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新世界地产物业业户违章处理管理规定
新世界物业业户违章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业户违章处理工作,维护大多数业户的利益,理顺同业户的关系,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保持楼宇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业户违章事件的处理。
3.职责
3.1物业部经理负责业户重大违章事件的处理。
3.2客服主任负责业户一般违章事件的处理。
3.3客服助理协助主任进行业户违章事件的处理工作。
3.4各部门员工负责业户各类违章行为的规劝、制止工作。
4.程序要点,违章处理的原则:
4.1以劝导、教育为主的原则
4.2慎用处罚的原则。
4.3合法的原则。
4.4就事论事的原则。
4.5取得业主委员会支持后再进行处罚的原则。
4.6实施处罚应赢得大多数业户认可的原则。
4.7批评规劝从重,处罚从轻的原则。
4.8处理尽量不伤和气,事后主动缓和关系的原则。
5.常见业户的违章现象。
5.1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现象:
5.1.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5.1.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柱、梁、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5.1.3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5.1.4擅自在门窗安装网、罩、牌破环房屋整体外观;
5.1.5擅自拆除地漏盖和向地漏倾倒杂物;
5.1.6其他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5.2.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现象:
5.2.1堵塞消防通道;
5.2.2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动用、损坏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各类消防标识、报警装置、灭火设施;
5.2.3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乱接电线造成火灾隐患;
5.2.4在公共场地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
5.2.5营业场所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5.2.6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5.3违反公共道德、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现象:
5.3.1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5.3.2破环卫生设施设备;
5.3.3在公用场地私自堆放、吊挂杂物,乱搭、乱建、乱张贴涂写;
5.3.4高空抛物、倒污水;
5.3.5制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噪音;
5.3.6践踏草坪、攀摘花、树及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5.3.7随意放养宠物;
5.3.8其他违反环境卫生及美化的现象。
5.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形象:
5.4.1违章停车;
5.4.2违反规定存放、排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5.4.3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5.4.5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5无特殊原因,拒交有关管理服务费用的行为。
5.6采取可能损害其他业户利益或影响小区安全的行为。
5.7违反以上管理规定,未造成小区业户利益或物业部经济受损或对小区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视为一般违章,其他违规均视为重大违章。
6.违章的处理方法。
6.1违章处理的一般方式和使用顺序:
6.1.1即时劝导、教育;适用于一般违章事件。
6.1.2限期整改:适用于违反'以劝导、教育为主的原则'款项,尚未给小区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章事件。
6.1.3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违反'以劝导、教育为主的原则'款项,给小区公共利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违章事件。
6.1.4停止服务:适用于无理严重拖欠或拒交管理服务费用,多次沟通无效的违章事件。
6.1.5提起诉讼:适用于给小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或严重拖欠或拒交有关管理服务费用,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的违章事件。
6.2对拒交有关管理服务费用的违章行为处理方式:
6.2.1劝说、督促、沟通;
6.2.2发催缴函;
6.2.3通报业主委员会;
6.2.4加收滞纳金;
6.2.5停止服务;
6.2.6发律师函;
6.2.7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6.3对违章装修的处理方式按《装修管理操作规定》执行。
6.3.1物业部各区域工作人员如发现业户有(除装修及欠费外)违章行为应立即采取规劝、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劝导业户停止违章行为。当事人如置之不理,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客服。
7.违章处理程序。
7.1物业助理接到业户违章信息后,在《整改通知书》上登记然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7.1.1属重大违规事件的报物业部经理处理;
7.1.2属一般违规事件的报客服主任处理,由客服主任亲自或指定物业助理到现场予以劝导、教育。
7.1.3物业部经理接到重大违章事件信息后,根据情况及业户违章给小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决定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决定填入《整改通知书》中。
7.1.4 对于业户漠视物业部给予的处理意见,不配合小区正常管理工作的,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必要时,经征求业主委员会支持后,予以通报批评。
8.对于给小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或严重拖欠或拒交有关管理费用,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具体实施时要求:
8.1《业主公约》有相关约定;
8.1.1提前3天通知业户;
8.1.2问题解决后及时恢复服务;
8.1.3决定需由物业部经理做出。
8.1.4必要时由公司做出决定对违章业主提起仲裁或司法诉讼。
8.1.5对于'赔偿经济损失'及'提起仲裁、诉讼'等的处理措施一定要特别慎重,处理完毕后,客服应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及缓和双方关系。
8.1.6
违章处理意见物业部经理签署后生效,由客服执行。涉及向业户收取有关费用的,由客服每月月底将《整改通知书》复印一份保存,原件报财务部统一扣款。
8.1.7对违章业户的处罚工作,只能由公司分管副总、物业部经理或客服主任依据本规定处理;其他员工只能进行劝导、教育,严禁进行越权处罚。
9.资料保存:《整改通知书》由客服组统一归档,一般违章事件资料保存期为1年;重大违章事件的资料保存期为5年。
