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中心处危险品管理规定
管理中心(处)危险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管理中心(处)因工作需要所购危险品管理,预防因其管理不善,带来人身伤害和设施设备、各类管理环境损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中心(处)对危险品需求的申报、公司的审批、采购,各管理中心(处)的入库、领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对多余物品的管理等各工作环节。
三.职责
1.公司各管理中心(处),确因工作需要购买危险品,必须由管理中心(处)以书面形式在月申购计划中提交报告,需说明所购物品的用途和用量,各管理中心(处)经理(主任)应对本项目申购危险品的用途、用量严格控制(如果能用非危险品代用的应采取代用方法),签字确认;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复审、采购;需要报总经办批准,应申报待批后采购;
2.公司采购员购进危险品,应严格按公司的管理规定发放、各管理中心(处)的管理员要对品种、数量、完好性、时效性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入库;
3.管理员应将危险品分类、分区、单独存放,注明标识;不应积压、摞堆存放;存放库要求通风、干湿适宜,有消防设备和应急处理方案;钥匙由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部门负责人每月一次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并有记录;
4.危险品如需领用,领用人应填领用单,报主管、经理逐级签字审批,领用人凭主管领导的签字批单同本部门主管一道去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各主管、经理要严格控制用量,管理员根据实际一次性用完的原则发放;
5.危险品库房内严禁动用明火,禁止吸烟,专库专用,禁止存放无关物品.
6.对危险品的使用,其操作必须在二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管,操作人员在工作完毕后要填写操作单,监管人员要在操作单上对操作过程签字确认;操作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如需跟踪处理的应按时检查落实,监管员要严格执行监督并签字确认;
7.对一次性使用不完的物品如能再次使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再次使用时,按领用程序执行;
8.对使用完的空瓶、袋装物等,操作人员收集统一销毁,不得乱抛弃。
四.常用危险品(含现用化学用剂)
1.液体:
化学剂:乙醇、甲醇、丙铜、稀释剂、硫酸、盐酸、消毒液、洁净灵等;
化工剂:油漆(如甲醛、酚醛、清漆等)、汽油、柴油、煤油、机油等;
2.固体:
如鼠药、氧气瓶、乙炔瓶等。
以上规定请各管理中心(处),严格遵守执行,做好落实工作,以完善公司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第2篇 危险品运输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3篇 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的危险品库房仅储存校验检定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所用的标准气体。
第二条
危险品库房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分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危险品库房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品库房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检定人员应经过检定培训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以及分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各岗位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储存、运输、使用,依照划分的管理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生技室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2、定期检查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库房存放危险化学品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车间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
2、针对危险品库房,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危险品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危险品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和事故演练。
4、负责危险品库房安全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落实危险品库房用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对危险品库房的安全工作。
2、完善危险品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组织开展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4、负责班组的危险品库房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5、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规定好劳保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九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十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大门明显处张贴《危险品库房使用规定》。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一条
危险品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第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品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完善危险品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房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名称、数量要账物相符,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加锁保管,要建立存放档案、领用登记卡,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与管理
1、置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件、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2、在危险品库房内使用临时用电或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材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绘制事故逃生图、消防器材配置图。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材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第二十八条
装卸作业过程严禁拖瓶和滚瓶,应小心轻放,严防产生火花和静电。
第二十九条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车间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4篇 某物业公司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
1、化学危险品是指盐酸、天娜水、油漆、汽油、柴油、消毒水、酒精、锄草剂、杀虫剂、液化气等,应设专用仓库储存,由专人管理。
2、在仓库的显要地方,应放置专用消防器材。
3、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4、仓库使用的照明灯必须是防爆灯,其开关必须安装在库房外的保护盒内。
5、除电源为电池的计算器外,仓库内不得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6、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入库,必须先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进行检查。
7、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后,要分类、分项、隔离存放;通道之间要有一定距离,更不准超量储存。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第5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6篇 物业管理处危险品管理规定-5
小区管理处危险品管理规定5
危险品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若管理不善,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特制定本规定,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1、危险品必须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危险品需按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3、严禁在危险品仓库或摆放有危险品的位置吸烟、玩火。
4、在挪动或摆放危险物品时,需严格按照危险品本身的注意事项操作执行。
5、存放危险物品的仓库要保持通风透气,远离火源。
6、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
7、危险品仓库严禁外人进入,本公司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8、危险品仓库需保持干净整洁,经常进行清洁、整理。
9、使用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危险品本身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
10、在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和结束后随时注意清理现场,并有明显的提示标识。
11、至少在危险品仓库放置两个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持使用正常。
12、在使用或检查危险物品时,应充分做好自我保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7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 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 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 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 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 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 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 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 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 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 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 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 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 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 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 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对检修的要求
