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公司职员得到必要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规范公司相关的教育培训流程,确保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和意识得到逐步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减少职业伤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用人部门负责实施部门各级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含各部门经理)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五条科长级(生产调度)管理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部门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本部门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
(四)本部门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六条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工段班组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本工段班组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
(四)本工段、班组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人身安全、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学时的规定: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科长级(调度)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三)所有的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一般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公司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二)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文化知识;
(三)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事故案例和预防事故措施;
(五)消防知识等。
第十二条部门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
(二)本部门危险控制点(区域)、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三)本部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处理措施;
(四)本部门具体消防知识。
第十三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班组生产特点、有害因素、危险点、设备状况及安全健康防护措施、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
(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
(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工具和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四)实际安全操作示范及训练;
(五)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四条部门内换岗(指同工种)的人员、跨部门换岗及所有变换工种人员、因事假、产假或其他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部门和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工伤员工治疗康复后,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从事“四新”作业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四新”项目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等注意事项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见《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证措施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证措施
1编制依据
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标准,建立投标项目经理部的职工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其目的是规范和完善企业的职工健康安全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强化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员工的健康。保证企业经过不断的监视、测量和定期的审核、评审,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2管理机构
2.1投标人项目经理部每月由安全部门组织两次职业健康工作的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期限进行详细的记录。
2.2成立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为首和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的'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委员会'负责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2.3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组织成立现场急救队,在对外施队施工人员进行进场教育的同时,要进行职业健康及现场急救知识培训教育。
3项目生活卫生管理职责
3.1实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2负责辨识、评价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及相应管理方案;
3.3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完成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
3.4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目标、指标的监视与测量,法律、法规符合性及管理方案、控制程序实施状态的监视与测量。对搜集的信息、数据,及时向企业主控部门反馈。
3.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与员工、相关方的协商与沟通;
3.6负责识别本单位可能出现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制定预案并进行响应;
对内审、管理评审及体系运行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做出纠正,执行企业部室制定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3.7负责对分包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
3.8宣传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9指导作业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10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控制措施。
4职业健康控制项目和制度
4.1杜绝土方坍塌事故
4.1.1技术部门要根据勘探报告、土质情况、施工场地情况及季节性施工特点,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实施。
4.1.2开挖深度超过1.5m的沟、坑、槽,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4.1.3土方开挖深度超过2.0m,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4.1.4开挖的沟、坑、槽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4.1.5物资供应部门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提前准备好充足的设备和物资。
4.1.6加强施工过程安全检查、复查和记录。
4.2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4.2.1使用防水卷材或其他热熔卷材作业时,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4.2.2室内防水作业必须通风良好。
4.2.3易燃易爆材料必须远离明火作业点,保持安全距离,并按规定存放。
4.3杜绝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事故。
4.3.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必须合格。
4.3.2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横、纵肋、穿墙螺栓等),必须针对浇筑方法计算,选用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材料。
4.3.3施工中对特殊工艺、大面积模板的拆除,必须编制模板拆除施工安全方案。
4.3.4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并经常检查漏电安全保护系统和装置。
4.3.5电锯、电刨及其它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装置。
4.3.6电锯必须安装定向电源开关。
