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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热度:92

线路管理规定

第1篇 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规定

1、机电机运队负责矿井所有钢轨的管理,负责除采、掘进工作面以外的维修,负责井下轨道的回收工作,负责生产接续过程中轨道线路的检查、维护工作。

2、各区域单位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轨道、道岔及设施的检查、维修管理工作。

3、综采队及综掘队轨道质量维护由区域使用单位负责。

4、各单位要严格按轨道维修工操作规程作业。

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制定轨道线路检查、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机电科对各单位轨道线路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督促单位进行整改,确保运输安全。

第2篇 输电线路运行管理标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输电线路运行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电网35kv-110kv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部《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电力部《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山东省《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条例》

3 职责

3.1 生技部职责

3.1.1 负责制订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对新建设线路的验收和交接,并督促施工部门进行消缺。

3.1.2 对检修公司提出的线路缺陷,协调其它部门处理。

3.1.3 协助运行部门解决线路运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2 检修公司职责

3.2.1 参加对所建设及改造线路的设计、验收和交接。

3.2.2 协调运行部门解决线路运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2.3 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制定年度线路运行计划。

3.2.4 对设备缺陷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报生产技术部。

3.3 运行班职责

3.3.1 遵守输电线路各项运行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认真搞好线路的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

3.3.2 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汇总、上报检修公司。

3.3.3 建立健全运行设备的图纸资料。

3.3.4 对新建改建线路进行验收交接。

3.3.5 执行巡视周期,定期召开运行分析会,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对运行管理的措施,认真落实执行。

3.3.6 组织进行对线路的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和故障巡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3.3.7 负责线路可靠性统计工作,对如何提高送电可靠性、降低送电事故率提出建议。

3.3.8 负责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考核。

3.3.9 对违反线路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在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中,要坚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标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4.2 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由生产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 生技部是公司输电线路的技术管理部门,检修公司是输电线路的具体管理部门,运行班是输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行政正职是输电线路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4.3 根据部门分工,凡我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输电线路由线路运行班负责运行管理,用户投资建设的线路一般由用户自己负责,也可根据协议由我公司实行代管。

4.4 线路运行班要及时掌握输电线路的运行状况,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和必要的巡检、交通工器具,按工作性质和任务进行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和故障巡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并为线路检修和故障处理提供项目和内容。

4.5 线路巡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沿线环境情况、杆塔和基础情况、导线和架空地线情况、绝缘子情况、防雷及接地装置情况、附件金具及其他设备情况六个方面。

4.6 线路巡视一般是用徒步目测和仪测进行,对于一些在地面难以观察清楚的部件,还要定期登上杆塔检查。

4.7 巡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平原和丘陵地区可单人巡视,山区线路、特殊天气下和夜间巡视时要双人巡视。

4.8 做好巡视记录和缺陷管理工作。

5检查与考核

由生技部负责检查公司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第3篇 各种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全管理规定

1、架空线路的杆塔身的裂痕、裂纹、倾斜变形,横担歪斜变形,拉线的位置及截面,金属元件锈蚀,基础等项目符合标准;编号准确;

2、导地线的损伤、连接、路线、截面、距离、弛度要符合标准;

3、绝缘子每串内无零值的瓷瓶,铁件、瓷面及悬垂瓷瓶偏斜符合标准;

4、金具完整齐全,连接牢固紧密,材质规格符合标准,瓷瓶受外力时摆动灵活;

5、防雷保护的架空地线、防雷保护设施、接地电阻、接地引线、架空地线保护角、接地体制安装、壁雷器、接地电阻测试及试验要符合标准;

6、线路走廊环境以及低压线路、通讯线路必须符合标准。

7、电缆要排列整齐,接头及破损修补必须按标准进行,禁止集中捆放,电缆沟内无积水。各种控制及动力电缆在隔层穿越地点必须做好封堵,以避免发生火灾时事故荡围扩大。

8、要按规程规定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9、各种导线及电缆的选择必须满足容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动热稳定要求。

七、各单位有关技术及操作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各配出电源的性质、规格型号、负荷情况、系统接线图;重要负荷供电场所要张挂供电系统接线图;要制定紧急情况拉闸顺序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八、对已完工(或未交接)及检修、抢修的电气工程,必须及时认真严格按规程规定及标准验收交接,各种设计图纸资料隐蔽工期程资料、试验报告必须齐全,交接后的图纸资料必须进档案室收藏。

九、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严格用电审批手续,重罚声音违章用电单位及个人,推广节电新技术及新工艺,淘汰高耗低效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做好节电工作。

十、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机电设备躲峰真谷运行措施,检修时间安排在峰时进行,主排水泵在谷时排水,设备尽量少点峰时运行,做好躲峰真谷及降低最大电力工作。

第4篇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规定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a.1制定线路缺陷标准

为便于线路运行、检修人员以及群众护线员及时发现线路缺陷,并对缺陷的种类及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各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按线路的基本构成(包括基础及拉线、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防雷与接地装置以及线路通道等),分别制订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的标准。

所形成的线路缺陷标准,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的评审后将作为本缺陷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并应在缺陷管理过程中认真加以执行。

a.2各类人员的责任及分工

a.2.1巡视人员

线路巡视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发现者,其主要责任是:

a)按周期或需要对线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

b)将现场检查到的缺陷及时汇总形成缺陷报告并上报至运行班长;

c)对已经过检修(处理)的缺陷负责检查验收。

a.2.2线路专责人

线路专责人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审查、分析、处理者,其主要责任是:

a)接受线路运行班(运行工区)送来的缺陷处理传递单(简称“缺陷单”)并进行审查与分析;

b)下达缺陷处理意见给检修班(检修工区);若受理到不能自行安排处理的危急、严重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生产主管领导或上级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c)对处理后的缺陷,负责通知运行班(运行工区)进行检查或验收;

d)建立和填写缺陷记录。

a.2.3检修人员

线路检修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消除者。主要责任是:

a)在获得线路检修班(检修工区)下达的缺陷处理通知后,按“缺陷单”上线路专责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缺陷实施消除工作;

b)对已处理好的缺陷,应及时向检修班(检修工区)负责人报告。

a.3缺陷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输电线路的缺陷分为线路本体缺陷、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类,并按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具体缺陷划分的方法和定义可参照《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的规定办理。

对不同级别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a)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b)严重缺陷的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c)危急缺陷的处理,通常不应超过24小时。

a.4不同级别线路缺陷的处理

a.4.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发现个别螺栓松动,当即已经用扳手拧紧。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填入“缺陷单”和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a.4.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应于当天报告给送电(线路)工区或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生产主管部门,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如确属“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只要认定是“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不必再行上报。

a.4.3“危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和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经分析、鉴定确认是“危急缺陷”,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实施并进行处理。

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主管部门,除安排“危急缺陷”处理的同时,亦应报所属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示。

a.5缺陷处理的程序

缺陷处理的程序是一个“(运行)发现-(检修)处理-(运行)验收”的闭环运作过程,并以传递“缺陷单”、完整填写“缺陷记录本(缺陷处理台帐)”的过程实现的。

注:本缺陷管理过程,是以典型的供电公司所属送电工区制定的,其他体制的单位可参照办理。

a.5.1巡视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缺陷,应首先记录到巡线手册上(或输入到智能巡检仪中)。若为严重或危急缺陷,应立即上报有关生产管理部门或领导。一条线路巡线完成后,应将形成缺陷报告并交付运行班长,运行班长经审查整理后将缺陷填写到“缺陷单”中。“缺陷单”共一式两份,一份留运行班,一份报送电工区线路专责人。运行班长同时还应将缺陷登录到缺陷记录本上。

a.5.2工区线路专责人根据缺陷的类别及情况,分两种方式对待:

a)较小缺陷(如个别螺栓丢失),签署意见后退回运行班,令其下次巡线时消除;

b)必须列入维护、检修计划的缺陷,签署意见后转给检修班。

a.5.3检修班根据接到的“缺陷单”进行缺陷记录,并按工区线路专责人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安排缺陷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写在“缺陷单”上,然后返还给线路专责人,同时在缺陷记录本上将该缺陷注销。

a.5.4线路专责人审核后再将“缺陷单”返还运行班,这时运行班可安排相应线路巡视人员(或班组人员)检查验收,若确认“合格”,应在验收人签字处签字并交还班长,班长在缺陷记录本上注销该缺陷。至此,整个缺陷处理的闭环过程全部完成。

