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工厂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7 热度:34

工厂管理规定

第1篇 工厂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2篇 z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厂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厂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行政后勤人员考勤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若故意肇事,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得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本厂职工必须佩戴出入证进出厂上岗工作。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_。若发现不佩戴出入证者可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任何人员在进厂时必须主动出示_,不得刁难滋事,若不听劝阻、故意肇事,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三、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10元/个)进出厂,由保卫组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外来人员,应自觉到保卫组办理临时出入证(交押金10元);总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允许其佩戴公司出入证,若不能出示总公司出入证者,必须在入厂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_(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凭其公司出入证即可放行进厂,不能出示公司出入证者,仍按前规定执行。

五、本厂拒绝小孩进厂。无论本厂职工子女或外来小孩,均不允许放行进厂。若发现有小孩在厂区游逛,对当班值勤门卫和小孩监护人分别罚款30元/次。若不能追究到小孩监护人的,对当班值勤门卫加倍处罚。

六、无论因公因私的进出厂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与本公司类似物资进厂,若随身携带有与本公司类似物资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带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方可出厂,若发现带物出厂,而手续不全者,将对携带者给予50-100元罚款;若查实属携带本厂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理。

七、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或后备箱),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到门卫交验物品,方可放行出厂,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组,保卫组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八、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九、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十、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十一、 本规定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__厂

2005年8月14日

第3篇 工厂车辆管理规定

工厂车辆管理规定

(五)

(1) 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行政部按照重要性顺序申请调派。

(2) 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⑶ 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我须严守交通规则,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位置,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私用,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九时者例外。私用时若发生事故、损毁、失窍等,在扣除保险理赔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5) 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该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

(6) 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械、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车辆保养时按照发下程序作业:①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所需的维修费,应视情况由驾驶员承担部分费用。②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③车辆应到行政部指定处保养或者到特约维修厂维修,否则维修费一律不准报销。凡可自行修理者,均可以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④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当修理费超过 元时,应与行政部联系请求批示。

(7) 当发生违规/事故时:①在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如果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原规定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行急救伤员,向附近交通警察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主管联络;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③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的,经扣除保险金额扣,其差额酌情由驾驶人负担一部分。④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凡是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第4篇 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 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_电气线路使用中的基本要求

⑴使用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要及时更换。

⑵不准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到作为保护线用。

⑶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

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将插头(座)内保护接地给予工作中性线连接一起。

_用电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⑴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⑵电器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⑶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同装设漏电保护器。

_电器火灾的预防

⑴正常使用时会残生飞溅火花、灼热飞肖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如电砂轮、电锯、电热炉等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封、隔离措施。

⑵当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⑶用电设备应安装合理容保险装置,禁止用捅死或铁丝代替保险丝。

二、 电气设备使用和维保安全

_对电器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⑴电器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⑵电器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正确穿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⑶非电工禁止从事电器作业。

_带电作业安全要求

⑴带电作业,拆线时,先拆相线后拆零线;接线时,先接零先后接相线。带电作业段街道显示,不许带负荷操作。

⑵不得再有导电粉尘、易燃、易爆、高温、特潮湿环境下带电操作。

⑶断接导线应用绝缘布包好。

_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⑴在变电所(室)内、送电的开关、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有电危险”等警示牌。

⑵再用电设备的控制柜、控制线路开关的操作手柄上,根据使用内容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小心有电”等标示牌。

⑶在变(配)电所外悬挂“配电重地,闲人免进”的标志牌。

_长期不使用的电器设备,使用时的安全要求

⑴长期停用的电器设备重新使用时,应进行电器安全检查。用500v摇表进行绝缘检查,如绝缘电阻小于规定值,应修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⑵使用前,应做空载试验,听声音是否正常,又无异常发热部位和气味,转动是否正常,正常后再使用。

三、 电动工具及照明设备安全

_携带式、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安全要求

⑴携带式、移动式用电设备,适用前必须进行外观和电器绝缘检查,保证完好。

⑵用电设备应有连接接地保护的插头、插座。如单相三孔和三项四孔插头、插座,其一孔为保护接地用,禁止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启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