4.3.7模板拆除必须首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模板拆除前应先向安全技术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施工。模板拆除中必须设置警界线,有专人监护。未拆除的悬空模板,必须加可靠支撑。
4.4避免起重伤害和机械事故。
4.4.1施工现场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设置起重机械,群塔作业要编制《群塔作业安全方案》,起重机进场后要严格按规程进行安装,履行安装验收手续。
4.4.2起重机所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4.4.3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掌握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具备判断和排除各种机械故障的能力;作业前必须检查所有安全装置、机械传动装置的安全状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的要求。
4.4.4信号工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熟练掌握信号手势、旗语、哨音和无线通讯指挥设备;正确使用吊、索具,作业前认真检查吊、索具的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的要求进行指挥操作。
4.4.5挂钩工熟悉各种信号手势、旗语、哨音;熟练掌握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正确使用吊、索具,经常检查吊、索具的安全状况;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信号指挥。
4.5杜绝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
4.5.1强化材料供应管理,严把材料进货关。钢管、卡扣必须采购合格分供方产品,进场后由材料员、安全员共同验收,确认产品合格后发放使用。
4.5.2脚手架支搭、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4.5.3脚手架支搭完毕后,必须由技术部门组织安全员、工长、架子班组及使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4.5.4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前由工长亲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6施工洞口、临边防护合格率95%以上。
4.6.1电梯井口:设1.2m高的金属安全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4.6.2楼梯口: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按规定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做防护。
4.6.3施工作业面临边、建筑物楼层四周临边,按规定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封闭。
4.6.4特殊、重要部位临边防护,由技术部门按规定单独编制安全防护方案。经
上级主管技术领导审批后实施。
4.7化学及危险品专库存放达100%,其重大事故发生率为零。
4.7.1化学及危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通风、防爆、防雷、报警、灭火、泄压、防晒、调温等安全措施。
4.7.2劳动人事及保卫部门要对从事化学及危险品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准予作业。
4.7.3物资部门要对化学及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使用、回收过程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
第3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要求
1、程序文件要有针对性
每一个程序文件都应针对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包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中一个逻辑上相对独立的内容,可以是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管理要素;可以是管理要素中的一个活动;或是几个管理要素中具有相关要求的—组活动。程序文件一定要有针对性。
2、程序文什要有可操作性
程序文件是组织有效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组管理文件,程序文件规定了实施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实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明确了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实施的步骤、方法和要求。按程序文件实施就是使标准要求结合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有了可操作性的依据,因此,程序文件—定要有可操作性。
3、程序文件要有可评比性和可检查性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有效性的检验,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评价是否改进了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控制和减少了事故的产生;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等。只有在不断地说比中才能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绩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地改进,因此程序文件中要体现可评比性和可检查性,需要时应附以相应的控制标准。
第4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用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
ohs管理手册是阐述一个组织的ohs方针和描述其ohs管理体系的文件。它就体系作概括的表述,是体系文件中的主要文件,也是在实施和保持体系的正常运行中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它对内是组织内部实施ohs管理的基本法规,为各项ohs管理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行为准则;对外是ohs保证能力的文字表达,以使需方和第三方确信本组织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保证生产活动的ohs达到规定的要求。所以,手册的编制不同于其它层次文件的编制,一方面它要求按照管理的理论,总结本组织ohs管理的实践,提炼本组织ohs管理的经验;另一方面它又要求按照ohsms标准推荐的体系要素,对组织现存的固有体系进行继承和自我完善,为组织ohs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供条件和规范。通过ohs管理手册的编写过程,实质是对组织的ohs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和完善。
ohs管理手册的作用:
1、是组织建立ohs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
根据ohsms标准制定的ohs管理手册,是对组织ohs方针、体系、包括ohs管理各项职能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整体描述,而ohs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都是依据ohs管理手册的基本规定加以细化、补充,成为具体的标准、制度,所以,它实质上起到了组织ohs管理体系总体蓝图的作用。
2、是统一和协调组织各部门职业安全健康活动、实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根本依据和法规;
ohs管理手册作为组织内部法规性文件,为各项ohs管理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行为准则。手册系统地、原则地规定了各项ohs职责和程序,以协调体系的有效性。
ohs管理手册又是组织各级ohs管理人员实施ohs管理与控制的根本依据,当组织内其他ohs管理方面的标准和制度与ohs管理手册相抵触时,应服从ohs管理手册的规定。
3、是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需方或第三方提供ohs保证能力和水平的文字表述。
此外,编制ohs管理手册的还可达到如下目的:
――描述组织的方针、目标、承诺、程序和要求,展示组织ohs管理体系重点解决的问题;
――总体描述和实施有效的ohs管理体系;
――提供改进的常规控制,促进管理活动;
――为审核ohs管理体系提供文件依据;
――ohs管理体系情况改变时,保证体系及要求的连续性;
――按ohs管理体系的要求和相应方法培训人员;
――向组织各级管理者展示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总框架;
――向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查询所需文件与记录的途径;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相互关系;
――对外介绍ohs管理体系;
――证明其自身ohs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规定。
第5篇 工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部、北京市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落实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第1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将严格按照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执行,在管理制度上确保安全的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1. 方针
