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部部长: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法令、法规,不违章、不蛮干,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杜绝事故的发生;
1.1.2 大修项目或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亲临现场抓好安全工作;
1.1.3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要按规定认真审查和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1.1.4 检查并落实进入设备、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管线检修、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规程,确保安全无误;
1.1.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善、果断处理,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后报告;
1.1.6 参与生产事故的调查,并制定事故的防范措施;
1.1.7 接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同时有相关的安全内容,否则有权拒绝接收;
第2篇 安全管理科安全、职业健康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部门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类标准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保证运行的有效性,符合性和适应性。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职业健康的有关制度,经审定批准后监督执行。
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的目标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负责制定公司重大安全、职业健康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
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经审核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
在综合管理部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安全、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对工艺系统的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工作,针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并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负责审核公司各类安全作业票(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停送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对劳保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搞好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员工体检及建档工作。组织制定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对有毒有害、粉尘、高温、女工、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体检,预防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
负责公司新进人员的岗前体检工作,不合格人员不得录用,严厉杜绝有职业病的人员进入公司工作。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安全、职业健康大检查,督促责任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参与公司重大工艺改造、设备检修等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写,对各类工艺技术方案、设备技术方案、检修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汇签,对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负责监督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三同时”审批管理,确保符合有关要求。
对公司各部门安全、职业健康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总结和推广安全、职业健康经验。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环保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安全工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组织对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进行培训,在业务上指导其工作。
定期分析和总结公司安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实施。
坚持贯彻“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工伤事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
负责公司安全、职业健康工作各类报表的编制、统计和上报,规范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并做好管理。
第3篇 人事行政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结合员工思想动态,定期了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对工作环境提出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
2负责修订新员工岗前培训手册,完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防止员工职业健康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3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岗位新员工入职招聘的任职资格审核,落实岗前职业健康状况,履行持健康证上岗作业;
5严格履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工作岗位,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招聘过程中不予录用。对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及重体力劳动的岗位,坚持依法用工,以人为本。
6负责本部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按照安委办下发的指定检查表开展检查,并将双版(检查签字版与电子版)检查结果上报安委办。
7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防护用品的申购、发放,防护用品申购到位,录入防护用品台账上报安委办备案,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原则并有使用记录和本人签字确认。
8负责本部门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宣贯。
第4篇 总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总经理是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审批确定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并确保方针的贯彻。
(3)任命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
(4)负责为体系的实施、控制和持续有效运行提供所必要的各种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术、设施和财力资源。)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和环境事故。
(8)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组织制定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和作业文件(操作规程)。
(10)定期主持管理评审。
(11)负责按体系标准的要求审批管理手册等体系的相关文件。
第5篇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制订本办法。
1.2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1.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1.4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1.5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取得当地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6各单位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补充制订实施细则。
2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
2.2 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2.3 “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安全的制度。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
2.4 安全设计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签发开工报告。
2.5 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接人员签字。
2.6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7 安全教育制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的制度。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教育等。
2.8 交接班制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
2.9 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工整地书写在事先准备好的牌子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
2.10 安全生产检查制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11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详见本办法第5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 安全生产奖罚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确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编制切合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及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评价,必要时对危险源清单更新,保持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实现公司管理目标而制订的实施性方案。要求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工艺过程,预先确定可能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伤害的重大危险源,提前策划、找出原因、制订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并检查验证其效果,从而达到消除或降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目的。
3.1 管理
为了兼顾实际情况,又满足标准要求,集团公司确定了分级管理、分级编制的原则。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在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和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文件,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2 评审与更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在项目施工期间是动态的,随着工程进展或工艺改变,可能出现新的重大危险源。因此,标准要求定期对方案进行评审修订,以适应生产活动的变化,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风险。
