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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31 热度:77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1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2篇 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1 前言

在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单位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已被纳入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建立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到2023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安全生产问题。

针对目前国内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状况,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曾经多次就安全生产问题作出批示。这一切都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问题是相当重视的。近年来,每年均下派多个督查组或检查组到地方、进企业督导、检查。工作组在现场时很难发现问题,工作组一走,一切依旧。究其原因,乃是企业与政府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监管成本增加,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依然得不到有效整改,这不由得我们不用经济学的方法,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措施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

2 政府监督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政府对于企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在安全管理中也就是企业;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中国在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高危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暴利的诱惑,吸引了过多的企业进人,这些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为牟取暴利必然要突破安全生产防线违规作业,同时又要想方设法隐瞒封锁违规违法信息以逃避惩罚。而随着我国经济活动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化。使得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难于发现这些问题,加剧了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所谓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当市场的一方无法知道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亦或观测和监督其成本高昂时,交易的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等同的。

经济学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按传统观点,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有4种。其一是专业分工导致人们只了解自己专业内的信息.对其他专业内的信息掌握就不够完全;其二是交易双方由于所拥有和支配的资源有限从而导致所拥有的信息是有限的;其三、信息的获得是有成本的,当获得信息的成本高于所得收益,人们会应“得不偿失”而放弃信息获取,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其四,信息不对称是由于信息优势方的信息垄断所致,即信息拥有方因不愿意把部分信息公开,而造成消费者或投资者不了解信息。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并直接导致安全生产监管的失灵或监管的低效率。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安全生产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3 有关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学分析

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不能确知企业的行为而产生的问题,它是指企业追求他们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而以牺牲安全生产为代价。

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与下列2个因素有关

一是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目标的不一致性;二是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成本最小化的目标通常需要通过企业的行为来实现,但是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目标并非总是企业的目标。如政府的目标在于企业安全生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而企业的目标却可能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并因此减少在安全生产上面的投人。如果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完全监督企业的行为,就可以防止企业的偷懒和卸责行为。

而事实上,由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一般很难监督企业的行为。因为企业对其安全生产的努力程度只有自己最清楚,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一般很难进行监督并予以有效控制。因此,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缺乏监督或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企业极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作出背离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代理问题。

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假定政府除发现企业是否发生事故即安全或不安全外,没有别的信息可以作为奖惩企业的依据;另外,政府对企业只能采用固定金额的奖励机制,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可能完全监督企业,为使企业领导努力工作以提高安全水平,政府支付给企业领导的安全报酬就必须大于保留安全报酬加努力成本之和。特殊情况下,监督越困难,政府需要支付的安全报酬就越高;如果监督没有可能,任何安全报酬都不可能促使企业确保安全。即使政府不能监督企业,但是,如果使事故的赔偿金增加到一定程度,由于领导的安全报酬与事故赔偿金负相关,则企业就有动力自觉地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而减少事故,以增加报酬。不难看出,当事故赔偿金与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安全投入相等时,企业领导将选择主动安全投入以避免发生事故。也就是说,在政府完善监督监察困难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企业有一定安全水平,要提高事故赔偿额度;二要给与企业领导人足够的安全奖金:三要提高惩处率。

4 如何消除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安全监察一般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要想达到监察的目的,消除事故隐患,那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标准。同时健全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及执法的规范。加大监察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执法和守法,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要使企业和监管部门真正意识到不消除事故隐患带来的后果,必须将事故前的处罚同企业事故后查出的失职及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即在发生事故前,企业如不主动消除隐患则必须对其立即处罚;在发生事故后,要根据失职行为对企业、监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2)把企业的安全状况与企业领导人的收入和政绩挂钩,同时,给予企业领导人足够的安全奖金和有效的罚金;提高惩处率,提高事故赔偿额度。

(3)鼓励企业主动增加安全投入,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设立企业安全基金。资金软约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安全防范基金,以致没有能力及时消除隐患。因此,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安全基金,不足部分则应由政府补足。