_.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照明设备安装要求

应作防腐处理。

⑶照明灯具按章高度:室内距地面不能低于2m,室外2.5 m,厂房内2.5 m

⑷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竖直上方、不能安装照明灯具

四、照明器具安装使用的安全要求

⑴.照明器具必须设专用保护零线并接到熔断器前面的零线上。

⑵照明器具外壳的保护接零线应单独与中性线相连。不能够将多个照明电器具的外壳保护接零线串联后与中性线相连。

⑶行灯、机床、工作台等局部照明应使用36v安全电压;在特别危险场所,如在金属容器内或超市场所照明应采用12v安全电压。(单位内)

4.触电急救的方法

_将触电电人脱离电源时的注意事项

⑴.救护人不得直接用手或金属及潮湿得的物件作为救护工具。

⑵防治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发生二次伤害事故。

⑶如事故发生夜间,应迅速决临时照明问题。

⑷迅速将触电人脱离危险区,抬至通风干燥处立即进行抢救,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是120中心么请火速过来抢救这又一个触电的伤员!)

_使触电人者迅速脱离电源方法

⑴迅速断开开关火拔掉插头,切断电源。

⑵用绝缘钳或干燥的木柄斧子等切断电线,断开电源。

⑶用绝缘 物品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_根据触电人的具体情况,迅速采用心肺复苏对证施救。

⑴当触电人呼吸停止时,应采用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

⑵当触电人心脏停止时,应采用胸外心脏技压法。

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

_电器设备遮拦和阻挡物的种类

⑴固定式防

护。配电装置设遮拦、导闸等开关设罩盖,母线设护栏等。

⑵临时性防护。电器设备检修工作是应设临时性防护这栏等装置。

⑶移动是防护。天车设移动的天车滑线防护装置。

⑷户外变电装置应装设围墙,高度应大于2.5 m。

⑸凡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为防止意外造成触电,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_电器设施、防护遮拦和阻挡物的安全要求

⑴防护装置不能直接与带电体接触,应有足够的强度。

⑵防护装置应设板状屏护或网眼屏护。

⑶室外地上变压器,以及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便配电装置、均设遮拦或栅栏做防护。

1. 易燃易爆场所用电安全

_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⑴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暴、防潮仿腐的要求。

⑵电器设备的外壳,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⑶易燃易爆场所应设导除静电的装置。

_电气线路的安全要求

⑴导线和电缆芯线的电器连接都应可靠压接。

⑵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导线应穿镀锌铁管保护。

⑶根据用电设备的负荷,合理选用导线,随时检查线路负荷情况,适当减少线路中的负荷。

⑷电缆导线通过的墙空洞应密封良好。(要经常地进行检查、电缆线过墙眼的密封情况不能有泄漏。)

_变配电室的安全要求

⑴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置变配电室,如需要设置必须为正压室。

⑵变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门、窗、必须通向非易燃易爆场所,并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⑶变配电室的门、窗应设防小动物钻入的措施,门设门坎,墙应无孔洞,窗户应安装铁丝网,门、窗应有预防雨水侵入的措施。

⑷配电室内的照明应完好,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⑸变配电室内的电缆沟踏板应齐全无破损

⑹通入易燃易爆场所的电缆沟应添沙,防止易燃易爆气体侵入造成火灾或爆炸。

⑺配电柜前应配备和各绝缘胶垫,保证绝缘良好。

第5篇 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

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厂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厂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行政后勤人员考勤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若故意肇事,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得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本厂职工必须佩戴出入证进出厂上岗工作。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证件。若发现不佩戴出入证者可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任何人员在进厂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不得刁难滋事,若不听劝阻、故意肇事,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三、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10元/个)进出厂,由保卫组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外来人员,应自觉到保卫组办理临时出入证(交押金10元);总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允许其佩戴公司出入证,若不能出示总公司出入证者,必须在入厂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凭其公司出入证即可放行进厂,不能出示公司出入证者,仍按前规定执行。

五、本厂拒绝小孩进厂。无论本厂职工子女或外来小孩,均不允许放行进厂。若发现有小孩在厂区游逛,对当班值勤门卫和小孩监护人分别罚款30元/次。若不能追究到小孩监护人的,对当班值勤门卫加倍处罚。

六、无论因公因私的进出厂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与本公司类似物资进厂,若随身携带有与本公司类似物资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带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方可出厂,若发现带物出厂,而手续不全者,将对携带者给予50-100元罚款;若查实属携带本厂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理。

七、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或后备箱),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到门卫交验物品,方可放行出厂,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组,保卫组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八、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九、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十、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十一、 本规定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__厂

