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一. 装卸爆破器材时库管员必须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二.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三. 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
四. 禁止使用翻斗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五. 领取运输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一. 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二.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有安全员同行,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非安全员或爆破员不准乘坐运输车。
三. 装运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2/3,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得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第2篇 厂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 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 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 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 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 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 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 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 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 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第3篇 汽车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汽车司机必须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证明,并年审合格,政治思想良好,组织纪律强,驾驶作风过硬,安全生产及身体健康良好。
2、汽车应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装载,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一般不得超过4m;装载宽度不得左、右各不得超过车箱20cm;装载长度不得超过车箱前后2m,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货物绑扎要牢固。
3、特殊货物在运输中,必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签发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规定的内容进行装载和运输,超宽和超高部分要悬挂标志,白天可以挂红旗、夜间可以装设红灯,必要时申请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通过。
4、运输的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货物的绑扎货物情况,要低速行驶,保持汽车的稳定性;对沿线架空的电线、电缆等障碍物要有专人处理。
5、汽车到达卸车地点后要指派胜任人员担任卸车工作,装卸人员确保材料堆放稳固,不滚动,不滑落,装车时由下向上,分层堆放;装车完毕,绑扎牢固。卸车时由上向下,分层卸货,保持车辆重心稳定,不偏载。
6、用起重设备配合作业时,严格禁止作业人员站在吊物运行线内或从吊起的货物底下钻过;禁止站在列角和敞车车帮上;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物件;禁止用手脚伸入已吊起的货物下方直接取放垫物。
中铁四局集团增埗大桥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4篇 物料装卸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1、车旁及吊件下严禁站人;
起吊时,严禁站在车旁或吊运物之间。
2、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必须有现场指挥员确定卸货方案,要选用合格的钢丝绳和吊钩,巡视平衡状态,如果发现不平衡状态,应立即停止卸货。经商讨确定安全稳妥的方案后,在严密监视下实施。
3、起吊时精神高度集中;
防止撞到人或物。
4、装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装货时应有专业指挥员制定详细的装货方案,必要时制作牢固的存放架。抬运时,应控制抬货重量。抬运面积较大物品时应防止突然倾覆。
第5篇 储运油品装卸、化验分析操作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进、出厂在取样、化验、记录及结果传递、卸车等全过程的流程管理,确保标准化操作,进而提高公司油品装卸、化验分析工作效率,配合石化营销公司做好营销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进出厂、原料/辅料、中控、成品油装卸与化验分析。
3.职责
3.1生产调度室负责过磅及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进、出厂在取样、化验、记录及结果传递、卸车等的全程的协调、生产调度室与管理。
3.2安环科门卫人员负责车辆进出厂的控制与管理。
3.3储运负责进出厂(原料、成品)车辆的取样、装卸车流程操作与控制。
3.4质量化验室负责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监督)取样及化验分析,确保数据准确、快速传递。
4.操作要求:
4.1车辆进出厂及过磅
4.1.1车辆到达公司门口,按秩序停车登记,安环科门卫人员必须快速及时地对登记车辆进行检查,开具进厂登记证(出厂车辆办理出厂手续),确保每次登记时间不超过3分钟。
4.1.2安环科门卫人员保持公司内道路畅通,确保进厂车辆登记(轻车过磅后)1分钟内到达地磅(门卫),8分钟内从地磅到达卸车区(或从卸车区到达地磅);
4.1.3车辆到达地磅按要求停稳后,储运监磅员迅速按公司《计量管理规定》要求对其进行检查,生产调度室/销售部过磅员及时登录车辆业务信息予以过磅,确保每车过磅时间不超过2分钟。
4.2取样、留样及化验分析与质量控制
4.1.1公司内车辆进入卸车区域后,储运操作工必须协调车辆在3分钟内完成现场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同时5分钟内通知调度安排取样;质量化验员接到生产调度室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到现场取回样品并做好留样,同时做好分析检验准备工作,具体流程与要求:
4.2.2.1进厂原料、辅料的质量控制
4.2.2.1.1取样及留样
进厂原油、常减压燃料油及催化料的取样及留样由储运操作工负责,外采渣油的取样化验室负责,进厂辅料的取样由质量化验员完成。
4.2.2.1.2样品分析
质量化验员负责进厂原料、辅料的分析检验,具体分析项目、分析频次及控制指标执行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规范》或合同规定,各项目试验操作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有项目必须确保在300分钟内分析完成。
4.2.2.1.3结果记录、判定、传递
每个原料、辅料按规定要求分析项目分析结束后及时填写各分析项目原始记录,并对分析结论进行判定,经当班班长审核后2分钟内将结果及时报送储运及公司生产调度室,当班班组将分析结果录入电子报表及录入nc系统。
4.2.2.2各装置中控产品的质量控制
4.2.2.2.1取样及留样
中控产品的取样由各生产装置操作工完成,质量化验员负责过程抽样监督,取样频次严格执行公司《产品检验规范》。
质量化验员负责所有进装置及半成品、产成品馏出口样品的留样及销毁。留样时间不少于24小时(气体样除外)。
4.2.2.2.2样品分析
质量化验员负责中控产品的分析检验,具体分析项目、分析频次及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公司《产品检验规范》要求,各项目试验操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2.2.3结果的记录、判定、传递
中控所有分析项目在分析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将分析结果填写报表,对分析结论进行判定,经当班班长审核后2分钟内将结果报送生产车间。当班班组将样品分析结果录入电子报表及nc系统。
4.2.2.3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
4.2.2.3.1取样及留样
质量化验员做好公司内出厂产品的取样,并依据公司《留样管理规定》做好样品留存。
4.2.2.3.2样品分析
出厂产品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指标要求。所有分析项目试验操作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2.3.3结果的记录、判定、传递
