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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热度:27

管道管理规定

第1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钢管制造

第十二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任何企业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石油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石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篇 燃气管道抢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抢修的一般规定,抢修现场的准备工作以及抢修作业的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修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第五条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 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三)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五)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七)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八)危险区的隔离;

(九)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十)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十一)现场保护;

(十二)应急救援保障;

(十三)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十四)事故应急预案终止程序;

(十五)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十六)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抢修现场要求

第七条 抢修人员应配备警示标识,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并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进行交通管制.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第九条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第十条 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第十一条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对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第四章抢修作业

第十三条 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尽快了解现场情况,建立隔离区,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第十五条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第十六条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二)应连续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四)对钢制管道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恢复并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第十八条 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措施进行临时封堵;

(二)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第十九条 当聚乙烯塑料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关闭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并应采取措施保证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处不受压力;

(二)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三)抢修作业中环境温度低于-5℃或大风(大于5级)天气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并应调整连接工艺。

第二十条 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和抢修人员直接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二)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三)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然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二)进入室内后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

(三)严禁用明火查漏。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当未查清泄漏点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五章中毒、火灾与爆炸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六条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二十八条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第二十九条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章图档资料

第三十条 抢维修单位应建立抢修工程图档资料,并对图档资料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接警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三)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二)动火申请书;

(三)抢修记录;

(四)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五)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第3篇 管道工程管线试压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管道工程建设成果质量检测检验,明确管道工程试压工作的责任、程序和工作要求,指导管道工程试压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的管道工程管线试压工作。

3 术语

管道试压:是指向承压管道内注入试验介质并加压,检验其承压强度和严密性的过程。一般包括强度试压和严密性试压。

管道严密性试压:是指向承压管道内注入试验介质加压到设计压力并持续一段时间,检验其是否有泄漏的过程。

管道强度试压:是指向承压管道内注入试验介质加压到规定压力并持续一段时间,检验其承压强度的过程。

4 职责

4.1 工程处负责管道试压体系文件编制工作。

4.2 项目经理部负责管道试压方案的审批,结果确认;负责将审批后的试压方案上报公司工程处备案。

4.3 监理单位参与管道试压方案审批并监督现场管道试压工作。

4.4 施工单位负责管道试压方案的编制,并负责审批后的试压方案实施。

5 管理内容

5.1 管道试压程序

5.1.1 管道工程焊接、安装的承压管线,在完成检测后应进行管道试压,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

5.1.2 管道试压前由施工单位编制试压方案。试压管道包括站内工艺管网和站外线路及特殊管段(一般指单独出图的穿跨越管段)。经单独试压的线路截断阀及其它设备可不与管线一同试压。

5.1.3 管道试压方案经监理审查,报项目经理部审批后实施。

5.1.4 管道试压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试压过程严格按照批复的试压方案进行,监理单位旁站监督。

5.1.5 试压作业应统一指挥,试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

5.1.6 管道试压施工前,各项安全措施要到位,并充分考虑施工人员及附近公众与设施安全。现场配有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

5.1.7 试压人员应对整个试压操作过程进行连续的监视并保证试压是在严格控制下进行。试压期间,应对试压管段进行定时巡查。

5.1.8 试压中如有泄漏,应泄压后修补,修补合格后应重新试压。

5.1.9 分段试压合格后,连接各管段的连头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检测和射线检测,不再进行试压。

5.1.10 施工单位在管道试压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试压记录,工作完成后,各方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重要施工资料,妥善保管,纳入今后的竣工资料。

5.1.11 完成试压工作后,对试压介质(主要指水)按照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5.2 线路管道试压管理

5.2.1 试压介质

5.2.1.1 输油管道试压介质应采用水,在人烟稀少、寒冷、严重缺水地区,可采用气体作为试压介质,但管材必须满足止裂要求。试压时必须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5.2.1.2 输气管道位于一、二级地区的管段可采用气体或水作试压介质。

