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1安全教育
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教育,帮助作业人员端正认识,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并积极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同时对工区各级管理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确保他们在工作时做好带头作用,从关心人、爱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出发,重视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
2安全组织活动
按批复的开工报告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对作业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前期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今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工区安全员要经常检查工区(作业队)及施工现场,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施工人员应急救援能力。
3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 | 检查 形式 | 参加人员 | 考核 | 备注 |
安全防护 | 定期 | 安全员会同责任人 | 检查记录表 | |
三宝四口五临边 | 定期 | 安全员会同责任人 | 检查记录表 | |
施工临时用电 | 定期 | 安全员会同责任人 | 检查记录表 | 责任人日检 |
施工机具 | 定期 | 安全员会同责任人 | 检查记录表 | 责任人日检 |
作业人员的行为和施工作业点 | 日检 | 责任人 | 检查记录表 | 责任人检查 日检记录 |
环保 | 日检 | 责任人 | 检查记录表 | 责任人检查 日检记录 |
第2篇 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架的搭拆、验收和使用施工程序,确保排架施工安全,依据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排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制定、完善、细化管理制度,确保排架施工安全。
第四条排架的设计、搭设、使用、拆除等施工严格执行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排架施工应严格执行“三不施工”的原则,即:“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纸和作业指导书不施工,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施工,没有安全监护或监护不到位不施工”。
第六条排架的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图纸必须标明其用途,搭设材料、结构尺寸(连墙件、作业平台、安全梯道、安全防护设施等)说明标示清楚。
第七条排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图纸和作业指导书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八条排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1),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搭设申请(格式见附表2),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搭设。
第九条排架搭设过程中,梯道、作业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连墙件应与架体同时搭设上升。
第十条排架验收实行分层把关验收制,验收控制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签字后(格式见附表3,下同),由施工管理部门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申请业主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排架应统一挂设规格为50cm×40cm(长×宽)的标牌,悬挂在排架醒目位置,注明验收起始桩号、验收时间、承受载荷、允许上架人数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排架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严禁随意拆除卡扣、杆件和安全防护设施。
如需拆除时,按照程序申报技术部门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拆除,具体控制程序和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完善。
第十三条排架拆除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4),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拆除申请(格式见附表5),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排架的搭设、拆除施工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并配带红色袖标等醒目标志。
第十五条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图纸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的排架,不得予以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排架验收实行“问责制”,对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不认真把关或把关不严和盲目提出下步申请或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施工单位应做好排架施工安全管理控制程序相关资料(附表1-5)的归档。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工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民爆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2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安全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 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则,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惩处。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帐,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帐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安全员的签名,否则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经公安机关同意少量的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必须按退库手续办理,并做好退库台帐,统一在民爆物品存放站的防爆柜中保管。
4)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坚持“三次警戒信号”的使用,严禁无警戒信号实施爆破,无爆破作业解除信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加强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震动、飞石、空气冲击波、噪声、烟尘等不良现象的控制,避免对人员、设备、房屋、居民其它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如因地质情况不明、环境复杂、工作中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不慎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使得爆破作业得以顺利进行。
5)加强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仓库所在地(工区、施工队)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和爆破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6)工区和施工队根据各自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处罚
工区下属施工队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或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罚,需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且自愿接受相
关处罚。
附件:1、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2、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3、爆破人员申报使用及领取民爆物品流程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 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4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成立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
3.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进行封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和施工平面图,悬挂安全旗、安全标语及警示标志。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和绝缘鞋,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易燃易爆材料、有毒物品、爆炸物品都应分别存放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里,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和使用制度。
6.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和素要设置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损坏。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动火。休息室、仓库、材料堆放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械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操作。机械设备用电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器,设备金属外皮必须有接零保护,防止漏电伤人。
8.电源配电箱应采用铁制箱,箱的门、锁齐全,有专人负责,所有动力设备必须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不准一闸多用,箱内不得有杂物,箱要防雨,外壳要接零保护,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符合国家标准。