如果检查验收为“不合格”,也要写明情况交付班长,班长审查后签上意见交到送电工区线路专责人,并重新按程序办理,直至缺陷消除。

a.5.5对检修人员在线路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由维修人员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由检修班统一转交给工区线路专责人,再转至运行班,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a.5.6“缺陷单”保存的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自定,但最少应保存2~3年,以便出现问题时查明责任和原因。

a.5.7送电工区每月均应对线路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发现缺陷处理没有按期完成,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6特殊情况的处理

a.6.1对于线路通道内发生的“外部隐患”,有些不是线路运行单位能够处理的,可向引发外部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敦促其处理。处理期限不受上述缺陷处理时间的限制,不计入缺陷记录本,不进行处理率考核,但须另列账册专门予以记录。

a.6.2群众护线员及人民群众报告(反映)的缺陷,应由责任巡视人员或工区线路专责人到现场核实,如果属实应立即进行现场记录,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p>

第5篇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的装接、拆除手续程序、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行政区域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0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6-01)

3职责

3.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3.3  安全监察部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用电设施(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线路。

4.2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用电线路。

4.3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4.4  需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

4.4.1  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书面申请单。

4.4.1.1  使用部门;

4.4.1.2  使用原由;

4.4.1.3  使用容量;

4.4.1.4  电压等级;

4.4.1.5  使用地点;

4.4.1.6  使用期限;

4.4.1.7  负责人员;

4.4.1.8  执行人员。

4.4.2  部门负责人审批。

4.4.3  安全监察部批准。

4.4.4  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4.5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办延期手续。

4.5  临时工、外包工因施工需要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由用工部门办理书面申请单,报安全监察部批准,严禁私拉乱接。

4.6  机组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管理

4.6.1  机组a级、b级、c级检修和抢修现场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可免办临时用电线路申请手续,但必须由专业电气维护人员或电气检修人员装接。

4.6.2  检修工作结束后,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装接人员拆除。

4.6.3  机组a级、b级检修结束后五日内,c级检修后三日内,检修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全部拆除;抢修现场工作完毕必须立即拆除。

4.7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一般要求

4.7.1  装设之前,应核算负载大小和所接电源容量,后者应大于前者。

4.7.2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7.2.1  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7.2.2  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

4.7.2.3  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4.7.2.4  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

4.7.2.5  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4.7.2.6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第6篇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了运行中设备运行管理、防范措施、实施办法及处理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电力设施的工作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3 管理内容

3.1为了有效地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事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电量损失、提高供电可靠率,特制定本规定。

3.2电力线路的外力破坏事故系指我单位所属的电力(电缆或架空)线路、设备在安全运行状态下遭受人为的外力影响或破坏,使电力线路及其设施受到损害后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碰撞电杆、拉线或挂扯导线及其设施,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2线路防护区爆破作业,飞石损伤或打断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3建筑工地塔吊、脚手架、防护网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4居民区内因居民向线路上乱扔杂物,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5线路防护区内的高大树木倒向线路,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6线路下方及邻近吊装、架设等作业,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7未经我公司有关部门的许可,在电缆线路上方或邻近开挖土方,损坏电缆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8放风筝或飘扬物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3公司各线路运行站、所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外力破坏事故的防范措施,为有效地控制和防止外力破坏事故提供技术保证。

3.4公司安监部是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电力(电缆)线路的护线及人为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

3.5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措施。

3.6公司安监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监察职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3.7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防止电力线路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和事故处理。

3.8公司综合部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做好护线宣传。

3.9运行管理

3.9.1巡线员对线路周围环境应检查的内容:

3.9.1检查线路保护区和线路走廊通道的清障情况(主要是树木)。

3.9.2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违章施工建筑、土石方工程。

3.9.3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修建拓宽道路、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和敷设的管道等情况。

3.9.4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高大机械、井字架、脚手架、塔吊及可移动设施施工。

3.9.5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取土挖沙情况。

3.9.6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能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导电飘扬物,线路周围有无射击和放风筝等。

3.9.7检查线路杆塔脚钉、爬梯齐全、固定牢靠、拉线完整不松动,有无严重锈

蚀。

3.9.8检查线路杆塔基础是否牢固,加固包结实,杆基有无冲刷现象。

3.9.9检查杆塔名称、相位色标、编号是否清晰完整。

3.9.10电力线路运行各单位应加强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的运行管理,并设专(兼)职防护专责人。

3.9.11各部门、所站的线路或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规程制度、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修改或降低标准。

3.9.12凡达不到运行标准构成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按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运行技术人员应对各类外力影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或现场勘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9.13各部门巡线员要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沿线的群众和单位自觉地做好护线工作。

3.9.14巡线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若现场处理有困难,应立即下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若找不到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也应填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注明原因,于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应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处理。

3.9.15各部门巡线员发现线路被盗案件和严重外力破坏,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立即向本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协助派出所进行侦破和查处工作。

3.9.16对电力线路的特殊地点或部位,各部门负责装设安全警告标志。

3.9.17公司安监部应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外力影响进行现场考察。对无视安全措施规定,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必要时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作业或停止供电措施。

3.10防范措施

3.10.1为了防止交通肇事和违章驾驶车辆造成架空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在道路交叉口、弯道处等易被汽车碰撞位置的杆塔、拉线、板桩、地锚等要做好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砌护台加以保护。目前仍处于道路中或交叉路口处的电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大修、业扩、工程施工进行搬迁。

3.10.2道路旁边设立的配电变压器构架,为防止车辆挂扯,应采用紧凑型配电变压器构架典型设计。

3.10.3因道路拓宽、改道而危及线路安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及时将线路迁移。如果拓宽和改道范围较小,电杆或板桩地锚突现在道路上或其它易被碰撞的危险位置上,所涉跨的线路在三杆两档范围以内,责任单位应尽快安排迁移。具体费用等事宜由责任单位酌情办理。若系供电所辖区内配电线路,由输电工区提出书面迁移方案报告,报生产部批准后,由输电工区线路班执行。

3.10.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电力线路杆塔上私自架设各种线路或装设广告牌(灯箱)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小报,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确需借用杆塔架设通讯、电视传导等线路或装设标示牌等,必须经公司生产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10.5架空电力线路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水平距离)严禁爆破作业。确因施工需要,施工部门应凭采矿证、爆破证等向线路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与爆破单位签订“安全措施”,施工爆破单位应写出保证安全的书面保证书。

3.10.6爆破申请、安全措施、书面保证均应一式两份,交施工单位存档。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⑴地形地质状况;⑵爆破方法;⑶药量大小;⑷爆破方向;⑸爆破危险半径。爆破作业期间,线路运行部门负责人、巡线员或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

3.10.7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建筑施工,为保证线路安全应执行以下防范措施:

3.10.7.1客户服务中心在审定邻近架空电力线路的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时,应会同线路所属站、所共同制定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方案及现场安全措施,并督促客户与线路所属站、所签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其实施。

3.10.7.2客户临时用电工程完工送电前,客户服务中心应通知线路所属站、所验收其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可靠,线路所属站、所应严格把住送电接火关口。凡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应立即限期整改后方可送电。

3.10.7.3现场安全措施应附内容,施工现场平面图;标明塔吊(吊笼)的高度和位置,距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标明建筑物和脚手架的位置,距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注明塔吊吊臂限位和警戒标志;脚手架防护网(墙)等措施。

3.10.7.4若现场安全措施不能保证线路安全,在审定用电方案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费用迁移线路或更换绝缘导线。

3.10.7.5居民小区内0.4--10kv配电线路,新架设的应使用绝缘导线,居民区内原有的配电线路、裸导线应安排计划逐步换为绝缘导线,以防止居民乱扔杂物造成配电事故。

3.10.7.6 0.4--10kv配电线路,若采用裸线邻近、平行或穿越居民楼房时,必须按照规程要求,满足安全距离。

3.10.7.7架空电力线路邻近、平行或穿越公园、绿化区和道路两侧树木,应由局主管部门或运行单位积极同园林部门联系修剪,确实不宜修剪的树种,该地段架空导线应更换为绝缘导线。

3.11事故处理

3.11.1公司所属的电力线路属国家资产,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保证其安全运行是我单位开拓电力市场、搞好优质服务的神圣责任。线路所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运行管理,搞好事故预防,使电力线路处于安全运行的监控状态。凡是发生外力破坏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严格按规程办事,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11.2线路所属部门巡视不到位或发现事故隐患未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措施”而造成外力破坏事故,视为责任事故,按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3.11.3线路外力破坏事故要严格遵循公司安监部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制度,线路运行站、所首先向公司安监部汇报,当日内写出事故报告,要完整、及时、准确。同时对责任站、责任所、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3.11.4造成电力线路损害或外力破坏事故,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肇事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11.5经济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费和少供电量损失费折款。直接损失费由线路所属部门根据事故修复费做出赔偿明细和决算。同杆架设的线路应一并计算损失进行赔偿。少供电量损失折款按用电营销部门提供的计算口径做出明细,一式三份交安监部监察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正规的收款凭证。

3.11.6事故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补偿,各部门要如实做好决算,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或私下了结。

3.11.7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3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对造成电力线路严重损害或事故的除收取直接经济损失和少供电量损失折款外,还处以两项赔偿合计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11.8对罚款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3.11.9造成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对其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交清赔偿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线路所属站、所停止其单位或个人的用电,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1.10因人为外力破坏事故而造成的第三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处理。

