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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93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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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迎世博、保安全、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广告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药品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是全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三)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四)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五)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其他非药品广告宣传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

(六)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的;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公布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行为。

(八)利用报纸、杂志、印刷品等平面媒体刊载传播含有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刊载的消毒、消杀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含有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内容的。

三、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所有媒体对涉性类不良广告一律下架停播,并组织广告经营部门认真对照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市及各县(市)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

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

(二)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落实到位;

(三)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一)规范经营管理。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职责,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监察、广电、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誉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守信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绿牌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表扬或表彰;对蓝牌企业要进行限期规范;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整改;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停止其广告业务。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处以上限罚款。有关部门要开展对诚信广告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诚信广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依照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整治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工商局、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监察局和纠风办要及时督促、检查、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自查自纠,组织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工商局认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局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电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广告单位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保证整治期间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范工作;公安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参加工作小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全社会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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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以建设和谐城管、法治城管为统揽,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全面深化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建设水平,为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建一流城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城管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法治城市和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调整充实了市局依法治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依法治市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及时制定并印发了《全市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全市城管系统开展创建全国法治城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市城管局依法治市工作计划》、《创建法治城市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等文件,明确了目标责任。采取工作督查,检查调研,报送信息、报表等形式加强考核检查,切实督促各级城管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系统城管执法观念、思路、方式不断转变,城管法规适用率得到提高。

二、法制监督深入开展

(一)认真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按照创建法治政府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对市局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清理出行政处罚权299项,行政强制权5项,行政审批权5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并绘制了流程图,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完毕,正在上网公布中。

(二)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收费工作。进一步梳理和公布了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流程,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许可和收费工作。1-12月市局依法办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等事项1314起(其中占道许可145起,挖掘许可437起,建渣处置许可101起,市政设施赔偿314件,办理建筑车辆运输专用证300件,实施洗车备案17件)。1-12月市局完成行政收费873.6万元。收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1.24亿元。

(三)城管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五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督月报等制度,推进执法过程文书化,执法结果案件化,执法效果最大化,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合法合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理顺了火车北站分局的执法体制。截止12月,市局和中心城区执法局共制止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542183起,实施一般程序处罚825件,简易程序处罚21件,警告321315件,执行罚款364.141万元,实行强制措施16起,拆除违建326493.56平方米。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7件。备案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决定书365件。

(四)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广泛开展。年初,指导各区(市)县城管局参加区(市)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均取得好成绩。12月31日,召开了全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会,参评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全系统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31次,评查简易程序案卷116个,一般程序案卷289个。市局和各单位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通报,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办理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清理了市局1990年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2件,其中拟废止的有10件;拟失效的10件;继续有效的22件,已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公布。协助市政府清理涉及城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42件。认真执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审查并修改了《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代拟稿)》、《关于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点的通告》、《关于核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的通告》、《关于清理整治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通告》、《新津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草案6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初步完成。在全系统认真宣传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市局清理出的299项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已初步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七)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市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起。(杨秀英不服青羊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复议申请),已办结。全年没有以市局为对象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得到健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开展了行政执法证件验证、换证工作,验证492人,换证659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对中心城区城管系统申领执法证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九)积极为清理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参与起草和审查了清理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文件和通告。主动召开广告 公司代表座谈会2次,听取意见,宣传法规,化解矛盾。牵头撰写了《关于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模式学习借鉴意见的报告》,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户外广告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3次派人参与处理广告公司到省政府群访事件。会同市委宣传部撰写了《规范管理户外广告,扮靓城市提升品位》的新闻通稿,营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组织法律顾问对中心城区和出入城通道沿线户外广告治理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法律意见,促进了依法整治户外广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向市人大提出了关于对《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指导各区(市)县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50余次。

三、城管法制宣传培训广泛开展

(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推行“敬礼、告知、执法三步走”执法模式,坚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宣传城管法规。围绕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和建设法治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宣传。继续深化城管行政执法服务进社区、入校园、到乡村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了“妈妈城管文明劝导”、“门前双五包”等活动。5月-9月在全系统组织了“四川省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电视大赛”预赛,9月25日选拔出三名同志代表城管系统参加了建国60周年全省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荣获先进单位一等奖,一名同志获个人一等奖。5月14日和11月23日两次到市人民广播电台开展《行风面对面》热线直播节目,宣传城管法规,收到了很好效果。7月-10月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习宣传新颁布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热潮,印发《条例》宣传资料10万余份。9月29日在全市开展了《条例》街头宣传日活动。国庆期间,在全市开展了宣传贯彻《条例》的专项宣传、执法活动,其间,各区(市)县局共设立《条例》宣传点103个,出动执法车辆210辆,发放宣传材料10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600余人次,纠正违法行为共计48270起。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全系统开展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重点的“12·4”城管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全年开展城管法制宣传200余次,发放城管法制宣传资料40余万份,受教育群众达300万人次,较大提升了群众的城管法律意识。继续加强同媒体的合作,加强城管法规和城管工作宣传。9月19日利用《日报》半版的篇幅刊登了《适用范围扩至“大”内容具体到罚款金额》的文章,全面解析了新颁布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月8日在《商报》上刊登了《四川省城市管理处罚权可望收归一个部门》的报道,宣传了我局正在代省法制办起草《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代拟稿)》。第一时间在市局网站上更新城管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努力营造和谐的法制环境。

(二)法制培训工作成效显著。6月-11月在全系统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第三届城管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11月13日组织了全系统决赛,有4000余人次参加了整个活动,较好地推动了全系统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开展城管人员法制培训工作,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重点,组织专题讲座、培训会等35场次,培训城管人员4500余人次。9月18日举行了“全市城管系统学习贯彻《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培训会”,市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县城管系统主要负责同志等26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市局通过提供培训资料,帮助联系授课老师,直接派人讲课等形式,先后帮助新都、双流、金牛、武侯、彭州等12个区(市)县培训城管人员2500余人次。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288人参加了“五五”普法考试,考试合格率达100%。

四、立法和调研工作取得新成效

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对市局列入市立法计划的修订《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规定》、《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工作下达了专项目标,已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认真办理相关部门立法征求意见稿20件,为市政府立法提供了合理化建议。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涉及立法的建议、提案7件。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参与了《郊区(市)县城市管理问题调查与研究》的调研工作,撰写了《以法治理念破解城管执法难题》、《京、宁、杭城市管理工作考察报告》等调研文章。其中《以法治理念破解城管执法难题》在“蔚蓝青岛,和谐城管”全国城管执法论坛上做大会交流,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好评。总结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代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代拟稿)并参与了修改工作。

五、法制指导服务扎实有效

各区(市)县城管法制机构继续深化提升基层执法质量活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各级城管机构同法制办、公安、 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基层的法制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城管人员管理、执法水平。市局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区(市)县城管法制工作的指导服务。先后指导青羊、崇州、青白江、龙泉驿区、彭州等地城管局,修订完善执法文书、查处违法广告和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托执法等工作。进一步统一了郊区(市)县执法文书。全年,市局法制机构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授课,会议交流,工作指导、电话解答等形式,为区(市)县城管机构提供法律适用、案件查处、文书制作、政策咨询等服务350余次,提供处罚手册、法规汇编和新出台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资料7.8万册,执法文书多册。

