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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2 热度:74

产品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司产品贮存管理规定

公司产品贮存管理规定

(三)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对采购/外包、生产过程的产品和成品的贮存实施管理,为贮存的产品提供适宜的贮存条件,维护贮存产品的固有质量,特制订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采购/外包、生产过程产品和成品的贮存、入库、保管和出库过程的职责、程序和要求,适用于采购/外包、生产过程的产品和成品的贮存管理。2引用标准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 )q/shyg0

1.01z- 质量手册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gb/t19000- 标准的术语和定义。4职责

4.1 采购部负责产品贮存的归口管理,负责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生产产品的入库、贮存和出库,负责对生产工段领用产品进行审批。

4.2 加工工段、装配工段、铆焊工段负责按规定领用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负责生产产品的贮存和入库。

4.3 质量部负责各类产品的入库前检查,参加对库存产品的定期检查。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产品的防护标识

5.1.1 在产品的贮存过程中,应注意产品包装上的防护标识。通常实施的防护标识有:“小心轻放”、“防潮”、“堆码层数”、“向上”等。

5.1.2 在产品的贮存过程中应按照产品的防护标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损坏。

5.2 产品的贮存

5.2.1 对采购/外包过程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成品、顾客提供的产品等,应控制其贮存过程。

5.2.2 各类产品的贮存应使用合适的库房或场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2.3 产品的贮存方法应适当、标识明显、按规定摆放,适当隔离。

5.2.4 生产部应会同质量部定期对贮存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防止产品损坏、超过保存期或变质。

5.3 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的入库

5.3.1 采购部采购/外包过程的产品到货后,应填写入库单并签字,然后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同提交质量部进行进货检验/验证。

5.3.2 质量部进行进货检验/验证后,对合格产品应在入库单上盖章,对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

5.3.3 保管员应按入库单接收采购/外包过程产品,清点产品数量、检查产品外观、复核产品标识,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5.3.4 保管员应及时按入库单对入库产品登记上帐,并将采购/外包过程产品入库单交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5.4 生产产品的入库

5.4.1 生产部在产品生产完成,经过质量部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生产部应持产品合格证,填写入库单,向成品库办理入库手续。

5.4.2 仓库保管员应在接收产品时,验证产品的合格证,清点数量,目测产品的外观质量,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5.4.3 仓库保管员应及时按入库单对入库产品登记上帐,并将贮存产品入库单交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5.5 产品的库存保管

5.5.1 库存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成品等应贮存在指定的库房内,大宗钢材、毛坯以及成品部件等可以放置在露天场地上。

5.5.2 贮存产品的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变质、防锈蚀等适宜的贮存条件。露天贮存场地应平整,不积水,并设置垫木、型钢等以避免产品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5.5.3 库存产品应有清晰的标识,需要时填写材料保管卡片,按产品的入、出库情况及时更改产品数量,做到帐、物、卡“三一致”。

5.5.4 产品贮存期间,应分类存放、间隔适当、摆放整齐、标识清晰,产品堆放不得过高,标识方向应向外。

5.5 .5小型的产品贮存时应尽量放置在货架上。货架应牢固、稳定。产品摆放应上轻下重,分区、分类摆放。

5.5 .6对于贮存的产品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库存产品的损坏、丢失。需要时应对产品采取涂油、防锈等措施。

5.5 .7保管员应定期清点库存产品的数量,检查库存产品的质量状况。发现产品锈蚀、变质、损坏、超过保质期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6 贮存产品的发放

5.6 .1由于生产需要领取库存产品时,装配人员应填写领料单,经过装配工段长、生产调度审批后,交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5.6 .2成品出库时,销售人员应填写发货通知书,经过销售经理审批后,交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5.6 .3保管员在发放产品时 应核对产品标识,防止错发、误用。对于有贮存期限要求的产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产品,防止产品超期贮存而变质。

5.6 .4对于不能整个包装领用的产品,拆开包装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的锈蚀和变质,并保持产品标识。

