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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27 热度:26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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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xx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xx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xx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xx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xx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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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中披露的情况,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3个层面的责任缺失。

企业 主体责任缺失

《调查报告》指出,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时,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这一区域发生物理爆炸,致使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

企业出资人,即法定代表人,没有“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严重违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生产、重产值、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企业和自己的利益无视员工生命。

在建设企业厂房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企业主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企业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虽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但从未组织开展过应急演练;违规将南部主通道西侧的安全出口,以及二车间西侧外墙设置的安全出口锁闭,致使火灾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逃生。

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和档案建设需要,没有公布、执行和落实;总经理、厂长、车间班组长不知道有规章制度,更谈不上执行;投产以来没有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的安全检查。

企业没有逐级签订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综合办公室主任,以及车间、班组负责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企业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主厂房内电缆明敷,二车间的电线未使用桥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护管,车间吊顶内的空间大部分连通,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也没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彻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

监管部门 监管责任缺失

根据《调查报告》披露的情况,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还包括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缺失。

公安消防部门

事故企业所属的米沙子镇派出所,未能认真履行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发现宝源丰公司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后,未将其作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上报,且未进行盯防和监控。对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尤其是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会同德惠市消防大队进行认真查处,致使该企业没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米沙子镇派出所还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对消防检查记录进行作假。

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作为备案抽查项目,在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前提下,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发现和督促纠正建设单位擅自更换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的问题;未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宝源丰公司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未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认真查处。

德惠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能发现和纠正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建设项目,作为备案抽查项目、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问题;监督指导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全覆盖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失职问题失察。

长春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存在的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吉林省公安厅对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及其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失察。

建设部门

米沙子镇建设分局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证件,责任心不强、监管水平低;工作严重失职,放松安全质量监管甚至根本不监管;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解决该公司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中,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阻燃材料等问题。

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严重失职。该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进行项目检查时,未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资料不全、工程各方质量行为不清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投入使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不扎实、不落实,现场质量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站负责人工作极不尽责,参与现场检查的次数少,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管内容和进度不清楚且工作缺乏计划、随意性大。

德惠市住建局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监督把关不严,导致该项目出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挂靠或借用资质的问题;对下属的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指导、监督、督促、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失察。

安全监管部门

米沙子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日常监管随意,检查记录残缺不全;对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公司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未认真督促企业和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督促镇有关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工作不力,且发现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后,未认真督促整改。

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发现宝源丰公司使用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管不力;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和消防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监督指导市属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

地方政府 监管职责不落实

《调查报告》指出,这起事故还暴露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米沙子镇人民政府重经济增速、重财政收入、重招商引资,对宝源丰公司建设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多开绿灯”,要“政绩”而忽视安全生产。委任的镇安监站站长和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对镇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以及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甚至自身违法违规行政,致使宝源丰公司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认真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得力,没有发现和监控该镇存在的多处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严肃、不彻底,检查安排随意,没有计划、没有记录,发现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和回访,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消除和解决。

德惠市人民政府片面地追求gdp增长,片面地强调为招商引资项目“多开绿灯、特事特办”,忽视安全生产。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督促企业、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工作不得力。2012年以来,在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冬春防火百日会战,以及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中,市政府只是作了安排部署,没有对层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发现和解决宝源丰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导致宝源丰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工程建设审批权下放给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后,未能督促指导其开展相应的安全和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导致基层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除。

长春市人民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部署;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得不实;监督指导长春市属有关部门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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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发[**]112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88号),按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112号政府令),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区公安机关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消防机构负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确定一名区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制定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并逐年增加。

(四)建立区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工业经委、商委、人防办、监察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水利局、劳动局、环保局、司法局、旅游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开发区、交通**支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镇乡。每季度最后两个星期内召开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辖区消防安全状况,通报火灾情况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五)组织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监察及有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协调解决有关善后处理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七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日常消防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一)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和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消防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奖惩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考核。

(二)区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被监管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公安消防部门,由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镇街乡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和无上级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制订《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五)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各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有住宿生的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自救逃生疏散演练。

(六)宣传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消防宣传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抓好落实。

(七)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列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适时开展普法教育。

(八)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专业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除外)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九条需要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从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予以补偿。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未参加保险的,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