9.工程开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工艺特点、现场环境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参与施工人员分工种、分部位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被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应当履行签字手续。凡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分部、分项的工程施工安全交底书,编制内容必须切合实际,措施得力,不得流于形式,要做好交底和备查。凡被接受安全交底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10.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危险情况,及时召开安全会议,提出注意事项和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11.各项目经理部,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会,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讲解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天召开一次安全快会,讲解当天施工任务以及安全防护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12.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施工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做到文明施工。
二、安全生产检查
1.实行逐级安检制,即分公司每月联检、项目经理部每周自检、现场安全员每日自检。公司专职安全人员要坚持深入现场,实行巡回监督检查。
2.检查内容: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和工具的佩戴。
3.检查要求:各级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和参加,搞好安全检查,防止走过场。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要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4.对一时改不了的重大隐患,一是要上报公司,二是要采取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三、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与处罚
1.安全生产实行考核记分制和罚款制,全年共计十二分,给每名职工建立记分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凡有违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均给于扣分的罚款处理,如累计到三分即黄牌警告,由安全员进行单独教育,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如累积到六分的人员即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累计到十二分的人员,立即下岗停职一切待遇(包括各种补贴)。
2.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分部、分享施工安全交底书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制度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视为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违章处罚
1.项目经理部开工前没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分项施工安全交底书罚项目经理50元、施工员50元,并各扣一分;
2.项目经理部不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会或没有会议记录扣项目经理0.5分,罚项目经理部100元;
3.项目经理部没按规定要求对施工现场做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没有检查记录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各一分,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元,项目经理部100元;
4.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监护人的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员、设备),一次直接损失在600元以下的扣二分,并罚款100元;2000元以下的扣5分,并罚扣当月奖金;1万元以下离岗学习,停发工资奖金。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害,立即下岗,不享受企业任何待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章作业处罚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扣0.5分并罚款10元,安全帽佩戴不符合要求扣0.1分。
2.两米以上高处作业者不系安全带罚作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扣0.2分。
3.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绝缘鞋扣0.3;并勒令退出现场,停发当日工资奖金。无特殊情况造成安全帽丢失、损坏按价赔偿。
4.工作时间喝酒一次扣三分并取消当月奖金,第二次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对屡教不改无视企业规定者给与除名。
5.应设防护而无防护罚项目经理20元、作业负责人50元并各扣0.5分。
6.手持一类电动工具不接保护零或不接有漏电保护开关,罚操作者10元并扣0.2分。
7.使用电焊机及电动机具不接保护零扣操作者或接线者0.1分。
8.临时电源线压在开关上口,扣接线者0.2分。
9.使用电动工具或临时照明时电源线无插头而直接插在电源插座上扣操作者0.1分。
10.使用施工机具不利用其设备自身保险防护装置的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
11.擅自拆除机械设备的保险防护装置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
12.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罚指挥者20元并扣1分、操作者10元并扣0.5分。
13.使用砂轮切割机不戴防护面罩扣操作者0.2分,更换切割件时不关闭电源停机扣操作者0.2分。
14.戴手套操作台钻或套丝机扣操作者0.3分,罚款20元。
15.使用三米以上梯子作业时,下方不设扶梯监护人扣指挥者0.3分并罚款20元,扶梯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不负责任擅自离开扣监护人2分并罚款50元。
16.由于扶梯监护人不坚守岗位造成他人伤亡事故或工具设备损坏,处罚扶梯监护人;直接经济损伤600元以下扣4分,罚款300元;2000元以下扣6分,罚当月奖金。同时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立即下岗,不享受企业任何待遇。
17.使用人字梯作业时,作业者必须在两扇梯子之间用拉线栓牢后方可作业,否则第一次扣作业者0.2分;第二次扣作业者2分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享受工伤待遇。
18.带电作业时应先做好防护措施和设监护人方可作业,否则扣指挥者2分罚款15元,扣操作者1分罚款10元。
19.现场临时用电严重不合格罚项目经理部100元、项目经理100元、作业负责人30元并各扣一分。
20.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罚指挥者30元、当事人50元并各扣0.5分。
六、安全事故处理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项目经理部发生各种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分析。
2.发生安全事故,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所属项目经理部,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专职安全员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对伤害人和肇事者的作业情况,思想和身体状况及现场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掌握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4.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要吸取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5.对隐瞒事故,弄虚作假,要对项目经理、当事人加重处理。
6.在施工中操作者本人因违章作业并造成轻伤伤害的,经事故分析认定后,因负主要责任,医药费自行承担,误工期间停发奖金。对负有责任的作业负责人罚款20元并扣二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罚款50元并扣二分。
7.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办理工伤后,医药费准予报销,超过600元以上的医药费,冲减公司规定的医药费补贴。误工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8.因安全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及主管局、主管公司经事故分析和伤害认定后,对有负有主要责任和有关责任及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对策
1. 前言
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已成为现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主要施工机械,它的主要特点是工作高度高、幅度大、服务范围广、适用性强,通过吊钩、吊笼取物装置,对重物进行起升、下降或水平移动,是高层建筑施工的关键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广泛使用,也暴露了诸多安全管理问题,埋下了事故隐患,在安装、使用、拆卸等管理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
2. 起重机械设备存在的问题
2.1 责任主体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
2.1.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但安全职责不够明确,仅停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部分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但未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工作没有落实下去。
2.1.2 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台帐资料不完善,装拆专项方案的编审不重视,方案内容的针对性不强、无实质性措施;部分方案还有明显错误,不能指导现场装拆,操作人员仅仅凭“经验”装拆;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调试流于形式,未能查找出事故隐患。
2.1.3 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装拆单位相对较少,有些施工现场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装拆单位,导致实际装拆过程中的起重工、安装钳工、机械技术员、电气技术员、安全员与装拆备案中的人员不符。
