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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2-12-02 热度:63

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物业电工电梯工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电工、电梯工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公司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员工职业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充分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持管理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

____管理处各部门。

3、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职业安全管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4.2细则

4.2.1电工

4.2.1.1电工上岗前须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后才可持证上岗。

4.2.1.2电工工作前,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仔细检查各种工具,保证使用的工具绝缘性能良好。

4.2.1.3绝缘手套、绝缘鞋使用前,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和空气试验,如发现有裂纹或漏气,不得使用。

4.2.1.4绝缘鞋不得裸足穿用。

4.2.1.5在作业场所检修低压线路和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总闸必须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者拆除熔断丝,以防止误合闸。

4.2.1.6各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要有清楚明显的标志牌,停电时,先停负荷开关,后停隔离开关(即先用电点后供电点);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负荷开关(即先供电点后用电点)。

4.2.1.7尽可能不要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工作时,应遵守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等)。

4.2.1.8在带电检修或操作电器设备时,不准用湿手或带油、湿手套触摸电器设备。

4.2.1.9在危险的场所或者危险的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

4.2.1.10严禁在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过程中交接班。若交接班过程中有事故发生,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

4.2.1.11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备急用。

4.2.1.12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如来不及切断电源且为低压时应用干燥的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如为高压,则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及时采用人工呼吸法进行急救,同时尽快与医院联系。

4.2.2电梯工

4.2.2.1电梯工上岗前须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后才可持证上岗。

4.2.2.2机房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特别注意安全。维修保养时一般必须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不能拉开电源时,应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小心谨慎地工作,以免触电或卷入引绳轮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

4.2.2.3机房内禁止带入火种,严禁在机房或电梯轿箱内吸烟。机房内消防器材应齐备良好。客梯因检修或保养需停机时必须确认轿厢内无乘客后,方可停机。

4.2.2.4在保养、维修中必须注意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有人协同工作时,行机停机都必须扬声,得到对方应答后方可操作。

4.2.2.5在轿箱做检修、保养工作时,除判断故障和调试需要外,禁止快车。

4.2.2.6下井底作业时,禁止闭厅(厅站留有人监视时例外),厅门口必须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4.2.2.7在井底工作时,首先开亮井底灯,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4.2.2.8进入井道,井底作业时间,估计超过一小时者,必须严格执行井道、井底作业指令规定。

4.2.2.9进入厅门或维修保养厅门时,只许用工具垫门脚,严禁挂门缆仔,防止门缆仔放不正而造成事故。维修、保养工作完工时,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切忌遗留。

4.2.2.10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规定,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4.2.2.11严防水渗入机房或电梯,如电梯有水渗入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发生触电事故,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2.2.12维修、保养、正常停用等任何停梯时应在一楼挂告示牌。

4.3附则

4.3.1管理处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3.2各部门主管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4.3.3安全主管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的安全操作和生产劳动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4.3.4各部门主管认真组织实施和坚决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领导在安全劳动方面的指示和决定对本部门的员工在劳动工作中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4.3.5各部门主管、班组长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定,对本班组员工在劳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4.3.6各部门员工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与抵制一切违章现象。

第2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 术语、定义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 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 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 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 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 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 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 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 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 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 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 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 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 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 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 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 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 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 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 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 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 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 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 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 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 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 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 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 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 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 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 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 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 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3hg23007-92《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7.4jjc915-96《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7.5 《使用说明书》

8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检定报告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2

检定计划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3

检定(维修)登记台账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

2年

4

需求计划

需求单位

宏泰贸易分公司

2年

5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永久

6

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

永久

9 附表/附录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第4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5篇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公司职员得到必要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规范公司相关的教育培训流程,确保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和意识得到逐步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减少职业伤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用人部门负责实施部门各级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含各部门经理)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五条科长级(生产调度)管理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部门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本部门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

(四)本部门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六条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工段班组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本工段班组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

(四)本工段、班组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人身安全、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学时的规定: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科长级(调度)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三)所有的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一般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公司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二)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文化知识;

(三)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事故案例和预防事故措施;

(五)消防知识等。

第十二条部门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

(二)本部门危险控制点(区域)、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三)本部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处理措施;

(四)本部门具体消防知识。

第十三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班组生产特点、有害因素、危险点、设备状况及安全健康防护措施、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

(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

(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工具和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四)实际安全操作示范及训练;

