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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热度:63

防火管理规定

第1篇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易燃材料的堆放,应远离火源、电源,应随用随运,不宜堆集过多。

2、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生活用火,如熬沥青、烘炉、电气焊及烧水锅炉,冬季取暖火炉等安装、移动、增减等,必须经施工安全员和安全管理部批准。

3、凡在有易燃物、材料场、仓库等地施工,严禁使用各种明火,禁止吸烟,不得携带火种及其他引火物进入上述地区,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吸烟室。

4、架设临时动力、照明电源线,应符合要求,严禁与金属材料接触或无安全措施横穿路面。

第2篇 公司安全防火防电工作细化管理规定

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之《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规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各部门、各级管理负责的逐级防火、防电安全责任制度。并因管理不到位、检查不落实、安全操作不执行等依规做出处罚,发生事故依规做出重罚。

一、安全责任范围

部门/责任等级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成品部

程占刚

文泽华

员工

电子部

周宇

插件、成型:梁秀艳

补a:陈正权

补b:林志梁

员工

仓库

程占刚

成品部: 陈明

电子、元件:郭绮莹

成品:李燕华

qc

杨东民

iqc室:冼桂妹

成品检验:杜连飞

qa检验:叶彩平

/

工程

陈仪财

黎维然、廖利辉

/

研发室

吴培胜

廖利辉

/

大办公室

陈嘉明

黎诗莹

办公人员

财务室

王严

陈祝英

/

二、日常管理细化:

1、每天下班时,(如光管、风扇、设备)必须关闭电源开关。

2、遇到错峰用电时,各责人或委派人必须关闭电源开关后方可离开。

3、日常检查要求电器开关位置是否固定、电线松散和裸露、老化,设备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运行是否异常等。

4、仓库下班后开掉所有电源。

5、插座不允许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用电电器(特殊的,须经第一责任人或工程部许可)。

6、上班期间,关闭不必要的照明、和风扇开关设备电源。

7、 移动风扇,要先关闭,后移动。

8、用气用电或设备异常,不得私自维修处理.应通知行政部或工程部,待处理。

三、管理处罚

1、日常检查工作内容必须遂级委派,委派不到位,追究上级责任人。

2、上级责任人检查发现问题(如不关电源等日常规范)时,追究下级连带责任。

3、日常违规责任,一律处罚20元/人(除明示外),追究上一级管理不善同等处罚。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三级责任人一同处罚。罚金50-1000元。

5、行政部作不定时检查,发现违规现象,三级责任人依次处罚。

第3篇 配电室防火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落实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非电工人员进入配电重地。

二、线路、设备的敷设和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设计技术规范》),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认真处理和做好记录。

四、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内和变压器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杂物。

五、室内应保持干净、清洁,夏天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并有防止雨雪侵入的设施。

六、关好门窗,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动物飞禽闯入室内。

七、配足配齐相应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维护保养,保持完整好用。

第4篇 东正大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制度

大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制度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1.在大厦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以文字形式报大厦保安部审核、批准,获得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保安部负责审核动火证、管理和签发动火证。

3.保安部在审核动火证申请的同时,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由消防人员签字,再发给动火证。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否则一切后果由动火方自负(施工单位动火按保安部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5.大厦内所有部位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安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6.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正式考核发给执照后才能正式进入工作岗位,未考取执照的学徒不得单独操作,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手册的规定,并结合大厦防火要求的特点,进行各种安装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并结合大厦防火要求的特点,进行各种安装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7.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经主管部门工程部、保安部共同检查后方可使用。

8.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9.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10.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瓶、石油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库内敷设的照明线路,应用金属品套管并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

11.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作材料灯罩。

12.在任何部位安装、修理电器设备,在未经做试验正式使用之前,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设备的电源。

13.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在室内动火必须经保安部批准,严格执行大厦《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14.使用电热器具导线必须符合要求,绝缘要良好,并有合格的保险控制。必须设在可靠的不燃基座上,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用完后断电。

电、气焊作业防火规定

15.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16.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盘、遮隔或其它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保护。用电气焊在高空焊割部的下面,要保持足够的水平距离。在楼内作业时,应将乙炔灌、氧气瓶放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地点,并设专人看护。

