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范本
由于____工程建设项目处于居民集中住宅区中施工,场地狭窄,为此要求各施工班组、各专业、各工序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特别为加强危险作业、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施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效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确保整个工程的优质、高效、安全、如期竣工,保证____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顺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班组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发包方有关防火、防盗、防爆炸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遵守环境及城管部门等规定,并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订以下罚则:
1.施工班组必须对单位工程、分项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无措施、无交底,发包方有权让施工班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处100-1000元的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按规定挂设,每发现一人次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对于有危险性的作业部位或安全要求严格的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标识要求设在醒目位置,班组不得擅自拆除、挪动,否则后果由施工班组自负,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实行三级配电逐级保护,必须使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施工照明、生活用电严禁乱拉乱接,严禁使用破损麻皮的电线、穿堂及走道内的临时用电,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在通风干燥处,且箱体完整,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必须无损、有效,禁止使用无盖闸刀,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有责任方承担所有责任外,发包方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5.施工班组在施工期间严格管理好所属施工人员,对各自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文明施工,保证施工期间的清洁卫生、工完场清,现场材料堆放有序,不得杂乱混放和材料的浪费,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在施工场地不准随地大小便,讲究文明卫生,如发现在施工楼层内大便者一次罚款500元。
7.施工班组在入住项目部宿舍时,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项目部各项制度,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地面不得乱扔烟头、饭菜及各种杂物等,各班组负责自己的室内清扫和保洁工作。如检查发现脏、乱、臭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屡违班组经教育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清退。宿舍内不得随意留宿无关人员和家属子女。
8.自觉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询,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保护好个人财产。
9.宿舍内严禁私接乱搭,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磁炉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禁止在宿舍内做饭,违者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并收缴电器。
10.生活区内严禁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偷盗等违法乱纪行为,若有发生处罚班组及当事人1000元起。严重的送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同时严格执行甲方工地管理制度,每位职工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女的有计生证明方可进入工地,无证人员和18岁以下、55岁以上老弱病残人员,特别有精神病人员禁止使用和进入施工现场,另外各属班组管理好施工场外的人身安全事故,如有发生由班组自己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1.在施工过程中的其他安全隐患以及易造成安全事故因素的,施工班组应认真排查、整改、妥善解决,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于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班组,除整改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场,并终止合同,所有的施工班组应严格遵守以上安全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施工班组负责。
各有关班组除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外,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所有罚款将以罚款通知单形式通知责任班组,施工班组责任人在罚款通知单上签字,如有拒签者,项目部按双倍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温馨提示:集体宿舍内,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陌生人员进入工地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项目部,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因保管不善造成个人财物及现金丢失者,由个人承担,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好。
____工程项目部
2022年9月25日
第2篇 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一、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管理人员和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二、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以任何借口佩而不用或根本不佩,违者罚款20元。
三、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元,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理或责令退场。
四、班前严禁饮各类酒,洒后不得上岗作业,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五、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入场作业,违者罚款10元,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或责令其退场。
六、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拆改各种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元。
七、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警示牌、标志牌、未经允许不得自行移动或有意损坏,违者罚款50元。
八、跨越沟、槽和高处作业,严禁搭平板作业,违者罚款20元(罚有关责任人或在该处施工的负责人)。
九、脚手架、工作平台严禁超高、超载、集中堆放机具和材料,违者罚有关责任人20元。
十、严禁随地倾倒、抛洒废弃材料、建筑垃圾及清运多余物料,违者罚款50元。
十一、施工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50元。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每日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如钎子、手锤、卡子、扣件、搬手、撬棍、短钢管等)应于作业后清出作业面或集中妥善存放,违者罚款20元。
十三、施工间歇时不得在交叉作业面、孔洞、临边处、模板、予制构件下、高压线下、电源旁、机械旁、汽车下休息、乘凉,违者罚款20元,不听劝阻者加倍处罚。
十四、严禁沿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轨架攀上爬下,违者罚款30元。
十五、严禁作业时逗趣、打闹、聚众闹事,不得妨碍各级管理人员执行正常职责,违者罚款20元,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指挥、架工、电工、电气焊、各种垂直、平行运输司机、小型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
十七、严禁非司机动用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违者罚款50元。
十八、严禁翻斗车上路、超速行驶,严禁搭乘翻斗车,违者罚司机50元,搭乘者罚款20元。
十九、非电工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违者罚款30元。
二十、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改电气设备,违者罚款30元。
二十一、漏电保安器失灵应及时送检修、更换,不得自行处理或跨接直给,违者罚款50元。
二十二、施工用电必须执行“三项五线制”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碘钨灯、镝灯)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做保护接零和漏电保安器,违者罚责任者30元,电工班长50元。
二十三、严禁使用移动式机碘钨灯和220v移动式手把灯(确需使用碘钨灯时要求固定使用且灯高>2.5m),严禁使用低于2.4米以下的220v照明灯,违者罚责任人50元。
二十四、值班、维修电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离、擅离职守者罚款50元,对造成生大责任事故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氧气、乙炔两瓶同时使用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两瓶与施焊点必须保持不小于10米的安全距离,违者罚款20元。
二十六、进行钢筋机械加工、木工机械加工和其它小型机具加工,以及易燃、易爆、有害、有毒项目作业,必须按技术交底措施和相应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不得盲目施工、冒险作业,违者罚款50元,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七、凡发生一起员工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对该工段罚款500元。
二十八、凡发生一起员工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500元,对该工段罚款1000~3000元,对工段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3篇 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评价管理规定
一、项目工程经理部应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月度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并将月度安全总结 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另外公司第季度要进行一次季报全面安全生产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送所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二、公司安全 管理中心质安处(科)每月定期对所辖范围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总结与评价,并将总结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公司安监办。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对公司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送达安监办。
四、安监办每月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并对各部门 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安监部。
五、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评价具体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实现情况。逐条列出。
3、本工程安全管理难点、特点,。
4、本工程所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和手段及效果。
5、本工程安全资金投入。
6、本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包括无工伤事故)。应详细列出事故损失的子项及金额。
7、有无发生投诉情况(安全文明方面),投诉内容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8、本工程在各级、历次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及相对应的整改措施单。
9、安全生产大事记
10、其他
第4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__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___
