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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1 热度:93

项目部管理规定

第1篇 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规定

项目部安全管理必须是由项目经理牵头,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栋号长)为主,全体人员参与的管理过程。

一、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工程进场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细化责任到人,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2、每周组织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将现场所有安全隐患及因素全部详细列表并制定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并将具体措施逐条落实到责任人。

3、督促技术负责人及时编制《安全隐患汇总实施表》每周周五下班前报分公司安全科田飞。

4、每月对安全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详细反馈和奖罚。

5、定期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召开安全分析会。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工程进场后及时编制应急预案、危险源清单,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及时更换公示栏中相关内容。

2、每层模板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存在问题列清单督导整改。

3、每周协助项目经理组织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汇总后编制《安全隐患汇总实施表》,每周五下班前报分公司安全科田飞。

4、结合《安全隐患汇总实施表》,将危险源预防和应急措施逐条细化并分派、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5、过程监督施工员和安全员对安全隐患预防和应急措施落实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不合理的及时督促和指导。

6、编制安全方案和安全交底,监督施工员及时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方案实施情况。

7、每月25日前将安全资料全面检查一遍,填写《安全资料自查记录》报安全科一份。

8、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汇总编制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应急措施处理报告。

三、施工员安全职责

1、参加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2、严格落实项目部每周制定的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

3、队伍进场后两日内与新进场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对新进场工人及时进行进场安全交底,并留置书面或影像资料。

4、施工前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专项交底,每月25号前与安全员等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所有交底必须留书面或影像资料。

5、指导、督促各工序之间的穿插和交接。与外协单位穿插工序必须进行书面交接(质量、安全隐患需重点写明)并留置影像资料。

6、定期召开项目部例会,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预防措施布置到具体责任人,详细填写《例会纪要》。

7、积极落实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沟通整改情况。

8、每天如实填写《施工日志》。

9、每周将所负责安全资料填写齐全,交资料员整理归档。

四、安全员岗位职责

1、参加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2、协助施工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和专项方案的具体落实。

3、指导施工人员具体落实制定好的现场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4、每天检查现场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否达到规范和公司要求,是否存在不确定安全因素,并认真、如实填写《安全日志》,内容要细化到每个具体部位。

5、督促施工员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时落实。并及时反馈给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6、每周将所负责安全资料填写齐全,交资料员整理归档。

五、奖罚

1、进场后10天内未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的,罚款项目经理1000元/人。

第2篇 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02)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0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__省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分公司

二o__年四月一日

第3篇 _公司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规定

某公司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所属项目部规范化管理,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派驻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对驻在项目部经营管理过程中提供公司相关证件和印鉴服务,保证项目部有效经营管理,并与公司生产经营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公司和驻在项目部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派驻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调配,受人力资源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派驻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责,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五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项目部投标工程需要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件等有关证件和加盖公司印鉴服务,项目部应提供工作条 件,项目部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第六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一个月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设,提交工作日志及工程合同签订应存档的材料。

第七条 派驻管理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离开工作地点,需书面请示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后再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保持与公司、项目部联系畅通。

第九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及时传达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办公室。

第三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项目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项目部内部规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公司规章 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项目部的业务谈判,提供咨询意见,负责合同内容的审查;

(四)依据公司规定,为项目部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协助项目部负责人做好业务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

第十一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公司有关证件的印鉴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技术人员等相关证书原件只能在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以及投标过程中要求出示原件时才能提供;没有公司的同意不得外借他人。

(二)对于分公司、项目部中标或谈妥的工程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并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不得轻率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鉴;凡不属于项目部经营片区和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应向公司汇报由总经理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 ,工程合同盖章 前应先与项目责任人签订内部责任书。

(三)加盖公章 的文件文稿(各项协议、合同等),应留原件一份存档备查。介绍信、授权书(只限于工程投标)留存根备查,用章 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等,并将用章 登记情况表每年年终上交公司办公室。

(四)派驻管理人员严禁在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借款、与工程投标无关的证明、承诺、空白介绍信、授权书和空白纸上加盖公司章 或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四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项目部的经营活动,对项目部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项目部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和收集经营业绩资料;

(三)对于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可能给总公司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有惩处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 制度,维护公司、项目部的利益;

(二)自觉接受项目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为项目部提供优质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派驻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所学技能,提高项目部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部的规章 制度,泄露公司秘密,给总司、项目部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项目部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公司、各及项目部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渎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4篇 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保障太钢袁家村铁矿采剥工程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各级必须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1.3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1.4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安全员验收。

第1.5条:定期、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第1.6条: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定