10.本规定作为物业部员工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11.相关记录
11.1《整改通知书》
11.2相关支持文件
第2篇 工艺违章考核管理规定
为规范工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确保生产处于安全、稳定、高产、低耗状态,制定本规定。
1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按照规程操作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
2 对公司控制指标超标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指标连续一个班不合格的对主操考核20-50元,连续两个班以上不合格对车间考核50-100元,特殊情况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另行处罚。
4 因工艺指标影响生产或超出范围较大的按工艺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的工艺调整,一次对调整人员考核50-100元。
6 对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工艺调整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内工艺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落实,如到期不能完成的,对责任人考核10-50元。
8 对于巡检人员查出的工艺隐患由厂长办负责落实,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考核50-100元。
9 原始记录不真实引起的工艺事故,一律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管理干部支持和故意制造假结果的将按违章指挥处罚。
11 对书写不认真、记录不及时或记录表不清洁的发现一次考核10-20元,对连续不清洁书写不认真的岗位,同时挂钩主操10-20元。
12上报的假记录,每次考核上报人20元。
第3篇 建筑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建筑工程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范围
1.1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实现“个人控制违章,班组控制异常,作业分部(分公司)控制未遂,项目部(公司)控制轻伤,工程局控制重伤”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
1.3 对违章作业人员的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 管理职责
3.1 局安质部负责汇总、分析、定性和各类安全违章信息数据及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
3.2 局属二级单位安质部是各单位安全违章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违章作业人员的记录、汇总、数据分析及采取措施纠正,并负责向局安质部上报严重违章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安全员对其上报的员工违章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3 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开除类违章作业人员的违章信息数据的公布及人力资源的管理。
3.4 局安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直属单位安质部的安全违章信息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 一般规定
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3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4 在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场所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体检合格证明,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施工作业上岗证,挂牌上岗作业。
2.5 局属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牌管理档案,对违章人员作业牌按颜色分类管理。
2.6 对上岗作业牌进行持牌扣分的办法记录管理白底色上岗作业牌10分,已累计扣4分换黄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已累计扣8分换黑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
2.7 对违章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的严重性在“上岗作业证”按不同的分类进行区分;正常类(白底色上岗作业牌)→一般违章警告类(黄色上岗作业牌)→严重违章警告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工程局范围内通报,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再教育、开除并通报,把个人的违章行为记录在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
2.9 对不服从管理的违章作业人员按照升级处理的办法处理。
2.1 0被局通报的违章作业人员,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
2.1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提出控制违章行为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4篇 管理性违章处罚规定
1. 项目部在开工一周内未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的罚款500元(罚项目部)。
2. 项目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500元(罚项目部)。
3.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未设专职安全员并报项目部备案的罚款300元/人。
4. 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未设兼职安全员并报项目部备案的罚款300元人/月。
5. 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含专业分包单位)在接公司项目经理聘任书,分包施工任务通知书和签订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一周内未与公司工程科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工协议的罚款500元/周(罚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
6. 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含专业分包单位)在签定安全责任书(协议)后一周内未按规定数量向分公司交纳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的罚款500元,以后每延期一周增加罚款10%(罚项目经、分包施工队和专业分包单位)。
7.项目部在进场施工一周内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电工的合格上岗证复印件存档的,罚款100元/人(罚项目部)。
8.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施工一周内,项目经理未与每个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案的罚款100元/人。