(4)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率,强化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促进安全的管理。突出监管部门的查处重点,在全面了解隐患状况的基础上,重点查处隐患引发事故概率高的企业。在确定了重点隐患企业后,监管部门必须开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落到实处,即在最后期限。一方面强制消除隐患,而另一方面对企业责任人提前给予处罚。

(5)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消除隐患、事故的实战训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使其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保障职工形成自保和他保的安全文化思想和理念。

(6)加强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员工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活动,形成个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职工及家属形成联动效应,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落在实处,一切围绕安全、发展与效益开展工作;使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让员工懂得没有安全的生产就等于自杀,是给自己挖掘坟墓。

(7)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

第3篇 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协助部长做好全部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企业管理知识教育工作,树立全面质量管理观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技巧,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第2条 加强沟通与联络,搞好与其他部室的协作关系。

第3条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环境/质量/质量管理体系贯标、全面质量管理。采购物资验收、地面综合形象建设考核、企业现代化管理和改革等工作。

第4条 部长外出时,由部长指认,全面负责本部室业务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管理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一)在上级质量、环境、安全、计量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检查考核中,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在第三方外部审核中,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

(三)上级发布的有关企业管理工作文件、要求、指示、安排不能及时向有关领导、单位沟通、传达,延误工作的;

(四)分管业务出现严重失误的。

第4篇 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起重事故也越来越多,其原因有:钢丝绳断裂、技术管理不严密、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起吊工艺不合理、现场安全监护不力等。下面就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1.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一般用于设备检修,闲置时间长,缺陷不易发现,易带病作业;人为损坏设备严重,如人为拆除限位装置,工作时歪拉斜吊等。起重设备一般与电厂“共存亡”,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老化,备品配件难以购买。同时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起重机械技术和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老式起重机逐渐成为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1.2 起重机械的维修有2种途径:本单位维修和委托外单位维修。电力企业一般都不配备起重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起重机修理资质,本单位维修质量难以保证。委托外单位维修,一般可以保证修理单位的资质,但因目前起重机修理市场混乱,如果管理不善,电厂又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技术监督,起重机修理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1.3 通常,大型起重机都配有专职司机,而一般的起重机却由起重工或检修工操作,这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力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的压力,起重机专职司机少,且无法对所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

1.4 企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起重管理完全依赖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没有建立适合本企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起重作业没有方案,现场作业缺少监督。如果企业把起重作业人员分配到各检修部门,虽然能使各部门的起重作业力量得到加强,但化整为零后,由于作业范围狭小和工作的单一,易使起重作业人员忽视对起重技能的学习,思想上也会麻痹大意,很容易出事故。

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的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而使起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因而无证操作和无证指挥经常发生。起重作业人员的稳定性差,一方面起重人员改行从事其它工种工作造成特殊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其它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从事起重作业。

2.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在大多数电力生产企业中,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把起重设备等同于一般设备,无健全的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定期检查制度,无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无起重机缺陷管理制度等,起重机械无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2 起重机选型不当,特别是电厂规划设计时起重机选型不合理。第一,确定起重机最大起吊重量时,规范要求按照机组大修时最大起吊重量选型,而很多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如何满足基建时电力设备安装的要求,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二,与国外起重机相比,国产的起重机都没有快慢速等微动功能,这就增大了起重吊装工作的难度。如汽机主厂房起重机,选用国产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由于定位不准和溜钩,有时不得不在吊钩上挂上手拉葫芦;第三,在燃料运输线上,检修用起重机也选用安全滑线供电,由于现场煤尘较多而使滑线积灰严重,导致起重机无法正常工作;第四,一些技术和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也被采用。

2.3 对一些设备事先没有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备;对另一些设备事先安装的起吊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检修要求或根本无法使用;起重机安装时不遵守起重机安装规范,如一些起重机的轨道无压板和轨道鱼尾板与垫板焊死,造成日后轨道无法调整,一些起重机没有检修平台,故障时无法及时进行修理等。