3.3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降低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后给环境和员工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在事故发生前就预先制订的抢险救治计划,一旦事故发生,可以忙而不乱,提高抢救效果。
4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1 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4.1.1 集团公司安质部是安全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4.1.2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三级安全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4.1.3集团公司对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实行委派制,业务接受集团公司安质部指导。
4.1.3.1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2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每季度应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
4.1.3.3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将所在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报告。
4.1.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服务的职能。
4.1.5 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
4.1.6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安,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连续有效工作。
4.1.7企业要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企业安全质量委员会,研究解决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 综合管理
4.2.1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的法津、法规和标准,制订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4.2.2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保证金和奖罚办法,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受控。各单位原则上应比照执行。
4.2.3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4.2.3.1安全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4%自行提取(外省不低于施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2.3.2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等。
4.2.4集团公司建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制度,由集团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取0.7‰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子分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1.4‰作为本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年初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0.7‰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各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集团公司每年安全质量保证金的节余部分自动转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2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各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以及其他安全防护、特种设备管理优秀项目的奖励。具体奖励每年年底由安质部统计并提出奖励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由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4.2.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专职人员参加。
4.2.6在新建铁路复线或改建铁路营业线施工中,必须把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0〕第3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0〕第2号)、管理局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铁道行业及路局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加强与管理局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所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须在职工的带领下上岗。
4.2.7 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4.2.8 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和职业卫生合同,并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质量。
4.2.9招聘使用劳务工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职工队伍安全管理的范围,上岗前要认真做好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2.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11 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品管理,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负责审查登记的人员应取得当地政府核发的内审员资格证书。
4.2.12 对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通风设施、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施工单位应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4.2.1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各级安监部门应把好质量监督关。各施工单位和项目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为从业人员(包括劳务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保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
4.2.14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上级要求,视不同时期的安全质量工作重点,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大检查,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地区经营部每季应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检查时填写《安全检查确认单》(附表)。
4.3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
4.3.1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必须持之以恒,把施工现场的各项活动纳入到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载体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
4.3.2 各施工单位每年元月底以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和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建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4.3.3 安全样板工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各施工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集团公司验收的安全样板工地,初验合格后书面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验收评定。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应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标准工地的验收评定由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标准工地评定办法》自行组织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确保在建工程项目100%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4.3.4 已被命名为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点,由于管理滑坡发生了因工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伤指标超标,将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处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各单位自评的安全标准工地,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有关检查、复查工作中发现检查评定不认真或评定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4.4 交通行车安全
4.4.1 认真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及司助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司助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交通安全。
4.4.2 继续实行机动车辆驾驶员持双证上岗制度,已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应经再次选拨培训后核发集团公司驾驶员上岗证,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驾驶技术低劣不适合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应收回或不予核发上岗证,令其转岗。
4.4.3 驾驶员上岗证核发和岗前培训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培训,安监部门负责考核办理申领上岗证工作,集团公司安质部核发上岗证。
4.4.4 具有驾驶资格的单位领导,在现场及长途途中不准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4.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驾驶员上岗证
4.4.5.1 未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有效驾驶证件者。
4.4.5.2 驾驶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
4.4.5.3 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4.4.5.4 驾驶证被吊消或吊扣者。
4.4.6 个人私车不准以单位公车名义办理注册入户。单位公车转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转卖,发生事故追究原车辆所在单位责任。
4.4.7 机动车辆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必须进行强制保养,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报废机动车辆严禁使用。
4.4.8 临管行车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站细,以确保行车安全。
4.4.9 凡有轨道车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轨道车管理规则》。轨道车进入营业线行驶时,须向所属铁路局提出申请并遵守其行车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运行。营业线以外线路上在用的轨道车,每年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联系有关铁路局对轨道车和司助人员进行年检审。