9.项目分包施工队在所属班组入场施工一周内未与班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的,罚款100元/人(罚分包队伍)。
10.项目部在开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土石方工程、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施工,给排水,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有关部门领导审批,报工程科备案的,罚款500元/次(罚项目部)。
11.项目经理在入场后未组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由班长,施工队长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事故预防措施,编制应急事故预案的罚款300元/项(罚项目部)。
12.从业人员入场一周内未填写入业人员登记表,每个作业人员未签订用工协议,未保留身份证复印件和体检表的,每缺一项/人罚款100元(罚项目部分包队伍)。
13.项目部未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规考试合格上岗。未培训、考试合格1人罚款100元,登记内容不全,签字不真实罚款100元(罚项目部)。
14.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安全员未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班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作业班长未向每个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罚款100元/人,签字不实的罚款50元/人(罚项目部,分包队伍)。
15.项目部(分包施工队)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罚款100元/人(罚项目部,分包施工队)。
16.项目部未规定进行周(最多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管理专题会议,并作好记录签到,每次罚款200元,签字不实罚款50元/人(罚项目部)。
17.项目部未坚持每月分批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学习教育并提交详细记录和签到的,罚款200元/人,签字不实罚50元/人(罚项目部)。
18.分包施工队未每周组织一次所属作业人员安全学习,并作好 记录备案的罚200元/次(罚分包施工队)。
19.项目部(分包施工队)未安规定给员工配备合格的安全工机具,并提供生产厂、供应商资质证书和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罚款200元/次。
20.三米以上的建筑构筑物四周未按规定塔设脚手架,并用密闭式安全网密封的,罚款500元次/项
21.项目部未配齐安全防护网和高处塔设操作平台所需竹跳的罚款100元/块。
22.项目部(分包施工队)未按规定搭设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导致作业人员从钢管上攀爬上下罚款500元/处。
23.项目部未在高层建筑的电梯井、采光井内和高架上每隔3层楼(或最多10米)设置平网一道的罚款500元/处。
24.项目部未在高层建筑下重要通道搭设双层防护棚的罚款500元/处。
25.项目部未按规定随施工进展对现场“四口”“五临边”处和深坑、基坑周边按规范要求进行严密防护的罚款500元/处。
26.施工外架未随主体上升而上升,导致外架未高出作业层1.5---2米以上,还继续进行上升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27.项目部未及时派人在人工挖孔桩洞口四周设30公分以上的护圈,孔洞四周未按规范塔设护栏、护棚,未设专用爬梯供作业人员上下,洞深超过5米以上的未采用通风措施的罚款300元次/项。
28.施工现场未设置畅通的通道罚款200元/处。
29.项目部未按规定在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办人室、食堂、宿舍、配电房、木工房、库房、外架、焊割处)并提供生产,销售商合格资质的罚款200元次/项。
30.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五图一牌,项目部办公室内未设置岗位责任牌、施工进度表、晴雨表等罚款100元/块。
31.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各种及材料标示牌,各种机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牌和公司规定的三幅标语,缺一块罚款100元。
32.施工现场未设2.5米围档进行封闭管理,围档未彩色和设置宣传标语,未设大门和企业标志,大门通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和未设置车辆出场冲洗和沉沙井的罚款200元/项次。
33.项目安全领导未按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和签字的罚款200元/次。
34.施工现场仍用木板制作配电箱的罚款300元/个。
35.施工现场未设置宣传栏的罚款500元/次。
36.项目部未随施工进度记录、收集、整理存档十三本安全管理资料的,缺一项罚款100元项/次,内容不齐罚款100元项/次。
37.各项目部,分包施工队(含各专业分包单位)接公司、分公司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来按规定时间指派专人按期进行到位整改消除的罚款1000元/次,整改后未按期书面报告的罚款100元/次。
38.施工各种材料未分类定点整齐堆放,场内脏、乱、差的罚款200元/处。
39.现场未设废料堆放点并围栏和标示的罚款200元。
40.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未设专门垃圾桶并标示的罚款100元/处。
41.现场环境卫生未派专人打扫,垃圾、瓜皮、纸削乱扔的每处罚款100元/处。
第5篇 工艺违章考核管理规定模版
为规范工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确保生产处于安全、稳定、高产、低耗状态,制定本规定。
1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按照规程操作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
2 对公司控制指标超标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指标连续一个班不合格的对主操考核20-50元,连续两个班以上不合格对车间考核50-100元,特殊情况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另行处罚。
4 因工艺指标影响生产或超出范围较大的按工艺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的工艺调整,一次对调整人员考核50-100元。
6 对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工艺调整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内工艺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落实,如到期不能完成的,对责任人考核10-50元。
8 对于巡检人员查出的工艺隐患由厂长办负责落实,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考核50-100元。
9 原始记录不真实引起的工艺事故,一律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管理干部支持和故意制造假结果的将按违章指挥处罚。
11 对书写不认真、记录不及时或记录表不清洁的发现一次考核10-20元,对连续不清洁书写不认真的岗位,同时挂钩主操10-20元。
12上报的假记录,每次考核上报人20元。
