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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管理-测试题【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5 热度:24

环境安全管理-测试题

第1篇 环境安全管理-测试题

一、是非题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答案:1.(√)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

答案:2.(×)(全面负责)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答案:3.(√)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答案:4.(√)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案:5.(×)(专职)

6.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就由受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

答案:6.(×)(仍由本单位负责)

7.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超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

答案:7.(√)

8.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

答案:8.(√)

9.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如考核不合格,可在两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补考。( )

答案:9.(×)(应重新进行培训,培训后重新考核)

10.从事两种特种作业的人员,只要参加其中一种的特种作业培训与考核,即可上岗操作两种特种作业。( )

答案:10.(×)(应要参加两种特种作业的培训和考核)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答案:11.(√)

1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

答案:12.(×)(生产和储存)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11类危险物品。( )答案:

13.(×) (7类)

14.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 )

答案:14.(√)

15.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工商部门接收。( )答案:

15.(×)(公安部门)

16.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答案:16.(×)(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答案:17.(√)

18.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

答案:18.(√)

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

答案:19.(×)(应为生产企业)

2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

答案:20.(×)(人民政府)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征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答案:21.(√)

2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答案:22.(×)(先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停产停业整顿)

2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答案:23.(√)

24.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答案:24.(×)(应为技监部门)

2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检查。( )

答案: 25.(×)(应为检测)

26.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 )

答案:26.(√)

27.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

答案:27.(×)(当地公安部门)

2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提及的特大安全事故共包括七类。 ( )

答案:28.(√)

29.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

答案:29.(√)

30.容易破碎的物品可直接搬运。 ( )

答案:30.(×)(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31.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

答案:31.(√)

3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

答案:32.(√)

3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要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答案:33.(√)

34.用电安全要求: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 )

答案:34.(√)

3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代替应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

答案:35.(×)(不允许)

3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答案:36.(√)

3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答案:37.(√)

3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答案:38.(×)(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答案:39.(√)

40.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答案:40.(√)

4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可以在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或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两者之间任选一种。( )

答案:41.(×)(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

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答案:42.(√)

4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答案:

43.(×)(不得收取费用)

4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

答案:44.(√)

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为了确保安全,可以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或器材。( )

答案:45.(×)(不允许)

4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答案:46.(√)

47.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答案:47.(√)

4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

答案:48.(×)(应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

答案:49.(×)(应由人民法院)

5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答案:50.(×)(应有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2篇 信息科技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我行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依据《**农村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定。

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及所辖分支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我行员工应根据我行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我行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我行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影响我行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我行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我行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我行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 我行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档案室、终端设备存放室、网络设备存放室、领导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来访接待区。

第七条 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我行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我行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我行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八条 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我行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我行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我行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我行工作人员调离我行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我行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九条 交接区安全

(一)我行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我行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条 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我行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一条 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 (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二条 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我行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三条 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四条 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我行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六条 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子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施工场地内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由于本工程施工场地比较狭窄,为了有效的将主要通道、办公区、施工区隔开,确保施工过往人员的安全,在a座a轴外做一道16000__120__1800园弧形的砖墙屏风,在砖屏风下做12022__600__300花台,花池内种植常绿花草,屏风上挂贴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宣传画栏,屏风上配以灯光照明。

将进入大门右侧的围墙全部抹灰,做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栏,对施工中出现的违章行为给予暴光,提出批评、警告和处罚;

表彰安全文明施工中的好人好事,遵章守纪的班组和个人,并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主要通道和办公区外采用常绿盆栽植物,按不大于

1.5m间距摆放,经常浇水维护、清洗灰尘,使洁净的卫生状态。

设3名专职的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对主要通道和办公区的清洁卫生打扫和绿化花草的日常维护。

一、施工标牌管理在大门右侧的外围墙上设立标准的“五图二牌”,将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照片做成标准的像框贴在墙上,其它标牌按规定要求制作。

在进入工地的主要通道及施工区域上悬挂红,黄,蓝,绿的安全警示标牌,用心区分施工场地的安全环境,在塔机上悬挂安全标语,在配电设施处设置禁入标识等等。

二、封闭施工管理本工程施工采用外挑单排维护架,每次搭设五层,采用2022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作业,其余的施工双排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将钢管刷成红白相间的醒目标记,用于“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搭设符合规范,检查符合要求,围护要处于正常的安全状态。

三、施工场地管理施工场地内全部采用c

10、100厚混凝土进行硬化,建筑物的四周设2名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建筑垃圾,散落的余灰,工人丢弃的用品每天进行清扫,保持施工场地内的清洁卫生。

建筑材料钢筋、模板、层板、钢管、扣件分类的堆放,钢筋上悬挂标牌,写明规格、型号。

砌砖和抹灰用的砂石堆放,采用砖墙进行打围,使用时散落在周围的砂石一律铲入墙内。

下班之前机操工必须将机械和周边清理干净,随时保持机械和场地的整洁。

四、综合治理对参加本项目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技术技能,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施工人员年度安全考核记录,制定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本现场配备治安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巡查制度,坚决杜绝材料或机具被盗现象的发生;

保卫人员,每白日值班,并做好来人登记记录,夜间巡查要认真负责,并及时报告、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其值班情况;

设立奖罚制度,对被盗材料或机具,按被盗材料价格的2倍处罚值班人员,监守自盗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敬业爱岗、认真负责,未发生偷盗现象,没有给工地造成材料流失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生活设施本工程由于场地比较狭窄,职工宿舍和食堂都设置的场外,尽管在场外我们同样按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宿舍要制定轮流值日表,宿舍内保持卫生、整洁、通风、被褥、床铺整齐,有纱门纱窗,并有卫生人员负责宿舍的卫生清理与监督,夏季有防蝇措施,冬季有防寒措施;

宿舍内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瓷砖,配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严禁安排工人住宿,宿舍内不得超员,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宿舍住宿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