7.4本制度初审人:___
7.5本制度审核人:___
7.6本制度批准人:___
7.7本制度自2022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建筑装饰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规定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作业班组必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经常不离现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员,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3、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上级领导下,按照国家、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4、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保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政令畅通,工作连续。下级必须接受上级的检查和指导。
第6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 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7篇 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____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 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 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 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 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2012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 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 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 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 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第8篇 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提高项目全员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经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全员。
第三条 安全管理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及群伤事故;
不发生特大、重大设备、机械设备事故;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良好文明施工水平。实现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安全管理职责
业主单位职责:
1) 负责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提供安全管理要求,并监督执行;
2) 组织召开项目安全周例会等安全管理会议;
3) 组织开展项目安全大检查,并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4) 进行安全巡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跟进;
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用品的管理。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为生产许可企业的合格产品。
作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加强对民工的安全管理.
严格班组安全管理,建立班组交底、签证制度。
进场电动工器具及起重用工器具必须进行检测、检查确认可靠,进场的施工机械须经过检验无损伤缺陷
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要求施工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紧急预案。
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不按章办事、违反现场安全规定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个人着装及防护
施工现场穿戴铁钉的鞋、裙子、短裤、拖鞋、高跟、背心和赤膊者需责令其退出施工现场。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除外)
高空作业需系安全带,严禁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遮栏、护栏、栏杆
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安装齐全并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并设在视线良好的地方。
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要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夜间施工现场及巡视路线的照明应符合施工要求;高空作业、施工区域照明要充足。
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
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厂家产品
应该使用的安全施工器具或防护用具不可缺少
不得出现闸门、插座无盖,电源箱内线路零乱,按规定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闸刀电源引出线挂接
需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
厂区内杂草众多,禁止吸烟。
接地焊接施工处需配备灭火设备。
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厂区。
所有带电设备日常维护或检修后必须随手锁门。
为保证厂区环境卫生所有施工垃圾需及时处理。
第9篇 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____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 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 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 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 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2022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 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 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 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 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9、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六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及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合同的备案。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抄报市公安局。同时,应组织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和范围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并及时将爆破设计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市公安局应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安全咨询专家组(简称爆破专家组)。爆破专家组负责通过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材料评审和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并出具评定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表》,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属于“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除此之外的爆破作业项目归属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砂岩开采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列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等级评定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的申请。属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前期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基础上,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属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委托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评定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后,应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⑷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⑸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⑹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⑺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 测震方案、报告资料;d.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资料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作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储存库或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完成审查工作后,承办人应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再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递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现场核查
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⑷ 县(区)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及受理申请。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应经符合ga 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详见安全评估要求)、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详见安全监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⑷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⑸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⑹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⑺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⑻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⑼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⑽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d.测震方案、报告资料;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经初审后,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递交的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内部审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要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区)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有补充材料的可随表附上,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本市公安局。
4、现场核查
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所附的审核意见后,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经复核,认为有必要组织爆破专家协助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一并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本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⑵ 市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通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理(事中)
