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装饰公司工程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工程管理规定
一、安全控制
安全教育工程部设立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尤其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必须落实责任,未经教育培训的决不允许上岗。
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假、大、空”等条款式内容;劳务队的班前教育,要结合工程的实际进度,按照施工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施工类别,结合当日施工内容(天气如雨天、暑期施工和冬季施工)的特点等情况进行,在安全教育的同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要组织各工种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冬季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技术交底,高空、临边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消防设施的安全技术交底等。
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施工理论知识、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知识、消防等知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
二、安全标志的设置
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电器设备试、检验或接线操作,设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标志;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施工现场及办公室设置火灾报警电话标志。
施工现场“洞口、临边”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和安排,如违者处以停工1日,扣发2日人工工资(200-300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着公司施工装,统一佩戴安全帽,高空和临边作业必须按标准使用安全带,如违者处罚100确保安全,言行统一,如不尊敬业主,礼貌待人者立即停工,扣发所做工日人工工资(80-150施工现场不准赤胳膊赤脚,不准穿拖鞋,不准穿短裤,不准吸烟,不准随处便溺,违者处罚50元/次(如出现事故,全部责任自担)。
保持现场整洁,严禁乱丢乱放,施工现场的材料、工具必须堆放整齐,定点放置,每日施工垃圾施工人员下班前必须清扫干净,违者处罚50爱护公共财物,不偷、不拿、不损坏,节约用材,计划下料,不浪费,施工现场必须指定现场保管员,如发现处罚500元/次(如偷、拿,损坏者处以罚款外、以等量价格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用水、安全护栏护网、各类临电设施的安全标示不准随意拆除。违者处罚100
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六十周岁以上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施工,违反者罚款500元并请出现场。
如施工工地现场发生火灾、触电、人身伤害等事,如确实是人为或操作不当导致,由违章者全权负责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施工过程安全得当,管理人员和劳务班主保证人员及施工现场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即时纠正,不予纠正者处罚20014所有处罚都设置连带责任制,所涉及的劳务班组、管理人员按照工人罚款的双倍进行处罚。
二、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的控制,实施工程质量控制责任制。工程部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全面负责和统一要求、统一管理。项目部则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由项目经理带头,项目施工员和劳务班组在施工中具体监督和查验。
公司分管工程副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工程管理部工程部经理项目部项目经理
三、进度控制
对施工项目进行进度控制的措施主要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
组织措施主要是指落实各层次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以及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体系;根据施工项目的进展阶段、结构层次,专业工种或合同结构等进行项目分解,提前做好施工操作人员、技术、机具、材料、现场的准备;确定进度控制工作制度,如检查时间、方法、协调会议举行的时间、参加人等;对影响进度的因素分析和预测。技术措施主要是指采用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与方法,以保证在进度调整后,仍能如期竣工。
技术措施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能保证质量、安全,经济、快速的施工技术与方法(包括操作、机械设备、工艺等);
二是管理技术与方法,包括:工程记量方法、科学排序方法、进度计划表(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
第三方面就是掌握好施工控制节点,各专业间相互交叉作业以及分项工程间的相互协调。合同措施是指以合同形式保证工期进度的实现,即保持总进度控制目标与合同总工期相一致;分包合同的工期与总包合同的工期相一致;供货、运输、构配件加工等合同对施工项目提供服务配合的时间应与有关进度控制目标相一致,相协调;中期工程款的支付、尾期工程款的结算也必须把工程完成进度作为标准。
经济措施工程施工以合同形式与劳务班组订立合约,约定工程施工完工期限。如果逾期不能完成,按照总工程款的10%处罚违约金。
第2篇 某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及发文规定
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及发文规定
第1条 合同管理:
(一)制定合同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律观念;
(二)认真阅读、熟悉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权、利,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履行的情况,结合结果,再一次审核合同条款,确认履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确认以上无误后,总结本合同履行情况(总结好的方面,同时指出存在的不足),由负责执行本合同的人员专题以书面形式汇报总经理,待总经理批示后纠正不足,连同合同、总结一并存入公司档案室,以备查。至此,本合同才履行结束。
第2条 发文规定:
(一)经济合同发文程序:部门起草、办公室修改、总经理助理审查、律师审核、总经理签批;
(二)文件(文书)发文程序:部门起草、办公室检查、总经理审阅签批。
第3篇 装饰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作业班组必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经常不离现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员,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3、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上级领导下,按照国家、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4、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保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政令畅通,工作连续。下级必须接受上级的检查和指导。
第4篇 某装饰施工现场噪声及振动控制管理规定
装饰施工现场噪声及振动控制管理规定