17.电气焊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乙炔发生器的器头装置及胶管遇冷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拷或用金属物敲打。

18.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必须切断电、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时方可离开,在一些重点部位、场所焊割,要求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遗留火种发生问题。

19.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软管、气体的导管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软管也不得从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接触。

20.电焊机、地线不准结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21.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和爆炸危险品的场所进行焊接,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22.焊接作业不得与油漆木工以及其它危险的操作同方位、同时间交叉作业。

23.焊接现场必须由动火方自备灭火器材。

大厦范围内严禁吸烟

办公室防火规定(使用于大厦内各行行政办公室)

24.办公室用过的废纸要放在纸篓内并及时清除。无用的资料文件要及时清理和统一安全销毁。

25.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任何电加热器具(包括电暖气),特殊情况须经保安部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

26.各机房设专人管理,闲人免进。

27.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和隐患后,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28.大厦内安装配置的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是预防一旦出现火情是灭火用的,必须保持完好灵敏的状态,任何人不得无故折损、破坏,也不许挪为它用。否则将按消防惩罚条例及消防法规严肃处理。

29.各种消防管道的修理或停水、消防自控设备、联动设备的维修、调试应事先报保安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0.大厦内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和堵塞。

31.保安部对大厦内所有消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和变动情况要登记备案。

32.各部门对工作范围内的消防设备有责任配合保安部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建筑审核消防规定

33.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项管理规定。

34.大厦内各部位需要进行施工改造及内装修工程时,须事先将施工方案及有关图纸报工程部、保安部审核,并承送消防局审批,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5.施工方案未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前不得提前动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乙方)须与保安部(甲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后才能开工。

第5篇 美居市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美居中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库存物品免受火灾危害,避免损失,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有关条款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结合本单单位储存物的性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租用人必须全面负责租用仓库的日常防火安全,杜绝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

二、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及烧焊作业;仓库外烧焊必须申请动火证;

三、仓库内严禁存放危险物品(易燃、易爆、三酸等);

四、未经本公司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仓库内私自拉电、接电,安装各种电器插座;

五、仓库内货物必须存放整齐,并与照明灯具保持0.8米的水平垂直距离;

六、按照使用仓库面积,租用方应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

七、禁止占用仓库通道,堆放物品;

八、禁止在消防设施周边摆放物品。

第6篇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方元水务有限公司所有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

1、建筑区程审批与基建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1.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简易建筑(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

1.2 凡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时必须落实审批意见,竣工后,应通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者,必须重新改建,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1.3 实施修建工程时,不准拆除、移动、破坏消防设施。

1.4 车间、厂房内一律禁止搭设简易、临时建筑。

1.5 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由施工现场单位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动力部审批。

1.6 堆放施工材料,不准阻塞消防通道和占压消防栓。

2、用电设备防火安全管理

2.1 安装、拆除用电设备时,须经动力部批准,并按《电气安装规程》施工。

2.2 电气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2.3 不准擅自乱拉、乱接临时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如确需拉临时线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限定拆除日期。

2.4 各种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电门箱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2.5 非电工人员不准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

3、临时动火管理

3.1 临时动火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动力部审批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后,方准动火。

3.2 动火前必须清理现场易燃、可燃物,做好安全检查。

3.3 动火完毕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保安全。

3.4 凡在要害、重点防火、易燃易爆部位动火时,必须经动力部检查同意,方可动火。

3.5 易燃易爆部位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应临时停产,保证动火安全。

3.6 厂区内严禁焚烧废纸、破布、杂草、树枝、废油污、电线、油漆等一切废旧物品。如确需焚烧时,应由动力部批准,到指定地点,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4、厂内吸烟管理

4.1 厂区禁止游动吸烟。

4.2 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吸烟。

4.3 各种岗位工作人员吸烟时,应到吸烟室(点),不准乱扔烟头、火柴杆。

4.4 加强吸烟室(点)管理,各吸烟室(点)要指定专人管理,每天班后检查一次不留火种。

4.5 凡违反吸烟管理规定者,给予罚款,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

5.1 根据生产工艺和部位需要,由动力部统一配备灭火器材。

5.2 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做好“四定”(即:定部位,定种类,定制度,定专人)管理。