2.1.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使用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及时进行检测检验,施工现场有相当一部分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另外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申请检测迟、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从检测到发放检测合格报告时间长,起重机械设备凭操作人员的“感觉”在工作。
2.2 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到位
2.2.1 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客观上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责任。但是,监理单位虽然参与了安全生产监管,但督促施工企业安全整改的主动性不够;多数监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不熟悉,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起重机械设备,对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找出事故隐患。
2.2.2 对于装拆单位、使用单位报送的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未按施工现场实际使用条件、机械设备性能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详细审核。对关键部位、重点部位没有进行重点监管,发现隐患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2.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2.3.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未能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有效检测,安装后自检不严格,使用中的检查、检验、调试不认真;对《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规定的基础混凝土强度、机械设备的行走限位、幅度限位、起升高度限位、回转限制、小车断绳保护装置的安全距离不了解,限定的安全距离随意;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调试不正确,超载现象时有发生;起重吊钩保险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损坏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3.2 塔式起重机机吊物悬挑平台未定型化设置,设计计算马虎,搭设交底不认真;有的工程还在使用钢管悬挑平台;有的起重机械未配备设备的指挥信号、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造成谁使用、谁捆绑、谁指挥,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2.3.3 物料提升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楼层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超高限位装置、吊篮防护门、自落门不齐全或失灵时,没有及时进行修理或调试。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有的未独立设置,两侧防护、底板铺设不严。另外,31米以上的高架物料提升机它的整体稳定性、刚性连接的设置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3.4 人货两用梯的限速器检测不及时,上下联络信号设置不齐全等。
2.3.5 起重机械设备专用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设置不规范,tn-s接零保护系统不正确,重复接地设置随意,接地电阻值大于规范要求。
3. 对策与措施
3.1 强化施工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3.1.1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要求企业把工作重心下移到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中去。强化项目安全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强调特种作业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100%持有效证件上岗;并认真履行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3.1.2 改善民工的作业及生活环境。针对季节气候环境变化,施工企业应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要突出改善民工的生活环境和饮食卫生,保障一线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1.3 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预控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针对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在工地醒目位置挂出重大危险源的预控牌,便于各方监督。
3.2 强化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监理行为
3.2.1 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认真按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要求进行审查确认。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专项方案实施。
3.2.2 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危险点、关键工序必须实施旁站监理;认真组织安全检查,查找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要求进行整改,并认真落履行复查工作。
3.2.3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活动,并旁站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及报告建设单位,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复查,确认安全隐患真正整改后,方可复工。
3.3 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3.3.1 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自觉抓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
3.3.2 认真组织复查及落实整改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对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3.3.3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和管理。对施工现场危险源、危险点进行排查,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定重点管理;要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方案实施,同时还要抓好临时施工用电的管理,确保安全用电。
3.3.4 要确实抓好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活动。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形式,把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在一起,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向深入,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整体水平。
4. 结束语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多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工程的危险点和危险源,要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本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为经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6篇 浅谈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被打破,施工企业面临着重新构建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任务。笔者就如何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
现代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目的在增强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㈠ 要下大气力抓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教育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不断提全员安全素质。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1、抓好骨干的培训工作,重点对班组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
2、强化生产运行岗位的技术培训。
3、抓常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逐步提高员工的技术操作水平。
4、定期进行紧急救援、危急情况下求生和防护演练。
㈡ 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和安管部门必须狠抓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临时工的安全素质。
㈢ 要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保证施工生产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工序管理,推行超前防范,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
㈣ 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安全管理体系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生存,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要在总结传统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外部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㈠ 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施工中决策指挥系统,各级安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生产、安全“四同时”。