宿舍内墙面应刷白,并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墙面乱涂乱画,不得在室内随意拉接电线,不得在宿舍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器,不得破坏公用设施,严禁随地涂痰,大小便;

宿舍内必须配备保温瓶、碗筷柜,被褥要叠放整齐,衣物、鞋袜、脸盆、餐具、茶杯及工具等个人物品要放置整齐有序;

应创造条件,设置工人文化娱乐室、淋浴间及更衣室等公共设施;

严禁在宿舍内参与赌博活动,严禁男女混住,按时息灯睡觉,不影响他人的休息。

设置开水供应房,在夏季高温季节施工,由专人负责泡制苦丁茶水到施工现场,准备常用的外伤用药、十滴水、仁丹等用于应急使用。

施工现场厕所,地面和墙面全部贴地砖和墙砖,用2个2号自动冲水箱,随时进行冲洗,保证厕所内的通风、干净、整洁无臭味。

第4篇 购物中心公共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购物中心公共环境与安全管理要求

品质超群的购物环境,唯有辅以专业水准物业运作,才能达成企业价值与服务价值的融合,留给进入购物中心之人士愉快、舒适的感受。这样的效果,物业管理同仁需留意并遵循如下操作要求:

1气候影响

* 因本购物中心正门向东,中庭宽阔,流动风力全部自行吹入门厅.波及卖场,风速、风力对场内温度,购物感受直接影响,现时风力>3级时,须关掩大门左右各4扇玻璃门,顾客由中间门扇出入,同时移铺地垫至主通道.

* 雨(雪)天,大门外两侧各放置'小心地滑'警告牌,向入场顾客分发雨伞套。必要时加铺地垫,安排保洁员定点拖抹地面雨(雪)水。

2观光梯(扶梯)在维修或停止使用时

必须加设围栏或放置'暂停服务'警告牌.预防意外发生或避免顾客误解.

3有人滑倒或意外受伤

立即报告当值主管并观察伤者情况是否严重。特别留意:

* 受伤者是否清醒,问对方何处不适,给予安慰,询问是否要前往医院治疗,物管部门有责任派人陪同伤者去治疗,但事先通知有关经理/主管同意

* 受伤者不省人事或昏晕,立即召唤救护车(tel:120).切勿乱碰或移动伤者,(除非有急救常识),管理人员必须陪同伤者至医院治疗,然后将实情进展回报总办及物管部,以及通知伤者家属。

* 为免日后不必要投诉(赔偿)或法律纠纷,切记对有关事件以

'4w+1how'标准予以记录完整,并以不少于2名现场证人签字备查。

4禁烟管理

本购物中心实行禁烟环境,因各人自我约束力不同,违反禁烟现象偶有发生。

* 预防为主、提早发现,尽量在有关人仕拿出烟盒准备点燃时及时劝喻。

* 已经发生,礼貌有节加以劝喻:'先生/女士,这里是禁烟商场

请您配合一下好吗谢谢!'对方如果不作反应:'先生/女士,良好的公共环境,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您觉得呢!'

对方予以改正:'先生/女士,谢谢您的理解!

5顽童滋扰

经常会有顽童结伴于本购物中心内进行嘻闹(如:大声喧哗、相互追赶、躲藏,频繁出入/乘坐电梯、冲撞、乱动有关物品等)对商场、顾客造成影响,有时也危及顽童自身安全。

* 及时发现制止,控制教育顽童中带头之人。训导时不可过分,以免顽童的监护人无中生有产生纠纷。

必要时,协商同现场内保人员全面控制,并带至有关办公室予以训诫,使其意识到自身错误,收敛其行为。

6纠纷事件

任何程度与性质的纠纷发生,对于经营者、顾客而言都是不愉 快而应全力避免的。

* 顾客与顾客间纠纷,规劝双方,关注倾听,将双方顾客分隔开逐个击破。求同存异,划争为和。

* 顾客与经营者纠纷

a:充分认识此类纠纷的严重程 度,关注倾听给予理解,把握关键缩小异议,初步回复,采取行动。

b:与现场内保配合,疏导围观者,必要时请对方至办公室再作沟通。

上述均须特别控制防范起哄者、乘火打劫之盗贼。

7可疑人员

敏锐的直觉加之经验的评判,可疑人员一般均会纳入视线之内.但一名可疑人员,并不一定是盗贼,但他可能会做出侵害经营者或顾客利益的行为,因而,在截查时应注意:

* 对可疑人员作一段时间的观察.

* 将现时状况与正确方位通知中央控制室.

* 如可疑人员作欲窃之不轨行为,当值人员应立即就近通知相邻内保人员予以支援协助,对其实施控制,直到公安人员到场.

* 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后,如果可疑人员没有作出任何犯罪(不轨)行为,当值人员应礼貌询问该人是否需要协助或请其退场,以达阻吓之威.

.8观光电梯困人

* 发现/接报后,至现场观察电梯楼层指示灯牌,确认并前往所停楼层,如有乘客被困,须隔着关闭的电梯门与他们对话,(注意声调控制以免加剧紧张气氛)安慰对方保持忍耐与镇定,告之其已开始施救行动.

* 在任何紧急环境中,效率是绝对重要的,物业人员必须在任何候知道如何及何处可联络到电梯人员,通常施救时间10分钟已足够.15分钟应视作最大、如超过20分钟,必须立即报110以减小事件后被困者诉讼的法律纠纷与赔偿。

* 当被困者救出时,物业人员须在现场,协同服务电梯小姐安慰,询问对方有何不适,酌情给予医药援助,(儿童、老人特别关注)这样积极的态度会令被救者感受到关注,并最大限度维护赛特购物中心之声誉损害。

9突发性水患

购物中心水患,通常发生于: 雨水的浸入而产生积水;使用人忘记关阀导致漫溢;水龙头、软水管爆裂/漏水;消防栓、喷淋头松动或失灵;地漏口有倒溢现象;排污、排粪管阻塞;广场中央排水系统意外失效。

* 当接报/发现后,即带对讲机前往现场观察。

* 判断出水来源,检查大致位置,可能时立即关闭开关。依据上述水患性质类别,报长广维保总值对应处理。

* 观察现场之设备房、电梯或其它地方设施有否受到影响,并加派人手在有关设备房、电梯口堆放沙包或利用现场任何可围堵之物品进行封堵。对该区域扶梯立即关闭停驶,将观光电梯升至较高层并锁梯,如怀疑有关设备房受水损坏,必须及时通知长广维保总值查看处理。

* 安排保洁人员迅速处理积水。

* 将详细事件呈报物业主管以安排维修及保险事宜。

* 如事件发生会影响购物中心正常供水/用水,必须用布告板张示说明,取得顾客谅解。

10断 电

任何人发现电力供应异常甚至中断,均应立即报长广维保总值.