对复杂、疑难火灾,根据需要由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委托,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呈报上级机关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委托权威部门出具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

第四章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督察制度,对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隐患;对于随时引发火灾的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拿出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整改,同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将隐患情况上报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对逾期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区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区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重、特大火灾救援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救援应急机制,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本区域行业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灭火实战演练计划,根据情况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演练,提高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制度

第十六条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各镇街乡要结合新市镇建设、城中村改造、新区开发及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镇街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和占用。

第十七条各镇街乡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巩固现有专职、义务消防队伍,增强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事故的能力。要研究建立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经费保障机制,并协调解决专职消防队援外灭火消耗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应发放消防安全须知、消防应急疏散路线图等宣传材料。

第二十条各镇街乡负责推动指导所属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区劳动部门负责对来区求职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统计,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养老机构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区广电局要在有线电视台设置消防专栏节目,并每月录制、播放不少于一次。相关媒体、刊物每月要刊登反映我区消防工作内容的稿件,提高全区群众消防安全防范、自救、逃生能力。

第八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作为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情况划分等级档次,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不履行与消防相关的法定职责的,消防**支队可以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局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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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市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市消防发展时期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成立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每年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经委、建委、教育、民政、商务、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年起按省制定的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市财政要将消防装备建设和十二支治安联防消防队的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部门要将自来水费中1分钱消防附加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以及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老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地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基础建设。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年完成城区市政公共消火栓安装任务,城区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周矶、广华、杨市、浩口、张金等地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其他区、镇、处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达到村村都有消防取水台。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市政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年前。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提高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能力。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各地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镇、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年配备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特勤装备器材。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建立消防站的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年。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要建立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年底前,张金、浩口要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其他乡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企业、社区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市行政学校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

(二十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地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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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及大型集贸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村镇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设计防火自审职责。

第十二条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高层、地下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避难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标志、安全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在公用楼梯及走道上设置栅栏。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七条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拆除毗邻的建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五)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给予协助。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经费

第十九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不符合的应当有计划地调整。

第二十条火灾危险性大或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分别建立

专职消防队。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由地(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应配备专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防火办公室,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灭火装备。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民间依法建立消防基金会,接受资助和捐赠、用于改善消防条件,奖励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救助在消防训练和扑救火灾中伤亡的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员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在5&127;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发出《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停产停业对崐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并在5日内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

确需延期整改或提出变通防范措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接到书面报告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报送的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重点工程应在20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发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必要时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10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更改的,应报原审核机构同意。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应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实行分级管理。省、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分别负责高度超过80米、24米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防火审核。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告示警。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专门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崐施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检验维修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清点、检测、调试和维护。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停用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避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含生产建筑防火材料)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使用进口的消防产品或者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应将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公安消防机构及消防监督人员可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第三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申报手续。

第三十六条停水、停电,道路建设影响消防车通道和切断通讯线路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个人,除按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无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清理或伪造火灾现场,隐匿灾情的;

(三)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崐停产停业或吊销有关证件:

(一)堵塞公共建筑(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

(二)违反仓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物资的;

(三)违反古建筑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损坏、拆除、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利用高层、地下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设计、施工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交付施工,或擅自更改工程防火设计增加火灾危险的;

(三)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增加火灾危险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未经省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

(二)引进或使用进口消防产品未经审核的。

对不按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或者经营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撤销对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没收直接妨害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仍不整改导致火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利用职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品牌,或崐指定工程队的;

(三)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

(五)敲诈勒索或索贿、受贿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可向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举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0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答复。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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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两次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和冬季防火工作。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有关问题。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消防问题。要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专门的防火和灭火组织,重点乡镇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组织。行政村、社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六合一”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和检查。

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是全社会消防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综合监管的职责。其它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要将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情况作为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和有关荣誉评比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监察等部门主动提供各部门依法履责的情况,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监督。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将部门履责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凡未履责或未认真履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制订并落实《关于落实单位和业主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明确对单位和业主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推动单位和业主安全责任的真正落实。