2.4 起重设备分布范围广,难以协调和统一管理。《安规》要求起重作业和起重机的操作都要由专职人员完成,但是由于起重机多、分布范围广、检修作业多,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少,因而无法满足实际检修和起重机操作的要求。

3.加强和改善起重设备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起重安全监督,使起重管理有章可循,并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3.2 加强起重设备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工程设计“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起重设备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的人员参与,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签收,不投产。

(2) 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要把起重设备的使用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责任人(部门)必须确保起重机时刻处于性能完好的备用状态。加强缺陷维护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起重机修理部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修理许可证,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起重机维护社会化的办法,同时在企业内加强技术监督。 (3) 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四级检查:工作前的自检,部门会同班组定期检查,企业技术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检查,地方劳动部门的检查。并根据起重机的使用情况和吨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标准和周期,没有劳动部门颁发《起重机准用证》的起重机,严禁投入运行。

(4) 加大对起重机的技术改造力度。 由于起重机使用年限较长,造成一些设备的控制系统老化、落后,不能满足主设备的检修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及时改造并淘汰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起重机,或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提高起重机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3.3 加强起重作业管理。

起重作业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3.4 加强人员管理。

起重机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职起重工,以及相应的钳工和安全人员,同时应保持起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3.5 加强考核。

严格考核是手段和保证,没有考核,所有规章制度都是一句空话。

第5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07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标137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矿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矿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矿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标133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8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年死亡人数达97人、2005年死亡90人、2006年死亡64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年至2006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年79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第6篇 班组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

班组作为企业最小的组织细胞,既是企业的基层生产单位,更是企业做好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一个企业要在安全生产中做到“长治久安”,就必须扎扎实实搞好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如果不注重班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无异于建造空中楼阁,根本经不起风浪的考验。

要切实将班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一个班组长首先必须是一个安全员,是喊话筒。要不断利用班前班后会和安全活动日等一切学习、教育机会,对班组职工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的强化学习。班组长作为最基层的管理者,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车间乃至公司的重要指示和信息都是通过班组长传达到职工,这就是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因此,我认为班组长有责任大到公司、车间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小到班组内部的有关检修措施、操作注意事项等,不厌其烦的告告职工,必要的时候要做好学习记录,将因倒班或休息而没有参加学习和开会的职工的名字记录下来,并及时告之,有时一个内容要讲四至五次才能使班组职工全部知晓,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班组安全管理出现漏洞。

其次,班组长在安排工作时,特别在安排非正常工作时,例如设备检修过程中的下罐作业、登高作业、动火作业以及检修有毒有害容器或者管路时,必须将有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考虑仔细、详尽,在布置工作的时候,要清晰、明了的告诉操作你的意图,这项工作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万一出现了意外情况该怎么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一定要讲清楚,以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的发生。不能笼统的一句“你要注意安全,别出事情”就万事大吉。

再次,在班组安全管理中,还要善于听取和借鉴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记得在一次检修冷凝器过程中,因为动火地点附近存放有易燃易爆原料,能不动火就尽量不动火,可是怎么办?一时也想不出来好办法。这时,一个经验丰富的师傅想出来一个简单的办法,给需要电焊的冷凝器固定架子加了“四条可以拆卸的腿”,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也减少了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通过这件事情,我更加认识到了学习和借鉴的重要性。

总之,班组安全管理是一件复杂的工作,班组长只有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才能将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为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第7篇 浅谈如何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如何克服一切不安全因素的永恒主题,煤矿企业要改善和优化安全生产管理状态,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形成安全生产管理良性循环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控制和减少安全隐患和不利的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因素,确保长效久治和持续改进的各项制度落实,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才能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 健全和加强责任制约机制

煤矿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抓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而且必然要在煤矿安全管理上,建立健全和加强一整套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到位,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按职能分级管理

安全管理职能需要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而且一定要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机构和人员一旦兼职必然使安全管理职能削弱,甚至名存实亡。在正确设立管理机构的基础上,一定要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现场作业人员→班组→区队→井→矿的顺序,按职能分级进行安全管理。

2、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体系落实到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不定期和各专项安全检查。