若我司有幸中标,我们将在装饰施工的全过程中,根据客观存在的粉尘、污水、噪音和固体废弃物等环境因素,实施全过程污染预防控制,尽可能地减少或防止不利的环境影响。
预防为主,加强宣传,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进工艺,节约资源,为企业争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施工组织设计
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周围实际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报告确定应红点保护噪声敏感点,对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噪声影响提出可行的控制措施,并落实在实际施工管理中。
2、施工噪声及振动的管理
(1) 施工申报
由于特殊原因须在夜间11 时至次日早晨6 时内从事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的施工作业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周围居民进行公告。
(2) 施工噪声及振动的控制
a. 施工噪声的控制
_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有噪声作业活动尽可能安排在不影响周围及社会正常生活的时段下进行。
_对于有噪声设备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易隔声屏,尽可能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_离噪声设备附近距离操作的施工人员应佩戴耳塞,以降低噪声机械对人耳造成的影响。
_项目施工现场应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影响,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施工在此期间对周围的影响。
(3) 施工运输车辆噪声
a. 运输车辆驶入城市区域禁鸣区域,驾驶员应在相应事端内遵守禁鸣规定,在非禁鸣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 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 次。
b. 加强施工区域的交通管理,避免因交通堵塞而增加的车辆鸣号。
(4) 其它噪声
a. 运输车辆进出口应保持平坦,减少由于道路不平而引起的车辆颠簸噪声和产生的振动。
b. 城市施工区域不得用高音喇叭及鸣哨进行生产指挥。
c. 禁止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高空抛掷钢材、铁器等施工材料及工具而造成的人为噪声。
d. 在居民区域内禁止使用唤人喇叭。
3、噪声监测
(1) 公司负责对承建项目建设期间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定期监测,并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
(2) 如发现有超标现象,应采取对应措施,减缓可能对周围环境敏感点造成的环境影响。
4、注意事项
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噪声有特定的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5篇 建筑装饰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规定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作业班组必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经常不离现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员,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3、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上级领导下,按照国家、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4、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保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政令畅通,工作连续。下级必须接受上级的检查和指导。
第6篇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着加强小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一、装饰装修报批程序
1、申报前应备齐以下资料
■房屋的产权证明,非业主需出具业主授权书;
■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队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如属简单装饰装修,必须由业主出具装饰装修担保书后,可不提供资质证明等资料;
■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各立面图、水电施工图等资料。
2、提供的资料送达管理处审查后,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填写《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表》及施工资料交由管理处工程枝术人员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装饰装修。
4、经审批同意后,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人与管理处签定《装饰装修责任书》。
5、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处缴纳;押金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向管理处缴纳(装饰装修骏工并经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无任何工程遗留问题,保证金可全额退还);
6、管理处开出《装饰装修开工单》、《装饰装修责任牌》,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可进行施工。
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业主或装饰装修施工队必须接受管理处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2、施工时间:中小工程30天,较大工程60天,如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并按5元/天补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办公楼除外)。
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队负责人应报告管理处和业主,由管理处和业主共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4、装修施工队如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管理处有权作出相当的处理,业主应给予支持。
第7篇 装饰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每月五日开支。
二、办公文员须将考勤表、违纪扣款单等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各部门工资表应于每月3 日前办完签字手续报财务部。
三、现场管理班子中临时成员开支列入施工人员工资表中。
四、外委包工合同借款不得超过进度的70%。
五、外包工负责人按进度借款,临时施工人员不予借款。
六、车辆、器具、材料都应完成询价、比价程序。
七、单项工程领导班子现金借款总额不超过 10000 元,特殊情况 需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八、借出支票,必须注明限额及封顶。
九、外委包工付款凭工资表,外委订货付款按订货合同分期付款,以正式发票结帐。
十、报销凭据为税务局正式发票,特殊情况凭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报销。
十一、借款需在二十日内报销,财务部根据借款日期,督促借款者报销。逾期不报者财务部对借款者暂扣工资,直至以发票报销。
十二、保管员、现场员无工程时,50%开支放假,以工作 15 天为一期限。
十三、较大型工程可设保安员。
十四、大型工程或特殊情况下,如需开伙,由工程项目经理上报开伙