第6篇 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7篇 小区公众禁止违章建筑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禁止违章建筑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金华庭'建成安全、文明、环境优雅的住宅小区,维护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外貌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住宅小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令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1、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共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扩建车库、游泳池、堆放杂物等。
3、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等营建私人物业等。
4、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5、未经市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7、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在天台建筑物、阳台加设铁笼、窗檐、雨篷各种附属物等。
8、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
9、未按规定设置各种招牌。
二、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由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交由规划、城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4、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地方政府有规定处理。
第8篇 违章违纪行为处罚管理规定
一、处罚范围
序号
类 别
违章违纪行为
处罚标准(元)
1
个体劳动保护
1.1未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50
1.2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
50
2
违反劳动纪律
2.1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派班指令;
100
2.2违反派班纪律;
50
2.3班后未及时进行交班;
50
2.4损坏通风设施;
200
2.5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00
2.6脱岗、串岗、提前离岗;
200
2.7上班期间打架斗殴;
300
2.8在井下场所睡觉、睡岗;
200
2.9 不参加班前会或安全活动
50
2.10 乘罐时,抢罐、挤罐、嬉闹,不服从有关人员指挥;
500
2.11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300
2.12 当有违章行为发生时,在场人员未及时制止;
100
3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3.1 在巷道贯通、与空区相通的作业点,未设置警示或防护等安全设施;
200
3.2 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场所未设警戒;
200
3.3雷管、炸药混放及未入箱上锁;
200
3.4爆破后放炮器钥匙挂在放炮器上而未随身携带;
200
3.5放炮前及放炮后未将放炮母线端头裸露部分拧结短路;
200
3.6放炮母线发生破损、接头未进行绝缘包裹有联电、短接可能的;
200
3.7 爆破后未及时撤除警戒;
100
3.8 凿岩作业的同时进行装药;
200
3.9工作结束后,未将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库;
200
3.10进入漏斗内进行顶炮或进入采场进行装药;
200
3.11起爆破点之间的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
50
3.12爆破时,对周边可能造成破坏的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
100
3.13爆破后,未按规定时间利用局扇进行通风,或局扇出现故障后未在交接班时未交接说明;
100
3.14炸药、雷管混装背运;
200
3.15响炮后,未达到规定时间后进行验炮;
200
3.16爆破器材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规定;
100
3.17爆破器材帐物不符;
500
3.18单人从事爆破作业;
100
3.19爆破后,未进行彻底通风进入作业现场;
100
3.20火工品存放点放置杂物;
100
3.21领用爆破材料,未按规定放入专用箱内或袋、包的行为;
100
3.22领用雷管、炸药后,将雷管、炸药混装运送的;
200
3.23爆破材料使用三轮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运输的;
200
3.24未按规定两人分别携带雷管和炸药的(不准放入衣袋里);
200
3.25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暂放、不得乱丢乱放,违反规定的;
200
3.26除爆破作业外,其他人员不得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100
3.27爆破作业人员丢失爆破器材被捡到交回矿山的,按1000元/每(发、管)累计处罚领用者;
1000元/每(发、管)
4
顶板管理违章行为
4.1 作业面无找顶钎;
50
4.2 作业前未“敲帮问顶”安全检查;
50
4.3 撬渣时,无人监护;
50
5
绞车工、信号工违章行为
5.1擅自离岗、脱岗者
违规一次;
100
同一人违规两次;
300
同一人违规三次;
自动离职
5.2在岗期间不得做
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违规一次;
警告
同一人违规两次;
100
5.3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不全;机房、操控室脏、乱、差;
查出一次给予当班者;
警告
同一当班人员二次违规每人罚款;
100
6
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6.1 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
100
6.2 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沙、砂浆、铁器、毛石等)和水等;
100
6.3 溜井内倒放大块矿石;
200
6.4 运矿时,放空溜井;
200
6.5 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
100
6.6 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故障修复时间为24小时);
100
6.7 交班时,溜井口未挂防护栏杆;
100
7
检修作业违章行为
7.1不是机修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氧焊、电焊、切割机;
50
7.2砂轮机启动旋转不平衡而未及时进行调整,处罚机修班负责人;
50
7.3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或损坏未及时更换;未接地保护的处罚机修班负责人;
50
7.4砂轮机禁止侧面磨削;不准正面操作;不准共同操作;若违规,处罚操作者;
50
7.5 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50
7.6 电气设备接线绝缘不良,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100
7.7 现场内的危险场所无警示标志;
50
7.8 现场内孔、洞无挡板、盖板;
50