㈡ 安全监督体系的管理。安全监管体系是以安委会为龙头,单位(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再加上全体职工的群众性监督形成的安全监督体系,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工作经验,主要着重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第7篇 体育馆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第一节 安全施工管理原则
一、方针目标
1、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呼和浩特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2、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无安全事故。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专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根据作业人员情况成立3-5人的现场'安全纠察队','安全纠察队'队员每人佩戴项目经理部统一印制的'安全纠察'臂章,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专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专业主要负责人再与本专业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三、工作制度
1、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专业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有本专业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专业负责人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技术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实施,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4、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各施工项目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并有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
5、建立并执行班前安全生产讲话制度。
6、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评比打分,对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和违章现象,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若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待隐患问题排除,并经检查组批准后方可施工。
7.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四、行为控制
1、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电工、信号工、翻斗车司机,必须是自有职工或长期合同工,不允许安排外施队人员担任。
2、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复印件报投标人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备案。
五、劳务用工管理
1、各专业使用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外施工队人员上岗前须由专业负责人将外施工队人员名单提供给工程经理部安全员,由安全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授课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特点。
4)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概况。
5)讲解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6)建筑施工中因工伤亡事故的典型案例和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起重)伤害、土方坍塌等五大伤害事故的控制预防措施。
7)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有毒、有害化学材料的用途和预防中毒的知识。
3.外施专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由各专业负责组织本专业人员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4、外施专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工、卷扬机司机、电焊工、气焊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在向施工人员下达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凡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员进行讲解的,外施专业有权拒绝接受任务。
5、每日上班前,外施专业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对生产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并跟踪落实,做好活动纪录。
6.强化对外施工队人员的管理。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跨省市违法用工。
第二节 基槽、模板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一、模板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设置临时固定措施,防止倾覆,
模板施工中的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承系统确保齐全有效。
二、模板拆除应按事先划定的区域逐块进行,设置警戒区域,严禁非施工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节 脚手架作业防护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一、本工程结构及装修期间使用落地脚手架,脚手架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各类施工脚手架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支搭规范搭设。脚下架搭设要求如下:
脚手架类型立杆间距大横杆
间距小横杆
间距荷载使用要求剪刀撑与结构拉接
结构脚手架≤1.5m≤1.2m≤1m≤2646n/m2设置连续剪刀撑保证结构不变形≤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为45°-60°。拉接点垂直距离≤4米,水平距离≤6米,拉接使用刚性材料,20米以上的架子采取卸荷措施。
装修脚手架≤1.5m≤1.8m≤1.5m≤1960n/m2
三、双排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架体支搭在通长的脚手板上。
四、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施工层脚手板下一步架处兜设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铺设脚手板。
五、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置平台,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第四节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二、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
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结构内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加固定盖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四、管道竖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或垃圾通道。
五、楼梯踏步和休息平台处,设置两道牢固的防护栏杆。
六、建筑物楼层临边的四周,无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并立挂安全网封闭。
七、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应搭设长6米,高度大于3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必须封闭严密。
八、因施工需要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第五节 高处作业、料具存放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一、落地式脚手架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封闭严密,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保持整洁美观。
二、在2米以上的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搭设有可靠防护的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三、物料堆放平稳,严禁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不得防碍作业和通行。
四、施工交叉作业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和协调。
五、模板存放区设置1.2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区场地用100厚c20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大模板存放设置专用插放架。
六、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超过1.5米。
七、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砂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第六节 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按照部颁《施上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总包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管理。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由专人负责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的检修和维护。
四、建立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北京市建委关于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五、设专人对供电系统进行随时维护,确保电源供应。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六、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七、配电系统实行分级配电。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须统一式样、配制,箱体统一涂刷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拦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联接,采用外插联接方式。