5.3 搞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药剂,消防器材的购置、分配、维修换药由动力部统筹安排。

5.4 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设备,不准挪用和损坏。

5.5 消防栓是固定灭火设施、专人管理、不占压、保持道路畅通,不准擅自动用水源。

6、车间作业防火安全管理

6.1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必须有保护“0”线或接地线,不准乱拉临时线。

6.2 电(气)焊工作场所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如在易燃部位施焊,须设专人看火,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6.3 氧气瓶严禁加温、烈日暴晒。气瓶阀门、喷咀不准沾染油污,气瓶咀保护罩要完整好用。

第7篇 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

1、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

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

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

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

铺设好照明设施

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

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备有足够完好、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热工作业前要备好装满水的水桶或灭火器或消防水枪等,对易被飞溅的火花损伤的部位如电缆线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辅助灭火材料包扎防护。

7)用荧光的逃生标志标明机舱通向甲板的各个应急出口。

8)co2集控室应有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co2室操作阀前要有“无关人员勿进”的警告标志牌,非施工期间要上锁。

6、饮酒和未经批准的人员禁止登船。

7、码头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8、船在码头或坞上修理时,应有灵敏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

9、船上警报系统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该系统修理时,必须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况下,各类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种油类后方可停靠码头或进坞。油舱或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据需要,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爆照明、通风设备。

11、在通风换气期间,凡易燃气体能危及到的部位,不准热工作业,并要预防产生机械火花和电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适当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气体部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临时性避免金属部件相互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1、一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油轮、液化气、化学品等危险品液货船禁止吸烟。

2)应设置专用的钢质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废棉纱等。

3)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热工作业前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在确信待修物周围与相隔舱均无易燃物之后,才能开始作业。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焊接与切割物件时,对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胁时,须经单船安全监督人员允许,并要备有灭火器材及专人监护;

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需要动火时,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船上各种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热盘管,尽管经过清洗,在进行热工作业之前,仍需用通风和测爆检查;

油舱如有硫化铁存在,又装过酸性原油,在热工作业前必将掺杂硫化铁的油垢稀释松软,并予以铲除。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热工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并保持连续通风。

船舶热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作业现场负责监护,并在动火申请单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热工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热工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热工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2、氧气、乙炔设备安全。

1)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充装、运输、使用与贮存要符合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防日光下曝晒,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离,并同其它气瓶分开贮存。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装乙炔发生器。

4)不得用钢丝绳、链索和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而应使用专门的篮筐、铁箱等进行吊运。

5)不得把气瓶从一个高度推落到另一个高度,也不得把它当作支座或滚筒使用。

6)气瓶搬移前,阀门要关紧,搬移时,不能连同减压器、氧气胶管、乙炔胶管一起搬运,没有充气的空瓶,其阀门应当关紧。

7)当乙炔气瓶发热或其导管着火时,应尽快采取冷却气瓶的措施。

8)启闭气瓶阀门只能用标准板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压气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减压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0)减压器装到气瓶以前,先对阀门吹气,清除接头上的污物及其杂质。

11)气焊、气割放气前,应将减压器调节螺杆旋松。

12)切割作业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天然气胶管为红色,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在接长或与切割器、减压器连接时,必须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损伤或漏气。对磨损、缺口、裂纹、烧损的零件连接起来的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不得超过生产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禁止用热工检查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是否漏气。(应用肥皂液)不得用熏烧的绳子点燃焊(割)矩。

13)在密闭舱室或开口较少、通风不良舱室焊接与切割后,以及氧、乙炔气瓶停用时,所有焊割器具应拿出舱室外,并将供气阀关紧后,卸掉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与气源的连接。

3、电气安全执行《电气管理规定》。

4、涂装安全执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舱室涂装、塑料地板粘接过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风必须良好,禁火区域内禁止烟火和热工作业。

6、由船厂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超过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贮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应经审批方可上船。

7、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热工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8、机舱安全。

1)机舱一旦出现可燃气体泄漏,就要严禁热工作业。

2)柴油机试车停机后,不准立即打开曲柄箱导门,以防引起爆炸。

3)锅炉内底、舱底及加热管附近或其它灼热表面不得有油。

4)向油柜、油箱注油时,严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舱测深管上带重锤的旋塞不得置于开放位置。