各级城管法制机构坚持重大决策实行法律论证制度,积极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论证服务。市局法制机构重点指导法律顾问单位,为户外广告拍卖、整治,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垃圾处置场建设等提供法律服务。继续开展法律顾问坐班咨询,做好城管法律问题研究解答,全年,两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共计94份;为城管执法系统解答法律问题280余个。

全系统的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法制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审查、备案、统计等工作。广告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制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还应加强。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法制机构的力量还很薄弱等。

工作思路

,全市城管法制工作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指导,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建法治城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中心工作,以提高广大群众的城管法制意识和城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坚持以建设和谐城管、法治城管为统揽,继续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加强法制监督,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强化立法工作,努力提高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建设水平,为创建一流城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法制监督。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案件核审、备案、月报表等工作;继续开展提升基层执法质量活动,广泛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逐步规范城管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积极推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加强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城管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城管法制意识。以《市容条例》、《广告条例》为重点,强化城管法规培训。开展城管系统第四届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努力提高城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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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所指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供水、供电、供气(包括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供应企业)、邮政、移动、联通、铁通、电信等公用企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制度创新,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规范公共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创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实现全市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质量进一步好转。

通过开展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到年底实现如下目标:

1、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治本措施,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诚信自律经营意识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有明显加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工商、物价部门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一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全市公共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有明显好转。

3、探索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监管部门与公共服务企业互动的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申诉投诉渠道,开展消费者民主评议,消费者对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各监管部门、各公共服务行业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围绕'五查、五纠、五建',切实做好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查格式合同,纠正违法合同形式,建立公共服务行业格式合同备案审查机制。对各类格式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查,重点查处三类格式合同:1、含有免除提供者责任内容的格式合同,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2、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内容的格式合同,包括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3、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包括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行使合同解释权;就合同争议提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及时纠正'霸王'条款,坚决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各监管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公用企业的指导和督导。同时,针对行业特点和消费需求,不断推出不同公共服务行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格式合同所适用的领域和特殊解释规则。

(二)查经营服务收费,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健全价格听证、审批制度。对照国家及省确定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公共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查,纠正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坚决取缔未经物价审批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禁止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严格实行价格听证、审批制度。

(三)查广告宣传,纠正虚假欺诈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对公共服务广告、服务承诺和宣传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兑现宣传的承诺,纠正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检查内容:1、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情况;2、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是否与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订立了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3、广告宣传中,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4、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是否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其宣传的承诺是否兑现;5、广告宣传活动中是否具有或者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6、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承担了民事责任的案例以及整改情况。同时,指导和督促公共服务行业建立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保障广告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

(四)查经营行为,纠正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共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长效监管机制。重点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中以下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实施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4、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5、经营者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同时,对市场检查和消费者举报的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限制竞争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查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情况,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漠视消费者投诉的行为,建立高效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公共服务行业及其网点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对投诉推诿、拖延等行为。各公共服务行业要建立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和监督网点投诉处理工作,网点要有专(兼)职投诉处理人员;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时限、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12315、12358要做好消费者申投诉信息的归集和处理。各公共服务行业的投诉处理网络要与工商12315、物价12358网络链接,对监管部门转交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工商部门要督促公共服务行业处理好消费纠纷,对涉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消费申投诉要做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和快速评价。同时,要定期向公共服务行业通报消费者申投诉情况,组织有关监管部门、消费者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联合召开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会,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聘请公共服务行业社会监督员,做好公共服务行业有关情况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各公共服务行业要根据全市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制定落实方案和消费服务承诺。9月上中旬,市局在*市人民广场举行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启动仪式,开展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万人问卷调查活动,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公共服务行业的消费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专项整治活动,大造宣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

各公共服务行业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查活动,仔细查找日常经营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制定和完善企业管理、消费服务的制度与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级工商、物价、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当地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结合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及时收集线索,发现案情,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公共服务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大要案件,并向社会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同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四)消费者民主评议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

通过上门走访,问卷调查、评议代表进驻相关服务行业等方式,及时收集、反馈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采取相关执法部门监管信息与消费者满意调查互动的办法,结合今年专项治理情况,对各公共服务行业的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报民主评议结果。各公共服务行业根据评议结果,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

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公共服务行业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工商局上报本阶段工作小结,并于年底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此次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治理力度。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市工商局牵头,市物价局、市纠风办配合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消保科,定期研究有关工作措施、通报各地和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机构,完善工作举措,确保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工作。要通过整治,切实履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断改进和提高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协作配合,提高效能。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突出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互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和整体优势,提高整治效能。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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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房地产全程策划合同

房地产全程策划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加快商品房预售,回收资金。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正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开发的项目进行全程策划之事宜,特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整合推广策略服务范围:

1、项目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2、项目整体宣传包装设计

3、分阶段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二)整合推广策略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整合营销推广策略

市场调研分析/项目swot分析/项目营销推广定位与总战略制定

第二部分:基础vi

项目标志/销售名片/销售胸卡/销售标准表格(如客户登记表、按揭计算表等)/看楼车车身/手袋设计

第三部分:现场包装

围板/楼体招示布/楼层进度牌/导示牌/欢迎标牌/看楼专车/工地指示牌(如配套设施方向说明、景观说明、道路名等)/停车场指示牌

第四部分:卖场包装

形象墙设计/实体展板/规划、园林景观说明牌/室内挂旗

第五部分:宣传广告

售楼书/招商折页/户型单页/销售单张/主要城市干道路牌/公交车车身/道路立柱挂旗/报纸平面广告

第六部分: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1、第一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前)

2、第二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期)

3、第三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4、第四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跃进期)

5、第五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二、工作时间计划

本合同共分五个阶段工作。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为合同签定至开盘前一个星期。具体递交及执行时间如下:

ø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的递交;

ø项目基本包装设计(标志、现场、卖场、楼书、单张)的递交。注:自项目定位及名称确定后起;

ø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的(自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确定后)递交;

ø项目第一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确定及项目基本包装设计完成后开始,预计在合同签定后月展开,即月旬开始执行。

2、第二阶段开盘开始至开盘后一月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一月递交;

ø第二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一个半月递交;

ø项目第二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内执行。

3、第三阶段开盘一月后至裙楼封顶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后递交;

ø第三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后递交;

ø项目第三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开始执行。

4、第四阶段自主体封顶起一月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ø第四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ø项目第四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前一周开始执行。

5、第五阶段自项目主体封顶后一月开始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ø第五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ø项目第五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一月后执行。

三、关于成果的界定

1、关于整体策划报告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2、关于设计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3、关于广告、活动的界定:以入线率、到场率为标准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所涉及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服务费为项目总标底的3‰。其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ø合同签定后,乙方即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3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 完成项目第二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三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四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10,即万元(万元整)。

注意:策划服务费不含以下费用:

(1)影视、广播音带等广告制作费;模特费用、歌曲版权费用;

(2)广告费;

(3)各项公关、促销实施费(含记者编辑费、招待费等);

(4)印刷品、菲林制作费;

(5)调研礼品费、调研人工费、印刷费等。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的售楼详细图纸资料(包括项目鸟瞰图、沙盘等)、文件,并承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提案具有否决权、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正。

3、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单方擅自改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4、甲方采纳的乙方方案或设计都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中需要修改也应相互通报,经双方认可方可执行。

5、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企划所需的合理资料,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