5.6 .5保管员应按领料单、发货通知书及时将产品发出情况登记、上帐。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 入库单

6.2 保管帐

6.3

第2篇 公司产品要求顾客沟通管理规定

公司产品要求和顾客沟通管理规定(三)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明确顾客需求,确定并评审与产品有关的各项要求,建立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以确保满足顾客的各项要求,达到并增进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确定并评审产

品要求,与顾客沟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00)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00)

q/shyg01.01z-2006质量手册

q/shyg02.02t-2006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00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销售公司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确定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负责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负责建立与顾客的沟通渠道,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实施售后服务。

4.2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确定、评审产品要求和与顾客沟通等活动。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要求的确定

5.1.1销售公司应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向顾客介绍本公司产品的供货范围及技术性能、并通过招标、询价、洽谈等各种渠道收集并确定顾客对本公司产品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5.1.2应确定的产品要求包括:

a)顾客书面规定的产品要求,包括有关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性能、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期和交付方式,及交付后的技术服务、提供配件、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做出书面规定,但产品的规定用途/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如重型机械设备制造行业要求、电气设备安全性能要求、重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场所和环境对产品的特殊要求等;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d)本公司确定的各项附加要求,如内控标准、价格水平等。

5.2产品要求的评审

5.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在向顾客做出承诺前进行。销售公司应在投标、接受合同或订单、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对每一份标书、合同或订单(包括口头订单、委托单)进行评审。

5.2.2在评审时,应将标书、合同或订单、报价单等连同本公司确定的其他产品要求一同实施评审。

5.2.3产品要求的评审应确保:

a)产品要求得到书面规定,合同草案的各项要求应逐项详细填写,标书、合同内容明确、无双关语和含义不清之处。标书、合同应字迹工整、清晰。

b)在顾客没有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如顾客通过电话或口头订货时,销售人员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应予以记录,并在接受订单前对产品能否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c)在同顾客的沟通过程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产品要求已经明确,存在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d)本公司有能力满足规定的各项产品要求

5.2.4产品要求评审的实施

5.2.4.1授权人员评审

a)对于顾客口头订货的常规产品,销售人员应予以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要求进行确认后,由销售公司经理进行评审,并在记录上签字。

b)对于顾客订购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经理在合同上进行评审,并签字。

5.2.4.2会签评审

a)对于顾客订货数量较大、交货期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b)对于非常规产品、顾客带图加工的产品,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并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同送交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总经理批准。

5.2.4.3会议评审

a)对于需要设计和开发的新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产品,应当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b)销售公司负责组织会议评审,根据需要由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评审。

c)会议评审后,销售公司应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记录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应签署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经过总经理审批。

5.2.4.4产品要求评审的协调

a)在评审中出现不一致意见时,部门经理应组织协调、解决不一致意见,提出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

b)在评审中提出标书、合同或订单中有不明确或无法接受的要求时,销售公司应与顾客沟通意见,修订标书、合同或订单中的要求,或拒绝接受合同或订单。

5.2.4.5产 品要求评审的记录

产品要求的评审、评审后的协调、评审所引起的后续措施、及与顾客的沟通等信息均应进行记录,并按q/shyg02.02t-2006《记录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进行控制。

5.2.5产品要求的修订

5.2.5.1当合同/订单等内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销售公司应

确保将变更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5.2.5.2因产品要求的变更需要修改合同等文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明确修订内容并形成文件;

c)对确定的产品要求的修订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5.2.5.3合同修订后,销售公司应将合同修订内容填写在合同修订通知单上,并及时传递给有关管理人员。

5.2.5.4有关管理人员应掌握产品要求变更的内容,确保相关的技术、采购、检验等文件得到修订。

5.3与顾客的沟通

5.3.1销售公司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保持与顾客的接触,建立走访、通讯等相互交流信息的适当的沟通渠道,并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5.3.2销售公司应针对以下方面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a)交换有关产品要求的各类信息,准确而充分地了解顾客的要求,以便确定顾客要求并予以满足;

b)在售前、售中和售后交流各类相互问询,包括有关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及对合同的修改,及时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增进顾客满意;

c)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的抱怨和投诉,准确而充分地掌握顾客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满意