出厂产品分析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并将分析结果填写报表,对分析结论进行判定经当班交班长审核后2分钟内将结果报送储运部。当班人员下班前将分析数据录入电子报表,同时开具出厂产品质量报告单。
4.3装、卸(控)车管理
对于分析结果无异常的车辆,储运得到分析结果后3分钟内安排车辆卸(控)车,相关部门必须保持装、卸车流程畅通,确保40-70分钟内完成卸车(含控车时间)。
4.4异常情况的反馈与处理
对于分析结果发现异常的项目,质量化验室2分钟内通知生产调度室,生产调度室2分钟内通知销售部,销售部作出让步接收/退货的处理意见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按要求(时间、流程)安排卸车或退货。
5.考核
各部门建立各业务节点时间记录表,并严格依据上述标准规范做好原料、辅料、中控、产品的进、出厂在取样、化验、记录及结果传递、卸车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业务节点超时/拖延的,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扣款50-1000元,情形严重的,依据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员工激励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给予处理;对于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进、优化流程提高油品装卸、化验分析工作效率的行为,依据公司《员工激励管理定》相关要求给予奖励。
6.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起草、制定、修改、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颁行。
第6篇 车间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 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 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 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 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 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 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 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 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 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第7篇 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夏季气温偏高,油气挥发严重,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当天气温情况选择合适时间段进行装卸车,气温超过33度,部分产品(mtbe、汽油、溶剂油)原则上禁止装车,由油品车间根据具体情况协调销售部、后勤安保部安排装卸车辆,并通知生产调度。
第三条 装卸车台所有非防爆设施禁止使用,通讯方式使用防爆对讲机。
第四条 装卸车辆进厂时,司机、押运员将手机和烟火交至后勤安保部门卫保管,离厂时领取。
第五条 所有装卸车司机必须穿防静电服装,由油品车间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每次装卸车前检查静电接地、车辆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由油品车间负责执行。
第七条 装卸车期间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一旦发现,立即对使用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装卸车期间,油品车间装卸车台附近50m严禁动火,防止油气飘至动火区域而引发爆炸事故。
第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期间严禁闯入装卸车区域警戒线或黄线内。
第十条 装卸车区域消防设施保证完好,由油品车间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装卸车期间,如遇大风、雷雨天气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装卸车作业。
第十二条 装轻质油品(mtbe、汽油、溶剂油、)时,装车口必须用石棉布或帆布遮盖好,减少油气挥发。
第十三条 液化气、丙烯装车时,严禁超出该车核定最大充装量,由油气营销部、设备部地磅、油品车间、后勤安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装车管理规定的罚款50-200元(内部人员从安全考核奖工资中扣除,外部人员交至资产财务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爆破器材工地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一. 装卸爆破器材时库管员必须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二.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三. 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
四. 禁止使用翻斗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五. 领取运输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一. 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二.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有安全员同行,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非安全员或爆破员不准乘坐运输车。
三. 装运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2/3,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得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第9篇 液氯钢瓶装卸、运输、储存管理规定
1、液氯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在钢瓶装卸开行车时,铁钩下严禁站人,运行钢瓶时,要观前顾后,防止撞击物体而发生意外。
3、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钢瓶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其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勾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液氯钢瓶装卸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钢瓶必须横向放置,头部瓶阀朝向一方,满瓶只允许单层放置,且装车空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7、高温季节,装运车辆必须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装卸人员发现没有帆布等遮阳设施时,应拒绝装卸发货。
8、液氯钢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物品以及其他任何气体、腐蚀性物质等同车运输,装卸人员发现有上述物品及其他介质气体瓶时,应拒绝装卸。
9、液氯钢瓶装车完毕,必须再次检查确认钢瓶安全附件齐全、装载符合要求和固定可靠后,钢瓶检验站方可出具出厂证,准予发火,若发现漏氯或发热或有其他异常的钢瓶,应妥善处理,严禁出厂。
10、用氯单位返回的空瓶,必须安全附件齐全和瓶体完好,由钢瓶检验站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并开出相应票据交有关部门。
11、用氯单位在装卸、运输、使用液氯钢瓶过程中,若发生摔落、撞击、无余压、进入异物等异常情况,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在返回空瓶时,一并向钢瓶检验站报告。
12、运输液氯,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氯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3、运输液氯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可靠,且应备有固定钢瓶用的三角木、紧固器,必要的抢修器材和有效的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
14、运输液氯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且证件(危险品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等)齐全,否则销售公司不得开票销售,氯气站不得发货。