(五)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四条部门内换岗(指同工种)的人员、跨部门换岗及所有变换工种人员、因事假、产假或其他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部门和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工伤员工治疗康复后,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从事“四新”作业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四新”项目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等注意事项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见《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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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相关安全措施、岗位操作规程的审核与监督落实;负责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拟订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与评价工作实施的协调;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联系。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对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价报告中以及现场验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六条 环保办公室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 卫生处劳研所负责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岗位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编制与完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气体防护站负责气体介质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内部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符合性审查与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的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评价机构准入文件,修改、完善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提供新、改、扩建项目名称、项目经理责任书以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等项目建设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办公室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确定所需评价的项目,从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中选择3-4家有资质评价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完成该项目评价机构的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完成与评价机构的合同签定工作,并配合完成各类评价报告的提资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要同时提交《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最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其内容必须对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保证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设计提交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格式必须按照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并独立成册。编写内容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对项目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内容进行完善,并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管理单位所要提供资料的内容主要有: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评审:

(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中央、省属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七)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图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施工或安装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内容包括:劳动条件检测,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有关消防、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检验、验收情况等;并对检测、检验、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项验收报告,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整改。需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参与的验收,必须提前5天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并提出安全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时,公司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施工,各环节的试验、施工、安装、检验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如有代用材料或变更,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且经过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并提前5天向安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包含以下内容的专项报告: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

(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内部职业安全卫生验收情况及问题;

(六)交工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标准)修订、完善情况;

(八)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情况;

(十一)其它有关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重点审查安全专业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已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安全办公室还应重点审查《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生产中的控制效果,危险、危害因素的受控状态。

第二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评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企业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设备清单);

(十)企业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文件;

(十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

(十二)企业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十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救援人员名单;

(十四)职工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十五)单位领导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资格证;

(十八)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十九)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十)主要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十一)粉尘、有害气体及噪声监测统计资料;

(二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二十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监控制度;

(二十五)消防、防雷检测部门验收意见书等;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论证的;

(二) 未按上述要求提报有关材料的;

(三)初步设计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的;

(四)初步设计中没有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

(五)初步设计时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专业审查提出的缺陷未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二)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和准备有关材料的;

(三)竣工验收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

(四)交、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未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应向评价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至少索要3份,分别由集团公司文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保管。其他单位、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含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自行组织办理的相关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等资料,应由办理单位在阶段办理结束后及时将一整套“三同时”资料上报给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按当年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评价资料目录

3、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清单

第7篇 物业管理处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职业安全。

1、各个岗位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责内容,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2、相关岗位在上岗前必须认真通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3、禁止帮业主翻越阳台及擅自开启户门、窗锁,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汇报到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护工作。

4、相关岗位需要其他岗位协助时,需根据人员的专业情况合理安排,切忌让协助人员做一些危险的工作,协助人员有权拒绝对自己不懂的危险工作安排。

5、高空作业必须严格做好保护措施,未做好保护措施以前禁止进行施工。

6、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低压配电房和设备房,专业人员也不得擅自带非专业人员进入高、低压配电房等危险位置,若确需帮助,必须做好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7、电工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做事切忌粗心大意,事情做完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8、高空作业或存在危险的施工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9、若遇到自身无专业处理能力的情况时,可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相关专业人员在接到信息后,正确分析其重要性,若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

10、各岗位必须清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细节,确保人身安全。

第8篇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三条 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遵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22〕7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设置专职监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条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上岗证书,还应逐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则,参照《中铁科学研究院机关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在股份公司及公司合格劳务目录内。在施工合同中应具体明确协作队伍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党政工团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树立员工安全意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更换工种前必须进行转岗教育,施工现场应坚持每周安全学习和班前安全讲话。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置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加强高风险工点和关键工序的监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并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到岗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报废管理;外租设备应纳入自有设备统一管理,加强入场前检测、验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大型、特种设备应实行专项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施工、监理项目经理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其他业态项目部针对项目规模、工期及风险大小可适当降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频次,但至少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安全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展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稽查工作应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检查、稽查人员应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工序,并督促整改落实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群安员和青安岗进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群安员和青安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下列高风险设备和物品的内部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运转和使用安全。

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客运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性安全检测及相关工作,由属地专业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并予以确认。

2.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特性的危险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报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确认、核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列出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人员,确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接触可能发生职业病场所的人员组织进、退场健康体检,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并告知作业场所可能的职业危害。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标牌。公布施工现场作业危害因素、危险源、防治措施及监控责任人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对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工种的劳动强度、危害程度和地域分布,参照属地同类或类似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运转良好和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不得将笨重体力作业和严重危害生理机能的尘毒作业分配给女职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注销等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论证的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设专项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防护、治理等所需资金数额,分项纳入投资总额,保证资金投入使用到位。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各级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的建设项目,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在建项目,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施工项目安全