程度有关的信息。

5.3.3销售公司应在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安排售后服务活动,处理顾客提出的意见。

5.3.4销售公司及售后服务人员在实施售后服务后,应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记录售后服务的内容及顾客评价意见和验证的结果。

5.3.5销售公司应每月将顾客反馈信息和对信息评审、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给主管经理,并传递到相关部门。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标书、合同、订单

6.2口头合同记录评审单

6.3产品要求评审单

6.4产品要求修订文件

6.5合同修订通知单

6.6产品要求评审会议记录取

6.7与顾客沟通的记录

6.8顾客反馈信息处理登记表

6.9顾客反馈信息月报表

第3篇 医疗产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格式怎样的

仓 库 管 理 规 程

1. 目的:为了防止产品在使用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贮存管理。

3. 管理制度:

3.1 . 仓库重地,严禁非仓库 工作人员随意出入;有事须进库房时,必须有库房人员陪同。

3.2 . 仓库内严禁烟火,各种消防设施、设备严禁乱放、被覆盖或挪做他用,做好防潮,通风措施,物品码放应距墙面10厘米以上,必要时,采取上苫下垫措施。

3.3 . 酒精,乙醚等化学品必须存放于化学品库,搬运酒精、乙醚、纸制品等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做好防护措施。

3.3.1 . 化学品管理职责: __ 采购部负责公司化学品采购。__ 原材料库负责对库存化学品进行管理。

3.3.2 化学品管理规定细则:__ 原材料库对库存化学品进行隔离存放,库区内严禁烟火。__ 库存化学品台帐,标识卡片等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以生产日期为准,按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出库。__ 化学品存放地点应避免高温线照射,温度过高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4 . 物品入库/出库管理:

3.4 .1 所有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及半成品必须经检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由库管员开具入库单,填写物料管制卡,标注物品名称品名、分供方名称(生产单位)及规格型号和数量。

3.4 .2 成品必须检验后方可入库,由库管员开具入库单,同时填写有关帐、卡。

3.4 .3库存物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3.4 .4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及半成品出库时,有领用部门填写领用单,到库房领用,库管员按照领用单上的数量进行发货。

3.4 .5成品出库时,库管员根据发货单进行发货,详细记录发货数量,编号及货物流向。

3.4 .6定期盘点,及时填写有关帐,卡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3.4 .7发生盘盈(亏)时,库管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查明原因,责任人须提交说明报告,如数额巨大,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3.4 .8对于退回的不合格品,库管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隔离存房,同时做好不合格状态标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3.6 .9仓库内无人时必须关灯,断电, 水龙头,并关好门窗做好防盗措施。

第4篇 委托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范本

1检验员应认真学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糕点、饼干产品相关标准等规定中有关检测的内容,熟悉其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及方法。

2技术部对产品能否出厂拥有最终决定权,应认真负责地严格按照《糕点、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项做好每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出具出厂检验报告,保证出厂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3对于《糕点和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所列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_”号标记的检验项目,因本公司不具备检验能力,需委托国家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进行委托检验的时机:

1)正常情况下,要求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进行:

a.生产新产品试制鉴定;

b.当主要生产设备进行了更换,原料、工艺流程发生了重大改变;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检部门提出要求时;

f.或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时。

4技术部应做好委托服务的记录,保管好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 记录

《委托服务单位记录》

第5篇 某公司产品制程管理规定

公司产品制程管理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品质管制,使产品于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品质能得到有效的掌控,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制造过程之品质管制,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执行。

1.3权现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管制规定

2.1管制责任

2.2.1生技部

生技部对制程品质负有下列管制责任:

(1)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作业标准书。

(2)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文件。

(3)维护、保养设备与工装,确保正常动作。

(4)不定期对作业标准执行与设备使用进行核查。

(5)会同品管部处理品质异常问题。

2.1.2制造部

制造部对制程品质负有下列管制责任:

(1)作业人员应随时自我查对,检查是否符合作业规定与品质标准,即开展自检工作。

(2)下工程(序)人员有责任对上工程(序)人员之作业品质进行查核、监督,即开展互检工作。

(3)本公司装配车间应设立全检站,由专职人员依规定之检验规范实施全检工件,确保产品的重要品质项目符合标准,并作不良记录。

(4)制造部各级干部应随时查核作业品质状况,对异常进行及时排除或协助相关部门排除。

2.1.3品管部

品管部对制程品质有下列管制责任:

(1)派员(pqc)依规定之检验频率与时机,对每一个工作站进行逐一查核、指导,纠正作业动作,即实施制程巡检。

(2)记录、分析全检站及巡检所发现之不良品,采取必要之纠正或防范措施。

(3)及时发现显在或潜在之品质异常,并追踪处理结果。

2.1.4.pqc工作程序

制程品质管制人员,也称pqc(processqualitycontrol),其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1)pqc人员应于下班前了解次日所负责之制造单位的生产计划状况,以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2)制造单位生产某一产品前,pqc人员应事先了解、查找以下相关资料:

(a)制造命令。

(b)产品用料明细表(bom)

(c)检验用技术图纸。

(d)检验规范、检验标准。

(e)工艺流程、作业标准。

(f)品质历史档案。

(g)其他相关文件。

(3)制造单位开始生产时,pqc人员应协助制造干部布线,主要协助如下工作:

(a)工艺流程查核。

(b)使用物料、工艺夹具查核。

(c)使用计量仪器点检。

(d)作业人员品质标准指导。

(e)首件产品检查。

(4)制造单位生产正常后,pqc人员应依规定定时作巡检工作。巡检时间规定如下:

(a)8:00。

(b)10:00。

(c)13:00。

(d)15:00。

(e)18:00(加班时)。

或依一定的批量(定量)进行检验。

(5)pqc巡检发现不良,应及时分析不良原因,并对作业人员之不合理动作予以纠正。

(6)pqc对全检站之不良应及时协同制造单位干部或专(兼)职修护人员进行处理,分析原因,并拟出对策。

(7)重大的品质异常,pqc未能处理时,应开具《制程异常通知书》,经其主管审核后,通知相关单位处理。

(8)重大品质异常未能及时排除,pqc有责任要求制造单位停线(机)处理,制止其继续制造不良。

(9)pqc应及时将巡检状况记录于《制程巡检记录表》,每日上交。

2.3制程不良把握

2.3.1不良区分

依不良品产生之来源区分如下:

(1)作业不良

(a)作业失误。

(b)管理不当。

(c)设备问题。

(d)其他因作业原因所致之不良。

(2)物料原不良

(a)采购物料中原有不良混入。

(b)上工程之加工不良混入。

(c)其他显见为上工程或采购物料所致之不良。

(3)设计不良

因设计不良导致作业中出现之不良。

2.3.2不良率计算方式

(1)制程不良率

制程不良率=(制程不良数/生产总数)×100%

(2)物料不良率

物料不良率=(物料不良数/物料投入总数)×100%

物料原不良率=(物料原不良数/物料投入总数)×100%

物料作业不良率=(物料作业不良数/物料投入总数)×100%

(3)抽检不良率(巡检过程)

抽检不良率=(抽检不良数/总抽检数)×100%

3.附件

[附件]ha03-1《制程巡检记录表》

[附件]ha03-2《全检站检验日报表》

[附件]ha03-3《制程异常通知书》

第6篇 公司产品贮存管理规定(3)

公司产品贮存管理规定(三)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对采购/外包、生产过程的产品和成品的贮存实施管理,为贮存的产品提供适宜的贮存条件,维护贮存产品的固有质量,特制订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采购/外包、生产过程产品和成品的贮存、入库

、保管和出库过程的职责、程序和要求,适用于采购/外包、生产过程的产品和成品的贮存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00)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00)

q/shyg01.01z-2006质量手册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00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采购部负责产品贮存的归口管理,负责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生产产品的入库、贮存和出库,负责对生产工段领用产品进行审批。