申请 工程副总财务行政副总 总经理审批。公司给予
每个工程 300 元/月开伙补助,其它费用自理。
十五、如工程现场涉及到临时其它经费,如取暖等,由项目经理提出
书面申请 工程副总审批 财务行政副总 总经理审批。
第8篇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
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进驻施工现场当日,须将施工单位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管理表格施工 许可证、医药箱等置放或悬挂在醒目处。
2、工程进度安排表、施工人员名单等文字内容须填写完善、清晰。
3、须根据施工工人进场施工时间办理相应的出入手续。
4、施工现场不得生火或使用电炉做饭、烧水、取暖。
5、施工用料须分门类堆放整齐,置于干爽地段。
6、每日施工完毕,须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无垃圾堆积。
7、妥善保管业主提供装修用料及室内原有须保留设施,对易损件须加以保护处理。
8、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9、施工过程中,须关闭施工现场大门,不得干扰邻居日常生活。
10、对参观样板房客户或其他来访者,须热情接待并对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11、施工现场不得留非施工人员居住或长时间逗留。
12、施工工人不得在施工现场抽烟或打架斗殴;
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在施工现场嬉笑 打闹。
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不准在施工现场落意破坏。
13、工余时间,留宿工人不得赌博或进行其他影响邻居休息的活动。
14、工程竣工,须做到人走场清、窗明几净。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两种。
2、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工长须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员进行自验。
3、经工程监理员验收合格后,工长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4、业主验收合格或业主无时间验收同意监理员验收的,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
5、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由工长负责落实后,交施工合同签署人保管,做收款及结算凭据。
7、竣工工程验收、须由工长在工程竣工前三天通知监理员进行竣工工程初检,初检合格于竣 工日再次验收,监理员验收合格后,通知业主验收。
8、业主验收时,须由工长、监理员、合同签署人一道进行;
合同签署人、工长与业主进行工 程量验收,监理员、工长与业主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9、验收完毕,签署验收表,对业主提出整改要求的工程予以注明,并在约定期限整改,并执 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须在验收表上予以说明,并须业主签字认可。
10、验收合格后,做好工程交接工作,施工工人撤离施工现场。
工程监理制度 1、监理工作须由企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2、工程监理部对监理人员指派监理工程。
3、工程监理部对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统一管理。
4、监理员所分配监理工程开工前,须按工长安排,按时参加开工预备会议。
5、监理员对其所分管的工程须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理并对监理情况进行记录;
(1)工程资料登记:施工地址、业主(联系人)姓名、业主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工程量、主要用料、施工时间、工程开、竣工时间、技术难点要点等。
(2)对工长开工前通读工程技术文件情况进行并记录。
(3)对工程开工预备会议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4)对工长的工程进度安排、人员安排、工器具准备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5)对施工现场管理用品陈设摆放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6)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7)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 工程预算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8)对施工用料采购途径及材料品质进行监理并记录。
(9)对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情况及清洁情况进行监理及记录。
(10)对施工操作程序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录。
(11)对施工单位遵守施工地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12)对工程验收情况及退场交接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
7、监理员对其所分配监理的工程,最少要按开工预备会议、材料进场、隐蔽工程验收、施工 检查、竣工验收六个阶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工作八次(其中施工检查三次)。
8、监理员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理或执罚;
处理结果与业主发生分歧的, 可交工程管理部协商处理。
9、监理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长由重大违纪事件(如炒单、使用伪劣材料等)时,须及时向 工程管理部经理反映,并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处理。
10、监理员须于每月将工作情况向工程监理部经理汇报。
11、每个工程竣工完毕三日内,监理员须将奖励记录交工程监理部经理,做结算依据。
12、监理员按其所监理工程的结算总额的3%提取监理费;
因监理失职,导致结算额未能按实 际工程量收取,监理员须按损失部分的40%承担责任。
施工安全制度 1、临时用电要规范,做到两极保护,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有专业人 员完成。
2、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
3、严禁损坏受力钢筋。
4、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
5、进入施工现场,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文明施工时不准规定。
6、拆墙、砌墙,要防护设施,要定型化,并安全可靠。
7、高处作业,必须打好脚手架,做好安全防护。
8、机械设备要安全,防护装备要齐全。
9、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测。
10、脚手架要牢固,做好安全防护。
施工队的考核及培训
一、施工队班长以上人员须考核上岗,工人分批须在现场培训,对不参加公司培训的 施工队一律不得上岗。
二、施工队考核内容包括:员工礼仪、施工规范、管理规定。
三、施工队评分:施工队的评分直接影响其排名,进而影响到每个施工队承接工程数量。
因此,评分工作由工程部、质量技术经济部、客户服务部、总办共同完成。
为使施工队评分工作能有序地进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01.客户服务部文员每天16:00—17:00前将当天处罚情况、在施工程客户反馈不满意工长及现场负责人名单、样板工程名单、客户投诉成立及竣工工程客户反馈表报至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为客户服务部经理;
02.总办在接到客户锦旗、表扬信当天将受表扬的工长及现场负责人名单报至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为总办主任;