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和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坚决整治“三合一”企业隐患。各级政府要深刻吸取吴兴区织里镇“9.14”、“10.21”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痛下决心,以更加严厉的措施,加大对“三合一”企业的整治和管理力度,严格依照《消防法》的要求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技术标准,坚决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与生活相分离,从根本上解决消防火灾隐患。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经营;对不能整改分离的企业,一律关停。吴兴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织里镇“三合一”企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采取断然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织里镇“三合一”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并依法加强规划建设的监管,严防产生新的“三合一”企业。

坚决整治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及医院、学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集聚场所和城镇老式居民住宅区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大型活动,要坚决取消,对擅自举办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罚。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城镇老式居民住宅区的拆迁和改造,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限时改造,狠抓落实。

坚决排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隐患。加快建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排查建筑工程的相关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对本辖区内所有多业主共用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明确共用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归口单位。对责任不明确或无法落实,且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在2006年底前,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未经审核擅自组织施工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对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要督促其在检查发现后3个月内补齐所有手续;对不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

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治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认定公告、督办整改、部门通告和验收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要通过滚动排摸,每季公告各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整改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无条件关停,逐步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三、加强消防投入,努力增强防灾救灾能力

加大消防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将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合同制消防队员和专职防火巡查员工作经费,同时配备好必要的装备。

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2007年)》,抓好消防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公安消防灭火力量。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每年70人的进度分3年完成21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充实消防力量,提高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加强防火监督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进一步整合警力资源,优化警力配置,集中更多的警力用于社会防火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专职防火巡查员队伍建设。各县区消防大队和乡镇派出所要组建一支3至10人组成的专职防火巡查员队伍,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社会面火灾隐患的防控。织里镇等重点乡镇要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巡查员配备人数。专职防火巡查员由各县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严格对防火巡查员队伍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对其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淘汰制。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救援装备建设。要按照消防规划,进一步加强消防站、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到规划、建设、使用“三同步”。2006年底前要完成吴兴消防站建设,2007年底前要完成飞英消防站、**开发区消防站、菱湖消防站和长兴消防站建设。各级政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恐怖事件严控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配置所需的特种装备和灭火救援通讯指挥装备。

四、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多层面加强消防安全建设

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努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对专业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安监、劳动、保障、教育、工会等部门要开展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主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在织里镇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试点工作,并在总结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铺开。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火灾隐患有偿举报制度,形成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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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学校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工作。

质监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文化广电体育、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管理的水库、河道等周边设置危险警示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汛期加强对学校周边巡查,采取措施避免重大险情的发生。

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等存在影响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测评检查,并根据测评检查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规划、司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三)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止拥挤踩踏;

(七)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维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九)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军训、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危害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行为的,及时向学校报告;需要提前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学校发现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物品、场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二)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将安全事故信息向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将学生受伤害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接到安全事故报告的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

(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以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对其维护管理不当的,或者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六)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

第二十条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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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现与各负责人签订以下消防安全责任状:

一、各科室消防安全职责

1、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坚决执行消防法规,履行职责,完成学校责任人,管理人及职能部门布置各项消防工作。

3、对科室成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本科室的义务消防员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

4、定期参与学校职能部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图书馆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1、妥善保管好各类书籍,严禁将火源火种带入书库、阅览室、资料室等场所,下班后应切断电源。

2、书库、资料室要按规定存放书籍、垛与垛、垛与墙之间要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报告。

4、发现火警、奋力扑救,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5、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消防本领。

三、实训室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1、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严禁将火源火种带入室内。

2、熟悉各电气设备情况,禁止带病运行,电气线路应符合要求,严禁超负荷工作,下班时间应切断电源。

3、禁止机房内存放其它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发生火警,应立即切断电源,奋力扑救,及时报警并带领人员及时逃生。

5、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参加消防训练,熟知火灾危险性,掌握扑救一般火灾的方法。

四、仓库保管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掌握灭火方法。

2、种类不同物品应分类分垛存放,垛与垛之间,垛与墙之间要有消防通道,不超量存放。

3、禁止将火源火种带入库房,确保用电安全。

4、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5、经常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6、一旦发生火警,奋力扑救,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7、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消防本领。

五、电工消防安全职责

1、电工应熟知全校电路及电器使用情况,并将全校电路成图表存档,以便查阅。

2、严格按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其它人员私拉乱接电线。

3、经常检查各部位电线、电器,严禁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4、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知电器火灾扑救方法。