第2.1条: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抵制“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2.2条: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条:凡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2.4条:工作中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第2.5条:机械、车辆驾驶员和电、气焊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6条:施工人员禁止在悬崖、陡坎、沟、槽、坑等危险部位坡顶、坡底处走行、乘凉、停留、坐卧、休息。

第2.7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进入施工现场。

第2.8条: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禁止吸烟、戴耳机听音乐和接、打电话。

第三章 进场机械车辆安全规定

第3.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3.2条:施工现场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机械车辆,距台阶或边坡坡底线15米以外,距台阶或边坡坡顶线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响其他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

第3.3条:所有机械车辆加油时,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听从加油员的指挥,必须熄火加油,禁止吸烟、明火、打手机,加完油后立即离开。用流动式加油车加油时,不准设备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设备加油,加油车离开后设备方可起步。

第3.4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第3.5条:运行前检查机械、车辆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

第3.6条:在启机后,应倾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有无异常气味;观察仪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确认没有问题后,试运行,无异常后,进行正常施工作业。

第3.7条:强化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禁止带病运行。

第3.8条:自卸运输车辆前轮胎必须使用新轮胎,禁止使用旧轮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 铲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4.1条:铲装现场必须做到工作面整洁,挖掘机不准三支点作业,即必须保证履带处于平整地面,保证驱动轮、引导轮和各个支重轮受力均�,否则应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条:挖掘机铲装未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同时作业,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米。

第4.4条:挖掘机引导汽车就位装车地点必须是汽车尾部正对临空面,汽车驾驶室距临空面坡底线的距离至少5米。

第4.5条:铲装作业必须采用自上而下顺层开挖的方法,禁止掏底开挖,工作面不准留有伞檐。

第4.6条:铲装操作中时刻注意工作面的变化,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第4.7条:在采掘设备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铲装时铲斗禁止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越过,车就位停稳后方可装车。

第4.8条:铲装第一斗不准装大块,不准高吊铲斗装车,卸料时铲斗底离厢斗底板不得超过50厘米,铲斗不准磕碰车帮和厢斗底板,不准将物料装在运输车护板上,禁止偏装和超装。

第4.9条:装入车厢斗内的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运输车驶离信号。不能装车的大块应单独存放,即不能影响挖掘机回转又不影响汽车运行。

第4.10条:不准用铲斗强行挖掘爆破后未解体的岩石。不准用铲斗砸大块、横扫大块。遇到硬岩时,不准强行用斗齿挖掘,不准强行用一侧斗齿挖掘。

第4.11条: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条: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轮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第4.13条: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第4.14条: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第4.15条:挖掘机挖掘盲炮必须是白班且在爆破技术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车辆运输安全规定

第5.1条:所有自卸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b类驾驶证,方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持有b类(不含b类)以下驾驶证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

第5.2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5.3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靠右侧行驶,车辆运行严格执行路标规定速度(无坡路段30km/h;上、下坡路段16km/h;弯道路段8km/h)行驶,禁止超速、争道、抢行。

第5.4条:施工现场同向行驶的自卸运输车辆前后车间距不准小于30米。坡道、弯道路段禁止超车。

第5.5条:交叉路口、主干道、坡道、弯道路段无特殊情况禁止停车。特殊情况坡道停车,驾驶员禁止离开驾驶室。急需下车检修车辆,必须拉紧手制动,确认无溜车现象,然后下车快速打好前、后轮堰石。

第5.6条:在运输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车体前后10米位置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溜车措施,夜间开启示宽灯。

第5.7条:装车时禁止运输车辆驾驶员将头和手臂伸出车窗外,禁止下车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与挖装机械司机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

第5.8条:禁止举斗运行或边落斗边运行

第5.9条:自卸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乘坐无关人员。

第5.10条:自卸运输车辆在采场内距临空面15米范围内调头作业,必须是车辆尾部正对临空面,禁止车辆头部正对临空面进行调头作业。

第5.11条:在倒车时,必须事先了望,确认无人员和障碍后方可倒车,同时要连续鸣笛。

第5.12条:上、下坡运行,禁止中途换挡或空挡滑行。下坡运行:矿山专用宽体车必须采用三档以下档位运行;其它车型车辆必须采用一档位运行。

第5.13条: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打开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能见度不足30米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5.14条:夜间车辆运行必须关闭倒车灯,禁止打开倒车灯运行。会车时大灯远光变为近光。到达采场和排弃场地大灯远光变为近光。

第5.15条:让车规定:1、空车让重车;2、支线车让干线车;3、下坡车让上坡车,但下坡车正下半坡,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4、转弯车让直行车;5、一切车辆应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防火防爆车辆(油车、炸药车)、正在养护道路的有关车辆设备以及一切外来车辆。