03.工程管理部在技术比武评定会结束三天内将所有各单项评定为优秀、差的工长及现场负责人计算出得分并录入电脑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4.工程管理部在接到质量技术经济部、客户服务部、总办提供的名单后,即时计算出施工队得分并于当天录入电脑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5.质量技术经济部经理对评分情况进行抽查,由于上述部门原因导致施工队分数未及时更改,视情况给予责任人过失处罚。
06.工程队等级管理 增加、删除工程队,确定工程队等级。
在总经理、工程总监确定名单后,由工程管理部当天输入施工队管理系统中,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
07.工程进度管理 财务部每天17:00—18:00将当天已交付中期款及尾款的工程名单输入施工队管理系统中,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
08.由于操作人员原因未能及时输入数据,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一般或严重过失单处罚。
施工人员的规定
01. 施工现场必须设现场负责人并在公司工程部备案;
02.施工人员必须按工种、级别持证上岗进行施工,(见附录一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03.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服装并衣着整齐,禁止光脊梁;
04.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05.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公司员工礼仪规范,对客户有理有节,严禁与客户争议;
06.施工人员在每日下班后必须断水,断电;
07.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有可靠保护措施;
08.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要做到施工现场无烟头;
09.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物业、房产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10.施工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住宿的,须经 工程部批准备案;
11.施工人员严禁动用客户的任何物品(如电话等);
12.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邻住户的干扰;
13.施工人员在施工验收前必须将特殊部位(暖气罩、书柜、玻璃、地面等)清理干净;
14.施工人员禁止向垃圾道内投放非生活垃圾,不得将施工垃圾倒入下水管或由窗户直接抛出;
15.施工人员应三证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16.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施工工艺操作并符合有关市场的规定;
17.施工人员严禁泄露公司机密及原则性问题。
施工现场的规定
01.施工现场必须张贴公司标识、施工公告、工程铭牌并保持整洁,(见附录二 在施工程工程铭牌制度);
0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有效的灭火器;
03.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禁止用电炉取暖或做饭;
04.施工现场各种材料、设备须分类摆放整齐,水泥、沙子等用袋盛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
油漆类要单独堆放、通风良好;
饰面板的面层朝下,进场须清漆封油一遍;
05.施工现场应做到每日一清,保持卫生良好。
垃圾清理严禁污染公共走道,必须袋装运至指定地点。
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01.施工人员必须对现场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
02.木质成品的表面、棱角须用柔软物品进行保护。
严禁磕伤、碰伤、划伤。
发现有磕、碰、划伤应立即更换;
03.对于墙、地砖,木地板施工完后必须清扫并用软物加以覆盖。
严禁穿带钉的鞋,或将其它物品在墙、地砖、木地板上拖拉,仍需施工的应穿拖鞋作业;
04.卫生洁具安装试水完成后禁止施工人员使用,对于不锈钢等金属制品应加以遮盖,谨防磕伤、碰伤、划伤。
施工现场负责人责任制度 01.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流程,各工序施工应保护好前工序的成品;
02.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做好本施工队人员的培训工作,维护公司统一形象,不得以第三人称出现(例如:严禁讲“他们公司”,应讲“我们公司” );
03.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严格抓好现场文明、工程质量、工期并主动积极协调客户做好施工中的各项工作,及时主动处理客户对现场的质量反馈;
04.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各项表格并在3日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延期单提前3天);
05.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主动、积极、按时完成巡检下达的整改通知单中的整改项目,在材料抽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巡检工作;
06.施工人员应守时、守约因特殊事件不能到达现场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包括与施工工长、现场负责人、设计师、客户约定)。
施工材料管理规定
01.各种板材、油漆、涂料、腻子、水泥等材料均应为公司指定品牌;
02.大芯板表面应有电脑打字,浅色、干净、光滑,气味不刺鼻;
03.大芯板内木条应是机拼,接缝达标;
04.大芯板内木材无虫眼、树皮、其他填充物;
05.饰面板表面光滑、平整、花纹相近;
06.三厘、五厘、九厘板砂光面良好;
07.三厘、五厘、九厘板无开胶、鼓泡现象;
08.木龙骨无死结、虫眼和裂缝;
施工现场文明安全规定 01. 工程铭牌应放在显著位置并干净整洁;
02. 施工工人应穿着公司服装;
03.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04. 施工现场放置灭火器且有效;
05. 施工现场卫生良好,施工现场无烟头、无人吸烟;
06. 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和设备放置恰当;
07. 现场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恰当保护;
08. 施工工人讲文明懂礼貌;
09.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已在公司备案,施工级别符合;
10. 施工现场无工人起火做饭和留宿;
11. 施工进度正常;
12. 施工现场负责人、电、瓦工配卡上岗。
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及标准与“第一部分 施工管理”的内容一致,巡检员应严格遵循规定条款,保证施工所用材料的品牌化、环保化、透明化。
且监督控制施工用材料进场的及时到位。
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巡检员对施工工艺的检查应严格贯彻公司施工队管理规定中有关施工工艺的管理规定(详见第一部分),并结合公司预验收制度及工程验收制度的指标,控制好施工过程中各工种工艺标准的落实。
第9篇 z商城商铺内装饰管理规定
商城商铺内装饰管理规定
此规定适用于商铺开业后,须重新进行内部装修。或因春节、圣诞等节日须对店内进行装饰。
1、对店铺内重新进行装修,如做局部改动,施工期在12小时以内的工作,须提前3天书面向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说明装修原因,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2、如果施工作业面积较大,工时在12小时以上的施工作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任何装修改动均须向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提报装修图纸,经商场管理部协调各部门进行审图合格后方可接图施工。
4、如装修影响正常营业,商户须自行加装封档,封闭装修。
5、商户须自觉按装修流程进行装修。
6、营业时间须进行低噪音,无异音,无粉尘的施工作业。
7、施工人员严禁使用设施,在营业时间内多次出入公共区域,大声喧哗,说笑。
8、施工人员进出施工区域须自觉配带鞋套。