7.9 检修现场无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0
7.10 电气设备检修无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200
7.11 高压设施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制度;
100
7.12 单人检修,无人监护;
50
7.13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00
7.14 动火时,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
200
7.15 动火结束后,未清除现场遗留杂物;
100
7.16 气焊(割)作业时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到5 m
50
7.17 氧气瓶、乙炔瓶滚动搬运;
50
7.118 氧气瓶、乙炔瓶无防倾倒装置;
50
7.19 跨越运转的皮带或其他运行设备设施;
100
7.20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
500
7.21卷扬、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交其他人员操作;
300
7.22在动力空压机站、卷扬机房、信号房、油库等场所,未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0
8
定置管理违章行为
8.1 炸药、起爆器材、充填材料未定置摆放;
100
8.2 行车路线上有大块矸石、铁件等未及时清理;
50
8.3 风管、水管、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和安全要求;
50
9
有轨运输违章行为
9.1 未按规定检查电机车的灯、铃、刹、连接器、过流保护装置;
50
9.2 司机离开工作室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钥匙、拌紧手刹;
50
9.3 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300
9.4 非机动车辆未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
300
9.5 电车通过弯(岔)道、矿仓、坡度大的区段,前方有障碍或有行人时,未减速、未发出信号;
100
9.6 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车;
200
9.7 电车未停稳前摘挂钩;
50
9.8电机车超速行使;
100
9.9电机车无照明、喇叭、制动不灵 ;
50
9.10 电机车车头运送爆破器材或列车载人;
300
9.11 在卸矿桥及矿仓两侧上下人员;
200
10
电耙作业违章行为
10.1电耙开动前没有确认电耙道内是否有人的,未空载运转三十秒后就开始作业的;
100
10.2 电耙绳接头超过25厘米;
50
10.3 电耙阻力过大而强制运行的;
50
10.4 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时处理;
50
10.5开动电耙前未检查顶柱及电器设备安全状态;
50
10.6 电耙安全设施不全;
50
10.7 电耙周围杂物太多;
50
10.8 下班后,闸刀手柄未拉下来;
50
11
电器设备违章行为
11.1 开关无盖;
50
11.2 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50
11.3 开关板设置不合要求的;
50
11.4 电缆和照明线的悬挂或安装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1.5 电缆与铁质(水)管交叉敷设、或平行敷设安全距离
50
12
人行道违章行为
12.1 人行道架设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2 人行道平台的选料、架设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3 人行道无照明;
50
12.4入井人员携带金属物件(钻杆、找顶杆、撬杠、工具等导电体)肩扛高度不得高于1.8米(防止接触电机车架空导线上);
200
13
中孔装药作业违章行为
13.1 用金属重物敲击桶体;
100
13.2 装药器与地面之间垫有绝缘材料;
200
13.3 装药时,输药管口直接面对人体;
100
14
采场管理违章行为
14.1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明显标识;
50
14.2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安全防护网;
50
14.3 在采场底部结构放置杂物;
50
15
凿岩作业违章行为
15.1 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检查通风、检查并处理顶(帮)浮石、喷雾洒水)、检查凿岩设备是否完好;
50
15.2 打干眼、老眼;
100
15.3 开风、水前未先联系好,风、水管接头不牢固;
50
15.4跨越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
50
15.5 打眼时未随时注意顶、帮板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停机处理;
50
16
防尘通风违章行为
16.1 凿岩时,未湿式作业;
100
16.2 掘进爆破前,未对通风设施进行必须的安全防护,而导致通风设施损坏;
200
16.3 掘进爆破后,未进行二次通风;
100
16.5 损坏通风仪器、仪表;
100
16.6 压入式通风时,风管口距作业面超过20米;
100
16.7 风机的电缆、闸刀、起动装置、按钮开关不单独;
50
16.9 移动、检修风机未切断电源;
100
17
高处作业违章行为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包括天井作业);
500
18
三轮车使用管理
18.1下班后不得将三轮车从作业点开回宿舍停放,按规定停放在作业地点的安全地段;
100
18.2作业人员(包括机修人员)不得乘坐三轮车上下班;
100
18.3未经矿山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三轮车或借给他人使用;
100
18.4未经矿山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拆卸他人三轮车上的零部件或停用的待修的三轮车上的零部件;
100
二、对个人“三违”的处罚:
1、因“三违”造成一般未遂事故,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500元,给予违章者警告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全年个人发生“三违”造成两次一般未遂事故,因“三违”造成较大未遂事故,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1000元,给予违章者记过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
2、因“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轻伤,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1000元,给予违章者警告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全年个人发生“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轻伤事故被警告二次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2000元,并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三违”造成他人工亡,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5000元。
三、其他事项
1、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中所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所实行的处罚细则。
2、本规定适用于群吉萨依铜矿全体员工。