* 开门迎宾前停电,如果为小面积断电,应与维保电工一同至该区域电闸控制箱处,由工程人员予以处理,了解原因,积累现场经验.物管人员不可擅自对电源控制箱进行检查或修理。

* 营业时间内停电,通知购物中心行政总值,长广维保总值。

坚守岗位,提高警惕防止破坏

协同内保人员对顾客作好解释,加强巡查,维持秩序,正确疏导。

对欲进入购物中心人仕劝喻暂勿进入,对欲出中心人仕予以判断,防止夹带未付款货品带出。重点疏散各出入口人流,防止 滞留阻塞。必要时放置'暂停服务'警示牌。

当证实系政府供电部门原因,须特别关注各步梯,扶梯人流,提醒顾客勿冲撞、绊倒,镇静有序退场,可能时对老人、儿童应全力协助。同时放置'暂停服务'警示牌于正门两侧。

第5篇 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18时至次日7时。

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

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

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

4 管理内容

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

4.2 对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

4.3 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4.4 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

4.5 夜间22时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

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

4.5.1 禁止施工项目

以下作业应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停止施工:

a. 机舱、泵房、生活区等一级热工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级热工作业的除外)。

b. 一级大件吊装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一级大件吊装作业除外)。

c. 倾斜船台下水作业。

d. 倾斜试验、主机动车试验、重吊试验。

4.5.2 重点审批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作业,必须施工的,应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车间派出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由项目组提出申报申请后,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根据安监部经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执行。包括:

a. 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

b. 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

c. 脚手架搭拆作业。

d. 清油作业。

e.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f. 企业安监部针对施工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施工项目。

4.5.3 允许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可进行施工:

a. 喷砂、敲产、打磨作业。

b. 冲水作业。

c. 清洁舱室作业。

d. 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e. 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4.6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

4.6.1 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相应的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4.6.2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作业的主要内容。

b. 明确作业的负责人、作业时间及作业安全监护人。

c. 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已经布置的安全措施。

d. 作业的安全环境及行为安全要求。

e. 作业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4.6.3 安监部应对施工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记录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为3个月。

4.7 夜间作业监护

为保证夜间作业安全,夜间作业监护必须由工区/车间的正式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7.1 夜间重点审批项目的监护由工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但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一级大件吊装作业必须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并且必须实施单点作业监护。

4.7.2 夜间允许作业项目的监护由施工队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实施。

4.7.3 夜间安全监护人必须严格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作业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行为、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4.7.4 安监部保证每条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员负责对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赶工项目安监部还必须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负责对夜间作业及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

4.7.5 夜间安全监护人应佩戴明显的安全监护人标志。

4.8 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

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由负责现场监护的工区/车间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对交接班的施工队所在施工区域满足施工安全状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允许施工。

4.9 以上对夜间作业控制禁止施工的时间段,在夏季高温季节公司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教务处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教务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管理

为保证人身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条件和实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对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对实验室的水、电、汽、气、油、试剂要严格管理,不要浪费、到处泄漏,作好“三废”处理,保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实验后应及时关闭水、电、汽、气、试剂装置,未用完的各种实验材料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2.对于药品、易燃品、有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消除灾害性事故的隐患。

3.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变化,采取措施改善实验室环境,以适应人们进行实验时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的要求。严格按照实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要求检查(实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见附表)。

4.保证实验室墙壁无污损,门窗、玻璃、锁、排风扇完整,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5.严格按照学院卫生管理制度,作好清洁卫生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6.严格按照学院安全工作制度,作好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2.切实做到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

3.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组织安全防火知识学习。

4.管好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器材,维护好消防设施和设备。

5.严禁私接电源,必须做到人走断电。

6.随时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做到进门开窗通风,人走关窗关门防盗。

7.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物品,必须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9.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

三、消防工作管理

为了搞好学院的消防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1.学院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的消防工作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由保卫处实施,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2.全院的消防工作由院长负责,逐级签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实行目标管理。成立由院长领导的“院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下属各处室、部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学生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工作。

3.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履行所担负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作为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义务消防队由院防火委员会和保卫处组织、领导并进行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广泛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5.各级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由保卫处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6.各处室必须执行学院制订的消防工作奖惩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审核制度,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火警火灾事故登记调查处理、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7.消防重点部门要严格管理,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根据条件尽可能采用自动报警、灭火新技术,将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包干负责。一定要确保消防重点部门的绝对安全。守护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要先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经保卫处审定。

8.消防重点部门要挂牌,明确防火负责人,要设立永久的防火制度、禁令、警告和指令性标志。标志的保护由所在部门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9.夜间无工作任务的部门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担任值班和夜间守护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守工作岗位,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

10.凡在我院的建筑公司、修建队、包工队、服务行业等外单位的组织和职工,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自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将临时工名单报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考核合格,方可使(任)用。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烧电炉,严禁临时工在工地、工棚生火煮食,违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从严追究使用单位或包工头的责任。

12.任何人在发现火险、火警时,都应迅速正确地向学院保卫处报警,不得贻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同时迅速准确地拨电话119向市消防大队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

13.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保卫部门或在现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和指挥。

14.火警、火灾扑救后,实行“五不放过”,即起火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群众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奖惩未兑现不放过。