6、甲方单方制定的方案,实施责任与乙方无关,但经双方认可的方案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7、甲方采用乙方的方案及设计即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挪作其它可能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

8、合作内容与具体操作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和改动。

9、提供该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所需的费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设计策划方案,并收取策划设计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付费。

2.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合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甲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后提供相应文本和服务。

4.乙方应及时提供完整的市场分析及市场推广建议。

5.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整合营销策划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ø促销执行文本:内容包括促销思路、促销主题、促销活动内容、促销活动执行计划以及费用预算。

ø广告策划:内容包括广告思路、广告主题、广告诉求点以及广告文案写作、设计。

6.销售策划:内容包括销售战略战术及实施要点

7.乙方经甲方采纳后的提案可用于案例分析及其它不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未经甲方采纳的提案不可做此用途。

8.乙方采取专案小组的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系列服务,专案小组包括市场调研人员、策划人员,创意文案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集体向甲方提供服务。

9.合同期内或合同中止后,乙方不可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将甲方产品的策划案用于案例分析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七、违约责任

1.当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双方意见难以沟通与协调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当乙方发现甲方因产品质量或销售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乙方屡次建议,甲方不予以配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八、其它

3.本合同所涉及服务内容的服务时间为一年,具体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4.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

6.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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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案件的类型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工商部门作为广告主管机关负有监管责任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五类:虚假广告(第55条);违反禁止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7条);违反限制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8条);违反一般性准则或者规范的行为(第59、60、61、63、64、66条);违法代言广告行为(第62条)。上述五类违法行为中,第一至四类按照法律责任的重轻形成一个梯度结构图,而违法代言广告行为是从前三类违法行为中单列出来的一类新的广告活动主体。这五类广告违法行为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落实到执法办案实践中就是五类案件。下面将逐一剖析对这五类违法行为的查办。

(一)虚假广告案件

对比新旧《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规定的区别有四点:明确虚假广告包括不实广告和误导广告;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准则中,对自主宣传事项的规制范围做了增加,其中商品增加了'功能'和'成分',服务增加了'提供者',赠品增加了'规格、期限和方式',商品和服务共同增加了'销售状况、荣誉信息'等;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第28条);加重了虚假广告行政责任,区分了广告主和其他广告主体的主观要件,除广告主外,其他三方广告活动主体均只按过错原则承担行政责任。

基于这四点区别,查办虚假广告案件要做以下调整:

一是在不实虚假广告之外,还需要查处误导性虚假广告。所谓 '不实广告',指凡构成广告的各项要素内容中存在着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广告,无论其是否具有误导性,表现手法包括编造、伪造、虚夸、说谎、省略等。主要表现形式有: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影响实质性购买;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认证、获奖等;实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例如增高、减肥、防癌等广告;虚构广告参与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历。所谓 '误导广告',指只要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处的广告,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主要表现形式为:隐瞒或者混淆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信息;使用明显的歧义性表述,如'买一送一' ;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艺术表达方式误导消费者等。

二是查办虚假广告案件时,首先应当查处广告主。《广告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将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作为虚假广告案件的当事人时,需要调取其具备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证据来证明主观要件,否则,案件不成立。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可以定额处罚。

三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需要解决四个问题。第一是《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在立法基点、外延、规制对象等方面的区别。第二是《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虽然存在转致适用关系,但调整范围不同,前者侧重于规制广告市场秩序,而后者则侧重于规制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秩序。第三是《广告法》第8条与第28条第二款第(二)项区别在于'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第8条对应的法律责任只是第59条的一般性责任,而后者对应的是第55条虚假广告的责任。第四是《广告法》的诸多单项限制性内容准则与虚假广告的定性选择,比如:宣传的商品功效超出了主管部门的批准范围,第16条有专门规定,适用第58条量罚,就不宜定性虚假广告;非药品、非医疗器械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第17条有专门规定,适用第58条量罚,也不宜定性为虚假广告。

四是虚假广告案件的移送。上述五类案件中,有且仅有虚假广告类案件涉及到涉嫌犯罪移送问题,因为现行《刑法》(第222条)只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

(二)违反禁止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反广告内容准则的5项,包括:第9条不得有下列情形(共10种情形);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药品器械方法不得做广告;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介或公共场所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违反规定烟草广告。第二种是违反行为规范的两项,包括禁止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8类广告。

这类广告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法律规定了禁止性义务,广告活动主体一旦违反即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查办这类案件的要点是:一是其法律责任仅次于虚假广告;二是无论哪一方广告活动主体,均不需要主观'明知或者应知'构成要件;三是删除了'公开更正'的行政措施;四是不按照广告费用量罚。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需要调查取证广告次数、频率、时长或版面、广告费用等证据,因为定额处罚也应根据这些证据证明的情节合理裁量,如果调取不到相关证据也不影响依法定额实施行政处罚。

(三) 违反限制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违反内容准则的9项和违反行为规范的5项,可以概括为:首先是9种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内容限制,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外,新增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类、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内容增加)、种子和种养殖广告的内容限制;其次是选取广告代言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第三是不得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用具上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包含不当诱购;第四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6类未经批准不得等。这14种广告违法行为的共同点是鼓励依法做广告,但对广告的载体、内容、程序等有限制性规定。

这类案件的查办与虚假广告案件相近似,包括优先按广告费用量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可以定额量罚,区分广告主与其他广告活动主体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等。

(四) 违反一般性内容准则或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案件监管的都是比较轻微的广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也很轻。主要有:第一,第59条对6种行为设定了罚款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包括法定明示事项未明示、引证内容错误、宣传虚假专利、对比贬低、大众媒介无广告标识或者利用专题形式变相4类重点广告等;第二,第60条中未办理广告登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第三,第61条中未健全广告业务制度或者未审核广告内容等;第四,第63条中违法向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擅自发送电子信息广告以及互联网广告无'一键关闭'功能的;第五,第64条中广告服务平台明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第六,第66条中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批文件等。这类广告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清晰、证据架构简单,结案较快。

(五)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广告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代言《广告法》中禁止代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代言未使用过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进行代言的。

查办这类新案件应把握的要点包括: 第一,代言虚假广告'明知或应知'的要件(区别于民事责任);第二,单独的量罚规则,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与广告费用无关,也未设定定额处罚;第三,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理解为广告代言费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税收;第四,正确区分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未表明身份且相关受众难以辨别其身份,未对商品和服务做推荐、证明)。

适用新《广告法》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广告案件线索的处理时限

《广告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一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时限是不一致的,未规定线索处理的延长期限。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广告法》。同时注意:首先七个工作日不等于七天,从收到投诉、举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其次'予以处理'不单是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还包括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建议向有关部门举报,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转送并告知,也包括决定受理并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等。

(二)关于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权

新《广告法》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无特别规定。关于地域管辖,应遵循工商总局'28号令'第8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违法广告的行为的'广告者所在地管辖原则',同时也对异地管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有困难的可以移交所在地管辖。难点有二:首先,互联网广告的管辖权,建议沿袭'广告者所在地管辖原则',即一般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工商局及市场监管局管辖。其次,同一个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同一条广告如果同时在国(境)内国(境)外、国内多个省市多家媒体播出,究竟由谁管辖。因为广告代言费用无法按区域分割,多头管辖很不现实,建议由广告制作地管辖,便于操作。关于级别管辖,各省基本上以广告者的设立审批管理权限为准,实行分级管辖,对同一管辖区域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一般应当与广告者一并处理,对不同管辖区域内且管辖困难,需要移交的,一般实行同级移交。同一辖区内的工商机关要健全联办、协查机制,避免重复劳动,提升调查取证效率。

