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b企业仓库管理规定
企业仓库管理规定: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一、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
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
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
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
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各事业部、分厂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二、入库管理
1、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一切原材料的购入都必须用增植税专用发票方可入库报销,无税票的,其材料价格必须下浮到能补足扣税额为止。
同时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入库材料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当月票到的可不开),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5、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铸件收料单上还应注明单重和总重。
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
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一致。
6、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电机,必须由技术部相关人员填写退回电机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出库管理
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
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或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账。
2、成品电机发出必须由各销售部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
四、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27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
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4、各事业部因客户需要,要求在外设立仓库的,必须报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库存转移,并报财务部备案,其仓库管理纳入纳入所在事业部仑库管理;外设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库存商品收发存台账,并将当月增减变动及月末结存情况编成报表,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月将各类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查关事业部及财务人员。
5、仓库现场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6s要求、iso9000标准及各事业部分厂的具体规定执行。
企业仓库管理规定:食品有限公司仓库管理规定
一、防火
1、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2、每个仓库最少配备一台干粉灭火器和1个水桶。
所有灭火器材,要求摆放地点固定且容易找到,对于违规摆放灭火器材的保管员,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每个仓库配备的灭火器材主要供本仓库备用,必须存放在本仓库内,灭火器不得对外借出,更不得随意与其他仓库或部门调换。
一旦公司出现火情,任何保管员都不需请示领导、都必须携带自己的灭火器积极参与灭火救援。
救援结束后,必须将灭火器带回仓库,并认真检查,灭火器需要补充药液或需要维修的必须立即报请仓库主管,仓库主管也必须主动检查、维护灭火器。
违反规定,每人每次罚款30元。
4、仓库主管必须对仓库所有干粉灭火器统一编号,统一造册,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灭火器所属仓库和责任人,并于每月15号例行检查,查看灭火器内药品是否过期失效,检查灭火器是否损坏、能否正常使用。
每个灭火器筒体上粘贴“检查记录单”,记录责任人姓名,由仓库主管每月15号填写检查结果。
凡需更换或维修的灭火器,必须在发现当天报告总经理。
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5、仓库主管每月必须组织全体保管员学习防火知识,对新入职保管员进行防火知识培训,让所有人员懂得出现火情时如何尽快找到灭火器,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救火,如何自救。
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6、仓库人员要有极强的防火意识,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特别是仓a库主管,要时常巡视仓库每一个角落,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仓库防火措施落实。
7、一旦发生火灾,首先应组织现场灭火,同时应报告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必要时拨打消防队电话119
二、防水防潮湿
1、保管员应经常关注自己仓库的屋顶、墙壁、窗户、大门、排气口等部位是否存在漏雨、进水隐患,应特别检查仓库墙壁和地面是否潮湿。
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报告仓库主管,要求维修或防护。
2、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以防止雨水。
3、遇到大雨或持续下雨,应保持24小时值班检查制度,防止雨水渗漏和门口雨水倒灌入库。
4、面粉、调料等容易潮湿物品,必须脱离地面上架堆放。
堆放成品和箱皮时,必须先在地面铺垫废箱皮,以防潮湿。
5、严禁携带液体及潮湿物品进入仓库。
三、防盗
1、所有仓库,必须人走落锁,即使是在上班期间短暂离开仓库,大门也必须落锁,严禁大门敞开而无人值守。
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
违者每人每次处罚30元。
2、仓库大门钥匙,必须专人专管,即由仓库主管或仓库主管指定人员管理。
严禁随意代管,严禁复制钥匙,严禁把钥匙随意分发或随意摆放在桌面。
放假超过7天时,由仓库主管负责把所有仓库大门粘贴加盖公司公章的封条。
3、为分清责任,成品仓库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成品库严格执行《进入成品仓库须知》之一切规定。
4、盗窃行为认定:未办理出库(即出库单)手续而被带出仓库大门,即构成盗窃行为。
内盗行为,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0倍但最低罚金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处罚。
内外勾结的盗窃行为,可加重处罚。
对所有盗窃行为,公司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四、防毒害
1、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这在成品库、面粉库、调料库特别重要。
2、仓库在计划灭鼠灭四害之前,必须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特别列明所用毒药名称、数量、毒杀时间等,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严禁宠物类动物进入仓库。
五、防过期变质
1、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物品比如面粉、调料、味精等,必须贯彻“先进先用”的出库原则,即先入库的先出库,先到达的先使用。
保管员要对每批物品的保质期做到心中有数,严防超过保质期而变为废品。
2、对于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品比如酵母,仓库主管应指定专人专库保管,该保管员应每天实地检查冷库温度、湿度等指标,关注冷库机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向仓库主管汇报解决,严防变质腐朽。
仓库主管也应经常对上述物品和存放指标抽查、过问,并立即解决有关问题。
3、成品仓库在日常发货时,也必须贯彻“先进先发”的发货原则,即先入库的先发货,生产日期在前的先发货。
保管员要对每批成品的生产日期做到心中有数,必须在成品即将到达保质期的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仓库主管,请求处理意见。
严防超过保质期而变为废品。
六、安全用电与节能
1、只有公司专业电工才可对仓库电路、电器进行安装、改建、维修、更换、调试,所有仓库保管员不得实施以上操作。