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企业的安全负全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度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企业要和区队主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对职工也要签订相关协议。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致追究刑事责任。

3、设计和施工组织落实

矿井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煤矿生产建设规模,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严格进行审批。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进行验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安全设施的负责人,其必须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保证安全设施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4、安全装备和资金保障落实

煤矿必须严格按“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装备和安全专项资金的落实。专项资金和物资必须及时采购,单独管理,专人负责,专项资金和物资不得挪作它用。

二、 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加强和实施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要使安全达标从“要我达标”的被动性转变为“我要达标”的主动性,实现这一转变就能使广大员工自觉地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讲标准、讲 规程、查隐患、反违章,时时事事保安全”的思想,主要体现了一个“我”字,企业就是由许许多多的“我”组成,假如每一个职工都能做到“我”不伤害自己, “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那么企业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就会形成。不仅要是全员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标准管理的重要性,不仅要靠自我调节和观念转变来增强安全意识;更需要企业领导的果断决策和精心策划。

1、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企业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考核,奖罚分明,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针对各工程的性质和安全风险大小,落实安全生产所需辅助运输与经费,做到专车专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格把关并加以控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措施,各类井下特殊作业或专项工程施工前安技措的编制和审批,从源头上抓起,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

2、把好六个关口,强化闭环管理

一是加强教育与培训,对新进煤矿的职工由矿、区队、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入矿工作,同时与班组签定“师带徒”协议,做到每人持证上岗,“教育领先,交底在前”的原则。二是班前会关口,开好班前安全会,强调安全操作规程,使安全意识在职工心中脑中,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每班班前会要对职工进行每日一题的安全技术操作培训、考试的同时,发现职工为“不安全人员”不得入井作业。三是入升井关口,入升井人员必须遵守先检身再考勤的清点人数制度,使每个入井人员自身先安全。四是施工现场“三员签字”与“四位一体”制度的逐条落实关口。五是安全检查关口,企业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和开展“零点行动”活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六是安全宣传关口,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百日安全活动等,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和职工安全素质均得以提升。

每个关口发现了安全问题,都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环管理,就是为了对安全隐患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不留后患。

3、实行全员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情况复杂,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广大职工参与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职工主人翁意识,把安全监察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班组管理和群众性的“自我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岗位人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协调配合,保障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 转变安全观念,创新安全管理

1、职工最基本的福利就是安全

安全直接影响到企业形象和最大效益,因此,首先是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健全管理软件包括各类原始内业资料、标准、规范、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量化目标等。

2、大力创建文明生产现场亮点

建设最佳标准化现场是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要把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创新管理方法,把科学的方法灵活应用到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工作中来,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体系,保证工期,提高工程质量。

四、 强化全过程安全施工,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安全生产是一项自始至终的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长抓不懈的工作;抓好文明生产量化考核是确保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前提。在抓好全过程文明生产中,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责任体系及落实相应的组织。

1、加强静态与动态检查

在工程开工前,确立文明生产及安全文明管理目标,制订创建安全文明生产的实施方案,确立领导组织、技术保证措施等,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安全监察员,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不定期到现场检查督促,并将现场安全施工达标工作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考核当中,实施定期综合检查,公开评比,奖优罚劣。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安全施工管理还必须确立符合自身要求的安全管理模式。

2、细化、量化管理环节

确保四个到位。在施工现场要保证思想观念到位,组织管理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责任到位。抓好三个落实,落实奖罚措施,落实班评估结果,落实安技费用。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还要从“严、细、实”上下工夫:对安全工作要严格管理,对“三违”现象要严肃处理;对存在的隐患要一查到底,细化各项工作环节;抓紧施工各个环节的控制,抓好班组建设,把安全措施落实到班组中的每一个人。

3、加强安全检查,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安全管理检查仅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一种手段,不是治本的方法。发生了安全事故,要真正依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使企业真正建立健全有效地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构,配备齐全的安全技术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逐步形成安全管理的闭合性体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的发生,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五、 建设信息化、自动化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