4.2加工工段、装配工段、铆焊工段负责按规定领用采购/外包过程产品,负责生产产品的贮存和入库。

4.3质量部负责各类产品的入库前检查,参加对库存产品的定期检查。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的防护标识

5.1.1在产品的贮存过程中,应注意产品包装上的防护标识。通常实施的防护标识有:“小心轻放”、“防潮”、“堆码层数”、“向上”等。

5.1.2在产品的贮存过程中应按照产品的防护标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损坏。

5.2产品的贮存

5.2.1对采购/外包过程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成品、顾客提供的产品等,应控制其贮存过程。

5.2.2各类产品的贮存应使用合适的库房或场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2.3产品的贮存方法应适当、标识明显、按规定摆放,适当隔离。

5.2.4生产部应会同质量部定期对贮存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防止产品损坏、超过保存期或变质。

5.3采购/外包过程产品的入库

5.3.1采购部采购/外包过程的产品到货后,应填写入库单并签字,然后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同提交质量部进行进货检验/验证。

5.3.2质量部进行进货检验/验证后,对合格产品应在入库单上盖章,对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

5.3.3保管员应按入库单接收采购/外包过程产品,清点产品数量、检查产品外观、复核产品标识,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5.3.4保管员应及时按入库单对入库产品登记上帐,并将采购/外包过程产品入库单交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5.4生产产品的入库

5.4.1生产部在产品生产完成,经过质量部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生产部应持产品合格证,填写入库单,向成品库办理入库手续。

5.4.2仓库保管员应在接收产品时,验证产品的合格证,清点数量,目测产品的外观质量,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5.4.3仓库保管员应及时按入库单对入库产品登记上帐,并将贮存产品入库单交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5.5产品的库存保管

5.5.1库存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成品等应贮存在指定的库房内,大宗钢材、毛坯以及成品部件等可以放置在露天场地上。

5.5.2贮存产品的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变质、防锈蚀等适宜的贮存条件。露天贮存场地应平整,不积水,并设置垫木、型钢等以避免产品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5.5.3库存产品应有清晰的标识,需要时填写材料保管卡片,按产品的入、出库情况及时更改产品数量,做到帐、物、卡“三一致”。

5.5.4产品贮存期间,应分类存放、间隔适当、摆放整齐、标识清晰,产品堆放不得过高,标识方向应向外。

5.5.5小型的产品贮存时应尽量放置在货架上。货架应牢固、稳定。产品摆放应上轻下重,分区、分类摆放。

5.5.6对于贮存的产品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库存产品的损坏、丢失。需要时应对产品采取涂油、防锈等措施。

5.5.7保管员应定期清点库存产品的数量,检查库存产品的质量状况。发现产品锈蚀、变质、损坏、超过保质期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6贮存产品的发放

5.6.1由于生产需要领取库存产品时,装配人员应填写领料单,经过装配工段长、生产调度审批后,交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5.6.2成品出库时,销售人员应填写发货通知书,经过销售经理审批后,交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5.6.3保管员在发放产品时 应核对产品标识,防止错发、误用。对于有贮存期限要求的产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产品,防止产品超期贮存而变质。

5.6.4对于不能整个包装领用的产品,拆开包装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的锈蚀和变质,并保持产品标识。

5.6.5保管员应按领料单、发货通知书及时将产品发出情况登记、上帐。

6形成

的文件和记录

6.1入库单

6.2保管帐

6.3领料单

6.4发货通知书

第7篇 某工厂防止产品污染控制管理规定

工厂防止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1.目的

保证食品、食品包装及食品所接触表面不被微生物的、化学的及物理的污染物玷污。

2.适用范围

生产车间及仓库对外来污染物的控制。

3.职责

生产不负责对生产车间外来污染物的控制。

4.程序

4.1加工场所设施

4.1.1墙壁、支柱和地面采用无毒、不渗水、防滑、无裂缝、坚固耐久、易清洗消毒的水磨石或瓷砖材质。要定期清洗,不得出现污垢、侵蚀等情形。

4.1.2天花板须采用无毒、白色、防水、防霉、不脱落、耐腐蚀、易于清洗得材料,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成片剥落、积尘、污垢、侵蚀等情形。