(三)如何界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广告费用的计算,在通常情况下,按照行为人提供的书面合同和相关广告费用的发票,并不难计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广告主自己广告的,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自行广告所涉及材料、设备、制作、雇用员工、场地租赁等费用,且在同一地域(市场)无法取得相关费用参照标准的;第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提供广告业务登记台账、合同、发票以及广告收费办法和标准,虚构费用的;第三,行为人提供有关广告费用的计算依据、材料等不全,又不能合理说明并出具补充证据的;第四,行为人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原始证据隐匿或灭失的;第五,影响广告费用计算的其他情形,比如按年度外包、赠送等。

如何证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把握以下要点:首先,办案人员要证明自己已经对广告费用进行了取证,除合同、票据、凭证外,还有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公布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其次,经查,存在上述5种情形;第三,未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无刊例价可采用;第四,不再适用同期市场同类广告费用的比照办法,直接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实施定额处罚。

如何判定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一般情况下,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主要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导致,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合同、账册、发票,隐瞒广告的规模和实际投入;第二,在广告的数量、价格、质量、规格以及载体选用、形式和范围等方面避重就轻,扰乱执法人员视线;第三,对明显偏低情形不能合理地解释和说明。

判定广告费用明显偏低应把握如下要点:第一,提取并锁定能证明行为人有上述行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表现;第二,与相同地域、相同时段、相同媒体(载体)、相同种类、相同规格和数量广告相比,在计量单位(版面、时长)一致的前提下,价格差异达3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9条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第三,对广告费用'偏低'情况客观合理性进行排除,允许合理性偏差和正当让利。

关于查办广告案件的行政强制措施

《广告法》第49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七项职权,其中包括:(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关于'(五)',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程序、时限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都很清楚,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笔者认为:首先,广告物品指实物广告中用于做广告的物品,而不包括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用品。其次,经营工具、设备是指广告经营者或者者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工具和设备,而不包括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工具、设备。第三,查封不包括场所,扣押的'等'字不包括现金。《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的查封扣押措施,对于加强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必然有积极意义,但是法律责任中未就查封扣押财物设定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这是很大的立法缺陷,大大削弱了强制措施的力度。执法实践中应慎重,以免增加行政成本。

关于'(六)',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责令停播',因其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存争议,所以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救济权利等操作细节还不都清晰,建议尽早请示立法机关予以明确。

关于广告案件的风险责任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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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珂兰公司

被告1:辛迪加公司

被告2:卓美公司

原告与被告卓美公司均经营首饰饰品。原告设计、制作、销售了“天使之翼”项链吊坠,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吊坠造型为一对翅膀,通过翅尖孔洞所穿项链的不同穿法,翅膀可呈现出相对、相背、竖直三种形态。被告辛迪加公司是电视剧《夏家三千金》(以下简称《夏》剧)的摄制者及著作权人,对外承担权利、义务。

2010年7月,两被告商定,《夏》剧剧组使用卓美公司厦门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拍摄,不支付场地费,剧组为其免费做品牌广告宣传。拍摄中,剧组向该店要了一个带有卓美公司品牌英文标识“cdr”的首饰盒,告知将作为道具根据剧情使用,但没有说明用于什么具体情节。随后,剧组将从案外人(非原告或原告销售商)处购得的与原告“天使之翼”吊坠款式相同的项链放入首饰盒中用于拍摄。向公众播出的《夏》剧中有以下情节:男主人公与其母亲来到有明显卓美公司品牌标识“crd克徕帝”的珠宝店选购首饰……在夏家,男主人公将首饰送给女主人公,首饰盒上显示有明显的“crd”标识,打开首饰盒后为带有吊坠的项链的持续4秒的特写镜头。随后,男主人公将项链戴于女主人公颈上,吊坠款式清晰可见。片尾字幕中有“crd克徕帝”的广告语。《夏》剧播出后,有消费者致电卓美公司询问该款吊坠的情况。

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7521元。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广告合作关系,《夏》剧中的前述情节是在电视剧中插入的植入广告,构成对卓美公司品牌的广告宣传。在珠宝首饰的广告中,独特的吊坠款式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吸引力。系争吊坠并非卓美公司生产或销售,植入广告却将其与带有明显卓美公司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且特写镜头持续了一定时间。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款式为卓美公司设计或销售,使得喜欢该款式的公众对卓美公司品牌产生一定的兴趣,从而使其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费用7521元。该案判决后,卓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两被告与原告和解,卓美公司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系一起因影视剧植入广告引发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当前影视剧拍摄方为了节约或筹措资金,越来越普遍地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而企业为了扩大品牌宣传,对于这种新的商业营销模式也持积极态度。目前我国广告法中并没有关于植入广告的相应规定,对于如何判断影视剧中的哪些情节属于植入广告、植入广告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商家及影视剧拍摄者对广告宣传后果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都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影视剧植入广告的性质及其辨识

影视剧出于再现生活场景的需要,难免会出现一些带有商业元素的商品。而植入广告通常与剧情融合,广告宣传内容往往被作为道具、背景或台词呈现给观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审判中如何辨别哪些道具的使用属于植入广告,哪些属于合理使用,便成为涉及植入广告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媒介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图像的,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判断某个影视剧情节是否属于植入广告,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考虑:(一)商家与影视剧拍摄者是否存在广告合作关系;(二)具有商业元素的信息的出现及其方式是否为剧情所需;(三)以理性人的标准,观众能否辨识出该情节系植入广告。如果某情节满足上述三点,则可以认定为构成植入广告。至于商家是否与拍摄方正式签订植入广告合同、企业是否实际支付了广告费,亦或是双方是否有明确具体关于植入情节的约定,不影响对植入广告性质的认定。

从第一点来看,商家与影视剧拍摄者之间关于广告植入或品牌宣传的合意,是确定双方广告合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两被告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卓美公司为辛迪加公司提供拍摄场地,辛迪加公司为其在剧中进行品牌宣传。但这并不妨碍对于植入广告性质的认定。两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广告合作关系。卓美公司是实际的广告主,辛迪加公司是实际的广告经营者。虽然广告法对于广告的界定中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影视剧拍摄者必须向广告主实际收取费用。事实上,在商业往来活动中,出于某种利益交换而免于收取广告费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能以此否定广告合作关系的存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曾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广告。该局在《关于在收费栏目中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中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本案中,虽然卓美公司没有向辛迪加公司支付广告费,但其免除了辛迪加公司的场地使用费,相互免除的场地费和广告费即可以视为双方的对价,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广告合作关系。

我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植入广告由于与剧情相融合,难以在每个植入情节中加广告标记,片首或片尾字幕通常是标识广告主的主要方式。《夏》剧中宣传了卓美公司的品牌,并在片尾鸣谢中标明了卓美公司的广告语,这也是广告关系的一种体现。