装备落后,是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应当始终瞄准国内外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生产装备安全水平,为加速煤矿安全生产进程提供装备保障。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大力提高矿井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对采掘、供电、运输等设备增加多种自动化、智能化的监测监控系统,力求实现作业环境的安全可靠。运用以太网、光纤通讯和三层网络结构等先进技术,建成覆盖全矿区的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煤矿监测监控和综合信息管理网络化、胶带运输和辅助生产系统自动化;实现井下有害气体浓度、风速、温度、风门开启状态的全过程自动监测。实现远程控制、监测、维护和诊断,全部生产过程及设备控制均可以在地面调度室完成。不仅方便指挥,而且对安全管理十分有利。这些信息化、自动化技术的应用,大大减少了用工人数和人工作业环节,使系统运行更加安全可靠,即减人提效,又提高了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信息化、自动化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使工作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的信息内容,对管理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可靠性提供了保证,使企业安全管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靠简单的方法做好,更不能凭一时之功。我们必须要坚持科学的态度,依靠先进的科技装备和科学的管理,对这个系统进行不间断的完善。

第8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9篇 化工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1)依据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分管负责人、部门正职对企业生产活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和要求。

(3)参与生产区域内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条款拟定工作,检查督促实施。

(4)认真检查督促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

(5)生产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汇报,并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6)生产现场发现员工违反安全规定,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件及事故发生。

(7)积极参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10篇 冶金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冶金公司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

1、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2、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3、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4、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5、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第11篇 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存在的安全法规不完善,劳动者素质低,安全技措资金缺口大,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和安全管理信息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并从安全预警和灾害应急处理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了信息技术提升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可行性。

一、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了明显好转,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有了明显下降,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下降最快。但由于安全管理和安全科技水平等相对落后,煤矿事故多、伤亡大、职业病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好转,与其他主要产煤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1.劳动者素质较低

煤炭企业通风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人的管理。目前,煤矿生产已经逐步发展到采掘机械化、生产集中化、生产环节互相依赖化、管理进入系统化、信息化的崭新阶段,对人的素质要求很高。然而,煤炭企业的工人素质与其他行业相比明显较差。一是文化水平低,小学文化程度占大多数,不易掌握操作技术和安全规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冒险蛮干,严重违章;二是心理素质差,有的人对井下作业恐慌畏惧、情绪波动反常,有的人又麻痹松懈,存在消极劳动情绪,甚至个别人偷工减料埋下安全隐患。

2.安全技术资金缺口大

煤炭开采受地质条件的影响很大。过去由国家投入的大量设备如今已严重老化,维修量大。随着矿井延深,矿压不断增加,巷道维修的任务也在不断加重,矿井的提升和排水能力很难适应生产需要。

3.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

与西方发达产煤国相比,我国煤矿应用技术研究起步较晚。人力、财力不足,一些重大的安全技术问题,如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地热、突水等灾害控制仍不彻底。加之受传统经营思想的影响和企业经济实力的制约,我国煤矿生产装备及安全监控设备还比较落后。井巷断面设计、支护强度确定、支护材料选型较小。生产设备功率、矿井供风量等富余系数偏低,易发生事故。

4.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不完善

安全信息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它包括事故及职业伤害的记录、分析、统计;职业安全卫生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及检验技术;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及其变化动态;教育、培训、宣传及社会活动,国内新技术动态、隐患评价及技术经济分析、咨询、决策系统等。在这一点上多数矿井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信息传递周期长,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实际应用尚有较大欠缺。

二、信息技术可提升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各行各业的管理带来了一场变革,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结合安全原理、系统分析方法将从本质上提升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提升煤炭企业的安全预警能力    煤炭企业属于传统的资源开采型企业。煤矿通风安全对煤炭企业影响巨大,通风安全工作在煤矿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煤炭企业的通风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从煤炭开采、生产加工到煤炭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从影响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因素划分,通风安全管理包括通风管理、瓦斯管理、矿压与顶板管理、煤尘管理、防治水管理、防灭火管理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管理等。