1.1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为目的,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使集团能够持续地识别、评价和控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1.2 在施工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对人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已识别危险源的控制,选择先进的施工技术或手段,减少对人身造成危害。
1.3 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建筑施工方面国家的有关健康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条款等,依法规定我们的行为。
2. 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零死亡事故目标。
3. 组织管理
3.1 成立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根据作业人员情况成立8~10 人的现场“安全纠察队”,队员需佩带统一的“安全纠察”臂章,享有项目经理特许权,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3 投标人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施工负责人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得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4.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为辨识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工程施工范围内所存在的危险源,确定每个危险源的特性,识别出重大危险源,及时更新和进行风险评价,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工程的特点,对工程的基础、结构、装修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确定以下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方案,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重大危险源清单见表17-1-1。
重大危险源清单 表17-1-1
危害因素活动点/工序/部位危害影响 (事故类型)控制方式
高处坠落现场基础、结构、装修施工、安装工程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电危害施工全过程死亡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物体打击施工全过程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坍塌事故施工全过程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机械伤害施工全过程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起重伤害基础、结构施工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火灾爆炸施工全过程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噪声危害施工全过程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安全管 理失误施工全过程 (指挥、操作、监护失误)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中毒试验室、食堂等死亡、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5. 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根据辨识的危险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方案,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风险控制方案有:《噪声控制方案》、《粉尘控制方案》、《地基与基础坍塌事故控制方案》、《化学危险品控制方案》、《电气设施控制方案》、《防护设施控制方案》、《个人防护用品控制方案》、《机械设备运行与维护控制方案》。
6. 绩效测量和监视
执行《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对危险源控制的有效性、风险的控制程度和运行与活动的特性进行测量和监视,以及时反映体系运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1 绩效监视和测量的内容:安全方针和目标是否正在或得到实现;风险控制是否实施并有效;是否从以往的危险事件(事故和疾病)中汲取教训;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识、培训、沟通和协商方案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获得用于评审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状况的信息。
6.2 绩效监视和测量的方法:根据绩效指标的不同而采用定性测量和定量测量两种绩效测量方法,在绩效监视时应尽可能采用主动性监视方法。
7.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为识别和消除危险源,预防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发生,探测、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根源,明确控制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职责与权限,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控制要求如下:
7.1 根据已发生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类别,由主控部门负责组织处理和调查;
7.2 采取措施减小因事故、事件或不符合而产生的影响;
7.3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在实施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价;
7.4 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7.5 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7.6 为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相适应。
第6篇 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全体成员要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2 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员工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1.1.3 正确佩戴与合理使用劳保品,班组成员互相检查和督促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现象;
1.1.4 经常检查本班设备以及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1.1.5 布置生产任务或临时任务时,必须预先制定安全措施,没有安全措施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得进行生产工作;
1.1.6 发生人身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伤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保护现场,立即上报领导;
第7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杜绝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铝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和个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噪音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成立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 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经营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行政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 生产技术部主任 监察部主任 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主任 财务部主任 计划部主任 政治工作部主任 工会办公室主任营销中心主任 采购中心主任 电解一厂副厂长(主持工作)电解二厂厂长 电解三厂厂长 电解四厂厂长 铸造厂厂长 阳极组装厂厂长 净化厂厂长 动力厂厂长 维修厂厂长运输部主任 仓储部主任 质检部主任 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齐邦劳务公司经理
职责:全面领导和指导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要求,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主任: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
常务副主任:生产技术部副主任
成员: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成员、生产技术部安全主管
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职责: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各类职业健康安全事件,协调解决铝业公司及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事项。