2、电工和仓库管理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仓库电器。
3、保管员不得随意在仓库临时插装大功率用电器,比如取暖电器、烧水器等,严防用电火灾隐患。
4、节约用电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
严禁浪费电能。
七、仓库环境卫生
1、每天打扫仓库卫生,经常保持地面、墙壁、门窗、货架、货位、工具、桌椅的整洁干净。
这在成品库、面粉库、调料库尤其重要。
2、经常清理仓库内的废品杂物,及时发现老鼠等四害隐患。
3、经常整理仓库物资,及时归类归位。
货物摆放要逐步做到“分库存放,分区管理,分类摆放,上架编号”。
既要防止货位浪费,同时注意预留消防通道。
第2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第4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5篇 (企业)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公司(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说明:
一、审批权限公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
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集中标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 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第6篇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1991年2月19日《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精神和省地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全市电信企业情况,特制定《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整治内部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以保障稳定,为电信通信生产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三条 对扰乱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危害通信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轻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外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部人员在公司内违反本规定也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章 处罚中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下列三种:
1、罚款:50--3000元;
2、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3、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应有其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1、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屡次违反本规定的,加重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加重处罚。
2、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给予必要的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岗、辞退、直至开除公职处理,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内部治安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于50-3000元的罚款和行政纪律处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蓄意制造事端,扰乱生产、工作及其它内部治安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并处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下岗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处200--500元罚款。
2、无理取闹,就缠党、政领导的,给予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与警告以上的处分,直至下岗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打人致伤或损坏公、私财物的并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含伤假工资、医疗费、生产奖)概由肇事者承担。
4、电信员工在单位内部或外部打架斗殴、盗窃公、私财物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单位在处罚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与警告以上的行政记处分直至下岗、解除劳动合同。
5、利用电信通信器材,运输工具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除按规定征收费用和没收非法所得外,每次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下岗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电信通信工作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而影响正常通信或由于渎职给企业或用户造成损失的,每次处罚责任人300--500元罚款,同时处以下岗培训。
7、电信通信要害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利用通信工具办理私人事务的,违犯者每次罚款50--200元,如果造成后果的一切损失自负,应调离本岗位执行下岗、转岗、培训,并给与行政纪律处分。
8、捎带易然、易爆、易腐物品进入生产场所的,每次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的,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下岗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偷盗、诈骗、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全部赃物外,使其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电信员工发生吸毒、贩毒的,每次处罚1000--30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下岗、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于5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初照价赔偿外,给于50--300元罚款。
2、贪污、挪用单位票款,除追回该票款外,每次处罚3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3、财物管理人员因不执行安全防范规定而造成损失的,概有责任人赔偿,并200――500元罚款。
4、拒绝、阻碍公安、保卫、门卫守护、消防人员执行公务的,每次处罚50--200元。
5、安全保卫、行政机关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尽职尽责,发现异常情况不请示、汇报、处理而造成后果的,每次处罚100--300元。后果严重的,给与行政纪律处分。
6、门卫人员不落实门卫制度和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100元。
7、严禁在通信要害部门会客,每次处罚责任人50--100元。
8、不爱护消防设施,私自拆除、挪用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外,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9、不重视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防卫防范工作或玩忽职守导致通信事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0、私自将秘密文件、通信数据、光盘借与他人者,每次处50--3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失密、泄密的时间的依法(保密法)从重处罚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11、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每次处100-500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后果的,处2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开除公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条款,由安全保卫部会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共同查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安全保卫部正式书面裁决,裁决书一式三联。一联交处罚人,第二联交处罚人所在单位(部门),第三联留存备查,给与行政纪律处分的,因肝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撰稿人:
第7篇 电镀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镀企业实际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企业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部门“电镀专项安全管理培训”,且考试合格。(2022年4月底完成)
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1、一般电镀企业至少配备2人以上专职安全主任;
2、分租车间在5家以上必须配备至少3人以上专职安全主任;
3、涉及剧毒且100人以上的电镀企业需配备3人以上专职安全主任,且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4、安全主任按照要求每天对全厂进行安全巡查,督促整改隐患,并做好相应记录;
5、企业安全管理架构以及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均需在安监办进行备案。出现2次现场核对安全主任不在岗的视为未按要求配备、开展工作;
6、安监办将视企业安全状况对安全主任进行现场试卷考核,安全主任现场考核不合格一律视为无资质。3年内发生2次以上火灾等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造成影响的,安全主任一律列入“黑名单”,不推荐在松岗辖区危化、电镀企业任职;
7、安监办发现企业安全主任配备、资质、工作开展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一律按照要求顶格处理。
三、夜班(节假日)安全管理
电镀企业夜班(节假日)进行生产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现场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安监办将定期抽查夜班(节假日)安全管理,发现无现场管理人员,安全主任应急响应不及时,一律视为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安全责任书签订以及落实
1、企业负责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与街道安监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月中旬完成)
2、企业负责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与各分租车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复印件交街道安监办备案存档,含营业执照、分租合同、其他有效证件,做到一企一档,精细化管理;(3月中旬完成)
3、各企业、分租车间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一旦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积极配合开展隐患整改以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重点隐患片区安全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电镀生产线以及配套工程,必须在安监办进行备案,审核通过之后才允许生产。一经发现未经允许,擅自分租、装修、改建、扩建,一律查封作业现场;
2、易燃易爆危化品(溶剂)作业现场临时存放必须设置防爆柜;
3、使用加热棒加热的镀槽一律建议更换为56不锈钢槽;严禁使用pt材料槽;无有效防范措施,不允许使用pvc材料槽体;
4、腐蚀性严重的作业现场,要求电气线路每半年更新一次,每年必须完成一次电气线路检测。
第8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企业(公司)员工浴室管理规定
企业 (公司)员工浴室管理规定
一、到浴室洗澡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浴室的管理规定和开放时间。
公司员工浴室定时开放,每日am6:00-am8:00,pm5:00-pm10:00开放。
二、公司员工凭员工胸卡到指定浴室洗澡。
三、请爱护浴室的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
四、洗澡时请勿携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五、请勿在浴室内打闹、大声喧哗和逗留,严禁携带亲属和子女前来洗澡。
六、凡有违反管理规定和损坏公共设施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10篇 企业仓库管理规定
企业仓库管理规定: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一、仓库日常管理
1、 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
2、 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 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 各事业部、分厂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二、 入库管理
1、 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 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 一切原材料的购入都必须用增植税专用发票方可入库报销,无税票的,其材料价格必须下浮到能补足扣税额为止。同时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 入库材料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当月票到的可不开),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5、 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铸件收料单上还应注明单重和总重。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一致。
6、 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电机,必须由技术部相关人员填写退回电机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 出库管理
1、 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或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账。
2、 成品电机发出必须由各销售部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
四、 报表及其他管理
1、 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 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27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 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4、 各事业部因客户需要,要求在外设立仓库的,必须报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库存转移,并报财务部备案,其仓库管理纳入纳入所在事业部仑库管理;外设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库存商品收发存台账,并将当月增减变动及月末结存情况编成报表,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月将各类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查关事业部及财务人员。
5、 仓库现场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6s要求、iso9000标准及各事业部分厂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仓库管理规定:食品有限公司仓库管理规定
一、防火
1、 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2、 每个仓库最少配备一台干粉灭火器和1个水桶。所有灭火器材,要求摆放地点固定且容易找到,对于违规摆放灭火器材的保管员,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 每个仓库配备的灭火器材主要供本仓库备用,必须存放在本仓库内,灭火器不得对外借出,更不得随意与其他仓库或部门调换。一旦公司出现火情,任何保管员都不需请示领导、都必须携带自己的灭火器积极参与灭火救援。救援结束后,必须将灭火器带回仓库,并认真检查,灭火器需要补充药液或需要维修的必须立即报请仓库主管,仓库主管也必须主动检查、维护灭火器。违反规定,每人每次罚款30元。