9、盛装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盛装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检查有无渗漏和破损,放置要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上船前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上船审批制度。

10、工具使用安全

1)携带工具进油舱,在有坠落可能时,应将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内吊下,防止产生火花。

2)进入电瓶室工作,严禁将工具放在电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11、静电防护

1)各种喷漆/注油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2)作业时要避免各物体间的相互磨擦、撞击、剥离,在喷涂或注油场所不准穿化纤工作服和带钉鞋,不准脱衣服、帽子和鞋等。

12、油舱清洗与通风换气安全

1)油舱(柜)清洗后,在通风换气之前,应告知船上有关人员。

2)经过清洗和通风换气的油舱,必须进行测爆检查,其可燃气体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热工作业,必须将易燃易爆气体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3)货油舱、泵房和隔离舱在热工作业前,需进行通风换气,并经测爆合格。

13、焊接与切割安全

1)当用溶剂清洗焊件上的油脂时,如果溶剂没有完全干燥或挥发,严禁焊接。

2)船上电焊机电源线应避开通道并架空,并与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分开架设,电焊线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14、航修安全

1)周期长的航修船只应设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2)航修船只热工作业必须执行动火申请制度,修船总管应督促和协助船方向海事部门办好热工申报手续。热工作业人员应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船方人员在场,措施落实,方可动火。热工作业后,检查是否残留火种,交船方检验认可后方可离开。

3)机舱、辅机舱、油舱或经喷涂作业的舱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热工作业,必须经测爆合格后的4小时内进行热工施工,情况变化或超标时,再要热工作业必须重新测爆。

4)一切电气设备安装、接线时,不得带电操作,在调试中若需要带电操作以排除故障,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5)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设备、乙炔气瓶、氧气瓶及船用件的装运必须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运输、吊装安全。

15、个体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与本工种相符合的防护用品

六、安全教育

1、参与修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2、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

3、采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参与修船的所有外来劳务队伍,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施工人员应接受本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第8篇 油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油库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库外十五公尺范围内不得吸烟和生明火,要有“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3) 要随时检查油桶是否漏油,要及时清除积油和油。

4) 油库内不得使用任何能产生火花的开启工具。

5) 照明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 油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9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与规定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酒店应与其签订《施工消防安全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严格执行。

一、 施工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劝阻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酒店保安部。

二、 施工单位应按当地消防机关有关规定于开工前办理相应申报手续。

三、 施工单位使用的外省市施工人员除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本地施工人员应持有身份证。施工单位应向酒店提供施工人员上述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

四、 保安部核实施工人员有效证件后,向施工单位发放“临时出入证”。

五、 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胸卡,并按酒店指定的路线进出。

六、 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接受酒店的施工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和要求。

七、 施工单位电工、焊工、化学危险品管理员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须随身持有《特殊

工种操作证》方能作业。

八、 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以外区域乱窜或逗留,不得在酒店内留宿。

九、 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热器具。严禁施工人员将施工现场作为生活场所使用电、火炉烧火做饭。

十、 施工安装的消防设施和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并向酒店提供相应的消防检测证明。

十一、 施工现场内不得设置临时仓库。

十二、 施工中使用明火前须经保安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后,按规定执行。

十三、 施工现场须按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确保有效。

十四、 施工现场及酒店公共区域严禁吸烟、饮酒,违者罚款(指定部位除外)。

十五、 施工单位将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带入施工现场,须提前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按批准数量带入。

十六、 不得将易燃、可燃物品放于灯具、开关、配电盘等电气设施附近。

十七、 施工中设置的临时线路、照明设备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当日施工结束后切断电源。

十八、 施工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动或使用,消火栓周围3m之内不准堆放物品,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九、 施工单位运出酒店的物品需提前与酒店工程部联系,并开具出门条。

二十、 施工单位应对酒店保安部指出的安全问题立即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10篇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氧气瓶要有防震胶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轻搬轻运,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气、乙炔两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两瓶距明火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压线下使用。