1. 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 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 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 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 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 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8篇 危险品押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押运人员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一定押运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执行押运任务前,应组织押运人员学习押运知识,进行安全和法规教育,交代清楚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指定负责人。
第三条 押运人员要严格遵守危险品押运守则和安全规定,保证武器装备、货物和自身安全。
第四条 出发前应检查物品装载情况,途中应随时注意货物的安全;中途停车、就餐时,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夜间停宿时应有人值班守护。
第五条 押运人员应分别乘座在所押车厢内,不得调换在同一车厢。
第六条 押运人员不得随带其他人员乘车,不得携带易燃物品;严禁在车内吸烟饮酒。
第七条 到达目的地后,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做好押运记录;负责人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9篇 大唐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大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11篇 化学危险品紧急异常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使用、贮存化学危险品时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化学危险品储存及使用场所。
3.职责与权限
各管理处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购入、贮存和使用管理。
4.化学危险品出现泄漏时采取的措施:
可能出现化学危险品出现泄漏的场所、应备有棉纱、沙土、塑料容器、塑料锹(勺)、拖把等物品。
(1) 对少量泄漏,当事人应迅速用棉纱、抹布吸收干净,收入塑料袋中。
(2) 若发生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将泄漏的地方周围用绳等圈起来,禁止他人进入。
(3) 确认泄漏的是何种物质及数量。
(4) 对于易燃液体的泄漏应熄灭所有易产生火花的电动设备,将附近的着火源、高温体及可燃物迅速撤离现场准备合适的灭火器。。
(5) 应用沙土筑堤堵住泄漏的化学品流向下水管道。
(6) 泄漏的液体用沙土等止流,用拖把吸尽泄漏区域尽量回收入密闭容器。
(7) 对化学危险品泄漏时释放的有毒及刺激性气体,应迅速开窗、通风让下风向的人退避。
(8) 作业时必须穿戴保护用具,不可在风下作业。
(9) 屋内直到处理终了,要充分换气。
5.发生化学危险品中毒时采取的措施:
(1) 当吸入有毒气体时,立即用毯子将患者裹起来使其安静下来,移到新鲜空气处,若出现呼吸困难或停止状况,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电话通知120或就近送医院进行抢救。
(2) 如误食安静下来立即接受医生的治疗,呕吐物不要咽进去。
(3) 当化学危险品溅入眼睛时,应迅速用清水冲洗眼睛15分钟,再就近送医院请医生处理。
6.化学危险品发生火灾、爆炸时:
(1) 发现者应首先切断电源、气源,并电话通知当地消防部门(119),通知部门负责人,尽快赶到事故现场。
(2) 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尽快移去周围其他可燃物,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将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危险品立即从可燃性物品中移出。
(4) 将周围的物品用水冷却。
(5) 使用合适的灭火器。
第12篇 项目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防止危险化学品破坏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时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丢失、被盗、危及人身安全等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所有在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的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管理。
3编制依据
《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4术语与定义
4.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4.2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钢制气瓶。不包括盛装吸附气体、灭火用的、非钢质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5职责
5.1hse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并进行治安防范监管。
5.2项目组
负责督促和监督检查承包商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5.3监理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6管理要求
6.1基本管理准则
危险化学品和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项目部门或项目组及承包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建立“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使用单位以及气体的供应单位必须做到:
6.1.1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6.1.2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6.1.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1.4定期对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2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6.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项目组、职能部门需要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季度或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报hse部备案,由指定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2)承包商采购危险化学品按其规定或制度执行,爆炸品、剧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在进入厂内时,应书面报hse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入。
6.2.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运输途中必须包装坚固、专人押运,中途停车要有专人看守。
(4)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区、村镇、公共场所或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承运、押运人必须接受事故处理训练,懂得意外事故处置和一般事故处理方法。
(5)运输途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及其它意外事故,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正确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报告。
(6)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8)要专车专运,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运输车辆。
6.2.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凡储存管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储存合格证”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盗、报警、监测、降温、防潮、防泄漏、防静电、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5)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储存剧毒物品的专用库、室、柜、罐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6.2.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凡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一定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安全。
(2)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合规领取手续,随用随领,不得超领,专项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厂房、车间等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4)工作场所应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6.2.5对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的要求
(1)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报hse部备案。
(2)重要的危险化学品应设二人以上管理。
(3)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5)保管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丢失、被盗或发生投毒、中毒、伤害等事件,须立即报告hse部处置,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6)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要每年清理一次,报hse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6.3气瓶的管理
6.3.1气瓶的采购
(1)气体供应单位在采购气瓶前,必须对气瓶供应商进行评审,查验和备案,所购气瓶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经对供应商评审合格后,方可购买。
(2)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在瓶身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供方代码、钢印标记(周检标识)、制造厂名称、代号、瓶类、瓶号等;瓶体漆色与字色应符合:
a)氧气瓶为淡酞蓝色底、黑字。
b)乙炔瓶为白色底、红字。
c)氩气瓶为银灰色底、深绿字。
d)氮气瓶为黑底、淡黄色字。