4.1.3车间各人口、门窗及其他孔道设有防虫害设施,要定期清洗。

4.1.4倒料区的照明设施装有灯罩,生产用温度计一般为金属温度计,原则上不用玻璃温度计,如用则应具有相应防护罩,以防发生意外时造成玻璃碎片的污染。

4.1.5排水沟设有明沟和暗沟两种。排水沟口径的大小能满足污水流畅排出,排水沟管道固密、平滑、不渗水,沟盖用坚固耐用、不易生锈的材料。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污垢、侵蚀、异味等情形出现。

4.1.6车间内设有控制通风设施,防止在生产区及储存区内形成冷疑物。

4.1.7车间生产时,窗户需关严且密封性要好。

4.2预防

第8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9篇 医疗产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仓 库 管 理 规 程

1. 目的:

为了防止产品在使用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贮存管理。

3. 管理制度:

3.1. 仓库重地,严禁非仓库 工作人员随意出入;有事须进库房时,必须有库房人员陪同。

3.2. 仓库内严禁烟火,各种消防设施、设备严禁乱放、被覆盖或挪做他用,做好防潮,通风措施,物品码放应距墙面10厘米以上,必要时,采取上苫下垫措施。

3.3. 酒精,乙醚等化学品必须存放于化学品库,搬运酒精、乙醚、纸制品等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做好防护措施。

3.3.1. 化学品管理职责: 采购部负责公司化学品采购。

原材料库负责对库存化学品进行管理。

3.3.2化学品管理规定细则:

原材料库对库存化学品进行隔离存放,库区内严禁烟火。

库存化学品台帐,标识卡片等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以生产日期为准,按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出库。

化学品存放地点应避免高温线照射,温度过高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4. 物品入库/出库管理:

3.4.1 所有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及半成品必须经检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由库管员开具入库单,填写物料管制卡,标注物品名称品名、分供方名称(生产单位)及规格型号和数量。

3.4.2 成品必须检验后方可入库,由库管员开具入库单,同时填写有关帐、卡。

3.4.3库存物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3.4.4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及半成品出库时,有领用部门填写领用单,到库房领用,库管员按照领用单上的数量进行发货。

3.4.5成品出库时,库管员根据发货单进行发货,详细记录发货数量,编号及货物流向。

3.4.6定期盘点,及时填写有关帐,卡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3.4.7发生盘盈(亏)时,库管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查明原因,责任人须提交说明报告,如数额巨大,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3.4.8对于退回的不合格品,库管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隔离存房,同时做好不合格状态标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3.6.9仓库内无人时必须关灯,断电,关闭水龙头,并关好门窗做好防盗措施。

第10篇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每年必须按不同品种及生产批次取样,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至少两次以上委托检验,并保存原始记录。

2、必须建立“以人为本,防控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

3、建立健全产品原料及销售记录档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4、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一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两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5、公司成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的产品召回领导小组,发布其品种及生产批次和包装规格等详细信息,同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6、不得故意隐瞒产品安全危害,随时抽查其产品可能出现的污染源,以免造成产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安全隐患。

7、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继续或再次进行召回。

8、保存召回记录,包括品种、生产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9、产品一经召回,按照规定程序对其产品的同一生产批次的不合格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通过第三方修正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0、及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应当及时销毁。对召回产品处理必须有详细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场和质监部门监督。

第11篇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

1.目的

对本公司产品安全性和责任原则作规定,以尽可能避免因产品安全问题对客户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产品安全性问题对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安全性和产品责任原则的实施和控制。

3.引用文件

iatf16949:2022标准

4.术语

4.1采用iso9000:2022版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相关术语以及iatf16949:2022技术规范中相关的汽车行业术语和定义。