从第二点来看,本案中,《夏》剧将带有明显“crd”标识的首饰盒与系争吊坠在同一个情节中呈现给公众,并被女主人公戴于颈上,且均以特写镜头拍摄,观众可以清晰地看到“crd”标识及与原告“天使之翼”相同款式的吊坠。两被告称,双方只是约定剧组将带有“crd”标识的店面拍摄到位,并在片尾打上字幕,没有约定上述送项链的情节。但从情节设置来讲,根据两被告之间上述约定,《夏》剧完全可以仅仅拍摄卓美公司厦门店并在片尾打上字幕,以此帮助卓美公司进行品牌宣传。即使根据剧情需要,要拍摄送首饰的画面,并要求主人公将首饰佩戴上,也完全不需要出现带有“crd”标识的首饰盒,更不必通过特写镜头清晰展示“crd”品牌。从剧情表达来讲,“crd”首饰盒在该情节中的出现及其出现方式并非情节所需。

从第三点来看,本案中,引起公众误解的涉及虚假宣传的情节主要是男主人公将带有系争吊坠的项链送与女主人公的情节。在该情节中,《夏》剧先是以特写镜头向观众呈现了带有明显被告品牌标识“crd”的首饰盒,紧接着仍以特写镜头呈现了打开首饰盒后的与原告“天使之翼”相同款式的吊坠项链,且该镜头持续4秒之久;接着带有吊坠的项链被戴于女主人公的颈上,吊坠款式仍然清晰可见。上述情节如果从剧中被单独截出,与通常珠宝广告的形式基本相同,完全可以构成一个对“crd”品牌的独立广告。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判断,足以使观看该剧的相关公众关注到“crd”品牌,并将其与系争吊坠款式产生联系,加之剧中之前的选购场景及片尾广告语,更会使得观看该剧的公众认为上述情节是对“crd”品牌的广告植入。

综上,系争情节构成对“crd”品牌的广告植入。

二、植入广告虚假宣传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本质是引人误解。植入广告由于与情节互相融入,出于艺术表达等需要可能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判断其是否达到虚假宣传的程度,需要在鼓励创作、保护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之间进行合理的平衡。既要鼓励创作,保护合理的道具使用行为,避免将带有商业元素的信息一概认定为植入广告;也要规范影视剧植入广告市场,使得制作者和广告主都能审慎对待广告植入,避免因为故意或过失,使得植入广告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消费者的利益。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行业产品广告的特点、公众对该类广告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断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否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解,公众是否会基于其误以为真的内容而对广告所指向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从而为商家带来现实或现在的商业利益。如果植入广告本身有虚假的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行业一般广告的特点,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辨别出是虚假的信息,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则不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植入广告的作用就在于使得原本对某个品牌或商家没有兴趣的消费者在观看某个影视剧的同时,通过广告植入的内容对该品牌或商家产生兴趣,从而激发其潜在的购买力,从而为商家争取到更多的商业机会。广告中的元素很多,有些元素对吸引消费者眼球有重要作用,有的则无足轻重。对于珠宝广告来说,款式通常是最吸引眼球的元素。在常见的珠宝首饰广告中,无论是静态的图片广告,还是动态的电视广告,都会将项链吊坠、耳环或手镯等的款式作为展示的重点。有的还配以明星佩戴的画面,加强宣传效果。可见,首饰款式在珠宝首饰广告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吸引相关公众注意、使公众对某一品牌迅速产生认知的重要工具。本案中,与原告“天使之翼”款式相同的吊坠与“crd”品牌一同出现在同一情节和场景中既而被女主人公戴于颈上的情节,与通常的珠宝广告的情节几乎无异,足以吸引喜欢该吊坠的公众的注意,使其对crd品牌产生兴趣,吸引其进一步了解该品牌或购买该品牌的产品,从而为卓美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机会。卓美公司庭上的陈述也表明,由于该剧的播出,许多消费者向其询问或要求购买该款首饰。可见,系争情节已经为卓美公司吸引了消费者,卓美公司已经就植入内容获得了商业利益。这本是一个成功的植入广告,但问题在于,引起相关公众关注的项链吊坠并非卓美公司设计、生产或销售,也就是说,吸引公众眼球的主要元素本并不属于卓美公司,该剧却将其与“crd”品牌的首饰盒一同使用,足以使观看该剧的公众误认为“天使之翼”吊坠系由“crd”品牌的厂商设计、生产或销售。因系争吊坠和“crd”首饰盒在《夏》剧植入广告中的不当使用,卓美公司获得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构成虚假宣传。

三、虚假植入广告制作者及广告主的责任承担

原告与被告卓美公司均系珠宝首饰产品的经营者,相互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作为“天使之翼”吊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将该美术作品复制到首饰产品上并获得收益的权利。系争植入广告客观上利用了原告的饰品款式为被告卓美公司的品牌进行了宣传,势必对原告因该特有款式而产生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饰品仿照了被告的款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辛迪加公司是《夏》剧的制作者和发行者,也是版权人,同时还是系争植入广告的制作者和者。其明知系争项链吊坠与被告卓美公司无关,却将其与有着明显被告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导致引人误解的后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虚假宣传的构成,并不要求广告主必须有故意,过失也可以构成虚假宣传。广告主作为广告植入的受益方,应当对广告宣传的后果对外承担责任。被告卓美公司即使没有主动参与系争情节的设计,但在其与剧组存在广告合作关系,知道该剧将为其进行品牌宣传,且首饰盒将根据剧情被使用的情况下,向剧组提供了带有其品牌标识的首饰盒,其应当预见到该首饰盒可能被用于剧中宣传其品牌,应对宣传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宣传后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主观上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但客观上产生了误导的效果,也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商业利益,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在植入广告日渐盛行的今天,商家与影视剧拍摄者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植入广告并非是商家与影视剧拍摄者双赢而又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的事物。本案处理结果有利于引导公司企业、制片商等各方主体更加审慎地、负责任地在影视剧中进行广告植入,维护影视文化作品的艺术性和文化产品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广告植入

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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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监管办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银监分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市“金融知识进万家”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活动牵头部门,并指定联系人,与银监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有效推动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方案,统筹推进

为开展好本次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活动总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单位活动进展。

三、把握原则,务求实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原则,严格将金融知识公益宣传材料与产品宣介等营销材料显著分区,禁止以金融知识宣传名义向公众推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切实履行金融宣传公益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本行情况适当扩大金融知识宣传范围,制作具有本行特色的宣传材料,宣传材料须报银监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报送信息,做好总结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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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灯火·南网情深

——海南电网海口供电公司形象推广公关宣传活动策划案

为了向椰城的广大市民传递海口供电公司“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的供电服务宗旨、“优质、方便、规范、快捷”的服务方针以及海口供电公司对广大用户作出服务承诺;宣传推广海口供电公司行为规范、价值理念和视觉识别系统,以至达到树立海口供电公司良好亲民形象,提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我公司经过精心策划,作出以下的方案。

为了使本次活动达到影响深远、传播广泛、深入人心的预期效果,我们拟定本次宣传活动分“6.18启动日”和“后续跟进宣传期”两部分,具体方案如下:

一.6月18日当天的活动方案

1.高层横向沟通及新闻会

贵公司有关领导、政府职能部门有关领导、贵公司企业大客户及新闻媒体记者共同参加,通过与政府、大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加强配合,合舟共济,共同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这对海口供电公司实现“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服务目标将有好的指导性和促进作用。本次活动内容通过媒体的现场和后期报道,为日后跟进宣传活动的顺利展开起到告知铺垫作用。

