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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热度:97

爆破管理规定

第1篇 煤矿爆炸材料爆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加大降低吨煤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

1、组 长:矿长

付组长: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经营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通风区长 保卫科长

经营管理部部长

机动保障部部长

安全监察部部长

精细化办公室主任

2、职责:

(1)、矿领导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及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对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的执行,审核爆炸材料奖罚。

(2)、通风区负责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爆炸材料装卸、井下押送、验收及日常管理;组织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研究、推广爆破先进技术;负责爆炸材料使用情况奖罚考核。

(3)、经营管理部、精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爆炸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

(4)、安全监察部负责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使用检查。

(5)、机运保障部负责井下爆炸材料的运输,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照明安装及维护。

(6)、保卫科负责进矿爆炸材料的地面安全保卫,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处理。

(7)、经营管理部负责爆炸材料库仪器及材料的采购。

二、基本规定;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3、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

4、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规定:

1、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公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开存放。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1.8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8万发;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300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3箱。爆炸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4、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井下爆炸材料库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做好发放回收、保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6、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炸材料领退及入库制度,并做到班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7、非爆破材料库人员严禁入内。检查参观人员、维修人员在得到入库允许后,进库必须登记。入库人员矿灯必须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带灯入库;严禁将火种带进井下爆炸材料库内。

8、爆炸材料库内严禁电器失爆。

9、维修人员如需进库维修,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库管员的监督下进行。

10、药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11、爆炸材料发放严格执行“六不发“制度:1)不是爆破员不发;2)爆破员无合格证不发;3)无爆破员手册不发;4)无雷管领用盒不发;5)编号不对不发;6)无爆炸材料计划单不发。

12、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发放“五不准”制度:1)不编号的雷管不准发;2)煤巷、半煤岩巷不准发放秒延期电雷管;3)变质炸药不准发;4)没有进行导通试验的雷管不准发;5)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炸材料不准发。

13、爆破员领用炸药、雷管时,严禁进入库房内。

14、搓码机要安装在防静电胶板上,并与其它物品绝缘。防护板应安装在机械与操作员之间,以对操作员的胸部和面部起到保护作用。库管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上岗操作。在操作之前,首先必须认真检查搓码机运转是否正常,并根据雷管长度调节定位螺丝,并锁紧备紧螺母。

15、根据爆破员编号将钢字依次取出备用。

16、将钢字头放入搓码滑块缺口内,然后将雷管放入与字头相应的限位孔内,压下摇把,启动驱动器,将钢字打在雷管上,完成搓码功能。

17、搓码位置应搓在靠近雷管的掐口端,根据雷管长度,调节防爆定位器旋钮,控制搓码位置。

18、雷管搓码时只许搓一次,严禁重复搓码。

19、操作中应轻插、轻取,不许用力拽雷管脚线。

20、搓码时,如出现雷管发生变形现象,应立即停止搓码,查明原因,经重新调试后再工作。严禁带故障作业。

21、搓码机发生故障需调试时, 必须使用空壳雷管进行调试。

22、严禁对覆铜雷管和纸质雷管同时进行搓码,只准单项搓码。

23、每月应检查使用条件与操作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4、将仪器平稳放置在工作台上,并尽量保持水平。

25、根据雷管段别的允许欧姆值,选择适当的欧姆值,进行调零校正工作。

26、首先用粗调将指针调整到零位,然后用微调进行补偿式细调,直到指针压在零位。观察指针时,目光应垂直表盘,要做到三点一线。每次换档或重新使用时,必须再进行零位调整工作。

27、仪器校正后,将雷管脚线前端分别接在线柱上,然后按动开关按钮进行读数。根据测试雷管的欧姆值,挑出同组中最大和最小的雷管单独存放。

28、导通工作结束后,将欧姆档打回到“关”的位置。长期不用时将电池取出来,正常使用期间应经常更换电池。

29、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30、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编号相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混乱使用。

31、当班发放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详细、准确。

32、当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药,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验收,记录清楚,数字准确,并及时入库。

33、对报废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与公安科联系封存。

四、爆炸材料管理规定:

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上、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向井下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提前通知上、下井口做好准备,并不得在交接班期间进行。

3、运送人员要护送爆炸材料下井,除爆破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搭乘;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4、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由井下炸药库负责人护送,列车行驶速度不许超过2m/s ,列车中不许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除护送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准乘坐。

6、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里运输。如果必须同一列车运输,装炸药和装雷管的车辆之间和电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7、在有可靠信号装置的水平或倾斜巷道运送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但运送速度不得超过1m/s,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严禁用刮板机、皮带机运输。

8、爆破人员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作业地点,不得转给他人,禁止乱丢、乱放。

9、严格执行雷管编号制度,库管员必须对雷管进行编号发放。

10、爆破员的雷管编号要专人专用,严禁合用或混用。

11、库管员要认真核对爆破员的放炮本及雷管编号,发现无编号或冒领的要拒绝发放,并向值班人员汇报。

12、每次编号前要依据爆炸材料申请单为限,不准超计划编号。

13、如爆破员退库管数多于计划管数,只准发放退库管数使用,不准发新管,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4、库管员对报废的雷管要查清号码,并做好记录,达到一定数量,要及时报告,申请销毁。

15、雷管编号机要定期擦洗、调试,保证雷管编号号码清晰,便于识别。

16、库管员使用手持机发放雷管时,将库管员卡插入单位发放手持机,读取本库管员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领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本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给该爆破员的爆炸物品信息。

17、领用人没有提供爆破员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18、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及时备份。

a)使用手持机时,需佩戴皮套,要轻拿轻放,严禁粗暴使用。

b)对电池充电及更换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

c)手持机严禁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中。

d)ic卡用完后要套上卡套,放在不易遗失的部位,不要磨损芯片。

e)因ic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说明相关原因,由本单位出具报告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请办理。

f)爆炸材料购买、运输、入库等信息用单位卡进行相关操作。

g)发放时,先由库管员卡读取仓库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人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的爆炸物品信息。

h)购买单位应新信息生成后3日内将购买、出入库信息的单位卡办理信息报送。

i)发放爆炸物品信息,应在新信息生成后15日内,将手持机内产生的新的操作信息写入本单位卡,上报公安机关,并在本单位手持机及时做上报确认。

j)手持机使用及上报数据前,必须核对手持机的时间;每次操作业务注意查看手持机库存和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及时对手持机和单位卡进行空间整理,释放手持机空间,提高运行速度。

k)由于误操作导致手持机内库存信息与实际库存信息产符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记录备案,然后及时就近与软件开发公司服务人员联系解决。

l)由于密码出错导致单位卡被锁时,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解锁。当单位卡被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厅解锁。

19、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 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20、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编号相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混乱使用。

21、严格执行“五不准”、“六不发”制 度。

22、当班发放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详细、准确。

23、当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药,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验收,记录清楚,数字准确,并及时入库。

24、对报废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与公安科联系封存。

25、各采掘面严格爆炸材料管理,发现工作面爆炸材料不入箱,按爆炸材料丢失罚款处理:炸药10元/卷,雷管50元/发,炮头100元 /个。

26、当班剩余的雷管,爆破员与班队长认真核对并签字,由爆破员交回药库,与库管员当面点清,库管员必须在爆破员的放炮本上签字。

27、 爆破员严禁交换雷管使用,如发现,将按“三违”论处。丢失雷管每发罚款50元。

28、库管员如不按编号发放或发放无编号的雷管,罚库管员50元/发。

29、发现私自涂改雷管编号者罚款50元/发,并送矿“三违”学习班。

30、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携带炸药、雷管上井,如发现,报矿及公安科给予严重处理。

31、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销毁必须经过检验确定。

32、销毁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炸材料的名称、数量、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销毁的原因,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爆破专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33、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在专用空场内进行。建立销毁人员掩蔽所,爆炸材料临时存放废品库和起爆材料准备室,互相之间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内部安全距离的规定。它们分别到销毁场所的距离也应符合安全规定。同时销毁场地的周围应设铁丝网或围墙。