第六章 排土场安全规定

第6.1条:汽车排弃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指挥汽车倒车时必须在汽车左侧,并与汽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弃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6.2条:排弃场地平台应平整,排弃边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第6.3条:排弃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0.65m,车挡顶宽和底宽应不小于0.35m和1.70m。

第6.4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应右侧驶入左侧驶出,并应按顺序排弃。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6.5条:排弃时,汽车应垂直于坡顶线,后轮胎紧靠安全车档;汽车倒车速度应小于5km/h,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挡。

第6.6条:推排作业时,在排弃场边缘严禁推排机械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排弃。

第6.7条: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 m-0.25m )或不正常下沉(0.1m-0.2m )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排弃作业。

第6.8条:排弃场地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弃作业。

第6.9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弃工作面50m-200m时限速 16km/h,50m范围内限速8km/h。

第6.10条:排弃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弃。灯塔与排弃车挡距离d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d 车辆视觉盲区距离+10m

第6.11条:排弃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车载量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4根)、大卸扣(>4个)等应急工具。

第七章 附则

第7.1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7.2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5篇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项目部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正确使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2、凡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工作期间严禁喝酒。

5、作业人员操作过程中,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人伤害。

6、施工人员严禁在坑内、洞口、陡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7、 施工人员应沿施工便道、爬梯上下通行,禁止为了走捷近沿钢管、模板等攀爬上下。

8、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9、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当乘坐车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车。

10、挖掘机、起重机、吊车等起重设备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其危险半径以内。

11、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12、2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13、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15、不懂电气、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16、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风及卫生等安全要求。

17、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标识齐全,必要时设专人守护。

18、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9、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6篇 项目部食堂管理规定

青海广宇项目部管理制度编 制 人:王文旭编制单位: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20__ __ 年6月25日总 则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 、 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1、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 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班组、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5、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7、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 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7篇 某项目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成简快速路第四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四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必须遵照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遵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实行。

第四条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以防患于未然的科学态度,查找事故隐患,并制定对策和措施,及时排除。

第五条 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管理网络,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第四项目部、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作为设备安全管理业务部门。

第七条 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主要职责:

一、 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 监督、检查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部相关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管理本单位的设备。

三、 参加第四项目部安全大检查和主持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组织涉及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技术措施。

四、 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组织审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保养计划和交接班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 确保采购的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

六、 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鉴定、试运转和验收。

七、 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对使用新设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五懂”、“三会”要求随时考核从业人员。

第八条 各工区/标段项目部行政副职负责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 确保设备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协助领导建立、健全本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制定设备维护检修和检查制度,并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 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四、 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

五、 会同相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五懂”、“三会”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确保按走合期规定进行走合、保养。

六、 进行现场检查,解决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再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 总结和推广设备安全生产及管理的先进经验,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八、 负责宣传贯彻现代安全管理知识,指导班组、队安全小组和班组全员的工作。

九、 组织并参加涉及机电、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十、 审查设备改造方案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参加设备验收和试运行工作,进行安全评审。

十一、 协助工区/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编制好设备保养计划,安排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设备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备操作手册制定工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及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多班作业的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单独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属工区/标段项目部因需要购置的机电设备、物质、配件等属于强制性3c产品认证要求,应购买通过3c认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大型及主要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应建立技术档案或机械设备履历表。

第十五条   在设备租赁开始和结束时,双方均应对设备共同进行技术鉴定和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将设备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设备的改装或自制应注重安全可靠性,填报《机械设备改装申请表》、《自制设备申请表》,并附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汽车的改装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8篇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1.项目部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外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款项收付,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2.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结算,一律使用内部支票,否则将对经办人给予结算金额50%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3.支票必须同银行预留印鉴分别存放,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分开保管;

4.项目取得的各种款项收入,应及时送存内部资金调度中心,项目在内部资金调度中心存款不足时,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5.在支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内部支票要视同外部支票,内容填写正确、真实、齐全;

6.未使用的支票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不能私自夹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严禁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业务经办人员申请支票及现金报销流程

业务经办人员是指具体经手办理项目经济业务的人员,其办理支票及现金业务时工作流程如下:

1.支票

①由经办人员到财务室领取'借款申请单',此单由财务人员逐项填写齐全;

②经办人员持填写齐全的'借款申请单',先请部门主管人签字,再请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办人持单交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出纳员处领取支票;

④经办人必须在支票登记本和支票头上签字后,方可将支票领走;

⑤经办人应及时持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期限最长为五天,报销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审核后交项目经理、财务主管签字后,交出纳员报销;