9、施工人员严禁在工作区域内饮食,并工作区域内吸烟,严禁喝酒或酒后上岗。
10、运送材料须通行物业公司指定通道,并在非营业时间内进行搬运。
11、运送材料严禁拖行,必须搬运或用专用工具进行运送。
12、如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和平商业广场或和平广场其他商铺的设施、设备受损,施工商铺须全价赔偿,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进行追加罚款。
13、商铺内进行高粉尘,高异味或足以对其它商铺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须提前24小时书面告知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管理部。并在营业结束后,由商管员协同所受影响商铺进行防范措施,经三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经查合格的电源箱按照用电规范配置电源箱内的开关及漏电保护装置。
14、拉接临时缆线时,要求按照电气施工标准,不准乱接、乱拉电线,并必须使用合格的缆线。
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10篇 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对装饰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编辑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编辑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编辑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编辑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编辑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编辑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装饰公司其它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公司其它规定
一、 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是公司各级员工的岗位职责之一。
2、犯错误是正常的,关键是通过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3、管理是通过别人完成任务,检查是管理工作的保障体系。
4、检查分行政检查、巡视检查、目标检查。
5、上级逐级检查各项工作时注意不要轻易表态,问题明确后与你的直接下属交换意见。
6、有检查而无处理,检查将流于形式。
7、临时检查人员只有检查权,没有处理权。
8、检查反馈结果为企业工作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提供依据。
二、 思想工作:
1、三大原则:
(1 )、保持和提高员工的自尊。
(2 )、互相理解。
(3 )、在解决问题中求得员工的帮助。
2、六大要点:
(1 )、对事不对人。
(2 )、不要力求使员工表面承认错误,关键是以后结果如何。
(3 )、在谈话时倾听员工的想法。
(4 )、与员工谈我们需要他的帮助。
(5 )、双方共同制定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做记录。
(6 )、确定下一次谈话时间,对结果进行总结。
三、 垂直指挥系统:
1、一个上级的原则:
(1 )、上对下可以越级检查,不可越级指挥。
(2 )、下对上可以越级申诉,不可越级报告(越级申诉慎用)。
(3 )、每个岗位上的上级,特殊情况不在岗时,或联络不上时必须 委托另一人暂时替岗,不可出现权利真空。
2、责权一致的原则:
(1 )、下级承担直接责任,上级承担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大于领导责任。
(2 )、部门与部门之间是相互服务、相互制约的关系。
四、 横向联络系统:
1、企业的正常运转主要是依靠部门与部门间的横向联络完成的。
2、部门与部门之间是相互服务、相互制约的关系。
五、 干部任命:
1、逐级提名,隔级批准。
2、各部门负责人有提名权。
3、人事部有审查权。
4、隔级的上级有批准权。
5、如上级不批准,部门负责人重新提名。
六、 培训工作:
1、培训是企业运行的最基本工作。
2、企业是学校,长官是老师,上级是教练。
3、培训是企业给员工的最好报酬。
七、 其它:
1、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资料,手续完毕后经手人应立即交办公部一份存档。
2、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经理负责汇总有关资料,交办公部存档。
3、重要文件一律打印上报。
4、公司设总经理信箱,每个员工可以每月5日报建议单,总经理对于研究后被采纳的建议颁发鼓励奖,年终对该项建议进行成果统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颁发成果奖。
5、在市场经济中,我们提倡员工对企业的忠诚,而非对“老板”的忠诚。工作态度是为自己而努力工作,并非为“老板”工作而工作。
6、公司工作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实施的目的,是有利于企业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发展。
7、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首先追查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其次追查执行部门的直接责任,并给予当事人罚款 50----500 元。
8、公司所有人员一律自行配制通讯设备(如传呼等)。
9、公司人员应持证上岗,其所从事的专业所需资格证应具备。不具备者短期内自行解决。
10、每月5日、20日8:30 在公司召开主管级人员例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11、吸烟区指定地点设在经理室、洽谈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其他非指定地点内吸烟,按公司条例处罚。
12、洗浴时间为每天 11:30―13:00,女士星期二、四。男士星 期一、三、五。自备洗发用品。
13、活动室开放时间为每天 11:30―13:00,同时开放象棋、军棋、跳棋、围棋等。
第12篇 装饰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规定-5
装饰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规定5
一、 施工人员现场文明行为规范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尊敬客户及所有到访人员,文明礼貌。对客户、到访人员均需使用敬语。
2、当客户或客户亲戚朋友等来工地参观的到访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等在工地现场考察或讨论时,大噪音的施工用具(如电锯、电钻等)应暂停使用。
3、现场施工人员应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不遵守时间,不兑现口头或书面承诺的现象
4、现场施工人员应着公司统一工作服上岗(工服到公司统一签字领取)。
5、进入小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必要时须按物业规定办理小区出入证件。
6、施工人员不得向顾客索要、收受实物和现金以及提出和施工以外的其它无理要求。工作中不得同顾客或公司管理人员争吵或无理拒绝顾客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
7、施工时间内不得有睡觉、打扑克、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8、施工人员应和谐处理人际关系,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争吵、打骂。
9、在材料卸货时应确保室外场地无遗漏物品,搬运结束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严禁洒落遗留包装物等物品。
10、施工现场食宿必须注意清洁,严禁有剩饭剩菜及其它垃圾杂物,不准使用电炉、明火,临时食宿严禁有积水、生活垃圾堆积。
11、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工程管理人员,设计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指令,有不同意见也不得当面驳斥或出言不逊。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与项目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二、工地标识及标贴