5.2.1.3 输气管道位于三、四级地区的管段应采用水作试压介质。

5.2.1.4 管道水压试验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试压分段

5.2.2.1 水压试验分段的管段长度不宜超过35km,试压管段的高差不宜超过30m;当管段高差超过30m时,应根据该段的纵断面图,计算管道低点的静水压力,核算管道低点试压时所承受的环向应力,其值一般不应大于管材最低屈服强度的0.9倍,对特殊地段经设计允许,其值最大不得大于0.95倍。试验压力值的测量应以管道最高点测出的压力值为准,管道最低点的压力值应为试验压力与管道液位高差静压之和。

5.2.2.2 气压分段试压长度不宜超过18km。

5.2.2.3 穿、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高速公路的管段应单独进行试压。穿越采用定向钻方式时,管道穿越前应进行试压,穿越后应再进行一次严密性试压。

5.2.2.4 壁厚、压力不同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试压。

5.2.3 管道试压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5.2.3.1 输油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输油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分 类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输油管道一般地段压力值(mpa)1.25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输油管道大中型穿、跨越及管道通过人口稠密区压力值(mpa)1.5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合格标准无泄漏压降不大于1%试验压力值,且不大于0.1mpa

5.2.3.2 输气管道分段水压试验时的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输气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分 类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一级地区输气管道压力值(mpa)1.1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二级地区输气管道压力值(mpa)1.25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三级地区输气管道压力值(mpa)1.4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四级地区输气管道压力值(mpa)1.5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合格标准无泄漏压降不大于1%试验压力值,且不大于0.1mpa

5.2.3.3 油、气管道分段气压试验的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气压试验压力值、稳压时间及合格标准

分 类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输油管道压力值(mpa)1.1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一级地区输气管道压力值(mpa)1.1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二级地区输气管道压力值(mpa)1.25倍设计压力设计压力

稳压时间(h)424

合格标准不破裂、无泄漏压降不大于1%试验压力值,且不大于0.1mpa

5.2.4 试压条件

5.2.4.1 油、气长输管道已经完成下沟回填,并经清管(有要求时进行测径)合格;

5.2.4.2 试压方案编制完成并得到项目经理部批复;

5.2.4.3 试压人员、设备、材料已到现场,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5.2.4.4 试压管段附近已经部署对突发事件(如爆管、泄漏等)进行处理的应急设备及人员。

5.2.5 管道试压应考虑的影响因素

5.2.5.1 管道试压所产生的最大压力不得接近或大于管线最低屈服压力。充装水通过管道时,应考虑到动压和静压对管道的影响。

5.2.5.2 试压所用的设备、阀门、管子、管件(包括封头)和其它承受试验压力的连接件,应经过试压检验或试验压力不超过厂商推荐的最大允许试验压力。现场开孔和焊接应符合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有关标准的规定。

5.2.5.3 预计试压介质、大气和地温以及试压介质的温度稳定周期;尤其注意防止暴露管子试压介质在寒冷天气中结冰,大量暴露管段能导致很大的温度-压力变化,给稳压增加难度。

5.2.5.4 为把对公众(包括试压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减小到最小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使用除水以外的试压介质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步骤。

5.2.5.5 应确认试压段内的线路截断阀处于全开状态。

5.2.5.6 可能泄漏的位置。

5.2.5

5.2.6 管道试压

5.2.6.1 水压试验

a) 水压试验的水质和水源应确定,不能直接将含有沉淀物和酸性液体水充装到管道、阀门和设备内,除非他们被过滤和加入缓蚀剂。(应符合国家标准《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16805的有关规定。)

b) 试压宜在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c) 架空输气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加固,防止管道及支撑结构受力变形。

d) 试压充水可起到把所需介质注入试验管段和清理管线的作用。

e) 试压充水宜加入隔离球,以防止空气存于管内,隔离球可在试压后取出。宜避免在管线高点开孔排气。

f) 试验段充装完成并采取措施排除了所有空气,即确定试验段内充满液体后,升压即可开始。升压就是将试验管段液体从充装过程的静压力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

g) 升压时,应控制升压速度,避免引起冲击,管接头应定期检查是否渗漏,控制注入流量。 如果情况允许,在试压前应计算出充装压力到试验压力所需注入的压缩液体量,这一信息有助于判断试验管段的严密性,是否发生泄漏或管道变形。