2005年8月14日

第6篇 工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某工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车间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健全安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按照“四不放过”,“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__车间制定事故管理规定,以促进车间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及职责:

1.组织机构:车间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2.编制及成员:

3.__车间安委会工作职责

3.1对__车间发生“三违”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各类事故,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艺事故、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及未遂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车间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3.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从中确立主要责任者。

3.3对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各项管理存在的缺陷。

3.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报告内容清晰、准确、明了、公正。

3.5每月安委会举行一次车间安全会议,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

3.6对班组发现的违章行为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车间不进行考核,由班组内部考核,考核在本班考核中体现。违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上报到车间门户主页,每月统计一次。车间利用每月安委会进行讲评,做到资源共享,并且对上报好的班组进行奖励。一次奖励400元。

3.7各班安全负责人及值班长必须组织班组学习《__车间不安全行为》,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补充充实。

3.8对于严重违章和车间级事故,由车间确定,制定考核意见。车间划分车间违章与不安全行为,车间对车间发现的违章现象严肃考核,对人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不进行考核,但对一些屡教不改者,按违章考核。

3.9对于发生违章或事故的(包括未遂)班组及人的不安全行为,首先值班长必须做到不包庇、不掩饰,对班组发生的事故违章现象及人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总结,交到安全委员会,由车间界定事故/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调查与划分,违章报告程序按车间管理规定执行。

3.10技术主任、设备主任、安全工程师及生产主任,实行走动式管理,每日至少巡检一次,技术员认真巡检、检查,严格按照工艺、设备、安全日检规定执行,每周必须按照车间规定进行周检。对于一些特殊的操作及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值班,各值班按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如果值班没有按规章操作而导致事故及违章,直接责任者在值班,如果对于一些操作不下书面规定,值班在操作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直接责任人在管理人员。

3.11.车间及值班建立建全违章、事故及不安全行为台帐,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违章、事故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记录。对于施工单位实行实行有票作业,对于施工项目要求具有应急预案。

3.12.车间要建立健全种类事故应急预案,以计算机网络的形式下发到值班,使车间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

3.13.车间安全委员会的人员对全年生产工作作安全风险抵押,抵押金为1000元/年,值班长500元/年,保证全车间不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设备及工艺事故。由于人为原因,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生产管理规定导致装置发生一起报厂级、车间级事故,否决其风险抵押,如果全年没有发生一起报厂级、车间级事故,车间给以300%的返还。

4.权限范围

4.1车间主任、书记:全面负责车间安全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和裁决权。

4.2生产主任:

4.2.1负责装置安全生产、协调各工段间生产管理及与外界的联系。

4.2.2安排每周每月生产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协调好工艺与设备的控制与维修。

4.2.3积极参预与车间发生事故调查,严格生产管理,对威胁到安全的任何因素,有权进行制止,同时有权协调技术与设备部门,制定好严格的规程并讨论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4.2.4按照车间规定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协调好各值班的安全生产。

4.2.5严格各项管理规定,对于值班发生的任何事情,督促值班写书面材料交于安委会。

4.2.6与车间安全工程师总监每月组织一次安委会,对本月发生的各类事故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发现的各类隐患进行讨论并上网通报结果。

4.3.设备主任:

4.3.1严格车间的设备管理制度,杜绝发生由于人为原因而导致的设备事故。

4.3.2合理安排静、动设备检修和抢修,尤其设备抢修计划,包括时间要求、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定执行票证管理,杜绝无票作业,保证检修安全。

4.3.3做好三大机组及关键运行设备的特护活动,做好特护记录,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对于导致装置停工(主要是指__停止外采)的各种因素,要求各值班及技术人员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技术组对这些影响因素要有规定及指标,并且要有处理方案。

4.3.4严格现场区域管理,坚持日检制度,杜绝现场跑、冒、滴、漏,安排好各值班的付班管理。

4.3.5每月做好静动设备的检修计划。

4.3.6监督管理好技术员的日检工作。

4.4.工艺主任

4.4.1严格工艺管理,杜绝发生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

4.4.2实施计算机管理工艺指标,取消操作记录,全面实现工艺管理自动化。

4.4.3抓好车间职工培训,按照车间培训计划及管理制度,组织好培训工作,做好班组人员轮岗培训安排。

4.4.4组织技术组人员搞好工艺指标管理,坚持日检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对关键操作必须有书面规定,做到任何操作都有章可循。

