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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安全职责【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3 热度:5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安全职责

第1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物业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

2、负责新入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职工全员教育、特殊工程人员教育等多种教育,并进行考核。

3、组织开展安全月等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草案)、危险源点及监控办法,负责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组织汇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技术措施方案,批准后严格监督执行情况。

4、组织全厂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对新、改、扩建项目及设备更新发行项目坚持并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5、负责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负责动火特种作业的审批(报消防主管、物业经理、主管副总审批同意后执行),监督检查日常动火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主管轻伤以下事故处理,参与、协调重伤及其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8、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及时发放、合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防尘、防毒、防噪音、防暑降温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2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2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3

事故调查

安全管理规定

每次事故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4—2022jl-01

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

各级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4—2022jl-02

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各部门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4—2022jl-03

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专职

安监部

一年

第3篇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安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标准。

2、拟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法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与信誉评价。

4、受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5、组织事故救援,制定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和规范本项目应急预案体系。

6、按事故发生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4篇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各股室(大队):

根据县纪委关于《***县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根据7月12日班子会议讨论研究,特制定“加强党性修养,争做清正表率”为主题的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围绕教育活动主题,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导向作用,突出思想教育,强化道德建设,整合各方资源,营造崇廉氛围,优化从政环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我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活动对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体党员干部。

三、活动时间和内容

“加强党性修养,争做清正表率”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集中时间从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

(一)准备阶段(7月10日—7月25日)

1、建立廉政教育活动班子。为使活动取得实效,成立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和要求。

2、营造廉政文化浓厚氛围。在局机关办公室悬挂廉政警示语,每台办公电脑设置廉政滚动屏保,在办公楼走廊悬挂廉政学习、励志、警示类宣传牌,在每间办公室办公桌上摆放每位职工岗位风险提示座牌。通过廉政走廊文化、屏保文化、桌卡文化等营造机关廉政文化浓厚氛围。

(二)教育阶段(7月26日—8月20日)

1、组织专题学习。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领会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州、县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 《***县领导干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六项规定》要求,用严格执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国家安全监察神圣职责。

2、举办廉政主题教育讲座。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贯彻《党章》和《廉政准则》,邀请县纪委、县检察院等有关领导作廉政建设专题讲座,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有效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树立安监队伍风清气正的廉洁形象。

3、召开廉情预警分析会。认真梳理排查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预防措施,进一步细化内控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廉政风险防范意思,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4、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围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作风建设等内容,领导班子与分管联系的科室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5、深入推进“转改”主题活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踏踏实实为群众为实事,真真切切为群众服务,把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凝聚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总结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教育阶段结束后,领导班子组织一次中心组织学习会,认真探讨分析党员、干部在保持党的纯洁性、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积极探索加强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为全县软环境建设提供保障。活动书面总结材料于2023年9月3日前报县活动办,党员干部总结于2023年8月25日前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1、各个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各负其责,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全年各类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各个党员要紧紧围绕县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融入其中,采取正面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方位、多角度的进行宣传,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3、局党组要加强督查指导,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探索建立廉政文化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此项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5篇 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以下简称“青安岗”)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安岗活动是指以青年员工为主体(包括外协队伍青年),以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群众性检查监督为主要内容,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稳定为目的的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

第二条 青安岗接受共青团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指导,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自学自查、互助教育与培训,开展衔接本职岗位上下道工序、岗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青安岗的基本工作任务是预防和监督,即以预防为主,在青年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提高青年安全生产技能,监督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作业现场“三违”情况及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均应设立青安岗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酌情纳入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公司基层生产一线单位(项目部、车间等)均应设立青安岗。每个基层生产一线单位应至少设立一支青安岗,其岗员分布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应分布在各主要业务部门、施工点、生产班组、架子队、生产工序,形成覆盖完整、结构合理的青年安全监督工作网络。生产一线单位团组织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由团组织联合安质部门在同级党政组织的指导下,设立本单位青安岗,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基层团委要对所属生产一线单位青安岗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并按要求做好资料上报。

第六条 青安岗由一名岗长和若干名岗员组成。

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较少的单位,岗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青年人数的30%;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较多的单位,岗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青年人数的20%。青安岗岗员中,还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外协队伍青年,其人数一般应不低于本单位岗员人数的20%。