4、 仓库主管必须对仓库所有干粉灭火器统一编号,统一造册,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灭火器所属仓库和责任人,并于每月15号例行检查,查看灭火器内药品是否过期失效,检查灭火器是否损坏、能否正常使用。每个灭火器筒体上粘贴“检查记录单”,记录责任人姓名,由仓库主管每月15号填写检查结果。凡需更换或维修的灭火器,必须在发现当天报告总经理。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5、 仓库主管每月必须组织全体保管员学习防火知识,对新入职保管员进行防火知识培训,让所有人员懂得出现火情时如何尽快找到灭火器,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救火,如何自救。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6、 仓库人员要有极强的防火意识,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特别是仓a库主管,要时常巡视仓库每一个角落,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仓库防火措施落实。
7、 一旦发生火灾,首先应组织现场灭火,同时应报告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必要时拨打消防队电话119
二、 防水防潮湿
1、 保管员应经常关注自己仓库的屋顶、墙壁、窗户、大门、排气口等部位是否存在漏雨、进水隐患,应特别检查仓库墙壁和地面是否潮湿。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报告仓库主管,要求维修或防护。
2、 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以防止雨水。
3、 遇到大雨或持续下雨,应保持24小时值班检查制度,防止雨水渗漏和门口雨水倒灌入库。
4、 面粉、调料等容易潮湿物品,必须脱离地面上架堆放。堆放成品和箱皮时,必须先在地面铺垫废箱皮,以防潮湿。
5、 严禁携带液体及潮湿物品进入仓库。
三、 防盗
1、 所有仓库,必须人走落锁,即使是在上班期间短暂离开仓库,大门也必须落锁,严禁大门敞开而无人值守。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违者每人每次处罚30元。
2、 仓库大门钥匙,必须专人专管,即由仓库主管或仓库主管指定人员管理。严禁随意代管,严禁复制钥匙,严禁把钥匙随意分发或随意摆放在桌面。放假超过7天时,由仓库主管负责把所有仓库大门粘贴加盖公司公章的封条。
3、 为分清责任,成品仓库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成品库严格执行《进入成品仓库须知》之一切规定。
4、 盗窃行为认定:未办理出库(即出库单)手续而被带出仓库大门,即构成盗窃行为。内盗行为,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0倍但最低罚金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处罚。内外勾结的盗窃行为,可加重处罚。对所有盗窃行为,公司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四、 防毒害
1、 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这在成品库、面粉库、调料库特别重要。
2、 仓库在计划灭鼠灭四害之前,必须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特别列明所用毒药名称、数量、毒杀时间等,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 严禁宠物类动物进入仓库。
五、 防过期变质
1、 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物品比如面粉、调料、味精等,必须贯彻“先进先用”的出库原则,即先入库的先出库,先到达的先使用。保管员要对每批物品的保质期做到心中有数,严防超过保质期而变为废品。
2、 对于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品比如酵母,仓库主管应指定专人专库保管,该保管员应每天实地检查冷库温度、湿度等指标,关注冷库机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向仓库主管汇报解决,严防变质腐朽。仓库主管也应经常对上述物品和存放指标抽查、过问,并立即解决有关问题。
3、 成品仓库在日常发货时,也必须贯彻“先进先发”的发货原则,即先入库的先发货,生产日期在前的先发货。保管员要对每批成品的生产日期做到心中有数,必须在成品即将到达保质期的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仓库主管,请求处理意见。严防超过保质期而变为废品。
六、 安全用电与节能
1、 只有公司专业电工才可对仓库电路、电器进行安装、改建、维修、更换、调试,所有仓库保管员不得实施以上操作。
2、 电工和仓库管理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仓库电器。
3、 保管员不得随意在仓库临时插装大功率用电器,比如取暖电器、烧水器等,严防用电火灾隐患。
4、 节约用电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严禁浪费电能。
七、 仓库环境卫生
1、 每天打扫仓库卫生,经常保持地面、墙壁、门窗、货架、货位、工具、桌椅的整洁干净。这在成品库、面粉库、调料库尤其重要。
2、 经常清理仓库内的废品杂物,及时发现老鼠等四害隐患。
3、 经常整理仓库物资,及时归类归位。货物摆放要逐步做到“分库存放,分区管理,分类摆放,上架编号”。既要防止货位浪费,同时注意预留消防通道。
第11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精神,保障政令畅通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总结,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2职责
2.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在抓好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检维修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
2.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2.3 安环部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的执行情况,由安环部负责监督考核。
2.4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
2.5 班组长负责召开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3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4.1.1 参加人员:全体安委会成员。
4.1.2 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2.1 参加人员: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2 会议时间:每周二下午。
4.3 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3.1 参加人员:全体职能人员
4.3.2 会议时间:自定。
4.4 班组安全生产会议每日(班)一次。
4.4.1 参加人员:全体班组成员
4.4.2 会议时间:班前班后会。
4.5 安全生产会议实行会前签到考核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说明情况,遇重要会议必须请单位领导另派人员参加。否则,将按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4.6 安全生产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涉及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4.7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会议上。
4.8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8.1 传达贯彻有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8.2 及时传达公司生产调度会议内容和工作安排。
4.8.3 总结讲评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具体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4.8.4 表扬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通报违章违纪典型事例。
4.8.5 利用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教育。
4.8.6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8.7 交流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9 安全生产会议的考核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5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例会签到薄