4.4.5组织好技术组人员、设备组人员搞好培训以及教材修改和充实工作,进一步完善车间技术资料,对于导致装置停工(主要是指__停采)各种因素必须要求各值班及技术人员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同时车间要求技术组对这些影响因素要有规定及指标,并且要有处理方案。

4.5.安全工程师

4.5.1组织车间做好每周工艺、设备、安全大检查,坚持日检制度,对全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5.2按规定(每周)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保证消防设施100%完好。

4.5.3与生产主任一起负责组织安委会成员对每周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总结,并按时(每周)下发事故及违章通报,一月组织一次安委会对本月发生的各类事故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发现的各类隐患进行讨论并上网通报结果,严格按

照事故违章考核规定执行。

4.5.4组织好各值班长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台帐,定期开展车间及值班应急演练。

4.5.5做好每天各种类票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无票作业的现象,严格按照认证标准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做好现场动火项目的安全的检查,确认工作,杜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车间违章的划分与考核

车间对于各类违章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杜邦安全理念。

1.违章的划分与考核

原则:对于发生任何违反__厂、__车间管理、工艺、设备及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2.违章的内容

2.1.劳动纪律:

2.1.1上班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15分)。半小时到一小时(-30分)。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2.1.2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30分)

2.1.3上班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含自考、成人)。(-15分)

2.1.4上班期间利用电脑玩游戏、聊天等非工作性质的事件。(-15分)

2.1.5员工上班考勤表不签到或晚签。(-5分)

2.1.6对车间利用车间网络发布各项工作安排、通知、工艺指令,因未及时浏览、安排,而耽误工作、会议的现象。(-10分)

2.1.7不按时按车间要求巡检挂牌(签字)、巡检牌(记录本)不全(-30分)

2.1.8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15分)

2.1.9工器具、各类记录、台帐、餐具、安全帽、通讯器材等不执行定置定位制度。(-15分)

2.1.10违反各种考试纪律的行为。

2.2.生产管理:

2.2.1虚报生产数据。。

2.2.2车间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不汇报事故情况.,瞒报事故真相。

2.2.3违章指挥,擅自操作公用工程系统界区头道阀。

2.2.4不听从车间工作安排,造成系统波动。

2.2.5违反车间火炬排放管理规定。

2.2.6违反车间节能管理规定。

2.2.7车间交代工作任务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车间每周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无客观原因没有按时整改。

2.2.8拒绝接受和执行正当合理的各类指令。

2.3.设备管理:

2.3.1对用电票审核不严、未签字确认就使用临时电。

2.3.2检修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全,《检修作业票》的签发不符合有关规定。

2.3.3设备运行期间,安全阀的前后手阀必须保持全开。

2.3.4管线、设备超温、超压运行。

2.3.5联锁票填写不全、审批不全。(-15分)

2.3.6未按规定做好仪表联锁的管理,联锁的摘除和恢复未按规定执行。(-15分)

2.3.7机泵润滑台帐、加换油纪录不齐全、完整。(-15分)

2.3.8润滑器具未齐全、完好、清洁,专油未专用。

2.3.9未严格按润滑管理制度执行“五定”、“三过滤”。

2.3.10未按要求进行加换油,冬夏用油要及时更换。

2.3.11班组现场机泵的润滑管理,油视窗、油杯不能保持清洁,油位不符合要求。

2.3.12润滑油的储存保管不符合车间规定。(-15分)

2.3.13装置区域内废料、剩余料等各种杂物堆积。(-15分)

2.3.14班组未经车间同意,拆除机泵联轴器护罩。(-15分)

2.3.15未按车间设备管理规定,备用设备没有备用,油杯缺油。

2.3.1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2.3.17由于巡检不到位,设备缺油造成设备损坏。

2.3.18由于巡检、操作不到位,造成设备冻坏。

2.4.安全环保管理

2.4.1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4.2车间现场监护人没有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就允许作业的行为。

2.4.3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装置现场劳保穿戴不合格的行为。

2.4.4没有接到生产指令,外操乱动正在生产的阀门、仪表、电源开关、闸刀、消防设施的行为。

2.4.5危险化学品的存贮、装卸、运输、发放、使用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没有执行公司程序文件规定。