青安岗岗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志愿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中国****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知识300问》内容,参加青安岗上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坚持原则,敢于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生产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建议,敢于纠正生产现场“三违”现象和不文明行为;

5.自觉遵守青安岗工作纪律,服从岗长工作安排。

第七条 青安岗岗员和岗长的产生方式。青安岗岗员原则上经个人自愿报名,由团组织和安质部门协商推荐,报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并参加青安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产生。岗长自岗员中产生,可以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也可由团组织和安质部门协商推荐,并报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后产生。岗位原则上应由安质、工程、技术、机电、设备岗位(专业)的优秀青年担任,生产一线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在作业队、架子队、施工点、班组等设置分岗长,配合青安岗岗长工作。生产一线单位团组织要在全体岗员以及岗位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指导青安岗岗长填写“青安岗岗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生产一线单位要在青安岗成立后以项目部文件及时下发“青安岗成立通知”。

第八条 青安岗岗长和岗员应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岗长调离或主动申请辞去岗长职务时应进行岗长调整,超过1/3岗员发生变动时应进行岗员调整。岗员、岗长调整方式参照“第七条”,新上岗岗员、岗长须参加青安岗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安质部门、团组织要对青安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若出现履职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岗长要对本岗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同级团组织负责。

第三章 基本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 基本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建议;对生产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及不文明行为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列席本单位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进行正常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受到阻碍时,有权直接向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团组织报告。

第十条 签订合同。青安岗组建后,应由岗长代表本岗及时与本级行政组织负责人签订《青年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样本见附件1),明确工作任务、包保指标和奖罚标准。

第十一条 纳入体系。青安岗在与行政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框架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一线单位应支持青安岗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支持青安岗岗长作为代表参加交班会、周例会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生产一线单位主要领导及上级团组织对青安岗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回复解决。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青安岗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岗员进行教育培训。每月坚持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应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青安岗读本和本办法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知识。青安岗在坚持本岗学习的同时,须配合团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青年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青安岗采取定期集中监督与不定期分散监督的方式。

定期集中监督。由青安岗岗长召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参加岗员人数应不少于本岗岗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生产现场较为分散的,由岗长组织分组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设施标准化的创建情况以及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集中监督工作完成后,岗长须认真汇总填写“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见附件3),并及时向安质部门报告。

不定期分散监督。青安岗成立时,由岗长提出建议、岗员参与讨论,明确本岗安全监督分工表,分工表应结合岗员岗位职责提出其所负责监督的本部门(工序、工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安全隐患、“三违”行为等内容。岗员要按照分工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根据监督情况每月至少向岗长交付一次“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见附件4),由岗长负责汇总报告。

青安岗在定期集中监督和不定期分散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三违”行为应留存照片等资料作为依据;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安质部门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有形宣传。青安岗要联合同级团组织争取党政支持,在生产一线单位生产现场醒目位置设立青安岗警示标识(温馨提示),设置“青安岗公示栏”(样式见附件5)。“青安岗公示栏”应包括本岗组织机构图、分工表、每月的“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重要的“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每月“青安之星” (每月“青安之星”人数不超过岗员总数的20%)、安全生产工作常识等内容。岗员上岗应佩戴“中国****青年安全监督岗”臂章(样式见附件6),臂章由****公司所属各单位团委按规定制作发放。每年六月(安全月),青安岗要联合同级团组织在驻地、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青安岗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工作例会,例会可与集中学习、定期集中监督等工作或活动一并组织,内容应包括岗员报告上月监督履职情况、岗长报告“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讨论推荐由岗长提名的每月“青安之星”、公示栏内容更新等,工作例会需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团课。青安岗要配合团组织定期对本单位青年(含外协队伍青年)进行专题安全团课教育,应根据施工生产安全控制难点和重点环节,拟定团课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台账。青安岗要建立工作台账,其内容包括:岗员登记表、活动(会议)记录表(见附件7)、“青安之星”推荐表(见附件8)、“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年度工作报表(见附件9)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同级党政组织负责对青安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主要针对第三章规定的各项内容。上级团组织每年对生产一线单位青安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细则见附件10)。