第五条职责
(一)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蒙东能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负责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
4.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健康措施。
5.负责监督铝业公司有关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工作,对职业安全健康的申报、监测、评价等进行监督,督促职业安全健康各项措施的落实。
6.负责收集、汇总铝业公司已识别、评价的危险源,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危险源清单”提交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7.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当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时,及时组织位开展调查,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9.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及报表。
10. 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二)生产技术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蒙东能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督促有关措施落实。
3.负责铝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危害申报、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落实职业安全健康各项工作和措施,并对所属单位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4.负责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统计与分析。
5.负责识别全公司范围的环境因素,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的具体实施。
6.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
7.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持正常运转。
8.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的运行控制进行策划、安排并检查运行情况,包括开展日常和定期的安全检查。
9.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10.负责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1.负责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经费的投入。
12.负责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人力资源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负责职业病防治与劳动保护管理。组织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及发放,组织落实职业危害培训教育和职业病人员疗养等工作。
3.负责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含劳务派遣工)上岗前、在岗时(每年一次)、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保持相关记录。负责组织机关人员健康体检工作(两年一次)。
4.负责对职业病患者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调离。
5.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7.员工在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各生产单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 负责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
4.负责识别本单位范围的环境因素/危险源。
5.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措施及职业健康措施的实施。
6.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持正常运转。
7.负责在员工上岗前,将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预先告知、交底,并对其进行本岗位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
8.负责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
9.负责组织员工认真贯彻工艺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五)员工职责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制度建立
公司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9篇 山庄物业安全管理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山庄安全管理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1.0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
安管员担负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因此,安管员必须树立起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自豪感,把搞好本职工作与实现社会安定的大目标联系起来,以高度的敬业精神,满腔热情地投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出色地完成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2.0遵纪守法,勇于护法
安管员必须模范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确保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安全,通过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赢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任和社会认可。
3.0不计得失,勇于奉献
安管员是公司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当利益的忠诚卫士,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将公司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当利益摆在第一位,勇于维护公司利益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4.0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是安管人员精神风貌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企业宗旨的基本要求。
5.0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安全服务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生活有着广泛的联系。有些人为谋取私利,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安管员进行收买拉拢,为其实施违章违法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安管员必须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以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不给违法违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
第10篇 质保部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各项安全环境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所制定的计量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检查督促公司各部门对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检测、试验所使用的设备、设施、仪器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负责编制化验人员、试验室的安全环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环境规章制度, 并认真执行。
3 负责对用于公司特种设备或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监测、 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以及探头等进行定期检验, 督促使用单位及时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
4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 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做好防火工作。
5 负责组织制定检定装置(设备)的操作规程,编制计量仪器、仪表、设备检定计划并监督实施, 对超过检定周期而不采取措施的, 有权禁止使用.