4.2产品安全责任:是用于描述生产者或供方对其产品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其他有关的损失赔偿责任的通用术语。

4.3安全件:产品变异导致使用者身体伤害及其它物品损毁或引起严重灾害或违反国家安全、环保法规的产品,或者由客户书面定义为安保特性的产品;

5.职责

5.1工程部负责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并进行产品安全性风险分析。

5.2品质部负责制定限制产品安全风险影响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6.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记录

工程部

6.1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

6.1.1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和材料,建立“产品安全性清单”。此安全性一般为法规定义或者客户定义的产品或者材料等;

产品安全性清单

6.1.2当开发、生产新产品或生产过程更改新材料时对安全性产品清单作补充。

6.1.3产品安全性管理历史经验作为新产品导入的经验教训。

工程部

6.2产品安全性风险分析

6.2.1产品安全风险可以从下列工作中进行分析:

a)风险分析,如dfmea及其特殊的特殊批准;pfmea及其特殊的特殊批准;控制计划及其特殊批准等;

b)耐久性模拟和材料试验,如试验报告;

c)装车试验等。

工程部

6.2.2分析后的处理:

a)无风险时则结束;

b)当风险很小时则可直接标识到相应文件中;

c)风险较大时执行6.3所列程序。

品质部

6.3限制产品安全风险影响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6.3.1确保能够使产品在生产流程中具有可追溯性,并能追溯到使用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具本参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

6.3.2限制不合格的影响,必要时,执行事态升级流程见附件2:

a)对零件/产品的标识;

b)建立批号、生产厂家标识;

c)产品的验证和文件资料保存;

d)运输和贮存时的产品标识;

e)坚持“先进先出”原则;

f)使用期限的说明和遵守。

6.3.3制定产品追回的应急计划:

a)依照产品安全风险来确定追回的应急计划,此类风险是基于产品的安全重要性及其在整个过程/装车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此类应急计划必须在接受订单时与客户商定,或者按照客户的规范来确定;

b)对已经识别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的故障,应通过应急计划在市场上加以限制,必要时,通过补救和/或追回行动加以消除,具体参见《召回方案》;

c)负责制定《召回方案》。

6.3.5当安全特性的过程能力不能满足,要启动遏制措施100%检验。并通知客户

100%检验记录

6.4产品安全性的设计考虑

apqp小组

6.4.1在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时应考虑:

a)本公司产品/零件生产所采购的材料是否满足相关的政府及法规要求,以及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电磁方面等的规定。

b)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等。

fmea表

apqp小组

6.4.2在fmea中识别安全特性,并制定措施将其风险顺序数

rpn值控制在60以内,并努力降低。

apqp小组

6.4.3将有关产品对公司内安全/环境的注意事项体现在作业指导书等相关文件中。

apqp小组

6.5安全法规产品标识

6.5.1对采购和生产中的安全法规产品根据其使用场合及对岗位人员危害程度分别作标识。

6.5.2对岗位操作人员有危险的,如噪声、粉尘、有害气体作警示标志。

6.5.3对岗位操作人员有轻微影响的作产品标识。

6.5.4对危险物品,除保持原产品标识外,存放指定区域、场地作警示和防火标识。

6.5.5有关产品安全等特性产品,在现场工艺文件中应有特殊特性标记。

特殊特性清单

6.5.6搬运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工程部

6.6产品安全性及法规产品控制

6.6.1通过寿命试验、材料试验、装车试验和环境模拟试验来预测产品安全性风险。

6.6.2对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应对其进行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以便一旦发现不合格能实施产品追溯应急计划,并加以追回和补救,限制损失。

资材部

6.6.3严格按规定规范采购外购外协件和原材料,并将产品安全的要求转移至供方,使其了解和执行;

a)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注意法规产品运输安全,防止破损、泄漏危及司乘人员和污染环境,并注意保护标识;

b)对法规产品实施隔离存放,其中有毒物品有密封,设备专区、专人保管,领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管理部