3、管理人员在“三违”发生的现场未加制止,视同“三违”, 将予加倍处4、罚。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安全教育两类。
5、 安全教育。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视情况送安环部进行安全教育。
6、 矿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环部依照本标准执行处罚。
7、本标准经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
2022年3月16日
第9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10篇 建筑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怎么写
建筑工程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范围
1.1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实现“个人控制违章,班组控制异常,作业分部(分公司)控制未遂,项目部(公司)控制轻伤,工程局控制重伤”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
1.3 对违章作业人员的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 管理职责
3.1 局安质部负责汇总、分析、定性和各类安全违章信息数据及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
3.2 局属二级单位安质部是各单位安全违章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违章作业人员的记录、汇总、数据分析及采取措施纠正,并负责向局安质部上报严重违章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安全员对其上报的员工违章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3 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开除类违章作业人员的违章信息数据的公布及人力资源的管理。
3.4 局安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直属单位安质部的安全违章信息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 一般规定
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3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4 在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场所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体检合格证明,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施工作业上岗证,挂牌上岗作业。
2.5 局属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牌管理档案,对违章人员作业牌按颜色分类管理。
2.6 对上岗作业牌进行持牌扣分的办法记录管理白底色上岗作业牌10分,已累计扣4分换黄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已累计扣8分换黑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
2.7 对违章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的严重性在“上岗作业证”按不同的分类进行区分;正常类(白底色上岗作业牌)→一般违章警告类(黄色上岗作业牌)→严重违章警告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工程局范围内通报,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再教育、开除并通报,把个人的违章行为记录在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
2.9 对不服从管理的违章作业人员按照升级处理的办法处理。
2.1 0被局通报的违章作业人员,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
2.1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提出控制违章行为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11篇 发电厂反习惯性违章奖罚管理规定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狠反习惯性违章,提高全厂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做到“三不伤害”,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范围
1.1 本规定规定了反习惯违章奖罚管理有关事项。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干部职工。
2.总则
2.1 班组要有明确的安全目标。班组要从抓不安全因素着手,制定控制异常、未遂及防止人身轻伤的安全措施,并要组织全体成员学习签字,做到人人皆知。做到个人无违章,设备无隐患,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
2.2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把安全措施真正落实到干活人的身上。
2.3 分厂(分公司)厂长、经理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大型操作(作业)、危险作业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到位标准到位,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3.奖罚管理内容
3.1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成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的带头人,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要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抓习惯性违章,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3. 各级安监人员抓习惯性违章,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3.2. 奖励条件:
3.2.1. 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2.1.2主动及时地发现重大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
3.2.1.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3.2.1.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
3.2.1. 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地安全先进个人,安全优秀班组长,优秀安全监督人员。
3.2. 奖励标准:
3.2.2. 避免群伤、群亡,奖励2000-10000元;
3.2.2. 避免人身死亡,奖励500-3000元;
3.2.2. 避免人身重伤,奖励300-500元;
3.2.2. 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奖励200-1000元;
3.2.2. 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奖励200-1000元;
3.2.2.