煤炭企业矿井通风与安全涉及的灾害因素多,面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许多表面的、分散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如瓦斯超限、煤尘积聚、引爆热源、煤层自燃等等,如果单凭决策指挥人员的个体知识经验去分析、处理和解决问题,已很难准确地确定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目前,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事故树的逻辑推理方法,对作业场所、区域进行危险性分析,对重点不安全状态、不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超前预测,建立各类事故的逻辑推理模型已研究的较为成熟,但由于缺乏工作面、安全生产设备运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运算推理和预警控制的技术、设备和软件系统,使得大多数煤炭企业目前的安全预警管理较为粗放,预警精度不高。因此,只要合理应用信息技术,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安全预警原理和方法结合起来,通过对作业现场灾害因素的进行实时监控和事故隐患逻辑推理,必将从根本上提升煤炭企业的安全预警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12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有哪些?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

(二)负责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对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对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六)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国家有关文件及要求的识别、获取与更新,通知相关部门,并定期组织合理性评价;

(七)负责公司总体施工生产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核大型或综合性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八)负责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并对重大危险源及环境因素控制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编制公司安全生产(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参与工程合格供方的评价及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评审;

(十)参与对新入厂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一)负责公司安全与环境事故的统计、上报与分析,并存档;

(十二)负责组织、参与、协助和协调公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十三)负责组织对分(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13篇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第14篇 电力企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在现代社会中,电能是工业、农业、交通和国防等各行各业不可缺少的动力,也是人们日常生活须臾不可离开的能源。电能已像粮食、空气和水一样,成为支撑现代社会文明的物质基础之一,社会文明愈发达,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就愈离不开电。因此,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项基础产业。而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企业要生存、发展必然要讲效益,安全生产是实现企业最大效益的基础,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必然减少对外供电,增加各种费用支出,其结果造成企业成本上升、效益下降,同时职工的的生命和健康也得不到保证,家庭幸福收到威胁。所以搞好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维护职工根本利益、实现企业和职工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

安全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离开安全就无法生产,更谈不上经济效益。班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载体,更是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基础和关键。当前由于大环境、大形势的改变以及人、机、环境安全生产三要素的动态性,安全管理中的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在传统、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基础上,对安全管理的思路、手段、方式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更新,以应对各种因素带来的问题。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对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班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责任传递机制不到位

自2002年12月29日南方电网公司成立以后,就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的工作理念。提出“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相应的出台了“三大安全工作规定”、“行业标准”、“作业指导书”等刚性规章制度、指标。遗憾的是在我们电力班组施工中往往违背决策者、管理者的初衷,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正在表明某些班组的安全责任不到位。记得电力企业某班组在一次10kv变压器上更换避雷器,由于操作人孙某停完两相跌落开关后,便以为“电已停完”,将操作杆竖在墙上。作业工作负责人张某说了一声:“注意扎好安全带”,并自行去干其他工作,孙某立即登上变压器台,结果只听一声巨响,孙某触电后坠落地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作业人员漏停变压器的a相高压跌落开关,变压器仍然带电;2.作业人员、负责人对自己、对他人的安全不负责任;3.违犯规定作业程序未按标准执行;4.典型的思想意识淡薄未做工作前的危险点分析。当前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崭新执政理念,对国有企业的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等提出了具体标准。因此每个企业相应都主动承担起安全责任,在安全面前企业负责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其实,最应该懂得珍惜生命的应该是员工自己,可是一些员工切竟然认为安全责任有领导扛着,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安全责任让责任上移,安全责任得不到有效的传梯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致使隐患不断,事故频发。