h) 升压至管道试验压力的80%--90%时,升压速度应减慢,尤其是当试验压力接近或达到100%管道试验压力时,升压速度应缓慢进行。

i) 升压达到规定的试验压力时,关闭试压设备并将设备从试验段隔离。达到试验压力,开始稳压前,需要一段时间的稳定周期,使温度和压力稳定。

j) 整个试压过程中,试压人员应站在距离试验段的安全距离意外。或站在与试压管段之间有坚固阻挡物的地方/位置。

k) 试压合格后,应将管段内积水清扫干净。清扫出的污物应排放到规定区域。清扫以不再排出游离水为合格。如合同约定输气管道需深度清管,合格标准为连续两个泡沫清管器含水量不大于1.5dn/1000kg。

l) 根据产品质量和内部腐蚀控制要求决定是否对管线进行干燥处理。

5.2.6.2 气压试验

a) 试压装置,包括阀门和管道应经过试压检验后方能使用。

b) 试压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压力应缓慢上升,每小时升压不得超过1mpa。当压力升至0.3倍和0.6倍强度试验压力时,应分别停止升压,稳压30min,并检查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继续升压。

c) 检漏人员在现场查漏时,管道的环向应力不应超过钢材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的20%;在管道的环向应力首次开始从钢材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的50%提升到最高试验压力,直到又降至设计压力为止的时间内,试压区域内严禁有非试压人员,试压巡检人员亦应与管线保持6m以上的距离。距试压设备和试压段管线50m以内为试压区域。

d) 气体排放口不得设在人口居住稠密区、公共设施集中区。排气管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 站内管道试压规定

5.3.1 站内埋地管道(工艺管网)应在下沟回填并完成吹扫清洗后进行管道试压试验;架空管道应在管道支吊装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吹扫清洗后,进行管道试压试验。

5.3.2 试压前应将压力等级不同的管道、不宜与管道一起试压的系统、设备、管件、阀门及仪器等隔开,分别试压。

5.3.3 强度试压应以洁净水为试验介质,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或监理)批准,可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输送介质为液体的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采用洁净水;输送介质为气体的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

5.3.4 工艺管道以水为介质的强度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以空气为介质的强度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工艺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与设计压力相同。

5.3.5 强度试压冲水时,应安装高点排空,低点排水阀门,并应排净空气,使水充满整个试压系统,待水温和管壁、设备壁的温度相同时方可升压。

5.3.6 用水为介质做强度试压时, 升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压应平稳缓慢,分段进行,液体压力试验升压试验次数应符合下表:

强度试验升压次数

试验压力(mpa)升压次数各阶段试验压力百分数

p≤1.61100%

1.6

2.5

<10330%,60%,100%

2、依次升至各个阶段压力时,应稳压30min;经检查无泄漏,即可继续升压。

3、升到强度试验压力值后,稳压4h,合格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见下表:

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

检验项目强 度严密性

试验压力(mpa)1.5倍设计压力1倍设计压力

升压步骤升压阶段间隔30min,升压速度不大于0.1mpa/min-

稳压时间(h)424

合格标准管道目测无变形、无渗漏,压降小于或等于试验压力的1%压降小于或等于试验压力的1%

5.3.7 用空气为介质做强度试压时, 升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压应缓慢分阶段进行,升压速度应小于0.1mpa/min.

2、将试验压力升到试验压力的10%,稳压5 min,检验无泄漏,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逐次增加10%的试验压力,都应稳压检查,无泄漏及无异常响声方可升压。

5.3.7 当系统压力升到强度试验压力后,稳压4h,合格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件下表:

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

介质空气

检验项目强度严密性

试验压力(mpa)1.15倍设计压力1倍设计压力

升压步骤分三次升压。升压值依次为试验压力的10%、50%,逐次增加10%的试验压力直至100%,间隔5min,升压速度不大于0.1mpa/min-

稳压时间(h)424

合格标准管道目测无变形、无泄漏无泄漏

5.3.8 当采用气压试压并发泡剂检漏时,应分段进行。升压应缓慢,系统可先升到0.5倍强度试验压力,进行稳压检漏,无异常无泄漏时再按强度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应进行稳压并检漏合格,直至升至强度试验压力,经检漏合格后再降至设计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每次稳压时间应根据所用发泡剂检漏工作需要的时间而定。