第四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23 号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与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必须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与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管理网络,统一负责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举办安全知识学习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施工分包单位的员工,必须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操作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严禁上岗。在施工现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以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以及季节性或专项性检查等。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分类,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营业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必须以铁路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为依据,杜绝违章蛮干行为。要与铁路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等有关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等。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施工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求各分包单位制定相应的现场专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综合演练,形成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

第七章 监理项目安全

第四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在做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要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作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第四十八条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督促其实施。

第五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巡视,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项目部应有专人重点旁站。

第五十二条 做好监理例会,把安全监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对现场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有效对策。

第五十三条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八章 海外项目安全

第五十四条 海外项目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安全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机制,统一领导,建章立制、依法办事,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境外员工安全事件的发生,尽可能避免员工生命遭受威胁,减少财产损失,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五十五条 海外项目部出国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确保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尽快普及境外安全防范知识,要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强化员工出境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社会状况、安全形势、法律常识、民风民俗,提高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海外项目部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应急)小组,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针对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五十八条 海外项目部要根据所在国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应急预案要具备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同时向驻当地使(领)馆和集团公司报告。

第五十九条 要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必须为出国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驻外工作、生活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如需要时雇佣确实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军警。要确保安全保卫、通讯设备、交通车辆等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十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要经常性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十一条 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本企业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对经常违章违纪的专职驾驶人员,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 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不得酒后驾车。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的,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裁决本单位负非主要肇事责任的,按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范围内,从业人员驾驶或使用机动车辆、走行机械等,发生的人员伤亡,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中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及时进行报告、统计,配合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赔付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属责任事故。

(一)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劳动组织不合理;

(七)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八)技术或设计上有缺陷;

(九)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操作知识缺乏;

(十)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一)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六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的事故分类、等级认定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与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政治领导责任。总经理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党委副书记在党委书记领导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领导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区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接受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组成相应内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公司安质委会审定。

第七十条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物业服务中心职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中心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职业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____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三、过程和方法控制3.1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责内容,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 2相关岗位在上岗前必须认真通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3. 3禁止帮业主翻越阳台及擅自开启门、窗锁,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汇报到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护工作。

3. 4相关岗位需要其他岗位协助时,需根据人员的专业情况合理安排,切忌让协助人员做一些危险的工作,协助人员有权拒绝对自己不懂的危险工作安排。

3. 5高空作业必须严格做好保护措施,未做好保护措施以前禁止进行施工。

高空作业或存在危险的施工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3. 6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低压配电房和设备房,专业人员也不得擅自带非专业人员进入高、低压配电房等危险位置,若确需帮助,必须做好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3. 7电工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做事切忌粗心大意,事情做完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3. 8若遇到自身无专业处理能力的情况时,可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相关专业人员在接到信息后,正确分析其重要性,若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

3. 9各岗位必须清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细节,确保人身安全。

第10篇 物业管理处职业安全管理规定-4

物业管理处职业安全管理规定4

目的: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职业安全。

1、各个岗位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责内容,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2、相关岗位在上岗前必须认真通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3、禁止帮业主翻越阳台及擅自开启户门、窗锁,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汇报到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护工作。

4、相关岗位需要其他岗位协助时,需根据人员的专业情况合理安排,切忌让协助人员做一些危险的工作,协助人员有权拒绝对自己不懂的危险工作安排。

5、高空作业必须严格做好保护措施,未做好保护措施以前禁止进行施工。

6、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低压配电房和设备房,专业人员也不得擅自带非专业人员进入高、低压配电房等危险位置,若确需帮助,必须做好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7、电工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做事切忌粗心大意,事情做完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8、高空作业或存在危险的施工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9、若遇到自身无专业处理能力的情况时,可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相关专业人员在接到信息后,正确分析其重要性,若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

10、各岗位必须清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细节,确保人身安全。

第11篇 物业服务中心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中心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职业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__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三、过程和方法控制

3.1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责内容,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2相关岗位在上岗前必须认真通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3.3禁止帮业主翻越阳台及擅自开启门、窗锁,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汇报到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护工作。

3.4相关岗位需要其他岗位协助时,需根据人员的专业情况合理安排,切忌让协助人员做一些危险的工作,协助人员有权拒绝对自己不懂的危险工作安排。

3.5高空作业必须严格做好保护措施,未做好保护措施以前禁止进行施工。高空作业或存在危险的施工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3.6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低压配电房和设备房,专业人员也不得擅自带非专业人员进入高、低压配电房等危险位置,若确需帮助,必须做好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3.7电工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做事切忌粗心大意,事情做完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3.8若遇到自身无专业处理能力的情况时,可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相关专业人员在接到信息后,正确分析其重要性,若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

3.9各岗位必须清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细节,确保人身安全。

第12篇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_)。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_)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_)。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_)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_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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