第十九条 生产一线单位要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青安岗岗员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青安岗津贴,在此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增发青安岗岗长及“青安之星”津贴。费用在青年安全包保经费中列支(签订包保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此项),青安岗未能按协议完成包保任务,自动取消青安岗津贴。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和团组织要把青安岗考评作为年度“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评选的重要依据,层层组织评选。在分级检查抽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评选年度“中国****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 中国****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获奖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青安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团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某住建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做法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体同仁,对**住建局*局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我就我们**住建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些做法进行介绍,不当之处请多多批评指正。

我们**住建局在上级的正确领导和业内同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实现了连续多年建筑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平安形势,确保了我县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住建局年年被**县委、县政府和**市住建委表彰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全结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我们始终坚持并组成了以在位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常设机构办公室,落实了“一岗双责”制度,确保了组织健全、领导得力、制度落实;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先后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计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文件,有效指导、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了工程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这些文件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有法可循、有章可遵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监督员制度

我们对每一项新开工工程全部进行了安全监督员委派,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了协议,明确了安全监督员的责任和权利,使每个工程从开工到竣工,从阶段验收到日常巡查全部由监督员负责,进一步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到人,从而做到了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负,奖惩有依据。

三、严格管理,贯彻起重机械和防护用品备案制度

根据省市推广的起重机械和防护用品名录,严格审查,杜绝非备案产品进入施工现场。通过开工列会、阶段验收、各类检查等时节进行层层把关,一经发现立即驱逐出施工现场,同时对使用人登记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年底进行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挂钩,实施扣分制度,有效遏制了个别责任人的侥幸心理,为从业人员构筑起了一道保障有力的安全屏障。

四、贯穿全年,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每年年度工作安排和省市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活动主题,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都研究、部署了、制定了文件,统领指导全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进行量化细化,逐一分解落实每个时段的工作任务。如每年都要进行的春季开工、复工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四月检查月的大检查,夏季、秋季开展的防雨、防汛、防风、防雷击安全专项检查, “迎双节”安全大检查以及冬季的“三防”等各类检查。每次检查都确定了检查内容,明确了检查重点,制定了奖惩措施,规定了隐患整改期限,收到了明显成效。

五、利用网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023年初,我们开通了**建设局安监科的网易博客,利用这个平台,使得上级的文件精神能够得以快速的传达和彻底贯彻。同时,利用这个平台,我们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例如,将每年的“安康杯”竞赛的的试题传到了网站上,已经累计组织3000多人参加了比赛,通过比赛,使从业人员普及了安全常识,提高了自救互救能力,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

六、依托硬件,积极推广安全设施标准化活动

为了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我们规定从2023年8月10日开始,所有新开工工程一律按照**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的要求进行施工,从申报优良施工现场的工程开始,按照由简到难,循序渐进的思路,逐步推进安全施工防护器具标准化的进程。如今,不到 3年的时间,全县已报监建筑施工现场全部做到了各类防护设施的标准化。

查自身,尤其是和兄弟县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还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发展,尤其是在知识储备、人才培养、制度创新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自身的短板需要短时间内去弥补,这些问题都使我们倍感压力。

我介绍的情况主要是这些,请**县的各位领导、专家尤其是*局长多提宝贵意见!

第7篇 某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平安工程、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省交通厅下发“双标”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创建平安建设工地。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时重点突出安全,在“双标”管理和优质优价活动中同步考评安全。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穿“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坚持“抓工作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措施,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单位在完成工程任务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工作,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全责。

第五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防”、“过程监管”和“重心下移”的方法,坚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同样重要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和管理一线,强化各标段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的安全监管职能。业主将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通过加强业主标段驻地代表管理工作和加强监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管和全过程控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均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东莞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统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单位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由*****公司其他高管、安全监查部、工程部、技术部、办公室、合约部、财务部、协调部等成员组成。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查部,安全监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组织协调和规划,由安全监查部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具体实施。

5、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公司行文确认。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标准。

2、拟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法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与信誉评价。

4、受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5、组织事故救援,制定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和规范本项目应急预案体系。

6、按事故发生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监查部主要安全职责

1、对上级机关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从业单位年度控制考核目标。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要求及时传达,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体系。

3、具体组织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各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高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7、督查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信息沟通,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8、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账的建立、安全费用的计量支付、规范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9、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具体负责协调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部主要安全职责

1、参与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参与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2、按照《*****省公路工程项目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及标准》和《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下发《安全违约违规处罚通知书》。