(二)、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

大部分电力班组的地理位置因供电需要分布在人口较为密集的乡镇,但偏离乡镇行政中心。如变电站、供电所是电力企业人员最多,力量最大,综合素质要求强的基础单位,因为它的重要性凸现了它有待解决诸多问题,有些变电站、供电所地理位置偏僻造成以下诸多不良因素1.远离周围竞争氛围,给班组成员的意志力保持的考验相对明显;2.上级部门直接管理不便;3.上级下达文件精神的执行效果明显下降等。使得班组的整个管理直接与班组长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压力更大,尤其造成班组执行力管理率不高。在我工作的经历中有一次,秋季来临,按上级要求,变电站要开展防小动物专项检查工作,当时站长按上级要求安排当值相关人员检查,检查到仓库时,一为值班员发现有老鼠屎,报告值班长,值班长勘察现场后说了一声“打扫干净就是了,说不定老鼠已没在站上”,什么措施都没有采取。并在记录本中轻描淡写“检查正常”。公司开展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但过后几天,由于老鼠这一安全隐患未消除对一条10kv专用配电线路中断供电,现场呈现烧焦的老鼠,原因是老鼠造成短路。客户的抱怨、公司的严厉处罚接踵而来,变电站炸开了锅,推诿、埋怨等一系列的不和谐氛围笼罩站上上空。究其原因班组长思想麻痹、得过且过对上级安排的工作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变电站工作是一项长期循规蹈矩的生产活动,本身较为枯燥乏味,再加之无责任心,工作中会出现马虎、凑合不在乎和应付现象。

(三)、安全生产现场全过程管理不到位

电力企业的安全,每个人都有否决权,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给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1998年3月27日下午,某公司油务班员王某在新建的变电站电气安装工程安装出现构架支柱绝缘子钢底过程中(构架距地面约7.5米高),王某焊完a相移至b相焊接时,所系安全带正好托滑至焊接处,造成安全带烫断,(安全带为化纤材料,绳内无钢丝),作业人员王某失去安全带保护,从距地面高度6米的站用变高压跌落熔断器构架上跌落,恰好坠落在工作现场的石块上死亡。通过这个案例暴露出整个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混乱,作业人员无人监护。且使用的安全带不合格,作业现场未对作业进行危险源分析及预控,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纵观电力企业安全事故种种目前电力企业班组现场管理依然还存在很多漏洞1.人员的安全思想不到位;2.现场的工作环境混乱;3.组织开展某项工作时无计划、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较差;4.施工过程中缺乏现场安全检查,考核不到位;5.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6.经常性的违章作业。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及我对班组安全管理的经验结合新形势下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就如何搞好电力企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对策及建议与大家共勉。

二、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创新工作方法认真落实班组岗位责任制

有一句老话“一个和尚挑水吃,二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问题的症结因为责任不明确。现在又有三个和尚新说:有三个庙,这三个庙离河边都比较远。怎么解决吃水问题第一个庙,和尚挑水的路比较长,一个人一天挑满一缸水就累了,不干了。于是三个和尚商量,咱们接力赛吧,每人挑一段路。第一个和尚从河边挑到半路停下休息,第二个和尚继续挑,又转给第三个和尚,挑到缸边灌进去,空桶回来再接着挑。大家都不累,水很快就挑满了。这是协作的办法,也叫“机制创新”。第二个庙,老和尚把三个徒弟叫来,说我们立下新庙规,要引进竞争机制。三个和尚都去挑水,谁挑的多,晚上吃饭加一道菜;谁挑的少,吃白饭,没菜。三个和尚都去拼命挑,一会儿水就挑满。这个方法叫“管理创新”。第三个庙,三个和尚商量,天天挑水太累,咱们想想办法。山上有竹子,把竹子砍下来连在一起,打通所有竹节,然后买了一个辘轳。第一个和尚把一桶水摇上去,第二个和尚专管倒水,第三个和尚在地上休息。三个人轮流换班,一会儿水就灌满了,这叫“技术创新”。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新局面,是工作方法的创新,但有一条最关键“让每个人都承担起责任”这是根本。电力企业是一张纵横交错的安全责任网,安全责任“不能挂空档”,班组岗位作为承担安全责任的最小单位需要班组长系统的分析决定各个岗位的责任、权利边界。

1.明确规定班组成员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做到一岗一责制,以便使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职责明确、功过分明,形成一个严密高效的安全管理责任系统。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班组安全之魂,执行班组岗位安全责任制是班组安全的基本保证。