2.4.6违犯《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的行为。

2.4.7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4.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氮封作业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2.4.9未按车间消防气防管理规定,私自打开气防柜。

2.4.10装置异常排污未及时申报,没有按照规定,在装置内乱排乱放。

2.4.11废渣排放未填报废渣排放申报单。

2.4.12违反车间票证管理,无票作业。

2.5.现场工艺操作

2.5.1未按照车间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生产波动。

2.5.2没有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的指标,对关键参数没有及时监控调节。

2.5.3裂解炉火嘴未调好,火焰扑炉管,造成炉管局部热强度过高,氧含量为零,炉膛正压,裂解炉烟囱冒黑烟。

2.5.4现场操作使用非防爆工具。

2.5.5现场操作将油气现场排放。

2.5.6现场操作监火人擅自离开动火部位。

2.5.7现场操作流程确认不清楚,操作错误。

2.5.8现场操作系统置换不彻底,造成物料泄漏。

2.5.9dcs操作时未按时巡检,不观察画面,计算机出现屏保画面。

2.5.10未经车间领导同意,在未作预案情况下,违章指挥,系统测爆不合格,强行打/抽盲板,有机物含量不合格时进行作业。

2.5.11违反机泵加油管理规定。

2.5.12现场作业没有配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具失效。

2.5.13巡检质量差,没有进行盘车和润滑等检查。

2.3.违章的考核

2.3.1对于违章现象,经车间确认,考核当事人月奖30%,同时纳入班组劳动竞赛管理规定考核。

.3.2对于值班,重复发生类似违章,当事人加倍考核,同时班长20%,值长30%。

2.3.3对于每个值班,当月不发生一起违章,车间对值班嘉奖1000元。一季度不发生一起违章,车间对值班追加嘉奖1000元。对于各值班,如果一个季度不发生三大机组停机事故(包括各种原因),一次性嘉奖1000元。

2.3.4对于每个值班,如果当月发生一起违章,按照车间劳动竞赛管理规定考核。

2.3.5对于发生任何违章的现象,值班长必须按车间事故/违章上报程序,以书面形式上交到安全委员会。对于值班发现的违章现象,值班上网公布,每月一次,车间不考核,值班内部考核,在班组奖金考核中体现。如班组隐瞒,取消当月班组劳动竞赛资格,按车间级事故处理。

三、车间事故划分与考核

1.车间级事故

事故划分:

车间级事故分为内部车间级事故和报分厂级车间级事故。

定义:

内部车间级事故:由于违章及没有按照车间工艺、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整个系统波动、造成安全阀启跳、物料反窜及设备损坏等,包括已给车间生产造成影响的未遂事故,

报分厂级车间事故:车间发生的事故给车间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并且有__厂定性,下发事故通报,进行处理的事故。

2.事故内容

2.1车间级事故内容

2.1.1油罐、水罐切水作业及地罐、火炬罐,油罐装车时现场离人,造成物料泄漏。

2.1.2现场排放1千克以上物料(在未经许可情况下)。

2.1.3进入容器、下水井等密闭危险场所未办特殊作业票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者。

2.1.4现场进车未办通行证,动火未办火票,高空作业未办作业票者等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故未遂。

2.1.5工艺物料线拆、卸盲板、换垫子末置换、测爆者。

2.1.6因人为因素导致物料跑损、安全阀启跳不回座等,对装置造成影响。

2.1.7由于操作原因引起下游停产,主要是__、丙烯污染、外送系统调节不当。

2.1.8因操作原因,污染产品。主要是__、丙烯、加氢汽油三种产品,包括__塔、丙烯塔污染。

2.1.9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备注:对于关键设备,如果带病工作,必须由车间上报有关处室及领导同意,并由相关维修单位共同监护才能带病工作,当班监护。对于一般有备用设备的设备,如果出现异常,设备员必须切换,对故障设备坚持维修,不许让值班监护运行。设备出问题,设备员负主要责任。

2.1.10由于误操作导致下游装置停工及对全厂水系统造成波动。

2.1.11没有按照车间要求及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而造成人员受伤。

2.1.12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系统波动而放火炬,包括人为原因造成关键设备停机。

2.1.13没有按照车间要求及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而导致物料互窜,影响平稳运行。