15.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不要玩火,若因小孩玩火造成火警、火灾,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16.室内外消防水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管理,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通知总务处维修。

17.凡由学院保卫科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赔偿。

18.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成绩、贡献之一者,应进行奖励。

(1)长期做好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了火灾、火险,无违章情况的单位、防火负责人及守护人员。

(2)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了重大隐患和事故发生的。

(3)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五同时”,群关群防成绩突出的。

(4)经常维护灭火器材,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的。

(5)发生火警、火灾,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19.对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警、火灾的,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惩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验室整洁卫生达标要求

1、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安全、规范。

2、实验室内外不得堆放

杂物,保证楼道畅通。

3、室内家具、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墙面、顶棚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积水、纸屑、痰迹、香烟头等垃圾。

4、室内布局合理规范,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蜘蛛网等杂物。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

1.储存、运输、使用易燃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2.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3.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离库时切断电源。

4.各部门必须按实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5.仓库(室)附近严禁从事易发生火灾的工作,在距离库房10米以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和进行明火作业。

6.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自燃的物品,严禁混同运载,不准在运载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修理车辆;氧气瓶在搬运时禁止滚动、扔摔、撞击,禁止与易燃气体、燃料、油类及其它可燃物品混同运输。

7.使用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私自送给他人;使用易燃物品,要远离明火及一切加热设备,严禁吸烟,浸过易燃物品的棉纱用完后应放在指定地点;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不得用汽油、酒精、香蕉水、甲苯等易燃液体洗刷正在加温的高热器具,或其它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物体。

六、易燃、剧毒物品领用管理

1.储存、领用、使用易燃、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2.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剧毒物品,领用后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3.应把易燃、剧毒物品放在固定的保险柜中,各部门必须按实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剧毒物品,易燃、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有严格的手续,领用时必须有三人以上。领用时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使用剩余的易燃、剧毒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4.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剧毒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

5.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

6.易燃、剧毒物品使用完毕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七、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为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保护学院及实验室自身的环境安全,特拟订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处理办法如下:

1.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如焊接、化学等实验室),除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帽、手套外,其实验室必须安装排气设备,及时排出有害气体,保证室内空气符合标准。

2.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水的实验室,由于其化学成分复杂,有毒有害物质较多,必须设立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排出。

3.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渣的实验室,应设立回收废渣专用桶或指定专用地点,然后集中倒入学院垃圾桶,并由清洁公司运到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第7篇 机房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机房环境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性,做好机房环境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机房,作为机房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日常行为管理规范。

第三条 信息中心机房由机房管理员统一负责管理,机房内一切活动须听从机房管理员安排,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机房。

第四条 ****设备托管在教育部机房或其他位置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托管机房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 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

第五条 信息中心机房设计应符合gb/t9361-1988《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建设标准要求。

第六条 机房环境安全应从机房选址、周围环境、内部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雷击、防水和防潮、防静电和温湿度控制方面满足国家计算机机房相关规范。

第七条 设备的存放应根据其类别(网络设备,服务器等)不同,放置在机房的不同区域。

第八条 持有机房门禁卡/钥匙的人员应妥善保管门禁卡/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丢失要立即报备。

第九条 进入中心机房的所有人员均须按规定换拖鞋或戴专用鞋套。

第十条 对于外来人员和非操作人员进入机房,须经机房管理员许可后方可入内,且应在陪同人员的全程陪同下完成工作,并填写《信息技术中心进出机房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保护机房环境安全,采取安全监控措施,对已授权的内部访问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严禁随意丢弃废纸、杂物及其他废弃物;机房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各类物品,保持机房环境卫生和工作台面整洁。

第十三条 机房管理员每日对机房基础设施及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维护,检查内容包括:门窗、空调、机房温湿度、线路及设备运行状态等,并填写《信息中心机房基础设施维护记录单》(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和修复,并详细填写《信息中心异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应填写《信息中心机房设备维修记录单》(见附件四),记录维修过程。

第十六条 严禁未授权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包括:开关机,对设备及线路的添加、更换、拆卸、移动等。

第十七条 对擅自动用设备而导致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机房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由专人管理,一般不得外借,因工作原因确需外借时,须经批准后办理外借手续,归还时应检验设备是否完好。设备有转移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机房内的专用物品(包括设备、仪表、工具、资料、软件等),一律不得擅自带出机房。因工作原因确需带出的,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带出机房。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产品与工艺安全、环境管理程序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工艺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满足产品和制造工艺符合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1.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bts)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单位。

2 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文件标题

dfl791f00c-p003-5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传达程序》

dfl791f00c-p004-5 《目标、指标与方案管理程序》

3 术语

3.1 工艺:使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为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3.2 工艺设计:指编制各种工艺文件和设计工艺装备等过程。

3.3 工艺更改;指生产制造中,装配工艺、设备、材料、工序内容、物流等发生改变。

3.4 “四新”技术: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3.5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 职责

4.1 研发部负责在产品研发、工艺规划/设计/更改、工厂规划、设备及原辅材料选用、消耗定额编制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4.2 现场工艺室负责在制造工艺控制、改进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4.3 安环室负责监督与产品、工艺、规划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出现的问题/偏差提出意见和要求。

4.4 制造部其他部门负责在生产制造及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工艺要求。

5 工作流程及控制要点

5.1 研发部应及时获取所有已经批准发布的与dbts产品和工艺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按照dfl791f00c-p003-5《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传达程序》进行识别、传递和更新,办理审批手续。

5.2 研发部进行产品研发时,应根据用户要求或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确定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文件中加以明确、在研发过程中予以落实。

5.3 制造工艺规划/设计原则:

5.3.1 制造工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清洁、无废物或少废物、健康安全的生产工艺。