避免一般事故,奖励50-200元;
3.2.2. 避免障碍,奖励20-50元;
3.2.2. 百次办票无差错,电气千次操作无差错,人均奖励50元;
3.2.2. 其它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奖励200-1000元;
3.2.2.1 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事迹突出者,奖励200-500元。
3. 各类人员在发生下列违章行为时,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3. 违章指挥、安排工人冒险作业;
3.3. 违反规程无票作业、无票操作,无证驾驶;
3.3. 签发的工作票、操作票或已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有严重错误;
3.3. 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不提问;
3.3. 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正确实施,漏洞较大的;
3.3. 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3.3. 高处作业现场、容器内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3.3. 专职监护人没有进行不间断监护,擅自脱岗;
3.3. 不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
3.3.1 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
3.3.1 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3.3.1 检修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违章作业;
3.3.1 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随意作业的;
3.3.1 吊斗载人作业不设安全附绳;
3.3.1 不执行唱票复诵制,办理工作票不到现场,代签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组成员详细交代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交底栏上代签名的;
3.3.1 私接、乱接电源;
3.3.1 在应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地点动火,而没办理动火工作票;
3.3.1 无专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3.3.1 乙炔瓶和氧气瓶混放,安全距离不够;
3.3.2 检查转动机械的女同志长发不盘在帽内;
3.4.2 燃料机车连接员跟钩不到底;
3.4.2 跳越或钻越火车、输煤皮带;
3.3.2 接班前不检查设备,信用交接班;
3.3.2 危险作业点不设围栏和安全标志;
3.3.2 登梯作业,梯子不合格,无人扶持和监护;
3.3.2 现场工作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如:穿高跟鞋、拖鞋、穿短裤,女同志穿裙子,不戴防护眼镜、赤膊光背作业、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等;
3.3.2 登杆塔前不核对线路标志名称、误登带电线路;
3.3.2 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
3.3.2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3.3.3 不预演、不核对模拟图板、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倒闸操作,不按操作顺序操作;
3.3.3 违反规定使用万能钥匙解除防误锁;
3.3.3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3.3.3 擅自拆除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和相邻带电设备“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
3.3.3 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
3.3.3 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
3.3.36 在防火禁区随意动火、吸烟、汽车在油库加油不熄火;
3.3.37 起重作业现场不设专人指挥;
3.3.38 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
3.3.39 未按规定办理爆破手续,或爆破时安全员不在现场;
3.3.40 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动工具、设施应装设漏电保安器而未装设;
3.3.41 不按规定电压装设行灯或将行灯变压器放在金属容器内;
3.3.42 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
3.3.43 卸煤机、输煤机、吊车司机未按规定使用警铃;
3.3.44 在同一节车皮内卸煤机与人同时作业的;
3.3.45 人与潜水泵同时在一排水作业点内作业的;
3.3.46 施工项目没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大小修项目没有安全措施或未认真交底及实施;
3.3.47 施工、作业、操作前未做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工作;
3.3.48 各级领导在检查生产工作时不检查安全工作,发现违章不及时纠正。
3.4 凡发生上述所列违章表现之一者,厂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节罚款50元,直至下岗5至10天,学习“安全规程”学习期间除违章罚款外,不得综合奖,拿下岗岗位工资。“安规”学习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准重新上岗,并将其记录安全档案,考试卷交安监部备查。一个月内发生第二次违章时,下岗一个月,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报全厂,按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经济和待遇上的处罚。
3.5 凡下岗者下岗期间不得奖金,执行下岗工资。下岗期满需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3.6 凡违章被厂、省公司查处的班组,除违章人员按规定处罚外,取消年末个人、班组评比资格,班组降级,并每人次处罚违章者所在二级单位100—500元。
3.7 各班组自己检查发现的违章必须及时纠正,在周安全活动日上班长讲评,个人做检讨,并按本规定处罚,不再重复处罚。班组未认真查处违章,而被上级检查发现有违章的,对该班组按本条中罚款额加倍处罚。
3.8 因违章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由责任者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造成损失财产价值的0.5—5%。
3.9 因本人违章造成自身伤害,同样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3.10 班组安全员、分厂(分公司)安全专工、安监部安监人员为违章监督人员。各级领导及各专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负有制止违章的责任,发现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视为违章。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11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班组,在施工、检修、运行、维护现场,发现违章应立即制止,并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给班组。本单位领导及其他人员发现违章,由班组安全员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班组要认真登记上报。
3.12 各级单位建立违章违纪登记簿,每月要对本单位违章表现处罚情况如实登记,每月初前将“违章月报表”报本厂安监部。
3.13 对违章的罚款,厂收回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使用。各单位对违章者罚款,由安全员掌握作为本单位安全奖励使用。
3.14 由于违章给他人造成伤害,按责任追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3.15 集体公司发生严重违章停止在厂内施工半年。
4.检查与考核
4.1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4.2本规定解释权归厂安监部。如有与国家法律、政策;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则按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4.3 本规定由安监部和有关单位负责检查和考核。