3、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验收整改落实情况。

5、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6、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监督监理单位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和验算,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7、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督促及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8、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情况的审核、现场验收确认和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

9、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0、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和作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1、监督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纠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规范及不作为管理行为,督促发挥其安全监理作用。

1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1、办公室主要负责本项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会议的会务组织,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信息发布、组织协调交通工具调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做好群众组织、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承担*****公司内部安全责任,对食堂、宿舍、办公场所、车辆及消防、用电、防风、防汛、防疫、安全保卫负责。

2、技术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管工作,对重点、难点项目安全生产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设计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配合工程部和安全监查部督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协调部负责地方联络工作,协调处理与当地各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沿线村民的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地方问题,防止各施工单位和地方群众发生群体性事件。

4、合约部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组织机构及专职人员进行符合性审查。

5、财务部配合办公室做好公司内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1、主办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险源的识别、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防方案的审查;

2、具体承办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代表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

3、具体负责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有需要时督促施工单位报请有关部门实施专项审批或组织专家论证;

4、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报的总结、汇总和上报工作。

5、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传达,并督促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安全职责

1、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专职安全工程师审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

2、负责督促本项目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经审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贯彻和执行。

4、负责对所管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安全内业台帐的建立与维护。

5、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进行应急预演。

6、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7、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工作。

8、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台账,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安全费用计量和支付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本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预案,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挂篮、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验收,业主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教育培训支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他单位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组织和职责。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6、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9、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定期巡视检查。

10、参与或主持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11、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安全保障规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独立组织和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13、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业主驻地业主代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提出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难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⑴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⑵滑坡和高边坡工程处置;

⑶灌注桩基础、深挡墙基础(超过2m)、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⑷桥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过25m)等构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浅埋、不良地质、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和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⑽跨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导;

⑾桥梁挂篮施工;

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⒀桥梁架桥机架设施工;

⒁其他业主和监理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场和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路线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出入口、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隧道口、孔洞口、基坑边缘、脚手架或其他支架、桥面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标”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施工驻地,将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布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的设置必须满足安全和消防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医疗救助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购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组装的临时房屋和加工棚、架,必须经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9、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1、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3、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管理,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业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措施、定验收的原则认真组织整改,并跟踪检查,狠抓落实。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组织、人员、救援队伍和必要的设备、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组织演练。

17、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二次伤害,并立即向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8、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搞好现场各项安全技术资料的记录、归档,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章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纲要,同时制定下列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和完善,具体包括:

1、《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3、《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5、《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8、《教育培训制度》;

9、《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10、《消防管理制度》;

11、《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主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除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安全生产监理实施办法》、《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外,还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监理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监理会议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4、《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查制度》;

5、《安全监理巡视和检查制度》;

6、《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7、《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检查、复查验收制度》;

9、《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危险源、安全隐患登记跟踪制度》;

11、《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理定期核查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安全生产最重要的直接和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主、监理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完善详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6、《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9、《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巡查制度》;

10、《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检查制度》;

11、《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1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15、《消防用品、危险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16、《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制度》;

17、《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8、《施工用电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19、《施工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20、《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21、《安全生产事故及三防应急救援预案》;

2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24、《卫生及防疫管理制度》;

2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同职责要求建立各自的安全责任制制度,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公司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共同承担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考核以安全隐患责任考核为主,通过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的量化考核的方式,对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考核。根据量化考核的结果,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奖罚。

第三十四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消除生产事故隐患放在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落实各项监控和治理措施。*****公司将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措施、定验收的“五定”原则,督促完成整改,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销号,采取有效手段,迅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各从业单位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即危险源)数据库,区分危险有害性质和程度,分类整理,动态监控。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初期结合设计图纸、地勘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情况调查、本单位人员、技术、设备资源情况等,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即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公司安全监查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要实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监理、施工单位安全检查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定期专门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评比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安全会议主要有两种:

1、安全生产现场会。随时召开,重点解决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和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即时或尽快解决的安全问题。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安全形势和工程总体进展安排进行调整,重点是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文件批示精神,总结经验,实施奖罚,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各从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定使用范围,明确使用和审批程序。

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业主、监理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消除、整改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要按照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没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条  各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演练,同时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四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要按照*****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必须指定专人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材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3、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6、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驻地;