5.3.2 在规划工厂/工艺布局时,应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要求:

a.污染物(噪声、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点远离厂界敏感点;

b.产生污染物的作业点靠近处理/排放设备设施;

c.厂房定点及朝向考虑通风和采光要求;

d.化学品库房、重点防火库房、液氮/液氩储罐远离人员密集区域,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e.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噪声作业与低噪声作业、高温作业与低温作业分开/隔离布局;

f.设备设施、通道的布局、间距、空间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h.设置员工休息室和浴室;

i.其他保护环境、保证安全、保持良好工作环境的要求。

5.3.3 设备采购选型/委托制造/自制时,所选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3.3.1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5.3.3.2 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限值

a.金属切削机床:10吨以下数控机床83db(a)、30吨以上普通机床90db(a);

b.开式压力机:公称力/kn≤160限值70db(a)、公称力/kn>;160~250限值80 db(a)、公称力/kn≥630限值88db(a);

c.闭式压力机:公称力/kn>;2500~6300限值86db(a)、公称力/kn≥6300限值87db(a)。

d.螺旋压力机:公称力/kn≤1000限值76db(a)、公称力/kn>;1000~1600限值80db(a)、公称力/kn>;1600~3150限值82db(a)、公称力/kn≥6300限值90db(a);

e.其他设备限值85db(a);

f.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设备,其噪声限值遵从法规及标准规定;

g.供应商应提供设备噪声的检测报告。若委托进行噪声检测,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5.3.4 制造工艺设计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要符合工序质量及职业健康安全、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有关法规及技术政策,不得选用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原辅材料。

5.3.5 选用危险化学品时,应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并通过安环室的安全、环保特性评审手续方可使用。

5.4 制造工艺改进及投资项目工作流程

5.4.1 研发部负责收集国内外先进的制造工艺技术,并开展“四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5.4.2 研发部应定期对现有主要制造工艺进行评审,对能源消耗大、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对安全健康负面影响较大的制造工艺,应编制工艺研究和改进工作计划,改进落后的制造工艺和技术;淘汰国家已发布的“淘汰生产工艺”。

5.4.3 研发部、现场工艺室应结合现场改善活动,通过技术革新,对制造工艺进行持续改进。

5.5 对于产品研发、工艺规划/设计/更改、工厂规划、设备及原辅材料选用过程中出现的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问题,研发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安环室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安环室有权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面影响。

6 记录:无

7 更改记录表

第9篇 承分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程序

1.0 目的

为规范对承/分包商的管理,落实“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降低公司属地事故率,提高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生产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建造、设备维修和船舶修理的所有承/分包商,以及我公司外租的各类船舶等的其他性质的承/分包商。

3.0 职责

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查承/分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资质,负责颁发《承/分包商安全资质证书》。

经营市场部、装备设施部及其它各发包单位负责查验投标承/分包商的安全资质,无安全资质的承/分包商不得参与投标和合同立项;

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承/分包商施工前的健康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颁发“作业许可证”。

各属地管理单位见到承/分包商出示的“作业许可证”后,负责对承/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办理“施工场地临时胸卡”或“登船证”并对承/分包商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财务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负责查验承/分包商提交的安全保证金申请表,无该申请表的付款申请,不予付款。

4.0 控制程序

4.1 管理办法

4.1.1 所有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安全资质证”。未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的单位不能作为公司的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

4.1.2 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在取得作业合同后,工程开工或船舶调遣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及“施工场地临时胸卡”(仅指进入预制场地和修船作业的承/分包商),以便公司掌握承/分包商动态和方便外来人员的管理。

4.1.3 所有合同其合同金额的10%将作为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的“安全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分公司、项目组和健康安全环保部将随时对分包单位作业人员、施工机具设备、场地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事故或环境污染和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的单位,将首先扣除(或部分扣除)其“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乙方责任的追索。

4.2 对承/分包商的安全资质认证

4.2.1 承/分包单位欲取得“安全资质证书”,须向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写出书面申请,领取《分包项目作业申请表》填写后报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查确认,同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a) 营业执照及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 单位资质证书(修船单位还应提交港务监督的认可证书);

c) 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和管理手册或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作业承诺。

4.2.2 健康安全环保部在审查确认承/分包商的安全资质时,如需要应派人前往分包单位所在地对其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4.2.3 健康安全环保部将根据承/分包单位填报的“承/分包商安全资质证申请材料”对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经确认合格发给《安全资质证书》。

4.2.4 “安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4.3 施工前的作业申请

4.3.1 为有效控制我公司范围内各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作业的安全情况,特要求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的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分包商)在拿到分包作业合同之后,工程开工前到健康安全环保部办理“作业许可证”。

4.3.2 承/分包单位在向健康安全环保部申请作业许可证之前,除提交申请外还应提交下列各项证书和(或)资料:

a) 分包合同或作业委托书;

b) 作业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项目、作业时间、地点、合同号、资质证书编号、安全作业承诺、安全协议);

c) 参加作业的员工名单、员工操作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d) 施工所携带设备合格证书或安全证书;

e) 对较大规模(50人以上)的承包商还应提交项目组织机构表和应急反应程序;

4.3.3 健康安全环保部按照4.3.2中的要求对承/分包商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将向承/分包商颁发“作业许可证”。承/分包商在未获得“作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承包作业。

4.3.4 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增加主要作业人员和设备时,应及时书面报健康安全环保部确认。

4.3.5 对于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如需进入我公司施工场地施工,必须持分包合同或作业委托,到健康安全环保部办理作业许可。

4.4 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4.1 施工前,项目组或承包/分包责任单位负责向承/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有关的健康安全环境程序和规定、与承/分包项目有关的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4.4.2 安全教育组织单位负责填写《施工前安全教育记录》,并由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

4.4.3 项目组或分包责任单位负责在安全教育后,联系属地管理单位给承/分包商施工人员发放“预制场地入场证(或登船证)”。

4.5 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

4.5.1 在承/分包作业过程中,工程发包、属地主管单位要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健康安全环保部将派安全监督人员随时进行抽查。