⑥报销时所持发票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真实、齐全,包括付款单位、支票号、内容(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项;

⑦所持发票内容为'材料'、'办公用品'字样时,必须附有相应的明细单,金额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现金

①经办人将原始单据交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

②将审核完毕的'单据报销粘存单'交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交财务主管签字,然后给出纳员报销,领取现金。

④报销时所持发票的要求同支票报销时一样,内容填写真实齐全。

第9篇 某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为保障太钢袁家村铁矿采剥工程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各级必须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1.3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1.4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安全员验收。

第1.5条:定期、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第1.6条: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定

第2.1条: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抵制“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2.2条: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条:凡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2.4条:工作中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第2.5条:机械、车辆驾驶员和电、气焊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6条:施工人员禁止在悬崖、陡坎、沟、槽、坑等危险部位坡顶、坡底处走行、乘凉、停留、坐卧、休息。

第2.7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进入施工现场。

第2.8条: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禁止吸烟、戴耳机听音乐和接、打电话。

第三章 进场机械车辆安全规定

第3.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3.2条:施工现场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机械车辆,距台阶或边坡坡底线15米以外,距台阶或边坡坡顶线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响其他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

第3.3条:所有机械车辆加油时,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听从加油员的指挥,必须熄火加油,禁止吸烟、明火、打手机,加完油后立即离开。用流动式加油车加油时,不准设备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设备加油,加油车离开后设备方可起步。

第3.4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第3.5条:运行前检查机械、车辆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

第3.6条:在启机后,应倾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有无异常气味;观察仪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确认没有问题后,试运行,无异常后,进行正常施工作业。

第3.7条:强化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禁止带病运行。

第3.8条:自卸运输车辆前轮胎必须使用新轮胎,禁止使用旧轮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 铲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4.1条:铲装现场必须做到工作面整洁,挖掘机不准三支点作业,即必须保证履带处于平整地面,保证驱动轮、引导轮和各个支重轮受力均衡,否则应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条:挖掘机铲装未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同时作业,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米。

第4.4条:挖掘机引导汽车就位装车地点必须是汽车尾部正对临空面,汽车驾驶室距临空面坡底线的距离至少5米。

第4.5条:铲装作业必须采用自上而下顺层开挖的方法,禁止掏底开挖,工作面不准留有伞檐。

第4.6条:铲装操作中时刻注意工作面的变化,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第4.7条:在采掘设备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铲装时铲斗禁止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越过,车就位停稳后方可装车。

第4.8条:铲装第一斗不准装大块,不准高吊铲斗装车,卸料时铲斗底离厢斗底板不得超过50厘米,铲斗不准磕碰车帮和厢斗底板,不准将物料装在运输车护板上,禁止偏装和超装。

第4.9条:装入车厢斗内的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运输车驶离信号。不能装车的大块应单独存放,即不能影响挖掘机回转又不影响汽车运行。

第4.10条:不准用铲斗强行挖掘爆破后未解体的岩石。不准用铲斗砸大块、横扫大块。遇到硬岩时,不准强行用斗齿挖掘,不准强行用一侧斗齿挖掘。

第4.11条: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条: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轮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第10篇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第11篇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

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物资部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安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和奖罚经费依据《》(系统内部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标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工程项目部标化、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部标化、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创建文明工地,施工安全达标,工程质量创优办公生活设施整洁、营造良好项目工作气氛。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过程中,以建设部jgj59-99《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为基础,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颁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化管理规定》,将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便民爱民等内容纳入规定。

1、围档

工地四周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围墙,外墙抹灰粉刷,粉刷采用白色涂料,上盖坡形瓦,下裙宽度50cm,沿道路边用草绿色防水涂料写明宣传标语和公司形象标志。

大门宽度为6m,分2扇门高度为2m,二扇门加蓝字白底,书' 集团'。

大门口设门卫室,建立门卫制度,门卫室有标牌、标识,内挂门卫管理制度,设警示牌:欢迎光临,请戴好安全帽。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佩戴工作卡。

2、现场布置

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分工、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施工场地沿四周设置排水系统,楼层每三层设简易厕所,现场设绿化带、国旗、集团标志旗和宣传栏、报栏、警示栏,利用宣传工具提高整体素质。

3、标牌标识

在大门口设置九牌一图,进出口、临边危险作业点要有提示、警告,禁止标牌,危险区域禁令明显,火警电话、防火责任牌、防火管理制度、各种机械操作牌、验收合格牌,主体三-四层后外架挂设文明礼貌及生产有关的标语。

4、作业条件环境保护

固定机械搭设工作棚,工作棚设防雨措施,靠近建筑物的工作棚设防坠物措施,单独设立防火、防爆、危险品仓库并挂牌标识和相应的警告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办公生活设施整洁(详见管理制度)