第15篇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范本

1、驾驶员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聘用考核记录、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违章事故记录、安全责任状等。

2、车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含车辆基本技术参数、二级维护、事故等情况)、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车辆二级维护及维修记录、保险单等。

3、安全会议、学习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学习内容、参会人员签到等。

4、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整改情况等。

5、安全管理机构、制度、职责:企业成立安全组织机构的文件、各项管理制度及机构、人员安全工作职责等。

6、违章处理教育培训记录:对从业人员违章处理情况及教育培训记录等。

7、安全专项工作、活动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春运、黄金周、安全生产月等工作方案、措施、检查总结等。

8、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季度、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等。

9、事故记录报表:包括本企业各项行车事故的记录,责任认定及处理赔偿情况,事故快报、续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10、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包括国务院、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等。

第16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1.0 目的:

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除企业的火灾危害。增强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杜绝或减少重大特大火灾发生,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

2.0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0 内容

3.1 防火负责人职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责任制)

a认真贯彻、遵守国家《消防条例》技术规范、标准,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之内。

b主持消防委员会工作,指导职能部门和车间的消防工作,定期向职工报告消防工作。

c 组织制定本企业消防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

d组织消防宣传教育、考核效果。

e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f消防设施建设与企业发展建设同步。

g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h发生火灾时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i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3.2 安全主任(消防干部)职责

a组织实施安全规定和企业法人代表及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的消防工作。

b研究确定本车间火灾危险点,制定控制措施。

c起草消防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草案,提供领导审定。

d负责消防宣传、检查、整改等组织工作。

e负责消防器材配备、检查、维修等组织工作。

f对违章、违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g根据企业领导的指挥,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

3.3 生产车间防火责任人职责

a建立健全本生产车间各级岗位责任制,督促落实。

b研究确定本车间火灾危险点,制定控制措施。

c组织消防宣传、检查、整改火险等活动。

d领导本车间义务消防队,维修消防器材。

e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3.4各部门防火责任制

3.4.1生产部门防火责任制。

a编制生产计划同时编制消防建设项目,改善消防条件整改火灾隐患。

b实施、检查计划时,同时检查消防项目的实施、落实情况。

3.4.2工程技术部门防火责任制

a在编制工艺规划、工艺守则、设计工艺设备时要考虑防火安全技术和措施。

b研究、开发新产品时有消防安全措施。

c在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要考虑消防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d对生产工艺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整改。

3.4.3质量管理部门防火责任制

a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和审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和消防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b参加企业防火检查、负责审批重点部位动火作业手续。

3.4.4设备部门防火责任制

a制定机械、电器、动力设备技术操作规程时,应包括消防安全内容。

b新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c对引进的重要设备,应将其有关消防安全资料报安检、消防部门备案。

d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要严格要求,不准带病运行。

3.4.5动力能源部门防火责任制

a设计变、配电所时,要遵循有关防火规定。

b定期对用电设备、线路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不准带病进行。

c检测、维修防雷设备,确保灵敏好用。

d设计、施工、维修消防供水系统,确保灭火用水的需求。

3.4.6供销部门防火责任制

a有计划、定量购入易燃易爆物品,并按规定分类存放,并将有关资料上报消防部门备案。

b严格贯彻执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规定和防火制度。

c严格贯彻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各类物资储运中的防火工作。

d加强对保管人员防火知识教育(持证上岗)。

3.4.7综合办公室防火责任制

a负责所辖下属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b负责所辖下属部门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的防火工作。

c负责企业内职工生活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3.4.8人力资源部门防火责任制

a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防火教育。

b对临时工、入厂实习人员进行防火教育。

c与有关部门协商配备重点工种工人,并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d消防规章制度遵守情况,列入劳动纪律检查的重点内容。

3.4.9安全部门(安全员)责任制

a组织实施上级和本企业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办法。

b收集、整理有关消防信息,掌握本企业消防工作综合情况给领导当参考。

c起草消防工作计划,各项消防工作进度。

d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e组织宣传教育,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f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g督促和检查各种消防设施配备和维修工作。

h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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