3、锅炉、风包、气包必须有安全阀、压力表。茶炉禁止充压使用,高低压蒸汽禁止连通混合使用。

4、凡属安全设施,如防爆门、人孔、切断阀、逆止阀、降压阀、放散阀等,不得随意改变捆绑,增加配重。

5、打开压力容器时,切记先放气,后打开,不得随放随打。

6、存放油类、木材、绵纱、乙炔、氧气、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须备有水管、沙子、灭火器等消防用具。各电气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须备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7、临时席棚、帆布棚、油毡棚,禁止靠近高温火源或搭在高压线下边。

8、焊接或开始割时,应检查周围,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严禁私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

10、危险域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11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监督。

3.2. 各部设备管理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3. 各生产装置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4. 各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检维修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 公司检维修工段人员因对所检维修的设备具备相应的能力。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4.1.2. 外来施工单位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检维修安全协议》。检维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公司的入厂安全教育,签署《__公司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告知卡》。

4.1.3. 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设备部门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维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1.4. 检维修前,检维修作业所在部门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4.1. 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4.2. 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1.4.3.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5. 检维修现场应根据《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1.6.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第12篇 物业项目防火管理规定(2)

物业项目防火管理规定(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点区域的防火要求,适用于zz湾物管中心的防火管理。

2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2.1 消防管理规定

3区域防火规定

3.1办公室防火规定

3.1.1办公室内严禁吸烟。

3.1.2废纸要放在纸篓内并及时清除,无用的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统一安全销毁。

3.1.3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任何电加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3.1.4机要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图书室等严禁吸烟,并设专人管理、闲人免进。

3.1.5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和隐患后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3.2泵房防火规定

3.2.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泵房。

3.2.2严禁携带剧毒物品进入泵房。

3.2.3泵房内禁止吸烟。

3.2.4严格执行使用明火作业规定。

3.3电梯机房防火规定

3.3.1机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各种油料、纸张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兼作库房和其他工作间。

3.3.2机房、轿厢顶部和梯井底部要定期清扫,及时清除布毛、纸屑、垃圾等可燃物。

3.3.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机件,特殊情况需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着火。妥善处理好擦布等物品,不得乱扔乱放。

3.3.4未经批准严禁明火作业。

3.3.5消防器材放置在指定位置,禁止随意挪动。

3.3.6机房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4配电室防火规定

3.4.1室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本室无关的一切物品,严禁室内会客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4.2值班电话要保持畅通,值班人员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果断处置。

3.4.3值班人员班前、班中禁止饮酒。

3.4.4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物品擦洗设备,特殊情况需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着火。

3.4.5消防器材放在指定位置,工作人员掌握使用方法。

3.4.6保持室内清洁,走道畅通,禁止在门口、通道处堆放物品。

3.4.7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附加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整、灵敏、有效。

3.4.8电气设备、电缆线等定期进行清扫、检修。

3.4.9各种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擦洗。

3.4.10雷雨季节来临前,按有关标准进行避雷系统检修、检测。

3.5空调机房防火规定

3.5.1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空调机房。

3.5.2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空调机房。

3.5.3空调机房内禁止吸烟。

3.5.4严格执行使用明火作业规定。

3.6煤气表房防火规定

3.6.1室内严禁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6.2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有无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上报。

3.6.3对设备、仪表定期检查,节假日重点检查。

3.6.4严禁在室内拉临时线路,室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包括照明),须采用防爆装置。

3.6.5维修人员进入室内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3.6.6如发生泄漏,除立即关闭阀门外,应马上通知调压站和煤气公司。

3.6.7如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坚守岗位,随时待命。

3.7库房防火规定

3.7.1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7.2物品入库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遗留火种,特别是对革包、纸包、布包等物品须严格检查,发现可疑应另行存放,进行观察。

3.7.3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及线路须符合电力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拉临时线。

3.7.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应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3.7.5每年定期对库房内灯具、电线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3.7.6物品应按'五距'要求码放,即:

顶距:货垛距顶部50厘米;

灯具:货物距灯50厘米;

墙距:货垛距墙50~80厘米;

跺距:垛与垛之间100厘米;

柱距:垛与柱子10~20厘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3.7.7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畅通,消防器材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在消防器材一平方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3.7.8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3.7.9一般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

3.7.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按反应性质、灭火方法不同分类存放,遇水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不得存放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方。