1、__装饰工地标识体系构成及张贴规范:
a)__装饰门套:入户大门
b)工地管理制度:室内醒目的地方
c)施工进度表:室内醒目的地方
d)工作人员签到表:室内醒目的地方
功能指示牌:如'工具摆放区''材料堆放区''垃圾堆放区'等指示牌,张贴在工地相应区域
e)安全指示牌2张:分别是'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张贴在工地显着区域;
f) 窗贴1幅:张贴在户外主要人流通道可显着观察到的窗户上,字体朝外。
2、所有标贴应在开工之日张贴完毕,张贴时应注意粘贴牢固,高度统一,贴在墙面的标贴应完好保持到墙面开始施工当天,其他标识标贴应完好保持到施工结束。施工期间所有标识标贴应完整,无脱落、损坏现象。
3、〈〈工作人员签到表〉〉须在施工结束后随同〈__装饰工程验收单〉缴还公司,并作为结帐的依据之一。
三、 工地卫生形象
1、工地施工玑场应随时保持卫生整洁,保证每天晚上下班清理一次,所有建筑垃圾应当天装袋后运送至小区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处。严禁出现建筑垃圾不及时送离施工现场的情况。
2、工地卫生间使用时应及时冲洗,严禁出现异味或积水现象。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公司工作服,不得不穿或穿其他公司工作服。
4、工地内不得吸烟,如果客户有意向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施工人员应委婉提示到指定区域。
5、水电工程中未做防水的房间不得有积水。
6、泥工施工时不得在地面直接进行水泥沙浆的拌合,必须在地面铺设保护装置。
7、地漏等下水管在施工期间须用硬物遮盖。垃圾,油漆等涂料不得倒入下水道。厨房,卫生间无脏物及异味。
8、木工油工施工时应注意不得污染到其他成品和设施。
四、现场食宿
1.施工工地原则上禁止在工地现场开伙和留宿。如果确实因工地距离过远或工期原因可能影响施工进度,需要在施工现场开伙或留宿的,在开工前须得客户的同意。
2.施工人员工作前应把个人物品整理放入指定的地方。
3.现场做饭不得使用煤气灶具,吃完饭及时收拾干净并把餐具放入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
4.施工现场不得留宿无关人员及家属。
五、施工施工时间
1、施工施工时间为每天的8:00--18:00.可以根据小区的管理规定以及客户特殊需要适当调整。但有可能发出较大嗓音或影响其他住户休息的施工施工项目不得在8:00--18:00以外时段进行施工。
2、在装修周期内,工地须持续有施工人员正常施工,不得无故造成工地内无人的情况。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公司报备,并向客户请假,在取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暂停施工。
3、当工地出现可能无法按合同工期交付的情况时,工地不得停工。
4、因工艺要求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况(如不具备施工条件、地暖施工、油漆等待干燥等)可向项目经理报备,必须提前向客户说明。
六、 材料及物品摆放规定
1每个施工工地须配备一个杂物柜,开工之日到场,并把杂物柜放到指定地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物品在非使用时间内应摆放入杂物柜内。
2现场制作好的成品或半成品衣柜、鞋柜、电视柜严禁摆放施工人员的生活物品。
3施工工地在开工之日至墙面乳胶漆施工开始前均应按规定张贴'定置指示牌'定置指示牌至少包括:'材料堆放区''工具摆放区'指示牌。
4施工材料及施工工具的堆摆放应按现场标识指示实行定置管理。施工材料须实行分区堆放,同类型材料应堆放在同一区域。
5客户采购的材料应当签署书面交接记录并堆放在不影响施工的单独区域。有包装的材料在使用前不得自行打开包装,无包装的材料应妥善进行成品保护。
6客户自购的甲供材入场时交由项目经理或由项目经理指定的负责组长代为管理,项目经理或组长应细心验收货物并进行必要清点,在验收单上注明签字。交接后,如出现物品的损坏、遗失或数量不符,由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客户自购材料或器具的包装物(纸箱、泡沫塑料、包装袋、木框等)应根据客户指令由客户自行销售或作为建筑垃圾处理,如客户委托施工人员销售的,销售所得款须全额交还客户。在任何情况下施工人员均不得自行销售或占有销售所得。
七、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规定
1.现场施工人员必需着装整齐上岗,注意现场废弃材料的堆放,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2.所有带电工具均应按装插头并使用插座面板接电使用,严禁直接将电线插入接线盒进行施工。所有电线接线处通电前均应实施绝缘保护,严禁通电时有线头裸露。
3.工地内所有未接面板、电线的线头须用胶带包好收入线盒内。
4.高空施工时,须采用结实可靠的支撑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5.工地现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严禁出现明火,决不允许易燃物品做垫脚,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烧水做饭。
第13篇 装饰公司员工聘用待遇临时工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员工聘用、待遇及临时工管理规定
1、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2、公司引进人才试用期为一个月一至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员工呈转正报告交部门领导签核意见交办公室;转正报告批准后,自试用期满之日起,领取转正定级薪资。
3、员工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岗位,薪资标准按新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4、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期不满十五日者,不给工资。
5、员工一经正式聘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工作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6、根据劳资兼顾互助互利的原则,员工薪资待遇主要包括:
a、工资类
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津贴+保险 增加工龄工资
b、奖励类
①考勤奖:全年满勤的奖励500元,全年每天提前10分钟到的奖励200元,全年每天提前15分钟到的奖励300元,全年出勤最多的奖励200元。
②年终奖:包括效益奖。
③先进员工奖:一年评两次,一次按公司评比办法评选。一二三等奖
④特殊贡献奖:奖医疗保险一份。
第14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二十)
第一条、装修申请程序
一、装修申请程序;
1.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承租人请提前到管理处申报装修登记,填《装修申请表》。
2.办理装修申请时请向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
3.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能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及复印件;
4.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施工的,需提供该单位的《建筑企业证书》或《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个人装修的,需附业主书面委托书;
5. 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申请人若非业主本人,需另行提供业主同意的书面承诺和业主委托书;若商铺是共有产权的,所有人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6.装修人员施工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7.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8.业主、使用人或承租人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9.装修施工图一套,一份设计说明书及效果图;