第12篇 建筑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范围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实现“个人控制违章,班组控制异常,作业分部(分公司)控制未遂,项目部(公司)控制轻伤,工程局控制重伤”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
1.3对违章作业人员的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管理职责
3.1局安质部负责汇总、分析、定性和各类安全违章信息数据及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
3.2局属二级单位安质部是各单位安全违章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违章作业人员的记录、汇总、数据分析及采取措施纠正,并负责向局安质部上报严重违章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安全员对其上报的员工违章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3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开除类违章作业人员的违章信息数据的公布及人力资源的管理。
3.4局安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直属单位安质部的安全违章信息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一般规定
2.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3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4在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场所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体检合格证明,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施工作业上岗证,挂牌上岗作业。
2.5局属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牌管理档案,对违章人员作业牌按颜色分类管理。
2.6对上岗作业牌进行持牌扣分的办法记录管理白底色上岗作业牌10分,已累计扣4分换黄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已累计扣8分换黑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
2.7对违章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的严重性在“上岗作业证”按不同的分类进行区分;正常类(白底色上岗作业牌)→一般违章警告类(黄色上岗作业牌)→严重违章警告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工程局范围内通报,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再教育、开除并通报,把个人的违章行为记录在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
2.9对不服从管理的违章作业人员按照升级处理的办法处理。
2.10被局通报的违章作业人员,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
2.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提出控制违章行为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13篇 小区禁止违章占地乱搭乱建管理规定
小区禁止违章占地及乱搭乱建管理规定
为维护楼宇所有业主利益,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维护楼宇的整体规划和外观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小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1.1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1.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共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车库、游泳池、堆放杂物场地、将大门外移扩大房屋面积等。
1.3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营建私人物业等。
1.4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1.5未经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6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1.7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和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如天台加设建筑物、阳台加设栏杆、窗檐、雨篷等各种附属物的。
1.8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2.违章的处理方法
2.1经检查确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请有关部门予以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并予以处罚。
2.3不改变房产用途、外貌,不损害楼宇结构,不利于业主(业户)生活,可以申请室内装饰。如未批准,擅自改变房产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有损楼宇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
2.4经核定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对逾期不拆者,提报区域城管要求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的,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承担。
第14篇 塔吊司机指挥违章罚款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起重吊装十不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塔吊司机经常检查塔吊钢丝绳、标节螺栓、地脚螺栓、刹车、焊缝等,若是现场施工、安全员检查出问题的,则对塔吊司机进行每次200元罚款
三:塔吊指挥应经常检吊绳、吊环、料斗钢绳等,若是现场施工员、安全员检查出问题,则对塔吊指挥罚款200元/次
四:单钢绳不能起吊任何物体,一经发现则处罚司机和指挥200元(注:若在塔吊司机目视范围外,则单处罚塔吊指挥。)
五:箍筋及小型物件,严禁用钢绳捆扎起吊,必须用料斗或将钢绳穿在箍筋内起吊,违者罚款200元/次
六:塔吊指挥人员不允许在塔吊司机的盲区,隔音区指挥
七:不允许在起吊重物上悬挂任何重物,若有此现象
第15篇 工艺违章考核管理规定范本
为规范工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确保生产处于安全、稳定、高产、低耗状态,制定本规定。
1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按照规程操作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
2 对公司控制指标超标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指标连续一个班不合格的对主操考核20-50元,连续两个班以上不合格对车间考核50-100元,特殊情况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另行处罚。
4 因工艺指标影响生产或超出范围较大的按工艺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的工艺调整,一次对调整人员考核50-100元。
6 对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工艺调整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内工艺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落实,如到期不能完成的,对责任人考核10-50元。
8 对于巡检人员查出的工艺隐患由厂长办负责落实,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考核50-100元。
9 原始记录不真实引起的工艺事故,一律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管理干部支持和故意制造假结果的将按违章指挥处罚。
11 对书写不认真、记录不及时或记录表不清洁的发现一次考核10-20元,对连续不清洁书写不认真的岗位,同时挂钩主操10-20元。
12上报的假记录,每次考核上报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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