5.3.8 其他要求

5.4 其他要求

5.4.1 输油管道在完成试压,经过处理后,宜在每个站间管线内充入一定压力的干燥空气,一般为0.3-0.4mpa,时时监测管线的严密性,及时发现管线的泄漏点或第三方破坏,预防投产时事故的发生。

5.4.2 输气管道在完成水试压后,须进行干燥处理。投产前宜在每个站间管线内充入一定压力的干燥空气,注入天然气或lng端应注入一定压力和长度的惰性气体,预防事故的发生。

6 流程

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和企业标准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7.2.2 gb 5025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7.2.3 gb 50369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

7.2.4 gb/t 16805-2009 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

7.2.5 sy 4208-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

8 记录

8.1管道试压记录

附录:

编写部门:工程处

编 写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第4篇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压力管道管理指导思想、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改造等各环节必须遵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机动部负责对公司内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管理内容

3.1.1 监督管理范围依据原化工部颁布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a)进口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称直径dg大于等于50mm;

c)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1.2  对于非上述条件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3.2  压力管道设计

3.2.1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3.2.2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负责。设计文件要明确体现出设计标准、安装施工规范、所用材料标准、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及腐蚀速率。

3.2.3 公司机动部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质保体系的监督管理。

3.2.4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厂基建及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

3.3  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 压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资格,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3.2 管件、管道附件等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及性能报告,使用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复验。

3.4  压力管道制造与安装

3.4.1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并从事相应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

3.4.2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负责。

3.4.3  制造安装单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设计选用标准,并且有合格证书,必要时进行复验。制造安装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设计单位下达材料变更单。

3.4.5 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需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对制造单位实行产品监造。

3.4.6  安装单位应随时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 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确保压力管道安装及修理改造质量。

3.4.7 对外委项目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检修工作。

3.4.8  技改、技措项目中,压力管道安装前, 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告报公司机动部, 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条件及现场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

3.4.9 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 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

3.4.10 进行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工操作证,并从事相应的焊接工作。公司机动部负责焊工培训组织工作。

3.5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 新压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备好主要部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等文件,并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公司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在用压力管道使用证办理手续按3.5.1 ,资料除以上要求外,还要有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或检查记录。

3.5.3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压力管道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参照原化工部颁发的《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格式》,并妥善保管好压力管道资料,做到科学管理,有据可查,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3.5.4 各单位必须结合设备巡回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对装置区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及时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头。使用或管理单位对所使用或管理的压力管道安全状况负责。

第5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6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压力管道输送和使用安全,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压力管道所辖生产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1、工厂压力管道所辖生产区域是指全厂管路、1#、2#纵向船台、南北船台、内船台、轮机分厂车间、制氧厂、预制数控及生产车间和露天平台、80t、100t、150t、200t龙门吊、机械分厂等管网区域及西华基地生产区域。

2、资产处负责厂区管道安装、使用前的检漏、标色和管网图的制定;负责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制作压力管道布置图;压力管道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由资产处负责安环处、人保处、使用单位参与制定和演练。

2.1管道安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2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管网图);

2.3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2.4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2.5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3、压力管道安装风险控制要求;

3.1压力管道严禁与电缆铺设在同一地沟内;

3.2压力管道、地沟应按规定设置循环通风口;

3.3电缆地沟与燃气管地沟之间应作相互隔离;

3.4氧气、乙炔、汇流排应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管道分岔处应加设接地装置;氧气、乙炔、风源接头应选用不同通径,避免发生接错等不安全因素。

3.5暴露在外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防撞砸装置;

4、安环处负责管道投入使用后,按法规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机构申报检验;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委外学习培训

工作;参与制定压力管道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和演练。

5、管道基本识别色和中文标识颜色要求

5.1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作标识,以防使用人员误接气源,发生事故。

5.2常用工业管道必须按规定正确标色,基本识别色和中文标识颜色如下:

序号 物质种类及中文标识 基本识别色 中文标识颜色

1 空  气 淡灰 白

2 氧  气 淡蓝 黑

3 二氧化碳 黑 白

4 乙  炔 白 红

5 丙  烷 棕 白

6 天然气 中黄 红

7 工业水 艳绿 白

8 消防水 大红 白

第7篇 工业管道管理规定

1. 职责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工业管道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公司工业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并检查、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工业管道的管理。

生产中心、储运中心是工业管道的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管道的技术档案及使用、管理。

2.管理细则

2.1 .凡属已安装或使用的管道,都应该按照工作温度、压力和输送的介质,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标准见附表)。

2.2 .各类管道都应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内容如下:

a. 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投用日期等。

a. 管道的空视图。

a.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d. 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a. 管道的检验记录。

a. .管道的测厚数据及腐蚀数据。

a. 管道的缺陷维修及变更记录。

2.3 .新建管道必须符合本制度第

3.2 .中的

(a)、

(c)条要求,否则不准投用。

2.4 .管道、管件及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或同等效能的证明书。

2.5 .管道上所用阀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而且在安装前必须经试压合格。

2.6 .管道施焊,必须是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的焊工。属合金管道、高温、高压管道,在施焊前必须进行试焊、焊工考试合格者方准施焊。

2.7 .已生产在用的管道需要动改,必须报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同意,而且要有施工图纸。

2.8 .在用管道要坚持2小时一次的巡回检查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9 .在用管道要规程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测厚,探伤等。

第8篇 z物业辖区管道运行维修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管道运行维修管理规定

1.0目的

使给排水及天然气管道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属各管理处。

3.0管理内容

3.1给水系统

3.1.1管道运行维修人员每月应对住宅区内主干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根据安排执行检修工作,检查记录见《给水系统月检表》。

3.1.2必须确保消防管道正常供水,确保消防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始终处于开启状态。

3.1.3消防管道、消防阀门、消防箱、消防栓、消防接合器都应有明确的标识。

3.1.4管理运行维修人员每月应对住宅区内给水干管,消防拴,消防接合器及消防自动灭火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3.1.5管道运行维修人员每半年应对住宅区内水池、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其清洁卫生,防止二次供水的污染。

3.1.6管道运行维修人员每半年应对消防泵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并试运行10分钟。要保持消防泵电气系统正常工作,水泵正常供水,阀门及消防栓配套齐全,工作正常。

3.1.7在管道检修工作中若确需停水须发出《停水通知》,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减少停水对住户造成的损失。

3.1.8装修中,根据业主需要在竣工验收时对给水管道进行测试,见《冷热水管试压测试记录》。

3.2排水系统

3.2.1管道运行维修人员每季应对主排水干管、阴井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检修工作,记录于《排水系统季检表》。

3.2.2主干排水管道及阴井检修时对所清除的污物要随即转运出作业区,控制污染面,作业完毕后应尽快恢复原貌并清洁作业区。

3.2.3主干排水管道及阴井检修发生占道及地面开孔时,在作业区域内划出明显标识,并制定车辆绕行路线。

3.2.4夏季到来之前应对住宅区内的所有屋面排水系统,地下雨水排放系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见《工程综合检查表》。

3.2.5夏季每月对住宅区内排水管线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疏导堵塞管道,保证各排水管线畅通排水顺利。

3.2.6每年对厌氧生化处理池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保证进出气系统畅通无阻见《工程综合检查表》。

3.3天然气管道系统

3.3.1每月对调压箱进行清洁,日常工作中发现漏气立即报告,并及时组织抢修。

3.3.2天燃气管道应作明显的流向箭头、标识。

3.3.3应经常保证天燃气干管阀门工作正常,主干阀门的开启及关闭应按程序进行(非常情况下的主干阀门关闭不受程序控制)。参见《天燃气干管阀门的开启及关闭程序》。

4.0相关文件

4.1《天燃气干管阀门的开启及关闭程序》

5.0相关记录

5.1《冷热水管试压测试记录》

5.2《给水系统月检表》

5.3《排水系统季检表》

5.4《工程综合检查表》

编写:zz 审批:zz

第9篇 氧气管道附属设施管理办法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确保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3 职责