5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5.1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5.2 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锅炉压力容器报表、行车事故报表均实行月、季、年制度。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报表收集,及时进行准确的统计填报,各种报表须于翌月、翌季、翌年5日内报集团公司安质部(报表须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责任伤亡事故的统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下同)。
5.3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本子(分)公司安质部门;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外,还应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5.4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子(分)公司备案。企业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安监、人事、工会、施工等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子(分)公司批复结案,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备案。企业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企业发生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3人及以上)由集团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5 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须于4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内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重大伤亡事故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5.6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交通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按责任事故统计报告、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第5.4条规定报批结案。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按企业外责任伤亡事故报告。
5.7 在企业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的机动车辆(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调查处理。
5.8 外协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与所从事的施工项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书)证书齐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职责清楚,原则上由外协施工队负责统计上报,承担事故责任(死亡及以上事故,总包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供以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认事故责任)。上述证件不全的外协施工队发生的伤亡事故列总包单位的事故。
5.9 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事故单位应按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5.10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人及以上)、多人伤亡事故、特大交通事故、行车大事故、重大事故,主管领导须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5.11 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批复结案。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按死亡事故补报和统计。
5.12 企业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对相关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6.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物资工贸公司的其它产值部分和建工机械公司按上年度末人员总数每人100元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6.2安全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按交纳数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安全指标超标或安全样板工地建设未按规划兑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罚没50%。
6.3 奖励
6.3.1 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文明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全额返还安全保证金(各项罚款除外)。
6.3.2 实现规划目标的安全文明工地,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创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6.3.2.1 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2 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3 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
6.3.2.4 各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6.3.3 奖金来源: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6.4 事故罚款
6.4.1在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除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事故加罚如下:
6.4.1.1 发生一次重伤1人,罚款2万元;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罚款4万元/人。
6.4.1.2 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罚款20万元/件。
6.4.1.3 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责任裁定书,由我方负全责、主责或同等责任的,重伤1人罚款2万元,死亡1人罚款5万元。
6.4.1.4 营业线施工发生事故,依据路局有关部门责任认定书,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20万元/次;由我方负重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5万元/次。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罚款2~5万元/次。
6.4.1.5 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无证操作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对应上述条款给予两倍处罚。
6.4.1.6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依据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书罚款5万元/件·次。
6.4.2 各施工单位因事故导致年度安全指标超标后,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再发生类同性质事故的,集团公司将依据6.4.1.1~6.4.1.6条款予以双倍处罚;再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罚款20万元/人,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罚款50万元/人。
6.5 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罚款
6.5.1 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6.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6.6 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作业环境恶劣、环境保护工作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罚款5万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罚款2万元/项。
6.7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按其相关罚则执行。
6.8 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不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罚款。
6.9专职安全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人员或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持证上岗罚款10万元/人。
6.10 安全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6.11 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安全文明工地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安全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7附则
7.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安(2005)131号《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6篇 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要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1.1.2 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1.1.3 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1.1.4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并有权监督他人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1.1.5 坚持每班对所负责的区域、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发现有重大险情,有权先停止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组织处理,并要做好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工作;
1.1.6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1.1.7 熟悉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要首先对伤者进行抢救,并要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上级报告工作,不得发生隐瞒事故或迟报事故现象;
第7篇 销售副总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负责;
1.1.2 组织和落实分管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加以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1.1.3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1.4 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监察,落实分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1.5 定期召开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1.6 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工作;
1.1.7 组织或参加分管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
第8篇 综合管理部安全、职业健康职责