八、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本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在采用接地和接本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九、现场金属架构物(塔吊、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等)和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十、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维修和检查由工程机电专业人员负责。
十一、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220v电源照明,对临时照明线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十二、结构施工内部照明使用行灯照明的,其电源电压应不超过36伏,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须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装设在配电箱内,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外围的强电照明,必须搭设灯架,灯架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做好绝缘。
十三、施工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的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采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十四、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双线到位且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十五、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七节 施工机械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一、施工机械设备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二、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分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其中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三、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辅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原厂使用规定,安装完毕办理验收手续,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四、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五、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的强风必须停止作业。
六、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等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工作棚。
七、各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八、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修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九、蛙式打夯机使用单向开关,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手柄应采取绝缘措施。打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严禁在打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
十、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设置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设置防雨、防砸的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卷扬机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蔽和保护。
十一、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置在受力绳一侧。
十二、物料提升机设置的附墙架材质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和建筑物之间采用刚性件连接,附墙架间距不大于9米,建筑物顶层设置附墙架。
十三、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直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置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为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连接,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十四、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大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使用型钢,经计算后确定。
十五、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应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十六、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十七、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十八、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十九、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卡环在使用时必须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
第八节 减少施工扰民措施
一、成立以经理为组长,行政副经理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班子,班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经常开展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干扰,提前走访附近单位、政府机构、居民,就扰民问题征求各方面意见及建议,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安排,取得谅解做好让各方满意的安排。
二、入场前,对周围市政设施作详细调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排工地污水排放管道的位置。
三、机械均按政府有关噪声控制要求安装消音降噪设备,振捣器采用低噪音振捣器,电锯按照政府的有关噪声控制要求严格密封,安装消音降噪设备。加强对人员的环保知识教育,严格控制人为噪声,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四、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对施工人员加强文明施工教育,22:00~6:00不进行施工,控制噪声污染。
第九节 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预防职业病及流行病措施
二、项目部成立防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施工区域的预防组织工作,遇有疫情马上报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监控、隔离。
三、保持个人卫生及工人宿舍的通风整洁卫生,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检,特别对外地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并进行可靠的体检及当事人出示到做工地医疗部门的体检证明,当确定无传染病及接触传染源后方可进场施工。
四、服从北京市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公益活动。
第8篇 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外来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检修、维修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持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在安全环保部办理施工证。
第八条 在办理施工证前,安全环保部应按公司(hse/sop-aq014-201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交回施工证,若有遗失、损坏,每个施工证赔偿20元。
第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厂区自带材料、工具,需在二道门岗详细登记,出厂时核对放行,若有不符,禁止出厂。
第十条 车辆进入厂区要戴好防火罩,并按限速行驶,未限定行驶速度区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安全环保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建设单位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作业人员须在制定的作业区域内活动,不得乱走,严禁进入非作业的危险区域。
2.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四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由工程部相应人员进行接线,施工作业单位不得进行接线作业。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1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零星施工作业可采取简化程序,可予以简化的程序由安全环保部审核。
第十九条 零星施工作业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施工作业:
1. 施工作业人员低于3人;
2. 施工作业时间不超过3天;
3. 施工过程不动用较大型的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起重机等);