3.11.1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造成的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应先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然后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

第7篇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对运用中电力线路进行调整、改造,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部门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进行论证,并安排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电力调度负责安排停电计划及送电方案。

2、所有电力线路作业和施工工作,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向管辖电力调度提出申请并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要认真填写工作票,并负责办理工作票审签手续。电力调度当值正值调度员负责审签工作票,并做好记录。

3、在一条线路上工作,只设一名工作负责人。若一条线路上同时有几项工作,可增设若干小组负责人。但仅共做人责任与电力调度发生联系(接受调度命令、向调度汇报工作、提出申请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只与工作负责人联系(接受命令、汇报工作等)。

4、在一条线路上工作,需要相邻线路或其他线路(如同塔线路、交叉线路)采取停电措施的,可办理一张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对两条或两条以上有电气关联的线路或有工作重叠的线路同时进行调整、改造工作,允许设一名工作负责人和若干小组负责人,办理一张工作票。

6、在电力线路上作业和施工,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制定hse作业计划书(或作业指导书),在危险部位、环节设专责安全监护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变更电气设备双重名称(名称、编号,以下简称设备名称)时,电力调度要提前下达书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设备原名称、新名称外,还要规定变更时间。

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设备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提前做好设备更名准备工作(包括变电设备名称、电力线路杆号等)。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到来时,应立即启用新的设备名称,并做好运行及交接班记录。

8、因电力线路(包括架空和电缆线路)调整改造需要变更设备名称的,设备更名应与施工改造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地,宜以设备第一次停电后、确认工作许可之时作为设备名称变更时间。

在此情况下,电力调度员要向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及相关调度下达设备更名命令,并做好调度记录。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在接到设备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运行记录中做好变更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变更后的设备名称。

9、当线路工作不能在计划时间内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规定结束时间之前一个小时向电力调度省情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当线路工作因故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中断和转移,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满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在此工作之前必须重新办理调度申请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发生变化,可继续执行办理延期手续后的工作票,但开始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所列内容相符。

10、需要线路带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如核对相序、带负荷测试等)是电力线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对线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线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在确保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无送电障碍后,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送电,并通知工作班成员;在得到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核相。

需要调整相序时,工作负责人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停电。在接到调度工作许可命令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票所列内容重新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在检查无误后方可安排调相。

11、线路调整改造工作全部内容完成之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电力调度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需在得到调度确认之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

12、电力线路调整改造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8篇 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规定

: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4

建立健全责任线路的基础资料正确完整,熟练运用生产mis系统,确保输电gis数据正确完整。

30

mis中数据未及时更新每处扣3分,不正确每处扣3分,运用mis系统不熟练扣5分。

5

标志、标牌要规范、清晰、完整。

5

未及时发现缺少,每基扣1分;未及时补充完善,每基扣1分。

合计

100分

备注

线路设备安全运行第一责任人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审批确认后加10分。

第9篇 临时电器线路管理规定

1、在生产工作需要架设安装临时线路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填写“临时线路审批单”,经库主任批准,派有合格证的电工架设、安装,严禁乱拉乱接、乱挂临时电器线路。

2、电工接受安装临时线的任务前,必须凭批准手续进行使用。

3、接用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4、临时线路使用期满后,必须在期满的一天内拆除,库领导负责复查并督促检查。

5、临时线路接线如发生危险,确属装置不良,导致发生各类事故,应有承装电工负责。

第10篇 输电线路检修管理标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输电线路检修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电网35kv-110kv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部《架空送电线路检修规程》

电力部《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条例》

3 职责

3.1 生技部职责

3.1.1 负责制订输电线路检修管理制度,组织对新建改建线路的验收和交接,并督促施工部门进行消缺,定期对线路检修质量进行检查。

3.1.2 审批检修计划和工程预决算、工程资料归档。

3.1.3 健全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台帐。

3.1.4 指导检修公司解决线路检修的有关技术问题。

3.1.5 组织制定重大检修工作的组织技术措施,对35kv及以上线路的检修现场进行监督。

3.1.6 负责协调其它部门处理运行部门提出的线路缺陷。

3.2 检修公司职责

3.2.1 组织制定常规维修作业、带电维修作业的组织、技术措施。

3.2.2 指导线路运行班解决线路检修的有关技术问题。

3.2.3 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制定年度线路检修计划。

3.3 线路运行班职责

3.3.1 遵守输电线路各项检修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认真搞好线路的检修和技术管理工作。

3.3.2 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制订年度线路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和周工作检修计划。

3.3.3 建立健全输电线路的图纸资料。

3.3.4 负责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常规维修作业、带电维修作业的具体实施工作。

3.3.5 负责10kv配电线路的带电作业工作。

3.3.6 定期召开月度检修分析会,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对检修管理的措施认真落实执行,并对检修后的设备质量负全责。

3.3.7 负责带电作业工器具技术革新工作的开展。

3.3.8 负责输电线路检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其进行工作实绩考核。

3.3.9 对违反线路检修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在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中,要坚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令、标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4.2 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工作由生产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 生技部是全公司输电线路的技术管理部门,检修公司是输电线路检修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运行班是输电线路检修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行政正职是输电线路检修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4.3 根据部门分工,凡我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工作由运行班负责,用户投资建设的线路一般由用户自己负责,用户不能自己检修的可签订协议委托我公司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4.4 输电线路的检修要按有关运行规程的要求、周期以及省集团公司状态检修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一般包括日常检修(亦称小修)、大修、事故抢修、改进工程、带电检修几大类,检修工作的项目和内容由定期巡视检测(或预防性试验)的结果确定。

4.4.1 日常检修(小修)通常包括绝缘子定期清扫,并沟线夹紧螺栓,铁塔刷漆, 杆塔螺栓紧固,金属基础防腐处理,混凝土杆内排水、钢圈除锈,杆塔倾斜扶正以及防护区砍伐树木、巡线道桥的修补等。大部分日常检修都不需停电进行。

4.4.2 大修主要包括更换和补强杆塔及其部件,更换或补修导线、 架空地线并调整其弧垂,为加强绝缘水平而增加绝缘子或换合成绝缘子,改善接地装置,加固杆塔基础,更换或增设导线及地线防震装置,处理不合格的交叉跨越线段以及根据防汛等反措要求调整杆塔位置等。

4.4.3 事故抢修主要针对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导致的倒杆、断线、绝缘子串闪络、金具脱落等停电事故所进行的计划外抢修。要组织好正常的事故抢修队伍,检修工作由检修班负责实施,在接受抢修命令后限期完成。

4.4.4 改进工程包括更换大容量导线,升高电压,增建或改建部分线路等。

4.4.5 带电检修作业项目有带电更换绝缘子,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测试,补修导线, 接入或拆除空载线段,调整导线弧垂,更换腐蚀架空地线等, 并要进一步开展其他带电检修作业项目。

5 检查与考核

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全公司输电线路的检修管理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第11篇 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减少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电信总局《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上海电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员工及外协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线路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一、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辅以红白带),晚间必须增加使用红灯等警示标志,以便行人和车辆注意。

二、为了保护行人、车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下列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道路拐弯角处;

(2)有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处;

(3)跨越道路线,需要车辆暂停通行处;

(4)挖掘的坑、洞、沟处;

(5)揭开盖的窨井处;

(6)架空电缆接续处;

(7)敷设人井、架空电缆和光缆处。

三、在铁路、桥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以免引起误会而生意外,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车辆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道路上进行占路施工必须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须申办或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组或施工队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了望和其它现场安全事项。

第12篇 输电运检工区线路检修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电运检工区输电线路检修管理的原则、流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输电运检工区各班、组。

2 职责

2.1 工区领导

a) 负责常规检修作业方案的审批。

c) 负责重大项目检修作业的审核,并提交局审批。

b) 负责检修作业相关资源的配置。

d) 负责检修计划、停送电申请的工区审核、批准。

2.2 技术组

a) 工区检修管理归口管理部门。

b) 负责检修作业方案的编制与审核、交底及检修作业工作票的签发。

c) 组织重要检修作业现场踏勘。

d) 负责年度、月度、周检修计划的制定与下达。

e) 负责检修停送电申请的上报。

f) 负责调度联系与许可。

g) 负责检修记录,定期总结、汇总。

h) 负责组织检修分析会议。

i) 组织线路评价工作。

2.3 安质组

a) 参与重要检修作业现场踏勘。

b) 负责检修作业方案的安全审核。

c) 负责工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d) 负责工区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 负责各类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f) 负责安全月等各类活动。

g) 负责工区安全性评价工作。

h) 参加工区检修分析会议。

2.4 带电作业班

a) 负责检修作业现场实施,并正确、安全地工作。

b) 负责班组检修作业工器具的定期试验、检查及保管。

c) 负责各班组的检修分工、检修现场情况等记录。

d)及时参加检修分析会,定期做好汇总、分析工作。

2.5 机具管理班

a) 负责工区检修作业工器具的保管。

b) 负责工区检修作业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及检查。

2.6 运检班

a) 做好检修现场工作的配合。

b) 负责检修消缺的验收等工作。

c) 负责线路状态评价工作。

3 总则

3.1 检修现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3.2 从事线路检修工作的人员素质应满足:

——作业人员应具有输电线路上岗证书, 如从事带电作业还需持有带电作业证,并经书面批准;

——作业人员应经《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考试合格;

——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具有实际操作经验,从事带电作业还需带电作业实际工作经验。

3.3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规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4 输电线路现场检修可分停电作业、带电杆塔上作业和带电作业。

3.5 线路检修项目应按照设备状况及巡视和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检修项目应按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和国网生[2003]481号文《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状态检修项目按q/jdj 21113—2008 《架空送电线路状态检修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6 输电线路检修后,凡有改变原工程设计(如改变基础型号、杆塔结构、导地线、附件、接地装置等)的,应按改变后的实际情况,整理竣工图纸资料,经审核存档,并及时在运行资料中更改。

3.7 现场检修作业应严格按照q/zdj 58-2006 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停电检修作业指导书、q/zdj 59—2006 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指导书、q/zdj 62—2006 输电线路小型技改系列作业指导书要求,落实检修工作的“三禁、六要、九步”。

4 作业活动描述

4.1 确定检修任务

工区技术组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线路检修工作,合理确定线路检修任务,任务来源主要包括:

——线路综合检修计划;

——线路状态检修计划;

——线路大修、技改计划;

——线路缺陷;

——线路检测数据分析;

——线路运行分析;

——其它突发、临时性的任务。

4.2 停电申请

需停电进行的检修作业,技术组应根据停电检修任务,及时向局调度运方组填写停电申请,停电申请的时限一般要求如下:

——110kv线路应提前5天填写、上报;

——220kv线路应提前7天填写、上报;

——500kv线路应提前9天填写、上报。

对于临时性或突发性的任务,其停电申请的时限允许适当缩短。

停送电申请的工作流程统一按psms及相关规定执行。

4.3 编制施工措施

工区技术组应根据检修任务合理编制施工措施,施工措施必须经安全、技术相关方面的审核,并经工区领导批准之后方可组织实施,特别重大的项目需局运检部审批。

对复杂、危险、大型的检修工作,检修单位领导、有关专业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应当进行工作前的现场勘察,必要时应有局领导、生产部、安监部的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察时,应确定施工方案和存在的的危险点,并保持相应的记录。检修单位应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及时编制施工措施,并经生产部、安监部及局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施工措施应包括工作线路概况、工作任务及分工、工作计划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应配有现场实物图。具体要求见《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对于技改、大修、综合检修等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措施,无施工措施不得进行作业。

施工措施中应明确本次作业需要采用的的作业指导书,但严禁将作业指导书等通用规范直接作为施工措施使用。

4.4 施工交底

技术组应提前组织工作班组进行全员施工交底,主要内容包括:

——交待工作任务及分工;

——交待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交待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交待相关的危险点预控措施;

——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交底后应有相关的交底记录,具体如附件所示。

4.5 签发工作票

技术组应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填写并签发相应的工作票。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后进行签发。

工作票签发统一按psms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无工作票不得进行现场作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规定的除外)。

4.6 检修现场实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班组人员进行“两交一查”,其内容包括:

—— 交待工作任务、内容和工作分工;

—— 交待工作安全技术措施;

—— 检查人员情况及工作准备情况。

“二交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填写安全工作保证书。

各检修人员应确保检修质量,并保持检修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工作过程中各检修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做好危险点预控工作,确保工作安全。

现场监护人应严格监护。

检修结束后,各工作班组应根据检修情况形成检修小结,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给技术组汇总。

4.7 检修质量验收

工区运检班人员负责所辖线路检修质量的验收工作,质量验收标准按gb 50233-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执行,验收工作应在该线路的第一个巡视周期内完成。

对于技改等重大工程,工区应在工作完成后,在线路复役前立即组织验收,并保持相应的施工、验收记录。

应保持检修质量验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反馈至psms相关记录中。

4.8 检修状态评估

工区带电班人员根据现场检修质量,对本班所负责检修的线路从杆塔、基础、通道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工区的评估表格进行打分汇总。

4.8 4.9检修记录存档

检修现场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结束,办理结票手续,并将相关数据录入psms相关模块中。

应及时整理现场检修记录,检修专职应定期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并在每月一期的检修分析会议上进行相关的分析与汇总。

5 检修安全

6.1 检修危险点预控

工区技术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检修危险点预控管理体系,检修危险点应包括危险点内容描述、预控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应配备相关的资料、照片。

施工措施中应包含检修危险点预控的内容,并在施工交底中进行明确。

现场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检修危险点的预控措施。

6.2 安全措施

所有现场检修工作必须制定现场安全措施,不允许将危险点预控措施代替现场安全措施。

现场工作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工作过程中各检修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危险点预控措施、安全措施,相互关心施工安全,确保现场工作安全。

6.3 工器具及安全用具管理

工区机具管理班及相应的检修班组应按实际需求给各检修班组配置相关工器具和安全用具,并严格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相关要求定期对工器具和安全用具进行试验和检查。

工器具和安全用具应实行定置管理。

各检修人员应确保个人安全用具的整齐和完好,在工作中应使用合格的个人安全用具。

严禁将不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带至工作现场。

6 状态检修

工区应结合线路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状态评价工作,不断完善线路状态检修工作。

状态检修的具体实施应按省公司和局相关要求实施。

7 检修质量标准

工区各班、组应严格按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国网生[2003]481号文《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试行)和q/jdj 21113—2008 《架空送电线路状态检修管理规定》、gb 50233-2005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明确检修工作的质量标准,必要时应制订详细的现场检修质量标准,以指导线路检修工作。

8 事故抢修

工区应根据局应急预案要求,成立应急抢修队伍,并编制典型的事故抢修预案,以用于指导线路抢修工作。

8.1 事故备品及抢修工具

检修单位应有事故备品、抢修工具、照明设施及必要的通讯工具,一般不许作它用,抢修使用后应清点补充;

事故备品应有标志、账卡、并应有专人保管;

8.2 事故巡视与事故处理

检修单位应编制抢修人员住址一览表,必要时应开展事故演习,以提高事故抢修能力。

线路发生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修,在抢修过程中,应确保现场工作安全,并做好现场抢修记录,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

事故处理后,应由工区主任或总工程师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9 带电作业

带电作业按工区《带电作业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10 缺陷管理

缺陷管理按工区《缺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11 检查与考核

绩效考核执行输电运检工区《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13篇 配电线路运行巡视管理规定

配电线路运行巡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掌握设备运行情况,针对设备运行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经济运行,遵照《黑龙江省农电系统高压配电生产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农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兰县农电局各生产单位。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条、运行分析的主要内容:

1、配电线路及设备隐患,分析可能导致事故的缺陷。

2、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异常运行现象。

3、设备绝缘降低的原因。两措执行情况。事故原因及对策。

4、供电质量和配电网的经济运行。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5、配电网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保护是否存在问题。

第六条、定期分析、专题分析

各所长要组织本所,生产技术人员或全所人员进行设备运行分析。定期运行分析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

针对出现的配电事故,或配电网、设备存在运行异常现象,要进行专题分析,由局线路专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二次。

第七条、在各种运行分析中,所长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第八条、维护管理范围。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kv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九条、局属各基层生产单位要依据产权维护范围,对辖区的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及变台上的所有设备,做周期的巡视及检查,巡视、检查后将缺陷记录在缺陷记录上,根据设备缺陷的程度编制检修计划,分别上报局调度室、生技科。

第十条、配电线路杆塔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杆塔是否倾斜,有无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裂纹、锈蚀。

2、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混凝土杆根有无冻鼓现象。

3、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等。

5、杆塔标志(杆号、相位标志、警告牌)是否齐全明显。

6、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藤蔓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运行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第十一条、配电线路横担及金具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

2、金具有无锈蚀、变形,螺栓是否紧固,有无缺帽,开口销子有无锈蚀、断裂、脱落。

第十二条、配电线路绝缘子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瓷件有无脏污、损坏、裂纹和闪络痕迹。

2、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第十三条、配电线路导线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导线有无断裂、松股、金勾、损伤、烧伤痕迹,在易污染地区的导线有无腐蚀现象。

2、三相弛度是否平衡,有无过松过紧现象。

3、接头是否完好,有无过热现象(如接头变色、雪先熔化等),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

4、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5、导线上有无悬挂物。

6、固定导线的帮线有无松散或开断现象。

第十四条、配电线路拉线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拉线有无锈蚀、松动、断股和张力不均现象。