.1 负责传达和传递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的文件、通知、指示,经公司领导批阅后,及时下达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 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对外联络和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公司信息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3 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公司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并负责公司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负责公司员工餐厅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5 组织公司员工餐厅操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持证上岗。
.6 制定员工餐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7 负责值班公寓、员工餐厅、办公楼及其厂前区域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负责公司夏季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9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严防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公司厂区而发生安全事故。
.10 协助安全安全管理科组织召开公司重大安全、消防、职业健康会议。协助安全管理科做好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安全、环保检查的接待工作。
.11 负责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在编制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时,须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培训计划列入内容,并监督相关部门按要求实施培训。
.12 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用工派遣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管理条款的要求,并监督执行。
.13 及时提供新入厂员工及调换工种人员相关信息,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
.14 负责公司安全、职业健康奖罚工作的落实,在员工竞岗、晋级、评价时,在干部考核工作评比中,应把安全、职业健康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15 按公司要求参与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行为。
.16 配合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及治疗工作,对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合理安排工作。
.17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因工负伤人员的待遇处理工作。
第9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内容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实施描述;
④用人单位结构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⑤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对标准中全部管理要素的实施要点进行描述;
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审批、管理和修改的规定。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结构格式和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概要性描述,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索引”。它的书写格式没有统一的要求,但应全面、准确、简明地阐述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宗旨、近期实现的目标以及在规范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改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绩效中的实施要点,需要时可向社会展示,并可以为相关方所索取。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结构格式和要求如下。
1.手册封面
①用人单位名称;
②用人单位标准编号;
③手册标题;
④手册发布时间、实施日期;
⑤手册的版本号、受控标志;
⑥手册的批准、审核、主编以及编写人员名单等。
2.手册开头
手册正文之前或后面可加一些重要内容,或单独列出,方式不限,但内容要有,建议如下。
①发布令:首页应是由用人单位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全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布令。从发布日起用人单位即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来规范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②任命书: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的任命书。
③管理手册目录:按手册的章、节列出标题及页码以便于查阅。
3.手册正文
(1)前言主要是简要的介绍用人单位的概况,生产工艺的特点、曾发生过的事故及职业病、主要危险源等,其目的是向相关方及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提供一个概貌。
前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企业简介:应包括企业的地址、投资方、建立日期、投资规模、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内容、产值、员工人数及组成。
②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工艺流程简图,说明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及工艺流程。
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状况:曾发生过的事故、职业病及主要危害。
④其他有关资料。
对上述内容,可以依据企业的情况有所增减,其中主要是职业健康安全的背景材料,使有需要的用人单位和相关方对企业有所了解。
(2)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用人单位应以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展示用人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意图和宗旨;对遵守本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对遵守危险控制和持续改进的承诺;并结合用人单位在识别和评价出的对安全生产有危险的危害中确定实现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框架要求;用人单位全体员工献计、献策,积极参与。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①目的和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编制手册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管理手册的适用范围。
②引用标准、定义、术语及缩写代号。主要是列出手册编写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行业中常用的或企业内部通用的术语定义,其目的是便于其他相关人员的理解,同时给出手册中采用的缩写代号所对应的术语。
③手册的管理。由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法规性的文件,应当受控,以确保在有需要的岗位都有现行有效版本,防止作废版本的使用。因此,应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评审、发放、使用、修改、回收、作废等工作制定一个手册的管理规定。
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描述。由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是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的概要性描述,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向社会及相关方展示其全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因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应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的全部管理要素进行描述。管理要素描述的内容如下。
a.总则。简单的描述该管理要素在用人单位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实施目的和适用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的范围。
b.职责。应列出实施该管理要素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及权限。
c.控制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要素共有两类:
只有文件要求,没规定编制程序文件。如:
a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b目标;
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d用人单位结构和职责;
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f管理评审。
对上述几个管理要素,除依据管理要素中规定的基本要求,简要描述实施该管理要素中工作内容和要求外,并结合用人单位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以文件的形式来表达这些管理要素的成果。如:
a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如首页公布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b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计划表;
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计划表;
d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用人单位结构图;
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责分配;
f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部门职能分配表。
规定编制程序文件,如:
a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及危险控制策划;
b法律及其他要求;
c培训、意识和能力;
d交流与协商;
e文件控制;
f运行控制;
g应急准备与响应;
h绩效监测与测量;
i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j记录;
k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对上述管理要素均有程序文件的要求,同样依据管理要素的基本要求,简要描述实施该管理要素中工作内容和要求,对如何实施的方法和程序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不作描述,以避免与程序文件的重复。
d.相关文件。通过相关文件可以建立不同层次文件的查询途径。
④对于只有文件要求,而没规定编制程序文件,则应列出该管理要素完成的文件化成果,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计划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计划表等。
⑥对于规定编制程序文件,则应列出该管理要素所包含的程序文件及相关程序文件清单。
4.附录
附录实际上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附件,是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补充说明,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①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②用人单位机构图;
③重要危险因素清单;
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清单;
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职责分配一览表;
⑦职业健康安全记录清单;
⑧其他有关资料。
第10篇 某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理念
我们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是:
健康生活、安全环境、美好未来 !