5.2 安全生产例会台账
5.3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5.4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台账
第12篇 企业现金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对现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滞留,加快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杜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报假帐,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发生,制定企业现金管理规定:
企业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2022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022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_舞弊、贪_受_、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13篇 集团企业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坚持以“____”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__]10号),不断提高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努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成和职责
(一)中心组学习成员:主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及本部各支部书记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吸收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二)中心组学习设组长一名,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职责是:审定理论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对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三)党委中心组设学习秘书一名,由党群工作部安排一人任学习秘书。职责是:协助组长制定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对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阶段性学习作出具体安排。负责订购学习资料、联系授课讲师、做好学习记录等服务工作。年终将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级党委。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目的
(一)提高思想理论水平。通过理论学习,结合企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成员进行专题研讨,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养,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即:“学理论、议大事、转观念、出思路、建班子”。
(二)提高政治水平。通过理论学习,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掌握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更好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和管理知识,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提高领导水平。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驾驭全局和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不断增强探索和把握集团改革与发展规律性及其全局的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二)_思想基本理论;
(三)_理论;
(四)“____”重要思想;
(五)建设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建节约型社会等方面的有关理论;
(六)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等;
(七)报刊上发表的重要社论和重要时事;
(八)省委、省政府等重要指示精神;
(九)上级党委统一安排的学习内容。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时间和方法
党委中心组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在深入开展理论学习的同时,要联系国情、省情、市情和企业实际,要围绕党和国家及企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讨论,加强对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历史等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季度1次,全年度不少于4次,每次1-2天。在学习方法上,要营造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鼓励积极探索、民主讨论、畅所欲言,在相互启发中升华知识,在思想交流中加深理解。
(一)集中学习。每次学习前要制订学习计划,提出学习内容及讨论题。研讨要围绕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设计主题,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集中学习研讨活动。为提高学习质量,除指定重点发言外,每个中心组成员都要写出发言提纲。根据学习计划,适当安排、组织一些专题讲座、观看录像片或举行专题报告会。
(二)个人自学。党委中心组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原则,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按照学习要求,可采取读书与辅导相结合,学习与调研相结合,自学与研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提倡利用节假日、出差休假等8小时以外的时间认真看书学习。
(三)党委中心组各成员要建立读书笔记,认真撰写学习笔记,每年要积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集中学习时要执行考勤,有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要求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要形成长效机制。政治理论学习组织,是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提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集团公司政治理论学习的主要途径。
(二)集团公司党委要把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上升到重要议事日程。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是党委中心组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参加学习和研讨,要把坚持学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加强党性锻炼方面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还要经常检查和考核自己分管和所在部门党员的学习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帮助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把学习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工作的实际成效作为选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要建立中心组理论学习档案。每年度,中心组学习秘书要做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档案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每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总结;学习提示和主要参阅资料;中心发言材料;考勤记录和学习讨论记录;学习考试考核情况;党委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成果(公开出版的著作、文章和调研报告);中心组学习经验资料、上报资料及对外宣传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集团公司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管好管理人员,让管理人员去管理好员工阶级,这样公司才能形成一个稳固的三角架,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基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制度范本 公司各部门员工管理制度