6 组织开展本部门班组安全建设各项活动。积极宣传、推广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qc小组成果。
7 定期进行本部门的安全环境检查, 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
8 负责审核购置的计量、 检测设备、仪器等, 要求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9 落实公司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实施对委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安全环境管理, 做好“三同时”各项工作。
10 重视产品安全质量, 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 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公司各项安全环境活动, 及时向安技部门反馈安全环境信息。
第11篇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包括下述步骤:认证申请及受理;审核策划及审核准备;审核的实施;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审批发证;认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证书期满后的复评审核。各步骤的具体内容如下:
1.认证申请及受理
(1)申请: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向认证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方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必要的信息;
c.申请方一般简况;
d.申请方安全情况简介,包括近两年中的事故发生情况;
e.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f.申请方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g.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受理:认证机构在接到申请认证单位的有效文件后,对其申请进行受理,申请受理的一般条件是:
a.申请方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关登记注册证明,具备二级或委托方法人资格也可;
b.申请方应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按文件的要求有效运行,并至少已做过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
d.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应将全部要素运行一遍,并至少有3个月的运行记录。
(3)合同评审并签定合同:认证机构应就申请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确保:
a.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充分的理解;
c.针对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某些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申请方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专业等),对本机构的认可业务是否包含申请方的专业领域进行自我评审,若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对申请方的认证,双方则可签订认证合同。
2.审核策划和准备
主要包括确定审核范围、指定审核组长并组成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以及准备审核工作文件等工作内容。
审核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审核计划、审核检查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审核记录、不符合报告、审核报告。
3.审核的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又由文件审核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两部分组成。
(1)文件审核:文件审核的目的是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是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从而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同时通过文件审查,了解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便为现场审核做准备。
(2)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目的主要是3个:一是在文件审核的基础上,通过了解现场情况收集充分的信息,确认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确定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重点;二是确定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可行性和条件,即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审核组提出体系存在的问题,受审核方应按期进行整改,只有在整改完成以后,方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三是现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活动领域和限产区域等各个方面加以明确,以便确认前期双方商定的审核范围是否合理。
(3)第二阶段现场审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其主要目的是证实受审核方实施了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遵守了体系的各项相应程序;证实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应审核标准的要求,并能够实现其方针和目标。通过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审核组要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否通过现场审核作出结论。
4.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
现场审核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发现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不符合事项。对这些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根据审核方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制定纠正措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加以实施和完成。审核方应对其纠正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5.证后监督与复评
证后监督包括监督审核和管理,对监督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在特殊情况下组织临时性监督审核。获证单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时,可通过复评,获得再次认证。
(1)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是指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其目的是通过对获证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确保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地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体系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持续有效地实现既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有效运行,从而确认能否继续持有和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复评: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重新对用人单位进行的审核称为复评。复评的目的是为了证实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的要求,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保持。
第13篇 物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
1.0 目的
规定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避免和减少员工在各项活动中可能造成的职业性损害,确保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满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0 范围
适用于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控制。
3.0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应保证作业场所条件满足相关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免受伤害。
3.2 办公室负责员工岗位工作状况分析与评价,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对员工职业 安全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跟踪。
3.3 对于已经受到不同程度危害或形成职业病的员工,办公室应参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4.0 工作程序
4.1公司总经理应参照国务院《工厂安全规程》 的规定,满足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至少在以下方面应满足要求:
4.1.1 工作区域内的环境
1) 道路平坦,有足够照明.有必要的信号装置和警告标志;
2)保持环境清洁.排水道和沟渠定期疏通,垃圾箱分类/加盖并定期清除;
3)电网内外有护网及明显警告标志。
4.1.2 工作场所
1) 设备及工作台等的布置,应便于员工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米,材料杂物堆放不应妨碍操作和通行;
2)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应保持完好,经常有水的地面应注意排水;
3)工作场所及地面应保持足够的光线或照明;
4)室内工作地点温度经常高于30摄氏度,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10摄氏度应设置取暖设备;与取暖无关的发散热量的设备,应取保温或隔热措施;