4.5.2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承/分包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b) 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c)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及作业设备安全运转情况;

d) 作业隐患、险情存在情况;

e) 其它认为必要的安全检查。

f) 安全监督针对检查结果应建立记录,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财产损失或危害环境的隐患、险情时,有权要求承/分包商立即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g) 安全监督在执行公务中具有如下职权:

要求承/分包商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要求承/分包商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或查看有关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

可要求承/分包商对作业的有关设备和安全系统进行测试、检验。

承/分包商在接受健康安全环保部按本规定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期间,应如实提供资料和陈述情况,应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积极的协助与方便。

4.6 承/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6.1 承/分包商对其所属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进入公司属地(包括预制场地、船舶、海上设施等),必须遵守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服从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其提供服务的设备、配件、工具质量和操作安全负责。

4.6.2 承/分包商的作业人员应熟悉现场周围环境,并了解工作位置存在的潜在危险。5人以上队伍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佩带明显的标志,要保证随时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应佩带符合公司规定的胸卡上岗,无胸卡者将停止其工作。

4.6.3 承/分包商对其人员在作业中的“三违”行为负全责,对由“三违”原因造成的工程、设备、人员事故负全责。

4.6.4 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中被查出隐患、发生各类事故的承/分包商,健康安全环保部或主管分公司将对其进行批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经济处罚(酌情扣除安全保证金: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及质量控制方面的严重不符合情况,扣罚安全保证金20%;违反安全管理及质量承诺书,发生各类险情、事故并影响甲方声誉,造成甲方经济财产损失的视情节扣罚安全保证金20%-100%)、直至取消其承/分包商资格。

4.6.5 承/分包商作业人员进入公司属地前,必须持有“作业许可证”和“入场厂证”/“登船证” ;特殊工种(如: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涂装工、架子工,潜水员、射线作业等)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的有效的操作合格证书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海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海洋石油总公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培训认可的“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等证书。

4.6.6 承/分包商应穿戴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劳保服装,执行我公司各项有关劳保方面的规定;

4.6.7 承/分包商有责任为其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的防止伤亡和智力、体力伤害的安全作业条件;

4.6.8 对危险及有毒有害作业,承/分包商应根据情况可尽可能安排在白天和适宜的天气条件下进行,并应撤离多余人员,采取防止侵害人体和污染环境的措施;

4.6.9 作业中发现可能有发生伤亡事故危险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在紧急情况下,须发出警报,以便尽快停止危险作业。

4.7 完工后安全考核及年度资格复审

4.7.1 在合同履行后,由承/分包商提出申请,填写安全保证金付款申请表,由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确认后,未经健康安全环保部确认,财务部不予支付安全保证金。

4.7.2 承/分包商安全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必须由承/分包商提出安全资质证复审申请,到健康安全环保部进行复审,否则取消其承/分包商的资格。

4.7.3 复审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各类证书的有效期、年度内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管理状况等。复审合格后换发下年度的安全资质证书。

5.0 相关文件与记录

施工前安全教育记录

承/分包单位监督检查记录

项目安全环保协议书(包括书面安全环保防范措施)

第10篇 机房和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为保证机房内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使其运行服务质量能够满足用户业务使用的需求,特制定此制度,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机房应按照本制度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为了确保机房的安全,提高机房管理的质量,做到提前预防,开展全面质量、安全管理,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以及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

第四条  范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机房。

第二章 机房设备规定

第五条  机房内设备必须按照公司it和运营支撑中心的相关规定布置,未经公司it和运营支撑中心允许,任何部门不可以放置任何设备于机房。

第六条  设备的维护必须由专职维护人员负责,他人不可随意操作;设备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经公司it和运营支撑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关闭通信设备时,应经公司it和运营支撑中心同意。

第三章 机房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在机房工作应建立防尘缓冲带,备有工作服和工作鞋。

第八条  机房应防尘,门窗要严密,做到地面清洁、设备无尘、排列正规、布线整齐、仪表正常、工具就位、资料齐全、设备有序、使用方便。

第九条  机房温、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机房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5℃至+25℃,相对湿度应保持在20%至60%。

第十条  机房应有良好的防静电措施。

第十一条  机房照明应有应急备用,各类照明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第四章 机房设备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食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和其它物品不准带入机房。

第十三条  存放运输各种计费带、后备带、软盘等应有防磁屏蔽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 网管、维护终端和pc机上严禁运行游戏程序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第十五条 网管、维护终端为系统操作维护所专用,维护终端应该有明确的防毒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机房内各种图纸、文件、工具、仪表、备份数据、磁带等物品,应指定专门安全责任人,要有专门资料柜存放。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带出机房,使用后归还原处,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机房内注意安全防火工作,注意用电安全,各种灭火设备定位摆放,定期对防火设备进行检查。

第五章 机房安全防范规定

第十八条 维护人员要切实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事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九条 维护人员进机房操作时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插拔印刷电路板时要戴防静电手套。

第二十条 维护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方法,并认真执行。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当确实安全可靠时,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维护、测试、磁带更换、装载、故障处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工伤和通信事故。

第二十二条 机房内非特殊需要,严禁使用明火。必须经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第11篇 安全管理文明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1、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以公司、项目部和施工作业层三级安全保证体系。 本工程由项目经理担任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担任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副组长。项目作业层各班组长、施工员为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兼职安全员),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精心安排施工,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1.2、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2.1、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项目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1.2.2、合理安排施工生产,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1.3、项目安全员安全职责

1.3.1、项目安全员是项目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3.2、负责本项目所管辖工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理负责。

1.3.3、负责检查、监督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的实施,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3.4、深入工地勤巡、勤检,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排除隐患的有力措施,对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要坚决制止或即令停工。

1.3.5、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按规定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督促将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及时上报上级。

2、安全保证措施

2.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2、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责。各作业点应有安全监督岗。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具体的安全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

2.3、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对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按其各自的安全职责范围进行教育,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认真落实。

2.4、编制和呈报安全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2.5、确保必需的安全设施投入、购置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备及配套设施,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6、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