第15篇 某某公司财务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企业(不包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企业的财务领导权,为各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实行直接控制。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个分行业的企业财斧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总公司财务本部制订的明确规定运用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各所属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各所属企业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第六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总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第七条 各企业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贸易合同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第八条 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企业的任务,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企业。总公司主要下达完成年度利润计划、上缴管理费基数并辅以营业额等指标。各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指标,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九条 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同)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总公司财务本部有任免建议权。第二章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第十条 各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金,它包括总公司拨给的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信贷和其它资金。总公司财务本部除提供投入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外,原则不再提供其它流动资金。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各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第十一条 信贷资金是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各企业符合规定条 件的筹资、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应符合总公司制定的《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的相关条 件,同时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各企业需要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项目公司的开办费等,总公司在审核批准后,视同发放贷款办理。凡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的借款,除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外,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加息计算。各专业公司一次从外部借款50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不论其是总公司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核算和监督,各所属企业都不得持有帐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制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凡购置的资产都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发生溢损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处理。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本企业的资产时,应努力实现本企业资产结构的最优化,提高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减少盲目性,做到科学决策。各所属企业占用总公司的资金或惜款对外投资或开发项目,以及超出授权权限的,均应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第三章收入、成本管理第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确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节支,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力争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有所盈利。第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第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总公司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标,编制相应的年度销售。利润和资金计划,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第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编制的各项计划应对总公司任务进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互相攀比。第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成本项目、计算方法、开支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全面预算中各成本项目的指标(按收入比例确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确有必要改变和突破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第四章税收、利润管理第二十条 各所属企业都应切实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按国家税收征管条 例规定的办法纳税,即:应按属地原则就地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库;应由总公司统一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将税款上缴总公司。第二十二条 各所属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第二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一10%提取,用集体福利;企业留利应先适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余自主决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费按年初总公司下达任务数及时足额上交总公司。愈期不交者,总公司将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处理。第五章会计报告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企业,其各种报表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送规定的内部报表,财务本部于当月10日出汇总合并报表。第二十五条 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各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是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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