我们秉承在健康、安全、环保与工作条件方面的理念:
健康生活、安全环境、美好未来,追求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员工。
我们的价值观:
以卓越的品质、价值和服务满足客户的要求;
持续发展,为公司、员工与社会提供可观的回报;
尊重社会和自然环境及生命;
成为员工引以为荣的企业。
我们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承诺是:
1.经营我们的企业并兼顾对环境的尊重与关怀,不牺牲人类的健康与安全,是我们的承诺。因此,不论是对我们员工、合作伙伴人员,或是社区人员,我们的每位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此项承诺。
2.注重和加强ehs是公司各级部门的职责,公司所有员工及公司合作伙伴人员严格遵循公司的ehs政策。
3.为充分落实,我们力求做到:
a. 向员工及承包商传达ehs政策,为他们提供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掌握相关的工业卫生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b. 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及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做好日常监督与检查,并定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审查、跟踪。
c. 加强对外交流与联系,密切关注国内外有关ehs等方面的信息。
d. 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岗位员工进行体检,做好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
e. 加强对空气、噪声、辐射、高温等危险有害因素的监督与管理,逐渐加大整治力度。
职业健康卫生理念
1.本公司倡导员工拥有与保持体魄健康,调整心态,内外兼修,以积极向上的身心,面对工作、同事,健康生活、美好未来。
2.健康检查
a.入职前接受健康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方可入职工作;
b.入职后从事职业危害的员工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
c.如发现员工患职业病,应积极治疗,以使员工恢复健康;
3、本公司鼓励员工多参加有益体育活动,定期组织集体运动项目,并多读书看报。公司认为心灵的丰富与健康至关重要,所谓改变心态即可改变人生。通过读书看报来吸取别人的感悟与心得,以及参加体育运动增强自己的体魄,从而放松及平衡心态,更加健康工作和生活。
安全理念
1.所有员工在加入公司时都必须受到严格的安全卫生理念及安全卫生知识培训,认同公司的安全卫生理念及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在下班及工作外出中,所有员工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横穿马路、闯红灯;除非紧急,否则不要在上下班途中奔跑与嘻闹。
3.制定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熟悉厂房与宿舍疏散逃生路线及灭火器材方位,一旦发生火灾、地震、台风等紧急事故,
应在公司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应急小组的协调下,按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逃生,并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5.公司为存在健康与安全隐患的操作员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环保理念
奉公守法,遵守环保法规;强化教育,增强环保意识;节能降耗,提高环保绩效。
1.本公司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把保护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公司将为提高ehs水平而不懈努力。
2.本公司追求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处处有环保观念。
3.公司对所采购的设备、产品等涉及环保因素时,首先选择产品具有环保机构认证及获得环保体系认证的供应商。
工作条件理念
1.本公司及公司的合作伙伴不断改善工作条件,竭力保证工人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将工人置于危险的工作条件下,确保员工的健康安全。按岗位规定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
2.公司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有关机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本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
责任
任何违反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和工作条件管理政策》的行为将会受到批评或处分,甚至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每位员工对安全及环保工作忠于职守,才有可能实现公司ehs政策;公司倡导与鼓励任何有利于提高公司ehs工作的行为;并不断地改善公司的劳动条件,加大科技投入,为提高公司内部凝聚力及扩大企业影响力而努力。
第11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有效地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四条 建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的各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本项目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当人员有变动时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都必须明确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安技人员,并推选出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各项目部必须配备专(兼)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员和员工代表。各工种队、班组应配有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每年初都要层层签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三章 公司领导、主要部门责任制
第七条 董事长职责
1、董事长是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公司“三合一”一体
化管理体系管理方针和目标。
3、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5、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
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年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拟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
3、领导公司的工程投标,对大型工程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投标报价、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定时应同时评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专项方案。
4、参加管理评审,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出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5、拟定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按规定拟定设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部门。
6、协调公司内外关系,确保与顾客的沟通,了解顾客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需求。
第九条 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每季度组织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研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实施公司“三合一”一体化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对公司施工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董事长、总经理贯彻落实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司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负责并督促职能部门对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控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4、参加管理评审,对有关的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现状作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5、根据国家、省、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结合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和印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6、公司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事件/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预防事故/事件重复发生。
7、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其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等,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组织编制或审批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或专业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审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特殊工程或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参与四级(含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调查组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政策规定,保证、监督管理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本公司的实施。
2、负责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项目经理进行考察,同时考察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业绩,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
3、主持指导制订宣传工作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及管理目标并检查督
促实施。
4、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5、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责
1、向“双代会”报告工作,报告要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
面的工作。
2、参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制订,对重大环境、安全
问题的决策讨论。
3、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安
全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提出处理罢免的建议,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4、参与对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体现安全一票否决
制。
5、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拒绝执行。
6、建立健全公司员工代表网络,组织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充分利用网站的优势,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2、负责公司本部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日常维修以及相关驾驶员管理工作,全年集中安全教育不少于四次。对因安全工作所需的物品等资源及时给予保证。
3、购置的办公物品要保证质量,保证环保和安全。安排就餐要确保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4、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公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材料的组织,协调申报等工作。指导、协助项目部做好文明工地建设。
5、负责公司大型活动,大中型工程开工典礼的筹备、组织、协调工作。
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
6、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公司本部办公区域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7、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落实综合管理责任制,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单位等有关活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
2、负责办公区域的门卫、治安、绿化、节约能源等管理、做好辖区内治安保卫,文明创建、环境卫生等工作。
3、负责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的房屋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落实安全卫生措施,按有关规定,实行“三同时”。
4、负责对治安保卫、防火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种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环境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5、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公司本部对环境控制和危险源识别、评价,文明办公和项目部生活环境控制,协助工程部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组织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6、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市场调研与工程项目跟踪,收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