15、液氯运输、押送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6、运输液氯的车辆,驾驶室前方应悬挂规定的危险品标志,旗帜和标志灯。
17、机动车辆运输液氯钢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得在人口稠密区明火、高温等场所停靠,车辆停靠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18、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且应有有效的遮阳用具,防止液氯钢瓶暴晒。
19、车辆运输液氯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20、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钢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严禁同车混装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抵触性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
21、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得从隧道过江。
22、车辆在运输途中,行车要平稳,尽可能避免急刹车,不准高速行车、空档溜车和强行超车,应及时检查排除故障,不得带病行驶
23、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时,运输人员必须采用抢救措施。瓶阀泄漏时,先后拧紧阀杆及六角螺母,易溶塞处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焊缝或其它部位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处理人员必须戴好有效防护用品在上风向位置。
24、采取了堵漏措施,仍难以奏效时,应将载有泄氯钢瓶的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5、若发生突然性严重泄氯事故,确已无法堵漏和将车辆开离现场时,应立即设法通知过往车辆和周围群众远离现场或疏散,并迅速向当地交通运政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10篇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 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 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二章 配 置
第四条 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 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 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 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 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 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 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重大事故处理。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 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 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操作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作业效率,充分发挥机械能力,各单位应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同时为保证安全和便于推广,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证。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四章 运 用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督。外单位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他场所的装卸业务。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具体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五章 修 理
第三十三条 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铁运〔1995〕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完好。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站段装卸部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装卸机械大、中修由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 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实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检测工具(仪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和范围。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7)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8)。
第三十八条 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成本。
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82〕铁货字400号)同时废止。
第11篇 槽车罐车装卸料安全管理规定
1、槽车进入规定位置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阻止槽车滑动。
2、槽车与装卸车台的静电接地线要接牢,现场必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
3、车辆停靠待装卸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料的车辆要保持一定距离,要留有安全通道。
4、装卸车前要认真检查装卸料管是否完好、装卸管与槽车接管结合是否严密、储罐顶部出气管是否畅通和储罐进料阀是否开启。
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戴铁钉鞋进入作业现场,在装卸料前和装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驾驶室内逗留、随意启动车辆,严禁调整车辆或对车辆油、电路等进行维修作业。
6、装卸车车辆进站前必须在门岗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车速控制在5km/h以内。
7、装卸车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触摸人体静电释放接地体,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
8、以下情况不准进行装卸车作业:
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地面湿滑或结冰;发现油气泄漏或区域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附近发生火灾或50m内有明火作业;装卸车设施有缺损或故障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和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和规定的;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05 mpa的。
9、装卸槽(罐)车液相阀、槽车液相阀,排尽管内空气后将两者严密对接,然后接通气相管阀。
10、 与储罐区装卸车压缩机岗位及时进行联系。装卸车开始时,要控制流速,不超过1m/s(通过储罐液位计及泵压判断),而后逐渐升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5m/s。装卸车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液位、流量,并随时与罐区联系。
11、在装卸料过程中,作业人员及押运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强化责任,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12、高温季节装卸料时要避开高温时段,在早晚进行。
13、凡出现雷雨。附近发生火灾。气体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料作业。
14、在装卸料时操作人员要严密注意储罐液位,严禁超过安全警戒液位。
15、装卸料完毕后,要将装卸管管内余留物料回收泄压。拆下静电接地线后检查现场,并在静置5~10分钟后方可启动行车。车辆不得长时间逗留在装卸车区。
16、按槽车证件上最大充装量的85%充装.