10.商铺装修必须先经消防部门批准后,再按以上程序报送管理处备案。
二、具有下列条件,方可开始装修;
1.与管理处签定装修责任书后并持有管理处签发的装修《装修施工许可证》。
2.装修人员均须办理管理处签发的施工人员出入证并凭证进出小区;
3.业主(使用人)装修如需要改变室内结构的需携带《住宅装修申请表》向所在城区房地产监察队提出申请 。经营场所需向消防大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建筑垃圾清运费等有关费用已经缴付;
5.所有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规定抵触。
第二条、装修管理细则
一、装修施工时间:平日为7:00-21:00,节假日为9:00-19:00。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活动。
二、业主(使用人)的装修设计在得到管理处批准的同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如装修方案变更,业主(使用人)应将变更项目再次报送管理处备案。
三、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新增设大型设备须进行结构负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50kg/m2),并提交于管理处方审核同意。认为符合安会要求后方可施工。
2、不得对楼宇内公共设施的水喉、水管、阀门、设备等作出修改或增加接口等工程。
四、装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为严肃国家规划法,为确保物业结构的安全,建筑风貌及品位不受影响,使物业得到保值增值,乙方在装修时应当保证:
1、不得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墙立面;不得对承重墙、梁、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3、不得封闭侵占房屋公共部位。
4、不得擅自安装各类防盗门窗,需安装时,应按管理处指定的统一式样、统一位置进行安装。
5、不得擅自将空调安装在未指定的位置;不得在外墙擅自开孔。(安装空调外机如须吊装,请及时通知管理处,管理处将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和服务)
6、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和敞开式的空中花园。
7、不得安装雨蓬、安装外挑晾衣架、花架、卫星天线。
8、在未经管理处批准前,不得展示悬挂任何广告性质的招牌。
六、 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1、装修期间严禁损害或封闭消防设施设备,装修单位应按消防部门规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每100m2配2只4kg装灭火器)。
2、为确保作业人员和物业的安全,施工人员在装修房屋时禁止使用瓶装煤气及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如确需动用明火,请预先管理处办理动火申请。
3、装修期间应防止施工不慎造成窗玻璃等物品坠落,严禁高空抛物,伤及他人。
4、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尽可能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5、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前,应先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只供本人使用,进出时挂在胸前以备检查。
七、为确保装修期间小区内及物业的整洁有序,保证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请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务必遵守或督促装修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使用人)需对所聘请的装修施工单位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2、装修期间请将管理处签发的《装修许可证》张贴于户门,以便管理处进场检查督促。
3、装修单位施工人员应穿着所在施工单位工装并配带临时出入证;不得在小区内随意游荡、喧哗、不得进入小区内公共休闲场所;
4、装修单位在进场时应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发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施工人员在小区内随地便溺。
5、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留宿,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在当地公部门办理暂住证及在管理处备案。
6、业主(使用人)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时不得损坏公共部位设施,在搬运装修材料时应从消防楼道搬运不得使用客梯,对无法从消防楼道搬运的物品请提前与管理处联系,以便管理处做好相应的安排。装运车辆卸完材料后应立即开走,车辆停放不得影响交通。请勿在公共区域拖拉物品,不要在分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堆放材料、工具;不得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搅拌黄沙、石子,水泥等;
7、装修前需按环卫门的规定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扎紧袋口,防止渗漏;装修垃圾应在清运时间内搬至管理处指定地点。
8、 装修垃圾搬运时统一走消防楼道,统一堆放。禁止使用客梯搬运,并需保持公共部位及施工现场的整洁。
八、 装修期间管理处将对业主(使用人)的户内装修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协助业主(使用人)进行装修品质的管理。为了便于检查和管理,确保装修品质,请业主(使用人)协助做好以下配合:
1、装修期间请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管理处。
2、装修完毕后,请向管理处提供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同时请将竣工图交管理处,以便管理处核实并存档备案。
3、在装修施工前,业主和装修单位必须对房屋墙体的空鼓和裂缝做彻底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处,有管理处安排维修,否则视为装修造成。
4、装修卫生间前应先对卫生间进行测试,如未做养水测试和管道的渗漏检查今后发生一切渗水均视为装修造成。回填下沉式了生间时,禁止用建筑垃圾、混凝土之类的重实材料。因考虑楼面载荷,一律使用轻质材料回填。如珍珠岩、煤渣等。
5、卫生间贴装面砖时,排水主管有检查孔的,不得封闭。该部位必须做成活动窗口。具体做法是:该窗口处的面砖用玻璃胶贴装(不要用水泥浆)日后检修时只需将玻璃胶割开就可操作。完工后再用玻璃胶封上即可。
6、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请勿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如需增大供电容量,请业主(使用人)先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经核准后,由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室内需加改电路时请采用护套管,请勿直埋护套线。
7、装修前请对门,窗、玻璃、可视对讲、有线电视接线盒等做好适当的保护,以免在装修中受损,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可视对讲的线路,对更改后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8、装修时请将所有排水管及地漏封闭,切勿将垃圾、油漆、胶水、废容剂、饭菜、塑料袋或水泥沙浆倒入下水管道,以免堵塞;切勿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共用设施。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领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各赔偿。
9、安装空调室外机请提前3天通知管理处,应在管理处人员指导下,在指定位置安装。
10、沿街商铺的门面不得随意挂牌写商号,不得随意更改统一制作的商铺门及外立面,各产铺的门牌须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悬挂。装修必须在店铺内进行。