2.7、工程施工中如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恶性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向主管上级、驻地监理报告,严肃事故处理、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和防止事故危害复延的有效措施。

2.8、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资料或有作业指导书(或操作细则)。技术交底针对性要强,并履行签字手续,保存资料。项目经理部质安员负责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作业。

2.9、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械工、电工等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按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土方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年检合格行车证和驾驶证。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方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

2.10、施工现场应实施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计划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必须经验收,确认机械状况良好、能安全运行,才准投入使用。所有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要进行登记存档,按期复验。机械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以及安全运作。

2.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的要求进行设计、验收和检查。临时用电还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收表,要有变更记录,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2.12、临时用电应落实三项技术措施:第一,防止误触带电体的措施;第二,防止漏电措施;第三,实行安全电压措施。所有接地和重复接地电阻值,经检验应符合规范要求。每月复测一次,切实做好记录。

2.13、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地点必须悬挂按照gb22893-82 《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还应设红灯示警。

2.1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岗位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思想、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应有针对性,应结合工地特点和生产的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应有计划,适时地有效地进行,经过培训考核,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

2.15、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包括定期教育及新工人(含民工)、变换工种工人、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职工(含民工)新进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

2.16、施工现场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考核、复验,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号文执行,必须实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2.17、为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防患于未然,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实施周期性的、专业性的安全检查,以及每周的安全巡检。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为主,应结合季节和工地特点,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防治事故进行安排。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记分。

2.18、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或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主持、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参加。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验证、销项制度,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2.19、安全检查应与完善和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应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并和经济挂钩,严明奖惩。

3、主要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

3.1、土方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3.1.1、每天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中,司机要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1.2、在挖方取土时,应注意不同土质土体的稳定性,防止土体滑落。

3.1.3、运输车辆要服从指挥,信号要齐全,不得超速,过岔口,遇障碍时减速鸣笛,运土车辆倒车时,应有人指挥,制动器齐全并功能良好。

3.1.4、严禁外来闲杂人员出现在作业区,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胸卡和安全帽,不赤膊,不赤脚。

3.1.5、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牌,并设置防护栏,安全隐患未消除,不得撤弃。

3.2土方机械安全保证措施、

3.2.1、本工程施工机械较多,需加强管理,临时工程要考虑施工机械停放和修理,加强机械检修维护。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2.2、严禁上班前和作业时间饮酒。

3.2.3、各种机械视其工作性质、机械性能的不同搭设防尘、防雨、防砸或防噪声工作棚,并分别悬挂使用规则牌。

3.3、制定确保畅安措施

在项目部设立专门的畅安小组,项目经理兼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协调畅安工作,任命专职副组长,配备组员若干人执勤,指挥挖土机械、运输车辆行车路线,保证通车秩序。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争取执法部门对日常工作支持,在遇到纠纷时获得交通部门的援助。

4、其他安全保证措施

4.1、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外来人员不准随意进入。

4.2、加强对民工队伍的管理,掌握人员底数,制定治安消防协议。

4.3、现场必须配备齐全消防器材、配备专业消防人员。

4.4、易燃、易爆、剧毒物及其它污染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文明、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管理小组,加强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的堆放,管线布置和场内运输等工作的协调与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场场容实行分片包干,划分管理区域,规定职责范围,队长班组长分别为所管辖片区和操作点的负责人,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制定奖罚制度,切实落实执行文明施工细则及奖罚制度。

5.1、施工管理目标

创建文明环境良好的工地。

5.2、环境保证措施内容

5.2.1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目标为合理、有序,便于操作,做到“两通三无五必须”,现场要求布置合理,物料堆放有序,场容场貌亮丽。在施工现场,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和施工队总代表人的姓名、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2)施工现场布置合理、整洁,按规章设置分隔设施,为保证施工现场内道路平坦、通畅,工地的主干便道及各种通道均作一次性地面硬化,经常清理建筑垃圾,每周安排一至二次清扫和整理现场,现场有切实可行临时排水措施,建筑垃圾的弃渣不可随意倒入河道和污染水源,必须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入低洼处并用好土覆盖,以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3)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排水工程,避免因施工造成水土流失。

(4)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在工地佩带胸卡上岗,持证上岗及佩带卡率达100%,戴好安全帽。

(5)工程竣工后,拆除工硼、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和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6)定期开展“5s”活动,即整洁、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创造良好的施工现场环境。

5.2. 2、卫生防疫

(1)工地环境卫生应纳入施工计划,达到干净、整齐、简洁、美观的目标,张贴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语和区包干图,并落实卫生专职人员和保洁人员制订卫生责任制。严格制定本工程的卫生值日制度,遵守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人人遵守“七不”文明规范。

(2)每周开展一次检查活动,增加职工卫生意识,养成个人卫生习惯、注意饮食、饮水卫生,防止病从口入,工地保证开水供应,严禁用生水,茶水桶内清洁无垢。

(3)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厕所布置合理,通风明亮,达到无积灰、无蛛网、无痰迹、无纸屑、实行卫生值日制。

(4)宿舍内工具、工作服、鞋等应定点集中堆放,保持整洁。床上生活用具堆放整齐,床下不随意堆放杂物。

(5)食堂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堂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台和地上无油腻,食堂备有加盖的垃圾袋,定期消毒,采取防尘、灭蝇、除鼠措施,定期喷药,控制四害孳生。

5.3、防火管理

5.3.1、项目部成立防火、防盗治保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每个班组指定一名兼职治保人员负责治安管理,工地建立防火责任制,职责明确,按规定设职防火干部和专职消防员,建立防火档案正确填写。

5.3.2、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有专人负责定出教育训练计划和管理办法。

5.3.3、施工现场配备防火、消防设施,工地作业危险区设置防火知牌,重点单位必须建立有关规定,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

5.3.4、仓库严禁吸烟,配备专用消防器材。

5.3.5、工地严禁使用电炉,禁止自砌土灶烧煮食物,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热器,灵敏可靠。