内容:1)宣布海南电网并入南方电网,海口供电公司形象宣传活动正式启

动。

2)宣布95598客服热线正式启用。

3)宣布公司相关信息。

地点:海口文华酒店

人员:贵公司相关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媒体记者(约200人)。

媒体: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特区报、商旅报、海南电视台、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海口电视台、海口广播电台和驻琼中央媒体。

2.“万家灯火·南网情深”知识竞答和文艺演出晚会

通过精彩的文艺演出和海口供电公司相关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实现现场观众与主持人互动,展示南方电网团结进取、造福于民、与民同心的企业理念。同时通过各主流媒体的报道,引起关注,形成口碑传播,活动开始就实现一个媒体宣传的信息高潮,提高海口供电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充分体现海口供电公司“亲民”、“服务”的全新企业形象。

地点:明珠广场门口。

时间:6月18日晚上8:00—10:00。

节目:精彩的文艺演出和有奖知识竞答。具体安排待定。

媒体: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商旅报、特区报、海南电视台

海南人民广播电视台、海口电视台、海口广播电台。

3.《海南日报》告知广告宣传

为了使本次宣传活动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期待,使宣传主题(推出95598)更充分地传达到市民的心中,6月18日当天,在《海南日报》上推出一期具有极强冲击力、震撼力的彩色整版平面广告,以便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更广泛地进行信息传播,更好地对95598形成持久记忆。

到后续期,各个营业厅正式启动时,再通过系列平面告知广告,把开业信息和服务事项、承诺等进行逐步推广宣传。

版面合计:《海南日报》两个整版

频率:6月18日一期,后续灵活掌握。

4.户外形象广告

为配合以上宣传,在市区主要干道的热点广告位上推出“万家灯火·南网情深”大版的精美形象广告,以强化和积累品牌特征,增强市民对品牌的识别记忆。

初步拟定的广告位:东湖三角池金亨酒店楼顶。

具体广告设计待定。

二.后续活动方案

1.冠名首届海南影视模特(新人)大奖赛

2005年6月底至2005年9月,将有一场由共青团海南省委、海南省青年联

合会和海南影业公司联合主办的“海南影视模特(新人)大奖赛”。

这是一个旨在推动我省影视文化事业发展,挖掘、发现、培养影视模特广告表演人才,引导青年人树立蓬勃向上的精神,发掘自我潜能,激发青春活力,展示青春风采,实现美好人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赛事。也是本年度海南比较有影响力的一次公共活动,维持时间长达3个月!如果跟主办单位协商,冠名本次活动,将会得到如下宣传机会。

1)享有本次大奖赛唯一的冠名权,冠名方式为:海南“万家灯火南网情深”杯首届海南影视模特(新人)大奖赛。

2)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大奖赛现场影像资料的使用权、大奖赛联合标志的使用权。

3)大奖赛各类材料的指定前缀:

a)10000张海报的显著位置印出冠名企业的全称及企业标识。

b)10000万份宣传单的显著位置印出冠名企业的全称及企业标识。

c)5000张门票的正面印出冠名企业的全称及企业标识。

d)各种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网站)对冠名企业及企业服务内容进行宣传。

e)大奖赛所有文件、证件、招贴等,均体现冠名企业。

4)大奖赛现场宣传

a)入场拱门悬挂企业条幅、横幅、气球、彩旗等进行全方位宣传。

b)赠送冠名企业进入大赛决赛现场门票100张。

c)大奖赛现场主持人均对企业致以热烈感谢。

d)邀请冠名企业负责人4名作为嘉宾出席决赛颁奖晚会。

e)邀请企业负责人2人为获奖选手颁奖。

f)决赛现场背景板上体现企业名称、企业标识。

g)大奖赛期间,在海南三大特别支持媒体(海南电视台、海南日报、海口电视台)的大奖赛活动若干宣传广告中体现冠名企业标识和荣誉地位。

5)邀请冠名企业领导出席新闻会:新闻会会场设置大型背景板,在

显著位置印有大奖赛全称,大奖赛标志、冠名企业名称、企业服务品牌、

企业标识。

6)户外广告宣传:大赛现场户外广告。

7)企业服务推广:组织参赛模特,以“感受生活,让时尚和魅力回归生活”为主题的企业服务推广活动。

8)相关媒体资源将对本次大奖赛进行跟踪报道,也将对赞助企业进行捆绑滚动轰炸式宣传。借助本次大奖赛的巨大影响力达到企业服务吸引市民关注、扩大社会效应,深化和提高企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文化品位的效果。

2.工作人员进入小区与市民近距离交流宣传

为了使宣传主题更贴近市民,实实在在解决用户身边的问题并获得市民在

用电过程中的第一手信息资料。由今创广告公司从社会或大学招聘一定数量、形象较佳的工作人员,经过电网公司的培训后,由今创广告公司统一组织,分成若干小组走进小区,流动式宣传,通过摆设摊位、发放传单,赠送礼品和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宣传,让信息无障碍地传达到广大用户心中。

人数:20名(暂定),分成5组,进入小区,答疑解难,流动作业。

范围:海府地区的主要小区。

物料:桌子、横幅、宣传折页和礼品。

时间:6月18日开始,做完为止,预计大概需要2—3个月。

3.赞助海南电视台“直播海南”栏目。

该档栏目是比较亲民、比较火爆和收视率比较高的大众栏目,影响广泛,赞助后对推广海口供电公司的服务理念和强化企业品牌形象将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时间:半年(暂定)。

口号:“万家灯火·南网情深”

节目现场背景将印出海口供电公司的全称、标识、广告口号等,节目结束时也将出现赞助单位的名称、标识等相关企业信息。

4.宣传车下乡镇

考虑到乡镇地区的传播媒体不全、地域跨度大以及人们接受习惯等方面原

因,用宣传车下乡宣传的方式对由海口供电公司管辖的四个市县地区进行走街串巷式的告知宣传,这具有引起关注、密集信息传播的作用。到了每个市县或乡村还通过在主要街道、醒目位置挂横幅、发传单等方式配合宣传,力争取得轰动效应,以扩大信息的传播率。

宣传车的具体设计方案、宣传单与横幅的设计见效果图。

宣传车的数量,跟随人员数量待双方沟通后确定。

5.短信群发,推广95598有奖知识竞答

通过短信群发的方式,在不同时间段,向一定数量(初定200万)的手机用

户发送“客服热线95598开通”信息和有关用电的问题竞赛事项。有奖竞赛的问题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回答,答对用户再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出获奖用户,颁发相应奖项。这种宣传方式有速度快、地域广、参与性高、互动性强等优点,容易形成话题和口碑,增大信息的普及率。

如:【海南电网客户服务热线,6月18日正式开通】【用电有难题拨打95598】

具体的竞赛短信内容待详细研究讨论后确定。

6.杂志形象平面广告

《逍遥海南》是一本时尚精美的dm杂志,发行量达40000册,几乎铺遍了海南所有星级酒店的大堂客房、高档小区、写字楼、娱乐场所,还通过直投的方式面对海南众多拥有高档轿车的车主宣传,是一本锁定高端人群的时尚刊物。

在《逍遥海南》上面海口供电公司的形象广告,不仅传播广,速度快,而且与企业的规模和档次也很吻合。能够多方位、多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