2、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

4、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

5、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沉陷、缺土、或凸起等现象。

第十五条、配电线路防雷设施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络痕迹,表面是否脏污。

2、避雷器的固定是否牢固。

3、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相邻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各部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

5、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配电线路接地装置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

2、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

3、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是否牢固、牢靠。

4、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第十七条、配电线路沿线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沿线有无易燃、易爆品和腐蚀性液体、气体。

2、导线对地、道路、公路、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周围有无有无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等。

3、周围有无能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

4、查明防护区内有无植树及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杂物,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

6、查明沿线污秽情况。

7、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

8、查明有无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

9、有无不掌握的交叉跨越。

第十八条、配电变压器和变台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及放电痕迹。

2、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音、异味。

3、各种设备及各个电气接点有无锈蚀、过热、烧损等现象。

4、呼吸器是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

5、各部密封胶垫有无老化、开裂,有无渗漏油现象。

6、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好。

7、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

8、各部螺栓是否完整,有无松动。

9、名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

10、熔断器熔丝及隔离开关保险片是否齐全,熔丝、保险片大小是否合适。

11、熔断器、隔离开关引线是否松动,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

12、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地面安装的变压器,围栏是否完好。

13、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积,有无生长较高的树木、农作物、藤蔓类的植物接近带电体。

14、变压器三相负荷是否平衡。二次侧电压是否正常。

第十九条、分支隔离开关及熔断器部分巡视检查内容

1、瓷件有无裂纹、闪络、破损及脏污。

2、熔丝管有无弯曲、变形、起层和炭化等。

3、触头间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烧毁、熔化现象,弹簧片弹性有无退化。

4、引线接触是否良好,与各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5、操作机构是否灵活,有无锈蚀现象。

6、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

7、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巡视、检查周期与线路相同。

第二十条、检查发现以下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1、熔断器的消弧管内径扩大,或受潮膨胀而失效。

2、触头有麻点、过热、烧损等现象。

3、触头的弹簧片弹力不足,有退火、断裂等现象。

4、操作不灵活。

5、熔断器熔丝易跌落,上下触头不在一条直线上。

6、熔丝容量不合适。

7、相间距离不足0.5米,跌落熔断器安装倾斜角超出150-300范围。

第二十一条、架空配电线路的巡视周期

1、定期巡视每月一次。

2、特殊巡视,按需要确定。

3、夜间巡视,重负荷和污秽地区每年至少一次。

4、故障性巡视,由调度或主管生产领导决定。

5、监察性巡视,重要线路和事故频发线路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二条、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

1、登杆检查,每二年一次。

2、绝缘子清扫,根据污秽程度。

3、铁塔金属基础检查,五年一次。锈后每年一次。

4、铁塔和混凝土钢圈刷油漆,根据油漆脱落情况。

5、铁塔紧固螺栓,五年一次。

6、悬式绝缘子绝缘电阻测试,根据需要进行。

7、导线弧垂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测量,交叉跨越每年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测量。

第二十三条、配电变压器和变台、变亭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1、定期巡视每月一次。

2、清扫设备、检查熔丝等维护工作,每年一次。脏污地段适当增加次数。

3、绝缘电阻测量,每年一次。

4、负荷测量,每年最少一次。

5、开关维护性修理,每年一次。

6、门窗及室内清扫检查,每月一次。

7、防火检查,每年一次。

8、保护装置、仪表二次线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周期与线路及设备相同。

第二十五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

1、变台的接地电阻的测量每二年至少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

2、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3、总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二十六条、不定期巡视检查

1、用电高峰季节、重大节日,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和夜巡次数。

2、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大雾、冰雹、洪水等恶劣天气过后。必须进行特殊巡视检查。

第14篇 架空线路带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带电作业的现场组织机构、职责、作业基本要求、安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带电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51-1998 电工术语 架空线路

gb/t 14286-2002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gb/t 2900.55-2002 电工术语 带电作业

能源部电供[1991]31号 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华东电管局[84]华东电生字590号  华东电网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286-2002《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gb/t 2900.55-2002《电工术语 带电作业》、gb/t 2900.51-1998《电工术语 架空线路》规定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4 带电作业现场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带电作业现场组织机构

带电作业现场应明确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技术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材料、工器具、资料管理工作。

4.2 职责

4.2.1 工作负责人职责(持票人)

a) 根据工作票,全面负责本次工作的现场安全、质量和环境符合有关要求,督促线路带电作业规程、作业指导书得到严格执行,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 负责核对工作票及作业指导书所列的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及是否满足实际工作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c) 出工前检查安全用具是否齐备,人员着装是否规范,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d) 带头遵守现场各项安全规定,不违章指挥;对全体作业人员认真进行监护,及时制止违反安规行为,监督、检查现场危险点预控措施的执行;

e) 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每天开工前,组织召开现场班前会,工作负责人应按照工作票内容做好“二交一查”,待全体作业人员清楚并签名后,方可下令开始工作;

f) 工作负责人对高杆塔及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g) 工作结束后,应检查线路作业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从杆塔上撤下后,再向调度汇报工作结束,然后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2.2 专责监护人职责

a)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d)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4.2.3 现场技术负责人职责

a) 现场技术负责人是带电作业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解决施工工艺、技术、质量难题;

b) 负责编写现场作业指导书,督促检查带电作业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正确执行;

c) 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按规定填写工作任务单。

4.2.4 工作班成员职责

a) 遵守《安规》及有关规定,不违章作业,互相关心,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做到“四不伤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b) 作业前,认真参加班前会,接受安全、质量、环境要求和工作任务、作业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的交底,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明确当天带电作业范围、工艺要求、环境要求、危险点及防范措施后,在班前会记录上亲笔签名;

c) 检查个人工器具、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作业要求并正确使用;

d) 严格执行线路带电作业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e) 作业中不得变更所做的安全措施,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报告,对无安全措施、未经安全交底和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工作;上杆塔作业前必须正确核对线路双重命名、杆塔号;

f) 遵守文明生产有关规定。

4.2.5 现场材料、工具管理员职责

a) 现场材料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设备材料、工器具的管理负责;

b) 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准备好工器具、材料;

c) 对使用的设备材料、工器具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使用情况。

4.2.6 现场资料管理员职责

a)现场资料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资料管理负责;

b) 负责带电作业资料的收集、填写和上报工作;

c) 工作结束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5 带电作业人员要求

5.1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批准。

5.2带电作业的工作负责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熟悉《安规》、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专责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5.3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带电作业合格证并经企业书面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5.4带电作业人员应熟悉工器具使用方法、使用范围以及最大允许工作荷重,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有关规定。

5.5带电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适应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检修技术;掌握触电急救法和紧急救护法。

6 带电作业基本要求

6.1“三要”

6.1.1 要有良好气象条件并停用重合闸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恶劣天气下进行带电作业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带电作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电或恢复重合闸。

6.1.2 要有合格的带电作业专用工作票

现场合格的带电作业专用工作票是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关键,各级经批准的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应把好现场作业的安全关。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6.1.3 要有带电作业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对危险性、复杂性、困难程度较大的线路带电作业项目和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并要有经过严格的编、审、批手续的带电作业方案,使现场作业有各项严密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每项带电作业必须有作业指导书。

6.2“六禁”

6.2.1禁止无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

带电作业人员要满足上述第5条带电作业人员基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6.2.2禁止工器具现场未检验作业

带电作业工器具在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失灵,否则禁止使用,并使用2500及以上兆欧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阻值应不低于700mω。

6.2.3禁止使用不合格工器具作业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周期试验,不得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试验超周期的的工器具,并应根据工作负荷校验满足规定安全系数。

6.2.4禁止未经调度许可进行作业

带电作业必须经调度许可,必要时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6.2.5禁止现场失去安全监护作业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6.2.6禁止带电作业人员酒后作业

作业人员严禁在酒后进行带电作业。

6.3“九步”

6.3.1 两交一查,落实预控

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召集工作人员召开现场班前会,具体交待工作任务、作业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检查工器具是否完备和人员精神状况是否良好。

6.3.2 检查工具,防止受潮

带电作业工器具在使用前要外观检查合格,在运输过程中,带电作业工器具应装入特制的工具袋、工具箱,防止工具表面擦伤损坏,使用中必须戴手套防止受潮受污。

如果绝缘工具遭表面损伤或受潮,应及时进行干燥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3.3 停重合闸,调度许可

带电作业必须经调度许可,必要时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6.3.4 现场交底,专人监护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工作前要进行两交一查。

6.3.5 核对命名,流程作业

工作人员上塔工作前须核对线路的双重命名、杆塔号和相位,要按照带电作业指导书的流程进行作业。

6.3.6 作业结束,质量自查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要对作业质量进行自查,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结束作业。

6.3.7 工作完成,清理现场

工作完成后,要注意塔上、地面上有无遗留物,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3.8 工作终结,汇报调度