5、维护、保养好配电间消防器材,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配电间,不在配电间存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6、一旦发现火警,立即切断电源,并奋力扑救,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六、电焊工消防安全职责

1、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了解作业现场情况,清理一切可燃物。

2、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灭火防范措施。

3、严格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作业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现场火种,关闭电源,确保安全。

4、经常检查氧气瓶,乙炔气瓶、焊柜等设备和工具,防止损坏,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

5、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一般火灾的扑救方法。

6、一旦发生火警,奋力扑救,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7、维护、保养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

七、水工消防安全职责

1、经常检查校内各处消防栓、消防带、水管,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保持消防水源充足,水压达到要求。

3、发现火警、奋力扑救,并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积极参加灭火训练,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本领。

八、食堂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1、经常清理灶台,排气罩上的油污,防止因积油过多而引起火灾。

2、经常检查餐厅,锅炉房等部位防火情况,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3、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油炸食品时,锅内的食油不得放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

5、发现火警,奋力扑救,并及时报警。

6、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消防本领。

九、宿舍管理员消防安全职责

1、禁止将火源火种及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宿舍,严禁任何人在学生宿舍吸烟,使用电热器,乱拉电气线路。

2、宿舍管理员应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回查看,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扑救,并迅速报警,打开大门,疏散人员。

3、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4、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消防本领。

对上述要求,如未能很好的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将取消相关从业人员当年评优选好的资格,直至接受罚款、行政处分或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安全责任人和学校各执一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授状单位:(章)法人代表签字

立状单位:(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二)

为营造良好的消防环境,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责任区划分:班主任为各班教室和年级组办公室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为所在办公室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寝室管理员分别为男女寝室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室管理员为分管功能室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后勤组为仓库、厨房、礼堂、门卫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位教师为各自住房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三、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责任区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予以排查、上报处理。值周人员要认真检查、登记,遇有情况,及时上报,逢节假日更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四、为确保消防安全,学校严禁使用取暖器和烧开水的电器。开水由学校统一提供,如遇特别冷的天气,学校大办公室开空调,也可由各年级组自行组织生煤火取暖。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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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15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长效机制,构建我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区*分局局长杨崇友同志任组长,区应急办副主任刘家根、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杨刚任副组长,区防火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杨刚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区教育局要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进学校工作。

1、督促学校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

2、做好学校教职员工的消防教育培训工作,把消防知识纳入教职员工教育培训内容;

3、组织学校每年要开展一次不少于1个学时的培训或消防演练,提高师生防火自救能力。

(二)区民政局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

1、加强指导和协调,将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

2、指导社区建立健全并落实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义务消防宣传组织,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做到有志愿消防宣传队伍、有防火公约、有固定消防宣传栏、有宣传教育活动、有灭火逃生演习。

(三)区新闻中心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的职责和义务。

1、区新闻中心要依法履行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要在《**》和*电视台开辟消防宣传专版、专栏、专题、专页,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播放、刊登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常识,及时报道重大消防工作动态,宣传消防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2、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有影响、有力度、有深度的消防宣传专题报道,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1、区*消防大队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特殊工种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同时通过建立消防教育馆、开放消防站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区人事局要把消防培训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会同区*消防大队做好消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

3、区科产局、区司法局、区劳动局、区文广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培训、宣传和就业教育内容,把消防宣传纳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

4、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团区委、区残联要组织建立一支以消防志愿者为主的宣传队,每年对孤寡老人、残疾人进行上门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5、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标准,完善保障措施,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五)区*分局、*工商局、区文广局、区服务委、区旅游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民宗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指导。

1、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督促指导各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宣传海报、公益宣传栏、户内及户外公共视频、公益广告和各种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加强消防常识宣传;

3、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报警、组织灭火和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扎实深入开展,抓出成效。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市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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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电力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防办、电视台、保险公司、消防大队等消防联席会议单位领导为成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1.县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县教育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4.县建设、规划部门: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房管部门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城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5.县文体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撤销相关许可证;组织文化艺术团队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6.县卫生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各类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医院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7.县广电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本系统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全县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8.县工商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9.县旅游局:履行《消防法》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10.县民政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11.县安监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13.县交通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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