3.1装备部职责:

a) 负责制定《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并修订完善;

b) 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c) 负责审核各生产单位编制的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操作标准,维修计划及方案;

d) 负责组织新建氧气管道的设计、安装及验收工作,负责氧气管网总图的编制与修改。

e) 负责公共氧气管道的维修、改造实施工作;

f) 负责对节能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g) 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情况。

3.2 动力厂职责:

a) 负责公共氧气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维修监督以及改造建议的提出;

b) 负责参与新建管道的验收工作;

c) 负责维护公共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d) 负责气体公司内部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e) 负责编制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点检、维护办法和办法的执行;

f) 负责编制上报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检修计划,经装备部、生产安全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3各使用单位职责:

a) 负责各自生产区域内部的氧气管道(从外网进入车间厂房的围墙之内)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b) 负责编制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点检、维护办法和办法的执行;

c) 负责编制上报氧气管道检修计划,经装备部、生产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4 生产部职责:

3.4.1 负责供氧运行方式的调度、协调、监督以及预控、预案的制定,保证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

3.4.2 负责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及时办理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注册登记,并建立台账。

3.4.3 负责联系技术监督部门对氧气管道定期进行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装备部及相关单位,督促整改。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点检办法,明确管理人、点检人,并组织执行。

4.2 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

4.3各生产单位对存在隐患的氧气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装备部、生产部。

4.4各生产单位对碳钢氧气管道外表面宜每5年除锈、刷漆1次,防止锈蚀。面漆为淡(天)蓝色,,间距50米设置一处标注,标注文字为白色。

4.5各生产单位对碳钢主干管每2~5年进行1次吹扫,防止铁锈增多聚集。吹扫要求见《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设计、施工、检修技术标准》。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氧气管道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和吹扫。

4.6 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管件半年进行1次厚度测量,测量位置为弯头脊背处、调节阀后管道。按照管径与压力划分为:

a) 管径规格φ219mm~φ159mm,工作压力2.0mpa~2.2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4.0mm;

b) 管径规格φ133mm~φ89mm及以下,工作压力2.0mpa~2.2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5mm;

c) 管径规格φ219mm~φ159mm,工作压力0.7mpa~1.0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5mm;

d) 管径规格φ133mm~φ89mm及以下,工作压力0.7mpa~1.0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0mm。

测量结果达到上述要求为合格,达不到要求应停止使用,要报废处理。

4.7 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过滤器每年必须清理1次。氧气管道系统在施工、检修后,送氧前必需检查清理氧气过滤器,确认内部无杂物后方准送氧。

4.8 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擦拭氧气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保证其灵敏、准确,每年进行1次校验。

4.9 各生产单位每年对安全接地装置进行1次检查,要求管道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小于等于4ω,管道、阀门的法兰连接跨接电阻小于0.03ω,对接地电阻、跨接电阻测量结果如实填写,并上报生产安全部、装备部。

5 考核

5.1 未按规定时间制定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点检办法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管理人、点检人不明确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5.2 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建立不全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5.3氧气管道存在隐患未应及时采取措施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对重大隐患未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装备部、生产部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5.4 对定期检查的项目,未按要求时间进行的,每项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第10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 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 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 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 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蚩尤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失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用管道工程得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得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长输管道得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得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监察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 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 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 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 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 无证上岗的

(二) 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 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 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哟内过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 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11篇 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12篇 化机厂管道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况:

化机厂使用的管道天然气体为公司储运部直供气,在机动车间煤气站降压后分为两路分别输送至各生产车间和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降压前管道内气体压力为0.4mp,降压后管道内气体压力分别为0.05mp(供生产车间)和0.1mp(供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在生产稳定的状况下其主要成分为甲烷。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我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事故风险主要表现:火灾、爆炸、窒息、高温灼烫

二、管道气使用一般管理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的主要成分的理化性质,掌握燃烧、爆炸、窒息的应急处理技能和急救知识。

2、车间各缓冲罐必须标示“天然气”中文标示,缓冲罐油漆、编号、无锈蚀。

3、车间管道只用于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加温预热,不得用于烤火取暖等与生产无关的用火。