7.创建海口供电公司门户网站

创建开通海口供电公司门户网站,为宣传企业文化、企业信息、促进企

业与市民的互动、方便企业内部员工的交流、提炼企业文化精髓提供一个很强的载体。同时,这也是一个现代企业塑造企业形象、加强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必要手段。否则,是与海口供电公司的企业规模和企业社会角色所不相称的。

8.创办海口供电公司企业内部刊物

内刊是企业的喉舌,是员工之间交流的平台,是理论探讨与争鸣的阵地,是企业的信息港。创办海口供电公司的内刊对企业与员工及时进行动态沟通、推广企业新的理念和服务宗旨和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将是必须的。

我们对此内刊的初步定位为:以外向型为主,内容贴近读者、贴近生活、贴近新闻事实,用敏锐的视角去捕捉行业动态、用睿智的思考紧扣渠道脉搏,以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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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标准,广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1)根据广告性能分: 1)经济广告,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及其服务行业的广告。如各种商品广告。 2)文化广告,主要指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娱乐、出版等主面的信息广告。如学校招生、出版新书征订、电影、戏剧海报等。 (2)根据广告的形式划分 1)报纸广告。这种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推销产品、介绍企业情况在报纸上进行宣传,以引起消费者兴趣和购买动机的实用文体。报纸广告的读者面宽广,发行量大,宣传效果好,影响大,制作简单,收费较低。 2)杂志广告。这种广告是企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介绍企业情况等,通过杂志进行宣传,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的实用文体。杂志广告可用彩色印在杂志的插页上,对广大读者有很大的吸引力。 3)广播广告。这种广告是企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介绍企业情况等,通过广播宣传,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购买动机的实用文体。广播广告发挥以声夺人的特长,主要靠语言配音乐介绍商品,要求文笔简炼、语言通俗易懂。这种广告传播迅速、及时,拥有亿万听众,宣传效果好。 4)电视广告。这种广告是企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介绍企业情况等,通过电视进行宣传,以引起消费者兴趣和购买动机的实用文体。电视广告要巧妙构思,耐人寻味,生动有趣,不落俗套,寓商品介绍于娱乐之中,有艺术欣赏价值。电视广告深入千家万户,宣传效果好。 5)霓虹灯广告。这种广告是使用彩色霓虹灯来进行产品、厂牌或企业名称宣传的广告。它的式样多种多样,有图案式,也有文字式,还有图文并茂式。它的优点是利用光电色彩相结合,给人美感,富有吸引力,宣传效果好。 6)橱窗广告。这种广告是使用商店玻璃橱窗来陈列产品进行宣传。产品陈列,可用实物,也可用图片加文字说明。它的优点是真实感强,宣传效果好。 7)路牌广告。这种广告是使用不同形状的广告牌立于路旁,对过路行人进行宣传。一般画面大,多以图案文字结合为主,醒目、美观,可长期保存、宣传效果好。 8)传单广告。这是使用纸片传单的形式进行产品宣传的广告。一般用布告或描述体介绍产品;可读性强,消费者易于接受,宣传效果好。 9)邮政广告。这是要用邮局为媒介传递的广告。它的形式多样,如各种征订单、销售函、产品介绍、商品说明书。产品样式图片等。这些广告用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形式不同,写作方法和制作方法也各不相同。比如电视广告,它通过视觉形象和听觉表象的结合,在一定时间内传播大量的、为人们所喜闻乐见的信息、情报,是任何宣传媒介都比不上的。写制电视广告,要讲究艺术性、生动性和趣味性,注意广告文字的简短、明确和画面的生动、形象,使广大观众易于接受

广告宣传服务方案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533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4分钟,共有248位用户关注,40人点赞!

近年来,为提升品牌价值,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国内商业银行纷纷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以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个别商业银行过多地追求广告效果,往往忽视了广告宣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使自己陷入广告纠纷中。某些银行的品牌设计,往往未经商标注册即推广和使用,导致他人抢注,其权利非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继续使用反倒有侵权之虞。这些不规范的举措,使如何防范与管控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变得尤为重要。同时,商业银行在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技术设备、软件系统、工程建设以及股改上市咨询服务中应提高警惕防范法律风险,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组织管理。

商业银行侵犯他人图片著作权相关案例

商业银行曾发生多起因侵犯他人图片著作权而遭到投诉的侵权纠纷,主要由商业银行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业务宣传折页、手册等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引发。以图片类作品创作方式为划分标准,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一般有摄影作品、汇编作品和美术作品三类。相关案例如下。

1.《南湖乌瞰》摄影作品侵权案

2008年10月,在岳阳召开的湖南湘商大会期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应市政府的要求,在岳阳市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旁制作了一幅巨型的商业广告,该行支付了制作宣传广告的制作费,至于是谁制作的、怎么制作的,一概不知情。赵敏,即本案原告,发现竖立的该块宣传广告牌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摄影作品《南湖鸟瞰》作为背景图案,同时印有“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分行热烈祝贺2008湖南经济合作洽谈会暨第二届湘商大会隆重举行”的字样。原告认为建行岳阳市分行利用宣传广告牌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南湖鸟瞰》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该案诉诸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赔偿原告赵敏人民币6000元。

2.华盖创意图片侵权案

2002―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行)为宣传第三方存管、基金定投、个人外汇理财等产品,委托青岛某广告公司印制宣传折页,双方签订的宣传折页制作合同约定:广告图案由广告公司自行设计,该公司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由广告公司提供的图文资料产生法律纠纷,由广告公司承担一切责任。然而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折页过程中,在未经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11张图片作为折页插图。宣传折页制作好后,a行某分行将折页作为广告摆放于营业网点。2008年7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a行提讼,要求a行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16.5万元(1.5万元每张)。a行抗辩,宣传折页的设计制作者是广告公司,自身未实施侵犯图片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同时技术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最终法院审理判决a行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2.5万元。

以上两则案例都是商业银行作为广告的发表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宣传广告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最后由广告公司承担了赔偿损失,但如何使自己的广告既能达到有效的宣传效果,又不至于违法侵权产生纠纷,是商业银行应当重视的法律问题。

防范广告宣传图片的著作权法律风险

金融服务和宣传中使用的图片,大部分是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创作完成的。争议诉讼的发生,往往是因广告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图片直接或者略加修改用于商业银行的广告宣传,或是虽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超过授权期限予以使用而导致的。由于图片作品较易被修改,著作权人通常比较复杂,确定图片著作权人的难度相应增加,客观上也导致此类侵权的风险较高。因此,商业银行在防范广告宣传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把好广告商准入关,妥善签订广告合同

既发的著作权纠纷通常是因广告公司缺乏诚信,对他人知识产权尊重不够,简单地从互联网络、国内外图库中收集创意和素材,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略加修改,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银行宣传折页或者广告而造成侵权。因此,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的广告公司合作,是防范法律风险最重要的环节。

2.督促广告商依约履行,确保广告商行为合法

商业银行作为广告主,须对广告公司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依法承担广告主责任。为避免广告商的不合法行为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在与广告商的合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广告商严格审查设计作品,确保其来源合法性。由广告公司自主创作的广告,应要求其提供创作素材及独创性声明;若广告公司使用了他人作品,应要求其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明确许可使用期限;广告公司转委托第三人设计的,转委托行为应经商业银行的同意,且提供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和权力瑕疵担保条款的书面协议;广告公司修改他人图片使用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证明。