e)二氧化碳气瓶为铝白色底、黑字。
6.3.2气体的充装
(1)气体供应商所采购的气体必须有经销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到hse部备案。
(2)所充装的气瓶上要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3.3气瓶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必须用专用车辆,车况完好,备有灭火器材,并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识。
(2)不论是空瓶或实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带好防震圈和瓶帽,并固定好。
(3)在装车时气瓶的头部应朝同一方向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气瓶,车厢壁板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运送过程气瓶应设遮阳设施,避免暴晒;氧气瓶不得与可燃气瓶及其它易燃物同车混装。
(5)运送车辆严禁乘坐无关人员,随车人员严禁车上吸烟。
(6)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滚、碰等野蛮装卸。
6.3.4气瓶的储存
(1)气瓶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通风良好的气瓶储存仓库,严禁供应商在厂区内设立储存仓库。
(2)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3)仓库要有防火、防雷、防晒、防静电等设施和措施;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气瓶应分库储存,且库间距为10m以上。
(4)实瓶和空瓶分开摆放,并标有明显标识,实瓶横放时,其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5)气瓶的存放量一般应控制在满足3天左右的使用量为宜,但每种气体不得超过20瓶。
(6)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的仓库,应定期监测其残余气体浓度,并配备防毒面具和解毒药品。
6.3.5气瓶的使用
(1)气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标识必须清晰。
(2)使用气瓶作业的气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气瓶使用时,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检查气瓶外表面有无明显损伤、撞痕;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瓶阀有无松动、瓶帽是否牢固;检查氧气瓶的瓶阀及接口处有无油脂等。
(5)在开闭瓶阀时,应站在瓶阀接管的侧面,缓慢开、闭。
(6)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阀和压力表;装卸减压阀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敲打。
(7)在寒冷环境下,如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扫、火烤或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要平稳牢固,避免坠落、倾倒、撞击、暴晒;乙炔瓶应立放使用,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9)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m,与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10)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0.05mha的剩余压力。
(11)气瓶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完好无损,乙炔带要用兰(黑)色,氧气带要用红色,胶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气等现象。
(12)乙炔表上必须装回火防止器,氧气、乙炔表应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监督与奖惩
6.4.1hse部应经常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主管部门或承包商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监督其及时整改。
6.4.2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记录要求
7.1记录控制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控制按《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要求实施。
7.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7.3记录保存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保存至工程建设结束时自行处置。
8相关文件
《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
9附表
“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13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
第三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 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 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 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所装油品体积与罐体容积相符,并留有适当的安全膨胀容量。打雷、闪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品装卸作业。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出气口必须佩戴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动火或吸烟。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调度人员凭《车辆放行通知单》签发行车路单。凡未经检验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在车辆归场(队)后,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标准对每辆车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项责令整改或维修,合格车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签名,检验员对所放行的车辆承担检验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员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防静电要求。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放油开关必须使用铜质扳手。
第十五条 防静电拖地带和导电铜片,空、重车无论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装卸时,应始终拖地,避免产生静电。车辆进入装油区防静电拖地带必须提起。停车装油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挂入一档,并将导静电拖地带放下。
第十六条 执行完任务返回基地的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本单位的停车场,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车辆进出登记、检查制度;在外执行任务的批量车,由各外点负责统一划定停车区域,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车辆;在外执行任务的零散车,由驾驶员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负责看管,严禁在道路上、住宅区以及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停车。
第14篇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_ _ _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以及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材料科到指定经营化学危险品商店采购。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提运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第五条 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车装运。
第六条 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严禁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和防护器材。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内,严禁烟火。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性能的人担任保管员。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化学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不准入库。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按规定要求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放。
第十二条 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气瓶不得串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装。
第十三条 剧毒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用手续。要实行专库专柜存放,使用双保险锁两套,一套由保管员保管,另一套由领导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用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领取最低需用数量。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师生员工,所在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十五条 领取氰化物、砷化物等剧毒物品,必须在领用单上详细写明用途,经使用单位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并须派两人同去领用,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领用的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使用后如有剩余,凡整瓶未开封的,须及时退回危险品仓库,已经动用而使用单位无存放条件的,可自行加封,及时派两人退回危险品仓库暂存。
第十七条 凡混有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废渣、废液、空瓶等,不准随意排放和随意丢弃。处理时必须报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一般不向外单位调拨或转移。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须持正式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审批,加盖公章,方能办理。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还须持调入单位保卫部门的准购介绍信派两人前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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