5.3.6、宿舍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5.3.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

5.3.8、施工现场应有专供消防用太平桶、灭火机等器材,并保证这些部位道路畅通。

5.4、综合治理

5.4.1、加强工地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落实有关制度,责任到人。

5.4.2、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建立档案卡片,项目部与施工作业组签订综合治理协议书,并作为签订生产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

5.4.3、所用民工必须证件齐全,严格登记,签定正式劳务合同,严禁使用无证盲流人员。

5.4.4、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规章纪律、安全和“四防”教育,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防火工作交底,落实防范措施,减少事故发生。

5.4.5、在工地现场严禁赌博偷盗材料和施工工具、设备等,不准用公物制作私人用具。

5.4.6、不准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流氓活动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5.4.7、联系施工区所属的派出所和工纠大队,共同搞好治安联防、消防工作。

5.4.8、定期主动召开与附近单位和农户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工程建设有关意见,保证工程文明施工,使工程成为爱民工程、便民工程。要按时缴纳治安保证金,认真落实各项治安管理职能。

5.5、环境保护措施

5.5.1、编制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通过。其内容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治理措施。

(5)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5.5.2、保护好施工及周边环境。

(1)污水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按合同或监理工程师指定择地排放。所有排入河流的生活及施工废水必须严格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2)施工废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达到排放后才能排放,沉淀池应经常清理。

(3)施工弃土和垃圾严格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地点堆放或掩埋。

第12篇 人力资源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1.1.2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政策,合理制订劳动定额和配备人员,控制加班加点,组织对录用新员工的身体检查工作;

1.1.3 参加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员工工伤鉴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报批兑现待遇等工作;

1.1.4 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金;

1.1.5 对年老体弱、残废、怀孕、哺乳女工、职业病禁忌症等不适合原工种作业人员,应及时调换适应的工种;

1.1.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和工伤人员的治疗及医务处理工作;

1.1.7 组织进行中层干部培训及专职安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1.8 协助生产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环保要求教育,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1.9 批审安技系统及特种作业人员外培费用;

1.1.10 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正确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对安全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待遇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13篇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14篇 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

1、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2、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3、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4、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5、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6、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7、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8、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9、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第15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 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 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 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 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 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 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 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人事部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人事部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 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 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 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 产品工艺安全环境管理程序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工艺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满足产品和制造工艺符合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1.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bts)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单位。

2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文件标题

dfl791f00c-p003-5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传达程序》

dfl791f00c-p004-5 《目标、指标与方案管理程序》

3术语

3.1 工艺:使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为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3.2 工艺设计:指编制各种工艺文件和设计工艺装备等过程。

3.3 工艺更改;指生产制造中,装配工艺、设备、材料、工序内容、物流等发生改变。

3.4 “四新”技术: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3.5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职责

4.1 研发部负责在产品研发、工艺规划/设计/更改、工厂规划、设备及原辅材料选用、消耗定额编制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4.2 现场工艺室负责在制造工艺控制、改进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4.3 安环室负责监督与产品、工艺、规划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出现的问题/偏差提出意见和要求。

4.4 制造部其他部门负责在生产制造及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工艺要求。

5工作流程及控制要点

5.1 研发部应及时获取所有已经批准发布的与dbts产品和工艺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按照dfl791f00c-p003-5《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传达程序》进行识别、传递和更新,办理审批手续。

5.2 研发部进行产品研发时,应根据用户要求或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确定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文件中加以明确、在研发过程中予以落实。

5.3 制造工艺规划/设计原则:

5.3.1 制造工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清洁、无废物或少废物、健康安全的生产工艺。

5.3.2 在规划工厂/工艺布局时,应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要求:

a.污染物(噪声、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点远离厂界敏感点;

b.产生污染物的作业点靠近处理/排放设备设施;

c.厂房定点及朝向考虑通风和采光要求;

d.化学品库房、重点防火库房、液氮/液氩储罐远离人员密集区域,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e.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噪声作业与低噪声作业、高温作业与低温作业分开/隔离布局;

f.设备设施、通道的布局、间距、空间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h.设置员工休息室和浴室;

i.其他保护环境、保证安全、保持良好工作环境的要求。

5.3.3 设备采购选型/委托制造/自制时,所选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3.3.1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5.3.3.2 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限值

a.金属切削机床:10吨以下数控机床83db(a)、30吨以上普通机床90db(a);

b.开式压力机:公称力/kn≤160限值70db(a)、公称力/kn>160~250限值80 db(a)、公称力/kn≥630限值88db(a);

c.闭式压力机:公称力/kn>2500~6300限值86db(a)、公称力/kn≥6300限值87db(a)。

d.螺旋压力机:公称力/kn≤1000限值76db(a)、公称力/kn>1000~1600限值80db(a)、公称力/kn>1600~3150限值82db(a)、公称力/kn≥6300限值90db(a);

e.其他设备限值85db(a);

f.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设备,其噪声限值遵从法规及标准规定;

g.供应商应提供设备噪声的检测报告。若委托进行噪声检测,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5.3.4 制造工艺设计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要符合工序质量及职业健康安全、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有关法规及技术政策,不得选用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原辅材料。

5.3.5 选用危险化学品时,应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并通过安环室的安全、环保特性评审手续方可使用。

5.4 制造工艺改进及投资项目工作流程

5.4.1 研发部负责收集国内外先进的制造工艺技术,并开展“四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5.4.2 研发部应定期对现有主要制造工艺进行评审,对能源消耗大、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对安全健康负面影响较大的制造工艺,应编制工艺研究和改进工作计划,改进落后的制造工艺和技术;淘汰国家已发布的“淘汰生产工艺”。

5.4.3 研发部、现场工艺室应结合现场改善活动,通过技术革新,对制造工艺进行持续改进。

5.5 对于产品研发、工艺规划/设计/更改、工厂规划、设备及原辅材料选用过程中出现的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问题,研发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安环室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安环室有权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面影响。

6记录:无

7更改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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