2.1.14没有按照车间要求对所承包的区域进行防冻工作,导致管线及设备(包括伴热)冻裂或冻坏。

2.1.15车间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班组违章及事故。

2.1.16班组发生的违章操作未及时汇报,谎报隐瞒事实真相。

2.1.17对于__厂劳动纪律检查查出的各类问题。

2.1.18车间劳动纪律检查发现的睡岗、脱岗等严重违纪现象。

2.2报分厂级车间事故

由__厂界定的车间级事故。

2.2.1单位发生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损失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2.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事故。

2.2.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物料在1吨以下(含本数)的事故。

2.2.4―次事故造成1套生产装置停产且影响日产量50%以下。

2.2.5因操作原因,造成冲击污水场或生化处理系统停运的事故。

3.车间级事故考核

发生一起内部车间级事故,经车间安委会讨论后,当事人100%月奖,班长50%月奖,值班长40%月奖,技术员40%月奖,主管领导30%月奖,主任、书记100元。

发生一起报分厂级车间级事故,经车间安委会讨论后,当事人300%月奖,班长200%,值长150%,技术员100%,主管领导100%,主任、书记300元。

班组发生一起报分厂级车间级事故,取消值班全年评先资格。如果发生两起车间级事故,取消值班及值班个人全年评先资格。

对于__厂劳动纪律检查查出的各类问题,严重影响车间形象,车间将按照一起报分厂级事故处理。

四、分厂级事故

由上级部门界定。

1.事故内容

1.1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1~2人轻伤事故。

1.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本数)的事故。

1.3―次事故造成跑损物料在1吨~5吨(含本数)的事故。

1.4―次事故造成1套生产装置停产:且影响日产量50%(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1.5造成下游2套(含两套)以上装置停工的事故。

1.6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且万元以下(不含万元)或污水场受到冲击造成生化处理系统停运3天以内的事故。

2.考核办法

公司下达处理决定后,除上级处理意见,经车间安委会讨论,当事人待岗,半年不得奖,班长、值长、技术员3个月不得奖,主管领导2个月不得奖,主任书记由公司处理决定处理。

五、公司级事故

由上级部门界定。

1.事故内容

1.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的事故。

1.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30万元(含本数)的事故。

1.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5吨~10吨(含本数)的事故。

1.4―次事故造成2―3套(含3套)生产装置停产且影响日产量50%以上的事故。

1.5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且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污水场受到冲击,造成生化处理系统停运3天以上,且总排废水排放不合格的事故。

2.考核办法

公司下达处理决定后,除上级处理意见,经车间安委会确定,当事人、技

术员、值班长、班长下岗一年,不得奖,主管领导半年不得奖,主任书记由公司处理。

六.报股份公司事故

由上级部门界定、处理。

1.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的事故。

1.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人~10人(含10人)的事故。

1.3―次事故造成伤亡1人~2人的事故。

1.4―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5一次事故造成3套以上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1.6―次事故造成跑损物料10吨至50吨(含50吨)的事故。

1.7一次事故造成泄漏危险化学品10吨至50吨(含50吨)的事故。

2.特大事故

2.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的事故。

2.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事故。

2.4一次事故造成漏油5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2.5一次事故造成泄漏危险化学品5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3.考核办法

第7篇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机动车辆管理

4.1.1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驾驶人员管理

4.2.1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相关文件

5.1《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第8篇 工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 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丁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

第9篇 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10篇 工厂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运作的次序,保证公司业务、信息的安全性。

2. 范围

公司生产现场、仓库及各职能办公室

3. 定义

指公司内正式员工以外的所有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依规定实施并监督各职能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事件;

4.2各部门:接待外来人员及特殊情况下的申请;

4.3生产总监:监督规定的实施情况,总经理不在时代批特殊申请;

4.3总经理:确认并批准职能部门的特殊申请。

5.内容

5.1外来人员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厂区。

5.2严禁儿童进入厂区,包括客户、供应商、本厂员工严禁带领儿童进入厂区。

5.3外来人员在处理业务的过程,原则上接待人员不得自行走开,全程陪同并直至送出公司。

5.4外来人员提出到其它场所查看与其业务相关事项时,接待人员须请示上级同意后,方可带其前往。

5.5外来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接待人员拒绝回答与该业务非直接相关的一切公司其它信息。

5.6特定外来人员:

