坠落时吸收部分冲击能量、降低冲击力的部件。
3.4
速差自控器
速差式防坠器,安装在挂点上,装有可伸缩长度的绳(带、钢丝绳),串联在系带和挂点之间,在坠落发生时因速度变化引发制动作用的部件。
3.5
自锁器
导向式防坠器,附着在导轨上、由坠落动作引发制动作用的部件。
3.6
系带
坠落时支撑和控制人体、分散冲击力,避免人体受到伤害的部件,系带由织带、带扣及其他金属部件组成,一般有全身系带、单腰系带、半身系带。
3.7
主带
系带中承受冲击力的带。
3.8
辅带
系带中不直接承受冲击力的带。
3.9
伸展长度
在坠落过程中,从悬挂点到安全带佩戴者的身体最低点(头或脚)的最大距离。
3.10
坠落距离
从坠落起始点或作业面到安全带佩戴者的身体最低点(头或脚)的最大距离。
3.11
安全空间
位于作业面下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坠落者造成碰撞伤害物体的立体空间。
3.12
连接器
具有常闭活门的连接部件,用于将系带和绳或绳和挂点连接在一起。
3.13
挂点
连接安全带与固定构造物的固定点。
3.14
滑道
附着自锁器的具有固定方向的柔性绳索或刚性滑道,自锁器在导轨上可滑动。发生坠落时自锁器可锁定在导轨上。
3.15
调节器
用于调整安全绳长短的部件。
4 安全带的选型与采购管理
4.1 安全带的选型与采购必须符合《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第255号文)、《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及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中的要求。
4.2 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的防护目的和作业环境选用不同品种的安全带。
4.3 必须采购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附有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等资料的合格产品,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4.4 采购部门应负责验收、确认安全带必须具备以下4项永久性标记后方可入库:
4.4.1 企业名称、商标、型号。
4.4.2 制造年、月。
4.4.3 出厂合格证和安检证。
4.4.4 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5 安全带的保管与检验管理
5.1 安全带的保管
5.1.1 安全带应储藏在室温0~30℃、相对湿度80%以下的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5.1.2 安全带不应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应曝晒。
5.2 安全带的检查与定期试验
5.2.1 安全带的检查、定期试验按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机)执行。
5.2.2 日常(或定期)目测检查按本标准6.2.2。频繁使用的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
5.2.3 安全带整体静态试验及试验方式参照《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执行。
5.2.4 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6 安全带使用要求
6.1 安全带的选用
6.1.1 安全带使用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防护目的选用适宜型号、规格的安全带。
6.1.2 以下高空作业必须使用悬挂式安全带:
6.1.2.1 在施工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临边高处作业。
6.1.2.2 借助构筑结构、借助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借助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6.1.2.3 有牢靠立足点而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1.3 以下高空作业必须使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
6.1.3.1 立足处无完备防护栏杆或措施的临边悬空作业。
6.1.3.2 有牢靠立足点而周边临空且下部无安全网等防护措施状态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1.4 以下高空作业必须使用悬挂双背带式(附腿带)安全带
配有双背带和腿带的安全带在人员发生坠落时,能减弱人体伤害,无完备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及直梯的构件吊装、管道安装、线塔安装等高空作业,应根据工作的种类和环境选择配有双背带和腿带的安全带。
6.2 安全带的使用
6.2.1 在基准面1.5米及以上有牢靠立足点的高处作业须使用安全带。无牢靠立足点条件时应通过脚手架搭设、临时操作平台的设置改善高处作业施工环境。
6.2.2 使用前必须对安全带进行目视检查,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不准使用。
6.2.2.1 安全带各部件应完整、齐全。
6.2.2.2 各金属部件不得有损伤,裂痕,缺口或扭曲变形。金属配件圆环、半圆环、三角环、8字环、品字环、三道联,不许焊接,边缘成圆弧形。金属钩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平整,不得偏斜。
6.2.2.3 安全带缝制部位应无开裂或磨损,绳、带织物无起毛、起球或散丝现象。
6.2.2.4 电火焊及配合电火焊人员使用的安全带挂绳应有能保护其因摩擦或飞溅火花造成损坏的包套。
6.2.3 安全带挂绳长度应与高处作业环境、防护目的相符。
6.2.3.1 安全带挂绳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安全带挂绳长度大于3m以上应加缓冲器(自锁器用绳例外)。必要时,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器可以串联使用。
6.2.3.2 根据作业环境和防护目的,适度限制安全带挂绳的长度,减小坠落距离,有效降低人身伤害。安全带挂绳的长度应考虑下方障碍物与系挂点之间的距离,保证人员跌落时不会产生危险。
6.2.4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且应注意尽可能地垂直悬挂。
安全带挂绳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牢固的挂点上,该挂点应能承受人员跌落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并且不得损坏安全带及挂绳。
6.2.5 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可靠处,不能扣在作业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受伤。
6.2.6 系挂安全带时,其安全带挂绳要系挂牢固,不得打结,以免发生坠落受冲击时将挂绳从结切处切断。
6.2.7 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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