4. 施工作业地点环境危险程度较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05月01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9篇 隧道炸药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5、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6、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7、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8、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9、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0、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11、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2、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二、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三、爆破员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现场采用哨子)。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四、安全员的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爆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3、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4、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火工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5、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6、有权制止,并向安质室检举揭发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处理。
第10篇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要求
项目的风险性使得项目管理与日常运营管理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使得风险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变得十分重要,并且成为项目和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而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实施中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因素,使企业管理层能够正确决策投资方向,使项
摘要:项目的风险性使得项目管理与日常运营管理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使得风险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变得十分重要,并且成为项目和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而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实施中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因素,使企业管理层能够正确决策投资方向,使项目能够实现既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目标,以减免损失、求取利润、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建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施工项目风险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概念
1.1风险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把风险定义为“可能什么是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发生的危险”,在一些英文辞典中将其定义为“遭受危险,蒙受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或机会”,一般风险管理的理论认为“风险是指由于当事者不能预见或控制某事物的一些影响因素,使得事物的最终结果与期望产生较大背离,从而使当事者蒙受损失或者获得机遇的可能性”,风险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风险是不确定性;(2)风险必然导致不良后果;(3)风险是可以度量的。
风险管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一战后的德国,主要是指企业为控制偶然损失而作出的有组织的集体努力,是企业内部管理功能的延伸。但美国是最先开始进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国家,1931年美国管理协会首先倡导风险管理,对风险管理进行交流和技术研究。现代风险管理是从购买保险的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二战后,随着保险范围和内容的逐渐扩大,购买保险的问题日益复杂起来,风险管理者的职责也相应扩展,学者们开始关注这种扩展并进行定义和系统化的研究。到了60年代,风险管理作为一门新的管理科学,首先在美国正式形成,70年代以后风险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传播。1983年在rims年会上,通过了“危险性风险管理101准则”作为各国风险管理的一般准则。198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风险管理国际学术讨论会表明:风险管理已经走向全球,成为全球范围的国际性运动。1987年,为推动风险管理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和普及,联合国出版了关于风险管理的研究报告《thepromotionofriskmanage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
1.2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概念
工程项目的决策都是基于对未来情况正常的、理想的管理和组织预测基础之上的,而在实施以及运行过程中,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计划、方案受到干扰而使既定目标不能实现,这些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称作工程项目风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主体,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以求减少风险的负面影响,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决策技术及行动过程。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2.1我国项目风险管理不成熟及建筑市场发育不完善的现状决定
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风险管理的知识才进入中国,90年代初外商率先在工程项目中使用风险管理,其后,不少外国风险管理顾问公司进入中国。
目前,国内有不少大型项目进行了风险管理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风险管理在建设领域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空白点多且管理水平较低,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也相对滞后,普遍而言还是部门或个人针对自己工作中的风险独立地采取对策,缺乏系统性、全局性,更有什么是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一些企业对风险管理认识模糊,缺乏系统、科学的风险管理理论方法指导,企业中的风险管理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式管理。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合理分析风险和有效调控风险,逐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已成为事关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成效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正处于基本建设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但是由于建筑市场不成熟、建筑主体行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工程项目风险因素大为增加,在许多项目中,由风险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对施工企业而言,一方面工程项目规模大、技术新颖、建设周期短、与环境接口复杂,项目实施过程危机四伏,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市场的日渐开放,竞争形势异常严酷,而建设方对施工企业的条件却日见苛刻,施工企业为了争取生存环境,而被迫接受或多或少的不公正条件,最为普遍的是低标中标、高额保证金、垫资,如果还像以前一样对项目风险不闻不问、抱侥幸心理或者掉以轻心的话,企业就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会有灭顶之灾。为此,需要在项目决策时、实施过程中,以全面的、发展的眼光思考问题,预见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因素,做到未雨绸缪。
2.2施工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特点决定
投资是企业的重要财务活动之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心,它是以牺牲当前的价值以获取未来不确定收益而购买某种资产的经济活动。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行业的主体,投资有它的特殊性,其生死存亡高度受国际环境、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等等因素左右,风险承受能力脆弱。施工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内外压力下作多元化投资,如果不重视风险管理,充分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色、管理特点,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对各类投资项目作周密、系统的测评,则有“做死”的危险。
第11篇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对策与措施的探讨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
二、预防为主,在条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 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
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3、评标办法中,对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把对安全保证措施的评审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设立安全保证措施评审的合格标准,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应作为废标条件之一施工安全措施的评审
甲,采用综合定量评标的,除响应性评审中应当体现对招标文件中对安全措施要求的响应外,应当对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独立设立评分标准,安全措施的评分不得少于总评标分值的5%;评审的标准应包括安全安全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等等;