5.6.1执行公务的政府人员,依公务内容由相关责任人接待。

5.6.2参观生产工厂的客户人员,由相关负责人接待。

5.6.3客户验货及跟单人员的接待也只限定在规定的地方,如需跟进生产过程,也由品管部根据生产进度通知客方人员,客方人员也只能在生产或检验其产品的生产环节跟进,原则上fqc或其它的品管负责人陪同。

5.6.4客方审厂人员,由相关负责人接待。

5.6.5其它外来人员(如应聘员工),提出了解生产现场,负责人人员也必须经请示同意后,带去相关的地点。

第11篇 工厂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工厂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

2. 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 新员工入厂需经相关安全及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4. 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严禁超负荷和带病运行,杜绝不安全因素。

5. 车间生产设备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6. 各工序及维修人员在工作时须佩带适当的劳保用品。

7. 冲压人员在生产时设备有防噪声装置的要把门关好,注射、印字人员在生产时需开启通风装置。

8. 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关掉风源、水源、电源才可以进行其他操作。

9. 维修人员维修设备时,应在现场安放指示牌“维修中”。设备没有修复前,不允许非维修人员擅自使用设备。

10.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本人操作的其他设备。

11. 起重搬运设备应由专人使用,定期保养,更换液压油及时充电。

12. 关于工位器具:塑料周转箱灰色箱堆放不允许超过五层,周转车蓝(白)箱堆放不允许超过六层,铁周转箱灰箱绿箱堆放不允许超过五层。

13. 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车间批准,由设备维修人员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14. 离厂前,班长督促员工关闭设备及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15. 车间内尽可能减少酒精等易燃物品的放置,用后及时将瓶盖拧紧。

16. 生产场地严禁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17. 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18. 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消防器材, 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19. 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20.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12篇 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标准表格,同时监督、指导各部门正确使用;

3.2各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填写与保存,最终上报安委办确认存档。

4、工作内容

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

4.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安监、卫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某工厂安委会与各部门需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4.1.2本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4.1.2.1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

4.1.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2.3 职业健康专(兼)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

4.1.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4.1.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4.1.2.5.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4.1.2.5.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4.1.2.5.3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资料;

4.1.2.5.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4.1.2.5.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1.2.5.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4.1.2.5.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1.2.5.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4.1.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4.1.2.7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对策;

4.1.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4.1.2.9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4.1.2.9.1工艺改造技术措施档案;

4.1.2.9.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4.1.2.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的清单,实配备的清单,使用情况等;

4.1.2.11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4.1.2.12各种监督文书;

4.1.2.13各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1.2.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4.1.2.15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4.1.2.15.1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毒、有害因素分布;

4.1.2.15.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1.2.15.3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4.1.2.15.4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4.2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2.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员工职业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材料,按国家规定永久妥善保存。

4.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内容包括:

4.2.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4.2.2.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4.2.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2.2.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4.2.2.5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2.5.1 员工基本情况;

4.2.2.5.2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2.2.5.3相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2.2.5.4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报告;

4.2.2.5.5职业病报告卡;

4.2.2.5.6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录;

4.2.2.5.7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台帐》

5.1.1.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5.1.1.2年度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5.1.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5.1.1.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1.1.5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6.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

第13篇 某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14篇 工厂考勤管理规定范本

工厂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0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第15篇 (公司工厂)厂服管理规定

公司(公厂)厂服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管理好本公司的厂服和员工着装,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公司所有的厂服管理及着装管理

二.内容:

3.1厂服的制作与发放

3.1.1厂服的制作由总务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15%以备新进人员之需求.

3.1.2厂服分类:办公室人员;车间人员及特殊专业人员等

3.1.3新员工入厂根据季节各发工衣两套.

3.1.4厂服大小尺码有特大号;大号;中号;小号四种.

3.1.5每年4月.11月为换装时间

3.1.6在耐用年限内,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工服损坏,经部门经理级主管同意后,以损坏的工服,向人事部门再领用.

3.1.7如工服在耐用年限内遗失或非正常使用损坏者,需以工本缴费,向公司申请再领用.

3.2使用年限及辞工人员的工服计算方法:

3.2.1厂服穿着及保管以半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满1年,可以更换1件,但必须以旧换新.

3.2.1凡辞工人员进厂未满半年,扣除厂服应扣款,满半年,不扣除厂服款.

四.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施行,修废时亦同.

《工厂管理规定1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