4、车间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缓冲罐、阀门、接头等管道构件和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无泄漏。并认真填写化机厂《管道天然气使用检查表》。

5、使用管道天然气前作业人员必须对专用加热工装进行检查,接头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在加温过程中作业人员需关注燃烧情况,出现熄火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关闭阀门。

6、点火时, 必须两人配合。一人点火,一人开阀门。点火程序:先点燃火种,后开阀门送气。严禁“先送气,后点火”。点火时,点火人与点火点距离1.5米以上(使用点火棒点火),防止烧伤。

7、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加热时,使用的橡胶管不得横穿车间安全通道。特殊情况横穿安全通道时应加防护措施。

8、加热工装固定、支撑牢固。周边3米以内无易燃物和电器设施。周边10米内无危险化学品及各类气瓶。加热时,严禁用易燃物(木质材料等)做管道支撑。

9、天然气加热结束后,作业人员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加热工装、橡胶管等归位定置摆放。

10、车间必须安排专人每天对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11、机动车间煤气站接到储运部“停气或送气”通知后,立即报告生产部调度室,由生产部调度室通知用气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天然气通知后必须安排专人检查天然气阀门关闭情况。

12、机动车间每天对厂公用管道(含厂区外)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半封闭、封闭空间(设备内、筒节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前,车间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作业人员对该作业项目进行危害识别,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加热时,必须落实通风措施,防止因缺氧自熄。

3、点火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加热火焰是否燃烧正常,经确认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监火。

4、因生产需要夜间持续使用天然气加热,车间必须安排专人对燃烧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火焰已经熄灭,必须立即切断气源,并使用压缩空气对封闭空间吹扫,待检测合格后方可点火。

5、直径较大的工件反扣后内部加热,必须将工件下端垫高。下平面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

6、作业人员在半封闭、封闭空间内作业,同时需要在内部加热,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落实通风、监护等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方可作业。

四、车间内管道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全厂统一检维修管道及设施,由机动科统一组织实施。各车间必须按照机动科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车间临时检维修,必须向厂机动科、安保科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2、检维修前车间必须切断气源。严格执行盲板管理制度。

3、对检维修管道,必须使用氮气充分吹扫置换,排气口用橡胶管引至厂房外空旷处排放。同时,挂牌警示。

4、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测合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后,方可用火。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管理制度。

5、检维修完毕后,检查各部位完好无泄漏。

6、检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厂高处作业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13篇 压力容器、管道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和经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防腐,保证安全正确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对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洁,防止各种电离、化学腐蚀。

(2)阀门的操作部位要经常维护,定期进行活动,保证其开关灵活。

(3)安全阀、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活、准确、并按时进行检查和校验。

(4)要定期检查紧固螺栓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连接可靠。

(5)压力管道因外界因素产生较大振动时,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完好,及时消除缺陷,防止故障的发生。

(7)停用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面应涂刷防腐油漆,防止环境因素腐蚀。对有保温层的管道要注意保温层下的防腐和支座处的防腐。

(8)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电焊的零线和起重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9)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10)管道的底部和弯曲处是系统的薄弱环节,此部位易发生腐蚀和磨损,因此必须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检查,加强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11)每年对压力容器和管道进行年度检查。并做好压力容器和管道的防腐工作。

 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变形、损伤等。

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现象。

 排放装置是否完好。

 支承或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14篇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燃油、气从油(气)卸料站/码头或输送管线输送至生产系 统输送的过程。

第二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 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三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具有良好的安 全业绩。

第四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 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五条 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六条 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 全监督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 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 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五)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六)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 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 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 运 行 管 理

第九条 油(气)管道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样进行“三同时”预评价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燃油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 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管道使用部门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

(二)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

(三)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

第十六条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 sy/t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 sy 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 sy 6506

《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八条 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 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和压力泄放、阴极防护系统等。

第十九条 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 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 进行巡检。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 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物质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 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

第二十六条 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 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章 管 道 检 测

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 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

(一)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 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

(二)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和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 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及管内腐蚀介质测试。

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新建管道投产 三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五年检测一次,最长不超过八年检测一次;对停 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 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十五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第三十二条 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且在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工作。