第二十九条 实施特殊地区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爆破作业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条 安全监理的组织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并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指定1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简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爆破作业安全监理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爆破作业5日前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并经公安审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审查。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安全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拍照等方式核实爆破工程周边环境、地形地质等资料。如有需要,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爆区邻近建(构)筑物爆前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或标定。
2、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作业项目,有权发出停止其爆破作业指令,并向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3、核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作业证,制止无证作业。
4、对重大危险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提请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
5、检查、督促爆破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开工前,应督促爆破单位组织全面的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交底资料存档备案。
7、提请业主单位组织召开爆破工作协调会,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监理单位应明确进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程例会的主要人员、工地例会周期、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监督爆破施工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查验保管员证,复检爆破器材的出厂合格证;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3、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检查炸药、雷管临时保管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适、临时保管箱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等。
4、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5、监督施工单位将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单位停止爆破作业,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采用以下监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试爆、最小抵抗线复核、装药、填塞、网络联接、覆盖防护、警戒等工序应作为旁站监理的内容。
2、 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监督检查。
3、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爆破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爆破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临时停工令,并立即将违法、违章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
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妥善保存监理记录,如:监理日记、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监)测记录、各种总结、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照片、影像记录等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通报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计划,向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发布工程例会纪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爆破工程结束后,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写爆破安全监理总结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存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监理的设施、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数、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状况、施工中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附必要的资料及照片。
第八章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岗位责任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爆破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
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员按章操作,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安全员和治安员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并将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报公安机关备案。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第三十八条 爆破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发布方式应与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第三十九条 试爆作业
为检验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业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当先进行小规模试爆作业,并根据试爆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变动较大时,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民爆物品购买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第四十一条 民爆物品储存
1、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2003 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四十二条 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 年备查。
3、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安全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4、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市公安局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爆物品运输
1、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押运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2、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条 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五条 安全警戒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安全规程,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周边环境复杂、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应专门制定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并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确保不发生致人伤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条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符合标准、评价合格、合法自用”三项原则的要求。
1、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3、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第九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事后)
第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将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暂行规定由____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10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11篇 项目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由于____工程建设项目处于居民集中住宅区中施工,场地狭窄,为此要求各施工班组、各专业、各工序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特别为加强危险作业、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施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效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确保整个工程的优质、高效、安全、如期竣工,保证____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顺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班组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发包方有关防火、防盗、防爆炸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遵守环境及城管部门等规定,并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订以下罚则:
1.施工班组必须对单位工程、分项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无措施、无交底,发包方有权让施工班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处100-1000元的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按规定挂设,每发现一人次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对于有危险性的作业部位或安全要求严格的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标识要求设在醒目位置,班组不得擅自拆除、挪动,否则后果由施工班组自负,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实行三级配电逐级保护,必须使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施工照明、生活用电严禁乱拉乱接,严禁使用破损麻皮的电线、穿堂及走道内的临时用电,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在通风干燥处,且箱体完整,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必须无损、有效,禁止使用无盖闸刀,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有责任方承担所有责任外,发包方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5.施工班组在施工期间严格管理好所属施工人员,对各自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文明施工,保证施工期间的清洁卫生、工完场清,现场材料堆放有序,不得杂乱混放和材料的浪费,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在施工场地不准随地大小便,讲究文明卫生,如发现在施工楼层内大便者一次罚款500元。