工作终结后,及时汇报调度,恢复重合闸。

6.3.9 填好记录,班后小结

做好设备台帐变更记录,填好带电作业情况统计报表,班后对作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以便改进、提高。

7施工方案的编制

7.1 现场踏勘

组织开展以下带电作业时,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前应组织现场踏勘:

——500kv带电作业;

——特殊塔型上带电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不熟悉的带电作业;

——现场交跨、环境复杂的带电作业;

——带电施工作业;

——新工具研制、新项目开展的带电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带电作业。

现场踏勘时,工区主管生产领导、专职安全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均应参加,必要时应有局领导、生技部门、安监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

现场勘察时,应确定施工方案和存在的的危险点,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7.2 编制施工方案

对于开展以下带电作业时,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带电作业任务、现场踏勘结果合理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且须经安全、技术相关方面的审核,并经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之后方可组织实施:

——组织现场踏勘的带电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带电作业。

7.3 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

对于开展以下带电作业,应经局生技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局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00kv带电作业;

——现场交跨、环境复杂的带电作业;

——带电施工作业;

——新工具研制、新项目开展的带电作业;

——工区主管生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带电作业。

施工方案应包括工作线路概况、工作任务及分工、工作计划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应配有现场实物图,施工方案需在开工3天前,送交有关施工班组,施工班组应提前熟悉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果涉及多班组施工,应由生技部门召开相关班组的施工负责人会议,共同协调交底。

作业班组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作业,未经方案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随时接受局生技、安监部门的检查,施工方案工区生技部门应存档。

8 应用作业指导书的注意事项:

8.1每项带电作业项目都必须编写作业指导书,实行标准化作业。

8.2作业指导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作业人员的配备;工器具的配备;作业程序单(作业过程及要求);危险点及控制措施;作业工艺标准;其它注意事项;相关的报表和记录。

8.3 在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前,要针对现场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分析有无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带来新的危险,以便对原有的危险点及控制措施进行补充,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8.4作业班组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随时接受局生技、安监部门的检查。

9防止对地及相间放电安全控制

9.1  带电作业时各作业距离和数据要求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带电作业时安全距离和数据要求表

序号作业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备注
110220500
1地电位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m)11.83.2
2绝缘操作杆最小有效绝缘长度(m)1.32.14
3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最小有效绝缘长度(m)11.83.7
4等电位作业人员对接地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11.83.2
5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m)1.42.55
6等电位作业中的最小组合间隙(m)1.22.14
7等电位作业中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0.30.30.4
8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m)0.4
9绝缘臂的最小有效绝缘长度(m)23/
10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必须保证的良好绝缘子片数(片)5923
11带电检测绝缘子同一串中允许的最大零值片数(片)[整串片数/零值片数]#####5月13日6月28日
12边续档导地线上挂梯最小截面要求(mm2)钢芯铝绞线和铝合金绞线120,钢绞线50(等同opgw光缆和配套的lgj-70/40导线)
9.2等电位工作人员必须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并保证其连接部位接触良好,在现场使用前要测量任意两点间的阻值不得大于20ω。均压服主要起屏蔽作用,不能以均压服作为接地保护。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上工作,作业人员应穿静电感应防护服,宜穿导电鞋。

等电位人员转移电位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相应规定。

带电作业传递工器具和材料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和绝缘绳索,其最小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表1的相应规定。

9.3 沿导、地线上悬挂软、硬梯或飞车进行强电场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其最小截面不得小于表1要求;

b)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在孤立档的导、地线上作业;

——在有断股的导、地线和锈蚀的地线上作业;

——其最小截面小于表1第12款要求的;

——两人以上在同档同一根导、地线上的作业。

c) 作业前应先检查本档两端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应保持地线及人体对下方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比表1数值大0.5m;带电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等交跨物的安全距离比表1数值大1.0m。

10 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控制

10.1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10.2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经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工作前严禁饮酒,着装规范。

10.3攀登杆塔脚钉、爬梯时,应检查脚钉、爬梯是否牢固。

10.4 在杆、塔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被锋利物伤害。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在杆塔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10、5 杆上人员应防止落物伤人,材料应用绝缘绳索传递,不得乱扔,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11工器具使用的安全控制

11.1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应使用经试验合格的并未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带电作业工具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站进行试验,试验记录由专人保管。电气试验周期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工器具试验管理规定执行。

11.2应按技术措施中要求的受力大小,选择工器具,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铭牌使用。

11.3各类安全工器具应经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失灵,否则禁止使用。并使用2500v及以上兆欧表进行分段绝缘检测,阻值应不低于700 mω。

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11.4在运输过程中,带电作业工器具应装入特制的工具袋、工具箱中,要防止工器具表面受潮和损坏。

如果绝缘工具遭表面损伤或受潮,应及时进行干燥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应将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垫上,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12 现场文明生产

12.1所有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均应按规定戴安全帽,工作人员应着装规范。

12.2工作场所不要高声喧哗,对作业程序或方法有异议时,应通过工作负责人来指挥纠正。

12.3在山区、林区作业要小心火种,不得随意吸烟,乱丢烟蒂。

12.4工作过程中,应爱护农作物,尽量少损失青苗,少砍伐树木,工作结束后做好合理的青苗赔偿工作。

12.5现场工器具和材料要实行定置管理。

12.6在市区及公路附近作业工作现场要设立围栏,派专人监护,实行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牌。

12.7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废旧材料应回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15篇 送配电线路设备运行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35kv送电线路、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的职能、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海市供电局所属各供电所、电力安装公司及有关单位(科室)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事送配电线路与设备的运行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能源部sd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3 职责

3.1 职能

3.1.1 局生技科归口管理35kv送电线路、10kv配电线路及部分设备(含线路负荷开关,跌落熔丝具、避雷器、线路电容器等);

3.1.2 局用电管理科归口管理10kv配电变压器,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及设备。

3.1.3 局农电管理科归口管理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及设备(除城镇公用变外)。

3.1.4 局属各供电所负责管理城镇公用变及所属的低压配电线路与设备。

3.1.5 为了保障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送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必须经主管科室现场查勘,并经领导批准,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3.1.6 10kv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与用户按产权分界点的划分:以用户配电室外的第一断路器,即配变令克上桩头。

3.1.7 产权属用户的送配电线路或设备需由我局维护管理应另订代维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范围及安全责任。

3.2 权限

3.2.1 生技科权限

3.2.1.1 负责各职能部门生产作业计划的平衡和协调。

3.2.1.2 负责年度大修、技改工程的审核,并上报市局。

3.2.1.3 有权督促和指导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加强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1.4 有权督促和指导供电所,加强城镇公用变和所属的0.4kv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2 用电科权限

3.2.2.1 有权督促和指导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加强配电变压器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3 农电科权限

3.2.3.1 有权督促和指导各供电营业所,加强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4 供电所权限

3.2.4.1 有权对所辖的线路提出更改、大修方案。

3.2.4.2 有权督促和指导所辖供电营业所开展线路运行管理和技术培训。

3.2.5 供电营业所权限

3.2.5.1 有权对所辖的线路提出更改、大修方案。

3.2.5.2 接受供电所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3.3 责任

3.3.1 生技科责任

3.3.1.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帮助指导督促各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实施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本局制订的有关标准。

3.3.1.2 收集整理送配电线路主要技术数据运行资料,配合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及时归档。

3.3.1.3 汇总各供电所线路运行月报,进行专业运行分析,并推广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3.3.1.4 协助指导供电所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活动。

3.3.2 用电科责任

3.3.2.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帮助、指导、督促各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实施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本局制订的有关标准。

3.3.2.2 收集整理10kv配电变压器及设备的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资料,配合档案员按规定及时归档。

3.3.2.3 督促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加强配电变压器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3.3 农电科责任

3.3.3.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帮助、指导、督促各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实施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本局制订的有关标准。

3.3.3.2 收集整理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资料,配合档案员按规定及时归档。并推广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3.3.3.3 督促各供电营业所加强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3.3.4 协助指导各供电营业所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活动。

3.3.4 供电所责任

3.3.4.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和技术文件,执行市、县局有关规定,实施局有关标准。

3.3.4.2 做好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基础管理,做到资料与资料,资料与实际相符。

3.3.4.3 做好送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缺陷管理工作。

3.3.4.4 及时上报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报表,进行专业运行分析、总结,推广先进的运行管理方法。

3.3.5 供电营业所责任

3.3.5.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和技术文件,执行局有关规定,实施局有关标准。

3.3.5.2 做好所辖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基础管理,做到资料与资料,资料与实际相符。

3.3.5.3 做好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运行管理、缺陷管理工作。

3.3.5.4 及时上报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运行报表,进行专业运行分析、总结。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线路巡视

4.1.1 供电所、营业所应根据送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技术标准规定巡视周期,项目、内容,做好周期巡视工作,确定设备主人、定人、定线、定周期组织巡视。