34、销毁爆炸材料应根据爆炸材料的性质,采取正确的销毁法,一般用3种:1)炸毁法;2)烧毁法;3)溶解法。

五、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1、爆破材料的每月消耗计划(采煤工作面按照万吨、掘进、开拓进尺按照每米消耗)由计划科根据各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计划及地质情况核算编制,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执行。

2、各使用单位如需领用爆破材料时,须认真填写放炮申请单,写清采煤或掘进生产计划及所需要的雷管、炸药数,于每班班前送交通风区审批。如无放炮申请单或送批滞后的。通风区不得发放爆破材料和安排放炮。

3、领取炸药时必须使用炸药专用包,否则通风区不得发放,各生产单位使用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抓细管,厉行节约,按照工作地点的实际情况,尽量控制爆破材料的使用量,努力把吨煤消耗量降下来,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每月20号前,各单位要及时核算本月爆破材料使用量,超出计划的要写出增补申请,报分管矿长批准后,由矿计划科增补计划,否则通风区不得发放超出计划部分的爆破材料,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超计划部分的爆破材料做为使用单位的超额考核,其罚款做为全矿承包总额的损失补贴。

5、每季度由通风区根据各单位的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核算节超数据,经过市场办审批后,按矿有关材料费用管理办法兑现奖罚。

6、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7、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工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8、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9、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10、井下爆破作业,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1、严格执行爆破“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和撤除警戒。

1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3、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电雷管。

14、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爆破前,都必须将爆破材料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爆破器放在爆破材料箱内。

1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爆破。

16、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电雷管脚线做为爆破母线爆破。

17、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18、装配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起爆药卷以班当地需要量为限。

19、装药工作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20、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搞水炸药。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2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2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要求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4、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不得装药:

(1)、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3)、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5)、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大林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7)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8)、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25、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26、、爆破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27、爆破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28、爆破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岩巷及半煤岩巷的直巷不少于120米;煤巷不少于100米;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母线长度不少于30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爆破不得少于6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爆破,爆破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30、爆破前撤人时,爆破工必须走在最后。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应处在爆破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必须处在爆破地点的进风侧)。

3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爆破。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爆破。

(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3)、爆破弱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4)、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5)、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爆破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6)、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爆破地点上下方5米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政正常运转;

(7)、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8)、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

(9)、无爆破掩体;

(10)、“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33、爆破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34、出现拒爆、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6米内停止其它工作。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米处另要同拒爆炮眼平等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抿爆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5、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联锁”换牌。

36、爆破后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验炮工作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爆破工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井筒、掘进工作面大断面施工的验炮程序和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7、爆破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浓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38、间距小于20米的平等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39、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爆破,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爆破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0、处理卡眼时,若无其他办法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前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风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间的瓦斯;必须洒水降尘。

(4)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

41、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爆破,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2、采用放顶煤开采时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爆破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策,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了保障爆破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我部涉爆人员制定以下措施:

一、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证书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二、爆破员在实施爆破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操作规程执行,如违规操作后果自负;

三、在实施爆破时严格控制装药量,减少飞石和震动,孔桩爆破一定要覆盖并压实,因不覆盖导致飞石伤人、伤物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明山基础爆破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上午9:00-12:00以前,下午16:00-18:00以前必须完成爆破。

四、当天领用的炸材必须当天用完,如有余剩,当天必须退库登记,如发现有私存爆破器材的或,一经查出,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理,若发现炸材丢失、被盗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等待处理。

五、在实施爆破时必须搞好周边警戒,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炮主线要求有300米长,未能做好安全警戒和自我保护工作的,出现的一切爆破伤害事故自行负责。

六、领出的炸材必须有专人看守,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工作箱并上锁,并由爆破员保管,在涉爆点没有雷管工作箱的不能领取炸材,未能正确使用雷管工作箱的,一经查处一切后果自负。

七、在交通要道周边和居民房周边施爆的,必须做好周边警戒并设立警戒标识,一定要有警示旗,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八、班组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强制违章指挥,如出现违章指挥造成的后果由班组自行负责。