7.施工班组在入住项目部宿舍时,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项目部各项制度,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地面不得乱扔烟头、饭菜及各种杂物等,各班组负责自己的室内清扫和保洁工作。如检查发现脏、乱、臭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屡违班组经教育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清退。宿舍内不得随意留宿无关人员和家属子女。
8.自觉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询,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保护好个人财产。
9.宿舍内严禁私接乱搭,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磁炉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禁止在宿舍内做饭,违者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并收缴电器。
10.生活区内严禁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偷盗等违法乱纪行为,若有发生处罚班组及当事人1000元起。严重的送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同时严格执行甲方工地管理制度,每位职工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女的有计生证明方可进入工地,无证人员和18岁以下、55岁以上老弱病残人员,特别有精神病人员禁止使用和进入施工现场,另外各属班组管理好施工场外的人身安全事故,如有发生由班组自己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1.在施工过程中的其他安全隐患以及易造成安全事故因素的,施工班组应认真排查、整改、妥善解决,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于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班组,除整改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场,并终止合同,所有的施工班组应严格遵守以上安全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施工班组负责。
各有关班组除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外,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所有罚款将以罚款通知单形式通知责任班组,施工班组责任人在罚款通知单上签字,如有拒签者,项目部按双倍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温馨提示:集体宿舍内,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陌生人员进入工地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项目部,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因保管不善造成个人财物及现金丢失者,由个人承担,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好。
____工程项目部
2014年9月25日
第12篇 风电项目安全管理专项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怍,规范风力发电场有关人员、风电机安装、风电机运行的安全工作程序,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制定。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实施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的各项目监理部。
1.4风电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建立、健全风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5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专项规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必须予以制止。
1.6进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外来临时工作和培训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来人员参观考察风电场,必须有专人陪同。
2.风电场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2.1经检查鉴定,没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2.2具备必要的机械、电气、安装知识,并掌握本规定的要求。
2.3了解风电机组的工作原理及基本结构,熟悉风电项目平面布置及设备、设施情况。
2.4新聘人员应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内不得独立工作。
2.5所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及其他必要的应急救援方法。
2.6严禁随意操作现场机械和触动电器设备,防止发生机械事故和触电事故。
3.风电机安装安全工作要求
3.1风电机开始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安装现场应成立安全监察机构,并设安全监督员。
3.2风电机安装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3.3风电机安装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所有桥涵、道路能够保证各种施工车辆安全通行。
3.4风电机安装场地应满足吊装需要,并应有足够的零部件存放场地。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6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性标牌、围栏等安全设施。
3.7安装现场应准备常用的医药用品。
3.8安装现场应配备对讲机。
3.9风电机安装之前必须先完成风电机基础验收,并清理风电机基础。
3.10吊装前吊装人员必须检查吊车各零部件,正确选择吊具。
3.11吊装前应认真检查风电机设备,防止物品坠落。
3.12吊装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必须有安装工作经验,执行规定的指挥手势和信号,并持证上岗。
3.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吊装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吊装前,吊装指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共同制定吊装方案。吊装指挥应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
3.14遇有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等情况,导致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3.15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调整吊具,不得在吊臂工作范围内停留。塔上协助安装指挥及工作人员不得将头和手伸出塔筒之外。
3.16所有吊具调整应在地面进行。在吊绳被拉紧时,不得用手接触起吊部位,以免碰伤。
3.17机舱、桨叶、叶轮起吊时,风速不能超过安全起吊数值。安全起吊风速大小应根据风电机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确定。
3.18起吊塔筒的吊具必须齐全。起吊点要保证塔筒直立后下端处于水平位置。应有导向绳导向。
3.19起吊机舱时,起吊点应确保无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在塔筒平台协助指挥吊车司机起吊。起吊机舱必须配备对讲机,系好导向绳。
3.20起吊桨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起吊设备。应有两根导向绳,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满足要求。应用专用吊具,并加护板进行吊装。应保证现场有足够人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方向,避免触及其他物体。
3.21敷设电缆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缆支架是否牢固。
3.22新安装的风电机在正式启动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3.22.1测量绝缘,做好记录。
3.22.2相序校核,测量电压值和电压平衡性。
3.22.3应用力矩扳手将所有螺栓拧紧到标准力矩值。
3.22.4按照设备技术要求进行超速试验、飞车试验、振动试验、正常停机试验及安全停机、事故停机试验。
3.22.5通过现场验收,具备并网运行条件。
3.22.6填写风电机安装报告。
3.23在进行超速、飞车试验时,风速不能超过规定数值。试验之后应将风电机参数值调整到额定值。
3.24所有风电机试验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13篇 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22】34 号) 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22】222 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一般规定
(一)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二级公司相应成立预验收领导组,负责组
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二级公司组织预验收和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验收实行专业人员和组长签字负责制。
(三)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2、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4、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
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6、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二级公司书面上报申请验收。
(二)二级公司要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
家局令第 6 号)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进行预验收。
(三)二级公司预验收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
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四)煤矿在验收前负责上报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
(五)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二级公
司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协调二级
公司及煤矿,按照规定选聘专家,通过同专家组组长认真沟通编制验收方案。
(七)二级公司及煤矿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将验收
方案抄送相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八)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按照编制的验收方案认真组织验收。
(九)选聘验收专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十)二级公司对专家组验收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煤矿负责落实
整改,经验收专家组或二级公司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
(十一)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
专家组或二级公司复验合格的意见,拟定煤矿安全设施通过验收的批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及煤矿收到批复后及时报所在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执行 (煤安监监察[2009]9 号、 [2022]32 号)的要求。
(二)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与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 “一通三防” (露天边坡) 、
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大型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
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 30%;
3、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煤矿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做到“一矿一档” 。
(四)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1-4074359(4073982)
邮箱:
第14篇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管理、送审、内容及程序
3.1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各企业企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有该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论述。
3.2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预评价;