2、施工作业点(面);

3、危险品存放地;

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1、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和奖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以安全隐患责任考核为主,采用量化扣分的形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评。并根据各阶段量化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罚。

第四十七条  对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公司将把其列入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单位,加大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力度,同时采取约见单位法人代表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等手段。

第四十八条  安全考评将作为创优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工作不合格或不得力,不得评优,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同时各从业单位安全考评结果将纳入*****省交通厅信用评价管理范畴,作为省厅和总公司信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两次以上的单位,*****公司保留暂停支付、代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和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违约罚金: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却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按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或未按方案组织实施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雷管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或者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和运输、使用管理未按照制度执行的;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8、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并登记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详细说明和交底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未组织安全检查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1、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未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的;

4、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旁站,或未做好巡视旁站记录致使安全监理作用缺失的;

5、对巡视旁站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内容未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6、施工单位因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7、所监理的施工单位被处以安全违约罚金,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

9、其他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范有异议时,以后者规定为准。本办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办法的形式不断完善,有关细则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监查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a安全生产监督方案

a)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

b)监理规划中应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

c)监督管理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确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

d)监督管理方案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e)监督管理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f)监督管理方案中应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制度;

②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制度;

③ 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核验制度;

④ 检查验收制度;巡查、旁站制度;督促安全问题(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整改制度;

⑤ 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

⑥ 工地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安全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⑦ 资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a)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本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内容;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

d)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已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针对经审批的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检查方案;

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g)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9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连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市、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0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逐步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平安卡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从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发放及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安全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至ⅱ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适当的奖励资金,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第12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 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 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 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 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 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 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第13篇 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切实强化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做好租赁承包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制定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除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未及时、如实地通报生产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火区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背措施。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火区。

(六)、检修、安装的十一个必须

1、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吊具、索具、锚点等符合要求,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检修、安装的外协企业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临时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架设,沟、坑、井、容器内及潮湿地方,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安装中的“五口”(楼梯口、吊装口、坑口、井口、护栏口)必须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告标志,检修结束后要及时恢复。

6、检修、安装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材料等。

7、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8、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

9、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第14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符合程序《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以下称《意见》)规定的程序。(见图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框图)。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的程序

1)开工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表a1)具

体列出开工条件准备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核

批准。

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各项

开工条件准备情况。条件具备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

意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同意开工。

开工条件不具备,施工单位坚持自行施工的,项目监理部

应予制止,并视情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坚持开工的,项目监理部应予识别并以书面形式

向建设单位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应按照规定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开工条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资质已

经审查通过;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方案、施工测量控制点、首

道工序的准备工作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均经审查通过;

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已经审查通过;

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领;

③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和临时设施已满足开工

要求;

④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

④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计划提供齐全;图纸审核中心已

经审查同意;

⑥施工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已按计划

进场;

⑦施工用机械、材料已按计划进场;施工机械、材料等已具

备报验条件;

⑧工程围挡、冲洗台设置和现场平面布置符合政府有关部门

要求。

2)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

项施工方案)(表a3.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报审程序

4)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审程序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清单,并填报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时应根据施工合同

的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申请(表a4.3)。

6)安全隐患处理程序

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报告;

监理机构应注意“发现”如下几方面(不限于)内容的安全隐患:

a施工单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的;

b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c施工单位无方案施工或未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d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e施工现场出现根据监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为安全事故隐患的(如发现附墙脚手架的拉接点被拆除了一些;配电箱的接地线断路;大型施工设备未经安监备案就投入使用;等);

f施工现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先兆的(如基坑漏水量加大、边坡出现坍方;脚手架发生晃动;配电箱漏电,电源开关、电缆接头局部发热、打火;等)。

7)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当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15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16篇 健全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①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

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费用。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②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

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负责。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专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专门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设派出机构的,应指派该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

③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并根

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总监理工

程师应委托专人(专职或兼职)分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

④明确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据《条例》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a.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a.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b.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c.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审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d.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题报告等文件;

e.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f.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g.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a. 参与编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b. 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c. 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d.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的执行情况;

e. 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f. 核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安装和验收的手续及记录;

g.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h. 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c.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a. 编写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b.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c. 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d.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d.监理员职责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问题要求整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安全职责【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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