4.1.2 线路巡视应仔细、认真,根据到位,保证质量,根据季节特点有重点地进行巡视,为检查巡线质量,各所每年应组织领导抽查,岗位工互查不少于2次。

4.1.3 巡线工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线路运行,检修标准和安规的人担任。

4.1.4 巡线时必须携带线路一览图,巡视记录卡,交叉跨越记录卡和必要的工器具,发现缺陷,当场做好记录。

4.1.5 巡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份)》和市局实施补充规定。

4.1.6 巡线中必须严格按线路运行标准,电力线路防护规程,电力设施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提高巡视质量,发现“紧急”“重要”缺陷,及时汇报所长或局生技专职人员,及时组织处理。

4.1.7 故障巡查:

4.1.7.1 线路跳闸后故障点不明时,故障巡查规定如下:

a)35kv送电线路,不管重合或强送成功与否,必须进行故障巡视,必要时登杆检查。

b)10kv配电线路,重合或强送失败,必须进行故障巡视,重合或强送成功应做好记录,周期巡线时重点巡视或年度清扫时重点检查。

4.1.7.2 35千伏、10千伏线路单相接地故障后,根据调度命令必须立即组织巡视、检查。

4.1.7.3 故障巡线中,巡线人员应将所分担的巡线区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断或遗漏,对所发现的可能造成故障的所有物件均应搜集带回。并对故障现场情况作好详细记录,以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参考。

4.1.8 要发动线路沿线群众,组织护线网络,协助进行护线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防止外力破坏,保证线路通道畅通。

4.1.9 运行人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施工和行为,应予制止,当线路遭受人为外力损坏,应对肇事者提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盗窃线路设备应交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4.2 倒闸操作管理:

4.2.1 线路倒闸操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及市局实施补充规定。

4.2.2 倒闸操作应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调度统一命名。

4.2.3 凡属市调管辖设备的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市调值班员的操作命令(口头或电话)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命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育,核对无误。

4.2.4 停电检修的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前后应核对线路名称,杆号和开关、刀闸、令克的断合位置,操作完成后,受令人应立即报告发令人。

4.2.5 10kv配电线路支线、分支线和配合令克断合操作可不用倒闸操作票。但应填写倒闸操作记录,如使用工作票的检修停送电操作可不填操作记录。

4.2.6 柱上开关或令克的操作,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戴安全帽和墨镜,登杆操作必须使用安全带。

4.2.7 更换支线或配变令克熔丝时先应拉开三相令克,再行调换熔丝,禁止在两相令克接通位置,仅将拉开的一相进行装拆纸柏管的操作,雨天装拆纸柏管时应戴绝缘手套,绝缘棒应有防雨罩。

4.2.8 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令克熔丝工作。

4.2.9 无人值班变电所的10kv出线1#杆负荷开关和闸刀的操作规定:

a)当值班调度员远方拉工作线路的开关(热备用状态)。工作负责人得到当值班调度员许可后,发令并监护下,拉开工作线路的1#杆负荷开关及闸刀(作为自行操作设备)。并验电接地后,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班人员发许可工作的命令(许可人填现场许可人)。工作结束后,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工作负责人发令并监护下,合上工作线路1#杆闸刀和负荷开关,向当值调度员终结工作;

b)无人值班变电所在10kv干线1#杆的开关和闸刀的操作,应严格按倒闸操作制度执行,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合格安全工器具并使用倒闸操作票,且操作内容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命令并严格监护下进行。严格按操作顺序进行倒闸操作(拉开顺序,先开关后闸刀;送电顺序,先闸刀后开关)防止带负荷拉合闸。

4.2.10 操作票盖章的规定:

a)“已执行”章,盖在已执行的“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

b)“作废”章,盖在作废“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若系调度追令作废,可列入合格统计;若系填写错误作废,可不列入统计;若系填写后未发现,而在操作现场发现错误,应作不合格统计)。

c)“不执行”章,盖在不执行的“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

d)“合格”或“不合格”章,盖在操作的最末一项备注栏处,月末由安全员评价盖章并写上评价日期。

4.2.11 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不待命令即行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或令克,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本所领导。

4.2.12 每月对本所操作票,按省电力局《电气操作票和合格率统计方法》进行评价,本月28日前送局安保科复核。

4.3 工作票管理:

4.3.1 工作票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重要安全组织措施,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市局的实施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4.3.2 在35kv线路和10kv干线上停电工作必须填写《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不停电工作必须填写《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在10kv支线、分支线、配电变压器、城镇低压线和用户总配电盘上停电工作,必须填写支线配变、低压线、配电盘专用工作票。

4.3.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局每年公布的人员担任,学徒工不准担任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如确因人员紧,则必须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并由局或供电所组织考试合格,经局领导批准后才允许担任。

4.3.4 不论使用何种工作票,均应履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及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4.3.5 35kv线路和10kv干线停电检修,必须列入月度作业计划,按规定:市调线路提前四天,县调线路提前二天,填写工作票并向调度申请,一般事故检修也应填写工作票。事故紧急处理,可不填工作票,但应按调度管辖权限履行许可手续和终结手续,做好安全措施,事后在工作日志上写明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任务。

4.3.6 工作票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带到工作现场,并按工作票上所列内容做好安全措施,按杆号挂好接地线后,才许可工作,工作票末带到现场工作应作无票工作处理。

4.3.7 已终结的工作票交工作票签发人,由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盖“已执行”章。月末由安全员进行评价,在“备注”栏右侧空白盖“合格”或“不合格”章。

4.3.8 每月对本所全部工作票,按省局《电气操作票和工作票合格率统计方法》进行评价,下月28日前送局安监复评。

4.4缺陷管理:

4.4.1 线路及设备的缺陷管理应遵守局《供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4.4.2 设备缺陷管理要求建立自下而上的设备缺陷管理责任制,各级分管职责如下:

a) 岗位工:应掌握本岗位线路设备的各类缺陷和各类设备的全部内容。

b) 供电所和营业所:应掌握所辖线路及设备的各类缺陷和全部内容。

c) 局农电科: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d) 局用电科:配变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e) 局生技科:掌握35kv送电线路和10kv干线及以上设备的全部缺陷,二、三类设备的健康状况,10kv支线以下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4.4.3 供电所应设立设备缺陷管理员,负责缺陷的监督统计,上报和设备定级工作。

4.4.4 管理程序:

4.4.4.1 一般缺陷管理程序:

a) 岗位工周期巡视发现缺陷应认真判断缺陷部份、严重程度,并记入巡视记录簿内,一般缺陷每月25日前填一份本月周期巡视工作报告单(简称工作单),把发现的缺陷,报送线路班长。

b) 每次清扫、检修、事故巡视,特殊、监察性巡视,工作负责人把发现的缺陷,填入工作单内,报线路班长。

c) 线路班长接到岗位工或者工作负责人的工作单后,提出消缺意见,然后交缺陷管理员对缺陷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入缺陷台帐,同时根据缺陷管理权限,填写缺陷月报表,报送部门负责人及局主管科室。

d) 岗位工依据缺陷报表对缺陷进行相应编号,把检修发现的缺陷汇入检修记录簿内,局主管科室对上报缺陷进行分类登记,需要局协助处理的缺陷,应进行了解、查勘,必要时应提出整改方案,根据轻重缓、急,下达指令计划。

e) 线路班长,根据缺陷记录及局指令性计划,编制作业计划,经局批准后,开据检修工作单(注

明缺陷编号、工作内容),安排检修人员检修。

f) 检修工作负责人,把检修工作完成情况缺陷消除情况,全部记入工作单返回给检修班长。

g) 缺陷管理员根据检修消缺情况,在缺陷记录薄上进行消缺日期、检修人姓名登记,同时把当月消除的缺陷编码;填入缺陷月报表分送岗位工及局有关科室,并根据本月度运行,检修工作汇总,上报运行,检修报表。

h)运行岗位工依据缺陷月报表,在巡视记录和检修记录相应的缺陷记录后面进行消缺日期和姓名登记,以及检查核修质量。

i)局有关科室根据缺陷月报表,在缺陷汇总簿上进行消缺日期,姓名、登记以便核查;依据运行、检修月报,每季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4.4.4.2 重大缺陷管理程序:

a) 凡属重大缺陷岗位工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线路班长或分管所长。

b) 局管理的“重大缺陷”,由缺陷管理员填写“缺陷报告单”一式二份,经线路班长或所长审后,立即将二份报局主管科室。

c) 局主管科室收到“缺陷报告单”必要时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供电所,安排当月处理或以后下达指令性计划处理。

d) 各供电所根据市局主管科室意见处理后,一周内应填写“缺陷消除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报告局主管科室。

e) 供电所内部按缺陷管理程序处理。

4.4.4.3 紧急缺陷管理程序:

a) 凡属紧急缺陷,岗位工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线路班长或所长。

b) 属供电所管理的紧急缺陷,由供电所自行确定消除方案,组织处理,在“缺陷月报”中报局主管科室。

c) 属局管理的“紧急缺陷”,由岗位工或线路班长立即报告局调度或者局主管科室,由局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处理,供电所事后补报“缺陷报告单”及“消缺报告单”。

d) 各供电所根据市局主管科室意见,在24小时内对缺陷进行处理后,一周内应填写“缺陷消除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报告局主管科室。

e) 供电所内部,按缺陷管理程序办理。

4.4.4.4 属局管理当月发现的各类缺陷,不管消除与否均应在“缺陷月报”中上报市局主管科室。以后发现而已上报的,可不重复上报,但在年末月份的“缺陷月报”中,应上报全部未消除的缺陷。