顾客需求,确定顾客明示的或潜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2、组织标书评审、合同评审时要确保评审的其内容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有能力满足标书和合同的要求。
3、开展横向联营分包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示,签订联营(分包)协议,联营(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控制、处罚措施。
4、在编写或审核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同时编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的归口管理,协管以顾客为关注点,采购、顾客满意等相关控制程序,组织用户回访活动,及时处置顾客相关方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诉,确保顾客及相关方满意。
6、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组织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7、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及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公司财务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好现金和现金支票,做好对所属会计人员财务知识教育,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2、按国家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3、按公司规定及时收取有关单位安全管理经费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及时办理安全生产的奖金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4、负责筹措资金,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需要的资金提供保证,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
5、在办理各项保险业务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安全保险等。
6、负责制定公司设备、材料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各类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检验试验及监视测量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台帐管理,对分公司等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负责公司物资、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组织对供方的评审并进行控制,建立和完善合格供方的档案,负责产品防护控制和顾客财产控制;确保人员、设备、材料、资料的安全;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8、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环境因素、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价、记录和控制,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检测,监视测量设备校验、取证等管理工作,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9、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10、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在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中,为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2、负责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3、负责合格劳务分包方评审工作和劳务分包控制的实施、监督、检查,不允许一定时期内发生过重伤事故以上(含重伤)或管理混乱的劳务分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项目。
4、负责员工社会保险统筹费的缴纳以及按规定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5、负责工伤认定、鉴定申报工作。
6、负责公司本部人力资源的评价、配置、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对特殊工种安排有证人员上岗,项目经理安排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7、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列入考核内容,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8、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处理意见。
9、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协助管理者代表编制年度管理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控制及法律法规收集、识别的控制。
4、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过程控制以及对应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的落实、监督检查。
5、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6、在参与大型或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时,应同时指导编制审查交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7、负责管理监督下属单位、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分包方的控制,参与对重要工程合格分包方的选择和评定,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评审,建立和完善合格工程分包方的档案,对发生过重伤事故以上(含重伤)或管理混乱的工程分包单位取消合格分包方资格。
8、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编制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9、对施工项目组织不定期安全检查,并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活动,总结推行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0、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项目部、驻外机构、机关各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责任状的规定提出兑现奖惩的建议。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外埠市场、国外市场标书评审、合同评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求,要确保项目有能力满足与产品有关的安全规定。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对合同进行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并负责将合同文件发放到各相关部门。
3、在洽谈分公司联营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联营协议,联营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缴纳率达100%。
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同时编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指导和管理国外工程、驻外机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评价,并对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
6、负责每季度对驻外机构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7、按公司《管理手册》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实施,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记录齐全、规范,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职责
1、负责审查分公司、项目部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按公司规定及时缴纳安全管理经费及向有关人员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
2、负责审查分公司、项目部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车辆安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安全保险等。
3、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控制和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协助工程部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组织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4、负责审计分公司、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5、参与管理评审,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会职责
1、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一体化管理方针和目标。组织员工积极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反馈员工代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2、协助工程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过程中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演练、评价和控制。
3、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专项经费,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发放防暑降温和劳保用品,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4、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
5、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关于改善有害健康作业环境的措施意见,建立职工职业病档案。
6、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7、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组织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总工室职责
1、对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具体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等,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组织编制或审批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或专业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审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并参与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特殊工程或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参与四级(含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调查组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按公司《管理手册》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实施,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并指导各分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开展环境、安全技术工作。
第四章 各分公司、项目部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理(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本单位(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四)分公司经理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项目经理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五)审批本单位(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分公司经理组织检查,全年不少于四次,项目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七)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十)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工种队、班组、合格分承包方)签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
第二十五条 分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分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职、项目副经理对本单位、本项目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等部门工作,组织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和措施,组织编制环境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二)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会议,检查布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四)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五)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六)总结推广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