11、煤气管、煤气表不得埋入墙体,如设在橱柜里时应采取设百叶窗等措施,以保持良好的通风。
12、室内装修施工时请按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防白蚁措施。
九、当房屋装修中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管理处将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责任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请业主(使用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1、管理处有权对室内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一切造成强烈噪音、震动和气味及其它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者,有义务提请相部门依法处理。
2、对未获得装修许可证或
未经管理处登记备案而擅自施工,或超越装修许可证范围施工的,管理处将报请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3、如业主(使用人)及装修单位的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业主(使用人)的生活居住,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及时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因装修行为造成公共部位及设备损坏的,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十、为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管理处建议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期间或之后,购买财产、意外及责任保险;在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合同,应注明装修单位的保修责任、范围和期限,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十一、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1、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2、写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写明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写明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期限。
5、写明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写明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利益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装饰装修管理程序
一、目的:规范小区装修管理,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楼宇安全,外观整齐、统一。
二、适用范围: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小区楼宇装修。
三、职责:物管员必须依照本程序实施装修管理。
四、相关文件: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业主公约》
3、《住户手册》
4、《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五、操作规程:
1、装修备案
1)住户装修应提前一周向物管处提出装修备案审请。
2)备案时请如实填写《装修备案表》各款内容,并附装修平面图;
3)若住户请装修公司,须附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及设备设施完好率保证金2000元,业主和装修公司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若住户自己装修,须附水电工上岗证。
5)业主需附装修平面图(一式二份)。
2、审核与审批
1)物管员依据《业主公约》和《住户手册》中装修管理的相关条款和禁止装修的内容逐条要求住户和装修公司在《装修备案表》中承诺,
2)对业主未完全理解的,应耐心向其解释,直至业主完全承诺不违章装修。对不予承诺的,不得同意装修备案。
3)承诺后的《装修备案表》由业主和主管共同签字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保存,附件《装修备查记录》贴于装修房屋内。
4)不宜备案的情况;
i.涉及有拆改承重墙的;
ii.涉及有破坏预埋管线的;
iii.涉及有破坏外墙立面的;
5)在确认装修设计不会对楼宇安全、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房屋外观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在现场给出同意意见;
6)审批后的《装修备案表》一式两份;对需要住户修改设计的,应告之住户修改。
7)物管员将装修图、《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装饰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水电工上岗证附在《装修备案表》后。
8)管理处主任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9)同意备案的,应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责任书》。
10)指引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凭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暂住证)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初次办证免费,丢失或其它原因补办收取10元/本工本费。
11)物管员给业主报警系统,并告知布线方法。
12)物管员在业主和装修公司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即可进场装修。
三、装修施工的管理
1)物管员需根据装修进程不定期到业主室内进行装修检查,并填写《装修跟踪表》。
2)根据装修中易出现的问题,主动引导装修人员文明施工,调解因装修引起的邻里纠纷;
四、装修施工的竣工验收
1)装修施工结束后,由业主和装修公司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房屋验收;
2)物管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装修如无违章情况,由物管员在《装修验收表》验收情况栏目签署姓名及日期。
3)收回出入证,如有丢失,每证罚款10元。办理退还装修公司的装修押金,装修公司当日清场离开。
五、相关记录:
1)《装修备案表》
第15篇 某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1条 公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监印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核定。
第2条 文件需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登记本”,经总经理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如总经理不在时须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3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加盖,由监印人全权负责。一旦滥用必将严惩。
第4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严惩。
第5条 印章遗失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外,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同时依法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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