九、以上规定希望各班组负责人、爆破员和安全员严格执行,保证爆破施工安全有序进行,不出任何爆破安全事故。

仁赤高速公路rctj-2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0-11-27

第4篇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爆破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所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

2 管理职能

安全环保部、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量的核定。

3 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3.1.1 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1.2 每次爆破作业乙方必须有一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爆破生产工作。

3.1.3 提前一天乙方应将次日爆破相关信息告知矿山管理部。

3.1.4 露天爆破应在规定时间内(17:30~18:30)进行起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乙方需事先通知矿山管理部,并经生产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矿山管理部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各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向避炮点落实并得到返回确认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禁止在夜晚、大雾时起爆。

3.1.5 根据当天爆破量,对爆破器材的进行领取、运输、加工,并严格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装药前应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设备及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撤离至安全位置。

3.1.6 装药区域必须有红旗等明显安全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闲杂人员进入爆区,爆区内严禁吸烟或明火作业,禁止嬉戏打闹,装药时,禁止任何设备碾压爆破器材;

3.1.7 起爆网络连接完毕后,由乙方安全责任人指派各警戒点的警戒人员,爆破警戒人员必须严格按指令在规定位置和时间内进行警戒,并坚守岗位,直到爆破解除信号解除后方可撤离。警戒人员必须持有红旗、袖章等明显标志物,并随身带好口哨、对讲机等;

3.1.8 爆破信号以电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预备信号:一长两短声。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起爆信号:连续急促短声。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发出,持续1分钟以上。解除信号:一长声。必须在确认起爆无误后,方可发出。

3.1.9 爆破信号发出前,乙方要对避炮设备与人员是否避好炮进行确认,确保人员和设备达到安全距离后(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深孔爆破300m,二次破碎4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为120m,后方、侧方各为60m),方可发出预备警报。

3.1.10 起爆信号发出前,乙方应对爆破区域周边设备和人员再次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起爆信发出后,在检查确认爆破网络和警戒无误后,在规定的爆破时间内,进行起爆。各起爆点人员必须按照起爆指令起爆,避免出现早爆现象。

3.1.11 起爆人员应在爆破超过5min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爆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周边保护设备是否安全,爆后检查无误后,解除起爆信号。爆破人员一但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3.1.12 对临近建筑设施、采空区、最终边坡等特殊或危险区域的爆破,必须尽量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周全,认真做好爆破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交甲方有关职能部室审批及场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3.2 爆破量的核定

3.2.1 矿山管理部对每面炮进行现状、炮孔参数测量,月底验收确定爆破台阶高度,并存档。

3.2.2 根据以上数据确定当月的爆破量。

3.2.3 根据生产统计出当月的大块、根底情况。

第5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22〕28号 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6篇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第7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第8篇 爆破施工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1、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的公安机关颁发的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3)安全员由取得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4)仓管员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仓管员证的人员担任。

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和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仓管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

(2)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并做好记录;

(3)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火工品;

(4)及时统计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产品;

(5)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退回爆破器材库。

7、安全员职责

(1)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2)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3)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场所;

(5)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8、人员管理教育

爆破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对参与爆破施工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减少麻痹思想,防止事故。

9、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日晨会(由工地爆破负责人主持),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

二.器材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使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爆破器材发放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仓管员按规定发放;

(3)爆破器材运送到工地后,应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及器材管理员共同清点确认器材品种、规格、数量,并做好登记记录,共同签字确认;

(4)运至工地使用的炸药、雷管应放在加锁的保管箱内保管,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5)做好爆破器材的领用、清退登记工作,保证爆破器材不丢失,不流失,不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三.爆破施工规定

爆破施工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次施爆前都要对爆点的地质、地形、岩性、节理裂隙、软弱夹层等情况做好堪查,为爆破装药提供依据。

(2)爆区(炮孔)抵抗线方向应尽可能朝向空地方向,防止飞石造成危害。

(4)爆破装药联线人员严禁烟火,闲杂人员禁止随意出入爆区。

(5)装药联线施工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的爆破员。

(6)遇有雷雨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禁止施爆。

(7)露天爆破起爆后应等待5-15分钟,由爆破员先进入爆点,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确认无任何险情后,才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警戒人员方可撤离警戒哨卡。