(七)发生未遂事故/事件和轻伤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其他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支书记、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对行政领导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树立“安全第一”、“保护环境”的意识,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事件活动,把安全生产作为党团组织“争先创优”评选条件之一。发生事故/事件的部门、施工队和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党团组织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督促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对事故/事件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单位、本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措施。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五)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六)组织制订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其环境、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八)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会分会主席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把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注意职工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监督检查的措施。
(二)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地进行文明安全生产。
(三)协助和督促行政领导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
(四)组织员工体检,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
(五)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专业施工队正、副队长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本项目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本施工队管辖的工程项目、生产活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实施本施工队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三)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机、电、架、“四口”)齐全、有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员工使用,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四)组织所属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五)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五同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
(六)对新进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较长时间离岗后复岗的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岗前教育。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七)对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根据需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环境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三)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止本组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的违章作业。
(四)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和环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生工伤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六)组织开展创文明班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生产操作工人的职责:
(一)自觉学习本单位、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安全手册》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事事、处处、时时注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自觉遵守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禁酒后上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并有权向上级报告。
(三)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因素时,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和劳动保护装置、设施,并经常检修和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拆除劳动保护装置;不得擅自开动他人使用的机、电设备;不得无证进行特种作业。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四)发生事故立即向上报告,积极施救,保护好现场,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五)积极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专职机构职责(含安技科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一)在分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行政副职(或项目经理)直接领导和地方环境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二)参加汇编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三)编制、补充、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本单位(本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起草目标管理责任状,认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六)协助领导组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七)组织对职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三级教育,指导安技员或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八)参加轻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做好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协助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
(九)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定期发放工作,并参加验收。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的总结、评比考核工作,严格奖惩制度。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十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确保员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员工体检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种队、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工种队、班组长贯彻执行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耐心说服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分别做好本工种队、本班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接受专职安技人员的业务指导。
(二)做好对重大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检查记录。经常进行现场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三)负责对本工种队、本班组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指导。
(四)教育和监督本工种队、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发现生产中有严重危及环境和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当场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六)发动员工经常进行作业现场的清理整顿和改善环境的清洁工作,使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章 分公司、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二)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进行技术交底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六条 设备、物供部门职责:
(一)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置,新购的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明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二)加强对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
(四)物供部门要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所需材料和物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劳保用品。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发放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安排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
(二)定期收缴安全生产管理费(按计划产值的0.5‰)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负责执行安全生产奖金的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三)做好财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工程安全保险工作。
(四)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推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安技干部人选。
(二)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种和恢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四)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款。在拟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内容。
(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确因生产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对按照规定不适合有毒、有害、高空和高温作业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或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终止劳动合同。
(六)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
(七)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传递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二)会同车管组做好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三)安排就餐时,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四)对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物品和车辆等资源及时给予保证。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条 保卫事务部门职责:
(一)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开展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负责对门卫值班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四)负责对各种破坏事故、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职教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技术培训列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
(二)会同安技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及时联系、组织培训,做好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并建好台帐。
(三)做好各级领导及专职安技干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的联络工作。
(四)会同安技部门做好新进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二条 经营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确认工程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无安全资质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二)在审批确认劳务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对无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三)签订横向联营协议时,应有双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条款,并明确相应措施。
(四)对已确认为合格分承包方的单位,如果在工程项目中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
(五)对分承包队伍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要求其服从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二)在采取三新技术和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