17、槽车装卸完毕后,要进行下列检查:
1、复检充装量;
2、各密封点是否泄漏;
3、检查槽车压力;
18、作好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人、复检人等。
19、静置十分钟,检查槽车底部可燃气体达标,启动车辆拆除静电接地线后,离开装卸车点。
第12篇 乙醇装卸作业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作业区内的司泵、卸槽、充装、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须明确作业内容,辨识作业风险,确定监管责任人,填制作业票证,明确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乙醇装卸作业。
(一)、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对危害因素进行辨识的;
(二)、对查出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后未经验证合格的;
(三)、未开具作业许可票证的;
(四)、铁路罐车到位后未打铁鞋进行锁固的;
(五)、汽槽车到位后未拉紧手制动或未安设防静电接地装置的;
(六)、未进行交接班或交班记录不清的;
(七)、设备维修后更换零部件或型号、工艺发生变化,维修方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八)、光线不好,视线不清,足以影响安全装卸作业的;
(九)、消防设备设施故障未排除不能保障应急救援需要时;
(十)、遇恶劣气象状况时(如大雨、大风、雷电);
(十一)、不能保证安全装卸作业的其他情况。
三、乙醇装卸作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铁路罐车进入专用线对准鹤位停稳后,应立即采取防溜滑措施,防止因车辆溜滑损坏卸料管线、设施,引起物料泄漏;
(二)、整列罐车调入装卸线后,应尽可能不拆开罐车挂钩,以便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将罐车拖离;
(三)、装卸作业前,应做好作业准备,合理调度程序,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准备好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现场安全员应对火车罐车和汽车槽车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
(四)、罐车到位后,必须静置30分钟,才能进行装卸作业;
(五)、火车罐车装卸时,罐车、栈桥、输送管道必须做好可靠接地和防静电跨接;
(六)、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鞋,禁带火种,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设备;
四、进入乙醇装卸作业的区域的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二)、装卸过程中,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电源;
(三)、禁止在作业区域内维修车辆。
五、作业区设现场安全监督一名(可兼职),负责对作业现场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督促整改和验证。
第13篇 车辆入库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定
目前由于车辆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累次出现打手机、到外面门口抽烟不在作业现场,在油库化验室机密的地方随意地进出等情况。完全漠视本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对油库管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地影响本油库的生产安全及管理,同时也带来对本油库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车辆入库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避车辆在作业中对本油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油库的生产、安全、管理及财产的情况下。本油库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1、凡是车辆进入油库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油库操作员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本油库员工有权拒绝装卸油品作业。(目的是为了防止冒油、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
2、所有车辆入库内,司机和押运员必须服从油库的生产安全管理和听从油库人员的安全指导作业。
3、打开装油孔盖时,不允许使用铁器敲击、锯搓孔盖,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4、油车在装卸过程中,不允许检修、给车油箱加油。
5、将要装卸油品完毕时,油管(鹤管)和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来打气;违反者将罚款200元,举报者奖励150元。
6、重令油库内禁止使用手机,违反者将罚款500元,举报者奖励300元。
7、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启动车来挪动;特殊情况例外,特别对待。
8、司机和押运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管理,本公司会直接呈递书面函文件给你们公司作出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9、辱骂或打骂本库的工作人员,要写保证书或不得入库;违反者打人态度恶劣,一经查实罚款并开除处理,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办理。
另注:
1、罚款者到保安室办理手续,罚金交到中控室,举报者到中控室领取现金。
2、本规定即日起生效实施。
东长石化有限公司油库部
2011年10月13日拟草
第14篇 装卸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 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品。
(二) 禁止在行驶的车上打闹。
(三) 搬动大型物件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
(四) 装卸产品及半成品时,严禁野蛮装卸,保证物品完好。
(五) 上下车时应搭好跳板,并作好保护,防止跳板滑落。
第15篇 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 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品。
(二) 禁止在行驶的车上打闹。
(三) 搬动大型物件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
(四) 装卸产品及半成品时,严禁野蛮装卸,保证物品完好。
(五) 上下车时应搭好跳板,并作好保护,防止跳板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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