4.4.4.5 供电所管理的缺陷,每月应将当月消除的各类缺陷统计数,在“运行月报”中上报局有关科室。

4.5 缺陷管理:

4.5.1 供电所应具有的规程、制度、标准:

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6) 华东电网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7)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8)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9)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10)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11)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1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13)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7)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18)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19)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20)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2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23)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24)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2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8)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9)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30) 供电营业规则;

31) 华东局“关于加强供电运行工作若干意见”;

32) 华东局“华东电网供电设备评级标准”;

33) 浙江省局“关于下达供电所标准化条件的通知”;

34) 浙江省农电35千伏线路标准化管理条例;

35)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标准化管理条例;

36)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评级暂行标准;

37) 防止输电线路施工倒杆的规定;

38) 防止配电线路施工倒杆的暂行规定;

39) 防止电力线路人身触电事故的补充规定(送电、配电);

40)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肃处理不验电接地进行违章作业的规定;

41) 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国家标准;

42)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43) 国家标准:额定电压35千伏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第一部分);

44) 国家标准:额定电压35千伏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第二部分);

45) 本局有关的企业标准。

4.5.2 供电营业所应具有的规程、制度、标准:

a)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b)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c)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d)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f)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g)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h)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i)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评级暂行标准;

j) 防止配电线路施工倒杆的暂行规定;

k) 防止电力线路人身触电事故的补充规定(送电、配电);

l)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肃处理不验电接地进行违章作业的规定;

m) 本局有关的企业标准。

4.5.3 设备运行标志

4.5.3.1 送配电线路及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主要标志的内容如下:

a) 送电线路、配电线路干线双重命名,杆塔编号和三米划线。

b) 送电线路、配电线路支干线及以下的线路本身名称,杆塔编号和三米划线;

c) 双回路线路色别标准、瓷瓶使用不同颜色;

d) 公变名称及编号;

e) 相位标志;

f) 开关的调度名称和编号;

g) 低压配电线路零线与相线的瓷瓶区别标志。

4.5.3.2 变电所线路的出口和公变的进出线应有线路的双重命名。(编号)送电线路设在终端杆上,架空配电出线的标志设在出线套管下方和出线1#杆上,电缆配电出线的标志设在户外电缆头下方。

4.5.3.3 各类标志设在巡视易见一侧。

4.5.3.4 导线的三相用黄、绿、红三色标志,下列杆塔应设有相色标志。

a) 各条出线的出口杆塔(即变电所出线1#杆);

b) 分支杆;

c) 终端杆;

d) 过路配变杆;

e) 翻相杆;

f) 环通杆。

4.5.4 管理要求:

4.5.4.1 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结束后,应在三个月内健全有关资料,更改有关图表;“主接线模拟图”“城镇高低配电网络结线图板”和属市调管辖设备变动,应立即更改,反映每月运行情况的图表应逐月更改。

4.5.4.2 设备运行标志应经常保持正确,完整清晰,新投产线路应在投产前完成。

4.5.4.3 各种记录是反映运行情况的原始资料,应随运行工作同时作好记录。

4.5.4.4 各所技术资料由资料员负责管理。

4.6 运行分析制度:

4.6.1 开展运行分析是确保安全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通过对设备状态、操作情况、电网异

常等现象的分析,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不断提高安全 经济运行水平和人员技术管理水平。

4.6.2 运行分析内容:

4.6.2.1 运行岗位分析:分析“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

4.6.2.2 事故及异常运行情况分析:发生事故和异常情况后,对处理及有关原因进行分析,做到“三不放过”,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4.6.2.3 缺陷分析:分析缺陷产生原因,总结发现缺陷,判断缺陷和处理缺陷的经验。

4.6.2.4 线损分析:分析线损高的线路的主要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

4.6.2.5 负荷及电压分析:分析各线路负荷变化情况和做好调荷的措施,防止线路超载运行。

4.6.2.6 专业分析:如防雷、防鸟害分析、线路绝缘分析,单相接地查找分析等。

4.6.3 在班长主持下,每季运行分析一次,分析内容不要面面具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每次运行分析都应做好记录,逐步积累运行分析资料。

4.7 技术培训制度:

4.7.1 供电所技术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从生产和运行实际出发,以“三熟”、“三能”为重点,不断提高运行、检修的工艺水平。

4.7.2 线路工在业务上的“三熟”“三能”是:

“三熟”:熟悉本岗位线路设备状况(包括线路长度、杆塔情况、导线规格、沿线情况、主要交跨、设备容量、主要缺陷等)。

熟悉主要检修工艺要求;

熟悉岗位的各项规程制度;

“三能”:能分析线路运行状况;

能正确判断设备缺陷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能掌握运行检修技术。

4.7.3 岗位培训的主要形式:

4.7.3.1 岗位练兵:“两票”填写,规程、制度熟悉训练,事故予想反事故演习、技术、设备、记录、资料管理训练,消防器材使用训练等。

4.7.3.2 上课讲解:可由班长、技术培训员或工人担任,进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和检修工艺要求等进行讲解。

4.7.3.3 技术问答:可采取每人轮流出题,指定人员或全体做题解答的方法。

4.7.3.4 技术业务讨论会:根据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线路颁发性事故或技术难题等进行讨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学习培训教材有关部分,然后组织讨论。

4.7.3.5 技术比武:线路工基本操作技能等比赛。

4.7.4 新工人分配到所后,应进行现场基本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现场见习,见习阶段应签订师合同、技术培训员和带徒师共同制订见习计划,应按学习阶段定期进行测验。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方可跟班实习,在实习期间准许在师付的监护下逐与参加实际操作和基本功训练。

4.7.5 线路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一般应二年,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工作,但如因人员缺乏或学徒工本身努力,进步较快者,经考试合格可提前顶岗,但一般学习期限不少于一年。

4.8 材料工器具保管制度:

4.8.1 各供电所应设材料工具员(兼职)一人,按市局班组小库管理标准,负责材料工器具的领、退、保管、登记和整理等工作。

4.8.2 供电所按限额储备材料,按月清点及时补充,基建、大修、更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将多余材料退局仓库、废旧材料应回收并整理后退局物资科。

4.8.3 公用工器具,如绞磨、扒杆、钢丝绳、葫芦等必须定期予试,妥善保养保管。

4.8.4 公用仪表,如绝缘摇表、接地摇表、铝形表等,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除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8.5 所有工器具都应登记建册,做到帐物相符。

5 报告和记录

5.1 供电所应该具备的图表:

a) 全所安全日(上墙);

b) 一次主结线模拟图(上墙);

c) 线路设备一览表(上墙);

d) 线路设备定级表(上墙);

e) 城镇高低配电网络结线图板(上墙);

f) 10kv线路熔丝配置表;

g) 线路安全日统计表;

h) 线路跳闸统计表;

i) 个人安全日统计表;

j) 工作票汇总统计表;

k) 线路地理分布图(万分之一地理图)。

[请在此处填写内容]

5.2 供电所应建立的记录:

a) 10kv线路分支、配变令克倒闸操作记录;

b) 交叉跨越记录;

c) 线路巡视、维护、检修记录;

d) 缺陷记录;

e) 避雷器测试记录;

f)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g) 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检查、试验记录;

h) 安全活动记录;

i) 倒闸操作记录;

j) 技术问答和技术考试题;

k) 线路配变事故障碍记录;

l) 运行分析记录;

m) 工作日志;

n) 学习记录;

5.3 供电所应具有的资料:

a) 线路施工及验收记录和竣工报告;

b) 10kv线路通用杆型组装图;

c) 线路通道处理通知单及交房协议书;

d) 10千伏杆塔履历卡;

e) 线路一览图;

f) 配变及电容器卡;

g) 线路负荷开关、断路器卡。

h) 10千伏线路模拟图;

i) 线路明细表。

5.4 供电所和营业所线路岗位应具备以下图表:

a) 线路一览图;

b) 杆线设备履历卡;

c) 线路交跨记录;

d) 线路设备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e) 线路巡视记录。

5.5 线路运行工作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每月、季、年由专业人员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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