(8)爆破施工中若出现盲炮或其它险情,应由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9)盲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②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③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境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④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⑤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电爆网路短路。

⑥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⑦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② 距盲炮孔口不小于0.3m处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③ 用木质、竹质等不发生火星的工具,轻轻将眼内堵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 在安全距离外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要回收雷管。

⑤ 盲炮应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9篇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和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2类。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操作工作,爆破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其作业类别划分为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资格等级划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人员类别、受聘单位、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五条 爆破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掌握涉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人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能,能承担爆破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各资格等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爆破作业经验。

第七条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级以上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中级以上资格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实习1年以上,方可独立主持d级以下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80个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结束之日60日内,考核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经过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八条 特种爆破和教学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除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还应当符合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80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资格不少于6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0人)、工人不少于3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3名以上项目经理具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2名以上项目经理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人不少于5人;具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增加爆破评估、监理从业方式。

(一)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一年之内从事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5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曾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近3年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5项最高作业等级爆破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具有承担爆破评估、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准其增加爆破评估、监理的从业方式,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方可对批准作业类别中爆破作业实施评估、监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三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方式、资质等级、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数量及相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发生变动的15日内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材料由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初审,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复查核准后,由受理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d级以上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d级以下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试验性爆破,优化爆破方案设计参数;

(三)出现不宜爆破的环境条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四)爆破施工现场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监督;

(五)可能对周围人员环境造成损害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3天向受影响人员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说明爆破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害程度;

(六)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机、装药设备(含炸药现场混装车)、民用爆炸物品、测振仪、全站仪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七)经评估认可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和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合格的,应重新设计和评估;委托人对评估结论有疑义的,可另行委托其他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进行评估;

(八)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爆破安全监理细则,重点对爆破技术措施、施工质量、爆破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实施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对技术难度大、爆破环境复杂的作业点,应当派监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立即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受业主或爆破施工发包单位委托,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对爆破施工单位的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进行监督。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对爆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但是,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不得为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评估、监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与原受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受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过程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事故)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业绩。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实行网上公示和监督检查制度。凡许可证上批准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及时申报,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明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爆破技术人员申请,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格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资格等级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的现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级为高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可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现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b级或5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c级或5项d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在爆破设计、施工资质升级后,申请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

(一)违反国家法规标准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因爆破设计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因爆破评估、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二)向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技术人员出借、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的;

(四)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超出批准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资质证书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国家法规要求实施评估监理的爆破作业,拒不实施评估监理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评估、监理活动;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十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符合其实际能力的资格资质等级;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对该升级的资质资格等级,不依法实施升级;

(四)违反当事人意愿指定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利用行政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从中牟利的;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民爆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2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安全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 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则,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惩处。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帐,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帐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安全员的签名,否则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经公安机关同意少量的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必须按退库手续办理,并做好退库台帐,统一在民爆物品存放站的防爆柜中保管。

4)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坚持“三次警戒信号”的使用,严禁无警戒信号实施爆破,无爆破作业解除信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加强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震动、飞石、空气冲击波、噪声、烟尘等不良现象的控制,避免对人员、设备、房屋、居民其它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如因地质情况不明、环境复杂、工作中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不慎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使得爆破作业得以顺利进行。

5)加强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仓库所在地(工区、施工队)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和爆破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6)工区和施工队根据各自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处罚

工区下属施工队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或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罚,需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且自愿接受相

关处罚。

附件:1、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2、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3、爆破人员申报使用及领取民爆物品流程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 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12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 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 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 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 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 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 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 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第十八条 按设计要求,炮孔口若要覆盖则应防止损坏起爆网路,避免电爆网路短路,覆盖后必须重新导通检查。

第十九条 联结导火索火雷管,必须在专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二十三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看管,闸刀箱要上琐。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爆网络应使用同厂、同披、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短接,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 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雷雨天气不准采用露天电 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端线两端联成短路。所 所有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5、在电爆网络敷设后,待人员撤到安全地区,然后用专用电表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通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五条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点火设备,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 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条 电爆和火雷管引爆网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 时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 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条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条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和残炮。