3.2.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3.2.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2.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3.2.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3.2.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3.2.6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预评价工作各企业应选择并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对策及明确的防范措施,并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设计和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6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各企业企划部门应组织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在评审中要体现安监部对预评价报告的审阅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时应有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安监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8建设项目总发包方应将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件等相关证件交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造册留档。
9投标、承包单位不论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专兼职安全人员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审查考核等制度。
10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内容,明确订立并履行各方对安全生产所应负职责的具体条款。分包单位执行和遵守发包单位的一切安全规定,并接受督促检查。
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发包企业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单位进行传达,承包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企业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1.3在施工期间,各企业的基建部门、安监部门对施工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11.4发包企业与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互相协助或新增项目时,要及时补充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承包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和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同时承包施工还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响周边人员安全。
12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各企业设备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如电梯、起重机等。
13凡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各企业企划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书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会同安监部门进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五十天,委托规定回避的单位以外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承担预验收,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
14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送审资料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在竣工验收时,一并归入该建设项目技术档案资料内,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应保存必要的复印件以备查。
15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15.1建设项目均应执行职业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和消防“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15.2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与,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15.3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以及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的内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并有企业安全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15.4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时,主管部门必须把相关的安全准备事项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报安全部门审核,此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审核内容,把安全、消防、环境的要求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把要求写入建设施工合同。
15.5每项需要经过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都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此审核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开设财务施工工号的前提条件之一。
15.6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该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资料以及有关的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经审批同意后,各相关资料应该复印送安全部门一份,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设计要求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施工,其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一致,并保证施工质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项目,有权停工整改。
15.7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的内部验收,填写《建设项目验收记录表》,此表作为企业工程项目付款的前提条件,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不与付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整改并复验直至合格。
15.8在单位内部有安全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完工图纸和文件送与上述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经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才能投入使用。
1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通信工程及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规定
1.1 一般安全须知
1.1.1 工作场地
1.1.1.1在下列地点施工,必须设立信号标志。
a. 街道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b. 在街道上有行人或车辆处。
c. 在跨越马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d. 架空电(光)缆接头处。
e.高空作业有落物危险范围内。
1.1.1.2 信号标志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立即撤离。
1.1.1.3 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交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1.1.1.4 在施工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进施工地区。
1.1.2车辆行驶
1.1.2.1 司机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及交通规则。
1.1.2.2 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全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1.2.3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注意道路的变化和不同车辆、行人的活动,提前做到应急准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1.2.4 严禁酒后开车。
1.1.2.5 不得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及安全设备不全的车辆。
1.1.2.6 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不得做有碍正常行车的行为。
1.1.2.7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以防受伤。
1.1.3消防设施
1.1.3.1材料库等处应设置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置于明显地方以便于取用,并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
1.1.3.2所有施工人员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均需了解,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1.1.4野外工作
1.1.4.1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1.1.4.2 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攀登山岭应注意活动的石块,更不能站在有裂缝的土石地方。
b. 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在护林防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c. 不食野果野草,不喝山中流水。
1.4.3 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a. 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和闲谈。
b. 携带较长工具时,工具要与路轨平行。
2.1其它注意事项
2.1.1到达施工作业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1.2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安全牢固。
2.1.3在离开施工地点时,应清除现场杂物,并清点工具防止遗失。
2.1.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2.1.5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用其作业时,需根据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暴或防寒措施。
3.1工器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3.1.1 一般安全规定
3.1.1.1工程项目中需保管的器材防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1.1.2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器材按器材的保管要求设有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盗以及防破坏措施,要定期检查。
3.1.1.3 不得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等。
3.1.1.4 各种锋刃的工具,不得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里。
3.1.1.5 锋刃的工具要经常检查,以免伤人。
3.1.1.6 用手锤、榔头不许戴手套操作。
3.1.1.7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变质和失效。
3.1.1.8 使用钢锯时应注意:
a. 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b. 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锯条折断伤人。
c. 锯长物件时,要时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件摆动。
3.1.1.9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和活动部件完整有效,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3.1.1.10皮卷尺和测量绳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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