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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安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3-01-31 热度:24

网安管理规定

第1篇 火炬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1、火炬系统是易燃、易爆和硫化氢中毒的易发部位,各企业应高度重视火炬系统现场的安全作业管理,现场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防爆、防硫化氢中毒的相关规定。

2、现场作业前各企业应组织好作业内容和现场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估,制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从事下列作业,应严格执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必须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至少2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a)火炬管网、火炬筒体、分液罐、水封罐和气柜的脱水排凝、换水作业。

b)酸性气、瓦斯、液态烃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采样。

c)含有酸性气和瓦斯介质的管线、容器和机泵的泄漏检查。

d)气柜日常维护及更换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

4、盲板作业时应执行防火防爆和防止硫化氢的相关规定,管线吹扫完成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加装盲板。

5、火炬筒体、火炬头和高压点火器检维修等高处作业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硫化氢中毒、触电和坠落事故。

6、高压发生器测试过程中应保证高压发生器外壳接地良好,连续打火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且严禁在禁火区进行。

7、分液罐、水封罐和气柜检维修应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8、地面火炬正常运行更换爆破片时应关闭爆破片前后阀门,经对现场硫化氢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装置停工检修前后应做最大负荷排放试验。地面火炬本体应实现封闭管理。

第2篇 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网的材料要求:要求其比重小强度高,耐磨性好,延伸度率大和耐久性较强,此外还应有一定的耐气候性能,受潮受湿后其强度下降不太大。同一张安全网所有网绳都要采用一种材料,所有材料的干湿强力不得低于75%,禁止使用材料为丙纶的安全网。每张安全网的重要一般不宜超过15kg,并要能承受800n的冲击力。

(2)安全网的尺寸:①平网量最小伸出作业点2m以上,因此平网的最上宽度为8m2;②立网起的作用与防护栏杆类似,其最低高度应为1.2m;③安全网网目边长不得大于10cm

(3)边绳、系绳、筋绳和网绳:①边绳的直径必须是网绳直径的两二倍以上,并不能低于7mm。②平网边绳和系绳断裂强力不能低于7354.5_,立网不能低于2941.8n。③筋绳抗拉强力不超过2941.8n,两根筋绳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cm。④网绳的断裂强力一般为1470.9n-1961.2n⑤安全网使用前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安全网的搭设

1)平网的搭设:①首层网距地应为4m,沿大厦四周搭设,伸出建筑物宽度为6m,在整个施工期间不得拆除。②施工作业层应设随层网。首层网与施工作业层之间应搭设层间网,在整个施工期间也不允许拆除,层间网的负载高度应在5-10m间,宽度为3m,层间网的网片不宜绷紧,应稍呈松驰状态,与水平面成15度的角外高里低,并使用网片-初使下垂的最低点与挑支杆件的距离不低于1.5m,系结点应沿网边均匀分布,其距离就不大于75cm,如有多张网连接使用,各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连接点的距离不得大于30cm,建筑物的转角处,阳台口和平面形状出的部位,安全网要整体连接,不得中断,也不允许出现任何漏洞。③电梯井口管道竖井等处,除按高处作业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外,还应在井口内首层及每隔两层设固定平网一道。

2)立网的搭设:①本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采用导轨式爬架,爬架外封网应高出作业面1.5m。立网的形式及规格见施工方案。②立网的下口下支杆要牢固地扎结,立网平面施工作业面边缘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0cm.。③立网网体不得用作平网网体使用。

3)安全网的拆除:①安全网的拆除应地施工全部完成,作业全部停止之后,经过项目主管安全的经理同意,方可拆除,拆除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②拆除的顺序,应上而下依次进行,下方应设警戒区,并设“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

4)安全网的检验与管理:①使用前的检查:安全网搭设完毕后,须经安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②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每两周或一月要做一次检查。当其一安全网受到较大冲击后也应立即检查。每隔3个月按批号对试验网绳进行强力实验一次,并做好试验记录。每年还应做抽样冲击试验一次。③安全网就由专人负责购置、保管、发放和收存,网体在入库及库存时,要查验网上在两个不同的位置所附的法定的永久性标牌。严禁采购使用无产品说明书和无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的安全网。④在使用过程中,要配备专人负责保养安全网,并及时作检查和维修。网内的坠落物经常清理,保持网体干净,还要避免大量焊接或其它火星入网内。当网体受到化学品的污染或网绳嵌入粗砂粒或其它可能引起磨损的异物时,即须进行清洗,洗后使其自然干燥。⑤使用过后拆下的网。要有安检部门作全面检验并签定合格使用的证明,方可入库存放或重新使用。⑥安全网在搬运中不可使用铁钩带刺的工具,以防损伤安全网。

(5)安全帽:①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正确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安全帽由帽衬和帽壳部分组成,帽衬和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的间隙(帽衬顶部间隙为20~50mm,四周为5~20mm);当有坠物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到缓冲作用,不使颈椎受到伤害,二是必须系紧下颚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由于安全帽戴在头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②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11《安全帽》的规定。③戴安全帽的高度为:帽箍底边至人头顶端的垂直距离为80-90mm,安全帽必须能承受5000n的冲击力。④要正确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为4-5cm)。⑤购买安全帽,必须检查是否备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准购买和使用不合格品。

(6)安全带:①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0《安全带》规定的安全带的构造形式、材料、技术能和使用保管上的要求等。②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不系安全带是违法的、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钩子应挂在连接环上,当发现有异常时要立即更换,换新绳时要加绳套,使用3m以上的绳要加缓冲器。③在攀登和悬空等作业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有牢靠的挂钩设施。④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接触高温、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使用两年后要做抽检,抽验过的样带要换新绳。安全带的检验应按gb6096-85《安全带检验方法》进行,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第3篇 作业指导书/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 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 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 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 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 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 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第4篇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

(一) 、一般规定

1. 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 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 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 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 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 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第5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作业指导书热力点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 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 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 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 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 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 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第7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 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 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 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 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 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 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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