办公室各科室、食堂、宿舍、浴厕、医务室等设标识牌,挂各职能人员岗位责任牌,生活区内配备垃圾箱,设专人卫生保洁,卫生包干由每班组包干责任区,开设宣传栏和黑板报。

6、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必须持项目部上岗证上班。各类人员佩戴不同名称的袖标记。工地质量员戴'质量检查员'红底黄字袖章,安全总值班戴'安全值勤'袖章,生产各班组长戴'安全、质量检查员'红底黄字袖章。施工管理人员和各类操作工人戴晟元集团标记不同颜色安全帽以示区别: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各班组人员编号戴白色安全帽。机械操作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蓝色安全帽。项目部成立检查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领导小组,制订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各岗位职责。

7、文明施工管理、周围环境。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采取有效隔音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产噪音。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堆在指定地点及时外运。

3)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周围用墙分隔。建筑材料按规定堆放,不得在土地围栏外堆放材料、垃圾和渣土。

4)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情况。

5)设置生活垃圾容器,职工生活设施、厕所等落实专人清理,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6)职工宿舍22时以后禁止有大声喧哗和其它噪音,全体职工做好与居民的卫生、防火、防盗等措施,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职工。

7)尽量避免晚上有较大噪音工作,尽可能在白天完成。晚上作业把光线尽量避开居民区,杜绝对准居民窗户。

8、场容场貌

为了本工地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生活垃圾、剩菜剩饭应倒在指定容器。厕所实行专人清洗,每天不少于两次,同时经常喷药,消灭蚊蝇。

2)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及时清扫,棉被、物品须折叠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

3)各工种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构件应堆放整齐,并按指定地点不得乱堆放。

要求班组在开工前要制定达标规划,从人力、财力上进行统筹安排,在施工中要加强动态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必须到人,追究到人和事。为使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公司每季度对项目部的考评检查,对先进的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标化班组则给予相应处罚。

10、主动协调,采取措施,共建文明工地

工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扰民工程变为利民、便民爱民工程,工地在建设过程中,势必给周围居民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架起施工企业与居民等人员的沟通桥梁,工地外围标识'施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等文明标语,首先通报一声,主动取得理解支持,在施工期间,如果居民有什么困难,应主动帮助解决。

第13篇 项目部生活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活区的治安秩序,确保生活区的安全,节约水、电、环境卫生等,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条款,希广大员工予以执行。

一、住宿人员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清扫,床铺和行李物品及工具要存放有序、洁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二、在宿舍周围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随意乱写乱画,不准乱扔果皮、剩饭、废纸等杂物,不准乱倒污水和垃圾。

三、在宿舍内不准酗酒闹事,大吵大闹影响他人休息,自觉使用文明语言,搞好友爱协助。

四、在宿舍内不准躺在床上吸烟,不准随意乱扔烟头,防止造成火灾。

五、在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和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

六、宿舍内不准乱接电源,严禁用电缆线接线,严禁用大灯泡、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等。

七、未经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批准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男女不得混住。

八、违反规定二、三、四、七条规定者罚款20~50元。违反规定五、六条者,初次违反者将禁用电器、物品没收,再次违反者,除没收禁用物品,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造成一定影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九、以上规定希望大家互相监督执行,对违反者积极举报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14篇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管理处理规定。

一、 在建项目,经公司质安部检查,下列项目不符合要求,根据其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处项目部罚款500-5000元。(1)、安全生产责任制,(2)、图牌及标牌,(3)、安全教育,(4)、三上岗活动及安全资料,(5)、现场防护、防火,(6)用电规范jgj46-2005,(7)、中小型机具,(8)、材料,(9)、场容场貌,(10)、生活区卫生及其它。

二、 无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

三、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200元。

四、 施工现场有五人以上不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或无防护措施,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0元。

五、 各类机电 、重直运输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限位、保险、钢丝绳等不灵敏可靠、不符合规定标准,罚机操班长100元。

六、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施工员200元。

七、 临边洞口、交叉通道等无防护设施、警示标牌或防护设施、警示标牌不到位,罚施工员、安全员200元。

八、 材料乱堆乱放,浪费材料,罚材料员200元。

九、 施工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规范标准,罚技术员、施工员200元。

十、 现场用电不规范、无检查维修记录、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罚临电班长200元。

十一、其它未提出的条文,根据公司质安部检查的情况,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罚。

十二、凡经公司质安部,对工地开出的质量、安全违章罚款通知单,由质安部通知财务部直接扣除。

第15篇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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