第二十九条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断开,接成短路。此时若 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 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十条 放炮时应设置警戒线,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距离外,发出放炮信号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条 遇到雷雨,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条 炮响后,应由爆破工程师或爆破班长到爆破点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 爆破后如发现盲炮,应及时处理,在现场设立警戒或标志,按规程的规定进行排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于hse部。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有违背时以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第13篇 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域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爆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爆破施工。

3一般规定

3.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3.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

(1)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职责;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3)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4)爆破员的职责;

(5)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3.2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一般规定夏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30;(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特殊气候条件下,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在不扰民、夜间能见度达到30米的情况下,选择上午6:30~10:30、下午:16:00~20:00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爆破作业);冬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警戒(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进行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方案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的资料一同报送监管部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民爆物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3.6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施工日记);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其它规定

(1)本规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2)本规定从2022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14篇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材料安全管理,严防爆破材料管理漏洞,杜绝与爆破材料有关事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条例》、《__省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公安厅爆破材料“六条措施”、__县爆破材料“一条龙”管理办法、__县政府[____]第__号会议纪要、____集团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成立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矿长任组长,安监、供应、通风、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矿爆破材料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每月一次专业会议,重点讨论研究爆破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并做好会议纪要归档保存。

3、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爆破材料管理档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监管员、押运员)培训。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编写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矿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爆破材料管理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5、办理爆炸物品的订货,到公安局办理运输证和购买证,提货、运输、验收、入库、出库、库存与保管由供应部门负责。

6、爆炸物品从矿区总库领取到井口的押运、井下运输、保管、发放、清退、爆破工的管理,爆破技术工作,爆破材料在井下使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保卫部门、通风部门协助负责管理。

7、火要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井下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8、其他相关要求

(1)供应部门保证爆破材料及时运送到矿区爆破材料库,不得影响矿井生产。

(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装卸时要轻装轻放,防止丢失、损坏、受潮。

(3)库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出库及领退手续。

(4)各使用单位必须对爆破材料及爆破工加强管理,领用量与使用量必须清楚,有数据可查。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时本地区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否则,对本地区主管罚100元,爆破工罚50元。

(5)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井下放炮工作,并且必须持证上岗。放炮员所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各单位使用的炸药必须有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6)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材料发放台帐,要求帐、卡、物三对口。

(7)爆破材料库严格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如有疑问不能交接班当面说清。

(8)爆破材料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整齐,不准混放。

(9)爆破材料库内要建立严格的《来客登记制度》。非爆破材料库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出具爆破材料领导小组成员签署的许可证明方可进入,并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10)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必备干粉灭火器、沙等消防器材。

(11)任何人不准携带照明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12)爆破工到药库内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出具市公安局的放炮证、本矿的领退证、本单位的爆破材料领料单及完好的锁子,否则药库保管员拒绝发放。

(14)领退雷管、炸药时,爆破工、药库保管员必须在台帐和领退证上签字。

(14)爆破工在爆破材料库领用爆破材料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箱内并加锁,否则药库保管员有权阻止其出库。

(15)爆破工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爆破材料消耗情况,当班班长和瓦斯员必须签字,剩余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退回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手续。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保持完好退库,损坏箱子或当班不退库罚责任者50元。

(16)爆破工、瓦斯员、班组长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8)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将雷管、炸药带到井上私自保管。

(18)井下发现有爆破材料丢失时,有安监部门组织分析处理,自然遗失按一发雷管100元、一卷炸药10元进行处罚。若故意盗窃,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19)所有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要根据当班各工作面实际情况,分别出具火药、雷管用量料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值班人员签字。

(20)对于爆破材料保管不善、管理不严,违章指挥和违章放炮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于相应处罚。

(21)对爆破工乱扔乱放火药、只领不退以及以领代耗的要进行重罚。

(22)对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对私存、倒买倒卖爆破材料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第15篇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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