3.7.11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做到人走灯灭、锁门。

3.8设备间、管道井防火规定

3.8.1严禁在设备间、管道井内吸烟、动用明火,如工作需要动用明火,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3.8.2禁止存放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8.3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如需关闭消防设备,应提前通知安全管理部。

3.8.4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在门口、通道堆放物品。

3.8.5消防器材指定地点存放,严禁随意移动。

3.9地库、停车场防火规定

3.9.1按时清扫车库、车场地面上的垃圾和废弃物,防止遇有火种发生火灾。

3.9.2车库、车场禁止堆放各种包装物及纸张、汽油等易燃品。

3.9.3擦车用的油棉丝、棉布和车内脏物要放在加盖的金属桶内,并及时清理,禁止在车库、车场内乱扔乱倒。

3.9.4禁止在车库、车场内维修、保养车辆。

3.9.5车库、车场严禁吸烟。

3.10购物场所防火规定

3.10.1售货现场内,除业务经营中少量易燃物品(如烟、酒)外,禁止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纸盒、纸箱等杂物。

3.10.2库房(特别是酒库)要有专人负责,库内码垛要整齐,留有充足的消防通道,存放数量要有控制,不宜过多,码放不宜过高,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巡视,对电器、电线使用要安全可靠,防止漏电、跑电起火。

3.10.3关闭电源、锁好柜门、房门方可离开。

3.11更衣室防火规定

3.11.1室内严禁吸烟。

3.11.2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11.3不得在室内乱丢纸张及其他可燃品。

3.11.4不准乱拉临时线。

3.11.5室内禁止使用任何电热器具。

3.12厨房防火规定

3.12.1厨房在使用各种炉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带故障操作。

3.12.2厨房内各种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设备绝缘良好,接点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装置,厨房增设电器要经专业人员安装,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3.12.3在点燃煤气时,要使用点火棒并设专人看管,以防熄灭。在煤气燃烧期间,严禁离开岗位,若发生煤气失火应先关气后灭火。

3.12.4各种燃气炉灶、烤箱关火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先火后气),不准往火眼内倒置各种杂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3.12.5经常清理通风排烟道,做到人走关闭电源、气源、熄灭明火。

3.12.6厨房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和放置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3.12.7一旦发生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和扑救。

3.13餐厅防火规定

3.13.1在各种宴会、酒会和正常餐饮服务中,发现有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火柴棒须及时清理。在撤台布时必须将脏物抖净,以免卷入火种引起险情。在清扫垃圾时,要将烟缸里的烟灰用水浸湿后,再倒进垃圾筒内。

3.13.2餐厅的出入口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畅通。所有房门钥匙要有专人管理,以备一旦有事时使用。

3.13.3对各种电器设备经常检查,如发现短路、打火、跑电、漏电、超负荷等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检修处理。

第13篇 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二、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室、档案室、学生公寓楼、配电室、学生餐厅、幼儿园。

三、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领导负责、制度健全、岗位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四、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单位,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2、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7、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拥挤、相互踩踏事故。

五、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管理

1、建立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做好应急处置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3、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4、建立建筑物内部装修、防雷击(静电)等管理规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建筑结构、装修、装饰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必须使用阻燃、难燃装修材料,并配有良好的避雷、防雷电设施,

5、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疏散演练制度。各单位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师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得师生掌握和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新教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6、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日、周、季三级防火巡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重大节假日应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并根据单位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六、重点防火岗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

2、配电室值班、工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七、未被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的校内其它部位,也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主管单位必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八、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

2、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用明火、违章施工的;

3、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的,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损坏或破坏电气安全设施等;

4、挪用、偷盗、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致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对查出的消防隐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九、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相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

十、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14篇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仓库

一、仓库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

二、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六防”工作。

三、 仓库防火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指定各库、各级防火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五、 仓库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管、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准在消防设备区域堆放各种杂物。

六、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电源和水源。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用火。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和每天下班前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七、 对仓库所用消防设施和设备每季进行检查、维护。每年进行年检。

八、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本人负责库、区各检查一次,院领导、设备科长要定期检查,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医院领导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

九、 非工作时间和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门和进仓库,仓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 仓库内商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垛存放。库区内要整洁、安全,走道畅通。

第15篇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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