3.积极应对侵权纠纷,依权追究广告商违约责任

一旦发生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起侵权质询或诉讼,首先应积极联系第三方,让其提供著作权人的权利证明(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始创作证明、授权文件等),以判断其主张的合法性。确属商业银行侵权的,应敦促广告公司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或调解,依约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况,采取重作或者停止使用侵权宣传用品等措施;对于超过许可期限的,可根据需要支付费用,延长使用期限。依照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协议,商业银行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关注品牌设计及商标使用中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品牌10go设计、产品名称命名、商标拟定以及使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这不但影响其无形资产的管理秩序,也极易引发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先定后查”,即未经商标检索和查询程序就直接确定,结果出现因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无法申请注册,并埋下侵权法律风险隐患;二是“先用后注”,即未经商标注册即投入广告宣传,推广和使用,结果导致他人抢注,商业银行的权利非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继续使用反倒有侵权之虞;三是“修改使用”,即对既定并使用中的品牌标志随意更改使用,由于修改后的商标、标识,将作为新的非注册商标认定,不受原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同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还可能引发商标局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上述情形,不仅会造成前期的品牌标识、商标设计研发以及宣传推广成本的浪费,还可能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卷入

法律诉讼和争议,不但使品牌营销宣传工作陷入被动,也可能引发对商业银行声誉的负面影响。相关案例如下。

1.“伴你成长”文字商标抢注案

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委托国际顶级策划“奥美”广告公司设计“伴你成长”品牌,并统一规范该行对外宣传的品牌形象。2005年lo月18日,该行在北京嘉里中心召开“伴你成长”品牌战略暨产品推介会,开始推广该品牌。2005年12月15日,该行召开“伴你成长”品牌推广培训工作会议,同日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伴你成长”品牌推广实施方案》。2005年12月31日起草《关于加强伴你成长品牌保护的请示》,提出“摸清伴你成长著作权归属、尽快提交商标注册、留存相关宣传资料证据”的三项建议。就在该行的品牌定位全面部署后,半路杀出“程咬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徐州分行营业部员工刘连安于2006年1月11日抢先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了“伴你成长”商标注册申请,限定于第36类银行、金融服务等;2006年1月24日郭从容、河北廊坊水木少儿成长俱乐部有限公司也提出同一商标、同类别的注册申请。至此,抢注事件发生后,该行“姗姗来迟”于2006年3月30日才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伴你成长”商标注册申请。由于商标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同一商标是否有人申请注册无法查到(即检索盲区),才会出现商标局对同一商标,重复受理4次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农业银行于2005、2006年度对“伴你成长”的广告宣传费用高达1900多万元。2009年8月7日,“抢注者”刘某获得“伴你成长”的商标专有权,有效期至2019年8月6目。后来该行利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时间差,来实现排除在先申请,争取核准该行商标。

2.“世纪通宝”商标侵权案

中国农业银行于1999年5月委托北京市蓝马广告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金穗借记卡卡面,卡面使用了由“世纪通宝”文字和古钱币图形组成的标志。同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了金穗借记卡,该标志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提供该项金融服务的商标。该案原告上海元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于2002年5月21日获得“世纪通宝”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磁性识别卡和密码磁卡。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在其发行的金穗借记卡上使用了“世纪通宝”商标,其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世纪通宝”完全相同,因此上海元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03年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控诉中国农业银行商标侵权。2007年3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于原被告的销售、发行渠道不同,销售、发行的目的及各自蕴含的内容也不同,原被告的经营范围从本质上讲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那么,这种相同使用也不会造成消费者将原告提供的商品与被告提供的服务相混淆的后果。所以,被告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原告指控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院不予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以不侵犯“世纪通宝”商标专用权告终。

以上两则案例,反映出商业银行在品牌推广时,缺乏商标战略的前瞻性规划。为切实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建议商业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在品牌标识、产品名称拟定、商标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关注以下事项。

1.商标注册环节

商业银行应前瞻性地选择一些主打品牌进行设计开发,形成统一风格的商标体系。如中国农业银行现有的“五金”系列产品即“金e顺、金穗卡、金钥匙、金光道、金益农”,中国工商银行的“e时代”系列“华彩e代、风华e代、成功e代、年轻e代”,中国建设银行的“乐当家、乐得家、乐管家、乐持家、乐传家、乐赢家、乐宜家”等就基本符合这一要求。主品牌应保持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并持续使用,之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主打品牌项下增设子品牌,但不应直接对主品牌改动。同时,如品牌系委托外部公司进行设计的,在设计过程中应与设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设计公司的保密义务,确保其在保密状态下进行品牌及商标设计,防止第三方知悉相关情况导致恶意抢注。对于拟使用的商标应在确定前进行查询,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对于某些重要商标应及时提交注册申请,获得商标局的初步保护,排除在后申请人获得核准的可能性,之后才开展品牌推介活动,程序不可本末倒置,造成宣传工作陷入被动。

2.商标使用环节

商业银行在品牌推广过程中要注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范性使用问题,不要擅自变更。因为任何对商标的字体、图形颜色及其排列组合的改动都将被视为是改变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非但不受先前的申请注册保护,反而可能遭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如确因实践中需要,应及时重新注册申请。从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而言,保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并持续使用是商标信誉价值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只有保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才能逐步提高品牌的识别力,扩大在消费者群体内的影响力。综观国内外一些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耐克”、“麦当劳”等,无不是以其品牌长期在客户中积聚的美誉度取胜。如果企业的主打品牌朝令夕改,不仅造成前期推广投入成本的极大浪费,也使一些忠实的客户群体无所适从。同时,银行的商标就其本质而言,是区别不同银行服务的标识。客户更加关注的是商标依附的产品和服务的功能创新,而非仅仅是商标图案的花样翻新。因此,商业银行应保持注册商标或注册中商标的持续使用,不断提高品牌的凝聚力和含金量。

警惕招标采购中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技术设备、软件系统、工程建设、广告设计以及股改上市咨询服务等项目逐年增加。在个别招标采购中,曾发生未中标的投标人向银行发送律师函,要求尊重其智力成果,删除未中标文件的事件。对于招标采购中的侵权风险,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著作权风险

投标文件本身是投标人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投标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未经投标人(尤其是未中标的投标人)许可,招标银行及工作人员复制、留存、发表、修改投标人纸质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或者将未中标方案提供给中标人,并要求其吸收优化中标方案等行为,均涉嫌侵权。

2.侵犯专利权风险

这类风险常见于技术咨询类、硬件类、产品类采购项目中,投标技术方案或者产品中含有他人专利且未获得许可,招标银行使用中标后的方案或产品,或者招标银行将未中标的享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给中标人在项目中使用都涉嫌侵权。例如某分行采购台历印制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案进行投标,最终中标,专利权人随即向某分行发函主张权利,致使某分行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3.侵犯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风险

在技术类、咨询服务类等采购过程中,投标人往往会提供该公司概况(如组织架构、财务报表、法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招投标响应文件、具体的服务方案、价格等信息,有的属于公司经营信息,有的属于技术信息,这些信息原则上属于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此外,投标方案中使用的申请专利授权中的技术或者技术秘密,也视同招标人的商业秘密。招标银行如果因管理、保存、处置或使用不当,导致上述信息被泄露、被不当利用,造成对投标人权益损害的,则招标银行将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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