5)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6)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施,并供给肥皂或洗涤剂;
7)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4.1.3 设备设施
1)机电设备的传动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
2) 带电设备/线路应定期检修,确保符合规格,应有良好绝缘,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
3)安全灯电压不超过36伏特,在潮湿处不得超过12伏特;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必须有保护接地;
4)有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或防爆型设备;
5) 各种气瓶存储或使用时,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应有瓶盖和安全阀,不能和可燃气同放;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距明火10米以上。
4.1.4 气体/粉尘/危险物品
1)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严禁烟火;
2)产生强烈噪音的设备,应设有消音设施;
3)散发粉尘的过程,应采用湿式作业;
4)有毒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严格管理;
5)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设有冲洗设施;
6)对于有毒或有传染病菌的物料,应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其废料/废水应妥善处理,不得造成污染;
4.1.5 辅助设施
1)应保证引水卫生、符合标准,水源/水泵/蓄水池/水管等应妥善管理,确保饮水不受污染。
2)公司应根据管理服务活动的需要设置浴室/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和女员工卫生室等,并保持清洁。
4.2 劳动卫生状况的调查与评价:
4.2.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由于有害物质、物理因素、生物污染、劳动强度过大、不良体位、设施不安全等原因可能导致职业疾病或工伤的活动进行调查,将调查的情况记录在《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中,并上交公司办公室。
4.2.3 办公室应会相关部门对调查表涉及的工作岗位进行评价,以评定公司目前的劳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评价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办公室制订《职业卫生措施计划》,明确措施项目、责任部门、完成日期,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4 《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中涉及的活动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重新评价。
4.3 职业病及工伤的防治
4.3.1办公室应针对各部门可能使用的有害身体的物质和中毒情况编制《有害物质安全使用说明》,包括:
a. 物质名称
b. 理化特性
c. 接触机会
d. 毒作用
e. 临床表现
f. 防治要点
g. 急救办法
4.3.2 应组织相关员工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病工伤的发生,以及出现意外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响应。
4.4 健康监护管理
4.4.1 定期体检:办公室应根据《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参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
a.员工名称及岗位
b. 体检项目
c. 体检日期与频次
d. 指定体检单位
4.4.2 体检情况汇总:办公室负责对体检的情况进行汇总,如发现有职业疾病,应按《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上报深圳市卫生监督部门。
4.4.3 办公室建立规范化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5 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
4.5.1 工伤事故分类:
a.轻伤事故
b. 重伤事故
c. 死亡事故
d. 重大伤亡事故
e. 特大伤亡事故
4.5.2 工伤事故的急救:到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及同事应立即按急救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救及援救,如不能自行救助,则应立即转送医院抢救。
4.5.3 工伤事故的登记与统计:办公室应对每一起工伤事故进行登记,管理委员会对原因进行彻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办公室每年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并编制统计报告交总经理批准。
4.5.4 工伤事故的上报:对重伤事故以上的事件,公司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配合其组织的调查。
4.6 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4.6.1 为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教育。
4.6.2 员工职业安全教育的内容
a. 新员工必须进行公司级/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b.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如电工/电焊工/接触化学品人员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c. 转岗或离岗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部门重新教育;
d. 作业方法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e. 新项目实施后,也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6.3 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任职,其教材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
b. 公司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职。
4.6.4 以上4.6.2及4.6.3各项培训,应形成记录由管理部归口管理。
4.6.5 对员工职业安全教育的管理
1)制订年度计划及规划,纳入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2)公司总经理应为员工安全教育给以组织保证,确保人员和资金满足要求。
4.7 员工个人防护用具应满足《安全卫生护具管理程序》要求。
5.0 相关文件
5.1 《工厂安全规程》(政府文件)
5.2 《安全卫生护具管理程序》(***-ohs-06)
5.3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政府文件)
5.4《职业病报告办法》(政府文件)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政府文件)
5.6《有害物质安全使用说明》(政府文件)
6.0 质量记录
6.1 《培训计划》(***-tp-08-5/a)
6.2 《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ohs-03-2/a)
6.3 《职业卫生措施计划》(***-ohs-03-5/a)
6.4 《职业健康体检计划》(***-ohs-03-8/a)
6.5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ohs-03-9/a)
第14篇 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1 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我国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条件,我国已初步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国际标准化在我国成功实施后,为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了经验性的保证条件。我国已于1999年10月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1 符合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的重要体现;更重要的是符合江总书记“****”重要思想的要求(尤其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头等重要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
1.2 建立管理体系是实施西部经济发展的前提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国际通用的最新安全管理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入wto的日益临近,一些对外贸易较多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投标的企业,需要取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才能进入国际市场。我国境内的合资、外资等企业也希望取得中国政府认可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以满足法规的要求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之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西部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安全管理也明显滞后于中东部地区。众所周知,安全就是效益,就是企业的形象和招牌,西部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安全管理首当其冲就必须上台阶上档次--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必不可少。
1.3 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