乙,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安全措施作为符合性评审的重要方面进行评审,安全措施不完整、缺乏针对性、不合理或不能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与安全措施有关的费用构成投标人个别成本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是否低于个别成本时必须纳入评审范围,对其报价与措施结合的针对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
丙,有关安全措施的评分或评审细则应当分类细化,属于技术标的评审内容的,在技术标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如总体安全措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保证措施等等),属于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内容的,在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
戊,施工和监理合同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纳入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岗位人员要求$奖罚规定以及其它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要求有关的条款。监理合同条款中应当确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权威,确保监理工程师能够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杜绝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日常管理
1、监管的方式手段要改变。一是要主动出击,建立稽查、巡查队伍,无论是在建工程项目还是拆除项目,无论办了手续的项目还是没有办手续的项目,无论是普通区域的工程还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都不能忽略,要全盘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要抓住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监管要针对出了问题的企业,出了问题的地区,让有安全问题的企业、工程项目不得安宁;三是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
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奖励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
3、要重视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和运用安全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立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率先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4、要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建筑监管资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交由公民、市场和社会去处理和运作,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调整到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方面,特别是调整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
第12篇 施工管理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管理制度;
2坚持“管施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在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报经上级审查批准后认真贯彻实施;
4掌握重难点工程进度,组织有关部门解决重难点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难题;
5根据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技术细则,并根据生产发展、技术进步随时加以补充;
6检查施工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使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
85.工程管理处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13篇 施工现场用火防火安全管理
(一)明火作业审批:
1、动火必须由建筑工地防火第一责任人审批,必要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并说明用明火时间、部位、动火原因和动火前的防范准备工作,经批准人检查防火措施和安全交底落实后,签发动火证方可动用明火。
2、动用明火作业时间审批期限三天内,一张动火证只能使用一个动火部位,如超出审批期限或更换明火作业部位须重新审批。
3、明火作业的班组要有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批准人,要做好防火安全交底,并在安全台帐中作好记录。
4、动用明火表一式三份,一份施工现场项目存档,一份作业班留存备查,一份交单位保卫部门存档。
(二)明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上岗)证件。操作时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防火操作规范,并落实好明火作业现场的防火措施(如放置灭火器材、黄沙、湿草包、铁皮等),清除动用明火部位四周可燃物。
2、监火人员在明火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动火部位,并时刻保持警惕,有特殊情况要离开需指定代替人员,并交代清楚,注意事项。
3、明火作业操作人员,监火人员要会使用消防灭火器和补救初起火灾的经验,会报火警“119”和向消防部门讲清楚起火地点及燃烧情况。
4、在进行电气焊时,为避免火灾,一定要清除周围可燃物,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该保持5m以上距离,乙炔瓶应距火源10m,夏季防日光爆晒。
第14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5篇 工程管理科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职责
1)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2)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并考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奖罚制度.。
3)负责对职工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技能教育、学习和培训的管理工作。
4)负责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施工措施的交底。
5)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跟踪检查,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大检查。
第16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 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 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 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 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 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 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 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 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 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 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 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 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 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 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 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 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 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 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 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 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 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 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 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 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 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 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 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 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 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 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 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 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 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 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 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 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 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 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 〕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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