6.7产品安全性培训

6.7.1负责组织产品安全性知识和操作培训,重点是对产品安

全性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产品安全责任在公司内应众所周知。

管理部

6.7.2培训的内容:

a)法规产品/材料名称;

b)标识的方式方法;

c)产品安全责任和安全法规、环保意识;

对产品安全性及法规产品的控制。

管理部

6.7.3经过产品安全性培训人员应作好记录。

7、支持性文件

《潜在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8、记录

8.1产品安全性清单

8.2 fmea报告

第12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

1 检验员应认真学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糕点、饼干产品相关标准等规定中有关检测的内容,熟悉其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及方法。

2 技术部对产品能否出厂拥有最终决定权,应认真负责地严格按照《糕点、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项做好每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出具出厂检验报告,保证出厂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3 对于《糕点和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所列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_”号标记的检验项目,因本公司不具备检验能力,需委托国家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进行委托检验的时机:

1)正常情况下,要求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进行:

a.生产新产品试制鉴定;

b.当主要生产设备进行了更换,原料、工艺流程发生了重大改变;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检部门提出要求时;

f.或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时。

4 技术部应做好委托服务的记录,保管好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 记录

《委托服务单位记录》

第13篇 产品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目的

对产品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过程加以控制,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在公司内部和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控制。

3.职责

3.1仓库管理员负责在产成品的贮存和防护管理;

3.2车间负责产品缴库前的包装、搬运和防护;

3.3物流部负责对缴库后的产品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

4.具体内容

4.1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包装标准要求。

4.2贮存和防护

4.2.1成品仓库内应按产品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的不同,分别摆放,仓管员作好记录和标识;

4.2.2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摆放高度和贮存条件应符合《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4.2.3仓管员对自己所管库房要做到帐目清晰,账、物、卡相一致;

4.2.4搬运过程,要防止磕碰划伤产品;

4.2.5仓管员必须保存好所有标识,尤其是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台标识不清或丢失,必须重新标识后方可使用;

4.2.6仓库管理人员每月末盘点贮存产品的数量情况,填写月末库存产品台账。

4.3产品要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超期产品一律严禁出库。

4.4交付

4.4.1仓管员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按《发货单》所列品种、数量给予发货。搬运装车过程中,运输负责人,需对产品的质量、数量检查核对后,在《总提货单》上签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提出验证。运输负责人有权拒收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严禁不合格品出库。

4.4.2产品装车时,搬运人员将产品合理摆放。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因颠簸、挤压而使包装变形、破损等质量问题的发生。

4.4.3运输人员按调度规定路线和运输合同要求,将产品交付各发运点。

第14篇 产品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对产品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过程加以控制,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在公司内部和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控制。

3.职责

3.1仓库管理员负责在产成品的贮存和防护管理;

3.2车间负责产品缴库前的包装、搬运和防护;

3.3物流部负责对缴库后的产品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

4.具体内容

4.1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包装标准要求。

4.2贮存和防护

4.2.1成品仓库内应按产品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的不同,分别摆放,仓管员作好记录和标识;

4.2.2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摆放高度和贮存条件应符合《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4.2.3仓管员对自己所管库房要做到帐目清晰,账、物、卡相一致;

4.2.4搬运过程,要防止磕碰划伤产品;

4.2.5仓管员必须保存好所有标识,尤其是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台标识不清或丢失,必须重新标识后方可使用;

4.2.6仓库管理人员每月末盘点贮存产品的数量情况,填写月末库存产品台账。

4.3产品要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超期产品一律严禁出库。

4.4交付

4.4.1仓管员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按《发货单》所列品种、数量给予发货。搬运装车过程中,运输负责人,需对产品的质量、数量检查核对后,在《总提货单》上签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提出验证。运输负责人有权拒收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严禁不合格品出库。

4.4.2产品装车时,搬运人员将产品合理摆放。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因颠簸、挤压而使包装变形、破损等质量问题的发生。

4.4.3运输人员按调度规定路线和运输合同要求,将产品交付各发运点。

第15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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