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现代化管理转变的具体体现,是培养、锻炼和提高安全管理队伍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具体措施。它能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机制。体系的各要素都是围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体系建成后,它将原有的分散的各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检查纳入了统一的安全评估体系,从运行体制上有效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1.4 有利于社会监督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还需要通过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该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这有利于加大政府及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改变原来由政府单一对企业监督的局面。这种监督可以促进企业以法律法规为最低要求,通过系统化的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2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内涵
2.1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阐明了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体现了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原则,体现了企业实现风险控制的总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
2.2 计划
危害辩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是企业通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实行风险控制的开端。
法律及法规要求:企业保存的法律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及其它相关方。它为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实现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指明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目标:企业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并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是企业降低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途径和保证。
2.3 实施与运行
机构和职责:企业内各岗位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界定和文件化,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该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这是企业成功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根本保证。
意识和能力:全体员工应具备完成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任务的能力,企业应对全体员工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协商与交流:企业保持与内部员工和相关方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交流,是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文件和资料控制:企业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行必要的文件化及对文件进行控制,是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运行控制:企业应确定控制危险和相关因素的运行程序和活动,并对这些活动与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更加符合要求。
应急预案与响应:企业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作出应急预案与响应,以预防、减少疾病和伤害。
2.4 检查与纠正措施
绩效测量和监测:企业对其职业安全卫生行为要保持经常化的监测,包括遵守法规、实现目标等情况的监测。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企业对于所产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要及时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任何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危险相适应。
记录和记录管理:企业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理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记录应标识明确,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妥善保存,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审核:其目的是检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做到正确实施和保持,它为进一步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了依据。
2.5 管理评审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管理评审过程中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资料,供管理者进行评价。管理评审的目的是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最终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3.1 政府应积极倡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不光是企业行为,也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针对全国重特大事故呈上升的势头,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尽快拿出具体措施、计划,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骨干企业和事故频发、危险性较高的企业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引导,促使企业尽快把该体系建立起来。对这三类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不能仅局限于自愿原则,政府应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引导企业进行认证。这样才能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2 注重管理体系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诸多制度确立的同时,必须重点抓好两项基础工作:一是尽快制定出台《职业安全卫生法》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只有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根本改变当前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责任不明和监管缺位、无人负责的突出问题,从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要加快注册安全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应总结吸收广东、江苏和大连等省市推行的主任安全工程师制度的经验,抓紧制定出台《注册安全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其安全专业人员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从制度上确保安全工作的稳定性。
3.3 安全科普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最新的安全管理模式离不开舆论监督、媒体宣传,安全科普媒体的宗旨就是以防灾减灾为目的,指导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宣传先进经验,传播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国人安全意识。然而,近几年,这些安全科普媒体步履维艰,并在不断锐减。如1999年8月指导全国安全生产的报纸《安全生产报》停刊,改成《xxx足球报》;2000年6月27日中国唯一的一份综合性防灾减灾的报纸《中国减灾报》因多种原因而停刊;近日,以服务安全为宗旨的《警钟长鸣报》也宣布于2001停刊。这些安全生产资料媒体的“劫难”意味着什么?我们丧失的不仅仅是媒体,可能还要付出更多的血的代价,安全工作者们无不为此而感到担忧,这不能不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3.4 加大管理体系建立前的人员培训力度
当企业最高管理者决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后,通常需成立一个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就是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其成员来自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工作组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熟悉体系的内容及建立步骤等,同时,体系运行需要的内审员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
3.5 管理体系应结合现有的管理基础
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行为,达到持续改进目的的一种新的运行机制。它不能脱离企业原有的管理基础,而是在标准的框架内,充分结合企业原有的管理基础,如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等,进而形成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
3.6 管理体系应充分反映企业的特点
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条件,企业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会有较大的差异。企业要根据标准所提供的结构框架,结合自身的特点来建立和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更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实施标准的要求,做到切实可行。应注意,即使规模、性质相类似的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也不能相互照搬。