第五章 输 油( 气) 站

第三十四条 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 全防火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洗地板、设备和衣 物。

第三十七条 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 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第三十九条 输油(气)工艺

(一)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

(二)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完好投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三)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四)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

(五)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条 输油(气)泵管理

(一)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

(三)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完好可靠;

(四)转动设备的联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

(五)输油(气)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

第四十一条 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账。

第四十二条 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15篇 给排水管道系统管理规定(7)

给排水、管道系统管理规定(七)

一、安全用水、供水管理制度

根据市安全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对供水管理规定如下:

1、凡属辖区范围内的供水系统(即自来水公司向辖区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公司管理。

2、用户出门前应将水阀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用户不可随意更改大厦供水管道。

4、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水行为,管理公司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装表接水或绕表接水者,除当场停用,按最大流量和使用时间加倍追计水费外,还要赔偿大楼损失。

(2)私自启动水表的封印影响准确计量,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时间加倍追计水费外,赔偿大厦损失。

(3)私自启用水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时间加倍追计水费外,赔偿大厦损失。

5、用户违反安全用水规定,拒绝物业管理公司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水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水系统或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二、大楼节水、用水措施

1、严格按照节水办所批复的用水量用水,不超标用水。

2、在各洗手间、茶水间张贴节水标语,加强用户节水意识。

3、安装感应式或延时式水龙头,防止用水后不关水源。

4、定期抄录总水表读数,发现读数异常增大,马上追查原因。

5、做好地下水池、屋面水箱、冷却水塔水池、膨胀水箱的防漏措施。

三、物管部停水、限水管理制度

1、所有的停水、限水审批权限为工程经理以上。

2、收到政府部门有关停水通知或决定需停、限水应立即报告总经理,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受影响用户。

3、主管管理员应安排足够的人员处理停、限水工作。

4、停水前应将地下水池注满。

5、停水期间工程人员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地下水池水位,发现水位过低应关闭水泵以免水泵吸空,并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6、当值人员应将停水、限水情况记录在当值日志上。

四、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1、保持水泵房通风换气,环境卫生清洁。

2、每班检查水池的水位是否正常,水池盖必须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

3、每班检查泵房供电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应处于开启或关闭的正常状态。

4、每班将转换开关转到'手动'位置,用手动试验主泵和备用泵运转是否正常,然后将转换开关转回'自动'位置。

5、定期检查水泵、电机的紧固螺丝有无松动、轴承润滑油情况是否良好等。

6、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告示牌。

7、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自动失灵等,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员,并留在现场观察。

8、每班对泵房进行检查后,在机管泵房巡检签到卡签名并认真填写机管系统巡查表。

五、给排水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1、给排水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由暖通、给排水运行维修班负责。

2、主管管理员每年12月份负责制订和监督实施下年度的系统保养计划。

3、维修及保养过程如要限、停水,需提前将停水区域通知物管部,由物业管理部通知受影响用户。

4、根据设备特点重点做好润滑、除尘工作。

5、供水泵故障时马上停止故障泵,开启备用泵,以保证供水。

6、污水泵故障时应马上采取措施,降低集水井水位。

7、所有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维修保养记录表。

8、给排水设备的故障应于24小时内修复,无法解决的应马上要求通知受影响用户,并报告上级领导,限期修复。

六、给排水系统故障排除措施

(一)给水系统故障处理

1、因给水泵故障影响供水时,把出现故障的给水泵打到'停止'位置,将备用水泵投入'自动'状态运行。

2、因给水泵自动控制系统故障影响供水时,由两名技工分别在上水池和下水池泵房采用手动状态定时供水,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和在现场监护,防止出现水浸事故,待自动控制系统修复正常使用后恢复自动控制状态。

3、因供水管网或供水阀故障影响供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二)排水系统故障处理

1、排水管故障,先将该区域的供水管网关闭,用沙包拦截溢水区域,防止溢水流人电房和电梯等,组织疏通排水管并用吸水机吸水。

2、雨水管堵塞,先用沙包拦截,防止溢水流人电房和电梯等,组织疏通排水管并用吸水机吸水。如雨水较大,无法拦截时可将溢水从走火梯引走,排到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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