(三)组织制订建筑材料试验室、化学分析试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分析试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党(团)组织部门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党(团)员、干部以身作则,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二)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活动。
(三)考察干部政绩时,要同时考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好坏,提出明确考察意见;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要按“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履行查处职责。
(四)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组织职责:
(一)依法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二)参与讨论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四)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
(六)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在分管安全生产行政副职的领导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油料消耗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年审及驾驶员复审工作。
(三)定期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辆台帐。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事故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各项目部应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列为计发奖金或绩效工资的主要考核内容。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发现事故预兆,采取果断措施的有功人员。
(四)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并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明显成效的。
(五)在清除事故/事件隐患,或在事故/事件抢救中有功的。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取得显成效的。
(七)年度考核时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项目部)的领导班子和安技负责人按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专项活动和年度考核,对重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安技人员,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对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中有重大贡献或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可给予1000元或以上的特别嘉奖。奖励经费应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100-2000元或行政处分。
(一)违章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削减防护设施,留下事故和职业中毒后患,或已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而仍不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的责任者;
(四)发生事故事件后,破坏现场或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责任者;
(五)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护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不按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七)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谩骂、侮辱和打击报复者;
(八)发生事故/事件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整顿,同类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责任者;
(九)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报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项目部)及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或员工应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项目部)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单位(项目部)罚款为1000-50000元;责任单位(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罚款为500-20000元;另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有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实行年薪制的责任人还将根据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者年薪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对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或发生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加重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事件隐患和有严重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有关部门责令其改进,在限期内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单位(项目部),除令其停产改进外,再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10000元。
(四)多次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或因违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项目部)应加重罚款。
(五)对生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未达标,文明施工、文明生产秩序较差,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经教育未改和违章指挥的,给予单位(项目部)及责任人500-10000 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单位(项目部)的罚款、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项目部领导成员罚款、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事件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罚款收据复印件给工程部备案,个人罚款不得在公款中报销。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罚款,应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和安全先进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合格分承包方,实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合格分承包承包工程时按造价的3-5%(最少不低于1万元),交纳安全抵押金。工程完工,经考核,实现合同规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抵押金如数返还;未能实现目标或考核不合格的,没收部分或全部抵押金,并给予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收取,财务部门单列专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本责任制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项目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程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要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1.1.2 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1.1.3 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1.1.4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并有权监督他人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1.1.5 坚持每班对所负责的区域、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发现有重大险情,有权先停止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组织处理,并要做好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工作;
1.1.6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1.1.7 熟悉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要首先对伤者进行抢救,并要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上级报告工作,不得发生隐瞒事故或迟报事故现象;
第13篇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组织机构,对某工厂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级工作指示,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某工厂安全管理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制定和建立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与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指导和落实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和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组织制定、颁发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及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6在新、改、扩建项目中,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规定,负责审定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资金概算;
7确保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环境改善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健康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14篇 综合部部长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负责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
1.1.2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对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负责;
1.1.3 协助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筹备公司的重大安全活动;
1.1.4 参加对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5 负责公司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
1.1.6 负责审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简报、纪要的起草、发布和重要事项记录、归档;
1.1.7 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外包、外委工程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15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1.1.2 全面执行和贯彻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1.1.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
1.1.4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按计划实施;
1.1.5 组织公司各级领导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与竞赛,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事迹与奖励办法,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1.6 参与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16篇 保洁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2.1.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1.2 制订本岗位操作技能,监督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2.1.3 保洁过程中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专管人员,并有义务监视事态发展过程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2.1.4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上报的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
2.1.5 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2.1.6 协助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2.1.7 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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