3.7 管理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是一个依据体系标准中各要素中所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及管理评审等环节实施,并且随着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的完善,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的提高等不断地改进、补充和完善并呈螺旋式上升的动态过程。每经过一个循环过程,就需要制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新的实施方案,调整相关要素的功能,使原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达到一个新的运行状态。
3.8 与其它管理体系的结合
目前许多大中型按照iso9000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iso14000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与iso14000标准具有相同的运行结构模式,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可以借鉴建立上述体系的思路。同时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内容上有更多的交叉,要注意二者有机的结合,避免出现矛盾和盲区。(张 凯 李跃林)
第15篇 某某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实施方案
为推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全国、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2023年全国、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推进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
二、创建对象
全县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电子生产与加工两个行业从业人员在8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创建标准
按照《重庆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评分标准(试行)》逐项对照,逐条整治,全面创建。创建标准分为:机构队伍建设、制度与台账建设、前期预防、作业场所管理、从业人员防护、事故及应急救援等6个大项目、21个子项目(含5个否决项),总计100分。创建企业在没有被否决项否决的前提下,总评分数达到85分(含本数)以上者,方可被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合格企业”,总评分数达到90分(含本数)以上者,经市安监局批准,并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奖牌。
参与创建的企业,要积极按照有关要求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参与创建的企业在创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之前的三年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代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参与创建的企业,其建设项目在创建活动之前的三年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积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要求,对作业现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确保作业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与高毒物质等)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三、时间安排
2月下旬,组织召开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电子生产与加工两个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创建工作动员部署会,开展乡镇安监办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创建业务培训,学习和掌握创建标准。
3月份,完成各用人单位召开动员会,落实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启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月份,完成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定期培训,完善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依法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5月份,完成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
6月份,提交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完成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事项,设置公示栏、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和宣传栏,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月份,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备案,规范作业现场(包括材料和设备、防护设施、应急设施、报警装置等)。
8月份,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与申报管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管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台账七本职业健康管理台账。
9月份,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评估并报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县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初验。
10月份,申请并接受市安监局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四、奖惩办法
凡是通过评估验收合格的企业,市、县安监局将发文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之中。对开展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照评价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了重点整治,评估验收分值达到90分(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市安监局将授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的奖牌;对2023年度以来参与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的企业,在开展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的基础上,并按照评价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了重点整治,经再次组织评估验收,分值达到90分(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市安监局将补充授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的奖牌。
对授予了奖牌的企业,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的奖牌。
(一)发生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作业场所在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年度检测中,发现粉尘与高毒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配发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安监办、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过程中,各乡镇安监办、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实施,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紧密结合开展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三)树立样板,示范引导。各乡镇安监办、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安监局抓好示范样板企业,通过典型示范的方法,带动和促进整个创建活动的开展。要注重工作指导和协调,切实解决创建企业在开展此项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联系人: 秦大金 文兴梅
电 话:(传真)
邮 箱:
第16篇 党务行政管理中心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环保会议记录,对安全环保部门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3、负责对到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的检查登记和安全教育。
4、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公司保卫、机动车辆、消防、电梯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宣传推广安全环保先进工作事迹。
6、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员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知识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分配。
8、负责会同安全环保部等业务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技术和岗位技能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9、按国家规定,从人员素质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人员的配备。
10、在用工协议中应有安全环保、职业危害因素告知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11、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12、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定期调整,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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